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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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等首要目标。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各族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为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奠定了法制根基。因此,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统帅作用。

(一)以宪法为统帅主要表现在法律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统帅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各方面的法律都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的。

(二)以宪法为统帅是由宪法的性质、地位和内容决定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必须以宪法为统帅,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地位和内容决定的。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政治制度等的根本原则。宪法所规定的这些根本原则需要其他各项单行的法律加以具体化,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与统帅地位是必然的和必要的。

(三)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以宪法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容极其丰富,涉及范围非常广泛,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它是一个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的整体。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曾对宪法作出明确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由此可见,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基本的要义是统一于宪法,服从于宪法的尊严,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能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四)宪法的发展推动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挥了统帅作用,而且宪法本身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之中。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要比过去的几部宪法更为完善。而从1988年到2004年,宪法本身又经历了四次部分内容的修正,通过了31条修正案。宪法本身的发展和完善定能使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更加增强力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结构上表现为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征,既有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区分不同层次,具有不同效力,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

(一)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

法律是制度的载体,它以法的形式反映和规范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各项制度。根据宪法的规定,立法法确立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经济基本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发挥着重要的制度建设作用。

(二)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并实施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履行宪法法律规定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正确实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足地方具体情况,从本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职权,因地制宜开展立法工作,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取得了巨大成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整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奠定了立法的基础。我国法律体系大体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一)宪法

我国宪法部门包括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以及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二)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部门包含了民事活动的一般规范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民事商事活动的一些共同性问题作了规定,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主体制度、行为制度、权利制度和责任制度,开启了中国民法商法的发展完善之路。经过多年努力,民法商法在财产权、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商事主体、商事行为等各个方面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总和,也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以及行政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随着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部门行政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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