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1)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1)论文摘要: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宣告了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
1986年上海长宁检察院探索建立我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标志着我国未检制度的创立。
20XX年是我国未检制度创立25周年,在这二十多年中,未检领域试行了一些富有特色和价值的改革,合适成年人参与既是其一,检察机关是这一制度的倡导者和主要推动者。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浅析,以期深化对这一制度地位、作用和价值的认识,把已经取得的经验推广运用,以程序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未检改革合适成年人程序公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世界上签字国家最多的公约,这一公约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目前该原则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自未成年人进入司法领域开始,一方是生理、心理发展都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另一方是行使着国家公权力并且在社会知识、经验、阅历上都很丰富的警察,力量对比严重失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平衡力量对比,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在少年司法中得到实现。
中国是礼仪之邦,有着悠久的尊老爱幼的传统,公众对未成年人有着天然的宽容和怜爱,一项制度率先在少年司法领域推行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因此少年司法改革也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驱。
正如林纪东所说:“少年法之理论,与传统之刑事法理论,虽多距离,然对旧日之刑法,正有推陈出新之作用,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起源和基本内涵合适成年人一词取自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在1972年MaxwellConfait谋杀案中,上诉法院基于三名十多岁的嫌疑人是在没有任何独立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被讯问的,而宣布原审法院对该三名未成年嫌疑人的判决无效,这一事件引起公众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广泛关注。
Fisher法官调查该事件后建议应该有一个委员会来平衡警方权力和嫌疑人权利。
1981年英国皇家刑事诉讼委员会发表了著名的《菲利普报告》,强调“未成年人可能不能很好地理解讯问的重要性或他们自己所说的内容,并且可能比成年人更受到他人建议的影响。
浅谈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浅谈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者:冯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4期摘要未成年人的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我国也不例外。
如何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有效的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也是学界、立法、司法部门共同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
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特别加强了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内容上单列一章,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这一制度具体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彻落实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任何制度的制定都存在其固有的缺陷,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设立也有一定的局限,本文结合未成年人刑事工作的实践,浅谈目前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参与制度作者简介:冯辉,湘潭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48-02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基本内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在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给予特殊保护的重要制度,该项制度起源于英国。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涵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为了避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要求合适的成年人参与的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英国的Confait案件豍,该案件后,英国在《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引入了该项制度,也称为少年司法制度。
该制度作为当今西方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保障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特别程序,它主要体现为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或者存在认识障碍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接受办案人员的询问时,应当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为他们提供帮助,监督违法行为,避免权益受到损害。
(二)国外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情况概述根据记载,英国最先开始实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的规 范 和要 求 。该 制度 运行 四年来 。取得 了一 定 的成 绩 . 讯 问 时 将邀 请 合 适 成 年 人 到 场 的情 况 直 接 告 知 .并 在
但 也 存在 着 不少 问题 具体 运行 情 况如 下 :
笔 录 中 予 以 记 载 .由 涉 罪未 成年 人 签 字 确 认
未成 年人检察
责任编辑 吴红梅
J中因绝察宦 71 THE CHINESE PROC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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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适成 年人到场制度 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齐 钦 李文科 房 崇 文
摘 要 :合 适 成年 人 到场 制度 源 于英 国 。是 西 方刑 事 司法 制度 中维护 未成 年犯 罪 嫌疑 人权 益 的一 项重要 制 度 在修 改刑诉 法后 再 总结我 国司 法 实践经 验 的基 础上 吸 纳 了这一 制 度 .在 “特 别程 序 ”第 270条 予 以明确 规 定 .体现 了我 国在刑 事 司 法领 域对 未成 年 人 的特 殊保 护 。本 专题 调 研就 镇 平县 公检 法司会 签的 合适 成年 人 到场 参 与刑 事 诉讼 实施 办 法 (试行 )实施 四年 多来 的相 关 情 况进行 调 查 ,以期 能 够客 观 反 映合 适 成 年人 参 与制 度在 实践操 作层 面存在 的 问题 和 不足 。从 而提 出 完善 建议 ,进 而推 动 此项 制度 的健 康 有效 运行 。 关 键词 :合 适 成 年人 实体 规 范 程 序规 范 保 障机 制
2013年 4月 12日,镇 平县 公 、检 、法 、司 ,四机 关 联 合 会 成年人到场参与询问的情况
签 了《关于 专业 合 适成 年人 参 与 刑事 诉 讼 实施 办 法 》(试
3.合 适 成年 人 参 与流 程 可 以概 括为 以下 几 个步 条 件 、权 利 义 务 、参 与 刑 事 诉 讼 的
浅谈适合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法律适用与监督
