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61 0010-2019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豆芽生产卫生规范.doc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化豆芽的生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业化豆芽以筛选后的绿豆、大豆等豆类为原料豆,经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预冷、包装等工序生产的豆芽。
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的每批次豆芽产量不小于50吨,每吨豆芽的生产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500平方米。
3.2洗豆清洗原料豆,以去除虫蛀、破残、畸型、霉变、发芽、未成熟和小颗粒原料豆的过程。
3.3机械控温培育用机械喷淋、自动温湿度监控设备控制温度、湿度,使原料豆发芽的过程。
3.4机械清洗用机械设备对培育后的豆芽进行自动或半自动脱壳清洗的过程。
3.5预冷对清洗后待包装的豆芽进行冷却的过程。
4基本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设置与生产量相适应的工器具清洗场所、洗豆与浸豆车间、机械控温培育车间、机械清洗场所、预冷场所、包装场所、原料仓库和成品冷藏库、检验室等场所。
5厂房和车间5.1设计和布局5.1.1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5.1.2厂房和车间的布局应能防止豆芽加工过程中的交叉污染,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不洁物。
5.2内部建筑结构5.2.1屋顶5.2.1.1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的室内屋顶和顶角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霉或脱落等情形发生。
屋顶若为易于藏污纳垢的结构,宜加设平滑易清扫的天花板;若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室内屋顶应平坦无缝隙。
5.2.1.2车间内平顶式屋顶或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的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建造,若喷涂涂料,应使用防霉、不易脱落且易于清洗的涂料,屋顶弧度的曲率半径不小于3cm。
5.2.1.3蒸汽、水、电等配管不应设置于豆芽暴露的正上方,否则应安装防止灰尘及凝结水掉落的设施。
豆芽爱卫生质量标准
豆芽爱卫生质量标准一、引言作为一种常见的蔬菜,豆芽在我国饮食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营养丰富,成本低廉,备受消费者喜爱。
由于豆芽的生长环境较为特殊且易受到细菌、病毒等污染,因此需要严格的卫生和质量标准来保障其安全食用。
本标准将从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环节入手,制定相应的规范,以确保豆芽的健康与安全。
二、生产标准1. 种子选择生产豆芽所用的豆子应选择优质、无霉变的豆类,不得使用已经发芽的豆子。
经过检验合格的种子才能用于生产。
2. 生产环境豆芽生产厂家应有干净整洁的生产场地和设施,并采取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措施,避免污染。
3. 水源生产过程中用于浸泡和灌溉的水源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确保无污染,避免细菌的传播。
4. 生产工艺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包括浸泡、沥干、发芽、洗涤、沥干等环节,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
5. 产品质量检验对成品豆芽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三、加工标准1. 清洗对收获的豆芽进行充分的清洗,去除泥土和杂质。
2. 分选对豆芽进行分选,去除烂苗、变色苗和异物。
3. 包装采用卫生合格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四、储存标准1. 温度和湿度将豆芽存储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下,避免出现腐败和霉变现象。
2. 防潮防虫采取防潮、防虫措施,避免豆芽受到潮湿和虫害的影响。
3. 有效期管理对豆芽进行有效期管理,及时出库销售,避免过期产品的流入市场。
五、销售标准1. 卫生条件销售点必须保证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避免污染豆芽。
2. 保质期限在销售时,明确标注豆芽的保质期限,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食用。
3. 退换货政策建立合理的退换货政策,对于质量有问题的豆芽进行退换货处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六、总结豆芽作为一种重要的蔬菜,在日常饮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为了保障豆芽产品的卫生质量,制定本标准以指导生产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促进豆芽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生产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地落实本标准,确保豆芽的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环节符合卫生质量标准,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豆芽产品。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列入201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受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委托协议书项目编号SHDBZ2011-003),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为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该标准的制定工作,上海市松江区食品生产监督所、上海市嘉定区食品生产监督所作为标准技术合作单位参与标准的制定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琳、段文锋、陈向荣、张清平、熊薇、高国良、邵晓东。
起草人员负责标准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查阅、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研讨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行业内征求意见和标准送审等。
(二)简要起草过程1、标准任务下达后,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针对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并于2011年12月组建了由上海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松江区食品生产监督所、上海市嘉定区食品生产监督所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小组,由上海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2、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在参照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实地调研了上海市原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开心蔬菜有限公司的豆芽质量状况、行业潜规则、产品分类、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生产工艺、设备、检验等情况,并收集汇总了企业的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了豆芽生产各个过程食品安全控制点和相应的设施、人员、检验等要求,与2012年4月初形成了标准草案。
工作组组织拟向豆芽的生产企业、大专院校、检测机构、食品监管机构的各类专家学者对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的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进行广泛地征求意见。
DBS12 0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
