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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对物权的规定与保护。

在众多物权中,所有权作为最基本的物权,具有界定和行使权利的基础性作用。

所有权不仅反映了权利主体对物的全面支配,还涉及到对其他人使用该物的限制。

因此,对所有权的准确界定对于维持社会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主要体现在“主张、转让、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方面。

对所有权界定的清晰与否,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本文将从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内容及其限制几个方面入手,对物权法中的所有权进行深入探讨。

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所有权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所有权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它不仅具有主观性,表现为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意愿;同时,也具有客观性,即这种支配关系必须要经过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法律通过确立所有权,使得其同时具备了积极和消极两种属性。

积极方面,所有者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消极方面,其他主体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在物权法中,所有权属于第一位的重要物权。

然而,其他物权如质押权、抵押权、 usufruct(用益物权)等都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

这些物权虽然赋予了特定主体复合性的使用或收益,但它们皆以允许和尊重所有者为前提。

因此,在研究所有权时,应当注重其与其他物权之间的互动关系。

所有权的内容所有者享有的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245条规定,所有人享有以下几项主要权益:使用权益:所有者可以依法自由地使用其财产。

这一部分包括了日常生活中对财产合理利用的基本自由。

收益权益:所有者修缮及改造其财产,通过出租、出售或其它方式获取利益。

处分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赠与、继承或赠与他人等,对于财产进行自由操作。

这些权益构成了所有人的完整财产权利,而法律对这些权益加以保护,使得任何侵犯行为都将承担相应责任。

所有权的限制尽管所有者享有广泛的权限,但这些权限并非绝对自由。

特定情况下,法律会对所有者享有某些资本利益有所限制。

谈相邻关系对所有权的限制

谈相邻关系对所有权的限制

谈相邻关系对所有权的限制江南律师事务所:张骏【摘要】相邻关系是为调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不动产过程中的权益冲突而被设计出来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所有权内容所受的法律上的限制。

随着社会发展,所有权社会化破除了“所有权绝对”观念,要求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时应顾及他人权利,使自己的所有权受到限制。

然而,现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仍然存在着“所有权绝对”这一陈旧而简单的审判思路,致使相邻纠纷不能得到公正解决,加剧了相邻各方的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有必要厘清《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规范的意旨,正确把握相邻关系对所有权限制所预设的价值追求,平衡好相邻各方利益关系,使当事人各方都满意法院处理结果,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相邻关系,所有权,物权法,地役权我国在物权法第七章规定了相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便利。

这样,因提供给对方必要便利,就使自己的权利受到限制;而对另一方来说,因为依法取得了必要便利,则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扩张。

相邻关系体现了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而所有权限制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应有之意,是立法者为维系个人、他人和公共利益均衡作出的价值考量。

遗憾的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工作者仍然存在着“所有权绝对”这一陈旧而简单的审判思路,使相对独立的相邻关系制度形同虚设。

这种认识误区造成的后果,从下列案例中可见一斑。

甲、乙同处一院,乙必经甲所有的巷道而过。

一日,双方发生纠纷,甲拦断巷道不许乙再通过,使乙陷入无路可走的困境,因此引起诉讼。

法院要求双方举证,甲即交出产权依据,乙则一愁莫展,该巷道的权属原本就与他无关,自然无证可举。

法官不假思索地以其无所有权而判乙败诉。

刘、张两邻居,由于设计建造原因,刘的房屋窗户开向张的房屋。

五年前,刘、张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刘租赁张的房屋用于经营和采光。

合同到期后,张不愿再出租房屋,欲终止租赁合同,刘以房屋无法采光为由不愿终止租赁合同,遂起诉至法院。

知识产权和所有权

知识产权和所有权

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知识产权和所有权1. 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的概念1.1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意义知识产权是指对创新、创造和发明的成果的合法权利。

知识产权的产生是为了保护创新者和创造者的利益,激励创新和创造,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1.2 所有权的定义和意义所有权是指对某一特定物体或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是私人财产制度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保障个人或组织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并规定了对财产的权益和义务。

2. 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和联系知识产权和所有权虽然在概念上存在差异,但二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2.1 区别- 客体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新、创造和发明的成果,而所有权的客体是物体或财产。

- 权利内容不同:知识产权是对创新、创造和发明成果的一系列权益的保护,如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而所有权是对物体或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权的保护。

- 获得方式不同:知识产权需要通过申请和登记的方式来获得合法的权益保护;而所有权则是由法律规定的财产受到保护,无需特别的申请和登记。

2.2 联系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在实践中有一定的重叠和相互交叉。

-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比如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可以将其转化为货币或其他实物财产。

- 知识产权和所有权都是一种对个体或组织的创造力或投资的回报保护机制,目的都是为了激励创新和创造。

- 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可能相互冲突。

比如,当知识产权的行使侵犯到他人的所有权时,可能涉及到权益的平衡和权衡。

3. 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的重要性和保护3.1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实现创新和创造的动力上,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了技术进步和产业创新,推动经济增长和提高竞争力。

- 创新激励: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创新者能够获得创造的利益,激励创新和创造。

- 知识交流: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知识的分享和交流,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的进步。