浅谈适合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法律适用与监督论文摘要新刑诉法修改补充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和适合成年人到场制度,立法变更必然阻碍司法实践,因此准确地明白得和适用二个制度关于指导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案件时办理让适合成年人到场旨在让第三方介入诉讼进程,从而监督司法公正,并以一种救济的方式,帮忙未成年人明白得并完成诉讼活动,是一项切实立足于未成年人权益爱惜的特殊刑事诉讼制度。
新刑诉法第270条规定了适合成年人到场制度共有两种情形:法定代理人到场与其他适合成年人到场制度,符合我国青年司法制度改革的现实需求,也顺应联合国青年司法准那么的要求,更好的保障诉讼权益。
一、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的明白得(一)“法定代理人”的概念和范围司法实践中,常显现将“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混用的情形,其缘故在于现行法律法规用语的不统一:《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定》均利用了“法定代理人”的概念,《未成年人爱惜法》那么表述为“监护人”,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用词更为混乱,对违法犯法的未成年人通知对象是“家人或监护人或教师”,而对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那么规定通知“法定代理人”。
依照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见,监护人身份是法定代理权产生的法律事实,而担任法定代理人只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
应该说,监护人是实体法的概念,法定代理人是诉讼概念,二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只是称呼的领域不一致。
在诉讼中应当用诉讼代理人这一称呼。
咱们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也发觉,“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欠明确。
新刑诉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爱惜责任的机关、集体的代表。
但新刑诉法第270条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是不是也应作上述广义明白得?笔者以为不然,从该条文内容来看,是将“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爱惜组织的代表”区别在“法定代理人”范围之外的,因此,此处的“法定代理人”只能作狭义明白得。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制度是一种组织、管理和约束的方式,通过制度可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提高效率和规范行为。
合适的成年人参加制度可以带来许多好处,包括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个人成长和提高集体效益。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合适成年人参加制度的必要性和好处。
首先,合适成年人参加制度可以增强社会凝聚力。
社会由人构成,人们的行为和思想的改变可以对整个社会产生重要影响。
当成年人参加制度时,他们将遵循公共规则和责任,这将促进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稳定。
通过参与制度,成年人可以培养责任意识和公民意识,更好地融入社会并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其次,合适成年人参加制度可以促进个人成长。
参与制度可以帮助人们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并为自己的成长提供机会和平台。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优势和兴趣,通过制度的参与,他们可以发挥自己的才能,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同时,制度也提供了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成年人可以通过制度结识志同道合的朋友,互相启发和成长。
第三,合适成年人参加制度可以提高集体效益。
一个有效的制度可以使个人行为与集体利益相一致,通过制度可以实现资源优化和共享。
例如,参与社区志愿活动的成年人可以帮助改善社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参与职业培训的成年人可以提高就业竞争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而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也需要成年人的参与和支持,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长远的发展目标和集体利益。
最后,合适成年人参加制度还有助于培养社会文明素质。
制度是对人的行为和思想进行规范和引导的方式,它要求人们遵守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利益。
通过参与制度,成年人可以学习尊重和容纳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培养合作精神和相互理解。
例如,参与政治选举的成年人可以学习公正和民主的原则,尊重他人的政治权利和意见,避免偏见和歧视。
总之,合适成年人参加制度对社会和个人都有很多好处。
通过参与制度,成年人可以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个人成长、提高集体效益和培养社会文明素质。
同时,制度也需要成年人的参与和支持才能顺利运作和发挥作用。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作者:齐钦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4期摘要: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源于英国,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修改刑诉法后再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纳了这一制度,在“特别程序”第270条予以明确规定,体现了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本专题调研就镇平县公检法司会签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四年多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以期能够客观反映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提出完善建议,进而推动此项制度的健康有效运行。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实体规范程序规范保障机制一、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的落实情况(一)合適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总体情况目前,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总体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对侦、捕、诉、判各相关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讯(询)问都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适用,基本实现了预设功能。
(二)镇平县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为了更好地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2013年4月12日,镇平县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会签了《关于专业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试行),对合适成年人的条件、权利义务、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本县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发挥了规范和指导作用。
在此文件基础上,四机关经审核又确定发布了21名专业合适成年人名册,便于司法机关在需要的时候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并对到场合适成年人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要求。
