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非常相似,在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发生于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及人员集结、车辆通行的交通场所,而后罪一般发生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所在地。
(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而后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或教学、科研秩序。
实践中,有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位于车站、码头、公园等公共场所附近,行为人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同时往往也会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而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时也可能使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导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对这种行为的定性,不能仅仅从客观结果来看,还是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目的来加以分析。
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针对特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客观上又造成了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或教学、科研秩序的严重破坏,虽然在客观上也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也应认定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乱的后果可以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针对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客观上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如果行为入对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在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则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如果行为对与发生的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的后果主观上是过失,则仍应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于发生的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的后果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分。
诈骗没谅解书判缓刑案例
诈骗没谅解书判缓刑案例“我家才成年的儿子涉嫌诈骗罪被抓了,我们也是普通老百姓,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律师,我们应该怎么办呀?”这是刘胜智(化名)的家属在电话里向我求助的第一个问题。
当办案民警不打任何招呼地出现在刘胜智的面前时,还没等到刘多说,就被直接带走了。
刘的家属除了着急,也没闲着功夫找律师,经过懂行的朋友介绍,了解到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成功案例和团队规模,当晚就决定驱车赶到重庆来,打算当面向智豪律师咨询。
二、此路不通,转换思路!接受委托之后,智豪律师第一时间赶往看守所会见完刘胜智。
案情是这样的,被告人刘胜智跟李某、陈某一拍即合,在QQ群内宣传虚假的返利活动,随后刘胜智冒充客服骗取还未成年的被害人多次转账,诈骗金额已达“数额巨大”,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会见完,我们当即起草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和办案机关取得联系。
在和办案机关沟通时,办案机关态度非常坚决,明确表态不同意取保候审。
“本案涉案金额大,刘胜智没有如实供述完所有的事实,取保可能妨碍侦查活动。
”我们向公安机关表示:“我们愿意积极赔偿,希望你们能帮我们联系被害人,由我们与被害人沟通赔偿谅解的事宜。
”经过我们专业有效的谈判(谈判是一门学问,我有机会专门写一篇文章讲讲),成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审查批捕阶段,智豪律师结合赔偿谅解的情况,结合当事人的年龄情况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希望给予当事人一次机会。
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刘胜智不予批捕。
三、暂时的自由不可靠虽然刘胜智成功取保候审,但这不代表本案已经结束了。
毕竟,取保只是意味着当事人取得了“暂时的自由”。
“判缓刑很难。
”司法人员直言不讳地告诉我原因。
“刘胜智是主犯,他诈骗的都是未成年,而且又属于网络诈骗,再加上这个金额上了坎的。
”的确,对刘胜智不利的情节太多了。
一是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诈骗未成年人财物的,酌情从重处罚。
重庆智豪:专做刑案律师事务所
张智勇:锻造首家专做刑辩的重庆律师事务所——放弃高收入专做刑案近日,记者了解到,一家知名的重庆律师事务所经过两年的内部整合现成了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据悉,这也是西南地区第一家专做刑事辩护的重庆律师事务所,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不在少数,但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全部律师都做刑事辩护那就是凤毛麟角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律师带头放弃高收入的经济官司而专做刑案,也成为西部数万律师敢吃螃蟹的第一人。
律师,在人们眼中通常是口若悬河的雄辩之才。
法庭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无所不能,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官司,每个案件律师事务所都能受理;这往往是大众对律师的一个误解,其实不仅律师还有律师事务所也是要术有专功的。
张智勇律师何许人也?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始人。
刑事律师十年磨一剑张智勇律师1994年通过全国律师考试后就开始潜心研究刑事辩护领域,并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律师业务。
1999年初,张智勇领衔创办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最初,智豪律师所只是定义为以刑事辩护为主兼做其他综合业务的一家重庆律师事务所,但张智勇一直以来的梦想是打造一支真正专业化刑事辩护的高素质刑辩队伍。
智豪律师所的资深律师张军称,张智勇律师是一个完美主义者。
他不仅在日常工作中作风严谨,在法庭下的准备工作细致入微,他常常告诫所里的律师们:“律师虽不能承诺结果,更不能夸海口…包打赢‟,但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是一个执业律师的基本准则,其实,虽不能保证结果,但律师能做到的是对每一个案件认真负责、尽心竭力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张智勇律师在创办律师事务所时就确定了自己走刑事辩护为主的业务风格,所以,他几乎从一开始就在走半专业化的道路,他从业近20年,所里绝大部分专业律师都有10余年以上执业经历,完全是一个经验型、务实型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不仅在市内还是在全国,不仅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是值得可圈可点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
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
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
