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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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一、判断题(请将判断的结果填入据号内,正确的打“√”,错误的打“×”)()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行为都是非法的。

()2.行政性垄断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垄断行为。

()3.《反垄断法》只能监管国内的垄断行为。

()4.法律意义上面的垄断仅指垄断行为。

()5.降价处理鲜活商品不属于掠夺性定价。

()6.第一审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通常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

()8.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主要是区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9.折扣和佣金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10.有奖销售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1.一般认为,最早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

()1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13.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14.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16.从事产品检验的社会中介结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

()17.《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不包括军工产品。

()18.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9.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30日内申请复检。

()20.《产品质量法》中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是______。

A.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B.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C.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D.扰乱市场竞争秩序()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______。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

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

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市场经济中,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是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重要工具。

有效的市场监管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创新和市场发展,打破垄断,维护公平竞争。

一、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市场监管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市场监管可以防止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

虚假广告会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而欺诈行为则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

通过加强监管,可以减少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权益。

其次,市场监管可以促进企业创新和市场发展。

监管机构可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保护企业的创新动力。

同时,市场监管还可以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市场发展。

最后,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垄断行为会限制市场竞争,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降低。

通过加强反垄断监管,可以打破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反垄断政策的基本内容反垄断政策是指国家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干预的政策措施。

反垄断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反垄断政策禁止和限制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销售垄断、产权垄断等。

监管机构会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次,反垄断政策鼓励并保护市场竞争。

监管机构会支持并促进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打破现有的垄断局面,增加市场竞争程度。

再次,反垄断政策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规则。

对于市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监管机构会依据一系列的指标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估和判定。

最后,反垄断政策还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监管机构会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准则,规定各类市场参与者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我国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的改革与发展近年来,我国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不断改革与发展,不断完善制度和执法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了市场监管与反垄断的法律基础。

比如,《反垄断法》、《价格法》等,为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具体规定。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随着电力市场的快速发展,对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的需求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问题,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应对措施。

一、电力市场监管的重要性电力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电力是现代社会的生命线,关系到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生活的正常需求。

因此,必须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其次,电力市场的监管可以保障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整体产业水平。

只有通过公正的市场竞争,才能激发各企业的活力,增强其自身实力和竞争能力。

最后,电力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有效的监管,可以阻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维护良好的能源供应体系。

二、电力市场监管的现状目前,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市场竞争不充分,存在一些地方性和行业性的垄断现象。

部分大型电力企业通过多元化布局和吞并并购,形成了壁垒效应,限制了其他企业的发展。

其次,监管手段和力度相对不足。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监管难度较大。

目前,监管部门主要采取价格管制和合同监管等手段,但还存在一些监管漏洞和不足。

再次,监管信息不对称。

电力市场监管需要大量的信息支撑,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难以全面了解市场情况,从而影响了监管效果。

三、电力市场反垄断的应对措施为加强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需要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

首先,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和垄断行为的界定,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加强信息共享和公开透明。

监管部门应与电力企业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共享相关市场信息,提高监管的精确性和全面性。

同时,通过加强对外公开透明,促进监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再次,适度放开电力市场准入,鼓励竞争机制的建立。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各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机会,降低壁垒效应,提高市场的活力和竞争性。

论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以自然垄断行业为视角

论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以自然垄断行业为视角
业 0 。

视 角 的 选 择 : 然垄 断行 业 及 其 反 垄 断 法 适 用性 的发 展 自
( 自然垄断行业的传 统调整模 式 一) 自然垄断行业指那些规模经济效益明显, 单独一个企业能够 比多 个 企业更有效率地提供全 部产 出的行业 。0 它的特 点大概可 以概括 为: 规模经济性 ; 成本弱增 性; 巨额 的沉淀成本 ; 生产运营的网络性。 也正是这样一种经济学上的理论 导致 自然垄断行业过去普遍 采取了 垄 断的经营方式 , 同时鉴于其公共利益性 , 一般 由公共利益的天热代 表——政府来投资经营, 以及设置监管 , 这就是 自然垄断行业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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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反垄断机 构 与行 业监 管机 构 的权 力配置
以 自然 垄 断行 业 为视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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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济学和 反 垄断法理 论 的发 展 为反 垄断法在 自然垄断行 业 的适 用提 供 了充分的依 据 , 我 国( 垄断法 式 出台 但 饭 正 后, 由于缺 乏明 丈规 定 , 得 自然 垄断行 业的行 业监管 机构 与新近 成立 的反 垄断机 构 的权 利界 限不甚 明晰 , 可能 引起 在对 使 这 具体 垄 断行 为判断 与管辖 上 的分歧 与 冲突 。 相应 的 , 学 配置反 垄 断法执 法机构 和行 业监 管机 构 的权 限 , 科 将有助 于保 障 ( 皈 垄 断法* 顺利 实行 。按照 比较 法 的路 径 , 同时基 于对我 国经济总 量 大, 管 业务 复杂 等现 实情 况的分 析 , 监 笔者认 为不舍 弃行 业监 管机构 , 建立 由统一 的反 垄 断机 构 主导 的合作 管辖 机 制 , 是配 置相 关机构权 利 的要 点 。 应 关键 词 自然垄 断 反 垄 断机 构 中图分 类号 : 2 . D921

