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1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1)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1)论文摘要: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宣告了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
1986年上海长宁检察院探索建立我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标志着我国未检制度的创立。
20XX年是我国未检制度创立25周年,在这二十多年中,未检领域试行了一些富有特色和价值的改革,合适成年人参与既是其一,检察机关是这一制度的倡导者和主要推动者。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浅析,以期深化对这一制度地位、作用和价值的认识,把已经取得的经验推广运用,以程序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未检改革合适成年人程序公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世界上签字国家最多的公约,这一公约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目前该原则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自未成年人进入司法领域开始,一方是生理、心理发展都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另一方是行使着国家公权力并且在社会知识、经验、阅历上都很丰富的警察,力量对比严重失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平衡力量对比,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在少年司法中得到实现。
中国是礼仪之邦,有着悠久的尊老爱幼的传统,公众对未成年人有着天然的宽容和怜爱,一项制度率先在少年司法领域推行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因此少年司法改革也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驱。
正如林纪东所说:“少年法之理论,与传统之刑事法理论,虽多距离,然对旧日之刑法,正有推陈出新之作用,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起源和基本内涵合适成年人一词取自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在1972年MaxwellConfait谋杀案中,上诉法院基于三名十多岁的嫌疑人是在没有任何独立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被讯问的,而宣布原审法院对该三名未成年嫌疑人的判决无效,这一事件引起公众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广泛关注。
Fisher法官调查该事件后建议应该有一个委员会来平衡警方权力和嫌疑人权利。
1981年英国皇家刑事诉讼委员会发表了著名的《菲利普报告》,强调“未成年人可能不能很好地理解讯问的重要性或他们自己所说的内容,并且可能比成年人更受到他人建议的影响。
浅谈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浅谈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者:冯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4期摘要未成年人的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我国也不例外。
如何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有效的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也是学界、立法、司法部门共同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
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特别加强了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内容上单列一章,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这一制度具体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彻落实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任何制度的制定都存在其固有的缺陷,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设立也有一定的局限,本文结合未成年人刑事工作的实践,浅谈目前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参与制度作者简介:冯辉,湘潭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48-02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基本内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在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给予特殊保护的重要制度,该项制度起源于英国。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涵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为了避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要求合适的成年人参与的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英国的Confait案件豍,该案件后,英国在《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引入了该项制度,也称为少年司法制度。
该制度作为当今西方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保障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特别程序,它主要体现为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或者存在认识障碍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接受办案人员的询问时,应当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为他们提供帮助,监督违法行为,避免权益受到损害。
(二)国外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情况概述根据记载,英国最先开始实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及其本土化
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及其本土化第一篇: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及其本土化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及其本土化闵行区人民法院团总支内容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最初源于英国的少年司法程序。
它是刑事司法领域维护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近年,我国也逐步展开了引入该制度的探索。
本文以合适成年人制度引入将带来的利弊为主线,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此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对我国成年人参与制度现状进行评述。
本文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可以在我国建立,并就此提出本土化建议。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参与利弊本土化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adult,又称适当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一种司法程序,是一项独特的英国式发明。
它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要求警察在讯问未成年人等认知能力不全或具有一定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该成年人负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和监督警察不当行为等职责。
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少年司法领域逐步展开了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初步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
