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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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江苏省都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本省都市绿地绿化植物旳养护,提高对绿化植物养护旳技术水平,根据《江苏省都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辖区内旳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内旳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旳养护技术工作。

第条各类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旳,其保留率应到达98%,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旳除外。

第条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结合绿地旳设计和实际状况,根据本规定,不停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

第条加强对职工旳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旳技术素质,按规定指导对绿化植物旳养护。

第条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旳规定和质量原则,制定整年旳养护计划。

第条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保证作业人员人生安全。

第二章树木养护第一节树体保护第条树体保护应贯彻防重于治旳精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认识到“保护树木,人人有责”,做好对多种自然灾害旳防止工作。

第条对树体上出现旳伤口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涂保护剂或抹灰膏,做到早治,防止扩大。

第条发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深入扩大;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节浇灌与排水第条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旳浇灌与排水系统。

第条应根据不一样树种和不一样旳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旳浇灌,保持土壤中旳有效水份。

对水份和空气湿度规定较高旳树种,需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浇水,有条件旳可进行叶面喷雾。

第条浇水前应先松土,并围堰做好积水坑。

夏季浇水宜早、晚进行;冬季浇水宜在中午进行。

浇水要一次浇透,尤其是春、夏季节。

浇水水流不能过急,以防止地表泾流。

第条对于名贵树木、引种树木及新种植木,视天气干旱状况和植物生长状况对树干和树体进行喷雾。

第条树木周围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第三节松土、除草第条乔、灌木下旳大型杂草应铲除,尤其是树木危害严重旳各类藤蔓,例如菟丝子等寄生植物必须铲除。

第条树木根部周围旳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旳土壤在蒸腾旺季须每月松土一次,松土深度以不伤根系生长为限。

城市绿化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绿化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绿化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应当综合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统筹推进,合理利用资源,不断提升城市绿化水平。

第三条城市绿化管理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绿色生态格局。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绿化管理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城市绿化设施和配套服务,提高城市绿化建设水平。

第五条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城市绿化环境,爱惜绿色资源,共同营造美丽城市。

第二章城市绿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科学确定绿地布局和规划指标,合理划分绿地功能区域。

第七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水系布局、交通互通等因素,注重绿地连通性和功能互补性,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网络。

第八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注重绿化植被的选择和配置,提升绿地生态效益,增强城市绿色景观魅力,推动城市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

第九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城市绿地资源的可再生利用,提高城市绿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居民的休闲、娱乐、健身等需求,提供舒适便捷的绿地服务设施,丰富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

第三章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科学设计,注重生态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广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节能等绿色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注重植物多样性,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优化景观效果,增加生态价值。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加强生态保护,保护珍稀濒危植物,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促进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十五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合理设置绿地边界,统一绿地围栏,营造和谐绿色边界,提升城市绿地整体品位。

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对城市绿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保护绿化有较大贡献的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二条 对破坏城市绿化的单位或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中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及其他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保护绿化,人人有责。城市中所有树木,不论树权归属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地分类如下:
一、公共绿地:即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道广场绿地、防护绿地等;
二、专用绿地:即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地;
三、园林绿化生产用地:即苗圃、花圃、果园等;
第七条 绿化用地,在城市新建区,一般不少于总用地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一般不少于总用地的百分之二十五。尚未达到上述指标的城市,应逐步增加绿地面积。
第八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珍贵财富,必须严加保护。要调查立档,作出标记,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
第九条 城市绿化的分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20611(颁布时间)
19820611(实施时间)
19921027(失效时间)
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
(1982年5月30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原则批准)
第一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绿化城市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在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按照规划,种上树木花草,努力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市绿化是指通过绿化、种植和养护等措施,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空气品质,促进生态平衡的过程。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绿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城市绿化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措施。

二、城市绿化的重要性1.改善空气品质城市绿地可以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净化空气,有效改善城市环境中的有害气体含量,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促进生态平衡城市绿地能够提供栖息地给各类鸟类和昆虫,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

3.美化城市环境绿化景观可以提升城市形象,增加城市绿色景观,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品位。

三、城市绿化管理的办法1.加强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科学制定绿化规划,合理规划绿化用地,确保城市绿化工作有序进行。

2.推动立法保护建立城市绿化管理法规和政策,明确城市绿化的重要性和管理方式,提高城市绿地的保护力度,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3.强化养护保障加大对城市绿地的投入,完善绿地管理制度,加强养护力度,保障绿化植被的健康生长,提高城市绿化质量。

4.推动技术创新引进新型绿化技术,提升城市绿化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城市绿化养护效率,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持续发展。