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处罚。
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虚假广告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虚假广告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1.概念: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2.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虚假广告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3.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
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
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1]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法规:《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1、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2、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四、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出庭支持公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重庆陈某犯行贿罪经智豪律师辩护成功缓刑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陈某犯行贿罪经智豪律师辩护成功缓刑重庆人陈某,1966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XX公司执行董事,因涉嫌行贿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向某区多家医疗机构负责人或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感谢费共计人民币42.3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被以行贿罪起诉。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交由智豪刑辩团队律师承办,智豪刑辩团队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本案应属单位犯罪、等辩护意见,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在被告人行贿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的出色辩护为当事人成功取得缓刑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刑辩专家张智勇大案要案纪实
刑辩专家张智勇大案要案纪实简介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创始人。
2010年全国十佳律师,曾获第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的亲自接见并颁奖,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重庆电视台新闻频道等媒体采访嘉宾,先后发起创办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重庆刑事律师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西南首家专办刑案律师事务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为实现真正的刑事专业化,将刑事辩护细分为普通刑事案件、贪污贿赂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死刑案件五个刑事部门不同地域的刑事案件由不同的刑辩律师负责,由不同的资深律师针对不同的案件细化专业分工,金融地产、上市公司、大学、医院等行业的企业、单位犯罪案件刑事风险防范及相关老总、高管责任人员刑事辩护等经济犯罪案件的均有涵盖。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保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
在团队近二十年的刑事辩护工作中,办理刑事案件千余件,其中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百件。
2:张智勇律师先后办理过的大案要案:3:张智勇律师展望刑辩未来在21世纪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智豪在张智勇律师的带领下独创了团队讨论制度、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制度、刑事案件公开承诺制度。
智豪时刻关注着中国刑事法治的改革发展,广招全国优秀刑事辩护,同业内著名专家学者,司法,行政机关官员,探讨当今中国刑事辩护领域内的热点问题,智豪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求实、创新、诚信、敬业、的服务宗旨,一切均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并以权威的律师专家团队,高度的敬业精神,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务实的法律服务,营造刑事辩护制度理论研究的浓厚氛围,为刑事辩护业务的研讨和交流搭建广阔平台。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拟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名单公示的公告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拟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名单公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拟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名单公示的公告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20〕64号,以下简称“双优”评选)精神,本次“双优”评选活动将评出全国150家优秀律师事务所、300名全国优秀律师,其中全国律协分配给我市的表彰名额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4家、全国优秀律师7名。
市司法局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认真组织完成了重庆市“双优”评选的申报、评审、考察等工作,并于8月28日经市司法局党委研究通过,现将拟推荐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名单公示如下(按推荐顺序排序):一、拟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4家)1.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2.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3.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4.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二、拟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律师”名单(7人)1.龙云辉(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2.肖志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3.宋卫东(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4.孙远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5.江勤(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6.蒋夏(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7.陈鹏炜(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三、公示时间自2020年9月3日至9月9日。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窦胜、陈诗思联系电话:67070139 传真:67086222邮箱:*************邮编:400020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8号融景中心B座9楼五、反映情况的基本要求(一)如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参评条件和廉洁自律规定,请以书面、电话或来人等方式反映。