该制度运行四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具体运行情况如下:1.合适成年人人选情况,从2013年4月26日镇平县公、检、法、司四机关审核确定发布的合适成年人名册来看,入名册的合适成年人共有20人,其中男性15人,女性5人,分别来自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律师团队、政府机关、民营企业中的优秀人士,做到了区域的全覆盖。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第一篇: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内容提要】修改后刑诉法所确立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观念与制度上的限制,应当在全面准确把握和落实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实践机制和路径,以国家监护人的角色承担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职责、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以刑事检察职能为依托构建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有效运行机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刑事检察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一项旨在维护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对多年来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司法实践探索的肯定,更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
制度的生命在于实践,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保障该制度的有效落实尤为关键。
笔者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工作)的实证分析为基础,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内涵、价值以及面临的问题与工作机制的完善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该制度的实践运行有所裨益。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实证分析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时,应当有包括其法定代理人在内的合适成年人在场,以保证未成年人在合法、公正、舒适的情况下理性对待调查。
自1999年开始,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就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
从该院近五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来看,年均办案数为50件96人,占该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总数的5%左右。
在所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讯问时无法到场或不宜到场的案件占总数的20%—30%。
无法到场的主要原因集中在:法定代理人外出打工,无固定居所或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离异或与子女感情不和或系聋哑人,因而拒绝到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及时到场等等。
不宜到场的主要原因包括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共犯、案件的证人等情况。
试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试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论文摘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做了详细规定,这是我国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的一项新制度,但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备,各地对该制度的贯彻落实方式及程度也不尽相同。
文章选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的实践为基础,从该制度的适格主体选任以及该制度中的存在程序简化与制度完善两方面为切入点,提出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到场少年司法未检工作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于1984年在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正式确立,该制度设立的是为了涉罪未成年人及有精神障碍者的权益保护,给予其建议并协助其与警方沟通,同时对讯问全过程进行监督,这项制度在英国仅适用于审前讯问程序。
目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做了详细规定,正式引入这一制度。
突破了此前我国相关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的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为权利本位的监护人到场权,而建立了侦查、公诉和审判程序中的这种以未成年人为权利本位的合适成年人在场权,立法旨意在于打破刑事案件讯问过程的封闭性与紧张感,确保涉案未成年人在较为缓和的情绪及环境下正确理性对待刑事诉讼程序,并监督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公正合法,防止涉案未成年人陷入刑事程序中孤立无援的境地。
面对司法人员,涉案未成年人除了有常人皆有的戒备心理,抵触情绪,更多有一种畏惧心理,与司法人员的沟通较为被动、机械;此外又因为其对基本法律程序的不了解,容易错失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时机。
合适成年人在场,对未成年人心理上以来,其说服教育比承办人员的疏导更具影响力,一方面有助于案件审理进程速度加快,另一方面更有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这一制度设计所带来的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对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笔者想试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谈谈一些拙见。
一、合适成年人的适格主体(一)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的优先权所谓刑事程序中的“法定代理人”,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即新《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制度(以下简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予以确定,但规定的较为原则,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一些细节问题未予明确。
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意义,理清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选择和选任标准,呼吁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专业化培训,阐述了检察机关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起源;意义;选任标准;监督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项制度立足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的特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关成年人参与提供咨询建议,并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国家机关办案人员沟通,为其所面临的刑事诉讼营造一个相对轻松、理性的环境。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含义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规定于新刑诉法第270条。
该项制度溯源于英国的费肯特案件,主要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应有合适的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该项制度是保护未成年和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0条对上述规定作了细化,主要包括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知到场人员的范围、到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到场人员提出意见和阅读讯问笔录的权利、女性检察人员的参加、一般不得使用械具等几方面重点内容。
