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养老保险的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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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养老保险的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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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养老保险的替代率
内容提要: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一方面体现了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退休年龄等确定的条件下决定了养老保险的供款率。本文在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从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维持恰当的供款率两个角度来讨论中国60%的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的合理性。
关键词:养老保险替代率劳动力成本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由企业统揽一切,国家全包的养老保险制度遇到许多现实的、突出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中期,搞活国有企业要求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于是企业间养老保险负担不均衡问题显现,平衡企业间养老负担的呼声日益高涨。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渐来临,养老金的需要越来越大,而养老金的供给增长却十分有限,养老保险资金的供求矛盾突出。西方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过渡期大约为100年,而我国尚不到20年。有关数据表明,到2030年职工负担系数急剧提高,人口抚养率将从1990年的14.8%发展到2030年的47.3%。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市场经济和人口加速老龄化的条件下已难以维系,因此有必要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
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60%左右。
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是指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的比例。它一方面体现了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的条件下决定了养老保险的供款率。确定恰当的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对建立合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维持恰当的供款率两个角度,也即从基本养老金的需求和供给这两个角度来讨论当前中国60%的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的合理性。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求
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生活需要,就其保障水平而言,应确保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和退休前生活水平大致相当,不致因为退休而导致其生活水平大幅下降。由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保险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那样,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只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因此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在最低基本生活水平和退休前生活水平这两者之间。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被定位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也就是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达到社会平均的基本生活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至少不应低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水平;而保障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生活达到退休前的水平,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者共同的任务,不应全部由基本养老保险承担。所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应不高于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1.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目前,我国许多城市都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线,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实质就是为城镇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从这我们可以看出,最低生活保障线实质上也是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就有一定的可比性。
各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都是在按照划定属于低收入家庭范围内,根据抽样调查资料,求出这个范围内平均每人全年平均每月各种商品与非商品的实际支出和发生全部生活费支出额,再减去享受型的日用和文娱费用、旅游费用等计算出来的。从各个城市的实际来看,最低生活水平线一般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5左右(1)(亦可以认为是退休前工资的1/5左右)。因此,可认为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下限为20%。而根据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基本养老金支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前者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后者标准是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显然当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已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这一下限的要求,60%的目标替代率远远高于这一水平。
2.退休前生活水平
本文讨论的是全社会理想的养老保险替代率,因此可以用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代替退休前生活水平。假设退休后仅工资收入发生变化为零,而家庭其他收入(如财产收入)保持不变,当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收入达到社会人均工资收入水平(2)时,其退休后的生活就可达到退休前的水平,也即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上限是社会人均工资收入与平均工资的比值。
由表1(见表)计算可知,中国的人均工资收入维持在平均工资的57%左右。为了保持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与退休前大致相当,退休人员的全部养老保险收入也应达到其工资的57%左右,而作为养老保险三支柱之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其替代率的上限应为57%。与这一标准相比,未来60%的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似乎过高。
当然这里必须指出,上述推算并未考虑当前个人收入还有相当的部分来自非工资的劳动收入。这部分收入依赖于一定的工作能力但并不反映在工资中,当个人年老丧失特定的工作能力后,这部分收入也将随之消失,因而假设退休后仅工资收入发生变化显然是不准确的。考虑这个因素,替代率的上限水平将上升。如设表1中1998年每个职工有0.2E的非工资劳动收入,则家庭总劳动收入为2.16E,人均劳动收入为0.6835E,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上限上升为68%。但是由于资料缺乏,无法考证非工资劳动收入在个人劳动收入中的确切比重,所以这里的讨论忽略非工资劳动收入的影响。
二、基本养老金的供给
上面我们已从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求角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和退休前生活水平两方面进行讨论,认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应控制在20%-57%之间,60%的目标替代率过高。这里我们再来看看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由于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要受社会的各种因素,诸如: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制度甚至文化背景等的影响,所以这里仅做一个简单的比较。
根据社会保障的一般理论,社会保障的保障水平应该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只有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才能承受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而表2(见表)显示1980年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平均工资替代率也只有45%,显然中国60%的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即使与发达的经合组织成员国相比也显得过高。那么中国相对不发达的经济能否承担较高保障水平的养老保险呢?
高保障水平的养老保险必然需要较大的养老保险资金供给。养老保险替代率作为养老保险制度中一项重要指标,在供款年限、养老基金收益率等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直接决定了供款率的水平,较高的替代率水平必然要求有较高的供款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