论所有权限制的法律特征

论所有权限制的法律特征
制 的类 型 、 制 的 本 质 、 制 的意 义 等 方 面认 识 所 有权 限 制 的 法律 特征 , 助 于 更 深入 、 确 地 理 解 所 有 限 限 有 准
权 限制 的基 本 内涵 。
[ 关键词] 所有权 ; 所有权 限制 ; 所有权绝对原则; 法律特征 [ 中图分类号] 9 32 D 2 . [ 文献标识码] A
进 行 限制 同样也 为这 一 目的服 务 。
第3 2卷
第 6期
哈尔滨学院学报
J RNA OU L OF HAR N BI UNI ER nY V S
Vo. 2 N . 13 o 6
2 1 年 6月 01
Jn 0 1 u .2 1
[ 文章编号 ]04 55 (0 1 0 —0 6 —o 10 - 86 2 1 )6 o6 4
所有权 限制是指 基于法 律 的规 定或所 有权
使 自己的权利 , 而绝不 能越轨 。
人 自愿的意思表示 , 而对所有权 的要 素及 其行使 进行约束 , 使得所 有权从 排他 的绝 对不受 干 预 、 不受 限制 、 完全 由个人 支配 的 、 以所 有为 中心 的
绝对权利 , 转变 为兼顾 个人利 益与 社会 利益 , 强 调 财产 的社会利用 , 受到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 益限制 , 由国家法律进行干预的相对权利 。为 并 了更深入 、 准确 地理解 所有 权 限制 的内涵 , 我们 必须全面认识所有权 限制的基本特征 。
其次 , 集体所有 权 的客体 没 有 国家所 有 权 客体 那样 广 泛 , 有 限 定 性 。《 权 法 》 5 具 物 第 8
条对 集 体 所 有 权 客 体 范 围做 了具 体 规 定 。但 是, 随着 我 国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的发展 , 国家逐 渐放开 了对一些 原来只 能 由国家垄断经 营行业 的限制 , 这样属 于这些行 业部 门 、 企事业 单位专 有 的财产 、 施也 就成 为集 体 所 有权 客体 外延 设 的一个组 成部分 。 …

合同法对所有权和拥有权的界定

合同法对所有权和拥有权的界定

合同法对所有权和拥有权的界定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所有权和拥有权的界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有权和拥有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而合同法对于这两种权利的界定,为人们的交易和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合同法对所有权和拥有权的界定、两者的区别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在合同法中,所有权被定义为权利人对特定物上的绝对支配权,即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自由。

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利,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支配,并享有物所产生的利益。

而拥有权则是指权利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权利人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和处分该物。

合同法对所有权和拥有权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合同法规定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合同订立、继承、赠与、遗失物的占有等。

只有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人才能享有该物的所有权,并对其进行支配。

2. 所有权的限制:合同法对所有权的行使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法律规定了对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的限制,权利人在使用和处分该物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拥有权的保护:合同法对拥有权的保护也非常重要。

当权利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受到侵害时,合同法赋予了权利人维护自己拥有权的权利,并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

二、所有权和拥有权的区别所有权和拥有权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

所有权是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而拥有权则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

所有权是一种权利,拥有权则是一种事实。

所有权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拥有权则是对物的实际支配。

所有权和拥有权的区别在于,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利,权利人可以对物进行自由支配;而拥有权则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权利人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和处分该物。

所有权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而拥有权则是一种实际上的控制。

三、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法对所有权和拥有权的界定,下面将结合一些案例进行分析。

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行使的限制问题

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行使的限制问题

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行使的限制问题詹海潇张文倩摘要近年来,为了缓解交通拥堵状况,行政法规中明确限制的私家车载客收费行为却渐渐被大众接受。

在此基础上,行政法规是否可以限制物权中的所有权的行使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热点。

本文以“黑车”与优步两种截然不同的私家车载客收费行为为切入点,分析私家车载客收费行为的现状,提出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行使的限制的依据,最后提出了合理限制的构想,即符合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比例原则,并论证了其价值。

关键词行政法规物权所有权公共利益合理限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快速增长的势头不断加剧道路的拥堵状况,在此种情况下,私家车载客收费的行为是否可取成了大众探讨的一个热点。

虽然我国对私家车载客收费行为的法律规范有《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交通部2005年《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和若干地方政府颁布的文件,但是,这些都是行政法规,而一个行政法规是否可以限制物权中所有权的行使不无疑问。

一、私家车载客收费行为的现状现在市面上的私家车载客收费现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黑车”;二是优步专车。

所谓“黑车”是指未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没有营运牌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车辆。

“黑车”并不少见,典型的就如我们在汽车站或者火车站看到的那些,一看到乘客出站,便过来询问“要坐车吗?”的那些车辆。

通常在出租车紧缺或者远行程出租价格过高的时候,人们就会选择“黑车”。

但近两年,因为搭乘黑车遇害的事件屡见不鲜,相关执法部门加强了对“黑车”的查处。

像杭州这样稍微大一点的城市的人们对于优步专车应该不会陌生,以一种“四方协议合作模式”以及“拼车模式”运营的优步专车,这两年迅速占领了大城市的客运服务的市场。

在国外,优步软件选择与司机、车、车主合作,来规避进入出租车行业所必要缴纳的高额“入场费”,因而,优步风靡于驾驶员与乘客之间。

第4章 所有权

第4章 所有权

• 二、对所有权的限制 • (一) 私法规范对所有权的限制 • 1.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 《民法通则》7条。《物权法》第7条。 • 2.诚实信用原则 3. 相邻关系 • 4.自卫行为 • 自卫行为属于私力救济,通说认为,这些行为 也都具有限制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作用。 • 5.受第三人权利的限制 • 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时, 所有权受到当然的限制。
拾得邻村走失的一头怀孕的母猪,在喂养期间生下小猪,按照我 国《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母猪和小猪均应归还失主,A因 喂养母猪及小猪而花费的劳动,有权要求失主给付适当的报酬, 所支付的费用,有权要求失主偿还。
• 4. 处分权能 • 处分权能,指对物依法处置以决定其命运的权 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权能与法律上的处分权能。 • (二)消极权能
• (2)补偿 • 征收集体土地的,应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以及安 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是《物权法》最新规定的
补偿项目)。