论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与协调

论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与协调
论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 接与协调
01 一、引言
目录
02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 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
03 与行政执法衔接与协 调的实践问题
四、完善反垄断民事
04 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 与协调的建议
05 参考内容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反垄断民事诉讼 和行政执法是反垄断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二者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对于实现反垄 断法的目标至关重要。本次演示将探讨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与 协调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为了解决当前反垄断私人诉讼所面临的困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通 过立法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减轻原告在证据收集方面的困难。其次,通过合理分 配举证责任和完善法律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最后,提高胜诉比例,通过对被告 企业的惩罚性赔偿等措施,增加其违法成本。在反垄断执法的管制化发展方面, 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 的执行。
参考内容二
为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修正草案规定,国 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也就是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在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处于主导和中心地位。针对多元跨界经营的大型平台,协同 监管总体上应坚持竞争政策优先,相关监管部门紧密合作和多管齐下,建立协商 机制,共定政策、共享信息、合作执法。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反垄断私人诉讼在很多国家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制 度。然而,私人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困境。首先,原告在证据收集方面往往 面临很大的困难。由于反垄断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经济和市场竞争环境,原告 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收集和整理证据。其次,诉讼成本高也是一个重要的 问题。

反垄断法实施的反垄断-精选文档

反垄断法实施的反垄断-精选文档

反垄断法实施的反垄断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法则,但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要使竞争发挥作用,不仅需要适当地组织某些制度安排,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它们之中有些是私人企业从来不能充分提供的――而且它尤其依赖于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既维护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

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被誉为“经济宪法”,对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但“如果法律规定的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

要把“纸面上的”反垄断法变成“行动中的”反垄断法,使反垄断法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守护神,必须建立科学的反垄断法实施模式。

一、私人执行:权利救济与法律实施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有不同范围的理解。

广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因私人当事人倡导或介入而进行的反垄断法执行;中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涉及反垄断法执行的任何私人当事人作为诉讼参与人来指控违法者;狭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在诉讼程序中,私人当事人基于反垄断法的规定而提起的独立民事诉讼或民事反诉。

典型的私人执行是指狭义上的私人执行,一般是由垄断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执行方式。

本文持广义的观点,即凡是由私人发起的反垄断都属于反垄断法私人的执行。

(一)私人执行是一种权利救济方式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首先是作为一种权利的救济方式存在的。

有权利,就有救济方法。

如果存在着一种权利,那么,法律就要为这种权利的被侵犯而找到一种救济方法。

同样,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权利。

两面关系合成一个整体,构成了法治社会价值的两个要素。

救济通常以某种权利的存在和被侵害为前提,是对权利的救济,即在权利被侵害后对权利的恢复、修复、补偿、赔偿或对侵权的矫正,故称为权利救济。

但权利能否得到救济,法律需要对救济本身赋予“权利”,这种“救济权利”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的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

了解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了解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了解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种垄断行为导致市场秩序紊乱,消费者利益受损。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律。

本文将介绍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反垄断法律。

一、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能够对市场定价或其他经济条件产生重大影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不正当定价、限制竞争、妨碍市场准入等行为,目的是削弱竞争、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

(二)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律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水平上的竞争对手达成的协议,限制竞争、共同定价等。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厂商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议,控制供应链并垄断市场。

