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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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司中层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和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廉洁、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工作。
三、聘任原则1.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2.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3. 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 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并重的原则;6. 坚持民主集中、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聘任程序1. 选拔与提名: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由各部门提出中层管理人员选拔名单,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 审核与考察:对提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对象。
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
3. 任免与公示:根据考察结果,公司党委研究决定任免人选,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监督。
4. 聘任与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公司总经理与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聘任期限与任期管理1.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实际工作情况适当调整。
2. 任期内,中层管理人员应按照聘任合同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职或转岗。
3. 任期届满,根据工作表现、业绩考核和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可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
六、考核与评价1. 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
3. 考核结果作为中层管理人员晋升、调整、解聘的重要依据。
七、解聘与辞职1.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予以解聘:(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2)工作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4)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5)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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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人才价值,营造公正透明的人才评价和选拔环境。
第三条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应依法依规、按照职责权限、基于能力素质、合理分配,确保人事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聘任与委任的区别第四条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是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聘任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需求和工作岗位的要求,经过公开招聘、资格审核、综合评定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聘为公司的中层专业人员。
第六条委任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需要和岗位的特殊要求,由公司高层领导根据人员的特长、能力和工作表现,直接指派或推荐人员担任公司的中层专业职务。
第三章聘任和委任的程序第七条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程序如下:(一)聘任程序:1. 公开发布招聘岗位信息;2. 申请人提交个人材料及报名表;3. 公司进行资格审核;4. 进行面试和综合评定;5. 公布聘任结果。
(二)委任程序:1. 公司高层领导确定委任岗位需求;2. 人事部门推荐人员;3. 公司高层领导审核并做出委任决策;4. 公布委任结果。
第四章聘任与委任的条件第八条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条件如下:(一)聘任条件: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学历符合招聘岗位要求;3.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4. 通过面试和综合评定。
(二)委任条件:1. 具备特殊能力和经验;2. 受过公司高层领导的直接认可和指派。
第五章聘任与委任的权益与义务第九条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权益与义务如下:(一)聘任权益:1. 根据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享受工资福利;2. 根据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享受奖金和晋升机会;3. 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保障。
(二)委任权益:1. 根据公司高层领导的任免决策享受岗位权力和责任;2. 根据公司薪酬制度享受工资福利;3. 享受公司的特殊福利待遇。
中层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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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选人用人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管理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中层管理人员”是指部室正副职、分、子公司正副经理。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当管干部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组织推荐与市场选聘相结合原则;(五)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六)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原则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二)身体健康,适应岗位需要;(三)公司本部各部室正副职领导,分子公司正副经理,应当具有累计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工作相关的经历。
且提拔担任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在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担任财务部负责人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本岗位工作经历;(五)特别优秀的人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层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三)法律法规、当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中层干部聘用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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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聘用考核管理办法一、背景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中层干部的选任标准及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包括集团、公司等。
三、基本原则1.择优原则。
选用最具有能力、潜力、忠诚度的人员并加以培训和鼓励。
2.公开竞争原则。
通过公开招聘、考试等方式进行选拔,公正公平。
3.激励原则。
采取灵活多样的激励措施,保证能力优秀的干部获得应有的回报和发展机会。
4.重在平衡原则。
从整体上考虑各项因素,保证各方面的平衡与协调。
四、考核内容1.能力素质。
对干部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考核。
2.道德修养。
对干部的纪律规矩、廉洁自律、忠诚奉献等进行考核。
3.团队协作。
对干部的协作能力、团队意识、领导才能等进行考核。
4.工作业绩。
对干部的工作完成情况、质量、效益等进行考核。
5.发展潜力。
对干部的职业潜力、自我提升能力、跨部门、跨行业的适应能力等进行考核。
五、考核程序1.组织考核部门。
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干部任职前后的专业考试及素质考核。
2.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考试、面试、笔试、论文答辩、综合分析等。
3.确定考核标准。
企业需明确各项考核内容的权重。
4.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部门根据各项考核内容的权重,评定候选人得分。
5.裁定聘用。
根据考核结果,形成候选名单,最终确定聘用人员。
六、干部变动1.离任的制度。
离任的干部应当做到和平分手,并根据离任时的表现评价,为其今后的职业生涯发展留下良好的基础。
2.晋升任命的制度。
干部在实践中表现良好的,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和晋升。
3.调职的制度。
针对干部个人情况及组织中的需求,可以进行干部调职,需要经过各相关方面的协调。
七、激励奖励1.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是对干部完成的任务、取得的成绩所给予的额外奖励。
2.晋升调整。
根据干部的职业发展道路,对其进行职称晋升、职级提升等奖励。
3.培训进修。
对干部的加强和提高,企业可以组织干部参加各种职业培训及进修。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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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三、聘任和委任程序1. 聘任和委任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竞争性择优的原则。
2. 聘任和委任岗位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制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聘任和委任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岗位空缺公示:企业应当在内部公示岗位空缺,包括岗位职责、任职要求等。
- 条件审核: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包括学历、工作经验等。
- 笔试或面试:通过笔试或面试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 综合评定:根据笔试或面试成绩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并确定聘任或委任人员。
- 公示结果:将聘任或委任结果公示并向申请人发放聘任或委任通知书。
四、聘任和委任条件1. 学历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相应的学历要求。
2. 工作经验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相应的工作经验要求。
3. 专业技术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需要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
