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探索
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及其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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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及其本土化第一篇: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及其本土化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及其本土化闵行区人民法院团总支内容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最初源于英国的少年司法程序。
它是刑事司法领域维护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近年,我国也逐步展开了引入该制度的探索。
本文以合适成年人制度引入将带来的利弊为主线,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此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对我国成年人参与制度现状进行评述。
本文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可以在我国建立,并就此提出本土化建议。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参与利弊本土化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adult,又称适当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一种司法程序,是一项独特的英国式发明。
它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要求警察在讯问未成年人等认知能力不全或具有一定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该成年人负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和监督警察不当行为等职责。
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少年司法领域逐步展开了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初步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
然而,要使一项源于不同法律体系构架下的制度真正融入中国的刑事司法绝非朝夕可成,只有结合本土实际,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少年司法要求的可行之道,才能在确保司法正义的前提下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体现人性关怀。
一、国外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览英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建立最早。
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社会工作者或其他年满18周岁的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而警察署人员、参与案件的嫌疑人或调查人、未成年人事先已向其承认犯罪行为的人、律师或者以此身份来警察署的探访者则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阅读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是该项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没有合适成年人的签名,也没有合适成年人拒绝签名的相关说明记录,那么该讯问笔录就将被认为违反程序。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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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 范 和要 求 。该 制度 运行 四年来 。取得 了一 定 的成 绩 . 讯 问 时 将邀 请 合 适 成 年 人 到 场 的情 况 直 接 告 知 .并 在
但 也 存在 着 不少 问题 具体 运行 情 况如 下 :
笔 录 中 予 以 记 载 .由 涉 罪未 成年 人 签 字 确 认
未成 年人检察
责任编辑 吴红梅
J中因绝察宦 71 THE CHINESE PROC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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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适成 年人到场制度 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齐 钦 李文科 房 崇 文
摘 要 :合 适 成年 人 到场 制度 源 于英 国 。是 西 方刑 事 司法 制度 中维护 未成 年犯 罪 嫌疑 人权 益 的一 项重要 制 度 在修 改刑诉 法后 再 总结我 国司 法 实践经 验 的基 础上 吸 纳 了这一 制 度 .在 “特 别程 序 ”第 270条 予 以明确 规 定 .体现 了我 国在刑 事 司 法领 域对 未成 年 人 的特 殊保 护 。本 专题 调 研就 镇 平县 公检 法司会 签的 合适 成年 人 到场 参 与刑 事 诉讼 实施 办 法 (试行 )实施 四年 多来 的相 关 情 况进行 调 查 ,以期 能 够客 观 反 映合 适 成 年人 参 与制 度在 实践操 作层 面存在 的 问题 和 不足 。从 而提 出 完善 建议 ,进 而推 动 此项 制度 的健 康 有效 运行 。 关 键词 :合 适 成 年人 实体 规 范 程 序规 范 保 障机 制
2013年 4月 12日,镇 平县 公 、检 、法 、司 ,四机 关 联 合 会 成年人到场参与询问的情况
签 了《关于 专业 合 适成 年人 参 与 刑事 诉 讼 实施 办 法 》(试
3.合 适 成年 人 参 与流 程 可 以概 括为 以下 几 个步 条 件 、权 利 义 务 、参 与 刑 事 诉 讼 的
简论新时代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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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时代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含义与实施意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指,经常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到场。
这是一项具有改革性的创新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有利于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年纪较小,文化程度偏低,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了解甚少。
合适成年人的参与则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他们能有效地监督司法机关在讯问、审判时是否准确告知并有力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使合法权利,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支持和法律帮助,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既实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又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能有效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水平不断提升,但违法办案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若面对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讯问,常常手足无措。
合适成年人的到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机关对权力的滥用,这不仅可以防止讯问人员逼供、诱供、指供等不法、不当行为的发生,而且还可以证明讯问、询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效减少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的翻供,提高口供在审判阶段的采信力。
(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有利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未成年人面对严肃的讯问和威严的庭审,往往容易产生紧张、焦虑、恐惧、抵触的情绪。
这就需要一个合适的人员对他们进行正确的情绪疏导和心理调适。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立场是对立的,两者之间有着天然的隔阂,很难畅通的交流、沟通。
而合适成年人身份不同,有着司法人员不具备的身份优势,正是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疏导、教育、感化、挽救的最佳人选。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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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一种组织、管理和约束的方式,通过制度可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提高效率和规范行为。
合适的成年人参加制度可以带来许多好处,包括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个人成长和提高集体效益。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合适成年人参加制度的必要性和好处。
首先,合适成年人参加制度可以增强社会凝聚力。
社会由人构成,人们的行为和思想的改变可以对整个社会产生重要影响。
当成年人参加制度时,他们将遵循公共规则和责任,这将促进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稳定。
