海关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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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办法

署统发[2004]2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统计数据使用的管理,保障数据信息使用的安全,维护海关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信息服务、发布和使用的行为,为领导决策、海关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有序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统计数据指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海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三条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负责海关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和在海关内部使用的管理;总署信息中心负责海关统计数据的计算机处理、加工存储和对外统计咨询服务。署内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签署提供海关统计数据的协议性文件或提供统计数据。各直属海关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工作由本关统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提供和使用海关统计数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总署保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凡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按泄密查处。

第五条对外提供海关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咨询服务和电子公告服务,或在海关系统内查询、使用海关统计数据,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对外提供海关统计数据的管理

第一节向党中央、国务院等领导机关提供海关统计数据

第六条党中央、国务院等领导机关需要的海关统计数据,由综合统计司按要求承办,交总署办公厅呈送。

第七条海关向党中央、国务院等领导机关报送的《海关统计快报》和《海关统计月报》,按规定时间印刷完毕后交总署办公厅报送。

第二节向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地方党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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