(二)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敢于负责。
不允许借机故意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有意诬陷。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杖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
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总分,亦应属于身体,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伴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认定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实际的伤害结果而且要求这种伤害只有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如果过失致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只承担此事赔偿责任。
这也是本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重要区别之一,对重伤的认定,应当依照刑法第95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比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它标准》,由法医正确地加以鉴定。
过失重伤罪的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审查原则和认定标准同故意伤害罪中对重伤的鉴定是相同的,其二、构成过失重伤罪,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这种重伤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这一重伤结果的决定性的、根本的原因。
如果重伤结果的产生,并不是由该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决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
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白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一、基本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二、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三、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损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损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以下是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决书节选:公诉机关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
被告人周。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与被害人周1(周之子)因多年来家庭矛盾问题,被告人周对被害人周1心生怨恨。
XX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周想对被害人周1进行殴打,便从家中拿了一把铁撬去到被害人周1家,因被害人周1没在家,被告人周就使用铁撬将被害人周1家的门窗、家等物品砸坏。
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周1被损坏的门窗价值人民币6359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周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判处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黄诉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黄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周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的父亲,但因双方之间的父子之情隔阂深,多年均未有来往。
XX年10月26日,被告人周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外出之机,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家中的财物毁坏,造成经济损失6359.12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周进行赔偿。
在庭审中,被告人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黄提出的赔偿请求提出的意见是打坏东西是事实,应该进行赔偿,但事出有因。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年满八十七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与被害人周1系父子关系,与被害人黄系翁系。
因多年来家庭矛盾问题,被告人周对被害人周1心生不满。
XX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周想对被害人周1进行殴打,便从家中拿了一把铁撬去到被害人周1家,因被害人周1不在家,被告人周就使用铁撬将被害人周1家的门窗、家等物品砸坏。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非罪及他罪如何区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非罪及他罪如何区分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非罪及他罪如何区分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出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非罪及他罪如何区分
二.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特殊主体,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但两罪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
(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行为不同。
本罪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非罪及他罪如何区分
三.区分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其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才能构成;包庇罪由一般主体即可构成,
2、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或违背职责实施的行为才构成;而包庇罪不必利用职务之便即可构成。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智豪刑辩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释义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张智勇律师,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2010和谐中国十佳杰出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西南地区第一家专做刑事辩护的重庆律师事务所,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不在少数,但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全部律师都做刑事辩护那就是凤毛麟角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律师带头放弃高收入的经济官司而专做刑案,也成为西部数万律师敢吃螃蟹的第一人。
