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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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19〕129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19〕129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19〕129号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三资”财务监督管理,现就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成立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二、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村(居)委会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分账管理。

三、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

村(居)委会财务可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

四、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集体经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务活动。

村(居)委会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日常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相关的财务活动。

五、村社分账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按现有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关系由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建账核算。

村(居)委会财务会计维持现有乡镇委托代理关系。

六、每个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只能在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七、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可以暂不分账,维持目前财务管理方式。

已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均应实行村社分账。

八、行政村的组一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参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0月25日——结束——。

福建省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福建省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 福建 省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 财 务 公 开 民主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在 全 省范 围 内进 一 步 规 范 村 级 财 务 公 开 和 民 主管理 的工 作 ;2 0 0 1 年 3月 1 1 3 起施行 《 福建 省村
置不合理 、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日益成 为人们关
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全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进一 步规范 化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2 0 0 3年 1 O月 ,印发 了 《 福 建 省村 集 体 财 务 管 理 暂行 规定 》,对 村 集 体
财务 的管 理 、审计 监督 、财 务 公 开等 方 面 进行 具 体 的规 定 。2 0 0 4年 1 月 7 日,上 级下发 《 关 于推动 农 村集 体 财 务 管 理 和 监 督 经 常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的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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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i a n P r o v i n c e , a n d p u t f o r w a r d s o m e s t r a t e g i e s nd a s u g g e s t i o n s t o s t r e n g t h e n a n d s t a n d a r d i z e t h e i f n a n c i a l m a n a g e m e n t i n 1 " 1 1 一 r a l a r e a s o f F u j i a n P r o v i n c e .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效益,保障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共。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及相关制度的建立。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一节收入的来源和管理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收入、经济组织利润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养老保险补贴收入等。

收入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收入的管理要求收入的实时记账、明细账目记录、收入的核对和审核。

第六条收入的使用要按照经验分配、合理支配的原则进行,不能过度消费或挥霍。

第二节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的收入要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要完整、准确地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报送给有关部门审核。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一节支出的管理原则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的支出应按照正当合法、务实务虚的原则进行,不得违法用途或超出预算。

第十一条支出的管理要符合财务控制标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节支出授权和审批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的支出分为一般支出和特殊支出,一般支出由财务部门授权,特殊支出需要经过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支出的资金来源要明确,必须从合法合规的途径进行支付。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一节集体资产的分类和登记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必须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

第十五条对集体资产进行定期盘点,确保资产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集体资产的转让和处置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审批。

第五章负债管理第一节集体负债的管理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的负债应按照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不得逾期未还或乱借乱用。

2024年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2024年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3
一、实行农村财务集中核算制度。即在镇设立村级财务核算中心,核算中心设立村级统一账户,每村的各项收入都要进入统一账户。核算中心严格执行“四个不变、三个不准”的原则(“四个不变”即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会计核算内容不变,使用方向不变,“三个不准”即村集体资金不准平调,不准借支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各种费用)。取消各村在银行设立的所有账户,取消村会计、出纳岗位,在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其资金全部进中存放在会计核算中心为各村设立的账户上,由核算中心为各村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对本单位本期间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居委会民主理财小组按月对该期间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社民主理财小组对涉及本社集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社集体资金在使用前需经社民主理财小组审批后经委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镇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民主理财小组每次开展财务审核时,必须有80%以上成员到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当场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财务审核,凡是发生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发现不合理开支不予报账的票据而对其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对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委存款账户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各委提取现金超过1000元的大额资金提取必须填写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单后方可提取。村组支付业务转账起点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支付事项(支付个人押金、补助、报酬、福利待遇等除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四条 数额较大且无法转账支付的资金,必须填写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列明资金用途,由主管会计、农村办主任、镇分管领导、主管领导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并于支取后3日内按照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上列明的资金用途到农村工作办公室,按照票据审批程序进行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需及时通知农村工作办,否则不予入账。

2024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2024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2024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2、支出管理制度。所有村(居)发票必须为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确无外来原始凭证的方可使用规范的自制凭证。凭证入帐时应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会计有权对不符合报账要求的凭证予以退回和拒收。村(居)所有支出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对300元以上支出实行书记、主任会批,2000元以上支出由村(居)两委研究通过,10000元以上支出要向街道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审批人员自支自批和越权审批,所有支出在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报街道农经部门审核把关后入帐,没有经过理财小组理财或农经部门审核不过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入帐。村(居)发生的日常性费用支出应日清月结,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结算入账,不得隔月报帐,对暂无资金兑付的支出也应先入帐记往来,对无故超过3个月未报帐支出的不予报销。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使用。村(居)向农户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等必须使用《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内部单位和农户往来结算、集体发包上交资金、其它事项取得资金使用村集体级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专用收据,村(居)不得使用其他收据。
2、票据管理。收款票据由村会计到街道农经站认领,设立领、销登记簿。票据保管由村会计负责,缺失一本处罚村会计100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篇3
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兴化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兴委办发[201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023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_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2023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_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2023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_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条例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推进村(居)级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村(居)民民主理财的`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社区)级财务实行村(居)民民主理财制度,由村(居)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居)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从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成员1至3人。