4. 综合素质要求: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领导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
五、聘任和委任考核1. 在职考核:聘任或委任后,在职中层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2. 培训考核:为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应定期组织培训,进行培训考核。
六、奖惩措施对于履职优秀的中层管理人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对于履职不当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和调整。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和委任的暂行管理,对于其他情况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2. 本管理办法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即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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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国有企业中层领导的聘任和委任程序,加强人才选拔和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才的选拔、聘任和委任。
第三条聘任和委任原则1.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 能力和业绩导向的原则;3.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和委任的重要依据;4. 岗位需求和发展规划的原则;5. 奖惩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6. 具备协调、沟通和合作能力的原则。
第二章聘任和委任程序第四条岗位设置和需求分析国有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岗位设置和需求分析,制定中层领导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选拔和甄选1. 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招聘中层领导人才,包括内部晋升、外部引进、公开选拔等方式;2. 选拔和甄选工作应公开、公正、公平,遵循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注重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六条职位发布和面试1. 国有企业发布招聘公告,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待遇等信息;2. 组织面试和笔试等评估方式,综合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七条考核和评估1. 对应聘者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和背景调查,了解其工作经历、能力和品德等情况;2.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和委任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虑绩效、贡献和潜力。
第八条聘任和委任决策国有企业根据选拔和甄选工作的结果,结合岗位需求和发展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并作出聘任和委任决策。
第三章其他事项第九条奖惩和激励机制1. 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的奖惩和激励机制,根据中层领导的综合能力、职务层级和业绩等因素予以评价;2. 激励措施可包括薪酬激励、职称晋升、培训发展等形式。
第十条薪酬制度国有企业根据中层领导的工作责任和业绩,制定薪酬制度,建立灵活、激励性强的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任免、考核和奖惩的程序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中层领导任免、考核和奖惩的程序,确保程序公开、公正和透明。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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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任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xx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竞聘上岗和组织任命相结合;(五)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六)坚持民主集中制;(七)依法、按制度、按程序办事;(八)能上能下。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所有领取医院干部津贴的人员)。
三、岗位设置及聘期(一)岗位设置:临床标准科室设1名科主任,有条件的科室可设1名副主任,1-2名医疗组长;设1名护士长,1-2名护理组长(大科室可增设1名护理组长)。
医技科室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设科主任或组长1人,在10人以上的设科主任1人,组长1-2人。
(二)聘期实行聘任期制,聘期为5年,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
四、任职条件(一)基本条件1.政治上坚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2.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
3.有较好的政策水平,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4.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意识强,能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5.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6.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资格资质1、科室主任: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重点科室如急诊医学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等原则上为副高级职称);医疗技术精湛,具有解决本专业疑难危重疾病的能力;能够带领和独立开展国内先进的新技术、新项目、新疗法。
担任科室副主任两年以上。
2、科室副主任: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在医疗组长中产生。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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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浩集团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金浩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管理队伍,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用人制度,建立企业管理者报酬与所承担责任、风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理的集团总部部门经理(主任、部长)、副经理(副主任、副部长)(以下统称为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聘任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基本素质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胜任岗位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任职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素质,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从业经历,熟悉本专业业务,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善于团结周围员工一道工作,对自己要求严格,能够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考核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副总经理、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
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参与对其自身的考核。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为两年,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委员会考核,符合继续聘任条件的,可继续聘任。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首次聘任时,一律采取竞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八条集团总部部门管理职位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管理职位时,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及集团系统公开选拔或在集团总部内开展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及竞争上岗,由考核委员会按照《金浩集团内部聘任管理办法》根据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九条人选经考核合格后,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聘任。
第三章考核第十条集团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通过审阅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听取被考核人述职,考察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中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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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板---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确保人才选拔公开、公平、公正,并提高中层行政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果,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规范国有企业中层行政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中层行政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三、聘任程序1. 国有企业从内部选任中层行政人员,应组织选拔委员会,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 选拔委员会依据职位要求、岗位职责等,制定选拔标准和程序,并进行公示。
3. 内部员工根据招聘要求自愿报名,并提交个人简历、工作经历、背景调查材料等。
4. 选拔委员会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等,综合考核并确定候选人。
5. 选拔委员会将候选人名单报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并确定最终聘任人选。
6. 聘任人选须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查,按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四、委任程序1. 国有企业从外部委任中层行政人员,应组织委任委员会,由高管层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委任委员会依据岗位要求和企业发展需要,确定委任标准,并进行公示。
