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原材料管理制度及不合格材料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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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管理制度及不合格材料处理制度

xx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材料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检查生产用原材料、辅料的质量是否符合施工的要求提供准则,确保来料质量合乎标准,严格控制不合格品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进厂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和外协加工品的检验和试验。

3. 定义

来料检验又称进料检验,是工地制止不合格物料进入生产环节的首要控制点。来料检验由工地试验室具体执行。

3.1 通过试验确定各种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的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3.2 检测工程质量参数,进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3.3 指导工程材料的合理使用。

3.4 研究开发新材料,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推广应用工作。

3.5 参与有关的施工工艺制订,并进行技术指导。

4. 试验工作职责

4.1 中心试验室

4.1.1严格按集团公司中心试验室授权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4.1.2负责工程材料:水泥、外掺料、外加剂、质量检验的质量检验;配合比 (耐久性混凝土、孔道压浆、级配碎石、改良土) 选定;耐久性混凝土特殊指标(冻融、电通量)试验;确定路基填料,测定最大密实度、最佳含水量,选定填料改良方案和路基填筑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耐久性检测、隧道衬砌质量检测。

4.1.3对本试验室不能进行试验的项目负责联系外检单位。

4.1.4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配合第三方现场检测;

4.1.5参加质量管理会议;协助集团公司指挥部进行施工前原材料及配合比检测,过程抽查检验、工后检测及验收等工作。

5.1.6统一管理工程检测工作,对工区试验室的检测质量、标准化建设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4.1.7定期与工区试验室进行比对试验及人员培训。

4.1.8做好检测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台帐及各种统计报表。每月对各工区、梁场试验资料等进行统计,汇总后填写《工程试验工作报表》,上报给集团公司指挥部相关部门、集团公司中心试验室。

4.1.9按《程序文件》要求,做好中心试验室、工区试验室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4.1.10及时审核、签发本标段的试验报告。

4.2 工区、梁场试验室

4.2.1配合本级物资部门选定工程材料料源,将初步选定的工程材料样品送中心试验室进行检测确认。

4.2.2负责管区内砂、石、级配碎石常规项目检测;混凝土施工控制(施工配合比换算、坍落度、含气量、泌水率、温度检测);砂浆试件的制作、养护及抗压强度试验;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养护及抗压强度试验、弹性模量试验;路基施工控制(K30、E vd、E v2、孔隙率、压实度检测);钢材及焊件试验;水泥、外掺料、外加剂等取样送检;冻融、抗渗、电通量试件的制作、养护和送检。

4.2.3负责进场原材料的质量监控及反馈;负责派试验员驻各专业作业队/搅拌站并指导其试验工作。负责材料含水率测定、配合比(耐久性混凝土、孔道压浆、级配碎石、改良土)现场施工换算及验证。

4.2.4及时、规范填写试验记录及试验报告并送中心试验室审核签字,按分项工程做混凝土、砂浆强度评定。

4.2.5收集各搅拌站及作业队的送检材料,集中送中心试验室检测;对中心试验室检测范围外的材料及试件送中心试验室指定的检测场所。

4.2.6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配合第三方现场检测。

4.2.7建立本工区的原材料、配合比试验台帐,按单位工程统一保管材质单、试验记录及报告。

4.2.8对本工区各施工队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管理。作好本工区试验、检测的工作计划,按计划及时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检测频率、数量满足规范及竣工验收要求。

4.2.9按《程序文件》要求,做好本级试验室、施工队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做好各种工作记录和台帐。

4.2.10按要求及时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上报中心试验室。

4.2.11参加工程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

4.3 驻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员

4.3.1 负责每批进场材料的取样送检。

4.3.2 负责每次混凝土施工前砂、石含水率测定和混凝土现场施工配合比换算。4.3.3 负责混凝土坍落度、含气量、初机温度的测试。并对拌合站的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控制。

4.3.4负责按规定的频率制作、养护和送检混凝土和砂浆检查试件。

4.3.5 及时作出各种工作记录,保管好试验资料;定期送工区试验室存档。

5. 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

5.1 工程材料的采购

5.1.1 对于工程材料供方必须认真考察,物资部门应按集团公司《程序文件》进行调查、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供货能力。

5.1.2 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供货厂家初步确定后,物资部门应将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提供给试验室,由试验室抽样检验。确认质量合格后方能采购。

5.2 材料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5.2.1 每批材料进场后,物资部门应将材料出厂合格证(或其它质量证明文件)提交给各工区试验站和材料使用单位各一份(复印件)。

5.2.2 材料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后,应及时取样送各工区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进行检验。

5.2.3 施工单位依据检验合格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该批材料方可使用。

5.2.4 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新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 由于运输、保管不当可能发生变质;

(2) 超过储存期限可能发生变质;

(3) 材料外观有变质迹象。

5.2.5 同一批量原材料用于多个单位工程使用时,可由其中的一个单位取样送检,但中心试验室必须将检验试验报告向全部使用单位送达,使每个单位工程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

5.2.6 工程材料取样送检应遵守国家见证取样的规定,由工地监理工程师监督取样过程并在委托单上签字。

5.2.7 本试验室不能检测的样品或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样品,由中心试验室负责送外部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

6. 主要原材料检验频率

6.1 钢材

6.1.1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同牌号、同炉罐号、同规格、同生产工艺、同交货状态的钢筋混凝土用钢筋每30t为一批,不足30t也按一批计。

6.1.2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钢绞线:同牌号、同炉罐号、同规格、同生产工艺、同交货状态的预应力筋每30t为一批,不足30t也按一批计。

6.2水泥

6.2.1 任何新选货源;使用同厂家,同批号且同品种的水泥达3个月及出厂日期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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