然而,要使一项源于不同法律体系构架下的制度真正融入中国的刑事司法绝非朝夕可成,只有结合本土实际,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少年司法要求的可行之道,才能在确保司法正义的前提下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体现人性关怀。
一、国外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览英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建立最早。
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社会工作者或其他年满18周岁的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而警察署人员、参与案件的嫌疑人或调查人、未成年人事先已向其承认犯罪行为的人、律师或者以此身份来警察署的探访者则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阅读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是该项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没有合适成年人的签名,也没有合适成年人拒绝签名的相关说明记录,那么该讯问笔录就将被认为违反程序。
关于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以《刑事诉讼法》270条为研究视角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建立到初步完善的过程。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具有中国特色的法规体系,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能部门。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坚持了国际社会确立的依法保护原则,少年司法社会化原则、减少司法干预原则,倡导行刑社会化,非监禁处理和少年司法专门化的理念,这些原则和理念迎合了国际化的司法原则。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增加,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呈现多样化和成人化,另一方面,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在不断的进行完善,例如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审理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等。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合适成年人在场”这一制度法定化,从而进一步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上保障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处理和确立“感化、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罪犯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第一章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概述第一节合适成年在场制度的历史沿革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起源于英国,在英国被称为适当成年人到场制度,该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立法认可,并且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该制度可以追溯到英国的1972年。
1972年,一名叫Maxwell Confait 的男子被人谋杀,警方在谋杀现场的附近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该三人都属于未成年人,并且其中一人属于智力障碍的未成年人。
警方随后将三人带回警局讯问获取了三人的有罪供述,整个讯问过程是在既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又没有通知其他警员以外的人士在场的情况下获取的口供,该案发生以后引起了三被告人家属的强烈不满和英国舆论界和司法界的高度关注。
案件的结果是英国成立了皇家刑事诉讼委员会,该委员会在《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执行手册》中首次确立了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
《1998年犯罪与骚乱法》正式将适当成年人的参与作为讯问未成年人的司法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制度是一种组织、管理和约束的方式,通过制度可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提高效率和规范行为。
合适的成年人参加制度可以带来许多好处,包括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个人成长和提高集体效益。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合适成年人参加制度的必要性和好处。
首先,合适成年人参加制度可以增强社会凝聚力。
社会由人构成,人们的行为和思想的改变可以对整个社会产生重要影响。
当成年人参加制度时,他们将遵循公共规则和责任,这将促进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稳定。
通过参与制度,成年人可以培养责任意识和公民意识,更好地融入社会并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其次,合适成年人参加制度可以促进个人成长。
参与制度可以帮助人们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并为自己的成长提供机会和平台。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优势和兴趣,通过制度的参与,他们可以发挥自己的才能,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同时,制度也提供了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成年人可以通过制度结识志同道合的朋友,互相启发和成长。
第三,合适成年人参加制度可以提高集体效益。
一个有效的制度可以使个人行为与集体利益相一致,通过制度可以实现资源优化和共享。
例如,参与社区志愿活动的成年人可以帮助改善社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参与职业培训的成年人可以提高就业竞争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而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也需要成年人的参与和支持,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长远的发展目标和集体利益。
最后,合适成年人参加制度还有助于培养社会文明素质。
制度是对人的行为和思想进行规范和引导的方式,它要求人们遵守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利益。
通过参与制度,成年人可以学习尊重和容纳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培养合作精神和相互理解。
例如,参与政治选举的成年人可以学习公正和民主的原则,尊重他人的政治权利和意见,避免偏见和歧视。
总之,合适成年人参加制度对社会和个人都有很多好处。
通过参与制度,成年人可以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个人成长、提高集体效益和培养社会文明素质。
同时,制度也需要成年人的参与和支持才能顺利运作和发挥作用。
试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试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论文摘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做了详细规定,这是我国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的一项新制度,但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备,各地对该制度的贯彻落实方式及程度也不尽相同。
文章选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的实践为基础,从该制度的适格主体选任以及该制度中的存在程序简化与制度完善两方面为切入点,提出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到场少年司法未检工作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于1984年在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正式确立,该制度设立的是为了涉罪未成年人及有精神障碍者的权益保护,给予其建议并协助其与警方沟通,同时对讯问全过程进行监督,这项制度在英国仅适用于审前讯问程序。
目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做了详细规定,正式引入这一制度。