新刑诉法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与修改前相比,一是将原来的“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二是夸大了到场人的范围,设立了一种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由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替代性措施;三是明确规定了到场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
通 过 了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 讼法》 ( 以下简称 新刑诉 件 中推行合 适成年 人到场制 度的实施 办法 ( 试 行) 》 ( 以下简称“ 实 法) 的决定 , 该 决定 自2 0 1 3 年1 月 1日开始 实施 , 自此 , 合适 成年 施办法 ” ) 。该实施 办法 将各 区县预 防青 少年 违法犯 罪专 项组 暨 人 到场 正式 在中 国拉 开了帷幕 。 二、 合适 成年 人到场 制度 的现 状及面 临的 问题 未成年人保 护委 员会办公室 定位为合 适成年人 场 的责 任机构 , 并 将学校 、 单位 、 居住 地基层组 织作为补 充委派机 构 , 为 合适成年人
进 。这 些现 状导致 合适 成年 人到场 制度 的落实 十分被 动 。
委派及 到场 程序 。一 是办案 机关 启动程 序 。办案 机关发 现与 法
定代理 人无法 取得联 系 的、 法 定代 理人 是共犯 的 、 法 定代 理人 明
段。
明力产 生瑕 疵?刑 法中也 没有 明确规 定 。 三、 构建 合适成 年人 到场机 制的对 策
我 国于 2 0 0 2 年 6月开 始探索 合适成 年人 制度 , 云南 省 昆明 市盘 龙 区和英 国救助 儿 童委 员会合 作建立 了以合适 成年人 参 与
各地办案机 关面对新 刑诉法 的实施 , 均 开展 了不 同程度 的实
队伍 。随着对 合适成 年人 制度 多元化 的探索 , 上 海市 、 云南省 昆 适成 年人 到场制 度实施 办法 ( 试 行) 》 , 在 运行 过程 中出现 了时间
明市盘龙 区 、福建 省厦 门市 同安 区分别 形成 了富有 各 自特 色的 不 固定 、 人 员无法保 障 、 距 离远 、 无资金 来源等 实际 问题 。 2 o 1 2 年 “ 救 济模 式” “ 独 立模式 ” “ 包容 模式” 。为我 国少年 司法 引入合 适 成年人 制度提 供 了第一 手资料 及有 益参考 。 2 0 1 2年 3月 1 4 日第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第 五次 会议 1 2月 3 1日, 北京 市首都综 治委预 防青 少年违 法犯罪 专项组 会 同 北京市高级 人 民法 院、 北京市 人 民检 察院 、 北京 市公安局 、 北京市 司法局及 共青团北 京市委员会 制定 《 关于在办 理未成 年人 刑事案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
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的现实窘境及制度完善引言成年人讯问到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诉人在案件调查、举证过程中应到场并配合司法机关的询问。
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现实的困境和问题,需要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本文将探讨关于这一问题的现实困境以及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现实困境1. 信息不对称在刑事案件中,被诉人和自己的律师通常面对着司法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人士。
由于信息和知识的不对称性,被诉人和其律师往往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
在询问过程中,司法机关可能会利用这一信息不对称来施加压力,甚至进行不当的询问手段,使得被诉人在心理上和实际上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
2. 无法及时获取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中,被诉人可能因为经济原因无法及时获取优质的法律援助。
在讯问过程中,这种情况会导致被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缺乏法律援助也会导致被诉人在案件调查和举证过程中无法有效配合,进一步影响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3. 面临精神压力和时间压力在刑事案件中,被诉人在讯问过程中通常会面临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时间压力。
一方面是由于案件本身带来的精神压力,另一方面是由于讯问过程的时间限制,被诉人往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决策并回答问题。
这种情况下,被诉人很难保持冷静和理性,容易做出错误的决定,最终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二、制度完善建议1. 法律援助制度的加强为解决被诉人无法及时获取法律援助的问题,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并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为经济困难的被诉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应当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确保被诉人在讯问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
2. 加强讯问过程的监督为保障被诉人在讯问过程中的权益,应当加强讯问过程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可以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记录,以便于后期对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3. 完善证据保护机制为解决被诉人在讯问过程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完善证据保护机制。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不仅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
准确理解和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对于指导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有条文进行了大量修改,亮点之一是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独立成章。
这一修改无疑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革新和突破,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的健全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立法基础。
该法第270条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代理人的参与升格为强制性规则,同时还规定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但该条文仍属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予以进一步研究,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作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涵义。
“合适成年人”最早见于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指,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到场,他们的角色主要是通过讯问时在场,阻止司法机关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是自愿的。
[1]如今,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立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也吸纳了这一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制度。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状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没有确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但仍在不少法律法规中可初见端倪。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首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确保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一些特定的活动中,可能涉及到一些敏感的或者成人内容,例如音乐会、舞蹈演出、电影放映等。
