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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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龙学银
政管学院2012级行政管理专业四川宜宾 xxxxxxx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行政监督范围和行政权力不断扩大,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在行政管理中的不通畅、腐败等现象逐渐凸显,同时对我国政府的行政监督能力要求更高。因此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也能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论述了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从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加强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提高行政监督行为的透明度,以及提高行政监督的思想觉悟等完善行政监督体系的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监督;行政权力;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在广义上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是国家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的有力保证;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强化并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国情的行政监督体系,并在不断地实践和改革过程中,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在形式上是较为系统和全面的,在实践中保障了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我国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但是,行政监督体系在发挥重大监督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弊端,给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因此,研究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现状
(一)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
我国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监督体系指各行政监督方式构成的行政监督机构的总称。我国现行行政
监督体系包含六方面的内容,即执政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公民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我国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是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对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作用,保护国家、社会、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法制化造就优秀政务家和公务人员。通过行政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总体来说,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基本形成了行政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监督于一体的较为全面和完整的监督体系。但不可否认,我国行政监督体系起步较晚,监督体系庞杂,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而且行政管理中的不通畅、腐败等现象逐渐凸显,这些现象正表明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缺陷与不足,具体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监督体系不健全
(1)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在行政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的监督主体。然而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政府的监督同时也对党的监督,而我国宪法规定党对权力机关的领导,却没有规定权力机关可以监督执政党的活动。因此,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政府行政的监督虽在法律地位上很高而实际监督地位较低,监督效果自然不明显。
(2)在现行的权力监督体系中,外部约束对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很弱,靠领导干部的自律、道德素养发挥着关键作用。地方党政正职领导与副职领导之间,书记与常委、委员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很难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中批评和自我批评来进行同级监督。通常权威性的监督体系是自上而下的。以群众监督为例,群众是国家赋予的一种民主权利,对监督客体的违法失职行为只能通过有关向监督客体的上级或同级部门信访、写检举信、投诉控告或通过网络媒体报纸舆论的压力实施,使群众监督有监督权力却无法监督的地位。所以对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应当具有直接对监督客体的违法、渎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追究责任的权力。这就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上给予保障,使广大群众监督有法可依,有了法律作后盾,人民群众才能勇于积极监督。公正、公平、公开是监督的前提,监督的保证是知情,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应该有法律依据。
(3)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组织机构呈现多元化。监督机构多、主体多、渠道
方式多是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享有的优点。但如果这些监督组织机构不能够整合,就难以发挥这种优越性。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各个监督部门职责没有分清,权责相互交差。致使整个监督体系缺乏领头羊,导致各部门之间信息渠道不通,之间没有彻底沟通,推来推去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部分无人监督的空白区域。这就使行政监督机构的威信在群众中大打折扣,削弱了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
2.行政监督力度不强
(1)监督权利结构不均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的这种独立地位却经常受到挑战,过分强大的行政权力与相对弱小的监督权力之间存在着不合理的结构,使监督者无法有效发挥监督功能。在司法权的独立性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况下,行政监督力度就下降了。在我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设置在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机关,受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内部监督机构往往难以从宏观上实现监督,从而使监督陷于一种两难境地,严重制约了监督机构的职能发挥。
(2)行政监督形式与内容单一化也是造成行政监督不强的重要因素。由于缺乏有效的全程监督,对于行政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只有将三者全方位有机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监督的重点放在事后监督,经常是问题已经发生,并且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才开始进行查处,这就忽略了事前监督的预防功能和事中监督的调控功能,使监督工作陷入消极被动的局面。另外,在监督内容方面,我国的行政监督比较注重违规行为,而忽视对非违规行为的制约。因此,容易造成腐败和权力的滥用,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3)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中的内、外部监督主体间的关系复杂,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权限、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范围等问题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界定不明确、分工不具体现象。各监督主体彼此之间又缺乏有效的联系和沟通,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政,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有力、运行有效的有机整体。
3.行政监督渠道不畅通
在我国,由于行政活动的公开化程度不高,造成了政务公开的缺失,而政务公开和透明正是行政监督的前提,由此就导致了监督信息的不平等、渠道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