突破了此前我国相关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的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为权利本位的监护人到场权,而建立了侦查、公诉和审判程序中的这种以未成年人为权利本位的合适成年人在场权,立法旨意在于打破刑事案件讯问过程的封闭性与紧张感,确保涉案未成年人在较为缓和的情绪及环境下正确理性对待刑事诉讼程序,并监督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公正合法,防止涉案未成年人陷入刑事程序中孤立无援的境地。
面对司法人员,涉案未成年人除了有常人皆有的戒备心理,抵触情绪,更多有一种畏惧心理,与司法人员的沟通较为被动、机械;此外又因为其对基本法律程序的不了解,容易错失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时机。
合适成年人在场,对未成年人心理上以来,其说服教育比承办人员的疏导更具影响力,一方面有助于案件审理进程速度加快,另一方面更有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这一制度设计所带来的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对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笔者想试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谈谈一些拙见。
一、合适成年人的适格主体(一)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的优先权所谓刑事程序中的“法定代理人”,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即新《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困境解析与路径探究——以浙江省台州市检察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困境解析与路径探究——以浙江省台州市检察实践为视角徐灵芝陈羽*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述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讯问、审判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不宜到场时,依法通知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从而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该制度源于1972年发生于英国的肯费特(Con⁃fait)案,后来在欧美国家被普遍确立,同时也被《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吸收。
我国于2003年8月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首先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等地展开试点工作。
通过十余年的摸索,各地分别发展出各具特色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上述三地的经验做法,虽未采用“合适成年人”这一表述,但在“特别程序”编中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出了实质性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同时规定了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也适用该款规定。
这些“代表”即所谓的合适成年人。
至此,我国立法实质性地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同时也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讯问过程的具体操作预留了充分的选择空间。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运行的现状与困境(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运行的现状1.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承认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重要地位,然而,现代社会人员流动性强,在实践中很难保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均能及时到场参与整个刑事诉讼,于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便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据统计,2018年浙江省台州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徐灵芝,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助理;陈羽,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摘要:未成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未来,其合法权益应当获得全方位的保护。
我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设置了专门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来保护罪错少年。
但实践中,由于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定位模糊、法律制度过于原则性、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性,该制度的适用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仍然有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合适成年人参与;少年司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具体体现。
它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国家亲权理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家庭模式理论为基础,与我国的恤幼思想相一致。
涉罪未成年人在面对刑事审讯时极易受到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侵害。
此时合适成年人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述(一)合适成年人的定义和地位界定合适成年人是指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侦查人员在讯问特定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格的成年人在场。
合适成年人的职责是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进行监督,与未成年犯沟通,安慰未成年人,借此维护其合法权益。
合适成年人不同于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是针对未成年人专门设置的,理应具有自己独特的地位和权利,将合适成年人认定为与翻译、鉴定人等类似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最为合理。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特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在侦查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的制度。
其特点有:第一,成年人的选择合适性。
合适性的标准看合适成年人的组建和职责是否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二,参与的独立性。
要求合适成年人以独立身份参与诉讼,享有独立的权利;第三,非必经程序。
法律规定了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即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的现状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从法律移植到地区试点,再到制定法律的过程。
笔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地区的制度试点和发展情况进行研究。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不仅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
准确理解和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对于指导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有条文进行了大量修改,亮点之一是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独立成章。
这一修改无疑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革新和突破,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的健全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立法基础。