对于这些活动,成年人普遍具有更加开放和成熟的心态,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欣赏其中的艺术成分。
与此同时,成年人也具备更多的生活经验和社交能力,能够更好地融入活动中,与同伴交流。
因此,限制参与者为成年人,能够提高活动的质量和参与者的满意度。
其次,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在发展过程中是比较脆弱和易受外界影响的群体。
一些活动可能涉及到饮酒、暴力、色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内容,限制参与者为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这些潜在的危险。
此外,部分未成年人可能还没有具备独立判断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容易受他人引导和诱惑,为了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成长,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必要的。
此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活动主办方和参与者双方都具有一定的好处。
对于活动主办方来说,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能够提高活动的形象和信誉度。
有了这样的制度,参与者可以放心参与,感受到主办方对活动质量和参与者安全的重视。
对于参与者来说,知道只有成年人才能参与活动,也能更好地规划和选择自己的活动时间和方式,避免浪费时间和金钱。
因此,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活动主办方和参与者双方来说都是双赢的。
最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可以推动社会文明和素质的进步。
成年人作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态度和行为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要求成年人参与活动,能够增强成年人的责任感和社会意识,以身作则,为其他人树立良好榜样。
同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能够鼓励未成年人自觉遵守规则,追求合适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综上所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维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确保活动的质量和参与者的满意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秩序,提升活动的形象和信誉度,促进社会文明和素质的进步。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指在特定场合或活动中,要求所有参与者必须是成年人的一种规定。
这种制度通常用于一些涉及到法律、安全或者道德责任的活动中,旨在确保参与者具备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必要性成年人到场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1.法律责任:成年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需要签订法律文件或承担法律义务的活动,只有成年人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责任。
2.安全保障:对于一些危险性较高的活动,成年人通常具备更为成熟的判断力和应对能力,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通过制定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减少一些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生。
3.道德责任:成年人在道德上应该具备更高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行为准则。
一些社交和文化活动,需要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自律和道德品质,以保证活动的秩序和质量。
二、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应用范围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活动:1.法律事务:对于一些涉及到签订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务,只有成年人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义务。
比如购房、租房、贷款等,在这些过程中,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和能力非常重要。
2.酒精和烟草销售:出于对青少年的保护,很多国家和地区规定只有成年人才能够合法购买和消费酒精和烟草制品。
这样可以减少未成年人产生问题饮酒和吸烟的可能性。
3.社交和娱乐活动:对于一些具有较高风险或较强道德约束的社交和娱乐活动,成年人到场制度也是必要的。
比如一些具有暴力和色情元素的电影、电视节目、演唱会等,成年人有能力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其中的内容。
三、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方式为了落实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年龄限制:严格根据法律规定,限制参与者的年龄范围,只有达到成年的人才能够参与。
这需要建立起严格的年龄认证和身份验证机制。
3.签署相关文件:对于一些重要的活动,要求参与者在活动前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
如购房合同、免责协议等。
合适成年人在场名词解释
合适成年人在场名词解释
合适成年人在场指的是在特定的活动、场所或情境中,确保有足够数量和适合的成年人参与和监督。
这一要求通常用于与儿童、青少年或其他特殊群体相关的活动和环境,以确保他们的安全、保护和福祉。
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概念涵盖了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监督与保护:在不同的环境中,如学校、游乐场、运动场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可以对儿童、青少年或弱势群体进行监督和保护,以防止事故、意外或潜在的危险。
2. 约束与指导: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可以约束儿童或青少年的行为,引导他们遵守规则、纪律和社会准则,以促进秩序和正当行为的形成。
3. 支持与引导:成年人的参与不仅限于约束和监管,还包括提供支持、鼓励和指导。
他们可以提供积极的角色模型,分享经验和知识,并帮助儿童或青少年发展其潜能。
4. 急救与危机处理:在需要时,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可以提供紧急救助并处理危机情况。
他们应该具备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可以迅速应对突发事件,并确保受伤或遇到麻烦的人得到及时帮助。
总之,合适成年人在场是为了确保儿童、青少年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安全、保护和发展。
他们的参与对于创造安全、健康和有益的环境至关重要,并为年轻一代提供积极的成长和学习机会。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引言在各种社交和公共场合中,为了维护秩序和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被广泛应用。
该制度要求参与特定活动或进入特定场所的人必须具备成年资格。
本文将探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背景、原因、实施方式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背景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一种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特定场所或参与特定活动的规定。
这些特定场所或活动可能包括酒吧、夜总会、赌场、电影院等娱乐场所,以及一些需要决策能力和责任意识的活动,如选举投票、签订法律文件等。
该制度旨在确保参与者具备足够的心理和法律能力,以避免不良后果和法律纠纷。