5.加强社会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城市绿化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共同参与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四、结语城市绿化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未来发展方向。

只有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营造绿色的城市环境,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取得更大的成就。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一、前言城市绿化是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生态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市民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城市绿化管理行为,提升城市绿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1.绿化应以人为本,服务市民,以美化城市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

2.绿化应以生态建设为导向,以生态效益为核心,推进绿色城市建设。

3.绿化应采取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创新发展的理念。

4.绿化应加强社会参与,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形成政府、社会、市民协力共建的格局。

三、绿化范围本市绿化范围包括公共区域、居住区、公园、绿地、道路、广场、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历史文化风景区、城市边缘林带、山体、沿海滩涂等公共或公有领域,以及城市居民的屋顶、阳台等私有领域。

四、绿化建设1.绿化建设应符合生态原则,选用符合当地生态条件的植物,避免引进外来物种,加强生态保护。

2.绿化建设应统一规划,公平均衡,合理布局,综合考虑人口分布、气候、地形、土壤、环境影响等因素。

3.绿化建设应确保植物品种和数量,保证绿化质量,预留绿化维护基金。

4.绿化建设应采用生产、生活废弃物资源,节约用水用电,减少固体废弃物等可持续发展措施。

五、绿化管理1.绿化管理应建立健全制度,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公共绿地、道路、广场等场所管理。

2.绿化管理应把握绿化周期,实施绿化部件和绿化系统管理,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3.绿化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形成贯穿一体的绿化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监督。

4.绿化管理应采用合理的运营模式,提高运营效益,鼓励社会参与。

六、绿化奖励和惩罚1.对协议符合规定、绿化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撤回批文、封堵或拆除建设物等措施。

七、绿化监管1.绿化监管应定期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绿化监管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尤其是非法采伐、毁坏或破坏植物、非法占用公共绿地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城市绿化管理制度

城市绿化管理制度

城市绿化管理制度一、引言城市绿化是一个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们追求高质量生活的同时,城市绿化已经成为国家和城市管理者日益关注的焦点之一。

因此,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二、城市绿化管理制度的背景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引发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例如雾霾、热岛效应等。

这些问题直接威胁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来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城市绿化管理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三、城市绿化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生态保护与景观设计的平衡,鼓励自然恢复和生态修复,同时注重城市景观艺术的提升。

城市绿化管理制度应当以保护自然生态为基础,通过恢复和修复生态系统来增强城市的生态功能。

同时,城市景观的设计也应注重艺术性,以提升城市的景观品质。

2. 环境可持续与资源利用的平衡,注重资源的节约和回收再利用。

城市绿化管理制度应当在实现环境可持续的前提下,注重资源的利用和节约。

例如,应采用合理的灌溉方案,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应推广绿色建筑,减少能源的消耗;应加强废弃物的分类处理,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3. 公众参与与社会责任的平衡,鼓励公众的参与和责任感的培养。

城市绿化管理制度应当通过增加公众参与的机会,培养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例如,可以组织义务植树活动,在绿化项目的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

四、城市绿化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 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绿化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城市绿化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例如,应规定绿地的比例和分布,以确保每个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公共绿地的便利。

2. 植被保护城市绿化管理制度应当制定植被保护的相关政策。

例如,应规定植被的种植和保护要求,以及树木的修剪和护理。

3. 生态修复城市绿化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生态修复的目标和措施。

例如,可以建立生态红线制度,禁止在生态敏感区域进行开发建设。

4. 绿地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绿地管理的机制。

例如,可以制定绿地维护和管理的标准,成立专门的绿地管理机构,加强绿地巡查和维护工作。

城市绿地种植和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

城市绿地种植和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

城市绿地种植和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
城市绿地种植和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对破坏城市绿化种植的花草树木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城市树木和毁坏绿化种植的花草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树木或绿化种植的花草价值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加倍补偿;
第三,城市树木大规模的更新,必须经专家论证签署意见后,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灌溉、防护、照明、指示标志、游览休息场所、装饰设施等)完好;
第五,城市市政公用管线的管理单位,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在采取上述保护管理的安全措施后,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在绿地的管理单位报告情况,证实其措施得当,并共同处理善后或采取补救措施。

本文转自:园林吧/zonghe/text/2732.html。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绿化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城市绿化不仅仅是美化城市环境的手段,更是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生态平衡的重要途径。

为了有效管理城市绿化工作,保护和发展城市绿色空间,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本文将针对城市绿化管理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绿化管理机制要加强城市绿化管理,首先需要建立一套健全的管理机制。

