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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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的规 范 和要 求 。该 制度 运行 四年来 。取得 了一 定 的成 绩 . 讯 问 时 将邀 请 合 适 成 年 人 到 场 的情 况 直 接 告 知 .并 在
但 也 存在 着 不少 问题 具体 运行 情 况如 下 :
笔 录 中 予 以 记 载 .由 涉 罪未 成年 人 签 字 确 认
未成 年人检察
责任编辑 吴红梅
J中因绝察宦 71 THE CHINESE PROCURA—

浅谈合适成 年人到场制度 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齐 钦 李文科 房 崇 文
摘 要 :合 适 成年 人 到场 制度 源 于英 国 。是 西 方刑 事 司法 制度 中维护 未成 年犯 罪 嫌疑 人权 益 的一 项重要 制 度 在修 改刑诉 法后 再 总结我 国司 法 实践经 验 的基 础上 吸 纳 了这一 制 度 .在 “特 别程 序 ”第 270条 予 以明确 规 定 .体现 了我 国在刑 事 司 法领 域对 未成 年 人 的特 殊保 护 。本 专题 调 研就 镇 平县 公检 法司会 签的 合适 成年 人 到场 参 与刑 事 诉讼 实施 办 法 (试行 )实施 四年 多来 的相 关 情 况进行 调 查 ,以期 能 够客 观 反 映合 适 成 年人 参 与制 度在 实践操 作层 面存在 的 问题 和 不足 。从 而提 出 完善 建议 ,进 而推 动 此项 制度 的健 康 有效 运行 。 关 键词 :合 适 成 年人 实体 规 范 程 序规 范 保 障机 制
2013年 4月 12日,镇 平县 公 、检 、法 、司 ,四机 关 联 合 会 成年人到场参与询问的情况
签 了《关于 专业 合 适成 年人 参 与 刑事 诉 讼 实施 办 法 》(试
3.合 适 成年 人 参 与流 程 可 以概 括为 以下 几 个步 条 件 、权 利 义 务 、参 与 刑 事 诉 讼 的

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

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

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摘要:合适成年人制度是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国家亲权理论而设立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的刑事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正当程序和双向保护原则。

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我国虽然是个舶来品,但其与我国传统文化理念和现实国情相契合,我国已经具备了实施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法理基础。

而要使合适成年人制度真正融入我国的司法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制度构建,完善配套措施。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制度;法理依据;契合;制度构建作为“一项独特的英国式的发明”[1]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自1984年被确立以来,因具有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功能已被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用,并被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相关国际公约所吸纳。

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

但合适成年人制度毕竟是个舶来品,它与我国传统文化理念和现实国情是否契合无疑是引进这个制度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合适成年人制度进行梳理,探寻其产生的法理依据,进而完善其制度体系,以便与我国现实司法制度更好地衔接,实现立法目的。

一、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法理依据(一)国家亲权理论国家亲权的观念最早存在于罗马法中。

国家亲权,亦称为国家父权或国家监护,其字面意思为“国家家长”,主要含义是指“父母只是一家之主,而国王则是一国之君,他是他的国家和全体臣民的家长。

因此,他有责任也有权利保护他的臣民(在当时主要指保护他的臣民的财产),特别是必须保护那些没有能力照管自己及财产的儿童。

”[2]15世纪前后,英国进一步发展了该学说并逐步形成了“国家是少年儿童最高监护人,而不是惩办官吏”[3]的衡平法学理论,以此为契机,国家亲权思想成为英国少年司法的指导思想,随后又被美国等西方国家继受和吸收,成为国际社会少年司法程序建立的理论基础。

国家亲权理论是从父母亲权中逐步脱胎而来的。

它认为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国家将来的资产,作为少年儿童的最终监护人,政府应积极主动介入少年儿童的照顾与教育事务,以充分保护其权利,促进其健康发展。