通过参与制度,成年人可以培养责任意识和公民意识,更好地融入社会并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其次,合适成年人参加制度可以促进个人成长。
参与制度可以帮助人们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并为自己的成长提供机会和平台。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优势和兴趣,通过制度的参与,他们可以发挥自己的才能,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同时,制度也提供了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成年人可以通过制度结识志同道合的朋友,互相启发和成长。
第三,合适成年人参加制度可以提高集体效益。
一个有效的制度可以使个人行为与集体利益相一致,通过制度可以实现资源优化和共享。
例如,参与社区志愿活动的成年人可以帮助改善社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参与职业培训的成年人可以提高就业竞争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而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也需要成年人的参与和支持,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长远的发展目标和集体利益。
最后,合适成年人参加制度还有助于培养社会文明素质。
制度是对人的行为和思想进行规范和引导的方式,它要求人们遵守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利益。
通过参与制度,成年人可以学习尊重和容纳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培养合作精神和相互理解。
例如,参与政治选举的成年人可以学习公正和民主的原则,尊重他人的政治权利和意见,避免偏见和歧视。
总之,合适成年人参加制度对社会和个人都有很多好处。
通过参与制度,成年人可以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个人成长、提高集体效益和培养社会文明素质。
同时,制度也需要成年人的参与和支持才能顺利运作和发挥作用。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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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作者:齐钦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4期摘要: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源于英国,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修改刑诉法后再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纳了这一制度,在“特别程序”第270条予以明确规定,体现了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本专题调研就镇平县公检法司会签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四年多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以期能够客观反映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提出完善建议,进而推动此项制度的健康有效运行。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实体规范程序规范保障机制一、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的落实情况(一)合適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总体情况目前,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总体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对侦、捕、诉、判各相关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讯(询)问都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适用,基本实现了预设功能。
(二)镇平县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为了更好地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2013年4月12日,镇平县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会签了《关于专业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试行),对合适成年人的条件、权利义务、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本县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发挥了规范和指导作用。
在此文件基础上,四机关经审核又确定发布了21名专业合适成年人名册,便于司法机关在需要的时候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并对到场合适成年人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要求。
该制度运行四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具体运行情况如下:1.合适成年人人选情况,从2013年4月26日镇平县公、检、法、司四机关审核确定发布的合适成年人名册来看,入名册的合适成年人共有20人,其中男性15人,女性5人,分别来自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律师团队、政府机关、民营企业中的优秀人士,做到了区域的全覆盖。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https://img.taocdn.com/s3/m/0dfbbe5e77232f60ddcca1a4.png)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制度(以下简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予以确定,但规定的较为原则,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一些细节问题未予明确。
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意义,理清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选择和选任标准,呼吁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专业化培训,阐述了检察机关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起源;意义;选任标准;监督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项制度立足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的特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关成年人参与提供咨询建议,并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国家机关办案人员沟通,为其所面临的刑事诉讼营造一个相对轻松、理性的环境。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含义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规定于新刑诉法第270条。
该项制度溯源于英国的费肯特案件,主要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应有合适的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该项制度是保护未成年和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0条对上述规定作了细化,主要包括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知到场人员的范围、到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到场人员提出意见和阅读讯问笔录的权利、女性检察人员的参加、一般不得使用械具等几方面重点内容。
新刑诉法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与修改前相比,一是将原来的“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二是夸大了到场人的范围,设立了一种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由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替代性措施;三是明确规定了到场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ba6290d0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65.png)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摘要:未成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未来,其合法权益应当获得全方位的保护。
我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设置了专门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来保护罪错少年。
但实践中,由于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定位模糊、法律制度过于原则性、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性,该制度的适用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仍然有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合适成年人参与;少年司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具体体现。
它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国家亲权理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家庭模式理论为基础,与我国的恤幼思想相一致。
