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高人员聘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保障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山西省范围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对人员进行聘用的活动,包括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
第三条人事部是本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聘用流程第四条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分为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两种形式。
公务员招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由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五条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流程如下:1.编制计划。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置情况,确定编制计划并上报人事部备案。
2.岗位发布。
事业单位将拟聘用岗位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辟布,接受应聘者报名。
3.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面试环节。
4.面试评审。
进行面试评审,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录用人选。
5.录用审批。
事业单位将拟录用人员的材料上报人事部进行审批。
6.聘用签约。
事业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7.人员报到。
拟聘用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
第六条公务员招录的流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具体流程由人事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人员聘用的条件第七条人员聘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学历、职业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对于特殊岗位和职业要求较高的职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相应的专业激励政策和提升途径。
第四章人员聘用的公开与公平第九条人员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杜绝任人唯亲、任人唯论和不公平现象。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吉人联字〔2005〕43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省各单位干部(人事)处: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二○○五年六月九日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需要,保护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必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由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自愿申请合同鉴证的,应交鉴证机构留存一份。
第六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七条聘用合同分为短、中、长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项目合同。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聘用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对聘用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培训、福利及解聘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聘用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聘用人员招聘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岗位要求,制定招聘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符合岗位要求,并通过本单位组织的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
第六条录用人员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岗位与职责第七条聘用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本单位应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九条聘用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考核与培训第十条本单位应建立聘用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根据考核结果,本单位应对聘用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福利与待遇第十二条本单位应依法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六章解聘与离职第十四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五)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合同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合同聘用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员工。
2. 目的:
明确合同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双方权益。
第二章聘用管理
1. 聘用程序:
聘用申请和审核流程:
面试和考核标准:
聘用决定及通知方式:
2. 聘用合同:
合同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临时合同):
合同签订要求:
合同内容(岗位职责、薪酬福利、工作地点等):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1. 聘用人员职责:
工作内容:
工作标准和要求:
2. 聘用人员权利:
工资待遇:
休假和福利:
职业培训机会:
3. 用人单位职责: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
定期评估和反馈: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
1. 考核标准:
工作绩效考核:
个人能力和贡献评价:
2. 评价流程:
定期考核安排:
评价反馈机制:
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
1. 合同变更:
变更申请及批准流程:
变更内容(岗位、薪资、工作地点等):2. 合同解除:
解除条件和程序:
解除通知时间:
解除后的权益结算:
第六章附则
1. 适用法律:
遵循的法律法规:
2.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单位人力资源部门:3. 生效日期:
本办法的生效日期:签署:
单位负责人签字:人力资源部门签字:日期:。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素质和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对聘用管理活动的规范,特别是对象为招收在编、不在编和临时人员等多种聘用形式的事业单位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遵循社会公认的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并依据人员需要、工作任务、职位要求和岗位特点确定相应的录用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该以德才兼备、业务精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等为基本标准,选聘符合条件、能够胜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不得限制应聘者的户籍、身份、宗教信仰、种族、性别等,公开招聘应当保证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聘用方式第六条招聘方式包括公开招聘、内部推荐和猎头引进。
第七条公开招聘是指由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聘用人员的信息,接受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申请并进行竞争选拔的聘用方式。
公开招聘应当择优录用,不得有任何不公正行为。
第八条内部推荐是指对本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推荐,不需要进行公开竞争选拔的聘用方式。
内部推荐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满足相关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要求。
第九条猎头引进是指委托猎头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搜索、筛选、邀约高端人才,聘用目标人才完成特别需要或紧缺岗位任务的一种聘用方式。
猎头引进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选符合聘用条件,不得有任何不公正行为。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岗位的需要和相关工作特点,确定相应的招聘方式和聘用对象,并公开发布聘用信息。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程序一般包括申请人员报名、初审、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聘用决定等环节。
