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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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燃气配套费收费范围为新增用气户,拆迁房屋重建的,原燃气的供应户数,冲抵新建部分的,免收燃气配套费,新增加部分户数按规定收取。

5、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收取配套费。企业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免收自来水配套费。

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城市建设配套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的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2、燃气和自来水配套费主要用于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

3、收取配套费后,各地区、各部门原制定的各种名目收费和摊派同时废止。

4、经省计委批准集资建设的供气、供水设施,对集体资单位不再收取该项设施的配套费。

5、各种配套费均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分别建帐,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各级不得提留、挪用。

6、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县建委按年度提出计划,由财政按期拨付使用;属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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