原因1. 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尚未完全发育,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如果他们过早接触一些不适宜的内容或参与不适宜的活动,可能会对其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环境的伤害。
2. 维护社会秩序一些娱乐场所或活动可能存在风险和不良行为,如酒驾、暴力事件等。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要求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责任意识和法律素养,可以减少这些风险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3. 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定场所或活动往往需要消费者支付一定费用才能进入或参与。
如果未成年人非法进入或参与,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确保只有具备支付能力和法律意识的人才能享受相关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实施方式1. 年龄限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首先通过设定特定年龄来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或参与。
通常情况下,18岁被认为是一个普遍接受的标准成年年龄。
在某些场合,如赌场或酒吧,年龄限制可能会更高,如21岁。
2. 身份证明为了验证参与者的年龄和身份,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这通常包括身份证、护照或驾驶执照等官方颁发的证件。
只有持有有效证件并满足年龄要求的人才能被允许进入或参与。
3. 监管和执法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需要相关场所或活动的管理者对参与者进行严格监管和执法。
他们需要对参与者的身份进行核实,并确保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或参与。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各种活动和场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种情况下,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议题。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主要是指限制未成年人在某些场合参加的规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大众的整体利益。
首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还没有完全成熟,精神也比较脆弱,他们参加某些活动或场所,可能会受到恶劣的影响。
例如,未成年人在酒吧里喝醉了,容易受到性侵犯或教唆犯罪等不良影响,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可以有效遏制这种情况的发生,避免未成年人因参加某些活动而受到伤害。
其次,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可以保护社会安全。
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力不成熟,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和恶劣影响的侵袭,做出一些错误的决策,甚至犯罪。
如未成年人在一些商场内玩耍或在公共场所互相伤害,都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
为了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和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可以保障社会文明秩序的维护。
在一些文明的活动和场所,如博物馆、图书馆、剧院等,未成年人可能会不太懂得文明素养和行为规范,如果没有成年人的引领和监督,很容易影响到其他人的观感和感受。
因此,在这些文明的活动和场所,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所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社会安全、保障社会文明秩序的维护。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加强宣传和推广,尽可能地使它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实行。
同时,在管理和执行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平衡宜严宜松的原则,确保能够取得最佳的效果。
浅析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
浅析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对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设都大有裨益。
我国上海、云南、福建等地,已经先后开展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也显现出一些问题: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合适成年人任职资格不明确,适用阶段不够全面,合适成年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专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拓展合适成年人参与的诉讼阶段,明确其权利与义务,从而建立科学的模式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模式;刑事诉讼法;权利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首次从法律层面提到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设。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一项少年司法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
其最初的涵义是:警察在讯问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等)到场,否则即为违法,讯问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从这个涵义可以看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以及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的保护,其应用阶段也只是限于侦查讯问阶段。
合适成年人的范围主要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家长、监护人,或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受过专门培训的志愿者等成年人。
[2]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与实践的成熟,这一含义也在不断拓展与丰富。
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探讨,除了介入对象、适用的诉讼阶段外,还集中在切入点,合适成年人队伍的构成,以及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意在讨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少年司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精神障碍者的适用在此不作讨论,结合我国各地的实践情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应该是指司法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在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社会工作者以及受过专门培训的志愿者),否则即为违法,讯问结果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
在当代社会,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旨在确保被讯问者在讯问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是一项旨在防止被讯问者遭到虐待、威胁或其他不当行为的法律措施,同时也是确保讯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的重要手段。
在本文中,我将阐述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的必要性、原则以及应遵循的程序,以及它对于保护被讯问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首先,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可以确保讯问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被讯问者能够亲自参与讯问过程,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及案件的进展情况,从而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可以防止讯问者滥用权力,对被讯问者采取不合理的行为。