智豪律师事务所已细分为五个刑事业务部门,分别将普通刑事案律师业务部、贪污贿赂案律师业务部、毒品犯罪律师业务部、经济犯罪律师业务部、死刑犯罪律师业务部归属五部门,由不同分工的律师接受不同的刑事案件,这样也有利于对各类刑事案件专业化更强,他们还从制度上保障办案质量,不仅在智豪内部施行刑事案件流程化管理,还在社会上公布了重庆律师事务所中首家公布刑事案件公开承诺制度和刑事案件的集体讨论制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某大型上市公司重庆负责人喻某受贿罪,成功辩护成立轻罪获得轻判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某大型上市公司重庆负责人喻某受贿罪,成功辩护成立轻罪获得轻判---团队化办案是成功辩护的有效保障案情简介:被告人喻某,男,汉族,52岁,系某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庆公司的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罪到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在某工程项目中,收受材料供应商32万元,帮助材料商获得该项目的材料供应资格,并在材料款的支付划拨中,为该供应商提供帮助。
被告人作为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方案:由于本案被告人的爱人系智豪律师事务所某律师的亲属,基于该因素,家属坚持要求由该律师承办本案。
但因该承办律师才到智豪所不久,且原来也非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能否成功的辩护本案,在接受委托时,该承办律师也对被告人家属表明,没有把握性。
在接受委托后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得益于智豪律师事务所通过十余年的经验积累,形成和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刑事案件辩护标准化办案程序》。
该承办律师在熟悉和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开展工作过程后,案件也逐步向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发展,委托人甚至还“责怪”承办律师:找你办案的时候还欺骗说没有经验。
当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承办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辩护方案和提纲,按照律所的要求,在定期的案件团队讨论时,承办律师将该案提出进行研究。
根据承办律师介绍的案情和准备的辩护方案,大家对案件结果进行预判时,都认为按照现有方案,本案最好的结果只能是有期徒刑10年(10万元受贿即达到10年徒刑),该结果显然不够理想。
在律所二十余名律师又认真分析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后,律所多名律师提出,本案是否能从被告人的身份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自首是否存在和成立的角度重新制定本案的辩护方案。
按照团队讨论会议上形成的观点,承办律师在随后的工作中,围绕被告人的身份问题、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又多次到看守所与被告人会见和核实,并迅速收集了涉案大型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等所有档案资料,重新制定和完成了本案的辩护方案。
重庆鑫马物流有限公司与刘益均杨文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鑫马物流有限公司与刘益均杨文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2【案件字号】(2019)渝05民终76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宝山吴贵平章若微【审理法官】吴宝山吴贵平章若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重庆鑫马物流有限公司;刘益均;杨文碧【当事人】重庆鑫马物流有限公司刘益均杨文碧【当事人-个人】刘益均杨文碧【当事人-公司】重庆鑫马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晓琴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段文彬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晓琴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段文彬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晓琴段文彬【代理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重庆鑫马物流有限公司;刘益均【被告】杨文碧【本院观点】重庆鑫马物流有限公司、刘益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重庆鑫马物流有限公司、刘益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重庆鑫马物流有限公司、刘益均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重庆鑫马物流有限公司、刘益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5:27:35重庆鑫马物流有限公司与刘益均杨文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05民终765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鑫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某某附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9241690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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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智者无畏、豪厘必争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
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中国西南首家也是重庆唯一一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刑事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揣着对刑事辩护的信念与信仰,一群热衷于刑事辩护的优秀律师在张智勇主任的带领下创办了西南首家专业从事刑辩的律师事务所,取名智豪,智者无畏、豪厘必争。
张智勇主任带头放弃民事、经济而专做刑事辩护,也成为西部数万律师敢吃螃蟹的第一人。
作为一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智豪以打造全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为自身立业之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始终是崇尚民主的法治与权威,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我们在刑事辩护领域竭心全力为您服务。
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主任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上千件,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全国杰出十佳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重庆刑事律师网。
首席律师张智勇在2010年被评为全国十佳律师,受到了原国家领导人、第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的亲切接见并颁奖。