二、民主理财小组向本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参与制定本村(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的开支。

三、村(居)民有权对本村(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当事人对否决的不合理开支有异议的,可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

四、民主理财小组每月清理一次财务收支事项,并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公布清理结果。

五、村(社区)级财务收支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财务收支事项;(二)落实专人负责财务收支事项工作;(三)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和签字(盖章);(四)将原始凭证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五)将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的财务事项及原始凭证报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批;(六)经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并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或经村(社区)党支书和村(社区)主任审核未同意的不合理开支,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本制度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篇2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社区财务规范化管理,促进街道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清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1日福清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8〕58号)、《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榕委办〔2013〕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主要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负责。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由村委会负责,实行专人负责、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不断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高,健全财务监督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村全体村民公开财务报表,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确保财务管理工作合法、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第八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九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设基本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凭证账、报表等。

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会计核算制度,确保经济业务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第十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集中收支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十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经济活动,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管理的公开、透明、合规。

第十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三章会计核算制度第十七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会计核算的对象和范围。

第十八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会计核算的程序和方法,确保会计核算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核算结果,及时制作财务报表,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_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_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_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条例2018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_2018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条例2018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篇1一、村级财务管理实行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委托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村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

每月1-3日为村级民主理财日,4-6日为村报账日。

二、村集体的各项收入,及时上交“三资”服务中心代理核算。

严禁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各项债务做到日清月结,往来清楚,证、帐、表、实相符,严禁设立账外账。

三、村集体的各项支出,一律实行报账制,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开支项目、数额在500元以下的,由村民理财小组签字盖章、村主任审批,报“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报账业务、开支项目数额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在村“两委”商议后,可直接开支:村委会提出支出事项,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决议;村级开支事项发生后,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上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盖章);由财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批,审核同意后,由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字,加盖监督组章;村书记审查:“同意”;村主任审批:“同意报支”字样后要署名,日期(开支5000以上,需驻村点长签字)。

村报账员填写财务报账单,经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员审核票据签“审核”字样,并签名以示负责(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退回不报支),再经三资代理中心分管主任审查,并签“已审核,准入账”字样方可入账。

四、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和办公、报刊费用,坚持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018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财行为,加强村级财务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关于在全县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1、村级收取的款项: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含租赁收入、资产变卖收入)。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们自愿组织成立的,以经营和服务为主要目的,依法合规经营的民间组织。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财务活动,落实财务制度,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纳税,依法申报财务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监督。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接受村民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财务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务部门或专职财务人员主要职责包括:财务规划、预算编制、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审核、资金管理等。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或专职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法规,熟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特点,做到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或专职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或专职财务人员应当保守财务机密,遵守职业操守,谨慎处理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审计制度等。

第十五条会计制度应当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和程序,并规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准则。

第十六条财务报告制度应当规定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内容和表现形式,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及时。

最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最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最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的稳健发展,提升农村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民经济组织、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心等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勤俭节约、规范有序、公开透明、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各项职责、权限和流程。

第二章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监督机构,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审计制度,进行定期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补助、集体经济收入、社会捐赠等。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管理集体资金,严格区分集体资金和个人资金,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收支、监督审查、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预算制度,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财务预算应当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按照年度和项目分配资金。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进行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和控制,确保预算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五章财务报告管理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编制财务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财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财务报告应当由财务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审计人员审核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财产保管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产保管制度,健全资产清查登记制度,有效保护集体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财产损失。

第七章财务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对于财务管理中有违规行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纠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24年村级财务管理规定(3篇)

2024年村级财务管理规定(3篇)

2024年村级财务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提升财务管理效能,保障农民群众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针对苏吉滩乡的具体实际,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一、实行乡管村财制度。

在此制度下,各行政村的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独立核算权及债权债务保持不变。

村级集体资金的收支账目需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乡设立记账服务中心,并指定专职会计负责账务管理;各行政村设立报账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同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及考核机制。

二、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

各行政村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由数名成员组成,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拥有财务参与权、检查权和监督权。

小组负责对财务支出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相关票据上签章,之后由村负责人审批,并向乡政府报账。

小组对不合理开支拥有否决权。

三、村级资金支出应结合当地经济实际情况,严格执行“零债务”制度。

集体名义的借贷行为需经过村委会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村主任审批后,再报乡记账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并得到乡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完善财务监督机制。

1. 加强群众监督,村民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实行全程监督,确保支出合理合法。

2. 乡政府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查,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村进行重点审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和整改。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集体资金。

乡记账服务中心需确保上级拨付的款项及时足额到位,并保障村级自有资金的使用渠道畅通。

六、除特殊情况外,禁止村干部或他人借用村级资金,更不允许将村级资金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

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七、进一步优化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一般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财务信息,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需提供详细说明,以便于群众监督。

公开内容应与事实相符,救济和捐赠收支需在一个月内公开。

福建省村级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福建省村级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福建省村级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协调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使村级组织工作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试行)》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村级组织第二条村级组织是指村党组织(含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下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会、团支部(含团总支、团委,下同)、妇代会、民兵营(连)等。