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给予 拆迁补偿;征收居民房屋的,应保障其居住条件。
这也是《物权法》不同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最新规定。
• 对于孳息,通常采取如下方法处理: • 1、孳息的所有权,一般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但所有权与他物权共存时、他物权人优先。例
如,在承包关系存续期间,承包人在承包的果园收取果实归 承包人所有。
• 天然孳息与原物一经分离,即成为独立之物, 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
• 法定孳息虽不直接来自原物,但终究是他人利用 所有物而应给付的对价,此对价应归属所有权人 所有。即使法定孳息非依原物所有权人的意志而 产生(例如,未经其同意,甲的住房被乙出租于 丙而产生的租金),所有人仍可主张获得此孳息。 • 2、无法律根据而占有他人财物的,占有人所得 孳息原则上应随原物一并返还;占有人付出劳力 或资金的,原物所有人应给予适当补偿。例如,A

所有权的限制:我国物权体系的建构

所有权的限制:我国物权体系的建构
最优 配 置 。
关键 词 : 所有权 ; 共有 ; 用益物 权 ; 担保 物权 ; 限制 ; 系 体
中 图分 类 号 :9 3 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10 6 6 (0 0 0 02 0
物权制度是 与债权 制度并 立 、 内容 相 当广泛 的财产 权制 利 , 权利人 因其享有的权利与他人的物无关 , 完全是基 于对 自 所有 度, 具有十分重要 的地 位。构建 一个 良好 的物权 体系对 于保 己的物所享有 的权利 。 但 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绝对 的 , 护 国家 、 集体 、 个人 的合法 财产 以及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 利益 权 也应受到一定 的限制 。需要 注意 的是 对所 有权的限制并 非 而 十分 必 要 。在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大 发 展 的 进 程 中 , 法律对所有权 的轻视 或贬低 , 只是通 过这些 限制更 好地 实 物权法作为 调整人 与人之 间针对物而发生 的权利义 务关 系 的 现 所 有 权 的 制 度 价 值 , 种 限 制 并 不 会 改 变所 有 权 是 绝 对 这 规范 日显其重要性 。我 国第 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 物权的根本性质 , 也不会动摇其在物权 系 中的核 心地位 。 所 有 权 的 限 制 , 从 所 有 权 绝 对 化 则 演 化 而 来 的 。 所 是 议通过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物权 法》, 志着我 国物权 制度 日 标
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 法令 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 虽然 但 , 所有权制度 是物权制度 的核心 , 其 中发挥 着极其 重要 用 、 在 绝对无 限制 ” 语不放 , 土地所有 权作 一 对 的作用 , 正如学者指 出的: 如果说 民法 是一部 民事权 利宣 言 人们依然 紧紧抓 住“ “ 上达九 天 , 下达地 心 ” 的极端 解 释 , 是 法 国民法 但 书, 那么所有权无疑是 其 中一个极其 重要 的篇 章。全 部财产 了其效力 “ 要 法 不过是 围绕所有 权而 规定 和 展开 的。 我 国法 学理 论 界 典 十 分 注 意 调 整 各所 有 权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 求 一 方 所 有 权 ” 的通说认 为 , 所有权是指依 照法 律规定 , 所有人对其 所有 的合 不得侵犯他 方所有权 。正如法 国革命领袖罗伯斯 比尔在关于 “ 法 财产 , 括 不 动 产 与 动 产 , 有 的 占 有 、 用 、 益 、 分 并 人 权 和 公 民权 利 宣 言 的 演 说 中指 出 : 所 有 权 也 和 其 他 权 利 一 包 享 使 收 处 样, 受到尊重他人权利 的义务 的限制 , 所有权不得损 害我们周 排 除 他 人 非 法 干 涉 的 权 利 , 是 法 律 对 公 民 享 有 的 所 有 权 在 它

所有权限制的自然法基础

所有权限制的自然法基础

所有权限制的自然法基础一、古希腊的所有权限制自然理论自然法理念产生于古希腊,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规则,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如今在我们谈论自然权利时候,总是能追溯于古希腊时期先哲们对此进行的分析,虽然其很多理论思想未能经受时间的考验,但其提出的关于民主、正义,权利等哲学术语却一直是现代法律研究的核心问题。

在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里,我们可以探究所有权限制的渊源。

在古希腊,一般认为,在极端紧迫需要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利用物品的原始自然权利。

相拉图主张,任何人在将自己的井挖到一定深度后仍找不到水时,就应当被允许从其邻居的井里取水。

梭伦将此深度限定为不超过40肘尺。

⑴古希腊的哲学家认为在极端紧迫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物品是一种原始的自然权利。

这和现代所有权限制的一种即相邻关系有类似之处,但同现代的相邻关系又有一定的差别,首先它强调了”危急”情况下,这似乎更有似于现代的紧急避险,但柏拉图的论述中,我们看到了一丝突破,他并没有强调”紧急情况”。