该法第270条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代理人的参与升格为强制性规则,同时还规定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但该条文仍属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予以进一步研究,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作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涵义。
“合适成年人”最早见于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指,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到场,他们的角色主要是通过讯问时在场,阻止司法机关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是自愿的。
[1]如今,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立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也吸纳了这一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制度。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状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没有确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但仍在不少法律法规中可初见端倪。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首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确保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一些特定的活动中,可能涉及到一些敏感的或者成人内容,例如音乐会、舞蹈演出、电影放映等。
对于这些活动,成年人普遍具有更加开放和成熟的心态,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欣赏其中的艺术成分。
与此同时,成年人也具备更多的生活经验和社交能力,能够更好地融入活动中,与同伴交流。
因此,限制参与者为成年人,能够提高活动的质量和参与者的满意度。
其次,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在发展过程中是比较脆弱和易受外界影响的群体。
一些活动可能涉及到饮酒、暴力、色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内容,限制参与者为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这些潜在的危险。
此外,部分未成年人可能还没有具备独立判断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容易受他人引导和诱惑,为了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成长,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必要的。
此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活动主办方和参与者双方都具有一定的好处。
对于活动主办方来说,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能够提高活动的形象和信誉度。
有了这样的制度,参与者可以放心参与,感受到主办方对活动质量和参与者安全的重视。
对于参与者来说,知道只有成年人才能参与活动,也能更好地规划和选择自己的活动时间和方式,避免浪费时间和金钱。
因此,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活动主办方和参与者双方来说都是双赢的。
最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可以推动社会文明和素质的进步。
成年人作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态度和行为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要求成年人参与活动,能够增强成年人的责任感和社会意识,以身作则,为其他人树立良好榜样。
同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能够鼓励未成年人自觉遵守规则,追求合适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综上所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维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确保活动的质量和参与者的满意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秩序,提升活动的形象和信誉度,促进社会文明和素质的进步。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指在特定场合或活动中,要求所有参与者必须是成年人的一种规定。
这种制度通常用于一些涉及到法律、安全或者道德责任的活动中,旨在确保参与者具备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必要性成年人到场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1.法律责任:成年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需要签订法律文件或承担法律义务的活动,只有成年人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责任。
2.安全保障:对于一些危险性较高的活动,成年人通常具备更为成熟的判断力和应对能力,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通过制定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减少一些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生。
3.道德责任:成年人在道德上应该具备更高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行为准则。
一些社交和文化活动,需要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自律和道德品质,以保证活动的秩序和质量。
二、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应用范围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活动:1.法律事务:对于一些涉及到签订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务,只有成年人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义务。
比如购房、租房、贷款等,在这些过程中,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和能力非常重要。
2.酒精和烟草销售:出于对青少年的保护,很多国家和地区规定只有成年人才能够合法购买和消费酒精和烟草制品。
这样可以减少未成年人产生问题饮酒和吸烟的可能性。
3.社交和娱乐活动:对于一些具有较高风险或较强道德约束的社交和娱乐活动,成年人到场制度也是必要的。
比如一些具有暴力和色情元素的电影、电视节目、演唱会等,成年人有能力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其中的内容。
三、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方式为了落实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年龄限制:严格根据法律规定,限制参与者的年龄范围,只有达到成年的人才能够参与。
这需要建立起严格的年龄认证和身份验证机制。
3.签署相关文件:对于一些重要的活动,要求参与者在活动前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
如购房合同、免责协议等。
也谈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也谈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者:甘霖来源:《新教育时代》2014年第09期摘要:法定代理人参与制度是传统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该制度存在缺陷,最普遍的是在很多情况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或不宜参与,于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对原刑事诉讼法的法定代理人参与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
关键词:法定代理人制度成年人针对普遍情况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或不宜参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做出再次修改,对原刑事诉讼法的法定代理人参与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不但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将法定代理人的参与由原来的选择性规则升格为强制性规则,而且规定:“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明确确立了中国特色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的Confait案件,1972年英国一名叫Maxwell Confait的男子被谋杀,三个十多岁的男孩在招供证据的基础上被判犯有谋杀罪,其中一个男孩智力迟钝,上诉法院后来宣布判决无效。