DBS12 001-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DBS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S 12/001—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2014–07–15发布 2014–09–15实施天津市卫生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征、张兵、杨艳蓉、刘世献、崔春明、孙翠环、金正涛、高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绿豆或大豆为原料,工业化豆芽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绿豆或大豆为原料,工业化豆芽的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2556 豆芽卫生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 工业化豆芽以筛选后的绿豆、大豆为原料豆,经洗豆、杀菌、浸泡、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预冷、包装等工序生产的豆芽。
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的每批次豆芽产量不小于50吨,每吨豆芽的生产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3.2 杀菌用规定温度的热水短时间烫豆或以其它方式对原料豆进行杀菌的过程。
3.3 清洗筛选清洗原料豆,以去除虫蛀、破碎、畸型、生霉、发芽、未成熟和小颗粒原料豆的过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公布 “毒豆芽”有望翻身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公布“毒豆芽”有望翻身谷悦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4(0)23
【摘要】近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这份草
稿中,明确规定了6一苄基腺嘌呤、赤霉素、4一氯苯氧乙酸钠和乙烯的残留量标准。
这也意味着:这几种“生物生长调节剂”可以合法用于豆芽生产中。
而此之前,另一份还在使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规定,6-苄基腺嘌呤和赤霉素都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能往豆芽里加,加了就是所
谓“毒豆芽”。
【总页数】1页(P127-127)
【关键词】国家标准;食品安全;豆芽;6-苄基腺嘌呤;食品添加剂;翻身;氯苯氧乙酸钠;物生长调节剂
【作者】谷悦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01.6
【相关文献】
1.青海省首例食品安全案件破获每天几百斤毒豆芽流向市场 [J], 《西宁晚报》
2.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豆芽》正式公布 [J],
3.转基因、毒豆芽等入选2014年度食品安全热点事 [J],
4.豆芽生产出新规:“毒豆芽”有望绝迹饭桌 [J],
5.豆芽添加物有望正名专家:“毒豆芽”叫法很不科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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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芽 标准
前言本标准代替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22556-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范围”的描述;——明确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原料要求”;——修改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微生物限量”;——增加了“污染物限量”;——增加了“真菌毒素限量”;——增加了“农药残留限量”;——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要求;——取消了“包装”的规定;——取消了“标识”的规定;——取消了“贮存及运输”的规定;——取消了“检验方法”的规定;——修改了资料性“附录A 豆芽生产加工卫生导则”;——增加了资料性“附录B 豆芽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灭菌/消毒剂、洗涤剂、生长调节剂的指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绿豆、黄豆、黑豆等种子培育制发成的豆芽产品,不适用于豆芽罐头。
2 术语和定义2.1豆芽绿豆、黄豆、黑豆等豆类种子,以水为栽培基础,经无土、避光培植生长的茎类蔬菜。
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种子应符合GB 2715和/或有关规定。
3.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3.3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3.3.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3.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4农药残留限量、理化指标3.4.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4.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3.5微生物限量对于生食豆芽产品,其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对于即食生鲜果蔬的规定,如表3。
表3 致病菌限量3.6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附录 A(资料性附录)豆芽生产加工卫生导则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对豆芽生产商的种子采购、生产过程、贮存运输等各环节的卫生要求和管理导则。
2 术语和定义GB14881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瓯海区豆芽生产管理技术规范
附件2:瓯海区豆芽生产管理技术规范一、范围本管理技术规范(下称本规范)规定了豆芽生产管理技术规范的定义、生产环境、生产设备、清洁消毒、人员要求、生产技术、产品采收、检验、运输及生产记录。
本规范适用于温州市瓯海区行政区域内豆芽生产。
二、豆芽的定义以黄豆或绿豆为原料,以水为培植基础,利用原料本身的营养成分培育而成的豆芽。
豆芽包括子叶、下胚轴、胚芽和尾根。
三、.生产环境应符合GB 14881要求。
1. 选址与布局厂址应选择交通便利、水源安全充沛,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周围无污染源的地区,建筑物、设备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能够满足质量卫生要求;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生产、存放严格分开,人流与物流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2. 生产条件①应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清洗车间、浸豆车间、培育车间、包装车间及仓库。
②生产车间地面应不渗(吸)水、防滑,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生产车间墙壁、顶棚装修应使用防水、防霉材料。
装修材料应无毒无害。
③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贮存、防蝇、防尘、防鼠、防虫、通风、照明设备。
④有条件的企业附建参观通道(参观通道与生产车间应置玻璃隔离)、锅炉、办公等辅助用房。
车间入口应配备流动水(净水)装置,设盥洗、更衣、鞋靴消毒设施。
⑤生产废弃物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生产设备与豆芽接触的设备、容器及其它工具的材质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并保持清洁卫生。
五、清洁消毒1.企业应建立消毒制度,定期对车间、容器、周转箱及其他工具进行消毒。
消毒剂使用应符合GB 14930.2的要求。
2.洗豆与浸豆车间、培育车间、清洗脱壳预冷车间、自动包装车间、保鲜库、培育容器及周转箱等,应设有专人负责杀菌消毒,每次生产前应清洗干净,地面与墙壁用0.2%漂白粉水溶液(或3.0%石灰水澄清液,或90%的酒精与85%的磷酸按7:3比例混合)进行喷洒,再用洁净水冲洗干净,然后用紫外线灯杀菌消毒。
应及时清理清洗脱壳预冷车间、自动包装车间、保鲜库内豆壳及地面上散落的豆芽,保持地面清洁。
豆芽厂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豆芽厂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豆芽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豆芽厂所有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豆芽厂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责任,确保豆芽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豆芽厂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卫生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豆芽厂应设立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厂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 制定和修订豆芽厂卫生管理制度;3. 组织开展卫生培训和考核;4. 监督检查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5. 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豆芽厂各部门应设立卫生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卫生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1. 负责本部门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2. 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卫生培训;3. 定期检查本部门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向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卫生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生产加工环节卫生管理第九条豆芽生产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
