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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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时代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简论新时代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简论新时代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含义与实施意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指,经常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到场。

这是一项具有改革性的创新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有利于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年纪较小,文化程度偏低,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了解甚少。

合适成年人的参与则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他们能有效地监督司法机关在讯问、审判时是否准确告知并有力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使合法权利,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支持和法律帮助,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既实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又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能有效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水平不断提升,但违法办案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若面对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讯问,常常手足无措。

合适成年人的到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机关对权力的滥用,这不仅可以防止讯问人员逼供、诱供、指供等不法、不当行为的发生,而且还可以证明讯问、询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效减少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的翻供,提高口供在审判阶段的采信力。

(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有利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未成年人面对严肃的讯问和威严的庭审,往往容易产生紧张、焦虑、恐惧、抵触的情绪。

这就需要一个合适的人员对他们进行正确的情绪疏导和心理调适。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立场是对立的,两者之间有着天然的隔阂,很难畅通的交流、沟通。

而合适成年人身份不同,有着司法人员不具备的身份优势,正是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疏导、教育、感化、挽救的最佳人选。

刑事诉讼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刑事诉讼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刑事诉讼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缺陷与完善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规定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存在管理体系不成熟、合适成年人的资格标准不清晰、选取模式缺乏随机性、制度涵盖性不足以及“形式化”倾向等问题。

因此基于司法实践经验,就前述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建議措施,以期完善该制度的建设与实践。

标签: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以弥补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成年家属在侦查、检察、审判阶段无法到场的“空缺”,并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监督、交流、安抚、教育等职责功能,实现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消除紧张情绪,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供述、陈述及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目的。

为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北京市高级法院、北京市检察院等六机关也于2013年1月1日出台了《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逐渐开始适用该制度,切实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1刑事诉讼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概述1.1制度特点实践中,法院适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呈现以下四个特点:(1)外地人口适用率占比高,通过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适用,平等保护了外地涉案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

(2)具有法律工作背景的合适成年人适用率高,尤其是法律工作者、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有效保证了合适成年人监督职责的履行。

(3)具备高学历的中青年合适成年人适用率高,以高学历的中青年作为合适成年人的主力军,可确保思想意识和工作能力跟得上时代的要求。

(4)适用案件服判息诉率高,多数涉案被告人对于判决结果不上诉,息诉服判率高,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1.2适用原则根据笔者对北京市相关法院司法实践的调研与总结,该制度的适用原则可概括为如下方面:(1)适用主体:应从主体的年龄是否为未成年和身份是否超出救助范围两方面进行判断,其中就身份判断来讲,“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不应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包括涉案被害人和证人,以此妥善解决当涉案未成年被害人或证人不愿法定代理人陪同等情况;(2)适用范围:外地涉案未成年人相较来说更加需要合适成年人的出现,故适用范围不区分户籍是本地或外地,进而体现对未成年人平等保护的思想;(3)适用必备因素:基于合适成年人的定位是法定代理人的“替代者”,因此“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且无其他成年亲属到场的”是此项制度适用的必备因素。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近年来,“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这一话题备受关注,主要涉及到了两个方面:一是成年人涉及到的窘境问题,二是制度完善方面的探讨。

首先,成年人在涉及到讯问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系列的窘境。

例如,被警方带走审问或暴力讯问,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侮辱和威胁;被拘留后,可能会被羁押在狭小的房间里,长时间无法休息;面对间谍罪等重罪指控,可能会面临不公正的审判;遭受监禁后,可能会面临监狱暴力、疾病传播等问题。

以上问题都是成年人在讯问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现实窘境。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社会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

例如,加强对讯问过程中警方行为的监管和管理,保护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更完善的审判制度,保障被指控人的公正审判权;加强监狱管理,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基本权利。