一位法官在1977年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三名少年的权利受到侵犯:警察在没有任何独立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了审讯,没有告诉他们有可与律师或朋友联系的权利,从而导致了虚假供述。
法官建议应当有一个委员会来考虑警方权力和嫌疑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最后在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着重阐述了对嫌疑人的处理方式,要求警察在对未成年人及有精神残疾的人审讯时,必须有一名“合适成年人”在场。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适用意义1.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积极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合适成年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成年人制度是指对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管制和约束规范,其目的是保护和促进成年人的权益和责任意识。
合适的成年人制度应该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正面规范,能够引导成年人健康发展和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制度。
首先,合适的成年人制度应该注重保护成年人的权益和自由。
每个成年人都享有平等的社会待遇和权利,无论其性别、种族、宗教或其他背景。
这意味着成年人应该被尊重和被平等对待,不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同时,成年人也应该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组织自由和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的保护。
合适的成年人制度应该致力于维护这些权利,确保每个成年人都能在平等和自由的环境中发展与展示自己的个性。
其次,合适的成年人制度应该促进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和社会参与。
成年人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有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尊重法律和秩序,不侵犯他人权益。
成年人制度可以通过鼓励成年人参与公益事业、志愿者服务和社会组织等方式,推动成年人积极参与社区和社会建设。
通过这些参与,成年人将更加了解社会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培养关爱和责任感,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另外,合适的成年人制度应该注重保障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身体健康是成年人实现自身价值和参与社会活动的基础。
因此,成年人制度应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成年人的健康权利。
同时,成年人也应该关注自身的身体健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保持积极的心态。
成年人制度还应该重视安全问题,加强对于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和教育,确保成年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最后,合适的成年人制度应该强调教育和职业发展。
成年人制度应该为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教育机会,不仅包括学历教育,还有终身学习的机会。
这样可以帮助成年人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职业发展是成年人实现经济独立和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成年人制度应该为成年人提供公平和公正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促进成年人的职业发展和创业机会。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引言在各种社交和公共场合中,为了维护秩序和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被广泛应用。
该制度要求参与特定活动或进入特定场所的人必须具备成年资格。
本文将探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背景、原因、实施方式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背景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一种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特定场所或参与特定活动的规定。
这些特定场所或活动可能包括酒吧、夜总会、赌场、电影院等娱乐场所,以及一些需要决策能力和责任意识的活动,如选举投票、签订法律文件等。
该制度旨在确保参与者具备足够的心理和法律能力,以避免不良后果和法律纠纷。
原因1. 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尚未完全发育,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如果他们过早接触一些不适宜的内容或参与不适宜的活动,可能会对其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环境的伤害。
2. 维护社会秩序一些娱乐场所或活动可能存在风险和不良行为,如酒驾、暴力事件等。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要求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责任意识和法律素养,可以减少这些风险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3. 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定场所或活动往往需要消费者支付一定费用才能进入或参与。
如果未成年人非法进入或参与,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确保只有具备支付能力和法律意识的人才能享受相关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实施方式1. 年龄限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首先通过设定特定年龄来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或参与。
通常情况下,18岁被认为是一个普遍接受的标准成年年龄。
在某些场合,如赌场或酒吧,年龄限制可能会更高,如21岁。
2. 身份证明为了验证参与者的年龄和身份,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这通常包括身份证、护照或驾驶执照等官方颁发的证件。
只有持有有效证件并满足年龄要求的人才能被允许进入或参与。
3. 监管和执法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需要相关场所或活动的管理者对参与者进行严格监管和执法。
他们需要对参与者的身份进行核实,并确保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或参与。
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
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背景成年人制度是一个国家最基本、最广泛的社会制度之一,它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发展的全局。
我国的成年人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逐渐成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我国的成年人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制定一个合适的成年人制度是当务之急。
传统成年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年龄限制过于死板我国现行的成年人制度规定,18周岁为成年人的门槛,但实际上,不同人在心智、道德、精神等方面的成熟程度是有区别的,有些人到了20多岁、甚至30多岁才真正成熟。
因此,单纯依靠年龄限制,并不能真正反映一个人的成年程度。
缺乏社会参与机制现行成年人制度对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所规定,但缺乏可以让成年人积极参与社会的具体机制。
