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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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浩集团

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金浩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管理人员

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管理队伍,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用人制度,建立企业管理者报酬与所承担责任、风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理的集团总部部门经理(主任、部长)、副经理(副主任、副部长)(以下统称为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聘任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基本素质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胜任岗位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任职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素质,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从业经历,熟悉本专业业务,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善于团结周围员工一道工作,对自己要求严格,能够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考核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副总经理、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参与对其自身的考核。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为两年,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委员会考核,符合继续聘任条件的,可继续聘任。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首次聘任时,一律采取竞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八条集团总部部门管理职位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管理职位时,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及集团系统公开选拔或在集团总部内开展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及竞争上岗,由考核委员会按照《金浩集团内部聘任管理办法》根据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九条人选经考核合格后,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聘任。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集团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通过审阅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听取被考核人述职,考察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中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应采取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的方式向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汇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1.口头述职。中层管理人员每月末以口头汇报的方式向主管领导做当月个人工作情况的述职。

2.书面述职。中层管理人员每半年撰写述职报告,向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进行书面述职;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撰写述职报告,向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作任期述职。

第四章续聘、解聘

第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符合继续任职条件,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被认定为不称职,集团不予续聘。

第十四条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集团应予解聘:

1.经集团批准调离现岗位的;

2.中层管理人员个人提出辞职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率超过30%的;

4.工作中有重大过错或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5.有违纪违法问题的。

第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被解聘后,仍在集团工作的,由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工作,并享受所在岗位的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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