现行刑诉法背景下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

现行刑诉法背景下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
: I I 制占 缸会 2 0 1 3・ 4 ( 下)
◆理论 新探
现行刑诉 法背景下合适成年 人制 度研究
孙子 晶
摘 要
王德 宏
未成年人参与制度起 源于英 国, 是旨 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精神障碍嫌疑人的司法制度 ,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
法填补了我国法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的空白, 但仍属原则性规定 , 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从合适成年人定义入手提出了有 关合适成年人的制度设想, 并就如何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提 出了建议。
合适 成年人 ( a p p r o p r i a t e a d u l t ) 一词 取 自英 国的 《 警察 与刑 事 证据法》 , 在 该法 中正式 确立 了适当成 年人 参与 未成年 犯罪嫌 疑
能力人 或者 限制行 为能 力人 ; 已接 受案件 当事 人委托 的诉讼 代理 人审 讯制度 , 规定 了除 非在 某个 紧 急情况 下 , 警 察在对 被拘 留的 人 、 辩 护人 , 案件 的证人 、 鉴定人 员 , 相关 部 门的办 案人 员及 与案 未成年 人或 者有精神 障碍 的成年 人进 行讯 问时 , 必 须有 合适 的成 件 处理 结 果有利 害关 系 的人 ; 曾 因犯罪受 过刑 事 处罚 的人 。 年人 在场 , 否则 即为 违法 。 依据 1 9 9 8 年《 犯 罪与 骚乱法 》 , 英 国建 ( 二) 合 适成 年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立 了有 固定 办公地 点 、 稳 定经 费来源 的专 门机构一 青少 年犯罪 工 合 适成 年人 应享 有 以下权 利 : 讯 问未 成年人 时 , 合 适成年 人 作小 组, 目的是对 青少 年犯罪 进行 早 期干 预 、 为其 提供 法律 咨 询 有权 在场 , 并在 讯 问结束后 阅读 、 核对讯 问笔录 ; 合适成 年人有 权 等, 维 护青 少年 的合 法权 益 。 英 国的合适 成 年人 制度主 要适 用 于 与 未成年 人交 谈 , 对 未成年 人进行 安抚 和教育 , 稳定其 情绪 ; 在讯 侦 查讯 问阶 段 。 问结束 后 , 合适 成年 人可 以向办 案人 员发表 对案 件 的意见 , 介 绍 ( 二) 现 行刑 诉 法背景 下合适 成 年人 制度 的含 义 未成 年犯 罪嫌疑 人 的成长经 历 、 家 庭环境 、 个性 特点 、 社 会 活动 等 合 适 成年人 制度 是指 警 察在 讯 问未成 年 犯罪 嫌疑 人和 有 精 情况 , 为 办案提 供参 考; 对讯 问和 审判过程 中发 生的违 法 、 不 当行 神 障碍 犯罪 嫌疑 人时 , 必须有 适 当 的成年人 到场 , 他们 的角 色主 为提 出意见 。此 外 , 合适 成年 人应 当 履行 以下义 务 : 帮助 涉案 未 要 是阻止警 察的压迫行 为并确保 未成年人所 作的陈述 是 自愿 的。 成年 人 正确 理解法 律 的含 义 , 不 得 以诱导 、 误 导等 行为妨 碍 司法 在 刑诉法 修改之 前 , 我 国并没 有合 适成年 人制度 的规定 , 只 活动 : 应 当保 守国 家秘 密及未 成年 人 的个人 隐私 ; 在案件 办理 结 是 规 定了法 定代 理人 到场 旁 听讯 问的制度 。修改 后 的刑事 诉讼 束后 , 应 有关部 门要 求, 积极 配合 、 协助有 关部 门对未成 年犯 罪嫌 法增 加 了第 2 7 0条 的规定 : 对 于未成 年人 刑事 案件 , 在讯 问和 审 疑人 、 被 告人开展 回访 、 帮教 工作 ; 在场陪 同未成 年人参 与讯 问和 判 的时候 , 应 当通 知未 成年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法 定代理 人 到 法庭 审 判等 活动 中, 必 须遵 守法 律 、 法规 的规定 。 场, 无法通 知 、 法 定代理 人不 能到场 或者 法定代 理人 是共犯 的 , 也 ( 三) 合适 成年 人制 度 的工作 程序 可 以通知 未成年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其 他成年 亲属 , 所在 学校 、 办案 机关工 作人 员在讯 问或者 审判 过程 中, 遇到 下列情形 之 单位 、 居住地 基层 组织 或者未 成年 人保护 组织 的代表 到场 , 并将 的, 应 当通, 划合 适成 年人 到场 : 与 法定代 理人 无法取 得联系 的; 有关 惰 况记 录在 案 。到场 的法 定代 理人 可 以代 为行 使 未成年 犯 法定 代 理人无 法到 场或 是共 犯 的; 法定代 理 人拒 绝到 场的 ; 其 他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的诉讼 权 利 。这项 规定 旨在维护 未成 年犯 罪嫌 成年 亲 属无法 到场 的 。 办 案机 关通知 合适 成年 人 到场 , 应 当事 先 疑人合 法权益 , 可谓 是在保护 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 方面 的一 大进步 。 征得 未成 年 人本人 或 者其 法定 代理 人 的 同意 。合 适 成年 人接 到 ( 三) 合适 成年人 制 度 的作用 通知后 , 应 于提讯 当 日到场 的, 确 因特殊原 因无法 到场 的, 可先 行 合适 成年 人在 刑事 诉讼 活 动 中到场 的主 要 目的是帮 助未 成 协调变 更到场 时 间, 无法 变更可 由办案机关 于提讯 前两 日提 出 申 年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消 除紧 张情绪 , 保障 未成 年犯罪 嫌疑人 、 被 请 。办案 人 员在 合适 成年 人到 场后 应 首先 核实其 身 份 。履行 职 告人 在刑 事诉讼 中的供述 、 陈 述等 的真 实性 和客 观性 。 同时建 立 责时 , 合 适成 年 人应 先 向未成年 人表 明身份 , 说 明合 适成 年人 工 合适 成年 人 参与制 度 也是 我 国法制 发展 水 平不 断提 高 的表现 。 作职 责 , 并 与其进 行 简单 会谈 , 会 谈 时应 当有 办案机 关工 作人 员 随着 经济 和社会 的 发展 , 未成年 人犯 罪 出现 了一些 新情 况 、 新 特 在场 。 诉讼 活 动结 束时 , 讯 问笔录 或者 庭审 笔录 应交 末成 年犯 罪 点, 需 要提供 必要 的规 范和 准则 来完 善我 国少 年 司法制 度 , 合 适 嫌 疑人 及到场 的合 适成 年人 阅读或 向其宣 读 , 经核 实无误 后 由未 成年 人制度 将填 补这 一方 面 的空 白 。 同时 , 合适 成年 人参 与制 度 成年犯 罪嫌 疑 人及 到场 的合适 成年 人签 字确 认 。 除特 殊情 况外 , 也体现 了正 当程序 原则 , 符 合现 代刑事 诉讼 以追求 程序 正义 的价 办案机 关对 未成年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进 行多次讯 问、 审理的 , 应 值体 系, 是 实现 司法 公正 的 良好途 径 。 当保证 均 由 同一合 适成 年人 到场 。 二、 合适 成 年人 制度 的构 想 四、 现行 刑诉法 背景下 我 国推行合 适成 年人制 度需要 解决 的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制度(以下简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予以确定,但规定的较为原则,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一些细节问题未予明确。