3. 外部人员按照委任要求自愿报名,并提交个人简历、工作经历、背景调查材料等。
4. 委任委员会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等,综合考核并确定候选人。
5. 委任委员会将候选人名单报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并确定最终委任人选。
6. 委任人选须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查,按程序办理委任手续。
五、岗位职责与任期1. 中层行政人员应承担由国有企业委托的管理和领导工作。
2. 岗位职责应与聘任或委任的职位相匹配,明确职责和权限范围。
3. 任期一般为3年,满期后可重新聘任或委任,也可进行岗位调整。
六、待遇和奖惩1. 聘任或委任的中层行政人员享有相应的岗位工资、福利和保障待遇。
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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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中央关于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
第三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㈠党管干部原则。
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原则。
㈥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逐步推行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能升能降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五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思想素质好、经营管理能力强、有开拓创新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努力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的要求。
第六条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任用相关规定,公司中高层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聘任制或竞聘制,党群中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选任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㈠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㈡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和专业管理技术知识,熟悉和掌握现行政策、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具有所聘职务需具备的组织指挥和决策能力。
㈢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勇于开拓进取,勤奋敬业,乐于奉献,工作扎实。
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决策果断,管理大胆,作风民主,善于同班子成员共事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㈤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㈥身体健康。
第八条新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㈠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40岁左右为主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5年相关工作经历,在两个以上中层管理岗位任职3年以上,中共党员,现为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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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根据国有企业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领导的聘任和委任程序,提高中层领导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聘任与委任的区别与适用范围1. 聘任是指通过竞争选拔程序,选聘合适的候选人担任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职位。
2. 委任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需要和紧急情况,临时任命人员担任中层领导职位。
3.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领导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第三章聘任与委任的程序1. 聘任程序:- 公示招聘:通过媒体发布聘任岗位信息,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 考核评审:组织专业考评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和面试,确定合适的人选。
- 决策聘任:公司领导层讨论并最终决定聘任人选。
- 公示结果:将聘任结果公示,并与被聘任者签订劳动合同。
2. 委任程序:- 紧急委任:在紧急情况下,由企业领导层决定临时委任人员担任中层领导职位。
- 长期委任:企业领导层审议并决定委任人员担任中层领导职位,委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聘任和委任的条件1. 聘任条件:- 具备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取得相应学历和职称等资格证书;-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通过专业考核评审。
2. 委任条件:- 具备临时接任的能力和经验;- 对国有企业业务有一定的了解;- 能够在短期内胜任中层领导职责。
第五章聘任和委任的效果与监督1. 聘任的效果:- 被聘任人员享受职务级别和相应待遇;- 聘任期限内享有相应权益和保障;- 根据岗位要求培训和提升职业技能。
2. 委任的效果:- 被委任人员在委任期间履行相应职责;- 委任期满后,回归原职或进行其他合理安排。
3. 监督和评估:- 定期进行聘任和委任效果的评估;- 对聘任和委任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追责。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企业法人所有。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的内容。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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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结构、注重实绩的原则;4、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5、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4、企业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第三章中层干部的推荐和选拔第七条、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推荐考察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第八条、拟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初步考察人选主要是由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第九条、民主推荐的条件: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2、有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第十条、民主推荐;公司会议决定进行民主推荐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程序的工作程序为:1、预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他条件;2、干部职工民主推荐;由公司考察组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参会人员填写推荐表,无记名推荐拟任选人员;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部门干部职工代表等;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干部职工代表范围和人数要确保能够充分代表民意;3、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要分别进行统计,确定权重、综合汇总,提出考察对象后,再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酝酿,最终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职工民主推荐赞成票必须达到参加推荐总人数的1/3以上,否则不列入考察人选;4、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要求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考察谈话组不得少于2人;参加谈话人员要有各方面的代表性和了解实际情况;5、确定上会人选;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汇总考察结果,并征求公司领导意见后,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书面考察报告,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上会人选;第十一条、组织推荐方式工作程序:1、按照公司会议或主要领导沟通酝酿意见,以及民主推荐结果和后备干部培养考核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推荐建议,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察工作;2、组织考察、确定上会人选与民主推荐方式相同第十条3、依照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组织推荐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一年内有效;第十二条、公开选拔;一次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人员较多时,应以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选拔工作程序为:1、公选领导组制定工作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2、公布职位、条件和方法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5、会议研究和确定人选6、行文宣布;第十三条、竞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2、可通过不同方式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3、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人的竞聘人选;4、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5、由竞聘领导小组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6、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第四章免职、辞职、降职、退出干部职务第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2、不能胜任现职的;第十五条、不胜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按下列标准认定: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2、对所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部门其他人员合作共事,对职工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6、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7、