这些举措都是制度完善方面的必要探讨。

另外,针对成年人讯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窘境问题,我们也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一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为被讯问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律师会见制度,被拘留人员可以通过律师会见了解情况,同时也可以吸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加强对警方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警察的权力意识和法律意识,降低错误和不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四是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对警方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保障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成年人涉及到讯问的现实窘境问题是社会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在探讨制度完善的同时,我们还需要整合各方资源,加强援助和保护,使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这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

试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试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试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论文摘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做了详细规定,这是我国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的一项新制度,但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备,各地对该制度的贯彻落实方式及程度也不尽相同。

文章选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的实践为基础,从该制度的适格主体选任以及该制度中的存在程序简化与制度完善两方面为切入点,提出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到场少年司法未检工作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于1984年在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正式确立,该制度设立的是为了涉罪未成年人及有精神障碍者的权益保护,给予其建议并协助其与警方沟通,同时对讯问全过程进行监督,这项制度在英国仅适用于审前讯问程序。

目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做了详细规定,正式引入这一制度。

突破了此前我国相关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的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为权利本位的监护人到场权,而建立了侦查、公诉和审判程序中的这种以未成年人为权利本位的合适成年人在场权,立法旨意在于打破刑事案件讯问过程的封闭性与紧张感,确保涉案未成年人在较为缓和的情绪及环境下正确理性对待刑事诉讼程序,并监督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公正合法,防止涉案未成年人陷入刑事程序中孤立无援的境地。

面对司法人员,涉案未成年人除了有常人皆有的戒备心理,抵触情绪,更多有一种畏惧心理,与司法人员的沟通较为被动、机械;此外又因为其对基本法律程序的不了解,容易错失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时机。

合适成年人在场,对未成年人心理上以来,其说服教育比承办人员的疏导更具影响力,一方面有助于案件审理进程速度加快,另一方面更有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这一制度设计所带来的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对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笔者想试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谈谈一些拙见。

一、合适成年人的适格主体(一)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的优先权所谓刑事程序中的“法定代理人”,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即新《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制度(以下简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予以确定,但规定的较为原则,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一些细节问题未予明确。

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意义,理清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选择和选任标准,呼吁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专业化培训,阐述了检察机关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起源;意义;选任标准;监督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项制度立足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的特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关成年人参与提供咨询建议,并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国家机关办案人员沟通,为其所面临的刑事诉讼营造一个相对轻松、理性的环境。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含义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规定于新刑诉法第270条。

该项制度溯源于英国的费肯特案件,主要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应有合适的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该项制度是保护未成年和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0条对上述规定作了细化,主要包括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知到场人员的范围、到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到场人员提出意见和阅读讯问笔录的权利、女性检察人员的参加、一般不得使用械具等几方面重点内容。

新刑诉法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与修改前相比,一是将原来的“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二是夸大了到场人的范围,设立了一种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由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替代性措施;三是明确规定了到场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反思与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反思与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反思与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刘宗武
【期刊名称】《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突破了原《刑事诉讼法》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正式入法,对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该制度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对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范围、选任、权利义务及经费、组织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以制度的形式进行明确和完善。

【总页数】4页(P54-57)
【作者】刘宗武
【作者单位】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广东佛山 5285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相关文献】
1.刑事诉讼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J], 田小云
2.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践与理论完善 [J], 刘宗武;
3.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践与理论完善 [J], 刘宗武
4.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以张志超案为视角 [J], 奚哲涵; 杨柳
5.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完善 [J], 雷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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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当我们谈到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困境时,我们不得不面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适当的讯问现场对于成年人来说不仅是一种困扰,也涉及到制度和法律的完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成年人在讯问现场面临的挑战,以及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来解决这些困境。

让我们谈谈成年人在讯问现场所面临的困境。

在许多国家,成年人在讯问现场可能会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

讯问现场可能会给成年人带来心理压力和心理创伤。

在面对警方或法律机构的询问时,成年人可能会感到恐惧、焦虑和不安,尤其是在没有律师陪同的情况下。

成年人可能会因为语言不通、文化差异或认知能力不足而无法有效地与调查人员进行沟通,这可能导致误解和不必要的麻烦。

讯问现场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或目击者不同而导致成年人受到冤枉和误解,从而对其生活和名誉造成不良影响。