张智勇领衔的智豪刑事律师团队已成为全国范围内具有显著影响的刑事律师事务所,智豪刑事团队在刑事界的卓越成就赢得了社会各界最广泛的认可和司法各界的好评,先后荣获全国十佳律师事务所、全国AAA信用律师事务所、中国公众满意十佳典范律师服务机构、全国优秀诚信示范单位(展示上述证书的图片)等诸多荣誉,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总部设在渝中区两路口CBD中央商务区新干线大厦22层,新干线楼下已开通轻轨三号线,地铁一号线,两路口作为公交枢纽占尽天时地利(展示两路口新干线的楼盘效果图),我们拥有资深刑事律师团队数十余名,绝大多数律师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和执业年限十年以上,智豪在重庆以及全国各地的刑事领域积累了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并与国内北京、上海、浙江、四川等地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刑事辩护的合作业务关系。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为实现真正的刑事专业化分工,将刑事辩护业务细分为普通刑事案件、贪污贿赂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死刑案件五个刑事部门,将刑事案件的地域细分为由不同专业刑事律师办理不同地域的刑事案件,力求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当事人的不同需求,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我们还不仅局限于上述分类,还重点关注了企业、单位犯罪案件刑事风险防范及相关老总、高管责任人员等经济犯罪的刑事辩护案件,受理被害人,被害单位的委托代理工作。
智豪刑事团队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字幕显示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缓刑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减刑等刑事业务重点关注,特别是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当事人最关心的话题特别研究,创新地根据不同的案件就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重大疾病、法定传染病、家庭特殊情况及罪名变更、无罪辩护等利用各种条件向有关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力争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暂时或者永久免除当事人的牢狱之灾。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二十年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护客户的权益,尽心竭力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在智者无畏、豪厘必争信念的指引下,智豪刑辩精英团队,以让被追诉者获得最专业的刑事辩护为自身执业追求,智豪始终坚持已依法追求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致力于对案情的透彻分析,及对法律规范的深刻理解,竭力对当事人提供最积极有效的辩护。
智豪细致的专业化分工,使我们不但能为
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智豪律师还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建议可行的解决方案,多年来涉及到各类刑事案件经智豪团队成功办理无罪、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多达数十件,金杯银杯不如当事人的口碑,智豪刑事团队不仅获得了社会上的众多荣誉还得到了当事人家属的肯定(展示三十面当事人赠送的锦旗,每一个画面展示9面锦旗)。
智豪博广的专业知识、精深的专业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勤勉的职业道德,在全国十佳律师张智勇的带领下,刑事辩护钻石光芒越来越闪耀,在当事人心中始终保持较高满意率。
智豪律师的数件案例因被最高法院由死刑改判死缓而被载入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指导各级法院办案的权威的《刑事审判参考》(展示宋国华、董顺伟两个最高法院案例有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抬头名称的图片和判决书尾页的公章判决书的图片)(展示刑事审判参考的书籍封面的图片),更多的刑事案例相继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法治在线、今日说法栏目、重庆电视台及国内及市内各大媒体采访报道,
智豪刑事团队的精英律师们还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刑事案件
如:
重庆禁毒总队原副总队长罗力故意杀人、受贿、包庇毒品犯罪要案
重庆打黑风暴中的“赌界”名人王小军等24人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重庆希尔顿钻石王朝涉黑案
重庆是原国土局处级干部刘某受贿大案
重庆最大毒品海洛因案,董顺华运输贩卖海洛因71公斤大案,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 重庆市公安局某县公安局长受贿案。
全国首例引起公安部、教育部高度关注的西南农业大学孔静、胡某等十人泄露高考4级英语试题泄密案。
重庆市荣昌县公安局英雄民警甘在华执行任务中被枪杀大案。
重庆市首例公安人员(某派出所副所长覃勇)伙同刘某张某从云南运输贩卖5600余克毒品大案。
重庆市首例“地条钢”吴某某假冒伪劣商品、非法经营大案。
建国以来重庆最大的梁某某、周某某、贺某某、吴某某等人贩运私盐案
重庆市首例的蓝某某等人非法经营销售外国雪茄烟案。
重庆某咨询投资公司非法集资诈骗大案,涉及860多名中老年被害人。
重庆“3.15”杀人粹尸张雯姬故意杀人碎尸案被二审改判为死缓。
建国以来周某某周某等56名被告人的涉近百支枪支,特大“地下兵工厂’重庆市特大贩枪团伙案。
重庆最大的张某某等人110余辆特大盗车团伙案,专盗奥迪宝马等好车的团伙犯罪案。
重庆首例“女大款”李小华骗车养赌涉案二千余万元的汽车租赁诈骗大案。
重庆“9•9”特大金融诈骗案南岸区某银行工作人员父女串通的李某、冉某某、林某某、林某1500万元金融诈骗大案。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梁某涉嫌受贿被无罪释放案。
重庆直辖前某县原政法委书记、原公安局局长钱某等人贪污、受贿案
四川首例广安华蓥市庞某某及王某涉嫌组织煤矿数百名工人与当地军警对抗被控扰乱公共秩序案。
重庆市首例吕某某利用境外visa信用卡到重庆各大知名商场狂购商品诈骗大案
重庆首例某县农民李某某冒充联合国官员行骗大案。
重庆北部新区原领导唐某某张某某贪污受贿大案。
重庆首例重医大附属某医院某知名专家某刊物主编在全国性的大型胃病学术研讨会期间会务费受贿案。
重庆首例台湾人徐某某、曾某某走私数控机床走私案
首例触发重庆打黑的荣昌黑老大陈明涉黑案
在21世纪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智豪独创了团队讨论制度、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制度、刑事案件公开承诺制度(三个制度。
上三张制度的图片,展示几张团队正在讨论案件的图片)。
智豪为了确保每个案件的办案质量,对复杂疑难案件均由主办律师向全所律师提交讨论,整合智豪团队整个刑事辩护精英的集体智慧,力争以最优诉讼、辩护方案为当事人服务,在具体办理案件中要求每个律师必须尽职尽责,确保办案质量,智豪还时刻关注着中国刑事法治的改革发展,广招全国优秀刑事辩护,同业内著名专家学者,司法,行政机关官员,探讨当今中国刑事辩护领域内的热点问题,智豪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求实、创新、诚信、敬业、的服务宗旨,一切均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并以权威的律师专家团队,高度的敬业精神,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务实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营造刑事辩护制度理论研究的浓厚氛围,为刑事辩护业务的研讨和交流搭建广阔平台。
未来,智豪将一如既往以坚定的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信念在刑事辩护这一充满挑战的领域以最专业、最有效的刑事辩护实务,彰显并实现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光荣与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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