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8、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9、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3、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4、责令辞职,是指人事部门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第五章纪律和监督第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1、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不过半的不任用;2、不准以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4、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5、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第二十条、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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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及考核办法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为公司的改革发展和谐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聘任公司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聘任条件(一)公司中层干部具备的基本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2、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和部署,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积极参与改革,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做出实绩;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4、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顾全大局,执行力强;5、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组织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政治思想水平高,熟悉精通所要担任职务的工作业务。
(二)选拔聘任公司中层干部职务应具备的资格1、提任公司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工龄;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2、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新聘干部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表现突出、工作业务能力强的可以放宽到40岁以下;3、身体健康;4、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三、聘用中层干部的程序(一)民主推荐1、选拔聘任公司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国有企业中层经理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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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中层经理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经理的聘任和委任程序,保证聘任和委任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中层经理的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职务类别中层经理职务分为以下类别:1.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总经理;2. 部门经理,包括人力资源部经理、市场部经理等;3. 项目经理,包括研发项目经理、生产项目经理等;4. 其他中层职位,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聘任与委任1.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和委任原则上执行聘任制,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过综合考核后,由企业董事会决定聘任。
2. 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聘任和委任原则上执行委任制,由企业董事会委派决定聘任。
3. 聘任和委任的条件和程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聘任和委任条件1.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技能,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和战略决策能力。
2. 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3. 聘任和委任的候选人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无不良记录。
第二章聘任和委任程序第五条岗位空缺公示企业应当在内部公示岗位空缺的信息,包括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应聘和推荐选择1. 候选人可按照公示要求进行申请,并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
2. 企业可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初步筛选和面试,也可依托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能力评估。
3. 经过初步筛选和面试,企业应选出不少于3名候选人。
第七条终审和决策1. 企业应组织终审小组或董事会对候选人进行最终评审和确定。
2. 终审小组或董事会应当根据候选人的综合素质、业绩和潜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决策。
第八条聘任和委任通知企业将最终确定的聘任和委任名单通知候选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及补充规定1.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企业董事会。
2.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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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监督不力、失职渎职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连带责任
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等行为的,除追究当 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06
附则
解释权与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对于条款的理解和应用,如有任何疑问或 争议,应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权威解释。
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
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任何冲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与公司内部其他规定的关系
本办法是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管理制度,如有其他内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以本办法 为准。同时,公司鼓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但不得与本办法相 抵触。
03 确定人选
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 ,确定拟任人选。
0 办理手续 4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完成选拔任用工作。
05
监督与约束
党内监督
党的纪律监督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 组织纪律,确保选拔任用 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党委(党组)监督
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 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的领导,履行主体责任,
修订权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将经过公司高层批准 后公布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实施时间与废止条款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所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 办法的各项规定。
废止条款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时,本 办法的废止需经公司高层批准后公布。
与其他法规的关系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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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浩集团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金浩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管理队伍,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用人制度,建立企业管理者报酬与所承担责任、风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理的集团总部部门经理(主任、部长)、副经理(副主任、副部长)(以下统称为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聘任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基本素质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胜任岗位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任职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素质,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从业经历,熟悉本专业业务,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善于团结周围员工一道工作,对自己要求严格,能够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考核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副总经理、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
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参与对其自身的考核。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为两年,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委员会考核,符合继续聘任条件的,可继续聘任。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首次聘任时,一律采取竞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八条集团总部部门管理职位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管理职位时,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及集团系统公开选拔或在集团总部内开展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及竞争上岗,由考核委员会按照《金浩集团内部聘任管理办法》根据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九条人选经考核合格后,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聘任。