第十条生产加工场所应设置更衣室、洗手间、消毒设施等。
第十一条生产加工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更换工作服、鞋帽,并洗手消毒。
第十二条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保持地面、墙壁、设备等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生产加工原料应新鲜、无污染,储存时应分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生产加工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等条件,确保豆芽生长环境符合要求。
第四章储存运输环节卫生管理第十六条豆芽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
第十七条储存豆芽的容器应清洁、无污染,并采取防潮、防霉措施。
第十八条运输豆芽的车辆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运输豆芽时,应避免阳光直射、雨淋,防止豆芽变质。
北京《豆芽安全卫生要求》强制标准出台
北京《豆芽安全卫生要求》强制标准出台
佚名
【期刊名称】《食品与发酵工业》
【年(卷),期】2006(32)10
【摘要】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已正式出台了北京市地方性强制标准《豆芽安全卫生要求》,这一标准的出台将为“超标”豆芽退出北京市场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总页数】1页(P77-77)
【关键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要求;标准;豆芽;安全;北京市场;地方性【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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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5类食品实行安全准入制/甘肃颁布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北京市出台《蔬菜安全卫生要求》强制性标准 [J],
2.豆芽安全卫生要求 [J], 党国玲;曹红;刘宝平;金瑛;张秀英;聂德刚;马睿
3.北京市首次出台《蔬菜安全卫生要求》7月1日起实施 [J],
4.木器涂装行业出台职业安全健康强制性标准《木器涂装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导读[J],
5.北京《豆芽安全卫生要求》强制标准出台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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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列入201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受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委托协议书项目编号SHDBZ2011-003),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为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该标准的制定工作,上海市松江区食品生产监督所、上海市嘉定区食品生产监督所作为标准技术合作单位参与标准的制定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琳、段文锋、陈向荣、张清平、熊薇、高国良、邵晓东。
起草人员负责标准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查阅、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研讨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行业内征求意见和标准送审等。
(二)简要起草过程1、标准任务下达后,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针对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并于2011年12月组建了由上海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松江区食品生产监督所、上海市嘉定区食品生产监督所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小组,由上海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2、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在参照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实地调研了上海市原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开心蔬菜有限公司的豆芽质量状况、行业潜规则、产品分类、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生产工艺、设备、检验等情况,并收集汇总了企业的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了豆芽生产各个过程食品安全控制点和相应的设施、人员、检验等要求,与2012年4月初形成了标准草案。
工作组组织拟向豆芽的生产企业、大专院校、检测机构、食品监管机构的各类专家学者对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的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进行广泛地征求意见。
豆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豆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豆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绿豆或扁豆为原料,经筛选、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清洗、包装而成的豆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2 大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量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462 绿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2556 豆芽卫生标准LS/T 3113 中国好粮油杂豆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原料要求3.1.1.1 大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发芽率不得低于95%,破烂豆不得超过3%。
3.1.1.2 绿豆:应符合GB/T 10462的规定,发芽率不得低于95%,破烂豆不得超过3%。
3.1.1.3 扁豆:应符合LS/T 3113 的规定,发芽率不得低于95%,破烂豆不得超过3%。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02•【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9〕671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67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们制定了《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有关要求如下:一、做好标准起草工作。
标准起草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保障健康为宗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可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深入调查研究,确保标准严谨,指标设置科学合理。