事实上,社会参与对于成年人的成长和成熟至关重要,因为只有通过社会交往、社会实践,才能让人真正成为一个独立、有独立思想的人。
盲目追求经济能力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对于成年人而言,经济能力是评判一个人是否成年的一个重要标准。
但这也给一些人带来了压力,让他们在经济能力上盲目追求,而忽视自身成长过程中的其他方面。
合适的成年人制度应该包含的内容根据不同领域进行评估不同领域对成年人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因此成年人制度需要针对不同领域进行评估。
比如,对于进入大学的年轻人,需要考虑其心理、思维、实践等多个方面的素质,而对于从事某些行业的成年人,则需要考虑其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优势。
建立参与社会的机制如前所述,社会参与对于成年人的成长和成熟至关重要,成年人制度应该建立起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机制,例如,让成年人参与一些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其参与社会组织等。
培养综合能力经济实力在人的成长过程中固然重要,但成年人制度更应该关注成年人在其成长过程中所需的能力,例如人际关系、思维能力、领导力、创新力等其他素质,这些素质决定一个人的综合能力,而综合能力又是衡量一个人成熟程度和成年程度的重要标志。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各种活动和场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种情况下,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议题。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主要是指限制未成年人在某些场合参加的规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大众的整体利益。
首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还没有完全成熟,精神也比较脆弱,他们参加某些活动或场所,可能会受到恶劣的影响。
例如,未成年人在酒吧里喝醉了,容易受到性侵犯或教唆犯罪等不良影响,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有效遏制这种情况的发生,避免未成年人因参加某些活动而受到伤害。
其次,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可以保护社会安全。
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力不成熟,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和恶劣影响的侵袭,做出一些错误的决策,甚至犯罪。
如未成年人在一些商场内玩耍或在公共场所互相伤害,都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
为了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和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可以保障社会文明秩序的维护。
在一些文明的活动和场所,如博物馆、图书馆、剧院等,未成年人可能会不太懂得文明素养和行为规范,如果没有成年人的引领和监督,很容易影响到其他人的观感和感受。
因此,在这些文明的活动和场所,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所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社会安全、保障社会文明秩序的维护。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加强宣传和推广,尽可能地使它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实行。
同时,在管理和执行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平衡宜严宜松的原则,确保能够取得最佳的效果。
浅析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
浅析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对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设都大有裨益。
我国上海、云南、福建等地,已经先后开展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也显现出一些问题: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合适成年人任职资格不明确,适用阶段不够全面,合适成年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专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拓展合适成年人参与的诉讼阶段,明确其权利与义务,从而建立科学的模式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模式;刑事诉讼法;权利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首次从法律层面提到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设。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一项少年司法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
其最初的涵义是:警察在讯问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等)到场,否则即为违法,讯问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从这个涵义可以看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以及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的保护,其应用阶段也只是限于侦查讯问阶段。
合适成年人的范围主要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家长、监护人,或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受过专门培训的志愿者等成年人。
[2]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与实践的成熟,这一含义也在不断拓展与丰富。
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探讨,除了介入对象、适用的诉讼阶段外,还集中在切入点,合适成年人队伍的构成,以及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意在讨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少年司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精神障碍者的适用在此不作讨论,结合我国各地的实践情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应该是指司法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在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社会工作者以及受过专门培训的志愿者),否则即为违法,讯问结果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
在当代社会,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旨在确保被讯问者在讯问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是一项旨在防止被讯问者遭到虐待、威胁或其他不当行为的法律措施,同时也是确保讯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的重要手段。
在本文中,我将阐述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的必要性、原则以及应遵循的程序,以及它对于保护被讯问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首先,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可以确保讯问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被讯问者能够亲自参与讯问过程,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及案件的进展情况,从而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可以防止讯问者滥用权力,对被讯问者采取不合理的行为。
通过有第三方在场监督,讯问者不敢随意使用暴力、虐待或其他不当行为对待被讯问者,起到了保护被讯问者权益的作用。
最后,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可以提高讯问证据的可靠性。
在讯问过程中,第三方的在场可以减少偏见和错误,确保讯问程序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其次,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应该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尊重原则、保护原则和监督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讯问过程应该平等公正,没有歧视和偏见。