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意义,理清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选择和选任标准,呼吁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专业化培训,阐述了检察机关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起源;意义;选任标准;监督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项制度立足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的特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关成年人参与提供咨询建议,并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国家机关办案人员沟通,为其所面临的刑事诉讼营造一个相对轻松、理性的环境。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含义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规定于新刑诉法第270条。

该项制度溯源于英国的费肯特案件,主要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应有合适的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该项制度是保护未成年和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0条对上述规定作了细化,主要包括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知到场人员的范围、到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到场人员提出意见和阅读讯问笔录的权利、女性检察人员的参加、一般不得使用械具等几方面重点内容。

新刑诉法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与修改前相比,一是将原来的“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二是夸大了到场人的范围,设立了一种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由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替代性措施;三是明确规定了到场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

通 过 了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 讼法》 ( 以下简称 新刑诉 件 中推行合 适成年 人到场制 度的实施 办法 ( 试 行) 》 ( 以下简称“ 实 法) 的决定 , 该 决定 自2 0 1 3 年1 月 1日开始 实施 , 自此 , 合适 成年 施办法 ” ) 。该实施 办法 将各 区县预 防青 少年 违法犯 罪专 项组 暨 人 到场 正式 在中 国拉 开了帷幕 。 二、 合适 成年 人到场 制度 的现 状及面 临的 问题 未成年人保 护委 员会办公室 定位为合 适成年人 场 的责 任机构 , 并 将学校 、 单位 、 居住 地基层组 织作为补 充委派机 构 , 为 合适成年人
进 。这 些现 状导致 合适 成年 人到场 制度 的落实 十分被 动 。
委派及 到场 程序 。一 是办案 机关 启动程 序 。办案 机关发 现与 法
定代理 人无法 取得联 系 的、 法 定代 理人 是共犯 的 、 法 定代 理人 明
段。
明力产 生瑕 疵?刑 法中也 没有 明确规 定 。 三、 构建 合适成 年人 到场机 制的对 策
我 国于 2 0 0 2 年 6月开 始探索 合适成 年人 制度 , 云南 省 昆明 市盘 龙 区和英 国救助 儿 童委 员会合 作建立 了以合适 成年人 参 与
各地办案机 关面对新 刑诉法 的实施 , 均 开展 了不 同程度 的实
队伍 。随着对 合适成 年人 制度 多元化 的探索 , 上 海市 、 云南省 昆 适成 年人 到场制 度实施 办法 ( 试 行) 》 , 在 运行 过程 中出现 了时间
明市盘龙 区 、福建 省厦 门市 同安 区分别 形成 了富有 各 自特 色的 不 固定 、 人 员无法保 障 、 距 离远 、 无资金 来源等 实际 问题 。 2 o 1 2 年 “ 救 济模 式” “ 独 立模式 ” “ 包容 模式” 。为我 国少年 司法 引入合 适 成年人 制度提 供 了第一 手资料 及有 益参考 。 2 0 1 2年 3月 1 4 日第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第 五次 会议 1 2月 3 1日, 北京 市首都综 治委预 防青 少年违 法犯罪 专项组 会 同 北京市高级 人 民法 院、 北京市 人 民检 察院 、 北京 市公安局 、 北京市 司法局及 共青团北 京市委员会 制定 《 关于在办 理未成 年人 刑事案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当我们谈到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困境时,我们不得不面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适当的讯问现场对于成年人来说不仅是一种困扰,也涉及到制度和法律的完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成年人在讯问现场面临的挑战,以及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来解决这些困境。

让我们谈谈成年人在讯问现场所面临的困境。

在许多国家,成年人在讯问现场可能会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

讯问现场可能会给成年人带来心理压力和心理创伤。

在面对警方或法律机构的询问时,成年人可能会感到恐惧、焦虑和不安,尤其是在没有律师陪同的情况下。

成年人可能会因为语言不通、文化差异或认知能力不足而无法有效地与调查人员进行沟通,这可能导致误解和不必要的麻烦。

讯问现场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或目击者不同而导致成年人受到冤枉和误解,从而对其生活和名誉造成不良影响。

讯问现场可能会给成年人带来经济负担和时间浪费,特别是在需要寻找律师或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

面对这些困境,我们有必要思考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讯问程序,确保成年人在面对警方或法律机构时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我们需要加强对警方和调查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执法素养,避免对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误解。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人性化和包容性的讯问现场环境,为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他们应对讯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压力和困难。

我们需要加强对成年人的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教育,让他们能够在讯问现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公正和高效的司法体系,保障成年人在讯问现场能够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审判,避免受到冤枉和误解。

成年人在讯问现场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是一个需要引起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我们有必要加强对相关制度的完善和改革,为成年人提供更加公正和人性化的讯问现场环境,确保他们的权益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和谐的社会环境,让每个成年人都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和尊重。