第十二条申请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条件和资格,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申请材料。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企业招聘人员越来越多,聘用人员的管理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规范企业聘用人员的管理,维护聘用人员的权益,保证企业的安全和稳定,国家出台了《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聘用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聘用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注重能力、实绩、潜力和品德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坚持用人唯贤、用人不唯亲等。
二、聘用人员的条件和程序《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聘用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在聘用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招聘公告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面试、考试、体检等环节,确保符合职位要求的人员被录用。
同时,在聘用员工前,企业应当进行相关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排除存在不良行为或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确保企业的安全和稳定。
三、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企业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聘用人员的薪酬、工作性质、工作时长、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权益,同时要求聘用人员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保护企业机密。
聘用合同的履行也需要企业和聘用人员共同遵守,确保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同时企业也要按照约定及时给予聘用人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四、聘用人员的培训和提拔《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聘用人员的培训和提拔。
企业应当注重聘用人员的学习和成长,在工作时间合理安排培训和考核,为聘用人员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
企业要根据员工的业绩和贡献,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和提拔,真正做到用人唯贤。
五、聘用人员的解雇和辞退《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聘用人员的解雇和辞退。
企业在解雇和辞退聘用人员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公正性和合理性。
如果聘用人员存在不良行为或无法胜任工作,企业要及时处理,保障企业的安全和稳定。
结论《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企业的聘用人员管理提供了明确和标准的指导,有助于建立健全的企业人才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局机关各股(室)、二层机构和乡镇所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聘用期为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从事后勤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
聘用行政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聘用工勤及驾驶人员原则上也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工作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条坚持岗位需要、德才兼备、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聘用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六条聘用人员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确定。
第七条聘用人员的年龄原则上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属特殊人才和特殊专业岗位,经局党组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方式第八条聘用人员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用人单位所需聘用人员指标由局党组根据单位正式职工的比例和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聘用人员单位一年内只能上报一次聘用计划。
第九条局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指标管理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每年3月份前完成计划和指标申报确定工作,8月底前完成招聘相关工作。
第十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聘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出人事部门规定的2年最高年限。
聘用人员不占所在单位编制,其工资福利由聘用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县政府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己达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如单位还需续聘的,不再支付以上费用)。
第四章聘用程序第十二条局机关各股(室)、二层机构和乡镇所聘用人员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xx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聘用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聘用工作管理第三条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院办公室(人事科)。
[此篇文章来源于第一范文网 (第一范文网) (第一范文网)-第一范文网 (第一范文网)-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第四条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五条聘用人员基本要求: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年龄30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聘用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择优录用。
聘用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卫生局批准,转为正式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见下第三章)。
第三章聘用人员有关待遇第八条试用期内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
第九条试用期满按受聘者意愿由医院按国家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
其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为保证聘用人员的业务队伍稳定,医院对聘用人员每满二年给予50元/月的增资。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机会,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以及享受一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包括全勤奖)。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政治待遇,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聘用员工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运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聘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聘用的所有员工。
三、聘用程序1、人事部门负责招聘员工的工作,招聘岗位的设立必须事先经过公司领导的审批。
2、招聘广告的发布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宣传。
3、应聘者须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文件。
4、通过初步筛选的应聘者将进行面试,审核面试结果后,人事部门将确定最终录用名单。
5、公司将以书面形式向被录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标明工作岗位、月薪、工作地点等内容。
6、被录用者须接受公司的入职培训。
四、聘用合同1、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双方可续签合同或另行协商。
3、公司需要解雇员工时,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聘用待遇1、公司将按照岗位的要求和员工的能力为其制定相应的薪酬方案。
2、公司将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3、员工的工资将于每月底发放,发放方式由公司统一规定。
六、职业培训1、公司将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2、公司将定期举办内部培训课程,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3、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培训,提升自身职业水平。
七、员工管理1、公司将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员工的晋升和薪酬调整。
2、公司将建立员工档案,记录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个人发展情况。