讯问现场可能会给成年人带来经济负担和时间浪费,特别是在需要寻找律师或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

面对这些困境,我们有必要思考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讯问程序,确保成年人在面对警方或法律机构时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我们需要加强对警方和调查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执法素养,避免对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误解。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人性化和包容性的讯问现场环境,为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他们应对讯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压力和困难。

我们需要加强对成年人的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教育,让他们能够在讯问现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公正和高效的司法体系,保障成年人在讯问现场能够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审判,避免受到冤枉和误解。

成年人在讯问现场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是一个需要引起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我们有必要加强对相关制度的完善和改革,为成年人提供更加公正和人性化的讯问现场环境,确保他们的权益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和谐的社会环境,让每个成年人都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和尊重。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引言成年人讯问到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诉人在案件调查、举证过程中应到场并配合司法机关的询问。

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现实的困境和问题,需要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本文将探讨关于这一问题的现实困境以及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现实困境1. 信息不对称在刑事案件中,被诉人和自己的律师通常面对着司法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人士。

由于信息和知识的不对称性,被诉人和其律师往往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

在询问过程中,司法机关可能会利用这一信息不对称来施加压力,甚至进行不当的询问手段,使得被诉人在心理上和实际上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

2. 无法及时获取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中,被诉人可能因为经济原因无法及时获取优质的法律援助。

在讯问过程中,这种情况会导致被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缺乏法律援助也会导致被诉人在案件调查和举证过程中无法有效配合,进一步影响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3. 面临精神压力和时间压力在刑事案件中,被诉人在讯问过程中通常会面临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时间压力。

一方面是由于案件本身带来的精神压力,另一方面是由于讯问过程的时间限制,被诉人往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决策并回答问题。

这种情况下,被诉人很难保持冷静和理性,容易做出错误的决定,最终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二、制度完善建议1. 法律援助制度的加强为解决被诉人无法及时获取法律援助的问题,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并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为经济困难的被诉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应当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确保被诉人在讯问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

2. 加强讯问过程的监督为保障被诉人在讯问过程中的权益,应当加强讯问过程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可以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记录,以便于后期对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3. 完善证据保护机制为解决被诉人在讯问过程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完善证据保护机制。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首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确保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一些特定的活动中,可能涉及到一些敏感的或者成人内容,例如音乐会、舞蹈演出、电影放映等。

对于这些活动,成年人普遍具有更加开放和成熟的心态,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欣赏其中的艺术成分。

与此同时,成年人也具备更多的生活经验和社交能力,能够更好地融入活动中,与同伴交流。

因此,限制参与者为成年人,能够提高活动的质量和参与者的满意度。

其次,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在发展过程中是比较脆弱和易受外界影响的群体。

一些活动可能涉及到饮酒、暴力、色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内容,限制参与者为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这些潜在的危险。

此外,部分未成年人可能还没有具备独立判断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容易受他人引导和诱惑,为了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成长,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必要的。

此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活动主办方和参与者双方都具有一定的好处。

对于活动主办方来说,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能够提高活动的形象和信誉度。

有了这样的制度,参与者可以放心参与,感受到主办方对活动质量和参与者安全的重视。

对于参与者来说,知道只有成年人才能参与活动,也能更好地规划和选择自己的活动时间和方式,避免浪费时间和金钱。

因此,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活动主办方和参与者双方来说都是双赢的。

最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可以推动社会文明和素质的进步。

成年人作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态度和行为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要求成年人参与活动,能够增强成年人的责任感和社会意识,以身作则,为其他人树立良好榜样。

同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能够鼓励未成年人自觉遵守规则,追求合适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综上所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维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确保活动的质量和参与者的满意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秩序,提升活动的形象和信誉度,促进社会文明和素质的进步。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指在特定场合或活动中,要求所有参与者必须是成年人的一种规定。