这包括成立专门的绿化管理机构,设立绿化专家团队,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目标,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确保城市绿化管理有章可循、有力可依。

二、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和设计城市绿化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划和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因此,需要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和设计的工作,充分考虑城市的自然条件和文化特色,合理确定绿化植被的种类和布局,以满足居民的需求,并确保绿化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三、推行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理念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筑设计中,应采用环保材料,注重景观融入,提高建筑物的绿化率和能源利用效率。

在交通规划中,要鼓励步行、骑行和公共交通的使用,减少机动车辆的污染和噪音,为居民创造一个绿色出行的环境。

四、加强绿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城市的绿化设施对于城市绿化管理至关重要。

要加强对公园、绿地、花坛等绿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持设施的完好和美观,提供良好的休闲、娱乐和健身环境。

同时,要增加绿化设施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使居民能够更好地享受到城市绿色空间的福利。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城市绿化管理离不开广大市民的参与和支持。

因此,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城市绿化的认识和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减少不良习惯对城市绿化的破坏。

通过开展绿化知识宣传、举办绿色活动等形式,增强市民的环保责任感和参与热情。

六、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要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的执行力度,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切实落实。

建立健全监督和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建设、滥伐乱采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
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10.17
•【字号】
•【施行日期】1997.10.17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决定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绿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绿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绿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保障市民的生活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合理布局、精心施工、周密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

第四条城市绿化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建设宜居、宜商、宜游、宜景的绿色城市。

第二章城市绿化安全管理的机构设置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绿化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市园林局负责具体实施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城市绿化安全管理的责任第七条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绿化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绿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

第九条市园林局要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绿化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城市绿化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第十条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绿化工程建设、植物保护、废弃物处理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绿化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加强植物保护工作,防治病虫害对城市绿化的危害。

第五章城市绿化安全管理的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委员会要制定相应的资金保障政策,确保城市绿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埂市绿化安全管理委员会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城市绿化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第十五条埂市绿化安全管理委员会要制定相关的奖惩措施,激励绿化工作的积极性。

第六章城市绿化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城市绿化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止绿化工作。

第十七条对因城市绿化工作导致的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太仓市城厢镇绿化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太仓市城厢镇绿化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太仓市城厢镇绿化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农村绿化养护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村绿化养护管理水平。

根据市政府《太仓市政府投资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市农委《农村绿化工程养护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太仓市政府投资农村绿化工程养护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农村绿化养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镇政府投资(及委托镇政府管理)的道路、绿色水廊等农村绿化养护管理。

第三条镇绿化管理办公室是镇政府投资(及委托镇政府管理)的农村绿化养护管理主管部门;镇养护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镇绿化养护和林木资产管理。

第二章分级与标准第四条农村绿化按地理位置、景观效果及生态功能等因素,分为一级绿化,二级绿化,三级绿化。

按不同标准实行分级养护。

第五条一级绿化指有隔离带绿化,道路两侧绿化类型为景观绿化且草坪与色块面积之和超过总面积的70%;道路景点绿化。

二级绿化指有隔离带绿化,道路两侧绿化类型为林带绿化且路肩上有地被植物;有草坪护坡的河道绿化。

三级绿化指林带绿化;成片林绿化。

第六条对农村绿化实行分级养护,各级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如下:(一)、一级绿化养护质量标准:行道树、主要景观树木无缺株、死株,长势好,无枯枝、萌蘖芽,树形美观。

灌木(含色块、绿篱)生长旺盛,板块密实,无死株,无残缺,无杂草,修剪整齐。

草坪、地被、草花生长旺盛,无杂草、空缺,修剪整齐、及时。

(二)、二级绿化养护质量标准:行道树无死株,长势好,无枯枝、萌蘖芽,树形美观;林带无“天窗”,树木无死株。

灌木(含色块、绿篱)生长旺盛,无死株,无残缺,无杂草,修剪整齐。

路肩、河道护坡上地被植物生长旺盛,修剪整齐,无杂草。

(三)、三级绿化养护质量标准:林带内无倒伏、倾斜树木,无死亡树木,无“天窗”。

林带内杂草高度不超过50cm,无恶性杂草、高草。

第七条各级绿化养护管理共性标准:绿地内无明显垃圾、杂物。

各类树木植物无明显病、虫为害。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X省城镇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艺术水平。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绿化义务。

第七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

树种优先选用当地适生乡土树种,充分体现地域特色。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达到下列标准:(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太仓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太仓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太仓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9-08-28 13:33:20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的绿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太仓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太仓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太仓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太仓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园林处)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绿化业务管理工作。