其次,现代相邻关系一般要求”邻地”,虽然”民法”所称邻地不以直接毗邻的土地为限⑵,但也要求相互临近,而柏拉图要求的是身份上的”毗邻”。

再次,现代相邻关系要求在寻求自身利用不动产的便利后,给予相邻关系义务人以相应的补偿,但在这里,柏拉图将此权利视为无偿的。

最后,现代的相邻关系涉及公益,而且多属间接⑶,而柏拉图对所有权的限制是直接的,是因邻人的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而直接到邻人的井里取水,并没有提到相应的程序义务。

二、古罗马时期的所有权限制自然理论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他深受斯多葛派哲学家观点的影响,他倾向于认为自然和自然理性,并设想理性是宇宙的主宰力量。

⑷其认为正义是自然界所固有的(被理解为人性),而且作为人类集体福利的必要条件,它绝不能与功利相分离。

⑸斯多葛派哲学家所认为的自然不仅仅是一个物理概念,而是一个同理性相适应的理想的秩序,这个秩序符合人类的利益。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五)国际比较
经济法则与国家干预对应,是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规范,而国家干预主要是针对市场供求状况实施的,市场供求状况具有多样性和多变性,这就决定了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其国家干预的体制、目标、方式、力度等往往不同。政府必须考虑到市场的不同时空因素和不同供需状况,分别对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环节、不同企业给予不同力度、不同方式的干预,所以,中国“地方性知识”的经济法必定不同于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他国经济法。
(一)市场主体的假设
现代市场经济是由千百万具有“经济理性”的个人组成的不断扩展的人类分工合作秩序,换句话讲,理性经济人只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但大量地、决定性地、经常地“航行”于市场“汪洋”中的已主要不是这种“原子”式的个人,而是性质各异、规模不等、形态多样的市场主体。所以,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四)法律体系
因而,附着于民法体系之上的商法体系不及民法体系完整,并且具有开放性。就学界公认的构成商法的若干主要制度(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而言,商法体系实际上由体系不完整的企业法、金融法、涉外贸易法所组成。
(五)与经济法的密切程度
商法与经济法联系的紧密程度甚于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系。这是因为,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走离民法越来越远,而同经济法越来越接近。市场经济由近代进入现代以后,市场主体间原本平等因而可互换的地位已出现了地位不平等因而不可互换的现象;原本属于股东的企业已向属于股东、劳动者和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企业转化;原本以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商事活动已发生营利性与公共性相容并且公共性的比重在提高的变化。
(三)经济学层面
同时,经济法应侧重规范宏观领域,弱化政府对企业等经济活动个体的直接干预。作为经济法核心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就比较突出地、直观地表达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体现国家的经济意志。当然,将市场经济划分为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只是便于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进行简单化区别。实质上,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是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两个层次表现。

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的逻辑

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的逻辑

以“公共利益”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各国宪法之通例,“公共利益”与“法律保留”分别构成了限制基本权利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在我国宪法中,先后有第五十一条、第二十条修正案和第二十二条修正案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基本权利的理由。

在理解和解释这些条款时,需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权利的限制”(公共利益)和“权利”之间是一种怎样的逻辑关系。

对于二者的关系,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把公共利益作为外在于基本权利的限制,另一种理解是把公共利益看作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也就是基本权利按其本性的自我规定。

这两种理解可以分别称为“外在限制说”和“内在限制说”,本文将尝试分析这两种学说的基本主张,并探讨二者在保护基本权利的法效果上的差异,以期有所借鉴于我国的实践。

一、“外在限制说”和“内在限制说”的基本主张[1]“外在限制说”认为“公共利益”乃是基本权利之外的对基本权利的制约。

[2]按照这种理解,宪法所保护的利益除了以基本权利为内容的个人利益之外,还包括公共利益,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法益。

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这两种不同法益发生冲突与抵触的时候,需要立法者加以协调和平衡,这在某些情况下就表现为立法者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

由于公共利益是不同于个人利益的法益,所以公共利益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就是从外部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而“内在限制说”的逻辑与“外在限制说”有着根本性的不同。

“内在限制说”又称“本质限制说”,这种学说认为:“公共利益”这种限制实际上是依基本权利自身的性质产生的,是存在于基本权利自身之中的限制。

[3]任何权利按照其社会属性,都有一个“固定范围”,所谓“权利的限制”不过是在此固定范围的边界之外东西。

或者说,“权利的限制”并不是什么限制,而是权利按照其本性本来就不应该达到的地方。

按照“内在限制说”的理解,公共利益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不过意味着:基本权利的行使原本就不可以危害那些对于社会的存续具有必要性的法益,原本就不可以破坏权利实现所必需的社会秩序。

论韩国民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论韩国民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韩国民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以坟墓基地权为视角金玄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关键词: 韩国民法坟墓基地权习惯法地上权所有权限制内容提要: 作为韩国独有的坟墓基地权是一种与地上权类似的物权,关于其概念、性质、基本内容以及其与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一直是韩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