3、公司将定期开展员工满意度调查,收集员工意见和建议,改进员工管理工作。
八、违纪处罚1、公司将建立严格的违纪处罚制度,对员工违反公司规定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2、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或解雇等,具体处罚措施由公司人事部门根据情况定夺。
九、附则1、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同意。
2、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努力。
3、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于人事部门,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人事部门联系。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为了更好地规范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提高公平性和透明度,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以下是该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授权委托的组织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人事代理机构。
二、聘用方式:实行公开招聘和定向聘用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招聘是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竞争选拔人才;定向聘用是指根据特定需求和条件,直接聘用人才。
三、聘用条件:人员聘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聘用条件和资格要求。
四、招聘程序:公开招聘按照招聘计划、发布公告、报名、初审、笔试、面试、体检、考察、体检等流程进行。
定向聘用按照特定需求和条件,经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
五、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待遇,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六、考核评价:聘用人员应接受岗位业绩考核和聘用期满后的评价。
表现优秀的人员可以继续聘用,表现不佳的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七、聘任职称:聘用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八、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聘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聘用工作的规范运行。
九、违纪违纪处理:对违反聘用制度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该《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摘要仅为了方便查阅,具体内容以正式法规为准。
管委会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管理委员会聘用人员暂行办法根据省市编办文件***和***文件规定,管委会正式编制**人,承担着***平方公里土地的建设和管理任务。
人员少、任务重,不仅影响了管委会的日常工作,更制约了兴元新区的快速发展。
按照***会议纪要精神,管委会可以外聘工作人员,具体管理办法由管委会自行制定并实施。
为了落实好市政府的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管委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聘用人员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愿意投身到兴元新区建设工作中去。
第二条聘用人员要求1、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要求在20至45周岁之间,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年龄可适当放宽;2、诚实守信,品行兼优,无违法犯罪记录;3、聘用人员一般要求专业对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4、爱岗敬业,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聘用程序聘用人员的职数和岗位由用人单位向管委会提出,需经管委会决定。
各用人单位根据管委会批准的职数、条件自行组织招聘。
新入职人员必须填制《***管理委员会聘用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并交由党政办、财政局报备。
财政局依据管委会决定,编列聘用人员薪酬、福利等项预算。
第四条聘期管理1、岗前培训由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劳动纪律、思想政治、权利义务、岗位职责、专业技能、服务意识等内容。
2、日常管理聘用人员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各用人单位为具体聘用人员管理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聘期教育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教育管理,合理分配其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在岗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并依法依纪依规管理,督促他们认真履行职责。
聘用人员应加强理论政策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所有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医院聘用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应当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岗位特点,制定聘用人员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医院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核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选拔符合岗位要求的聘用人员。
第七条医院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医院应当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促进聘用人员的职业成长。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薪酬和福利。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聘用人员的薪酬制度,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市场情况和医院财务状况,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水平。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为聘用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保障,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聘用人员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聘用人员与医院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聘用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聘用人员的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定期对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院服务质量。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是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重要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管理和评价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本文将重点探讨该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1、招聘与录用该办法明确了医院应当按照规范程序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并通过面试和考试等方式筛选合适人员。
对于已经通过招聘程序入选者,除应当签订合同外,还应当按职务给予相应的薪水和福利待遇。
2、职责和权限医院针对不同岗位的编外聘用人员规定了具体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其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不得与其他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或纠纷。
3、绩效考核医院规定了不同职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要求其在工作中积极努力,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绩效考核。
4、权利保障医院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包括工作环境、安全保障、按时支付工资等。
同时,医院也应该为其提供学习培训机会和职业晋升途径。
二、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该办法的实施对于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提高了招聘录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该办法规定了明确的招聘程序和标准,使得招聘录用工作更加公开、公正、透明,有助于吸引高素质、专业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加入医院。
2、增强了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性和服务能力通过规定职责和权限、绩效考核等制度,医院能够更加有针对性地培养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性和服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提升了医院整体管理水平规范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能够提高医院的整体管理水平,形成更加科学的管理机制和服务流程。