侦查程序中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侦查程序中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侦查程序中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靳国胜【摘要】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是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设计的一项特别制度,旨在维护侦查讯问中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虽然存在模式上的差异,但在功能上是一致的.我国法律有关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规定,既是对国外经验的借鉴,也是国内司法实践探索的结果;但由于立法的粗疏,在具体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在场难以实质性地发挥作用,亟需进一步对合适成年人的功能定位、选任、法律后果及介入程序加以明确和细致化.【期刊名称】《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38)001【总页数】5页(P55-59)【关键词】侦查程序;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作者】靳国胜【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青海西宁 8100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3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在其《犯罪人论》中谈道:“严重的犯罪人都是在年轻的时候脱颖而出的,尤其是在青春发育期内,有时候甚至是在此之前。

”[1]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性的难题,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各国均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设置了特殊诉讼程序,其中,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便是这一特殊程序中的一项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吸收我国原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亦专条规定了中国化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这既是一种诉讼理念的调整,也是制度设计上的一定创新。

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起步晚,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上,都还存在着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本文拟通过考察该制度的立论基础和不同运行模式,结合我国相关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提出完善的建议。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应有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当压迫的制度。

[2]该制度起源于英国,1972年,在一项谋杀案中,三名少年在审讯中招供,遂被判犯谋杀罪。

后来上诉法官对此案进行调查发现,这三名少年的权利受到侵犯以致出现虚假供述,其中一名少年智力迟钝,警察在没有任何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对他们讯问,并未告知其有权与律师或朋友联系,该判决遂被上诉法院宣布无效。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不仅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

准确理解和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对于指导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有条文进行了大量修改,亮点之一是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独立成章。

这一修改无疑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革新和突破,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的健全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立法基础。

该法第270条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代理人的参与升格为强制性规则,同时还规定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但该条文仍属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予以进一步研究,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作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涵义。

“合适成年人”最早见于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指,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到场,他们的角色主要是通过讯问时在场,阻止司法机关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是自愿的。

[1]如今,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立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也吸纳了这一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制度。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状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没有确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但仍在不少法律法规中可初见端倪。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首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确保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一些特定的活动中,可能涉及到一些敏感的或者成人内容,例如音乐会、舞蹈演出、电影放映等。

对于这些活动,成年人普遍具有更加开放和成熟的心态,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欣赏其中的艺术成分。

与此同时,成年人也具备更多的生活经验和社交能力,能够更好地融入活动中,与同伴交流。

因此,限制参与者为成年人,能够提高活动的质量和参与者的满意度。

其次,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在发展过程中是比较脆弱和易受外界影响的群体。

一些活动可能涉及到饮酒、暴力、色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内容,限制参与者为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这些潜在的危险。

此外,部分未成年人可能还没有具备独立判断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容易受他人引导和诱惑,为了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成长,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必要的。

此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活动主办方和参与者双方都具有一定的好处。

对于活动主办方来说,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能够提高活动的形象和信誉度。

有了这样的制度,参与者可以放心参与,感受到主办方对活动质量和参与者安全的重视。

对于参与者来说,知道只有成年人才能参与活动,也能更好地规划和选择自己的活动时间和方式,避免浪费时间和金钱。

因此,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活动主办方和参与者双方来说都是双赢的。

最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可以推动社会文明和素质的进步。

成年人作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态度和行为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要求成年人参与活动,能够增强成年人的责任感和社会意识,以身作则,为其他人树立良好榜样。

同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能够鼓励未成年人自觉遵守规则,追求合适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综上所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维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确保活动的质量和参与者的满意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秩序,提升活动的形象和信誉度,促进社会文明和素质的进步。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指在特定场合或活动中,要求所有参与者必须是成年人的一种规定。

这种制度通常用于一些涉及到法律、安全或者道德责任的活动中,旨在确保参与者具备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必要性成年人到场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1.法律责任:成年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需要签订法律文件或承担法律义务的活动,只有成年人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责任。

2.安全保障:对于一些危险性较高的活动,成年人通常具备更为成熟的判断力和应对能力,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通过制定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减少一些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生。

3.道德责任:成年人在道德上应该具备更高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行为准则。

一些社交和文化活动,需要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自律和道德品质,以保证活动的秩序和质量。

二、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应用范围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活动:1.法律事务:对于一些涉及到签订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务,只有成年人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义务。

比如购房、租房、贷款等,在这些过程中,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和能力非常重要。

2.酒精和烟草销售:出于对青少年的保护,很多国家和地区规定只有成年人才能够合法购买和消费酒精和烟草制品。

这样可以减少未成年人产生问题饮酒和吸烟的可能性。

3.社交和娱乐活动:对于一些具有较高风险或较强道德约束的社交和娱乐活动,成年人到场制度也是必要的。

比如一些具有暴力和色情元素的电影、电视节目、演唱会等,成年人有能力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其中的内容。

三、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方式为了落实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年龄限制:严格根据法律规定,限制参与者的年龄范围,只有达到成年的人才能够参与。

这需要建立起严格的年龄认证和身份验证机制。

3.签署相关文件:对于一些重要的活动,要求参与者在活动前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

如购房合同、免责协议等。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作者:齐钦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4期摘要: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源于英国,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修改刑诉法后再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纳了这一制度,在“特别程序”第270条予以明确规定,体现了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本专题调研就镇平县公检法司会签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四年多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以期能够客观反映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提出完善建议,进而推动此项制度的健康有效运行。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实体规范程序规范保障机制一、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的落实情况(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总体情况目前,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总体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对侦、捕、诉、判各相关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讯(询)问都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适用,基本实现了预设功能。