这种制度通常用于一些涉及到法律、安全或者道德责任的活动中,旨在确保参与者具备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必要性成年人到场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1.法律责任:成年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需要签订法律文件或承担法律义务的活动,只有成年人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责任。

2.安全保障:对于一些危险性较高的活动,成年人通常具备更为成熟的判断力和应对能力,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通过制定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减少一些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生。

3.道德责任:成年人在道德上应该具备更高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行为准则。

一些社交和文化活动,需要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自律和道德品质,以保证活动的秩序和质量。

二、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应用范围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活动:1.法律事务:对于一些涉及到签订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务,只有成年人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义务。

比如购房、租房、贷款等,在这些过程中,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和能力非常重要。

2.酒精和烟草销售:出于对青少年的保护,很多国家和地区规定只有成年人才能够合法购买和消费酒精和烟草制品。

这样可以减少未成年人产生问题饮酒和吸烟的可能性。

3.社交和娱乐活动:对于一些具有较高风险或较强道德约束的社交和娱乐活动,成年人到场制度也是必要的。

比如一些具有暴力和色情元素的电影、电视节目、演唱会等,成年人有能力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其中的内容。

三、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方式为了落实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年龄限制:严格根据法律规定,限制参与者的年龄范围,只有达到成年的人才能够参与。

这需要建立起严格的年龄认证和身份验证机制。

3.签署相关文件:对于一些重要的活动,要求参与者在活动前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

如购房合同、免责协议等。

试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精品论文】

试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精品论文】

试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height:180%;clear:both;" align=left>[论文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对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设都大有裨益。

我国上海、云南、福建等地,已经先后开展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也显现出一些问题: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合适成年人任职资格不明确,适用阶段不够全面,合适成年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专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拓展合适成年人参与的诉讼阶段,明确其权利与义务,从而建立科学的模式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论文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模式;刑事诉讼法;权利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首次从法律层面提到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设。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一项少年司法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

其最初的涵义是:警察在讯问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等)到场,否则即为违法,讯问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从这个涵义可以看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以及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的保护,其应用阶段也只是限于侦查讯问阶段。

合适成年人的范围主要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家长、监护人,或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受过专门培训的志愿者等成年人。

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与实践的成熟,这一含义也在不断拓展与丰富。

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探讨,除了介入对象、适用的诉讼阶段外,还集中在切入点,合适成年人队伍的构成,以及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意在讨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少年司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精神障碍者的适用在此不作讨论,结合我国各地的实践情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应该是指司法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在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社会工作者以及受过专门培训的志愿者),否则即为违法,讯问结果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引言在各种社交和公共场合中,为了维护秩序和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被广泛应用。

该制度要求参与特定活动或进入特定场所的人必须具备成年资格。

本文将探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背景、原因、实施方式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背景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一种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特定场所或参与特定活动的规定。

这些特定场所或活动可能包括酒吧、夜总会、赌场、电影院等娱乐场所,以及一些需要决策能力和责任意识的活动,如选举投票、签订法律文件等。

该制度旨在确保参与者具备足够的心理和法律能力,以避免不良后果和法律纠纷。

原因1. 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尚未完全发育,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如果他们过早接触一些不适宜的内容或参与不适宜的活动,可能会对其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环境的伤害。

2. 维护社会秩序一些娱乐场所或活动可能存在风险和不良行为,如酒驾、暴力事件等。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要求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责任意识和法律素养,可以减少这些风险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3. 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定场所或活动往往需要消费者支付一定费用才能进入或参与。

如果未成年人非法进入或参与,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确保只有具备支付能力和法律意识的人才能享受相关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实施方式1. 年龄限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首先通过设定特定年龄来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或参与。

通常情况下,18岁被认为是一个普遍接受的标准成年年龄。

在某些场合,如赌场或酒吧,年龄限制可能会更高,如21岁。

2. 身份证明为了验证参与者的年龄和身份,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这通常包括身份证、护照或驾驶执照等官方颁发的证件。