三、结语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是医院管理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其实施对于规范医院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今后,在推行该办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加强培训工作,让医院编外聘用人员能够更加有效地服务于患者,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山东省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一条聘用计划的制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聘用计划,并报所属上级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条人员招聘广告的发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聘用计划,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发布人员招聘广告,并明确招聘岗位、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招聘考试招聘考试采取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考试科目和内容应与招聘岗位相适应。
考试方式可以包括笔试、面试、体能测试等。
第四条考试成绩的评定考试成绩的评定应当客观、公正、公平。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体检和审查考试合格的人员需要进行体检和审查。
体检内容应当包括身体健康和职业适应性等方面。
审查内容应当包括学历、工作经验、政治背景等方面。
第六条录用通知公告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体检和审查的结果,确定录用人员,并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录用通知公告。
第三章岗位聘用第七条岗位聘用管理岗位聘用应当按照岗位需求和人员素质进行匹配,不得进行额外特殊要求。
聘用的岗位应当明确工作内容、职责和权益。
第八条岗位聘用合同岗位聘用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工作期限、薪酬待遇、福利保障等内容。
聘用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岗位聘用考核岗位聘用的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是否办理续聘、转正、解聘等的依据。
第十条岗位聘用争议处理岗位聘用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监督机构的职责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监督与检查措施监督和检查可以采取问询、检查调查等方式进行。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跟进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制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聘⽤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要按照平等⾃愿、协商⼀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合同,以法律形式确⽴单位和个⼈的⼯作关系,明确双⽅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聘⽤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泽东思想和邓⼩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主⽤⼈、⼈员⾃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事管理体制。
⼯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部队伍“四化”⽅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唯贤,反对任⼈唯亲。
以素质论⼈才,重实绩⽤⼲部。
——党管⼲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部⽅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群众对⼲部⼯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聘⽤单位⾮经国家规定和未履⾏审批⼿续聘⽤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
第五条本办法适⽤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单位)和与之建⽴聘⽤关系的⼈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作。
第⼆章聘⽤的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聘⽤制,应当根据⼯作需要,按照结构⽐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
第⼋条聘⽤单位聘⽤各类⼈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
聘⽤单位从外部新聘⼈员,要有增⼈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逐步实⾏公开招聘,在选⼈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条受聘⼈员应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履⾏本岗位职责的能⼒;(四)⾝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2023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e#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未满,而工作上急需,且不是执法岗位;(二)有专项经费拨款的特种岗位,包括以钱养事的事业项目;(三)工勤人员的聘用,主要是驾驶员、保洁、保安、绿化、水电工等岗位;(四)直接为市“四大家”机关服务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只能用聘用单位办公经费解决,不得使用其执收执法收入。
第三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体检。
基本条件是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一年一聘,签订劳动合同。
因单位实际工作变化或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按岗位实行统一定额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不按规定执行而引起劳资纠纷的,由聘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解决。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本办法实施范围本办法实施的范围是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聘用机制,保障人才选拔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任等环节。
第三条山东省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必须遵循公开、竞争、择优、择位的原则,确保选拔与聘任工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山东省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程序第五条人员聘用工作必须依法程序进行,包括招聘计划的确定、岗位发布、应聘资格审查、选拔考试、面试、考察等环节。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的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岗位,招聘计划应包括岗位名称、职责描述、薪酬待遇、任职资格等内容。
第七条对于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者,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选拔考试。
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形式,并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制定具体考试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招聘工作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当进行面试,并对面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等。
第九条在综合考察合格的应聘者中,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考察,并对考察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考察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综合评估和考察结果,确定聘用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公示期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当向聘用人选发出聘任通知书,并进行签约手续。
第三章聘任和聘用的条件第十二条被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和专业知识。
(二)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操守。
(四)具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身体条件。
