徭使与秦帝国统治:以简牍资料为中心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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徭使与秦帝国统治:以简牍资料为中心的探讨
作者:沈刚
来源:《社会科学》2019年第05期
摘要:秦代公务差旅称为徭使,法律制度中规定了徭使的走行时间、住宿地点、口粮标准等。秦代质日类简牍显示徭使是地方吏员日常工作之一,他们每年约有十分之一的时间徭使在外,里耶秦简显示县署中有近一半的官员处于徭使状态。徭使的目的地多在本郡范围或都城咸阳。徭使是秦代国家行政的重要环节,主要作用是处理文书行政无法解决的具体政务,如校勘律令、地图,处理刑狱等。同时也是了解地方情况,加强社会控制的手段。徭使不仅是日常行政运转的需要,也显示了集权体制的权威。郡县制度为徭使提供了保障。
关键词:秦简;徭使;统治
中图分类号: K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9)05-0145-09
作者简介:沈刚,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教授(吉林长春130012)
秦汉王朝如何通过制度运作来保证新生的中央集权制度运转和存续,是秦汉制度史研究的重要着力点之一,官员日常出差与公务旅行是其中重要一面。秦汉地方行政文书简牍的陆续公布,相关材料渐渐丰富,学界也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①。但先前出土文书以汉代为多,故考察重心还是偏重汉代。近几年新出土并刊布的秦简不断增多,关于这方面的材料随之增加,由此也能显示出秦代公务差旅的一些方面。《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有这样一条律文:廿六年正月丙申以来,新地为官未盈六岁节(即)有反盗,若有敬(警),其吏自佐史以上去(徭)使私谒之它郡县官,事已行,皆以彼(被)陈(阵)去敌律论之。吏遣许者,与同辠。以反盗敬(警)事故∟,(徭)使不用此令②。整理者认为“徭使”,“指公干出差”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75页。陈松长在此之前也曾指出“徭”并非全指力役,也有各级官吏出公差的意思。参见陈松长《秦汉时期的“繇”与“繇使”》,《湖南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此外孙闻博、王彦辉、朱德贵等在讨论秦汉徭役制度时也注意到和徭役不同的“吏繇”及其性质,但皆未做进一步的讨论。分别参见孙闻博《秦及汉初“徭”的内涵与组织管理——兼论“月为更卒”的性质》,《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5期;王彦辉:《秦汉徭戍制度补论——兼与杨振红、广濑薰雄商榷》,《史学月刊》2015年第10期;朱德贵:《岳麓秦简所见“徭”制问题分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佐史是国家编制员额中最低级的吏员,所谓“新地为官”之“官”为所有吏员的统称,因此公干出差是所有吏员的义务。地方基层官吏徭使是秦代国家行政的一种常态,比如刘邦作为亭长就“常繇咸阳”;陈胜、吴广谪戍渔阳时,也有“将尉”。这里的“尉”将“谪卒”和刘邦“徭长安”一样,都是《岳麓书院藏秦简
(伍)》中的徭使。不过,作为专门行政术语的“徭使”未见于传世的秦代文献,所见例证也只有寥寥几条。秦简牍中的相关记述较为丰富,本文试以此为基础,勾勒出秦代地方官吏徭使的一般图景。
一、秦代徭使的制度规定
徭使是秦代国家处理政务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和效果,因而对此有一套制度加以约束。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走行时间的规定:《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会狱治,诣所县官属所执法,即亟遣,为质日,署行日,日行六十里。”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5页。这里日行六十里是因执行和治狱相关的公务,其标准是每日六十里。这一标准和其它需要走行的事务比较起来并不高。比如“●(徭)律曰:委输传送,重车负日行六十里,空车八十里,徒行百里”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50页。。传送物资时,负重情形下和上述吏員公务出行的标准一样,如果是徒步则为一百里。这种差距,可能与行役者的身份、地位、任务有关。比如“【●】令曰:吏岁归休卌日,险道日行八十里,昜〈易〉道百里。诸吏毋乘车者,日行八十里,之官行五十里∟”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12页。。吏如果休归故里,要求每日行走里程较远,而到官府办事则要求较低整理者认为“之官”是“指从故乡赶回官署”,但放到原文对往返行程的要求为何有这样的差距,比较费解,我们还是将其作为两个不相干的事情看待。。并且很可能是指徒步,因为秦律中有“御史言,令覆狱乘恒马者,日行八十里∟。请,许”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98页。。既然规定乘马八十里,那么每天六十里就是步行了。此外,亦有乘轺车:
●今视故狱:廿(二十)一年五月丁未,御史窣诣士五(伍)去疾、号曰:载铜。●去疾、号曰:号乘轺之醴阳,与去疾买铜冗募乐一男子所,载欲买(卖)。得。它如窣。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0页。
但对于乘轺车的里程规定不见于记载,或许与执行临时特殊的任务有关,并非徭使出行的常态。
徭使是为政府服务的公务出差,因此其食宿皆由国家负责。就饮食而言,其具体要求是:饮食皆由派出机构负责,但针对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置方式,这在里耶秦简续食类简牍中反映得比较清楚:
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仓守阳敢言之: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县官Ⅰ食尽甲寅,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雨留不能投宿赍。Ⅱ来复传。零阳田能自食。当腾期丗日。敢言之。/七月戊申,零阳Ⅲ龏移过所县乡。/齮手。/七月庚子朔癸亥,迁陵守丞固告仓啬夫:Ⅳ以律令从事。/嘉手。Ⅴ5-1
迁陵食辨、平尽己巳旦□□□□迁陵。Ⅰ
七月癸亥旦,士五(伍)臂以来。/嘉发。Ⅱ5-1背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丗五年二月庚申朔戊寅,仓□择敢言之:隶□为狱行辟Ⅰ书彭阳,食尽二月,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牍(续)食。节(即)不Ⅱ能投宿赍。迁陵田能自食。未入官县乡,当成齍,Ⅲ以律令成齍。来复传。敢言之。Ⅳ 8-169+8-233+8-407+8-416+8-1185
择手。8-169背+8-233背+8-407背+8-416背+8-1185背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02页。
丗五年三月庚寅朔辛亥,仓衔敢言之:疏书吏、徒上事尉府Ⅰ者牍北(背),食皆尽三月,迁陵田能自食。谒告过所县,以县乡次续Ⅱ食如律。雨留不能投宿赍。当腾腾。来复传。敢言之。Ⅲ8-1517
令佐温。Ⅰ更戍士五城父阳翟执。Ⅱ更戍士五城父西中痤。Ⅲ
手。Ⅳ8-1517背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44-345页。
这三枚续食简的共同点是:某一机构(主要是县廷)派吏员出行,因雨天滞留,请求沿途供应口粮。这些吏员在出行前,要携带一部分口粮,一般为七到十天5-1为7天,8-169+8-233+8-407+8-416+8-1185为10天,8-1517为9天。。赵晓军先生根据《墨子·杂守》篇的记载推算,当时士卒每天口粮最高标准为10升,折合今1.5公斤赵晓军:《先秦两汉度量衡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9-110页。,这在秦律中能够找到直接的例证,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传食律》:“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酱驷(四)分升一,采(菜)羹,给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贰)·睡虎地秦墓简牍》,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1页。“御史卒人使者”就是监郡御史的徭使者,他们每餐半斗,其随从在口粮种类和数量上形成相应的等差。照此数量,在一次出差过程中,最多携带15公斤口粮,若加上公文简牍等,这应该是其长途旅行可以携带行李重量的极值。如果因变故,超出这样的数量,那么就需要途经县道提供口粮,但强调“田能自食”,表示派出的县能够补偿到续食消耗,最后大概可在不同县之间及时销账。秦是统一的帝国,体制上已经形成覆盖全国的网络,使得县际之间的结算成为可能。秦律中有一条关于处理放牧过程中死掉牲口的律文:“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值)赏(偿)之。”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贰)·睡虎地秦墓简牍》,第52页。这种经济结算方式,可以作为续食简的一个旁证。
遍布帝国交通线上的邮传系统是徭使者落脚之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田律曰:侍邮、门,期足以给乘传晦行求烛者,邮具二席及斧、斤、凿、锥、刀、罋、,置梗(绠)井旁∟,吏有县官事使而无仆者,邮为饬,有仆,叚(假)之器,勿为饬,皆给水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