(二)镇平县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为了更好地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2013年4月12日,镇平县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会签了《关于专业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试行),对合适成年人的条件、权利义务、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本县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发挥了规范和指导作用。

在此文件基础上,四机关经审核又确定发布了21名专业合适成年人名册,便于司法机关在需要的时候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并对到场合适成年人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要求。

该制度运行四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具体运行情况如下:1.合适成年人人选情况,从2013年4月26日镇平县公、检、法、司四机关审核确定发布的合适成年人名册来看,入名册的合适成年人共有20人,其中男性15人,女性5人,分别来自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律师团队、政府机关、民营企业中的优秀人士,做到了区域的全覆盖。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引言在各种社交和公共场合中,为了维护秩序和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被广泛应用。

该制度要求参与特定活动或进入特定场所的人必须具备成年资格。

本文将探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背景、原因、实施方式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背景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一种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特定场所或参与特定活动的规定。

这些特定场所或活动可能包括酒吧、夜总会、赌场、电影院等娱乐场所,以及一些需要决策能力和责任意识的活动,如选举投票、签订法律文件等。

该制度旨在确保参与者具备足够的心理和法律能力,以避免不良后果和法律纠纷。

原因1. 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尚未完全发育,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如果他们过早接触一些不适宜的内容或参与不适宜的活动,可能会对其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环境的伤害。

2. 维护社会秩序一些娱乐场所或活动可能存在风险和不良行为,如酒驾、暴力事件等。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要求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责任意识和法律素养,可以减少这些风险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3. 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定场所或活动往往需要消费者支付一定费用才能进入或参与。

如果未成年人非法进入或参与,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确保只有具备支付能力和法律意识的人才能享受相关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实施方式1. 年龄限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首先通过设定特定年龄来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或参与。

通常情况下,18岁被认为是一个普遍接受的标准成年年龄。

在某些场合,如赌场或酒吧,年龄限制可能会更高,如21岁。

2. 身份证明为了验证参与者的年龄和身份,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这通常包括身份证、护照或驾驶执照等官方颁发的证件。

只有持有有效证件并满足年龄要求的人才能被允许进入或参与。

3. 监管和执法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需要相关场所或活动的管理者对参与者进行严格监管和执法。

他们需要对参与者的身份进行核实,并确保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或参与。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各种活动和场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种情况下,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议题。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主要是指限制未成年人在某些场合参加的规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大众的整体利益。

首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还没有完全成熟,精神也比较脆弱,他们参加某些活动或场所,可能会受到恶劣的影响。

例如,未成年人在酒吧里喝醉了,容易受到性侵犯或教唆犯罪等不良影响,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有效遏制这种情况的发生,避免未成年人因参加某些活动而受到伤害。

其次,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可以保护社会安全。

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力不成熟,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和恶劣影响的侵袭,做出一些错误的决策,甚至犯罪。

如未成年人在一些商场内玩耍或在公共场所互相伤害,都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

为了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和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可以保障社会文明秩序的维护。

在一些文明的活动和场所,如博物馆、图书馆、剧院等,未成年人可能会不太懂得文明素养和行为规范,如果没有成年人的引领和监督,很容易影响到其他人的观感和感受。

因此,在这些文明的活动和场所,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所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社会安全、保障社会文明秩序的维护。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加强宣传和推广,尽可能地使它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实行。

同时,在管理和执行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平衡宜严宜松的原则,确保能够取得最佳的效果。

英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及其借鉴

英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及其借鉴

_
本 土化》 , 北京大学 出版社 2 0 1 0年版 , 第1 1 — 1 6页。 ⑤ 徐 美君 : 《 侦查讯问程 序正当性研 究》 , 中国人 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 2 0 0 3 年版 , 第2 2 5页。
6 5
青少年犯罪 问题
2 0 1 4年第 1 期
题 为了应对少年犯罪 , 1 8 9 9年, 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 , “ 当父母不能或不愿履行使其责 任时, 或当儿童对社会造成问题时 , 国家替代其 自然父母对其施加控制的权利与责任” , 这就是所谓 的 “ 国家亲权说” ; 儿童是需要帮助、 照管的群体 , 儿童更易受到他人 的影响, 他们就像泥土一样可塑 , 但一
乎所有的刑事诉讼环节。 ① 该制度起 源于英 国。 ② 我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刚起步 , 尚有许 多不 足之 处, 因此可以借鉴英国立法例 , 吸取其 中先进的经验 , 以健全和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英 国合适成 年人在场制度之源起
( 一) 导 火索 : 肯 费特 ( C o n f a i t ) 案
并且 可能 比成 年 人更受 到他 人建 议 的影 响 。他 们可 能需 要 成年 人在场 的支持 , 一 些 0 ” ⑤《 菲利普报告》 成 为《 1 9 8 4年警察 与刑事 证据法》 ( T h e P o l i c e a n d C r i mi n a l E v i d e n c e A c t 1 9 8 4 ) 重 要 的基础 , 该 报告 中关 于讯 问未 成 年人 时应 当有 成 年 人 在场 的建议 亦 被
英 国合适成年人在 场制 度及 其借 鉴
英 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及其借鉴
梅 文娟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论文摘要: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宣告了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

1986年上海长宁检察院探索建立我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标志着我国未检制度的创立。