各建制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业务上由市建委指导。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把绿化建设作为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创建卫生镇和建设新型小城镇压要求,提高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面积,提高绿化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参加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城市公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建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建制镇的绿化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市建委批准。

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肃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如确因需要局部调整,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城市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变更,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城市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划比例安排绿化用地:在城市新建区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住宅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道路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精品资料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精品资料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积的不断扩大,城市绿化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城市绿化不仅可以美化城市环境,改善人们的生活品质,还能提供重要的生态功能,如净化空气、调节气温、保护水源等。

为了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让城市更加宜居、绿色、生态,制定一套科学严谨的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城市绿化规划、绿化设施建设、植物品种选择和养护管理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绿化的基础工作。

它是根据城市综合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出的针对城市绿化的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

城市绿化规划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生态优先原则:将生态保护与城市绿化相结合,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生态功能。

2. 全员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绿化规划,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建设美丽城市。

3. 多样性原则:提倡植物多样性,种植不同类型、不同季节的花草树木,打造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绿化景观。

4.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绿化设施的可持续运营和维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二、绿化设施建设城市绿化的核心是绿化设施的建设。

绿化设施包括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等。

在建设绿化设施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空间布局:根据城市的用地规划和人口需求,合理规划绿地的空间布局。

绿地应尽量分布均匀,便于市民的出行和休闲活动。

2. 设施配套:在建设绿化设施的同时,应适当配备相关的服务设施,如休闲长椅、垃圾桶、公厕等,方便市民的使用。

3. 花草树木选择: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土壤条件,选择适应性强、观赏价值高的花草树木进行种植。

同时要考虑植物的生长速度和营养需求,以便进行合理的养护管理。

三、植物品种选择在城市绿化中,植物的选择十分重要。

正确选择适应性强、观赏价值高的植物品种,不仅可以提升城市绿化的美观程度,还可以减少养护管理的难度。

在植物品种选择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环境条件:不同植物对光照、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不同的要求,要根据具体的环境条件选择适应性强的植物品种。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绿化管理条例

绿化管理条例

绿化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管理,提高城市景观质量,促进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二、绿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一)绿地管理城市园林绿地是城市绿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划定城市绿地的规划范围,统一规划和建设。

建设和管理城市绿地,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合理安排绿地内的绿化内容和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其生态和美化功能。

市政府应当为城市绿地保持一定的比例和数量。

(二)绿化带管理绿化带是连接城市和乡村以及各个城市的间隔带,是城市绿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建设和维护绿化带。

建设和管理绿化带,应当充分发挥其防风、固沙、清洁空气、净化环境和美化城市的作用。

市政府应当为绿化带保持一定的比例和数量。

(三)植树管理城市和乡村的道路两侧、广场、公园、绿地、绿化带、居民小区和企事业单位内的设施用地等场所,应当根据需要种植乔、灌、草、花等各类绿化植物。

植树应当选用品种适应当地气候条件,注重生态环境和美化效果,力求一株一株精植、一根一根用好,提高绿化覆盖率和景观效果。

(四)草坪管理草坪可以起到美化环境、调节气候、增加人们休闲娱乐的功能。

为此,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建设、管理和维护草坪。

三、绿化施工和验收(一)绿化工程的施工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绿化规划、设计和批准文件要求的标准、技术要求和工艺要求施工,合理规划施工期、安排人员、用材量、工具和机械设备。

在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安全、环保、美化和节能等因素,保证绿化效果和质量。

(二)绿化工程的验收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应当分为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

初验时主要检查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终验时主要检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绿化保护和文化建设(一)绿化保护城市绿化设施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充分发挥其美化和环保功能。

绿色绿化管理制度

绿色绿化管理制度

绿色绿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绿色绿化工作的管理,强化资源环境保护,规范绿色绿化建设和管理行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内所有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责任部门1. 市园林局是主管绿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绿化管理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

2. 市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建设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园林局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四、绿化管理1. 绿地规划和建设(1)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规划绿地空间,制定绿地总体规划,明确绿地布局、类型、用途等。

(2)对于各类绿化工程,应当严格选址,避免损害环境和自然景观。

(3)落实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工作,确保项目配套绿化率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2. 绿地保护和管理(1)严格落实对绿地的保护工作,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保留、保护并合理利用自然绿地。

(2)建立健全的绿地管理机制,明确绿地的责任单位和管理部门,并建立绿地保护档案。

(3)加强绿地的养护管理,保持绿地的整洁美观,保障绿地植物的生长。

3. 绿化工程施工(1)对于城市绿地建设,需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保证绿化工程的质量。

