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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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芙政办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芙政办发〔2014〕43号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驻区垂直管理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9日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版)为认真组织实施《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芙蓉发〔2013〕11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1、组织机构:成立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相关领导任正、副组长,区政府办、发改局、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商务旅游局、文体新局、审计局、工信局、统计局、CBD办、金融办和各街道(园、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发改局,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综合审核组,由发改局牵头,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为组成单位。

2、工作职责: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向区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工作,提请审议批准有关重大事项;负责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考核考评、组织协调、综合汇总;负责年终总结表彰工作的筹备。

综合审核组负责对奖励申报对象的申报指标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报领导小组复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相关奖励项目的考核与初审工作,协助做好年终总结表彰的相关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19•【字号】长政办发[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十九日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

第三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

第八条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3•【字号】长政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二)严格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要根据相关的城乡建设规划技术标准确定不同类型、规模的城镇及村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乡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

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新建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论证,分析流量,节约用地;道路绿化要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合理安排绿化量。

要按照公交优先原则,大力发展综合交通、立体交通模式,提高道路交通用地强度,节约道路用地面积。

要把社区服务单元和城市行政管理单元合二为一,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将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园、市政、商业、社区管理等公用设施综合一体化。

对因城市建设确实需要对已出让用地的面积进行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补偿土地,应以经济方式予以补偿。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5.27
•【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施行日期】2017.05.2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2017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文浩
2017年5月27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向各区县(市)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对本部门下放的权限加强跟踪指导,明确授权范围,组织承接权限的相关区县(市)、园区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管机
制,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园区管委会要依法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落实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审批流程,动态公示信息,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用得好;市、县两级审改办要会同监察部门、政府督查室对下放权限的落实情况跟踪评估,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放权决定落到实处。

附件:1.长沙市人民政府下放到区县(市)和园区的行政职权目录(共79项) 2.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步下放到园区的行政职权目录(共10项)
附件1:
附件2
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步下放到园区的行政职权目录(共10项)。

长沙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长沙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长沙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工业园区建设与管理,促进工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内各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园区建设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利用、绿色环保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标准厂房定义第四条标准厂房是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为入园企业提供标准化生产场所的工业建筑。

第五条标准厂房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规范,满足工业生产对结构安全、环保、消防、通风等基本要求。

第三章建设规划与布局第六条园区建设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确保规划与产业定位相适应。

第七条园区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域,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八条园区内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应统筹规划,满足企业生产运营需要。

第四章投资与建设要求第九条园区建设投资应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条园区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方发展规划,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按照园区建设规划和项目审定要求,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约定履行投资责任。

第五章用地保障与出让第十二条园区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园区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园区用地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拍挂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第十四条用地出让应明确规划条件、土地使用年限、建设标准等要求,确保用地合法合规使用。

第六章设施建设与运营第十五条园区应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园区承载能力。

第十六条园区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机制,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七条园区应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与联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七章项目审定与监管第十八条园区项目审定应遵循市场规律,确保项目质量。

第十九条对已入园项目应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

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5.12施行日期2006.05.12文号长政办发[2006]12号主题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化进程,规范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改制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扶持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国有资产处置(一)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必须在做好各项改制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以确保在评估有效期内完成资产处置有关工作。

评估基准日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查,市国资委审定。

企业根据需要对其整体资产先进行预评估,在预评估中如发现可能出现的影响资产价值变动的重大情况,应事先报告市国资委。

凡已进入改制程序且已对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和合规性审核或备案但尚未完成改制的企业,其超过资产评估有效期需要展期一年以内的,须在中介机构出具资产状况无重大调整变化的书面说明后,由企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资委据此出具书面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市属集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市企改办签署意见。

凡超过评估有效期一年以上或在展期内出现资产变动较大情况的,一般需重新评估。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3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3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切实加强监管,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市政府令第 13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总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进、健康发展”的总原则,坚持“责权利统一”“谁审批、谁负责”“放管结合”的总要求,促进工业园区工业地产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条工业地产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中,按照相关政策,为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平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使用的载体,包括工业制造多层及高层标准厂房、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

工业地产项目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第三条各园区应建立健全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所辖范围工业地产项目确认和运营管控工作;出具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对区域内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招商、运营等进行服务和监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园区出具的长沙市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工业地产项目审核必须在符合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长沙市工业发展规划和工业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等基础上,结合各园区主导和特色产业的功能定位及已有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现状等因素,形成布局合理、特点鲜明、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工业地产发展格局。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工业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动产业招商,促进全市工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发展,现就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界定本意见所适用的标准厂房是指在我市工业园区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设计、集中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工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企业用于工业生产经营。

标准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型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二、项目立项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立项,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按允许类项目备案。

三、建设要求(一)开发业主。

原则上应为市属产业投资公司、各县(城区)和园区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或招商引资引进的各类企业。

(二)建设规模。

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15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控制指标。