二、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协作组,确保各项目承担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并充分调动发挥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领域专家的作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打印2019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或购买服务合同,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9年8月20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以下简称秘书处办公室)。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协议书或合同要求,制订工作计划、项目路线图和进度表,确保标准质量和工作进度。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所制定标准文本负全责,确保标准在起草、送审、修改、校对、印刷、解读等各环节准确无误,对于出现差错的,将根据情况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项目承担资格。
委托项目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向秘书处办公室提交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19年8月2日附件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序号项目名称制定/修订承担单位食品产品(2项)1?牛奶蛋白制定国家乳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修订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酒业协会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10项)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GB?8821-2011)修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链球菌素》(GB?1886.231-2016)修订华东理工大学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GB?28303-2012)修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叶黄素》(GB?26405-2011)修订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7?食品添加剂?蓝锭果红制定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8?食品添加剂?爱德万甜制定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9?食品添加剂?5-戊基-3H-呋喃-2-酮制定上海香料研究所10?食品添加剂?(2S,5R)-N-[4-(2-氨基-2-氧代乙基)苯基]-5-甲基-2-(丙基-2-)环己烷甲酰胺制定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11?食品添加剂?5-甲基-2-呋喃甲硫醇制定上海香料研究所12?食品添加剂?6-甲基辛醛制定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大连工业大学,锦州医科大学,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食品相关产品(1项)13?食品接触用硅橡胶材料及制品制定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暨南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生产经营规范(7项)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修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中轻食品工业管理中心15?预防和降低果汁中展青霉素操作规范制定四川大学,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饮料工业协会,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6?罐装食品中锡污染控制规范制定中国罐头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工业协会17?葡萄酒、咖啡和可可中赭曲霉素A污染控制规范制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酒业协会,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18?食品中丙烯酰胺污染控制规范制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19?酒中氨基甲酸乙酯污染控制规范制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酒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江南大学20?食品中铅污染控制规范制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方法与规程(37项)21?化学分析方法验证和确认通则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理化检验方法验证协作组22?微生物学方法验证和确认通则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青岛海关技术中心,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微生物检验方法验证协作组2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方法验证和确认通则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广州海关技术中心,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食品接触材料方法验证协作组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5-2014)修订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师范大学,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科学研究院,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009.123-2014)修订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食品检验所,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锑的测定》(GB?5009.137-2016)修订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5009.16-2014)修订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镍的测定》(GB?5009.138-2017)修订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食品检验所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GB?5009.189-2016)修订广东省食品检验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长春海关技术中心30?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氟迁移量的测定制定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游离酚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46-2016)修订常州海关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江南大学,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纸、纸板及纸制品中荧光增白剂的测定》(GB?31604.47-2016)修订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30-2016)修订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大连海关技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3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异噻唑啉酮类化合物迁移量的测定制定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常州海关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大连海关技术中心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5009.97-2016)修订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GB?22255-2014)修订广东省食品检验所,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青岛海关技术中心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9种抗氧化剂的测定》(GB?5009.32-2016)修订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青岛大学38?食品中胭脂红酸(胭脂虫红)的测定制定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39?