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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缩短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

业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的各事业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及附属机构和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各单位、各部门”)的基本建设工程实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

第3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所有权或使用权归本公司的场地上,按照一个独立的总体设计兴建的一项独立工程,或若干个

互相有内在联系的工程项目的总体。

第4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是指项目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从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各阶段。

第5条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按建设性质及规模和重要性分类原则,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

建项目和恢复项目,按规模和重要性分为大型(投资额≧

100万元)、中型(50万元≦投资额<100万元)、小型项目

(投资额<50万元)。

第三章机构与职能

第6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作为矩阵型专业管理组织,负责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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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性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的宏观管理工作。职责为:

(一)在总裁班子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的

组织、监督等管理工作。

(二)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拟定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建

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的决

定,拟定基建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基建顺利进

行。

(四)负责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基本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五)做好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加强廉政建设,强化

监督,规范工程管理。

第7条总裁办公室作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市级)内和总部常规性工程项目基本建设工作的归口管理及具体组织实施部

门。总裁办公室基本建设职能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基建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执

行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规程

和规范。

(二)编制公司基建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以及基建工

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和设计管理。

(四)在基本建立领导小组的督导下,负责工程项目招投

标管理、商谈和签订施工合同及施工协议。

(五)负责检查基本建设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

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方面的问题, 确保工程能按时、按

质、按量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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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定期向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及预算

完成情况。

(七)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图纸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台账管理

工作。

(八)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准备、现场验收以

及隐蔽工程项目验收工作。

(九)负责基建设备的订货并组织安装调试。

(十)负责非标设备的委托制造和安装调试。

第8条各事业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所在行政区域(市级)外的本事业部工程项目基本建设工作,子公司所有基本建设项

目由所在其行政人事部具体负责。

第9条各事业部、子公司的工程项目基本建设工作施工计划与方案在施工前一个工作周报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10条公司各单位基建项目的财务工作由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部负责。职责为:

(一)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落实和资金管理。

(二)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财务

规定。

(三)按合同条文规定,拨付工程材料备料款、预付款、

进度款和结算工程完工费用。

(四)负责组织公司基建决算工作。

第11条审计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施工与管理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12条基建工程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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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公司年、季、月度基建计划时,视生产发展的需

要和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而进行。

(二)编制计划的内容和要求:

1.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每年11月底前统计、编制完成下年

度基建计划,纳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下达执行。

2.季度计划的编制工作按批准的项目进度,于季前20天编制

完成,纳入公司季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

3.季度计划的编制必须做到资金、物资、场地、力量、图纸

五落实,措施得当,要求具体,准确可行。

4.编制计划应规定出计划期内的基建项目、规模、施工进度

和完成时间,临时基建计划在每月20日前进行调整。

5.基建计划要做到四个同步:即与生产技术准备同步;与人

员培训同步;与设备订货及安装同步;与生产能力的增长同

步。

第13条设计管理

(一)凡属年度基建计划和预算内的基建项目,由所在单位归

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设计所需信息资料,报经分管领导批准

后,组织或委托设计。

(二)所有设计均应本着“适用、经济、适当考虑美观的设计

原则”控制规模和标准,防止超支和浪费。

(三)设计项目完成日期,必须满足计划开工日期,保证基建

投资完成。

(四)加强与施工配合,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

时出具技术通知单和图纸会审纪要,保持设计的完整性、正确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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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基建施工管理

(一)基建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施工合同或协议已签订。

2.工程项目施工图纸会审交底完成,会审纪要下发。

3.施工场地能满足开工要求,三通一平(通电,通水,道路通、

场地平)已完成。

4.工程预算书和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

(二)基建施工检查人员,以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为准则,

对照施工图纸,进行分部、分项严格检查。

(三)加强对工程项目隐蔽部分和重要部位的检查,做好检查

记录。检查时,要求设计人员、预算人员参加,重大工程由公

司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组织检查。

(四)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要经常进行质量检查,所用材料

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方可投用。对劣质材料坚决清

退出场。

(五)办理工程收方签证,参加验收工作,清理施工资料。

第15条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每项工程竣工后,由基建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竣工验

收。

(二)竣工验收标准参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16条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

(一)各项工程都应该抓好安全管理,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安全要求按国家的有关规范、规程、条例及《安全环保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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