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丰利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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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丰利信托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结合货币市场投资的实际情况,制定现金丰利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
上海国投现金丰利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目的
本集合信托的目的是将委托人暂时闲置的现金资产集合起来,受托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将其运用于风险较低的货币市场(又称“短期资金市场”)投资,在保持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使委托人的收益率最大化。
三、信托计划形式
本信托计划为开放式,独立发行多期,每期中认购金额低于300万的个人合格投资者不超过50份。合格投资者最低初始认购金额为5万元。
在各期信托计划之上成立一个“现金丰利运作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运作计划”),各期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定向流入该运作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对全部信托资金进行统一运作、管理和核算。受托人仅对运作计划进行核算,不对每一期信托计划单独进行核算,但运作计划财务报表中会反应各期信托计划的受托资金规模等信息。
四、信托计划期限
1年以上。如果运作过程中由于委托人的持续退出而使某期信托计划的合同份数少于20份(含)或者资产净值小于500万元(含)时,受托人有权选择(不是必须)将其提前结束,如果该期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没有特别指令,受托人在进行清算后有权将其合并至其它期的信托计划;如果没有触发上述20份合同或者500
万元的条件,
则该期信托计划可以一直持续。
五、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与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个人或者机构客户,受益人为委托人本人。
六、信托计划的成立
第一期信托计划满20名委托人加入即可正式成立。此后的各期计划只要满两名委托人加入即可成立。
第一期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在信托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此后各期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一加入即按照本计划第十一条所述的“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和其投资金额计算收益。
如果第一期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自推介期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经收到的信托资金加上期间的存款利息,一并交付给委托人。
七、信托计划的加入和退出
(一)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须为合格投资者,是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并可按人民币5000元的整数倍增加。
(四)信托计划的加入和退出程序
详见《现金丰利信托合同》第六条之规定。
八、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信托主要投资于价格波动幅度低、信用风险低并且流动性良好的短期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包括:(1)金融同业存款;(2)期限在2年以内的短期固定利率债券,包括上市流通的短期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商业银行次级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等等;(3)上市流通的浮动利率债券;(4)期限1年以内的债券回购;(5)货币市场基金;(6)期限6个月以内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7)为高资信等级的企业提供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8)期限6个月以内的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9)剩余期限在3年以内的信托计划;(10)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
九、投资限制
1、如果信托计划的资金用于向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则必须要求该企业有足够的偿债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并且要与受托人有较为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投资比例的限制如下:“运作计划”运用于贷款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自身规模的30%;“运作计划”向同一个企业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流动资产的30%。所有贷款的期限均不得超过6个月。
2、如果运作计划从第三方处受让受托人所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则属于关联交易,受托人应该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投资比例的限制如下:“运作计划”对其它信托计划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自身规模的30%;“运作计划”投资于受托人发行的同一个其它信托计划的总额不得超过标的信托计划发行总额的30%。标的信托计划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年。严格禁止对于不能明确兑付资金来源的信托计划进行投资。
3、如果信托计划买入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则必须对该银行的资质进行严格要求,并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对该银行的授信额度。回购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在本信托计划运作的开始阶段,信托资金不得投资于上述三种投资工具。如果受托人拟进行投资,则必须向所有委托人进行公示(可采取公司网站公告等形式),并必须向监管部门进行公告。
5、“运作计划”投资于上述三种投资工具的总额不得超过其自身规模的30%。
6、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原则上不进行正回购操作,为应对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要求,调度资金头寸而进行的短期正回购除外。
十、信托资产的估值方法
本信托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该方法是一种直线法。
假如信托计划买入一种非现金资产(包括短期债券或票据、其它信托计划或者其它资产包),买入时付出的成本为X,预期投资到期时获得的收入为Y,投资期限为N天,那么该资产每天所产生的收益=(Y-X)/N。本信托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信托资产净值。本信托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信托持有的短期债券或票据以买入成本列示,按上述直线方法每日计提收益;
(2)信托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信托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与银行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信托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每日公布的“每万份基金单位净收益”进行计算;
(5)信托持有的其它非现金资产的每日收益均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计算。
十一、收益率评价指标
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评价采用两个重要的指标:
(1)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元/万份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按照1.00元计算。该指标需要每天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将信托计划投资组合中各部分资产按照摊余成本法所计算出的当日收益进行加总,减去所有应该扣除的费用,包括当天的信托管理费和其它费用等,得到每日的净收益,然后用净收益除以当日信托的总份额,再乘以10000,即为当日的“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每天计算的“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采取去尾的方式小数点后保留5位并进行准确记录;
(2)信托计划“7日年化收益率”,即将最近7天的“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进行算术平均,得到7天平均的“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再把它折算为年收益率,以便于和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或者银行存款利率进行比较。
十二、信托计划财产、信托费用及受托人报酬 (一)信托计划财产
信托计划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