结合立法与司法,对困扰学界的坟墓基地权的概念、性质、内容、产生原因以及效力做出阐释,以求澄清、解决问题。

引言由于历史和传统深受儒教文化的浸染,韩国存在浓厚的祖先崇拜之精神。

这种崇拜精神在民法上的显著体现就是关于坟墓的保护和管理,这又为日后在习惯上承认坟墓基地权为类似地上权的物权提供了契机。

进言之,这种韩国民众的传统意识衍生了对自己乃至他人的坟墓予以尊重的观念,符合传统善良风俗和伦理观念,由此也衍生出韩国习惯法上被称为坟墓基地权这一与地上权类似的物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于韩国而言,其有限的国土上生活着五千万人口,因此比其他国家更关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但是,一方面,坟墓基地设置与风水地理说的结合导致了基地无限制的扩张;另一方面,基地的扩张又侵害了土地所有权,以致引发法律纠纷。

时至今日,基于上述“坟墓文化”和对坟墓基地权的承认,韩国坟墓基地的大量占用侵蚀了国土、阻碍了森林开发、破坏了环境。

为实现国土的可持续开发、保护环境等目标,就需要协调其与凝聚着祖先崇拜思想的传统坟墓基地权制度,但这绝非易事。

坟墓基地权已经以判例的形式被确认为习惯法上的地上权。

至于坟墓基地权的存废,韩国法学界出现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一为否定说,即认为坟墓基地权的设立侵害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土地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因而否定坟墓基地权的设立。

二为肯定说,该说考虑到坟墓在韩国传统社会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认为如果只顾及近代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性,而取缔业已存在的坟墓基地权,将违背崇拜祖先之善良风俗和传统伦理观,毫无疑问会被谴责为破坏传统文化的行为。

技术发展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研究.doc

技术发展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研究.doc

技术发展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研究论文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根据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原理,技术发展必然会对法律制度带来大的影响,而著作权制度随着络和数字技术的推进也将带来挑战和困惑。

本文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来探讨科学技术发展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主要是从络复制权、数字图书馆以及P2P技术对侵犯著作权责任的影响这三个方面来探讨。

本文一共有五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主要是交代本文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理论综述。

第一章主要是讨论技术发展与著作权制度发展的互动,首先交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背景然后分析技术发展对著作权制度的推动作用,包括印刷术的发明与著作权制度、广播电视技术与著作权制度、数字技术与著作权制度等。

第二章主要是分析络技术下著作权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首先分析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包括络带来的新概念、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然后分析了络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包括络复制权、络数字传输、数字图书馆,并以Google数字图书馆为例进行阐述。

最后是互联时代著作权制度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讨论P2P技术侵犯著作权的责任的影响,内容主要有P2P技术条件下侵犯著作权的特点、P2P技术条件下侵犯著作权的主体划分、P2P 络服务商侵犯著作权责任分析、P2P用户侵犯著作权行为性质与责任认定等。

最后是结论部分,主要是总结全文。

AbstractAlong 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ent pact on legal system, and the copyright system ainly based on the backgrou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o explore the influence of the copyright system, mainly from the net, and the influence of P2P on copyright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A total of five chapters, the articles’ contents are as folloent and the copyright system development, first, analysis technology development background of the copyright system, and then analysis of the promoting impact of technology on copyright system, including printing, broadcasting and TV technology, digital technology, etc. The second chapter basically is to analyze the problems of copyright system in netes, first analysis of the introduction of copyright system in netent.Then it analyses the impact of net, including netission and digital library. At last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reconstruction of copyright system in netent responsibility, the influence. The main contents of P2P technology condition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haracteristics and P2P technology condition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P2P netain responsibility infringe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P2P user behavioral properties and responsibility identification, etc. The fifth chapter is the conclusion, mainly summarized.引言法律与科学技术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种社会现象。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与释义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与释义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与释义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即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条文理解】《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条保留了这一规定。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永久和充分的物权,所有人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实现的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

当然,这四项权能并非要求所有人同时拥有,比如设定用益物权时就是所有人让渡了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管领的权能,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现实支配的前提和基础。

与仅作为事实状态的占有不同,在当事人基于占有权能而占有标的物时,不仅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而且还受到占有背后之本权的保护。

使用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依标的物的性质或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需要的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收取标的物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权能。

例如,收取果树结出的果实,收取租金、利息等。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收益权能作为财产权利的内容,非所有权人独享,这也是用益物权的主要内容之一。

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标的物权属变化或者物理形态变化的权能。

应该说,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具体而言,处分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指对物进行物理上处理的权能,如销毁某物品、加工某物品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所有权人使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消灭等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某物品等。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还具有消极权能。

这是指在所有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权利人有排除他人干涉,以恢复对标的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权能。

由于此项权能须在受他人不法之干扰、妨害或侵夺时,始能表现,否则仅隐而不彰,故称为消极权能。

公权利与私权利的行政法论文

公权利与私权利的行政法论文

公权利与私权利的行政法论文一、为权利而斗争这种不计成本的维权似乎是不明智的,其实不然。

人们在不计成本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至少从长远来看是非常值得的。

前面我们讲到,人是区别于动物的有尊严和价值观的群体。

虽然我们在维护权利时花费的成本要高于权利本身的成本,但是我们却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我们的尊严和价值观,而在有些人看来,我相信是大部分人看来,尊严和价值观是无价的。

这是隐藏在法之后的更深层的价值。

同时我们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秩序本身,使之得到巩固,从而使法的价值得以凸显和体现。

这也是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意义和价值追求之所在。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他的自然权利,把所有的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

于是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断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

④根据洛克的观点,公权力是社会成员通过让渡一部分私权利而形成的,公权力来自于私权利,公权力形成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利的拥有和行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自由、民主和人权的思想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越来越关注权利的保护和行使。