尊重原则要求讯问者应该尊重被讯问者的人格权利,不得侮辱、威胁或虐待被讯问者。
保护原则要求讯问者应该保护被讯问者的人身安全和人权,防止任何侵害行为的发生。
监督原则要求第三方应该对讯问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讯问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然后,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被讯问者应该在讯问前被告知自己有权利选择是否要求在场制度,并理解其权益和义务。
其次,被讯问者可以选择自己的代理人或律师作为在场人员,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三,讯问过程中,被讯问者和在场人员应该有权利提出意见、发表陈述,并对讯问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质询和辩护。
最后,讯问过程应该有书面记录,并由被讯问者签字确认,以确保讯问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深化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青
少
正
场影响讯 问顺利进行的 。审查批捕阶段 因时间短 ,无 法为所 有外来未成年人联系 到合 适的成年 人 ,可 以 选 择 一 些 有 可 能 不 捕 或 者 情 绪 低 落 的 情 况 予 以 适 用 。 而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如 果 条 件 允
许 ,均 可 以 要 求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
义 务 告 知 书 》等 。
三、 实践运作及 成效体现
( )固定 参 与对 象 一
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的 案件 主 要 有 三 类 :一 是 外 来 未 成 年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监 护人 因路 途 遥 远 , 不 能 及 时 到 场 的 ;二 是 监 护人 或 法 定 代理 人 不 明 确 的 ;三是 虽 有 监 护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但 其在
问 题
生 理 状态 。 ( 3)确 保 未 成 年 人 受 到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的 公 平 待 遇 ,当未 成 年 人 受 到 不 公 正 讯 问 时 ,应 当立 即提 出 。 ( 4)在 未 成 年 人 不 配 合 讯 问 时 , 向其 解 释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说 明 相 关 的 法 律 后 果 。但 不 负 有 说 服 未 成 年 人 配 合 讯 问 的 义 务 。 ( 5)当 审 讯 时 间 过 长 ,或 未 成 年 人 因 身 体 不 佳 ,情 绪 沮丧 等原 因对 讯 问有 抵 触 情 绪 时 ,可 提 议 暂 停 讯 问 并协 助承 办 人 员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辅 导 帮 助 ; ( )在 承 办 人 员 对 案 件 事 实 的 讯 问结 束 后 ,可 配 合 承 办 人 员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教 6 育。 ( 7)讯 问 结 束 后 ,合 适 成 年 人 应 当 阅看 笔 录 及 签 字 ,并 对 审 讯 过 程 是 否 有 违 法不 当行 为 作 出评 价 。 ( 8)一 人 不 得 同 时担 任 同一 案件 中 多 名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适 成 年 人 。
成年人群规章制度简单版
成年人群规章制度简单版第一条爱护和尊重他人1. 成年人应当尊重他人的言论和行为,不得进行侮辱、挑衅或攻击性的言论和行为。
2. 成年人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不得擅自公开或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
3. 在与他人交流和互动时,成年人应当尊重对方的意见和想法,不得强加自己的意见或侵犯对方的权利。
第二条文明礼貌1. 成年人在公共场合应当保持文明礼貌,禁止大声喧哗、粗言秽语或不文明行为。
2. 成年人在家庭和工作环境中应当尊重他人,不得采取暴力、侮辱或恶意挑衅的行为。
3. 在与他人交往时,成年人应当遵守社交礼仪,不得言语和行为失礼。
第三条安全保障1. 成年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的活动。
2. 在日常生活中,成年人应当注意安全防范,不得故意制造危险或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
3. 在紧急情况下,成年人应当冷静应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混乱。
第四条合理消费1. 成年人在购物和消费时应当理性消费,不得奢侈浪费或追求虚荣。
2. 成年人应当保护自己的财产和资产,不得参与赌博或非法交易。
3. 成年人应当学会理财,不得铤而走险或投机取巧。
第五条社会责任1. 成年人应当关心社会大局,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公益事业,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2. 成年人应当遵守社会规范,不得利用权力或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 成年人应当自觉遵守组织和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组织和单位的规定。
第六条法律意识1. 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触犯法律红线。
2. 成年人应当尊重法律权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约束。
3. 成年人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做一个守法公民。
以上就是成年人群规章制度,希望每位成年人都能遵守规定,共同营造和谐、文明、安全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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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1)
论文摘要: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宣告了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
1986年上海长宁检察院探索建立我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标志着我国未检制度的创立。
20XX年是我国未检制度创立25周年,在这二十多年中,未检领域试行了一些富有特色和价值的改革,合适成年人参与既是其一,检察机关是这一制度的倡导者和主要推动者。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浅析,以期深化对这一制度地位、作用和价值的认识,把已经取得的经验推广运用,以程序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未检改革合适成年人程序公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世界上签字国家最多的公约,这一公约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目前该原则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自未成年人进入司法领域开始,一方是生理、心理发展都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另一方是行使着国家公权力并且在社会知识、经验、阅历上都很丰富的警察,力量对比严重失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平衡力量对比,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在少年司法中得到实现。
中国是礼仪之邦,有着悠久的尊老爱幼的传统,公众对未成年人有着
天然的宽容和怜爱,一项制度率先在少年司法领域推行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因此少年司法改革也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驱。
正如林纪东所说:“少年法之理论,与传统之刑事法理论,虽多距离,然对旧日之刑法,正有推陈出新之作用,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
”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起源和基本内涵
合适成年人一词取自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在1972年MaxwellConfait谋杀案中,上诉法院基于三名十多岁的嫌疑人是在没有任何独立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被讯问的,而宣布原审法院对该三名未成年嫌疑人的判决无效,这一事件引起公众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广泛关注。