2011年是我国未检制度创立25周年,在这二十多年中,未检领域试行了一些富有特色和价值的改革,合适成年人参与既是其一,检察机关是这一制度的倡导者和主要推动者。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浅析,以期深化对这一制度地位、作用和价值的认识,把已经取得的经验推广运用,以程序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未检改革合适成年人程序公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世界上签字国家最多的公约,这一公约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目前该原则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自未成年人进入司法领域开始,一方是生理、心理发展都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另一方是行使着国家公权力并且在社会知识、经验、阅历上都很丰富的警察,力量对比严重失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平衡力量对比,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在少年司法中得到实现。

中国是礼仪之邦,有着悠久的尊老爱幼的传统,公众对未成年人有着天然的宽容和怜爱,一项制度率先在少年司法领域推行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因此少年司法改革也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驱。

正如林纪东所说:“少年法之理论,与传统之刑事法理论(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理论),虽多距离,然对旧日之刑法,正有推陈出新之作用,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起源和基本内涵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adult)一词取自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在1972年MaxwellConfait谋杀案中,上诉法院基于三名十多岁的嫌疑人(其中一个少年有精神障碍)是在没有任何独立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被讯问的,而宣布原审法院对该三名未成年嫌疑人的判决无效,这一事件引起公众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广泛关注。

浅析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

浅析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

浅析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对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设都大有裨益。

我国上海、云南、福建等地,已经先后开展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也显现出一些问题: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合适成年人任职资格不明确,适用阶段不够全面,合适成年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专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拓展合适成年人参与的诉讼阶段,明确其权利与义务,从而建立科学的模式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模式;刑事诉讼法;权利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首次从法律层面提到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设。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一项少年司法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

其最初的涵义是:警察在讯问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等)到场,否则即为违法,讯问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从这个涵义可以看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以及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的保护,其应用阶段也只是限于侦查讯问阶段。

合适成年人的范围主要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家长、监护人,或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受过专门培训的志愿者等成年人。

[2]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与实践的成熟,这一含义也在不断拓展与丰富。

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探讨,除了介入对象、适用的诉讼阶段外,还集中在切入点,合适成年人队伍的构成,以及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意在讨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少年司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精神障碍者的适用在此不作讨论,结合我国各地的实践情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应该是指司法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在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社会工作者以及受过专门培训的志愿者),否则即为违法,讯问结果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作者:何缓童玉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4期摘要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到场制度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解决法定代理不能到场参与讯(询)问的替代性措施,对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于2003年引介入我国并植根各地司法实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正式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但需经费保障、参与程序等方面进行细化完善。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价值实践作者简介:何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挂职),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童玉红,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员额制检察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48-02一、合适成年到场制度的价值分析1972年4月22日,英国伦敦一名26岁的男子麦克斯韦·肯费特在家中被人谋杀,其所住房屋遭到蓄意纵火。

随后,警方抓获了三名男性少年嫌疑人,他们分别是18岁(智力发育迟缓,心理年龄仅有8岁)的Colin Lattimore、15岁的Ronnie Leighton、14岁的Ahmet Salih。

警方在没有任何其他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对三名少年进行讯问,三人承认了谋杀和纵火行为,并被判犯有谋杀罪。

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均提出反对意见,声称三少年有不在现场的理由,但未被采纳,上诉被拒绝。

后来,谋杀肯费特的真凶出现,证实了三少年谋杀肯菲特案是一起冤案。

该案引发了各方对英国刑事司法制度尤其是警方权力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的反思,于是,英国内政部决定成立“菲利普皇家委员会(The Philips Royal Commission)”来调查此案和上述问题,并于1981年发表了著名的《菲利普皇家委员会报告》(简称《菲利普报告》)。

该委员提出:“在费肯特案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任何独立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被讯问,也没有被告知有权与律师及朋友联系,这是导致虚假陈述的原因。

新刑诉法成年人到场制度实务研究

新刑诉法成年人到场制度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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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燕 , 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 刘立 霞、 郝 小云 : 《 论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中的合适成年人 制度 》 , 栽《 法 学杂志》 2 0 1 1 年 第4期c
新刑诉法成年人到场制度实务研究
或无 监 护能力 时 , 则 由下 列人员 中有监 护能 力 的人担 任监 护人 : ( 1 ) 祖父 母 、 外祖父 母 ; ( 2 ) 兄、 姐; ( 3 ) 关 系 密切 的其他 亲 属 、 朋 友 愿 意承担 监 护 责任 , 经 未成 年 人 父 母 所 在 单 位 或 未 成年 人 住 所 地 的 居 民 委 员
【 关键词 】 未成年人
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
合适成年人
在刑 事诉 讼 中 , 当被告 人或 犯罪 嫌 疑人 为未成 年人 时 , 因此 类群 体 的社会 经 验 、 法 律 知识 、 自身保护
意识和防御能力等诸多方面能力欠缺 , 导致其诉讼 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维持 控方与辩方力量的对 比相对均衡始终是立法的重点 , 司法中也会采取各种方略以平衡控诉双方 的诉讼
目目
青 少 年 犯 罪 问 题 2 0 1 3 年 第 6 期
新刑诉法成年人 到场制 度实务研 究
吴 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内容摘要】 新修订的《 刑事诉讼 法》 第2 7 0条 明确规定 了我 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成年人到场 制度。成年人到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 旨在让 第三方介入诉讼监督 司法程序 , 是一项切 实保
2 . 法定代理人 的范围。修订前 的《 刑事诉讼法》 第8 2条第 3 款规定 : “ 法定代理人” 是指被代 理人 的父母 、 养父母 、 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 的机关 、 团体 的代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 法第 1 0 6条第 3款保 留 了上述 条款 。从 该 规定 可见 , 我 国刑 事法 定代 理人 的范 围涵 盖较 广 , 除 了父 母 、 养父 母之 外 , 还包 括其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浅析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浅析