涉罪未成年人在面对刑事审讯时极易受到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侵害。
此时合适成年人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述(一)合适成年人的定义和地位界定合适成年人是指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侦查人员在讯问特定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格的成年人在场。
合适成年人的职责是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进行监督,与未成年犯沟通,安慰未成年人,借此维护其合法权益。
合适成年人不同于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是针对未成年人专门设置的,理应具有自己独特的地位和权利,将合适成年人认定为与翻译、鉴定人等类似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最为合理。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特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在侦查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的制度。
其特点有:第一,成年人的选择合适性。
合适性的标准看合适成年人的组建和职责是否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二,参与的独立性。
要求合适成年人以独立身份参与诉讼,享有独立的权利;第三,非必经程序。
法律规定了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即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的现状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从法律移植到地区试点,再到制定法律的过程。
笔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地区的制度试点和发展情况进行研究。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5ed24dd76eeaeaad1f3301a.png)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不仅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
准确理解和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对于指导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有条文进行了大量修改,亮点之一是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独立成章。
这一修改无疑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革新和突破,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的健全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立法基础。
该法第270条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代理人的参与升格为强制性规则,同时还规定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但该条文仍属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予以进一步研究,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作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涵义。
“合适成年人”最早见于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指,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到场,他们的角色主要是通过讯问时在场,阻止司法机关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是自愿的。
[1]如今,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立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也吸纳了这一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制度。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状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没有确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但仍在不少法律法规中可初见端倪。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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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确保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一些特定的活动中,可能涉及到一些敏感的或者成人内容,例如音乐会、舞蹈演出、电影放映等。
对于这些活动,成年人普遍具有更加开放和成熟的心态,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欣赏其中的艺术成分。
与此同时,成年人也具备更多的生活经验和社交能力,能够更好地融入活动中,与同伴交流。
因此,限制参与者为成年人,能够提高活动的质量和参与者的满意度。
其次,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在发展过程中是比较脆弱和易受外界影响的群体。
一些活动可能涉及到饮酒、暴力、色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内容,限制参与者为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这些潜在的危险。
此外,部分未成年人可能还没有具备独立判断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容易受他人引导和诱惑,为了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成长,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必要的。
此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活动主办方和参与者双方都具有一定的好处。
对于活动主办方来说,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能够提高活动的形象和信誉度。
有了这样的制度,参与者可以放心参与,感受到主办方对活动质量和参与者安全的重视。
对于参与者来说,知道只有成年人才能参与活动,也能更好地规划和选择自己的活动时间和方式,避免浪费时间和金钱。
因此,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活动主办方和参与者双方来说都是双赢的。
最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可以推动社会文明和素质的进步。
成年人作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态度和行为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要求成年人参与活动,能够增强成年人的责任感和社会意识,以身作则,为其他人树立良好榜样。
同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能够鼓励未成年人自觉遵守规则,追求合适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综上所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维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确保活动的质量和参与者的满意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秩序,提升活动的形象和信誉度,促进社会文明和素质的进步。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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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指在特定场合或活动中,要求所有参与者必须是成年人的一种规定。
这种制度通常用于一些涉及到法律、安全或者道德责任的活动中,旨在确保参与者具备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必要性成年人到场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1.法律责任:成年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需要签订法律文件或承担法律义务的活动,只有成年人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责任。
2.安全保障:对于一些危险性较高的活动,成年人通常具备更为成熟的判断力和应对能力,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通过制定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减少一些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生。
3.道德责任:成年人在道德上应该具备更高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行为准则。
一些社交和文化活动,需要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自律和道德品质,以保证活动的秩序和质量。
二、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应用范围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活动:1.法律事务:对于一些涉及到签订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务,只有成年人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义务。
比如购房、租房、贷款等,在这些过程中,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和能力非常重要。
2.酒精和烟草销售:出于对青少年的保护,很多国家和地区规定只有成年人才能够合法购买和消费酒精和烟草制品。