只有持有有效证件并满足年龄要求的人才能被允许进入或参与。

3. 监管和执法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需要相关场所或活动的管理者对参与者进行严格监管和执法。

他们需要对参与者的身份进行核实,并确保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或参与。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各种活动和场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种情况下,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议题。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主要是指限制未成年人在某些场合参加的规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大众的整体利益。

首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还没有完全成熟,精神也比较脆弱,他们参加某些活动或场所,可能会受到恶劣的影响。

例如,未成年人在酒吧里喝醉了,容易受到性侵犯或教唆犯罪等不良影响,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有效遏制这种情况的发生,避免未成年人因参加某些活动而受到伤害。

其次,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可以保护社会安全。

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力不成熟,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和恶劣影响的侵袭,做出一些错误的决策,甚至犯罪。

如未成年人在一些商场内玩耍或在公共场所互相伤害,都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

为了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和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可以保障社会文明秩序的维护。

在一些文明的活动和场所,如博物馆、图书馆、剧院等,未成年人可能会不太懂得文明素养和行为规范,如果没有成年人的引领和监督,很容易影响到其他人的观感和感受。

因此,在这些文明的活动和场所,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所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社会安全、保障社会文明秩序的维护。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加强宣传和推广,尽可能地使它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实行。

同时,在管理和执行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平衡宜严宜松的原则,确保能够取得最佳的效果。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佘少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0期摘要为了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足够的保护,我国法律制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这一制度的推行,为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了程序上的保护,显示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特征,是政府、社会给予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关怀。

该文结合国内的司法实践情况,对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给出优化这一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少年司法诉讼权利作者简介:佘少颖,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0.264如今,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新的矛盾不断产生,心智发育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在外界的诱惑下,犯罪率逐年上升。

人们越来越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以及发展,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的相关制度也成为近年来研究的重要方向。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即是新刑事诉讼法为未成年人提供的特殊保护。

在此之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行类似的制度,即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

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后,2012年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述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审判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者不宜到场时,依法通知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到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从而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一般认为,从成年人介入诉讼阶段出发,我们能够从狭义、中义、广义角度,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进行阐述。

在狭义层面上,此项制度指的是司法机关必须在具有一定资质的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为未成年嫌疑人进行讯问。

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还能完善!

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还能完善!

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还能完善!近日关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对此,我要说的是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还能完善,目前存在的问题还需要大家共同解决!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增加,如何在刑事诉讼体系中建立一套适合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成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课题。

为此,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好落实,有效地维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也遇到一些问题。

一、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方面。

在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在场并不一定合适。

比如性犯罪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接受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在场效果并不见得好,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有学者认为,邀请合适成年人参加其不适宜参加的案件,会使涉案未成年人茫然无措。

所以,在适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时,是否有必要区分不同犯罪类型案件,值得思考。

二、合适成年人选择的序位方面。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时,才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只要排在前边序位的成年人没有法律规定的排除情形,排在后边序位的合适成年人就没必要在场,这是否意味着,法定代理人不愿或者不能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只要其能够被通知、能够到场、不是共犯,就不能调整更合适的后序位合适成年人到场,同样值得思考。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摘要】讯问到场是司法领域中的重要程序,然而成年人讯问到场的实际执行却存在诸多困境。

现实中,讯问到场条件不明确,导致执行不规范。

对于成年人讯问到场的合适性也存在争议,需要更清晰的标准。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完善相应的制度,包括明确讯问到场条件、强化行政机制等方面。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重要性不容忽视,能够有效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制度完善的必要性也体现在对司法程序的规范化与透明化。

在未来,应该继续加强对成年人讯问到场制度的研究和探讨,以促进司法实践的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关键词:成年人讯问到场、现实困境、制度完善、行政机制化、重要性、必要性、发展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困境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许多时候,当成年人需要前往警察局、法院等地方接受询问或审讯时,往往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谁可以陪同到场。