食品中抗坏血酸棕榈酸酯的测定制定青岛海关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长春海关技术中心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5009.26-2016)修订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5-2016)修订北京海关技术中心,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5009.168-2016)修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GB?5009.2-2016)修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驻马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5009.9-2016)修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5009.225-2016)修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中国酒业协会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左旋肉碱的测定》(GB?29989-2013)修订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技学会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C的测定》(GB?5413.18-2010)修订青岛海关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青岛大学,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技学会48?食品中双酚A、双酚F和双酚S的测定制定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含量的测定》(GB?5009.191-2016)修订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武汉市食品化妆品检验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4-2016)修订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克罗诺杆菌属(阪崎肠杆菌)检验》(GB?4789.40-2016)修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52?动物性水产品中颚口线虫的鉴定制定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寄生虫检验方法协作组53?动物性水产品中异尖线虫的鉴定制定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寄生虫检验方法协作组54?动物性水产品中管圆线虫的鉴定制定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寄生虫检验方法协作组55?动物性水产品中华支睾吸虫的鉴定制定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寄生虫检验方法协作组56?动物性水产品中并殖吸虫的鉴定制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寄生虫检验方法协作组57?动物性水产品中曼氏迭宫绦虫裂头蚴的鉴定制定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寄生虫检验方法协作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豆芽是一种常见的食材,是大豆、绿豆、黄豆等豆类种子在一定条件下发芽而成的嫩苗。
豆芽富含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具有清热解毒、生津止渴、健脾开胃等功效,深受人们喜爱。
然而,由于豆芽的生长环境及加工过程容易受到细菌、霉菌等污染,因此对豆芽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豆芽的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豆芽的生产、加工、储存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
首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豆芽的生产环节进行了规范。
豆芽的生产应选择洁净、通风良好的场地,保持生产设施的清洁卫生。
在种植和发芽过程中,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种子,并采取适当的温湿度控制措施,防止细菌、霉菌的滋生。
此外,对生产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豆芽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其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豆芽的加工过程进行了规范。
在豆芽的清洗、烫煮、包装等加工环节中,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保持加工设施的清洁卫生,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水源和食品添加剂,避免污染豆芽。
同时,对加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强化对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督,确保豆芽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豆芽的储存和运输环节也进行了规范。
豆芽的储存环节应选择通风干燥、干净卫生的环境,避免受潮、发霉。
在豆芽的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包装方式,防止外界污染,确保豆芽的食品安全。
总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保障豆芽的食品安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对豆芽的生产、加工、储存等环节进行了全面监管。
只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强对豆芽的质量监控和食品安全管理,才能保证消费者食用豆芽时的健康和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豆芽时也应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购买到的豆芽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同时,消费者在食用豆芽时应充分烹饪,避免生吃,以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豆芽的生产、加工、储存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为保障豆芽的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豆芽爱卫生质量标准
豆芽爱卫生质量标准豆芽是一种常见的蔬菜,受到很多人的喜爱。
由于豆芽易受污染,其卫生质量标准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份关于豆芽爱卫生质量标准的2000字内容:第一部分:豆芽的重要性和卫生问题豆芽是以黄豆、绿豆等为原料,通过发芽或发酵而成的食品。
它富含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是一种营养丰富、口感爽脆的食材,备受人们喜爱。
由于豆芽生长过程中处于高温、高湿的环境中,易受污染。
如果在生产、加工、存储和销售环节中卫生管理不善,豆芽可能遭受细菌、霉菌、寄生虫等微生物的污染,从而给消费者健康造成威胁。
第二部分:豆芽卫生质量标准的重要性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食用安全,制定豆芽卫生质量标准至关重要。
豆芽卫生质量标准将展现豆芽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标准,规范豆芽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和控制措施,为食品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
第三部分:豆芽卫生质量标准的制定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豆芽卫生质量标准应遵循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
2. 卫生管理原则:豆芽生产加工环节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生产流程中的卫生安全可控。
3. 技术标准原则:制定豆芽卫生质量标准应结合国际标准及行业技术实践,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指标和标准。
4. 客观公正原则:豆芽卫生质量标准的制定应客观公正,不受任何经济或政治因素的影响。
第四部分:豆芽卫生质量标准的内容和指标1. 原料质量:所选用的黄豆或绿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霉变、变质或有害物质超标的原料。
2. 生产加工环境卫生:豆芽生产加工场所应具备合格的卫生条件,厂房、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持清洁卫生。
3. 生产流程管理:严格控制豆芽生产流程中的温度、湿度等生长环境参数,避免细菌、霉菌等微生物的滋生和传播。