这样可以减少未成年人产生问题饮酒和吸烟的可能性。
3.社交和娱乐活动:对于一些具有较高风险或较强道德约束的社交和娱乐活动,成年人到场制度也是必要的。
比如一些具有暴力和色情元素的电影、电视节目、演唱会等,成年人有能力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其中的内容。
三、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方式为了落实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年龄限制:严格根据法律规定,限制参与者的年龄范围,只有达到成年的人才能够参与。
这需要建立起严格的年龄认证和身份验证机制。
3.签署相关文件:对于一些重要的活动,要求参与者在活动前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
如购房合同、免责协议等。
试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精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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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height:180%;clear:both;" align=left>[论文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对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设都大有裨益。
我国上海、云南、福建等地,已经先后开展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也显现出一些问题: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合适成年人任职资格不明确,适用阶段不够全面,合适成年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专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拓展合适成年人参与的诉讼阶段,明确其权利与义务,从而建立科学的模式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论文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模式;刑事诉讼法;权利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首次从法律层面提到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设。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一项少年司法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
其最初的涵义是:警察在讯问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等)到场,否则即为违法,讯问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从这个涵义可以看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以及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的保护,其应用阶段也只是限于侦查讯问阶段。
合适成年人的范围主要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家长、监护人,或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受过专门培训的志愿者等成年人。
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与实践的成熟,这一含义也在不断拓展与丰富。
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探讨,除了介入对象、适用的诉讼阶段外,还集中在切入点,合适成年人队伍的构成,以及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意在讨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少年司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精神障碍者的适用在此不作讨论,结合我国各地的实践情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应该是指司法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在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社会工作者以及受过专门培训的志愿者),否则即为违法,讯问结果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合适成年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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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成年人制度是指对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管制和约束规范,其目的是保护和促进成年人的权益和责任意识。
合适的成年人制度应该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正面规范,能够引导成年人健康发展和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制度。
首先,合适的成年人制度应该注重保护成年人的权益和自由。
每个成年人都享有平等的社会待遇和权利,无论其性别、种族、宗教或其他背景。
这意味着成年人应该被尊重和被平等对待,不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同时,成年人也应该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组织自由和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的保护。
合适的成年人制度应该致力于维护这些权利,确保每个成年人都能在平等和自由的环境中发展与展示自己的个性。
其次,合适的成年人制度应该促进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和社会参与。
成年人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有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尊重法律和秩序,不侵犯他人权益。
成年人制度可以通过鼓励成年人参与公益事业、志愿者服务和社会组织等方式,推动成年人积极参与社区和社会建设。
通过这些参与,成年人将更加了解社会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培养关爱和责任感,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另外,合适的成年人制度应该注重保障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身体健康是成年人实现自身价值和参与社会活动的基础。
因此,成年人制度应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成年人的健康权利。
同时,成年人也应该关注自身的身体健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保持积极的心态。
成年人制度还应该重视安全问题,加强对于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和教育,确保成年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最后,合适的成年人制度应该强调教育和职业发展。
成年人制度应该为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教育机会,不仅包括学历教育,还有终身学习的机会。
这样可以帮助成年人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职业发展是成年人实现经济独立和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成年人制度应该为成年人提供公平和公正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促进成年人的职业发展和创业机会。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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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引言在各种社交和公共场合中,为了维护秩序和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被广泛应用。
该制度要求参与特定活动或进入特定场所的人必须具备成年资格。
本文将探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背景、原因、实施方式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背景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一种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特定场所或参与特定活动的规定。
这些特定场所或活动可能包括酒吧、夜总会、赌场、电影院等娱乐场所,以及一些需要决策能力和责任意识的活动,如选举投票、签订法律文件等。
该制度旨在确保参与者具备足够的心理和法律能力,以避免不良后果和法律纠纷。
原因1. 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尚未完全发育,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如果他们过早接触一些不适宜的内容或参与不适宜的活动,可能会对其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环境的伤害。
2. 维护社会秩序一些娱乐场所或活动可能存在风险和不良行为,如酒驾、暴力事件等。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要求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责任意识和法律素养,可以减少这些风险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3. 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定场所或活动往往需要消费者支付一定费用才能进入或参与。