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镇)规划要求。

高新区、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和城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县域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

建筑密度应大于30%,绿地率不超过20%。

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层数不得低于3层或高度不低于12米。

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建造综合物流及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大量工业企业被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腾出的工业企业场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

但一些重污染企业遗留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35号)提出的“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要求,为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查被污染场地。

地方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制订本地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业、经济、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以已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的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且原有场地拟再开发利用的以及本地区其他重点监管工业企业为对象,组织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掌握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基本情况,排查被污染场地(包括潜在被污染场地),建立被污染场地数据库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共享信息。

二、合理规划被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

天发[2011]13号《关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天发[2011]13号《关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经济率先发展、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依据省、市相关经济和财税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1.扶植或奖励对象为天心区辖区内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企业要求税收关系必须在我区。

2.创优创新奖中对建安企业创优质工程的奖励仅要求建安企业对区级税收产生贡献,不限定税收关系和行政归属。

3.企业入驻奖奖励范围为区域内新注册的企业,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

二、纳税贡献奖1.纳税大户奖: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1000万元以上的,建安企业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500万元以上的,按2%给予奖励;其他企业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

2.税收增长奖: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安企业以外,本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50万元以上,且本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较上年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按区级所得增量部分给予10%的奖励,其中文化企业按区级所得增量部分给予50%的奖励。

三、企业入驻奖1.金融企业(含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企业)入驻奖:(1)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企业,形成营业税后,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若奖励金额高于受奖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区级所得,可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奖金以当年实缴税收区级所得为上限。

(2)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按每年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年度租房补贴金额最多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区级所得的50%。

租金补贴期内购买自用经营用房的,按购房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同时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金额)。

(3)入驻金融企业高管工薪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自企业入驻起由区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2.总部企业入驻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及国内100强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湘建规[2006]20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规划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1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以下简称“公告牌”)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研究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O八年六月三日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公告牌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设计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相邻用地和建筑情况等。

二、公告牌由我局委托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监制。

监制是指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公告牌设计图样中的公示内容进行校核,不收取费用。

三、公告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确定。

我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设计、制作、安装单位,不干预收费标准。

四、公告牌的规格符合以下标准(一)自用房:规格2×3.5m2×3m1.3×2.2m1.0×1.6m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面积15000M2以上10000-15000M2以上5000-10000M2以上5000M2以下(二)商品房:规格2×3.5m2×3m1.4×2m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面积10000M2以上5000-10000M2以上5000M2以上(三)特殊规格: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园区政策汇编(三)

园区政策汇编(三)

园区政策汇编(三)
严格控制项目用地量
要积极抓好土地的投入产业分析,本着节约土地、高效利用土地的原则,从紧控制项目用地量,工业项目用地按投资强度、容积率、产出效益等核定项目土地供应量。

其投资强度,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各工业园区项目用地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其他地区工业项目用地不得低于80万元/亩。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园区)用地管理的紧急函》长国土资函[2003]100号
严格依法利用土地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严格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批土地。

对土地的转用、征用和土地的开发(含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依法进行。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圈占、开发集体土地,用作非农业建设。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园区)用地管理的紧急函》长国土资函[2003]100号
规范土地招商和引导园区用地
加强招商项目的可研论证与统一包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要提前主动服务,审核土地招商有关条款。

工业项目按产业属性入“两区六园”,以合理的项目预期效益、税收情况决定项目取舍,进入依法批准的园区的工业项目可实行土地年租金制,其出让金契税按规定比例返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长政发[2003]9号。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

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

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4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结构相比,大类未变,中类、小类结合长沙实际有所调整。

3.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

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4]1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4]1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4〕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7日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为大力发展企业研发中心,加速集聚创新资源,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促进长沙科教资源优势向生产力优势转化,强化实施“产业倍增”的科技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实施对象是在长沙新建的以企业为主体、与产业技术创新相关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等机构,一般应有健全的管理运行机制和财务核算制度、必要的研发经费和稳定经费来源(每年200万元以上)、较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较高研发水平的研发团队(20人以上)以及较强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转化能力。

第三条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等部门每年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研发项目、公共平台、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和高端人才激励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同一研发中心的奖励或补助不重复交叉安排。

第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优先保障各类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用地,鼓励企业研发中心入驻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工业园区给予适当支持。

与生产型企业一并建设的研发中心,其建设用地可按工业配套用地一并挂牌出让;对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大型的企业研发中心,其建设用地按住宅类用地挂牌出让,由园区管委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开发园区低效用地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1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开发园区低效用地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1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开发园区低效用地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开发园区低效用地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开发园区低效用地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6日长沙市开发园区低效用地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提高开发园区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开发园区用地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经依法批准的开发园区在其实际管辖范围内的低效用地再开发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效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条件(以下称约定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或虽按约定条件开发建设,但比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主要地类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函〔2013〕191号)等政策规定,土地利用现状仍有调整盘活和提升利用空间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约定条件是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设定的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用地比例、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7项指标值。