第十三条人事部门在聘用人员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被聘人员在聘用以后,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如有违法行为或者不适应工作的情况,事业单位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借用聘用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借用聘用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1(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借用、聘用人员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科学、高效的人员管理机制,提高公司本部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聘用人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借用、聘用人员人数原则上应限定在本部部门编制人数之内。
特殊工作需要,需从编制以外借用、聘用人员的应事先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四条借用、聘用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所要从事的工作,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身体健康。
第二章借用人员的管理第五条借用人员是指为补充部门现有人员力量,完成临时、紧急、任务量较大的工作,通过一定程序,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抽调到公司本部协助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借用人员的工作一般限于会议及大型活动筹备、文件规章制度起草、规划研究、财务检查、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整理人事档案、干部考察、劳资统计、案件调查和其他超出本部门正常工作量的工作。
借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保守秘密。
第七条借用人员原则上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选择。
第八条凡借用工作超过一星期,应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并办理借用工作手续。
借用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停借手续,回原单位工作。
第九条借用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待遇不变,集团公司支付适当的交通费和伙食补贴。
外地借用人员住宿问题,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安排,住宿费一般由原工作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由集团公司酌情解决。
第十条借用人员程序:1.用人部门提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需求,填写《借用人员审批表》;2.人力资源部一周内做出是否同意借调的意见;3.人力资源部组织办理商借手续,并通知总经理工作部;4.借用期满,人力资源部办理停借手续。
第三章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聘用人员指为完成日常事务性和通用性工作,通过劳务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作一般限于公司网络维护、内部网站管理、报刊信件收发、物业管理、办公用品发放登记管理、文秘、文印、前台接待、外事外勤、驾驶员等工作,聘用人员不从事涉及公司经营秘密和党内秘密的工作。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人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从事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包括聘用的书记员、综合人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院所有在聘人员.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办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招聘人员。
政治处根据院党组会讨论决定的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具体岗位要求等内容拟订招聘方案,对外公开招聘。
第五条对首次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2个月,一般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满后,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由政治处报院党组会讨论决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六条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聘用人员及本院各执一份。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聘用人员岗位,聘用人员岗位培训、日常工作、工作纪律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聘用人员应服从组织分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组织的安排和领导的指挥,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组织原则和纪律。
第九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党团活动、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礼物。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等考勤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一个月内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病假在十天以内(含十天),工资照发,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病假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
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也按此办理,婚假、产假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第四章聘期与解除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聘期为一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续聘为一年一次,年限不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局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人员的素质,促进我局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1、聘用主体。
根据工作需要,由聘用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并填写人员信息登记表,经局长办公会议研定后,确定聘用的有关事宜。
2、归口聘用,双重管理。
凡聘用人员一律由人事教育科聘用、备案、签定聘用合同。
对其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进行管理,实行按月考核。
于下月初将上月考核情况报人事教育科审核、作出工资表,由局长签批后局办公室财务统一发放。
3、工资待遇。
原则与本人资质挂钩,区别对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按月付酬。
4、总量控制。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聘请人员数要与工作量相适应,严禁超计划、超范围聘请人员。
(二)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3、年满18周岁,男的年龄应不超过50周岁,女的年龄应
不超过45周岁;有特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5、聘用人员要严格遵守局风局制,遵守审计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机关形象;
6、聘用人员的资质条件。
聘用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工作经验,非业务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当工作经验;
7、建立与业务岗位相适应的人才库。
(三)薪酬方式
1、受聘人员一律交押金2000元,由局办公室财务统一管理。
待本人聘用期满或解聘时,经考核后再予退还。
2、实行固定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
所有聘用人员的固定工资均包含本人的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保险。
具体标准为: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工作经验者月工资900元、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工作经验者月工资800元、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工作经验者月工资700元;高级工月工资800元、中级工月工资700元、初级工月工资600元。
绩效工资具体标准为:专业技术人员每月最高500元;工勤人员每月最高200元。
其他人员月工资400元,不实行绩效工资。
(四)聘用的时限
每期签定劳动合同不超过一年,期满后将依据年度考核、工作绩效、工作需要等,商洽合同事宜。
(五)聘用人员责任
1、受聘人员必须接受局的领导和管理;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并一律解除聘用关系:
(1)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2)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4)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5)拒绝接受审计机关领导和监督的;
(6)未经同意擅自出车的、酒后驾驶的、行车过程中出现碰撞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等;
(7)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六)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