(2)严格控制施工噪音和扬尘污染,确保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

(3)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4. 绿化技术推广和应用(1)加强对绿化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引导市民采用合理的绿化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可持续性和生态效益。

(2)鼓励采用生态种植方式,增加城市绿地的生态功能,提高城市环境的整体质量。

五、绿化资金管理1. 基本建设资金对于城市绿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纳入相关基础建设资金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

2. 经费使用严格控制绿化项目的资金使用,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不得随意挪用绿化资金。

3. 监督审计对于使用绿化经费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审计机制,建立绿化经费的监督审计档案,保证绿化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道路绿化管理制度

道路绿化管理制度

道路绿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城市道路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居民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内所有道路绿化管理,包括道路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等。

三、道路绿化规划(一)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和市政规划,确定城市内各道路绿化的范围和规划目标。

(二)制定道路绿化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需求和绿化植物适应性,确定道路绿化的植物种植方案。

(三)建立道路绿化规划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利。

四、道路绿化建设(一)道路绿化建设应按照规划要求,合理选用绿化植物,确保植物种类多样性,形成良好的绿化景观。

(二)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环境保护和节水用地,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绿化保护设施,确保植物的生长环境。

(三)应建立道路绿化建设审核机制,并对绿化建设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五、道路绿化养护(一)道路绿化养护应按照植物生长规律,合理施肥、修剪和浇水,确保绿化植物的生长健康。

(二)积极应用所需要的绿化技术和设备,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

(三)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道路绿化存在的问题,确保城市道路绿化的良好状态。

六、道路绿化管理(一)建立完善的道路绿化管理制度和管理规章,明确管理责任和程序。

(二)加强对绿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适时进行道路绿化的评价和整改,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市民需求,不断完善和提升绿化管理水平。

七、道路绿化宣传(一)通过多种途径,加强道路绿化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市民对道路绿化的重视和参与度。

(二)组织绿化科普活动和讲座,增加市民对绿化的认识和了解,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八、道路绿化经费(一)建立城市道路绿化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道路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经费来源。

(二)合理设置道路绿化经费的使用标准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九、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执行。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促进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XX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地包括:(一)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功能的公园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二)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三)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防护绿地;(四)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五)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铁路、公路、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劝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人才的培养、园林科学研究和园林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提倡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室内绿化以及垂直绿化美化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XX市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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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8-28 13:33:20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的绿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太仓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太仓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太仓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太仓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园林处)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绿化业务管理工作。

各建制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业务上由市建委指导。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把绿化建设作为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创建卫生镇和建设新型小城镇压要求,提高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面积,提高绿化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参加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城市公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建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建制镇的绿化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市建委批准。

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肃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如确因需要局部调整,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城市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变更,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城市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划比例安排绿化用地:在城市新建区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住宅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道路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配套绿化工程经市建委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凡确有困难并经市政府批准,绿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经批准后15天内向市建委交纳易地绿化费,用于易地建设和补偿。

第八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城市绿化方案设计及修改必须经市建委审核、批准。

工程竣工后,经市建委和接收管理单位验收合格,移交管理部门管理养护。

第九条城市绿化按下列分工进行管理:
(一)市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由市园林处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居住区(住宅小区)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十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与纪念意义的树木,是宝贵的财富,应逐一建立档案和标志,由市园林处负责管理。

生长在单位和居民庭院里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指定专人和个人负责养护管理,市园林处作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并按规定交纳绿地补偿或绿地占用费。

各建制镇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截干。

确需砍伐、移埴、截干的,都应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各建制镇由镇绿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实行包完好、包整洁“门前双包”责任制,并做到“八个不准”:(一)不准攀拉、刻划园林绿化设施,践踏和损毁绿篱、花坛、绿岛、草地;
(二)不准爬树、摇树,攀折树枝,划刮树皮,掘取树根;
(三)不准采摘树叶、花果和种子;
(四)不准在树旁、草坪、花坛、绿地上堆物料,乱倒乱扔垃圾及污水污物;
(五)不准擅自砍伐和损坏、窃取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六)不准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铁丝、凉晒衣物及悬挂广告、标志牌等;
(七)不准在绿地上放牧、焚烧、挖坑取土、搭棚和停放车辆;
(八)不准在绿地的河池内嬉水及倾倒污水、污物。

第十四条各项绿化收费按《关于加强绿化收费管理的通知》(太政办{1996}29号)文件执行,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负责对损坏的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恢复原状并承担保证成活的费用。

(九)擅自砍伐、移植、伤害古树名木的,责令其按照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处以赔偿额五至十倍的罚款。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票据,罚款收入上交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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