如果未成年人非法进入或参与,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确保只有具备支付能力和法律意识的人才能享受相关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实施方式1. 年龄限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首先通过设定特定年龄来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或参与。
通常情况下,18岁被认为是一个普遍接受的标准成年年龄。
在某些场合,如赌场或酒吧,年龄限制可能会更高,如21岁。
2. 身份证明为了验证参与者的年龄和身份,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这通常包括身份证、护照或驾驶执照等官方颁发的证件。
只有持有有效证件并满足年龄要求的人才能被允许进入或参与。
3. 监管和执法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需要相关场所或活动的管理者对参与者进行严格监管和执法。
他们需要对参与者的身份进行核实,并确保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或参与。
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
![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11946d8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90.png)
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背景成年人制度是一个国家最基本、最广泛的社会制度之一,它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发展的全局。
我国的成年人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逐渐成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我国的成年人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制定一个合适的成年人制度是当务之急。
传统成年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年龄限制过于死板我国现行的成年人制度规定,18周岁为成年人的门槛,但实际上,不同人在心智、道德、精神等方面的成熟程度是有区别的,有些人到了20多岁、甚至30多岁才真正成熟。
因此,单纯依靠年龄限制,并不能真正反映一个人的成年程度。
缺乏社会参与机制现行成年人制度对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所规定,但缺乏可以让成年人积极参与社会的具体机制。
事实上,社会参与对于成年人的成长和成熟至关重要,因为只有通过社会交往、社会实践,才能让人真正成为一个独立、有独立思想的人。
盲目追求经济能力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对于成年人而言,经济能力是评判一个人是否成年的一个重要标准。
但这也给一些人带来了压力,让他们在经济能力上盲目追求,而忽视自身成长过程中的其他方面。
合适的成年人制度应该包含的内容根据不同领域进行评估不同领域对成年人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因此成年人制度需要针对不同领域进行评估。
比如,对于进入大学的年轻人,需要考虑其心理、思维、实践等多个方面的素质,而对于从事某些行业的成年人,则需要考虑其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优势。
建立参与社会的机制如前所述,社会参与对于成年人的成长和成熟至关重要,成年人制度应该建立起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机制,例如,让成年人参与一些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其参与社会组织等。
培养综合能力经济实力在人的成长过程中固然重要,但成年人制度更应该关注成年人在其成长过程中所需的能力,例如人际关系、思维能力、领导力、创新力等其他素质,这些素质决定一个人的综合能力,而综合能力又是衡量一个人成熟程度和成年程度的重要标志。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52eb3bf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a0.png)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各种活动和场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种情况下,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议题。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主要是指限制未成年人在某些场合参加的规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大众的整体利益。
首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还没有完全成熟,精神也比较脆弱,他们参加某些活动或场所,可能会受到恶劣的影响。
例如,未成年人在酒吧里喝醉了,容易受到性侵犯或教唆犯罪等不良影响,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有效遏制这种情况的发生,避免未成年人因参加某些活动而受到伤害。
其次,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可以保护社会安全。
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力不成熟,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和恶劣影响的侵袭,做出一些错误的决策,甚至犯罪。
如未成年人在一些商场内玩耍或在公共场所互相伤害,都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
为了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和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可以保障社会文明秩序的维护。
在一些文明的活动和场所,如博物馆、图书馆、剧院等,未成年人可能会不太懂得文明素养和行为规范,如果没有成年人的引领和监督,很容易影响到其他人的观感和感受。
因此,在这些文明的活动和场所,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所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社会安全、保障社会文明秩序的维护。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加强宣传和推广,尽可能地使它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实行。
同时,在管理和执行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平衡宜严宜松的原则,确保能够取得最佳的效果。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05807e8bb68a98270fefa82.png)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论文摘要: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宣告了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
1986年上海长宁检察院探索建立我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标志着我国未检制度的创立。
2011年是我国未检制度创立25周年,在这二十多年中,未检领域试行了一些富有特色和价值的改革,合适成年人参与既是其一,检察机关是这一制度的倡导者和主要推动者。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浅析,以期深化对这一制度地位、作用和价值的认识,把已经取得的经验推广运用,以程序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未检改革合适成年人程序公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世界上签字国家最多的公约,这一公约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目前该原则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自未成年人进入司法领域开始,一方是生理、心理发展都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另一方是行使着国家公权力并且在社会知识、经验、阅历上都很丰富的警察,力量对比严重失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平衡力量对比,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在少年司法中得到实现。
中国是礼仪之邦,有着悠久的尊老爱幼的传统,公众对未成年人有着天然的宽容和怜爱,一项制度率先在少年司法领域推行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因此少年司法改革也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驱。
正如林纪东所说:“少年法之理论,与传统之刑事法理论(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理论),虽多距离,然对旧日之刑法,正有推陈出新之作用,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起源和基本内涵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adult)一词取自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在1972年MaxwellConfait谋杀案中,上诉法院基于三名十多岁的嫌疑人(其中一个少年有精神障碍)是在没有任何独立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被讯问的,而宣布原审法院对该三名未成年嫌疑人的判决无效,这一事件引起公众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广泛关注。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探索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探索](https://img.taocdn.com/s3/m/867a479b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f9.png)
THANK YOU.