通过有第三方在场监督,讯问者不敢随意使用暴力、虐待或其他不当行为对待被讯问者,起到了保护被讯问者权益的作用。
最后,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可以提高讯问证据的可靠性。
在讯问过程中,第三方的在场可以减少偏见和错误,确保讯问程序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其次,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应该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尊重原则、保护原则和监督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讯问过程应该平等公正,没有歧视和偏见。
尊重原则要求讯问者应该尊重被讯问者的人格权利,不得侮辱、威胁或虐待被讯问者。
保护原则要求讯问者应该保护被讯问者的人身安全和人权,防止任何侵害行为的发生。
监督原则要求第三方应该对讯问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讯问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然后,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被讯问者应该在讯问前被告知自己有权利选择是否要求在场制度,并理解其权益和义务。
其次,被讯问者可以选择自己的代理人或律师作为在场人员,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三,讯问过程中,被讯问者和在场人员应该有权利提出意见、发表陈述,并对讯问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质询和辩护。
最后,讯问过程应该有书面记录,并由被讯问者签字确认,以确保讯问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浅析
4 . 3 认 为办案人员在讯 问、询问、审判 中侵犯 未成 年人合法 权益 的提 出意见 的权 利。 4 _ 4 办案机关将讯问笔录 、询问笔录、 法庭笔录交其 阅读或 向其宣读的权利。 由此可 以看出 , 法定代理人和其 他合适 成年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 不完全一致 。 参与 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 一 般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当的诉 讼权利 , 因此法 定代 理人 的诉讼 权利要 广于其 他合 适成年
进 行监 督
三、 我 国 立法对 合适 成年 人到 场制 度 的规定
英 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从 2 0 0 3年开始 被系统地引人到我 国, 在我 国云南昆明市盘 龙 区、 上 海市长 宁区、福建厦门市同安 区三 个地 区进行试点。 2 0 1 2 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七十条确立了该制度。 l 我国 “ 合适 成年人 ”的概念 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 , 我国 的合适成年人主要包括两类主体 : 1 . 1法定代理人 。根据新刑事诉讼 法第
法行 为予 以口头通知纠正 ;对于法院庭审时 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的,出庭支持公诉的 检 察人员 应 当提出反 对意 见并建 议延期 审 理 。公安机关、法 院有条件通知而未通知合 适成年人到场 。情 节严重 的,检察机关应当
1 0 6 条第 3 款规定 ,“ 法定代理人” 包括被代
下权利 :
两名 以上未成年人共 同犯罪的 , 不能只 由一名合适成 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 之所 以一 名合适成 年人 只能辅助一名涉罪未成年人 , 是 为了防止利益 冲突 ,以保证为每一名涉罪 未成年人 提供平等 的保护 。
五、 检察机 关对 合适 成年 人到 场制 度 的检察 监督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 ;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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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摘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做了详细规定,这是我国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的一项新制度,但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备,各地对该制度的贯彻落实方式及程度也不尽相同。
文章选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的实践为基础,从该制度的适格主体选任以及该制度中的存在程序简化与制度完善两方面为切入点,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到场;少年司法;未检工作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于1984年在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正式确立,该制度设立的是为了涉罪未成年人及有精神障碍者的权益保护,给予其建议并协助其与警方沟通,同时对讯问全过程进行监督,这项制度在英国仅适用于审前讯问程序。
[1]
目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做了详细规定,正式引入这一制度。
突破了此前我国相关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的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为权利本位的监护人到场权,而建立了侦查、公诉和审判程序中的这种以未成年人为权利本位的合适成年人在场权,[2]立法旨意在于打破刑事案件讯问过程的封闭性与紧张感,确保涉案未成年人在较为缓和的情绪及环境下正确理性对待刑事诉讼程序,并监督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公正合法,防止涉案未成年人陷入刑事程序中孤立无援的境地。
面对司法人员,涉案未成年人除了有常人皆有的戒备心理,抵触情绪,更多有一种畏惧心理,与司法人员的沟通较为被动、机械;此外又因为其对基本法律程序的不了解,容易错失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时机。
合适成年人在场,对未成年人心理上以来,其说服教育比承办人员的疏导更具影响力,一方面有助于案件审理进程速度加快,另一方面更有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这一制度设计所带来的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对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笔者想试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谈谈一些拙见。
一、合适成年人的适格主体
(一)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的优先权
所谓刑事程序中的“法定代理人”,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即新《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
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将法定代理人列为第一选择。
是因为这类人基于他们与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系,对涉案未成年人的
情况最为了解,也最能从心理上对未成年人进行疏导,他们既能积极有效监督刑事活动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也能有效协调未成年人与司法人员之间的沟通。
因此法定代理人是“天然的”合适成年人,他们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应予优先保障。
只有当出现法定代理人不能够或不适宜到场的缺位情形时,才由其他合适成年人按照“监护者般”的原则实施到场救济,其身份具有“准家长色彩”。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是,一些司法机关在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直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这一做法需要今后出台相关细则予以规制,以保证制度落实到位。