4 . 3 认 为办案人员在讯 问、询问、审判 中侵犯 未成 年人合法 权益 的提 出意见 的权 利。 4 _ 4 办案机关将讯问笔录 、询问笔录、 法庭笔录交其 阅读或 向其宣读的权利。 由此可 以看出 , 法定代理人和其 他合适 成年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 不完全一致 。 参与 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 一 般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当的诉 讼权利 , 因此法 定代 理人 的诉讼 权利要 广于其 他合 适成年
进 行监 督
三、 我 国 立法对 合适 成年 人到 场制 度 的规定
英 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从 2 0 0 3年开始 被系统地引人到我 国, 在我 国云南昆明市盘 龙 区、 上 海市长 宁区、福建厦门市同安 区三 个地 区进行试点。 2 0 1 2 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七十条确立了该制度。 l 我国 “ 合适 成年人 ”的概念 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 , 我国 的合适成年人主要包括两类主体 : 1 . 1法定代理人 。根据新刑事诉讼 法第
法行 为予 以口头通知纠正 ;对于法院庭审时 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的,出庭支持公诉的 检 察人员 应 当提出反 对意 见并建 议延期 审 理 。公安机关、法 院有条件通知而未通知合 适成年人到场 。情 节严重 的,检察机关应当
1 0 6 条第 3 款规定 ,“ 法定代理人” 包括被代
下权利 :
两名 以上未成年人共 同犯罪的 , 不能只 由一名合适成 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 之所 以一 名合适成 年人 只能辅助一名涉罪未成年人 , 是 为了防止利益 冲突 ,以保证为每一名涉罪 未成年人 提供平等 的保护 。
五、 检察机 关对 合适 成年 人到 场制 度 的检察 监督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 ;到场

深化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深化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场影响讯 问顺利进行的 。审查批捕阶段 因时间短 ,无 法为所 有外来未成年人联系 到合 适的成年 人 ,可 以 选 择 一 些 有 可 能 不 捕 或 者 情 绪 低 落 的 情 况 予 以 适 用 。 而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如 果 条 件 允
许 ,均 可 以 要 求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
义 务 告 知 书 》等 。
三、 实践运作及 成效体现
( )固定 参 与对 象 一
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的 案件 主 要 有 三 类 :一 是 外 来 未 成 年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监 护人 因路 途 遥 远 , 不 能 及 时 到 场 的 ;二 是 监 护人 或 法 定 代理 人 不 明 确 的 ;三是 虽 有 监 护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但 其在
问 题
生 理 状态 。 ( 3)确 保 未 成 年 人 受 到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的 公 平 待 遇 ,当未 成 年 人 受 到 不 公 正 讯 问 时 ,应 当立 即提 出 。 ( 4)在 未 成 年 人 不 配 合 讯 问 时 , 向其 解 释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说 明 相 关 的 法 律 后 果 。但 不 负 有 说 服 未 成 年 人 配 合 讯 问 的 义 务 。 ( 5)当 审 讯 时 间 过 长 ,或 未 成 年 人 因 身 体 不 佳 ,情 绪 沮丧 等原 因对 讯 问有 抵 触 情 绪 时 ,可 提 议 暂 停 讯 问 并协 助承 办 人 员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辅 导 帮 助 ; ( )在 承 办 人 员 对 案 件 事 实 的 讯 问结 束 后 ,可 配 合 承 办 人 员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教 6 育。 ( 7)讯 问 结 束 后 ,合 适 成 年 人 应 当 阅看 笔 录 及 签 字 ,并 对 审 讯 过 程 是 否 有 违 法不 当行 为 作 出评 价 。 ( 8)一 人 不 得 同 时担 任 同一 案件 中 多 名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适 成 年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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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内容提要】修改后刑诉法所确立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观念与制度上的限制,应当在全面准确把握和落实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实践机制和路径,以国家监护人的角色承担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职责、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以刑事检察职能为依托构建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有效运行机制。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刑事检察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一项旨在维护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对多年来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司法实践探索的肯定,更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

制度的生命在于实践,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保障该制度的有效落实尤为关键。

笔者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工作)的实证分析为基础,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内涵、价值以及面临的问题与工作机制的完善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该制度的实践运行有所裨益。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实证分析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时,应当有包括其法定代理人在内的合适成年人在场,以保证未成年人在合法、公正、舒适的情况下理性对待调查。

自1999年开始,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就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

从该院近五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来看,年均办案数为50件96人,占该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总数的5%左右。

在所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讯问时无法到场或不宜到场的案件占总数的20%—30%。

无法到场的主要原因集中在:法定代理人外出打工,无固定居所或方式;法定代理人离异或与子女感情不和或系聋哑人,因而拒绝到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及时到场等等。

不宜到场的主要原因包括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共犯、案件的证人等情况。

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个案中,公安机关多以所辖社区的干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而检察机关则委派本院离退休人员充当合适成年人,对于特殊的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如性侵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也曾由妇联工作人员担任询问时的合适成年人,法院则在指定辩护人后直接予以审判。