第三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

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四条全面推行"两推一选"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并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

有计划地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到村挂职、任职,选调大专以上优秀毕业生到村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及时充实到村党组织领导班子。

对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村,可以通过选调、异村交流、下派等形式,配齐配强村党组织书记。

第五条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搞好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规范村集体财务制度

规范村集体财务制度

规范村集体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集体财务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集体财务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企业、村集体事业单位、村集体资产等为管理对象,其管理机构为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制度规范,确保资金安全、合法用途和有效管理。

第四条村集体财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干部和其他相应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财务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第五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为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的监督工作。

村民委员会设立财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财务工作执行,并对财务工作进展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当在年度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村民委员会公开。

第七条村集体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对违规行为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对经济损失进行追究。

第八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经费申请、使用、报账、审批等各个环节,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九条村集体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企业、村集体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经费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十条村集体财务需经村民委员会审批,经费需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申请、审批和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占为己有。

第十一条村集体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经费收入、支出、申请、审批、使用等各个环节,明确责任等,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透明。

第十二条村集体财务审批流程应当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人员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村集体财务发生重大支出或决策,需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财务工作小组拟定相关文件,报送村民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村集体财务经费的收入包括村集体企业的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政府拨款等各种形式,需进行分类管理和登记,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24修正)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24修正)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5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两项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集体是指本省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村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六条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村集体管理财务制度

村集体管理财务制度

村集体管理财务制度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1.财务公开透明原则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当无条件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任何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都应向村民公开,村民有权对村集体财务进行监督。

2.资金安全原则村集体财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随意挪用、挤占或挪窜集体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3.规范管理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济活动,确保财务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

4.依法合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合规操作,遵循职责规范。

5.信息公平公正原则村集体财务信息披露应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有隐瞒、失实或虚假记录,保证信息的公平和公正。

二、财务管理的组织结构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财务部门,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村级人大代表大会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保证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完善财务审计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公正和透明。

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日常的财务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专项审计机构,对特定项目或事件进行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6.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独立审计机构,对财务管理进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1.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资金管理等方面。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科学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完成财务报告,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2. 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包括会计监督、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方面。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确保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财务管理的风险控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识别、风险预警等方面。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障财务安全。

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保障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级收支、结算、分配等集体财务活动。

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搞好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接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为记帐。

第六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some people fell into the River, at the North Bridge in indiscriminate firing blindly, gunfire all night without a break. Until dawn, the Elves fled helter—skelter. Now Yu has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登记入帐的各项收支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合法凭证。

村集体财务收、付款凭据和会计帐簿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第八条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集体资金包括,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统一经营收入,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土地补偿费,扶贫、救济款,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利息等其它收入.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业务不记入村级财务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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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集体是指本省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村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六条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条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

资金收入主要包括集休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农民法定承担费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村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

具体限额标准由村集体拟订,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集体管理费支出限额标准的拟订予以指导。

第十条村集体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丰补欠、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第十一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

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应当分别管理。

每月与银行或者信用社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

禁止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

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应当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掘,并有经手入、验收入(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名。

禁止无据收付款。

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入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

第十二条村集体对各级财政或者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入账核算。

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集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收取的款物,应当登记造册、及时上缴、张榜公布。

代收款物不得截留挪用。

村集体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账核算。

第十三条村集体应当设立专户依法管理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计入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除外。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十四条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

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由村集体研究决定予以缓交或者减免,并张榜公布。

村民困难补助款的发放,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并张榜公布。

第四章固定资产与投资管理第十六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十八条村集休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将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实行招标。

招标方案由村集体拟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具体招标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发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财会人员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入员,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

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村集体会计人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进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提名聘用的会计人员,应与当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业务考核合格,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聘用会计应当优先选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村民或者其他人员;对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必须取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农村财会任用证》后,方可聘任。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的财会人员。

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村集体会计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农村财会任用证》。

第二十三条财会入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的,由村集体或者村务监督小组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被更换的会计人员有权陈述意见。

村集体财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财会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二)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三)承担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财务监督以及资产保管工作:(四)检查指导村集体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五)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六)真实、准确、及时填写会计账目,填报农村经济报表,保管会计档案;(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财会人员离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

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

来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前款所指监交人包捂村集体负责人、村务监督小组成员。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村集体财会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第六章财务监督第二十六条村集体财务应当统一建账,禁止设账外账。

村集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

登记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统一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账、表、簿、据。

不符合财务制度和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归档。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监督。

村务监督小组对村集体财活动的监督职责:(一)审查各项财务收支;(二)检查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三)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四)协助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五)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集体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村务监督小组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

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开。

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和会计年度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财会人员必须将经过村务监督小组审查后的账目,在村务公开栏上逐项或者逐户张榜公布。

对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或者重要的财务活动,村集体应当单独公布,并附具说明。

第二十九条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小组要求村集体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对有违反财务制度的,村民有权向村务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村务监督小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财务审计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

具体审计事项由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审计职权时,不得向村集体收取审计费用。

审计经费列入农业部门行政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三十二条审计事项主要包恬:(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二)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债权、债务、损益情况;(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四)政府、部门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接受捐赠、赞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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