这种模糊的情况导致了许多不确定性和困扰,对于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也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成年人讯问到场的合适性成为了一个争议点。

有人认为,成年人在接受询问或审讯时应当有权利选择是否要求有人陪同到场,而有人则认为关于陪同到场的规定应当更为明确和严格,以保障证词的真实性和保护被讯问者的权益。

针对这一现实困境,有必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需要建立更为明确的讯问到场条件,让成年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更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也可以通过建立更为健全的行政机制和规章制度来加强对成年人讯问到场问题的管理和监督,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和司法公正性。

1.2 问题提出在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成年人适不适合参与。

在目前的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成年人被要求到场协助调查或帮助处理案件,但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指导。

这种情况下,成年人可能会陷入困惑,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也不清楚如何正确地应对讯问过程。

成年人讯问到场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因为这涉及到个人权利保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权衡。

深化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深化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场影响讯 问顺利进行的 。审查批捕阶段 因时间短 ,无 法为所 有外来未成年人联系 到合 适的成年 人 ,可 以 选 择 一 些 有 可 能 不 捕 或 者 情 绪 低 落 的 情 况 予 以 适 用 。 而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如 果 条 件 允
许 ,均 可 以 要 求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
义 务 告 知 书 》等 。
三、 实践运作及 成效体现
( )固定 参 与对 象 一
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的 案件 主 要 有 三 类 :一 是 外 来 未 成 年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监 护人 因路 途 遥 远 , 不 能 及 时 到 场 的 ;二 是 监 护人 或 法 定 代理 人 不 明 确 的 ;三是 虽 有 监 护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但 其在
问 题
生 理 状态 。 ( 3)确 保 未 成 年 人 受 到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的 公 平 待 遇 ,当未 成 年 人 受 到 不 公 正 讯 问 时 ,应 当立 即提 出 。 ( 4)在 未 成 年 人 不 配 合 讯 问 时 , 向其 解 释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说 明 相 关 的 法 律 后 果 。但 不 负 有 说 服 未 成 年 人 配 合 讯 问 的 义 务 。 ( 5)当 审 讯 时 间 过 长 ,或 未 成 年 人 因 身 体 不 佳 ,情 绪 沮丧 等原 因对 讯 问有 抵 触 情 绪 时 ,可 提 议 暂 停 讯 问 并协 助承 办 人 员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辅 导 帮 助 ; ( )在 承 办 人 员 对 案 件 事 实 的 讯 问结 束 后 ,可 配 合 承 办 人 员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教 6 育。 ( 7)讯 问 结 束 后 ,合 适 成 年 人 应 当 阅看 笔 录 及 签 字 ,并 对 审 讯 过 程 是 否 有 违 法不 当行 为 作 出评 价 。 ( 8)一 人 不 得 同 时担 任 同一 案件 中 多 名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适 成 年 人 。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检察工作实施中产生的问题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检察工作实施中产生的问题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检察工作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该项制度是对刑事司法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

2013年,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第二百七十条明确了该项制度,但是并未对该项制度在实践中具体如何实施进行明确。

笔者拟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就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个人浅见。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检察实践中产生的问题1、法律规定约束力较弱,实践操作上存在障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比较含糊,使得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操作上存在诸多的问题无法确定和解决。

一是条文规定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并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这里的“可以”是在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无法到场或者是共犯的情况后的“必须”选择,还是“可以”选择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不通知合适成年人。

如果检察机关不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合适成年人,那么该项制度就会存在名存实亡的可能性。

二是条文规定的几种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的其它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但是如何选择,如果选择的成年人不愿到场,是否按照法条规定逐一选择,法条中均无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一旦查明嫌疑人是未成年人选择合适成年人时,如何选,选择谁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三是条文中规定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时间是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但是没有规定是否代表的每一次的讯问和审判。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在确定犯罪事实或者未成年人身份的第一次谈话时就及时、准确地通知合适成年人是不太现实的,而第一次谈话笔录在针对之后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会起到关键证据的作用。