第三章考核第十条集团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通过审阅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听取被考核人述职,考察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中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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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根据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层管理人员是指承担运营板块或部门管理职责,对部门绩效目标完成和团队建设负责的人员。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第四条公司设置运营板块总监若干名;每个部门(项目部)设置总经理(经理)一名,副总经理(经理)若干名,以上人员统称为中层管理人员。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坚持以下原则:(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条件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工作业绩突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勤勉尽责,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善于团结同志,有全局观念;(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岗位职级为主管及以上级别;(二)聘任为运营板块总监的,应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聘任为部门(项目部)总经理(经理)的,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聘任为部门(项目部)副总经理(经理)的,应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三)职务提拔原则上应在下一级职位工作两年以上;(四)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根据工作需要,特别优秀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提拔聘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原则上应当逐级进行。
特别优秀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越级聘任。
第九条新录用的人员,原则上试用期满后方可聘任为中层管理人员。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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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制度,适应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形成富有生气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劳动法》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形,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提拔任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2、员工公认、重视实绩的原则;3、民主集中制的原则;4、"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
第三条我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章提拔任用条件第四条提拔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1、坚决实行公司的基本战略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献身企业发展;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体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决策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3、坚持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能够真正为企业建设、发展尽力;4、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有全局观念。
第三章任免中层管理人员的程序第五条本企业提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通过以下程序:1、民主推荐或主管副总提名,民主推荐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的方式,总经理可直接提名候选人;2、征求总经理同意后肯定为候选人;3、将候选人列为考察对象,由总经办及各主管副总对考察对象进行考核。
考核方法采取管理人员测评、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形;4、为确保测评工作展开,公司专门成立测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测评工作。
管理小组以下:组长:总经理副组长:经营副总、生产副总、总经理助理组员: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及生产各工段长5、综合分析考核情形,由总经理主持,高层领导班子讨论,然后由总经理决定聘任,并由总经办下达任命通知。
对讨论中争议较大人员,可连续考核或改期再议。
第四章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交换、辞职第六条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后签订中层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第七条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一定范畴内实行交换制度,坚持工作需要和人尽其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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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浩集团
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金浩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管理人员
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管理队伍,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用人制度,建立企业管理者报酬与所承担责任、风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理的集团总部部门经理(主任、部长)、副经理(副主任、副部长)(以下统称为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聘任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基本素质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胜任岗位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任职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素质,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从业经历,熟悉本专业业务,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善于团结周围员工一道工作,对自己要求严格,能够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考核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副总经理、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
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参与对其自身的考核。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为两年,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委员会考核,符合继续聘任条件的,可继续聘任。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首次聘任时,一律采取竞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八条集团总部部门管理职位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管理职位时,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及集团系统公开选拔或在集团总部内开展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及竞争上岗,由考核委员会按照《金浩集团内部聘任管理办法》根据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九条人选经考核合格后,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聘任。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集团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通过审阅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听取被考核人述职,考察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中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应采取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的方式向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汇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1.口头述职。
中层管理人员每月末以口头汇报的方式向主管领导做当月个人工作情况的述职。
2.书面述职。
中层管理人员每半年撰写述职报告,向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进行书面述职;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撰写述职报告,向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作任期述职。
第四章续聘、解聘
第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符合继续任职条件,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被认定为不称职,集团不予续聘。
第十四条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集团应予解聘:
1.经集团批准调离现岗位的;
2.中层管理人员个人提出辞职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率超过30%的;
4.工作中有重大过错或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5.有违纪违法问题的。
第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被解聘后,仍在集团工作的,由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工作,并享受所在岗位的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