(二)其他合适成年人的选任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合适成年人包括涉案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此类人员是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参与刑事诉讼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作为救济手段而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
自2007年开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取保候审的涉罪未成年人,均通知其提供的其他近亲属参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努力做到了讯问全部有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到场。
以往的实践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探索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积累了一定经验,主要经验是:以涉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大化为宗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权,努力实现合适成年人制度运行最优化。
2012年北京市西城检察院院在适格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方面的有两项探索实践:
首先是基于今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司法局会签的《关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实施规则》,由区律师协会选取兼备精通青少年刑事案件法律流程的能力,以及对青少年权益保护的热心的公益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
在此特别需要注意的三点问题:1.加强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律师的保密意识;2.同一案件中承担法援的律师不可兼任合适成年人;3.同属一家律所的两名律师不可同时担任同一涉案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及辩护律师。
其次是青少年司法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
其优势在于,因司法社工还承担有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的责任,故其对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性格特征等情况能够有较为深入的直接了解,又因其大多具备一定的社会学、心理学知识,故能较为顺利地与未成年人建立关系、取得其信任,有利于展开的合适成年人的相关沟通及抚慰公作。
目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仍继续在积极探索其他合适成年人的有效途径,譬如:由退休中小学教师、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等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熟悉未成年人工作的,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
二、合适成年人制度中的程序简化与制度完善问题
这一次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做了重大修改与增补,从社会
调查报告制度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无不体现出国家法律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日益重视,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也即是基于此目的的程序设计。
就程序简化与制度完善,笔者想从以下四个方面谈谈:
(一)尽量简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中的运行程序
众所周知,拖沓的刑事诉讼过程可能会给涉案未成年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为了将这一危害性控制到最低限度,司法程序高效便捷必不可缺。
所以,我们应当尽量简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运行中的程序,从而最大程度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讯问或审判前,应采取最快捷的方式将讯问或审判的时间、地点等情况通知合适成年人,电话等方式可以减少文书在途时间所造成的迟延;合适成年人就办案人员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项提出意见的,亦可以不拘泥于书面意见。
可以这么说,合适成年人制度中程序简化,即是在不违背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寻求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的最佳结合点。
(二)建立公、检、法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实行合适成年人“一站到底”
由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贯穿着刑事程序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这三个阶段,为了更好地发挥合适成年人的积极作用,公、检、法三家应相互协调配合,实行“一体化”工作模式——即除非确认存在不良因素或不利可能,由同一人员担任涉案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合适成年人。
这一做法,将有利于合适成年人掌握涉案未成年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情绪变化,有利于其了解案情的全部情况与案件进展情况,从而更加有利于他们履行相关职责,如:缓解未成年人心理压力,协助与司法人员沟通等。
此外,合适成年人“一站到底”亦可以避免频繁更换合适成年人给涉案未成年人带来的焦虑恐惧。
(三)组建合适成年人资源库,由独立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为推动合适成年人队伍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提高其社会普遍认可度,组建相对稳定的合适成年人资源库便显现出了其必要性,且该资源库应由不依附于任何司法机构或其他单位的独立监管机构来监管——这是保证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顺利运行在形式和实质上需要。
同时,还应当对合适成年人的资格获取、遴选程序等予以细化。
此外入库的人员组成还应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不仅应有通晓法律的公益律师、洞悉青少年心理的社会工作者、擅长青少年教育的退休教师,还应有适当比例的通晓手语、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等。
基于这个人员构成丰富的资源库,监管机构便可以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选派出最适合的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
(四)合适成年人到场,一个未完成时的制度
正如有学者指出:“移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不应仅仅停留于‘剧场化’的观赏效果”。
[3]如何避免合适成年人制度流于形式,成为“走过场”?关于这一问题,合适成年人到场如何能够真正发挥应有之效是关键。
目前,仅有的相关法条——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笼统化,不足以囊括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全部内容,所以说,这是一个处于未完成时态的制度设计,需要
我们去逐步完善程序。
例如,在讯问、审判之前,是否应当设立一个前置程序,由司法人员将案件的相关情况介绍给合适成年人,使其对案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此外,是否还需要在讯问、审判之前,给予(除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合适成年人与涉案未成年人有相互了解的时间,建立基本的信任感。
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探索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姚建龙.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引入[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4).
[2][3]姚建龙.论合适成年人在场权[J].政治与法律,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