如果因为无法明确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时间点而使得证据效力存在问题,会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

2、配套制度无法保障,实践操作与立法脱节。

一是制度的经费保障难以解决。

刑事诉讼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刑事诉讼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1 . 3 适 用 程 序
经笔者调研 , 实践 中 , 法 院实施合适 成年 人到 场制 度一般包括如下七个 步骤 : ( 1 ) 根据 案件情 况 , 以“ 适 用 原则” 为标准 , 及时 审查涉诉案 件是否需 要聘请 合适成 年人 ; ( 2 ) 在 合适 成 年人 人 员 名 册 中慎 重 确定 恰 当人 选; ( 3 ) 积极联 系合适 成 年人 并发 放相 关 书面材 料 , 帮 助其尽快 了解案情 ; ( 4 ) 适 时安 排合适成 年人 与涉案 未 成 年人 进行 必 要 的交 流 ; ( 5 ) 协助 合 适 成年 人 完成 讯 问、 庭 审等审理程 序 的监 督 工作 ; ( 6 ) 引 导合 适成 年人 对 涉案未成年人开展说服教 育工作 ; ( 7 ) 由合适 成年人 在讯 问笔录 、 庭审笔录等 书面材料上签 字确认 。 另外 , 实践 中, 法院在合适成 年人 的人 员库建 设方 1 刑事 诉讼中合适成 年人到场 制度 的概 述 面, 比较倾 向于 综合 人 来 源 多元 化 、 年 龄 分 布 相对 平 1 . 1 制 度 特 点 均 、 男女 比例 、 学历 、 调解 工作经 验等 因素 , 以提 升制度 实践 中, 法院适 用合 适成 年 人到 场制 度呈 现 以下 实效 。 四个 特点 : ( 1 ) 外 地人 口适 用率 占比高 , 通 过合 适 成年 人 到场制度 的适用 , 平 等保 护 了外地 涉案 未成 年人 的 2 适 成 年 人 到 场 制 度 实施 中 的 问题 检 讨 诉讼权 益 。( 2 ) 具有 法 律工作 背 景 的合 适 成年 人适 用 2 . 1 合适成 年人到场制度的管理体 系不成熟 率高, 尤其 是法律工作者 、 律师担任 合适成 年人有 效保 该制度 管理 体 系 的不 成熟 主要 体 现 在 以 下几 方 证 了合适 成年人监 督 职责 的履 行 。( 3 ) 具 备高 学 历 的 面 : ( 1 ) 管理 主体 的非唯一性 。根据《 实施 办法 》 第 五条 中青 年合适成 年人 适用 率 高 , 以高学历 的 中青 年作 为 之规定公 检法等司法行政机关在 需要合适成 年人 的情 单位、 居住 地基 合适成年人 的主力 军 , 可 确保 思想 意识 和 工作 能力 跟 况下可 向未成年人保 护委员会或 学校 、 未成 年 得上 时代 的要求 。( 4 ) 适 用案件服判 息诉 率高 , 多 数涉 层组织等 申请合 适 成年 人 的到 场 。由此 可见 , 案被告人对 于判决结果不上诉 , 息诉 服判 率高 , 取得了 人保护委员会 和相关基 层组织均具 备管理 合适成 年人 法律 效果与社会 效果的 良好统一 。 的权 限 , 而管理 主体的非唯一性 , 容 易 出现管理规 范不 1 . 2 适 用 原 则 统一 、 责权分配不 明确 等 问题 。( 2 ) 参 与 主体较 狭 窄 。 根据笔 者对北 京市相关法院 司法 实践 的调研 与总 实践 中, 合适成 年人 到场 制 度参 与主 体 主要是 公检 法 根据本 单位 需要 向管理 部 门推荐 部分 合适 成 结, 该制度 的适 用原 则可 概括 为如 下方 面 : ( 1 ) 适 用 主 三机关 , 没有充分保 障其他 基层组 织 的参 与权 。( 3 ) 缺乏 体: 应从 主体的年龄 是 否为未 成 年和 身份 是否 超 出救 年人 , 合适 成 年人 的培 训工 作 助范 围两方 面进行 判 断 , 其 中就 身份判 断来 讲 , “ 涉 案 针对性 的培 训机 制 。实 践 中 , 未成年人 ” 的身份 不应仅 限于未成 年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 主要 由管理部 门根 据 自身 的工作 安 排进 行零 散安 排 , 4 ) 缺 乏 淘汰 人, 还包括 涉案被 害人和证人 , 以此 妥善解决 当涉 案未 培训 内容缺乏 同公 检法 需求 的关 联性 。( 成年被 害人 或证 人不愿法定代理 人陪 同等情 况 ; ( 2 ) 适 考评机制 。 目前 主管部 门对合适成 年人 的人员库 的更 并 未形 成客 观统 一 用范 围 : 外地 涉案未 成年 人相 较来 说更 加需 要合 适 成 新依据主要是公 检 法 的主观 回馈 , 年人 的出现 , 故适 用范围不区分户籍 是本地 或外地 , 进 的合适成年人考评机制 。 . 2 合适成年人 的资格标 准不清晰、 不统一 而体现对未成 年 人 平 等保 护 的思 想 ; ( 3 ) 适 用 必 备 因 2 素: 基 于合适成年 人的定 位是法定代 理人 的“ 替代 者” , 在探索实行 合适 成 年人 到场 制度 之初 , 为 了快 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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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有待完善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增加,如何在刑事诉讼体系中建立一套适合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成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课题。