Fisher法官调查该事件后建议应该有一个委员会来平衡警方权力和嫌疑人权利。
1981年英国皇家刑事诉讼委员会发表了著名的《菲利普报告》,强调“未成年人可能不能很好地理解讯问的重要性或他们自己所说的内容,并且可能比成年人更受到他人建议的影响。
他们可能需要成年人在场的支持,一些友好的成年人,以建议和帮助他们作出自己的决定。
”1984年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正式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由于该制度在实践中执行得不理想,英国内政部1996年签发了确立合适成年人地位和作用的建议性法案。
1998年《犯罪和骚乱法》再次确定合适成年人是一种法定性要求,明确规定每一个地方当局必须提供合适成年人服务,并由青少年
犯罪工作小组来协调。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实为一种程序,其基本含义是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否则即为违法,讯问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合适成年人到场的主要作用是为未成年人、有精神障碍者提供帮助,监督警察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的行为,并协助其与警察沟通。
这一制度是未成年人特别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在英国,被认为是由犯罪控制模式向正常程序模式转变的结果,是以程序公正确保司法公正。
二、我国少年司法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形势背景
1984年上海长宁法院设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
少年司法制度被认为是一国司法水平的标志之一。
基于未成年身心特点建构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了较成年人更高的权利保障,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以程序正义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同样是我国司法制度追求的目标,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把这一重要的权利保障制度引入我国已具备了初步基础,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境。
第一,理论基础。
首先,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演变来看,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始于1979年党中央
文件《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当
时正值我国第四次犯罪高峰,时代大背景是重刑主义,为了实现整体社会福利,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不加区分,一律实行严打政策。
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转变的里程碑,该法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和世界上对青少年实行特殊保护的理念是
一致的,也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其次,从法学界的探讨来看,法学界对要不要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早已进行了充分探讨,20XX年3月和10月,在上海召开了两次“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与会者对该制度的作用、意义、价值进行讨论,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并提出了该制度的初步方案;最后,从我国司法改革的成果来看,我国在司法改革进程中,也越来越意识到必须重视嫌疑人权利的程序保障,以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将平衡司法机关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力量对比。
这些都为我国引入该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二,法律基础。
我国法律中虽没有“合适成年人”这一提法,但有类似的规定。
首先,从基本法来看,1996年刑诉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次,从部门法来看,1995年10月公安
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20XX年12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再次,从程序法来看,我国刑诉法中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后,从其他规定来看,例如六部委20XX年8月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规定: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或者开庭审理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看守所经审核身份无误后,应当允许法定代理人与办案人员共同进入讯问场所,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可以经未成年人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社会工作者、教师、律师等合适成年人到场。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于20XX年7月会签的《关于讯问未成年人通知
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讯问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则“通知有关机关、团体的代表即合适成年人到场”。
可见,我国并不乏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推行此制度,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第三,实践基础。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自20XX年引入
中国后,多个地方探索试行,以上海市、云南昆明盘龙区、福建厦门同安区三地为代表,逐步形成了三种模式:一是上海的救济模式,合适成年人是法定代理人的补充,只有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才可以到场。
二是盘龙的独立模式,合适成年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即使法定代理人到场,合适成年人也可以到场。
三是同安的包容模式,法定代理人是合适成年人的一种,同等条件下优先邀请法定代理人、亲属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宜到场时才邀请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实践证明,合适成年人参与大大减少了进入正式司法体系的未成年人人数。
各地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我国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打下了实践基础。
如上海的检察机关从20XX年起,在长宁、浦东等区检察院探索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通过与综治部门、青保部门、团委等部门的沟通,聘请由教师、共青团干部、青保干部以及专业社工等人员组成合适成年人队伍,先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到场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后公安、法院逐步向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延伸。
20XX年4月20日,上海市举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签约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启动仪式”,公、检、法、司有关领导联合签署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并为“合适成年人”代表颁发了聘书。
该《规定》对合适成年人的条件、资格、产生程序、任职时限、权利义务等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合
适成年人不能兼任未成年人的辩护人,并将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作为办案机关的法定义务。
这标志着合适成年人参与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上海全面展开,也标志着上海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迈出了新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