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检函[2012]69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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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督查工作督查机制的通知

2011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检函〔2010〕1102号)文件精神,以及《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督查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各直属局均完成了各自的全面自查并提交了自查工作总结,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交了整改措施并进行了整改;总局检验司对选定的三个直属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对其自查工作进行了抽查,并根据其自查和抽查情况,对全国系统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督查情况进行了总结。通过此次专项督查工作,不仅发现了各地许多成功的经验,同时也找到了一些差距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督查(下称废物原料督查)工作制度,建立强化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质量逐步提升,现对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废物原料督查工作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督查内容及考评

废物原料督查内容主要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督查内容及相关文件标准的要求。今后的废物原料督查工作,重点督查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具体内容按照《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质量督查

表》执行。督查工作采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根据得分评定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80分及以上为良,79分以下的列为下一年的督查工作重点对象。受总局表扬的可另行加分。

二、督查周期及对象

总局每4年完成一次对全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专项督查,对各直属局及所辖分支局的自查工作进行抽查。各直属局至少每2年完成一次对所辖分支局及办事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专项督查。分支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自查,并对所属办事处工作进行督查。

总局根据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来源国和/或地区、贸易方式、运输方式、进口种类、进口量等要素进行评估,确定抽查对象。直属局根据辖区内各分支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情况确定督查对象,一个周期对所辖分支局督查一遍。

督查方式可采用巡查、抽查及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级机构的工作常态进行检查。

总局检验司及各直属局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废物原料督查工作计划。

三、人员组成

总局废物原料督查工作由总局检验司牵头并带队,以总局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专家组成员为主,适当吸收部分直

属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专家共同组成督查工作组,组长由总局指定。直属局组织的废物原料督查工作由各直属局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并带队,以各直属局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专家组成员组成,组长由各直属局相关职能部门指定。

组长负责废物原料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督察程序:

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督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㈠准备阶段

督查工作组开展督查工作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了解被督查单位的管理体系、自查情况,总局电子监管系统提取有关的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信息和数据。督查组人员行前应学习讨论督查内容,确定工作重点并统一目光。

㈡实施阶段:

督查工作组按《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质量督查表》内容开展督查工作。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工作组应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被督查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督查工作组应形成工作报告上报总局检验司或直属局相关职能部门。

㈢总结分析阶段:

总局及直属局及时通报督查情况。总局及直属局对督查结果及时汇总,认真分析,结合国内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国际废物原料外贸形势及装运前检验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国家检验检疫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并逐步完善废物原料督查工作机制。

㈣整改追踪阶段:

总局和直属局分别对各自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

附件: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质量督查表。

附件: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质量督查表

被督查单位:督查人员:督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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