当个人权利与社会公权力发生冲突时,人们也不是一味的牺牲个人利益,而是据理力争,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不惜与公权力发生激烈的冲突。

这在某一方面说明了人们私权意识的提高,而在另一方面也说明社会公权力的扩张确实侵害了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私权利与公权力发生冲突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近年来,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现象也时常出现,其中典型的就是非法暴力拆迁。

个别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动用城管、警察等公权力量参与拆迁,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甚至为此与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冲突。

单从暴力拆迁本身来看,这就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对社会成员私权利的侵犯。

社会成员在让渡私权利,赋予公权力强大力量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的私权利得到保护,而公权力却因为过于强大而伤害了私权利,这与社会成员让渡私权利的初衷相违背。

所有权限制的理论价值

所有权限制的理论价值

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公 平呢? 首先 , 从所 有权 限制与 社会 分 配秩 序 的关 系来讲 。
由于市场体 系和市 场机 制 发育 不 足 , 市场 主体缺位 , 导
致 大量资源 闲置或浪费 , 使得有 限的资 源优势 无法靠 市 场 自身 的力 量发挥 出来 , 影响 了社会 效率 。我们 通 严重 过 民商法或其 它法律法规对 所有 权的 限制 , 即公权 力的 有效干预 , 高效 行使 所 有权 进 行激 励 与保 护 , 对 以刺 激 尽可能 多的握 有生 产 资料 所有 权 的 主体投 入 到社会 进 步 的潮流 中 , 使资源 的配置达 到最优化 , 有限的资源 对
[ 收稿 日期] 2 o —o —0 09 3 6
[ 作者简介 ] 胡红贵 , , 男 湖北罗 田人 , 湖北 师范学院政 法学院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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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 , 高所 有权 的效 率 , 而提高经 济效率 。 提 从
而所有权 限制对 于社会效率 的提高 , 利 明教授从 王 几个方面作了全面论述 : 是所有 权权 能 分离 , 如 , 一 例 所 有权和经营权实行 了广 泛的分 离 , 在不 动产 所有权 权 能 的基础上也分离 出越来越 多 的权 利 , 些都 表 明了对物 这
公共资源 和公 经济 占有 很大 比重的 发展 中国家 , 即从 整个社会所 有权结构来看 , 公共所 有权 ( 国家和集体 ) 仍
优于私人所 有权 而 占据 主导 地位 , 但近 年来 , 由于多 种
原 因导致 我 国公共所 有权 流失严 重 , 许多公 共所 有权财
产 虚置 甚至落入私人 的 口袋 , 这造成 我 国公 共收 入的锐
所 有 权 限 制 的 理 论 价 值

土地所有权限制论(一)

土地所有权限制论(一)

土地所有权限制论(一)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及于土地表面及其相应的空间。

早期法律制度中土地所有权权限及于地表以及其上下无限空间。

但是随着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资源”概念的提出及其发展,地上空间权、地表水权、草原权、森林权、地下资源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权利。

有些学者认为,目前土地所有权的范围等于地表权。

对此,笔者不能苟同。

土地所有权效力范围虽然逐渐受到限制,但也绝不是就限于地表。

就土地本身的特性以及人类利用之需要论,土地所有权效力必须及于地表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间。

一、土地所有权纵向范围限制———空间权的创立(一)问题的提出土地是人们生产生活的一个平台。

显然,人们在利用土地时不可能只支配土地表皮,而不及于地上与地下的空间,否则人们既不能种植,也不能建筑,甚至连人类直立行走等基本活动都变得不可能。

因此,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立法关于土地的界定,都是采取立体的观念,地表、地下一定的空间、地上一定的空间三位一体共同称为土地,空间属于土地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物质体。

土地所有权人权利的效力以地表为中心及于地上地下空间。

在罗马法时期,土地所有人权利及于的空间没有任何限制,所谓上及无限的天空,下达地心,人称“绝对所有权”观念。

由于当时生产力、科学技术水平的低下,土地所有权人对空间的利用实际上十分有限,由此引发的利益冲突并不多见。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提高,人们对土地空间的支配能力提高,如摩天大楼的建造,高空飞行等,土地具有了脱离地表的可支配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多地需要利用土地的空间,如空中架线搭桥、地下埋线布管、掘井采矿等,空间具有了脱离地表的经济价值;与此同时,土地的稀缺与人类的大量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人们把目光投向土地上下空间的可利用性,尽可能地利用土地的空间以扩张土地的利用,空间的利益主体多元成为一种客观现实。

在多个利益主体并存于同一土地空间时,土地空间法律关系就变得异常错综复杂。

是否应该禁止个人财产所有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个人财产所有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个人财产所有权——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应该禁止个人财产所有权。

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导致了社会中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这是不公平的。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也导致了资源的不公平分配,使得一部分人拥有了大量的财富,而另一部分人却陷入贫困之中。

因此,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应该禁止个人财产所有权。

首先,个人财产所有权导致了财富的不公平分配。

富人拥有大量的财富,而穷人却无法享受到足够的资源,这种财富差距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平。

正如马克思所说,“财产制度是导致社会不平等的根源。

”如果禁止个人财产所有权,就能够消除这种不公平,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

其次,个人财产所有权导致了资源的浪费。

富人拥有大量的财富,却只利用了一小部分资源,而穷人却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这种资源的浪费导致了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枯竭。