约定条件所涉及各项指标数据统计由该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负责汇总并审核确认后提供。

长沙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研究

长沙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研究

长沙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研究摘要:本文以长沙工业园区为研究对象,阐述了长沙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现状、主要监管措施以及成效,深刻剖析了长沙工业园区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长沙工业园区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期望对提升长沙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效能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工业园区;安全监管;工业园区作为经济发展的主战场,在稳就业、稳增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由于土地价格低、产业扶持政策优、配套设施完善,工业园区已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聚集地。

近年来,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体制进一步理顺,但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暴露出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触角不到位、措施不实、监管效能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等诸多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发展任重道远。

1 长沙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现状1.1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情况近年来,工业园区加大了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制定出台工业园区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和规定,从体制上保障安全监管,使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其次,明确党政干部责任出台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制度》,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制定了安全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1.2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情况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改革意见后,湖南省委、省政府,长沙市委、市政府市先后制定了相关管理政策和办法,要求完善地方监管体系,厘清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执法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市、县两级执法人员,将执法力量充实到乡镇(街道)一线,将安全生产监管重心前移。

明确要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以履行及监管职责,做到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通过对长沙市16个省级以上园区研究分析,除长沙高新区实行派驻制外,其余园区实际运行中依托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未明确应急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在实际监管的机制体制与国家顶层设计还有很大的差距。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长住建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长住建发[2012]158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城乡建设局(住建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为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进一步明晰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理顺层级管理关系,按照属地管理和简政放权原则,完善我市城区住房和建设行政分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制。

经研究,决定将调整后的《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一、明确职权范围的基本原则1、充分对接的原则。

根据《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3号)的内容,与区城乡建设、住房等工作职责相衔接。

2、认真完善的原则。

充分考虑各区住房和建设管理的具体现状和承受能力,对市、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具体性工作进行全面了解、全面覆盖。

3、同步授权的原则。

对于行政许可事项所附属的相应条件同步进行明确,以确定设计与施工、质量与安全、住房与物业等管理职能上的一致性。

4、责权相随的原则。

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促使各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区建设管理工作职权范围(一)勘察设计市场职权范围1、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工程,以及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工程;2、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二次装饰装修工程;3、雨花区、开福区在以下范围内先行试点:(1)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生活(产)安置房工程中单体类型为二类高层及以下的商业和居住建筑以及配套的学校、幼儿园;低(多)层住宅;(2)行政区域范围内乡镇、村建设的二类高层及以下的建筑项目;(3)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园区内的小型工业厂房;(4)行政区域范围内上述条款(1)-(3)项目中的挡土墙和基坑支护建设项目。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 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 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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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
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确保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长沙市行政区域的工业园区内,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标准厂房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配套用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三条标准厂房建设在遵循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园区产业布局和功能区划分,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不得调整标准厂房规划指标,不得改变标准厂房用地性质及房屋结构,不得出让标准厂房中的仓储和配套用房。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新建标准厂房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5000平方米,项目容积率在2.0-7.0之间,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与标准厂房配套的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标准厂房内给排水、供电、供气、排污等设施建设,要能够按入驻企业需求单独计费,并提供相应票据。

第五条工信、建设、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手续、主动服务,按照“合理规划、相对集中、集约用地、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的原则,以联席会议方式对标准厂房项目进行前期调研。

(一)严格前置调查。

在项目招商阶段,标准厂房投资建设主体向工业园区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召集建设、财政、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举行联席会议对项目予以审定,并出具《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建设、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根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二)优化规划布局。

标准厂房建设应集中在全市各工业园区内,着力推进标准厂房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工业园区以外原则上不允许建设标准厂房。

(三)强化用地保障。

标准厂房用地实行优先供应、优先保障。

标准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按“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

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的土地性质和用途。

(四)创新建设模式。

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大力吸引各类具备开发资质的投资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

对标准厂房内绿化、卫生、治安等推行“谁受益、谁负责”的自持物业管理。

(五)简化验收手续。

标准厂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标准厂房的特殊性进行验收,确保项目验收程序到位、手续简化。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厂房的监督管理,确保标准厂房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满足行业和功能需求。

园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标准厂房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政策保障
第七条对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的企业,建设工程报建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出42元/平方米的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园区补助企业,县(市)按当地工业厂房实际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对生产型企业(含研发)购买标准厂房,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九条凡租赁标准厂房的创业富民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各工业园区还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制定鼓励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各工业园区对标准厂房报批实行代办制度,统一协调、统一办理、限时办结,为标准厂房建设和企业入驻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各工业园区应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和“两型企业”建设要求,结合园区自身产业定位,规范企业入驻标准。

第十二条将标准厂房建设、使用、推广工作纳入工业园区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工业园区申请资金扶持和用地指标的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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