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反思与展望
要点一
存在的问题
要点二
未来的发展
虽然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合适 成年人的身份和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 一些争议;另外,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 机制,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为了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以从 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应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和 资格,制定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其次,应加强对合适成 年人参与制度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最后,应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 有效性。
案例二
总结词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能够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并提供支持和 指导。
详细描述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庇护和支持。他们可以协助受 害者报警、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受害者获得其他必要的援助,如医疗和心理辅导 等。合适成年人还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安全庇护,如提供住所和相关支持。
干预,加强家庭和社区对刑事司法程序的参与。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施困境与对策
困境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困境,如合适成年人的资格和经验 不足、参与程序的资金和资源不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不畅等。
对策
为解决这些困境,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合适成年人的培训和资质认 证、增加对参与程序的资金投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等。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特点包括:一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为出发点;二是通过参与诉讼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 支持和帮助;三是具有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重要性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 意义。该制度通过在诉讼过程中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支持、法律援助、教育引导 等,帮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增强法律意识,促进其健康成长。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浅析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浅析](https://img.taocdn.com/s3/m/63c77b7c01f69e31433294cb.png)
4 . 3 认 为办案人员在讯 问、询问、审判 中侵犯 未成 年人合法 权益 的提 出意见 的权 利。 4 _ 4 办案机关将讯问笔录 、询问笔录、 法庭笔录交其 阅读或 向其宣读的权利。 由此可 以看出 , 法定代理人和其 他合适 成年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 不完全一致 。 参与 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 一 般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当的诉 讼权利 , 因此法 定代 理人 的诉讼 权利要 广于其 他合 适成年
进 行监 督
三、 我 国 立法对 合适 成年 人到 场制 度 的规定
英 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从 2 0 0 3年开始 被系统地引人到我 国, 在我 国云南昆明市盘 龙 区、 上 海市长 宁区、福建厦门市同安 区三 个地 区进行试点。 2 0 1 2 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七十条确立了该制度。 l 我国 “ 合适 成年人 ”的概念 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 , 我国 的合适成年人主要包括两类主体 : 1 . 1法定代理人 。根据新刑事诉讼 法第
法行 为予 以口头通知纠正 ;对于法院庭审时 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的,出庭支持公诉的 检 察人员 应 当提出反 对意 见并建 议延期 审 理 。公安机关、法 院有条件通知而未通知合 适成年人到场 。情 节严重 的,检察机关应当
1 0 6 条第 3 款规定 ,“ 法定代理人” 包括被代
下权利 :
两名 以上未成年人共 同犯罪的 , 不能只 由一名合适成 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 之所 以一 名合适成 年人 只能辅助一名涉罪未成年人 , 是 为了防止利益 冲突 ,以保证为每一名涉罪 未成年人 提供平等 的保护 。
五、 检察机 关对 合适 成年 人到 场制 度 的检察 监督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 ;到场
深化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深化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f8e8606844769eae009ed6d.png)
青
少
正
场影响讯 问顺利进行的 。审查批捕阶段 因时间短 ,无 法为所 有外来未成年人联系 到合 适的成年 人 ,可 以 选 择 一 些 有 可 能 不 捕 或 者 情 绪 低 落 的 情 况 予 以 适 用 。 而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如 果 条 件 允
许 ,均 可 以 要 求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
义 务 告 知 书 》等 。
三、 实践运作及 成效体现
( )固定 参 与对 象 一
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的 案件 主 要 有 三 类 :一 是 外 来 未 成 年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监 护人 因路 途 遥 远 , 不 能 及 时 到 场 的 ;二 是 监 护人 或 法 定 代理 人 不 明 确 的 ;三是 虽 有 监 护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但 其在
问 题
生 理 状态 。 ( 3)确 保 未 成 年 人 受 到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的 公 平 待 遇 ,当未 成 年 人 受 到 不 公 正 讯 问 时 ,应 当立 即提 出 。 ( 4)在 未 成 年 人 不 配 合 讯 问 时 , 向其 解 释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说 明 相 关 的 法 律 后 果 。但 不 负 有 说 服 未 成 年 人 配 合 讯 问 的 义 务 。 ( 5)当 审 讯 时 间 过 长 ,或 未 成 年 人 因 身 体 不 佳 ,情 绪 沮丧 等原 因对 讯 问有 抵 触 情 绪 时 ,可 提 议 暂 停 讯 问 并协 助承 办 人 员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辅 导 帮 助 ; ( )在 承 办 人 员 对 案 件 事 实 的 讯 问结 束 后 ,可 配 合 承 办 人 员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教 6 育。 ( 7)讯 问 结 束 后 ,合 适 成 年 人 应 当 阅看 笔 录 及 签 字 ,并 对 审 讯 过 程 是 否 有 违 法不 当行 为 作 出评 价 。 ( 8)一 人 不 得 同 时担 任 同一 案件 中 多 名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适 成 年 人 。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检察工作实施中产生的问题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检察工作实施中产生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5ac6a23bad51f01dc381f186.png)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检察工作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该项制度是对刑事司法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