正如罗伯特·肯尼迪所说,“财富的不公平分配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

”如果禁止个人财产所有权,就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最后,个人财产所有权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富人拥有大量的财富,而穷人却无法摆脱贫困的困境,这种不公平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

正如尼尔·阿姆斯特朗所说,“财富的不公平分配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

”如果禁止个人财产所有权,就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综上所述,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导致了财富的不公平分配、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因此,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应该禁止个人财产所有权。

反方辩手观点,不应该禁止个人财产所有权。

个人财产所有权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个人的财产权利,激励了人们的创造和生产,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因此,不应该禁止个人财产所有权。

首先,个人财产所有权是个人劳动成果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自己劳动的成果,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正如约翰·洛克所说,“个人财产所有权是人的劳动成果的体现,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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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社会对所有权的限制-根据辞海的解释,限制就是不能超过一定的范围。

对所有权的限制就是所有权行使的时候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不受限制的所有权。

有些学者认为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是现代社会才有的事情,这是值得商榷的。

有的学者进而得出由于现代社会对物权进行限制,才标志着物权已经具有公法化的性质,这也是值得商榷的。

[①]分析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历史做一基本回顾,然后结合现实,分析目前对所有权限制的情况,以及这种情况对传统所有权制度的影响。

对所有权限制的历史回顾所有权的绝对性不是指所有人可以不受限制的行使权利。

因为权利是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所有权的行使也必须限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对此,早期的《十二铜表法》即有明文规定,到帝政以后又有改进。

罗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因公共或社会利益的限制。

如罗马法规定,河流两岸土地的所有人,应在必要的范围内使其土地供公众使用,如行路、拉纤、停泊、系缆、曝晒鱼网等。

街道和公路两旁的土地所有人应对道路进行适当的维护;如果道路因水灾或其他事变而毁坏时,邻近土地的所有人,在道路未修复前应任他人在自己道路上行走;奥古斯都时还规定房屋最高不得超过70尺,以防倒塌对邻居造成损害或影响邻居的阳光,特拉雅努斯帝又降为60尺,并规定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有修理的义务,毁坏的应重新建造。

公元2-3世纪时,罗马经常发生住房和粮食短缺,因而对土地和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做了进一步的限制。

当时规定,土地荒芜而不耕种,如由别人耕种了,经两年后,土地所有权就属于耕种的人;房屋拆除后,应建筑而不建筑的,则由在其上建筑房屋的人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这是房屋为土地从物的例外。

(3)为宗教方面利益的限制。

在古代社会,宗教在社会政治中占有重要地位,所有权也要受到它的限制。

如前所述,某人未经同意将尸体或骨灰埋在别人的土地上,虽然侵犯了土地所有人的权利,但因为死者属于低级的神,所以不经大祭司或皇帝发布挖掘令,土地所有人不得擅自将尸体或骨灰掘走。

(4)人道主义或道德的限制。

在日常情况下,所有人使用其物,也应维持在一般的合理状态,如在居民区,允许冬天在室内生火取暖而排烟于室外,允许倾倒生活污水等,但不得开设排出过度的烟雾或流出大量废水的作坊。

这一原则,一直延续到今天,成为各国民法中通行的原则。

(5)其他原因的限制。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以外,罗马法对所有权还有其他一些法律上的限制。

如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罗马法历史上曾对赠与加以种种限制;被监护的女子和被保佐人,不经监护人、保佐人同意不得出让其要式转移物;优帝一世时,丈夫对妻子嫁妆里的不动产,即使征得妻子的同意也不得出让或抵押等等。

此外,大法官也可以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如某人不负抚养义务,大法官可以下令扣押其一部分财产,经出卖而取得抚养费用。

所有权人允许在所有物上设定各种役权、抵押权等,则是所有人对自己所有权的限制。

[②]以上可以看出,对所有权的限制古已有之,不必大惊小怪。

但是随着时代发展,人类无论对自然界物的开发还是利用能力,都有突飞猛进的发展,比如从前不能为之的今日可以为之:例如对电磁波的利用;从前人类能力较低,今天则能力较高:比如捕杀鲸鱼,可以动用现代武器,规模巨大;从前人类反作用于自然界能力较小,今天则能力较大:比如修建大坝、建设核反应堆等;从前物的利用中污染较小,今天则污染严重:海水受到油污和大陆排放水的污染,天空则有大气污染等等。

物的形态也是今非昔比变化莫测。

比如小到看不见之微生物,大到万吨巨轮、摩天大楼;长久者有黄金、土地,短暂者有性质易变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车、机器。

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别。

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组合才能利用者如电灯和电源、汽车与汽油。

综上所述,现代社会之纷繁复杂,导致对物之限制非常常见,理由也众多。

首先基于社会安全考虑,枪支弹药不可能为私人拥有之标的;为道德和治安考虑,毒品亦不可能为人们所有。

这些都说明所有权首先就有主体限制,但笔者以为,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对所有权的限制,因为主体没有拥有的资格,当然也就谈不上对所有权的限制。

现代社会大陆法系国家对所有权的限制制定于农业社会背景下的《法国民法典》对所有权下的定义是:“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

”这个含义说明,所有权的绝对性是所有权定义的核心。

所有权是一种无限制的权利,惟有法律才能对其适用加以约束,人们对物的无限制的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享有的广泛的特权。

但是在法国物权法中,对所有权也有限制。

法国学者认为,由于所有人得以其所有权参加任何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故其在法国所有权理论研究方法上导致如下原则:只需研究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即可,无须研究所有人的特权。