总体而言,公、检、法各自为政,有效资源难以整合,既缺乏对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统一认识,又未能形成合力,无法共同促进该制度的发展。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上的差异,也有制度衔接上的不足,但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中未能摆脱传统的社会防卫追诉思维,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价值定位缺乏明确清晰的司法理念,导致实践中呈现出“探索积极性高涨,但探索目标不明晰、定位不准确,注重生存的因素多,考虑发展的因素少,基于核心能力建设的内涵发展普遍缓慢”⑴等状况。

二、修改后刑诉法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规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专门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即“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这是法定要求,而非酌定要求。

在特定情形下,到场的合适成年人范围由法定代理人扩大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此处的特定情形是指“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法定代理人之外的合适成年人不是法定要求,而是酌定要求,即“可以”通知而非“应当”通知。

但在检察实践中,基于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设计宗旨,一般情况下还是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之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

关于到场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认为办案人员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交其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需要说明的是,法定代理人之外的合适成年人只能行使后两种权利,而不能代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关于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具体情形,合适成年人的责任义务,相应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修改后刑诉法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司法实践需要从该项制度的本源及其立法宗旨出发,才能正确把握法律的本意进而有效实施。

实践中还需要澄清的一个问题是专属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只适用于诉讼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不再享有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权利。

三、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践路径刑诉法修改以前,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中还属于法律规定之外的一种移植性探索,而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之后,则属于必须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新的起点上,检察机关还需要探索新的实践机制和路径。

(一)以国家监护人的角色承担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职责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哲理根基——国家亲权理论。

其基本内涵是:国家居于未成年人最终监护人的地位,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应当积极行使这一职责。

在未成年人的父母缺乏保护子女的能力以及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监护其子女职责时,国家可以超越父母的亲权而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干预和保护。

国家在充任未成年人“父母”时,应当为了孩子的利益行事。

⑵根据这一理论,当父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无法保障或者没有积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国家将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需要,以实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原则,赋予其他成年人以到场权,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当利益。

在这一理论背景下,国家亲权高于父母亲权,合适成年人到场权是国家赋予未成年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合适成年人应当积极与未成年人沟通,尊重其选择,争取其信任,帮助其克服紧张、恐惧等情绪,及时制止不当的讯问行为,而非消极地旁观讯问过程。

国家则应当建立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合适成年人未到场所取得的口供予以排除,同时建立专业性的合适成年人队伍,以确保未成年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均可以及时获得合适成年人服务。

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理念,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父母亲权具有当然的优势地位,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在代为行使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时,不受未成年人意志的约束,更无须经过未成年人同意。

无论法定代理人是否具有保障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能力,相较于合适成年人而言都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合适成年人仅能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承担有限替代者的角色。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建立在以法定代理人为主的诉讼权利本位基础之上,法定代理人具有是否到场的决定权,无需征求未成年人同意,更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而合适成年人到场则相反,不仅需要征求未成年人的同意,在权利行使上还需要受到严格的规范和限制。

因此,淡化追诉犯罪的国家公诉人身份,突出国家监护人的身份,在维护社会安全和保护未成年人福祉之中选择后者,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学校、社区等有关方面的与配合,“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争取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有力支持,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⑶才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核心价值理念。

(二)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执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必须立足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有侧重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落实上更是如此。

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流程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其中侦查阶段的讯问对被讯问人心理和生理造成的压迫是其他阶段行为所不及的,因为在以口供为中心的讯问模式下,“讯问过程是一个侦查人员检验其预先形成的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怀疑是否合理的过程”,⑷侦查人员希望通过讯问获得有利证据以完善其控诉的证据链条,而在公诉和审判讯问环节,这种对抗性逐渐弱化。

从这个角度来看,侦查讯问环节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问题最突出,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最薄弱的环节,因此合适成年人在侦查讯问时到场所起到的监督作用远比后续环节重要得多,而加强对此环节的监督应是检察机关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工作重点之一。

除此之外,对合适成年人到场时的权利也必须予以明确,同时建立相关机制,切实保证合适成年人能最大限度地帮助挽救未成年人。

虽然理论界比较一致认为合适成年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己任,应该保持独立,不应依附于国家机关,但实践中没有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支持,任何合适成年人队伍都很难发展下去。

而各地区经济状况、司法配套机制、非政府组织等发展程度差异较大,仅凭检察机关的力量建立专业统一的合适成年人机构或队伍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都存在不小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社会体制权力配置来看,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是由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多元的主体在行使,因此,加强与社区、教育、民政、共青团等单位的与协作,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突出刑事犯罪预防职能,强化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整体格局中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

(三)以刑事检察职能为依托构建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有效运行机制1.多制度统筹协调以实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最佳效能。

纵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社会调查、律师委托及辩护、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到场与非法证据排除四项规则的有机结合已经初步搭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机制。

合适成年人到场必须与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紧密结合,统筹运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从目前的未检工作实践来看,一方面囿于法定代理人亲权优先的司法理念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制于法律规定的有限性,相应的实践保障机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够系统和完善,使得法定代理人之外的合适成年人的选定、合适成年人如何参与刑事诉讼过程,如何履行保护职责以及承担的相应责任等未能形成整体工作机制,在合适成年人到场后也难以在有限时间内实现其监督、抚慰、教育、帮助的多重功能。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中,对诉讼过程的参与面是最广的,向前延伸,涉及对侦查活动的介入与监督,向后延伸涉及到对刑事审判的参与和监督,因此,在有效统筹和协调好法定的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诉讼制度方面,检察机关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也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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