2013年,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第二百七十条明确了该项制度,但是并未对该项制度在实践中具体如何实施进行明确。
笔者拟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就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个人浅见。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检察实践中产生的问题1、法律规定约束力较弱,实践操作上存在障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比较含糊,使得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操作上存在诸多的问题无法确定和解决。
一是条文规定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并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这里的“可以”是在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无法到场或者是共犯的情况后的“必须”选择,还是“可以”选择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不通知合适成年人。
如果检察机关不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合适成年人,那么该项制度就会存在名存实亡的可能性。
二是条文规定的几种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的其它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但是如何选择,如果选择的成年人不愿到场,是否按照法条规定逐一选择,法条中均无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一旦查明嫌疑人是未成年人选择合适成年人时,如何选,选择谁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三是条文中规定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时间是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但是没有规定是否代表的每一次的讯问和审判。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在确定犯罪事实或者未成年人身份的第一次谈话时就及时、准确地通知合适成年人是不太现实的,而第一次谈话笔录在针对之后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会起到关键证据的作用。
如果因为无法明确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时间点而使得证据效力存在问题,会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
2、配套制度无法保障,实践操作与立法脱节。
一是制度的经费保障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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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探索[论文摘要]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与成年人的差异性,我国司法机关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设置了特别诉讼程序,使“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无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上都慢慢完善,为了论述方便,笔者仅探讨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未成年人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述“合适成年人”一词肇始自1984年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指,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到场,他们的角色主要是通过他或她的讯问时在场,阻止司法机关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是自愿的。
一般说来,司法机关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也同样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仅探讨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制度。
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是没有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规定的,在旧的《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到场旁听讯问的制度。
20XX年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5 编“特别程序”中第1 章就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其中,第270 条第 1 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此款明确规定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其合适成年人代表的在场权,以及合适成年人代表的范围及权利。
第270 条第2 款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此款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代表人在讯问中的异议权和监督权。
第270条第3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此款明确了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规定。
第5款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
”此款规定的是在侦查过程中遇有需查明案件事实,对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进行询问时的规定。
至此,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探索开始从实践层面转为理论层面。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建立的意义(一)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要求,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需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社会的希望。
在我国,独生子女家庭已成为现在乃至未来几十年主要的家庭结构,一个未成年人往往承载着几代人的梦想和希望。
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成为一项关系到发展大局、社会稳定以及千家万户的大事。
从根本上看,和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和其他未成年人相比,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的弱势群体。
未成年人中的违法犯罪群体是权益最易受到侵犯的特殊群体,他们特别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关注、保护。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主要价值目标,其初衷是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进行关心、帮助,使其不利的地位恢复到、甚至超过一般人的境况,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司法程序对其不利、不良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体现了司法从细微之处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人性关怀,其基点就是未成年人的人权。
