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doc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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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doc 5)
保理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发展保理业务对商业银行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保理业务的开展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商业银行在开展这项业务时必须强化风险意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规范稳健运作。
一、保理业务的风险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将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信用风险。一方面,在保理业务的办理过程中,保理商(银行)承担了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保理业务最大的风险在于进出口商之间的欺诈性交易,能否合理控制客户的风险,恰当地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是保理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的基础。国外不少金融机构为了强化对客户资金流动的监控,通常会要求申请保理业务的客户将全部应收账款交一家银行集中代收或者融资。特别是国际保理业务通常建立在买卖双方商品赊销(0/A)或承兑交单(D/A)方式的基础之上。出口商办理保理业务并销售商
3.缺乏法律保护的风险。我国保理业务相关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使保理业务无法可依,难以规范发展。虽然我国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便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尽管我国已加入了国际保理联合会并接受了FCI颁布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服务公约》及《仲裁规则》,但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法律建设滞后这一立法现状使得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时无法可依。特别是由于法律条款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的保理商在产生合同纠纷时难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由此产生极大的经营风险。
4.贸易争端带来的直接经营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0和外贸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越来越多,但由于一些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时间短、经验少,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贸易争端。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如果因为出口商履约不当,势必会引起进口商拒付货款,从而给办理保理业务的银行带来直接的经营风险。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同时,全球金融风险隐患也越发严重,如果国外的进口保理商自身经营出现问题,也会殃及出口保理商,一旦进口商公司倒闭,则付款风险就会全部由我国银行来承担。
二、发展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1.国内商业银行应积极加入FCI,加强与世界知名保理商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它们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成立于1968年的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是保理公司的世界性联合体,其所颁布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已经成为世界保理业务运行所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目前,FCI组织已经有50个国家和地区的980多家保理公司会员。FCI 每年请其会员相互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的结果广泛发布给会员在开展业务时参考,因而参与这个组织有助于商业银行及时获得各个会员的资信状况,以便确定合作对象。因此,国内银行要想顺利开办此项业务,得到国外代理行或联行的支持与服务,加入FCI是基本前提。
2.在办理保理业务中采取双保理商保理模式。从国外保理业务运行模式来看,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明显优于目前我国的单保理模式,因而更具有优势。单保理模式因保理商承担了进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双重责任与义务,并且在具体操作中缺乏另一方保理商的配合协作,使得单保理模式对保理商而言风险较大。因此,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基本上全部采用双保理模式以避免保理商的经营风险。所谓双保理模式,即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共同参与完成一项保理业务的保理。根据保理协议,出口商将其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本国的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再与债务人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签订代理协议,委托进口保理商负责债款回收并提供坏账担保。在这种保理模式下,出口保理商将该出口债权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在其核准的信用销售额度内无追索权地接受
该债权转让,并负责对进口商催收货款、承担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风险。通过双保理业务,一方面,解决了单保理模式下出口保理商与进口商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一方面,出口保理商可以依赖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弥补业务风险。而且,由于由进口保理商承担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风险,从而达到了转移、分散风险的目的。
3.商业银行要完善针对保理业务的授信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要加强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