为此,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好落实,有效地维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也遇到一些问题。

(一)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方面。

在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在场并不一定合适。

比如性犯罪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接受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在场效果并不见得好,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有学者认为,邀请合适成年人参加其不适宜参加的案件,会使涉案未成年人茫然无措。

所以,在适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时,是否有必要区分不同犯罪类型案件,值得思考。

(二)合适成年人选择的序位方面。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
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时,才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只要排在前边序位的成年人没有法律规定的排除情形,排在后边序位的合适成年人就没必要在场,这是否意味着,法定代理人不愿或者不能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只要其能够被通知、能够到场、不是共犯,就不能调整更合适的后序位合适成年人到场,同样值得思考。

(三)合适成年人在场人数和模式方面。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未规定讯问、审判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通知几个成年人到场,导致侦查人员讯问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有的只通知一名合适成年人到场,有的则通知合适成年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会人员、熟悉刑事法律的律师等一起到场,等等。

显然,后一种在场成年人的组成模式比仅通知一名合适成年人到场能更充分保护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之所以提出上述问题,主要是因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经常会出现如下两难境地:涉案未成年人信任的法定代理人欠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能力,而有能力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合适成年人往往又不能轻易获得其信任。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对侦查人员和涉案未成年人来说,应当是一个“双赢”的制度。

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都不能有效地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除性犯罪等涉及个人隐私权的案件外,合适成年人到涉案未成年人讯问现场,可以缓解涉案未成年人紧张的心情,准确地供述犯罪事实,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

为此,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一)合理确定适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案件范围。

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办活动必将日益规范,在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涉案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充分尊重其意见,可以区分不同类型案件,采取不同的在场形式和方法,对涉案未成年人讯问、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二)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内容。

建议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并印发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手册,内容涵盖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律知识,合适成年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侦查人员侵犯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使用不当讯问方式的救济途径,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等内容。

(三)完善在场合适成年人的人员组成。

不强制性规定合适成年人的序位,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标准是愿意承担保护职责且能得到涉案未成年人信任的成年人;合适成年人组成模式为“未成年人信任的人+专业的合适成年人”。

此外,建议由妇联牵头组建具有法律知识和未成年人心理学知识的社会志愿者参与的公益性社会自治组织,合适成年人可以从该组织中挑选,选择方式可以参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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