因此,建立该制度是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力度与水平的需要,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二)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在被讯问时,很可能会出现恐惧、易怒、情绪波动大等心理问题,也可能面临饥饿、疲劳等生理问题。
他们极其需要有父母、监护人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以保障其身心的健康。
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社会阅历尚浅,很可能不能理解讯问等司法程序、措施的含义,不能很好地把握自己言语及行为的结果,也可能不能准确、适当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因而影响其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导致案件的疏漏。
因此,他们需要合适成年人的参与,以协助与司法人员进行沟通。
(三)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司法公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体现了程序先行的理念。
在讯问中,司法机关拥有国家强制力,司法人员一般都是具有丰富生活经验、受过专业训练的成年人;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被讯问的一方,缺乏生活经验,心智不成熟,不具有法律素养。
从这些方面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处于非常明显的弱势地位,他们非常容易因受到讯问人员的威胁、欺骗、诱导等不当、不法讯问行为而做出不利、不真实的供述,影响案件客观事实的发现,损害司法公正。
因此,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一个积极意义就是在司法机关与未成年人的较量中找到平衡点,敦促司法人员真正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尊重和权益的保障,实现司法公正。
(四)是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要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还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对待”,“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条还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诸如假定无罪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请律师的权利、要求父母或母亲或监护人在场的权利、与证人对质的权利和向上级机关上诉的权利”。
我国是上述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和推动者,履行条约成为我们的一项国际法义务,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这些国际法义务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合适成年人制度具体构建(一)各种模式的比较20XX年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被华东政法大学正式介绍到我国,先后确定云南省昆明市盘宁区、上海市长宁区作为先行试点,20XX年4月,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确定为该制度的第三个试点单位。
近年来,浙江、江苏等地的一些检察机关也相继开始了对该制度的探索。
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目前,主要形成三种模式,即上海“补充模式”、云南盘龙“独立模式”、厦门同安“包容模式”,具体如下:1.上海“补充模式”。
上海的外来人口多,父母难以到场,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才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最早是从检察阶段开始适用,现在已经推广到侦查、检察、审判阶段,全程参与。
合适成年人主要由专门的社工担任,各阶段的司法机关分别聘请。
2.云南盘龙“独立模式”。
理念是基于国家亲权,即国家监护制度(最高监护权),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家长是依据国家委托授权行使监护权的,不称职时国家可以转移监护权。
合适成年人既不是法定代理人也不是律师,而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即便法定代理人和律师到场了,合适成年人仍然可以到场,主要适用在侦查阶段。
合适成年人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聘请。
3.厦门同安“包容模式”。
父母、法定代理人和社会热心人士都可作为合适成年人的一种,并且父母优先,目前在检察阶段试行。
合适成年人由检察机关聘请。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具体内容这三种模式在合适成年人产生方式、参与内容、参与阶段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不同。
笔者试图考虑,能否将三种模式融合,将该制度延伸到侦查、审判阶段,使之常态化发展呢?但因各地人文、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
考虑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借鉴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模式,并吸收各地的成功经验,以逐步形成适合自己的更为成熟的相关制度。
在此之前,首先我们必须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的规章制度,以明确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到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要求。
我们必须建立以下制度,如制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实施细则、合适成年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合适成年人到场通知书等,以落实合适成年人制度。
为此,笔者认为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应具体以下五方面内容:1.合适成年人参与的适用范围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案件限于诉讼进行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残障人员两类刑事案件。
询问相关证人和被害人参照实施。
2.合适成年人的任用条件合适成年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身心健康、品格端正、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2)具有政治权利能力;(3)在本地有固定居所并常住;(4)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5)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相关知识;(6)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7)年满十八周岁。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3)与本案有牵连的人员;(4)其他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人。
3.合适成年人人选应建立常备的合适成年人资源库,主要包括以下人选:(1)未成年、残障犯罪嫌疑人的父母、监护人、近亲属;(2)未成年、残障犯罪嫌疑人的老师及所读学校的人员;(3)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团委、青少年保护组织、妇联、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及其他适合在场的成年人。
同时积极聘请以上人员进入合适成年人资源库,并进行培训,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