4. 检测检验标准:对豆芽产品进行微生物检测,包括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霉菌和酵母菌等指标,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第五部分:豆芽卫生质量标准的执行和监督1.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豆芽卫生质量标准执行和监督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定。
豆芽超标_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豆芽超标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豆芽超标主要指豆芽中的亚硝酸盐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危害。
针对豆芽超标问题,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探讨豆芽超标适用法律,以期为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者提供参考。
二、豆芽超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食品安全进行了全面规范。
其中,第四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事故处置”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事故处置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规范。
其中,第五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各环节的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了细化。
其中,第四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事故处置”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事故处置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4. 《豆芽生产技术规范》《豆芽生产技术规范》是针对豆芽生产环节的技术规范,对豆芽生产过程中的农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生产环境、生产过程、产品检测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该规范要求豆芽生产者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豆芽质量安全。
三、豆芽超标适用法律分析1. 豆芽超标行为的认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3)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4)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5)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6)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7)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8)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9)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包装、运输、储存食品、食品添加剂;(10)生产经营虚假标注食品生产地、原料来源等信息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2)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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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61 0010-2019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豆芽生产卫生规范DBS61/0010—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豆芽生产卫生规范2016–06–01发布2016–07–01实施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那么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西安爱菊粮油工业集团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西安爱菊粮油工业集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尉蕊仙、贾合义、杨晓霁、高璐斐、张樱、范保刚、徐巧珑、呼延传波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豆芽生产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豆芽生产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和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备与设施、卫生管理、原料和包装材料要求、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检验、贮存、运输、产品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记录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化豆芽生产的专项卫生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352 大豆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那么GB96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刚制品GB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10462 绿豆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GB1493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GB22556 豆芽卫生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生育计划委员会2018年第11号公告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豆芽以大豆、绿豆等豆类为原料,以水为培植基础,利用原料本身的营养成分培育而成的豆芽。
豆芽包括子叶、下胚轴、胚芽和尾根。
3.2工业化豆芽以筛选的大豆、绿豆等豆类为原料,经洗豆、杀菌、浸泡、控温培育、清洗、预冷、包装等工序生产的豆芽。
3.3洗豆用清水清洗豆子,剔去虫蛀、破残、畸形、霉变、发芽的颗粒以及特小或瘪粒、未成熟颗粒、泥沙及杂质的过程。
3.4杀菌用规定温度的热水短时间烫豆或采取其它方式杀菌的过程。
3.5浸泡在适宜的容器内,在豆子和水比例合理的情况下浸泡一定时间。
3.6培育定期浇灌或喷淋,控制温度、湿度,使原料豆发芽的过程。
3.7清洗用机械设备对培育后的豆芽采取一定方式进行脱壳清洗的过程。
3.8预冷对清洗后待包装的豆芽经0℃的水进行冷却的过程。
3.9包装采用自动或半自动包装生产线进行定量包装。
4选址和厂区环境4.1选址与布局厂址应选择交通便利、水源安全充沛,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周围无污染源的地区,建筑物、设备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能够满足质量卫生要求;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生产、存放严格分开,人流与物流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4.2厂区环境应考虑厂区环境给豆芽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厂区应合理布局,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隔离或分离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5厂房和车间5.1设计和布局5.1.1新建、扩建、改建豆芽加工项目,应按照豆芽生产工艺特性及GB14881中4.1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5.1.2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及布局应符合GB14881中4.3规定并满足豆芽生产卫生操作要求,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生产、存放应严格分开,人流与物流分开,避免豆芽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5.1.3厂房和车间按豆芽生产特点,应设置与生产量相适应的工器具清洗场所、洗豆与浸豆车间、机械控温培育车间、机械清洗场所、预冷场所、包装场所、原料仓库和成品冷藏库、检验室等场所。
5.1.4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分隔。
5.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5.2.1内部结构建筑内部结构应符合GB14881中4.5的规定且易于维护、清洁或消毒。