马洛里认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所有物的性质对所有权行使的第一个限制是由所有物的性质决定的。

由于任何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所有物,因此,即使其对物的使用无过错,其也应对这种物的特殊使用而对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简言之,因使用财产而导致他人之不利或损害,应成为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这一原则,构成了相邻关系中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二)滥用权利的禁止。

对所有权行使的第二个限制来源于禁止滥用权利的理论(这一理论也适用于其他一切主观权利),即当所有人以损害他人的意愿而行使权利时,所有人构成过错,应赔偿因此而为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的具体规定。

对所有权行使的第三个限制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在法国现代社会,这种限制已为数众多,尤其是针对不动产的权利行使(危险或有害健康的工业的限制、城市规划的规则、风景的保护等等),法律的很多规定已根本不涉及地役权的问题,而是基于公共利益对所有权的直接限制。

此外,从司法权力的运用角度来看,法律也赋予法官某些权力以对所有权的滥用进行限制:当所有权成为犯罪行为或民事违法行为的工具时,法官可以预防的名义或作为一种补偿措施而没收所有人的财产。

不过,某些特别规定强调,法官可以以附加刑的名义没收犯罪要件(如作为犯罪工具的财产),但在法律规定之外,如果罪犯是所有人,其所有权应受到法官尊重。

这一原则的适用在某些判例中表现的相当严格。

如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法庭1988年10月3日判决的案件中,由于两个合伙人之间不和,上诉法院确认合伙合同因合伙人之一的过错(其对另一合伙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解除,同时,将有关产品予以没收。

这一判决被法国最高法院撤销,其理由是:“根据法国民法典第544条的规定,没收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①德国民法典对所有权下的定义是:“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动物的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

”即使是制定德国基本法时人们就已经认识到,对不动产所有权的绝对性必须给予必要的限制,以避免所有权人绝对行使其权利而妨碍社会的进步和公共利益的发展,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该法典中,立法者已经对不动产所有权有所限制。

比如该法典的总则编在“权利的行使”一节的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专门已造成他人损害为目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更加注重的是不动产所有权的“社会性义务”,给不动产所有权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这些限制性规定,是德国民法不动产所有权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

(一)“情势限制性”理论根据“所有权承担义务”这一新时代的立法精神,德国法院从1987年以来的几个案件中对不动产所有权创立了“情势限制性”(Situationsgebundheit)理论,或者称之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势义务”理论。

该理论的基本含义是:每一块不动产都和它的位置、状况、地理环境、风景、大自然等因素、也就是它的“情势”密切联系在一起。

因此,不动产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考虑到这些情势,必须遵守因情势限制性而产生的社会性义务,并只能在其特定情势下从土地取得收益和为处分。

一个理智的人总会根据其不动产的位置与公共福利的关系作出如何正确地行使其权力的判断。

该理论强调不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服从于社会的平等和公众的利益。

如果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妨害社会的公正和公共利益,那么法院可以认为所有权人违背了不动产的情势义务。

这一理论施行于民法实践的结果是,公共权力机构为公共利益剥夺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时,所有权人必须服从。

(二)因所有权人对他人的干涉缺乏自己的利益而对排斥他人的限制当他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干涉并不妨碍所有人的利益时,法律规定所有权人不得排斥这一干涉。

《德国民法典》第905条第2句规定:“如所有权人对排斥他人在空中或者地下的干涉并无利益时,则不得排斥此种干涉。

”这一规定是专门针对前一句所规定的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性而进行的修正。

这种首先肯定不动产所有权的绝对性,然后又紧接着限制所有权人排斥无害干涉的权利的做法,给私有制条件下发展现代产业如空中运送和地下交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因他人干涉的利益大于所有人的利益而对排斥他人干涉的限制当他人的干涉利益大于所有权人的利益时,《德国民法典》承认他人干涉的合法性,而所有权人此时对他人的干涉有“容忍义务(Duldungspflicht)”。

这一规定可以称之为“较大利益原则”,即在有非法干涉的情况下,对干涉者的利益和被干涉者的利益进行比较,从而限制对干涉者的排斥。

但是根据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所谓合法的干涉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法干涉,法律并不承认一切他人对土地所有权的干涉的合法性。

在德国民法中,这些合法的干涉有四种:(1)紧急状态(Notstand)《德国民法典》第904条规定:“当他人为了防止当前的损害而必须侵入、而且他人所面临的损害远比所有权人因该侵入所受的损失为大时,物的所有权人没有权利禁止该侵入的发生。

但所有权人可以就此所生的损害要求赔偿。

”该条的规定清楚地指出了在他人出于紧急状态下侵入不动产所有人支配之物的合法性。

(2)越界建筑(überbau)《德国民法典》第912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在不知情而且也没有疏忽大意的情节下,越过与邻人的界限而建造建筑物的,邻人对此越界建筑物有容忍的义务。

但是邻人在建筑前或者在建筑越界时立即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人所受的损失,以受领定期金获得赔偿。

”(3)必要通道(Notweg)(4)不可称量之物侵入《德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了“不可称量之物的侵入”的容忍义务。

该条第一款规定:“从另一土地排放的煤气、蒸汽、臭气、烟雾、燥热、噪音、震动以及类似的侵入,如对土地的使用未造成侵害或只有轻微侵害的,土地的所有权人不得禁止。

所谓轻微损害是指,根据法律或规章中所规定的界限,或者价值标准进行调查和评估而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的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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