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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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监督体系
经过解放以后四十多年的探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社会主义的监督体系。这套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主要可以分为两大部分:执政党的自我监督和党外监督。
执政党的自我监督即是通常所说的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是随着现代意义的政党的出现而出现的,是相对于党外的各种监督而言的。党内监督是政党的一种内部自我约束机制的总称。
执政党除了内部监督外,还需要有来自外部力量的监督。党的外部监督就是非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党实行的异体监督。党外监督比党内监督更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包括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从形式上看,我国现行监督体系是较为系统和全面的。但是仍然有不足。表现在:一是各种监督形式未能在整体上协调互动,形成合力,条块之间,缺乏相互衔接,不同监督形式尚未形成有机整体;二是各种监督形式的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限以及监督活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还缺乏精细填密的具体规范;三是一些监督主体的监督权限过小,对监督对象构不成强有力的外部约束。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微观监督多,宏观监督
少。往往只注重具体的人和事,忽视事关全局的决策监督和执行党的大政方针的监督。对个人监督多,对组织监督少,在一些地方,“组织”成了个别违纪者的挡箭牌,只要打出“组织决定”、“集体负责”的牌子就很难追究责任。对下级监督多,对同级和上级监督少。尤其是对上级领导者的监督,效果甚差。所以,现行监督体系所产生的监督力度还不够,还不足以制遏腐败。我们的任务,不是重构一个监督体系,而是在现行监督体系基础上加以改进和完善,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和功能,即在健全监督机制上下功夫。
健全的监督机制表现为:(1)将党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专门机构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形成一个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及其各环节的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并发挥整体效能,防止出现监督空白;(2)监督主体具有相应的权力,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都有进行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3)监督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