应采用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
5.2.2屋顶5.2.2.1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的室内屋顶和顶角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霉或脱落等情形发生。
屋顶假设为易于藏污纳垢的结构,宜加设平滑易清扫的天花板;假设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室内屋顶应平坦无缝隙。
5.2.2.2车间内平顶式屋顶或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的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建造,假设直接在屋顶内层喷涂涂料,应使用无霉、不易脱落且易于清洗的涂料。
5.2.2.3蒸汽、水、电等管道不应设置于豆芽暴露的正上方,否那么应安装防止灰尘及凝结水掉落的设施。
5.2.3墙壁应符合GB14881中 4.2.3规定且使用无毒、无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构造。
5.2.4门窗5.2.4.1应使用光滑、防吸附的材料,并且易于清洗和消毒。
5.2.4.2生产车间和贮存场所的门、窗应装配严密,应配备防尘、防动物及其他虫害的设施,并便于清洁。
5.2.5地面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透水的材料建造,且须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易于清洗和消毒,生产车间地面应光滑平整且具有1.0%-2.0%的坡度,应设有独立的排水道以易于排水。
6设施与设备设施与设备应符合GB14881中第5章规定。
6.1设施6.1.1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成品冷藏库,并设有温度监控装置,冷藏温度控制在2℃-6℃。
6.1.2工厂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具备满足生产过程和成品检验的检测设备。
6.2设备6.2.1豆芽生产必备的生产设备包括原料处理设备、培育设备〔培育箱、培育室、自动喷淋装置、自动温湿度监控设备〕、机械清洗设备〔自动或半自动清洗脱壳装置〕、包装设备等。
6.2.2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豆芽产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和容器等应符合GB14881、GB9684、GB9688的规定。
6.2.3应建立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计划,定期检修,每次生产前应检查机械化喷淋、自动化温湿度监控等设备是否运行正常,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及可能受影响的产品批次。
6.2.4用于测定、控制、记录的监控设备,如称量设备、温湿度计等,应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
7卫生管理7.1卫生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GB14881第6章要求制定豆芽生产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应建立清洁、消毒管理制定,定期对生产车间、设施、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洁、消毒。
确保豆芽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等清洁卫生。
使用的清洗、消毒剂需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消毒剂残留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7.2厂房及设施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
容器、周转箱、工具等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确保洁净无污染。
消毒剂残留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规定。
7.3清洁和消毒7.3.1应建立清洁和消毒制度,定期对车间、容器、周转箱及其他工具进行消毒,确保豆芽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等清洁卫生。
使用的清洗、消毒剂需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并符合GB14930.1和GB14930.2的要求,并建立清洁和消毒记录〔如清洗剂和消毒剂品种、清洗和消毒时间、浓度、对象等〕。
用于清洁和消毒的设备应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7.3.2应设专人负责生产车间、设施、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杀菌消毒工作,生产每批次产品前要对车间进行清洗,地面与墙面采用0.2%漂白粉水溶液〔或3.0%石灰水澄清液,或90%的酒精与85%的磷酸按7:3比例混合〕进行喷洒后,用洁净水冲洗干净,然后用紫外灯杀菌消毒。
7.3.3培育容器使用前先用二氧化氯或次氯酸钠水溶液〔或石灰水澄清液〕等手段进行喷洒,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然后用紫外灯杀菌消毒。
7.3.4塑料周转箱使用前先用二氧化氯或次氯酸钠水溶液〔或石灰水澄清液〕等手段进行喷洒,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晾干备用。
7.4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中6.3的规定。
7.4.1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事生产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进入生产加工场所前应整理个人卫生。
同时来访者进入生产加工场所应遵守对生产人员的卫生要求。
7.4.2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未治愈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豆芽生产经营。
7.4.3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更换工作服、鞋、帽等,用流动水洗手消毒,不得戴外露饰物。
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换鞋或带鞋套及工作帽设施。
缓冲区应设置消毒池,池内放置0.2%次氯酸钠水溶液对进出人员的鞋靴进行消毒。
8原料和包装材料要求8.1一般要求原料和包装材料应符合GB14881中7.2、7.4的规定,且要建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原料和包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不得将任何危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添加或带入到豆芽产品中。
8.2原料8.2.1原料存放应按不同的品种,离地、离墙分类堆放,不得露天堆放。
原料的使用应遵照“先进先出”的原那么,使用过程中随时检查,防止变质情况发生。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及供货商管理制度。
8.2.2原料豆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8.2.3黄豆应符合GB1352要求。
发芽率不得低于95%,破烂豆不得超过3%。
8.2.4绿豆应符合GB/T10462要求。
发芽率不得低于95%,破烂豆不得超过3%。
8.2.4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8.3包装材料8.4.1包装材料应整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
8.4.2包装材料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清洁的仓库内。
9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9.1生产过程安全控制总要求9.1.1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应符合GB14881第8章的规定。
9.1.2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等化学药剂以及不符合GB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9.1.3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豆芽接触的设备等工具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9.1.4鼓励企业采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
9.2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控制按照GB14881中8.2、8.3、8.4的规定和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豆芽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对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