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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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规范“医、患、保”三方行为,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我院特制定本制度,并督促我院医保医师严格执行:
一、医保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不得违反医疗常规及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拒收、推诿参保人员,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服务。
二、医保医师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
三、医保处方必须由医保医师开具,不具备医保医师资格的医生开具的处方,其费用收费处不予结算。
四、医保医师在开具处方中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五、医保处方限量规定,急诊患者每张处方量不超过1日用量。普通处方量不超过3天用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用量,指定慢性病不超过30天用量。
六、医保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做到因病施治,杜绝大处方、人情方,少用或不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等,因病情确需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等,医保医师应事先征得患者或亲属同意并签字。签字材料应随病历存档备查。
七、医保医师在为医保门诊病人诊治时,必须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的识别,如其他人员代办则需由代办人员提供患者本人行动不便的有效诊断证明后,医保医师才可按照患者本人的门诊就诊手册及以往的开药记录开具药品。
八、医保医师为患者所写病历时应如实写清患者的病因和病情,开具药品要严格符合药品的适应症。
九、医保医师要加强对医保病人的入院宣教和管理,严禁医保病人升级住院、空挂床位。
十、医保医师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医保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带药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符合出院条件的医保病人拒绝出院的,医保医师应自通知其出院次日起,按自费病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十一、医保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住院病人到门诊缴纳医疗费用,同时禁止医保病人在住院期间使用小处方和无指征用药、检查等。
北京马应龙长青肛肠医院
医保办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