这些垄断协议旨在排除其他竞争对手,限制市场竞争。

(三)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还禁止企业滥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但滥用知识产权会导致排除竞争、限制市场竞争。

例如,企业通过滥用专利权或版权等知识产权,限制他人进入市场或取得竞争优势,这被视为反垄断法律的违规行为。

二、反垄断法律的适用范围(一)国内市场反垄断法律适用于国内市场,旨在保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各国的反垄断法律往往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相似。

例如,美国的《谢曼反托拉斯法案》、欧盟的《欧洲竞争法》等都是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的法律。

(二)跨境合作由于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跨境合作日益增多。

在跨境合作中,如果企业滥用市场优势、限制竞争或操纵价格等,将涉及到反垄断法律的适用。

跨境合作的反垄断法律适用涉及到国际合作和执法协调等问题,需要各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形成跨国反垄断执法合力。

(三)行业监管某些特定行业存在垄断行为的风险,国家会进行行业监管,制定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和规章,以保护市场竞争。

经济法复习要点

经济法复习要点

经济法复习要点一,简答题1.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角度简述经济法的功能“市场无形之手”对应的是经济人的有限理性行为;“政府有形之手”所对应的是同样不完全理性的“政府道德人”行为。

经济法要做的事情:(1)通过政府经济行为校正市场失灵的情形这是为什么当前西方各国经济发展中加强国家干预的原因所在。

(2)通过规范政府行为防范政府失效的问题。

经济法要达到的目的:优化稀缺经济资源的配置,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社会关系的范围。

或者说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由此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所谓经济法的地位,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独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独立性如何,重要性怎样。

4.简述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1、指令性调整方法,体现为刚性调整。

2、指导性调整方法,体现为柔性调整。

表现为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5.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一)适度干预原则(二)经济民主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

(四)经济公平原则(五)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6.简述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1)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古典经济学认为,垄断具有导致减少生产量、资源浪费和技术低效的弊端。

现代产业组织理论集中研究市场进入的壁垒问题,注重效率标准。

(2)反垄断法的伦理学基础。

社会伦理思潮主要从保护弱者、倡导机会平等、平均分配、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等思想来反对垄断的。

(3)反垄断的法学基础。

法律思想上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迁,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首先考虑社会整体利益和谐,运用法律对大量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不再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绝对性。

7.简述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与市场规制

反垄断法与市场规制

反垄断法与市场规制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市场竞争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动力。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受到了挑战,从而需要通过反垄断法和市场规制来维护市场秩序。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实施现状以及与市场规制之间的关系。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禁止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是指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从而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合谋、操控价格、限制产量等行为。

保障竞争反垄断法不仅着眼于制止不当竞争行为,更加关注的是如何建立和维护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

法律规定了企业间合理的竞争行为,同时对反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保护消费者权益最终,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确保他们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获得高质量产品和服务。

通过促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消费者不仅能够享受更低的价格,还有机会接触到更丰富的商品选择。

促进创新竞争能够激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

因此,反垄断法也隐含着促进创新的功能。

反垄断法的实施现状各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全球范围内,各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阶段及市场情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反垄断立法。

在美国,反垄断法主要由《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构成,这些法律对不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惩罚机制。

在欧盟,委员会以《欧洲联盟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为基础制定了相应法规,旨在维护国际间公平竞争。

这些法律不仅涉及国内企业,还对跨国公司在欧盟范围内的行为进行规范。

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逐步建立起自己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反垄断法》于2008年实施,该法明确了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等相关行为,并设立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执法监督工作。

垄断案例分析法律关系(3篇)

垄断案例分析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在某一市场上拥有独占或寡占地位,能够控制市场价格和数量,从而获取超额利润的经济现象。

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垄断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二、案例背景2010年,我国某省一家名为“XX能源”的国有企业,在省内煤炭市场中占据了绝对的市场份额。

由于XX能源的垄断地位,导致省内煤炭价格长期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下游企业的生产和消费者生活。

2011年,某下游企业向我国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XX能源垄断市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关系分析1. 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原告为某下游企业,被告为XX能源。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市场竞争关系。

原告作为消费者,因被告的垄断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故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2)原告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诉讼法律关系。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保护其合法权益。

(3)被告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样表现为诉讼法律关系。

被告作为被告,有义务接受法院的审判,并对法院的判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关系(1)垄断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垄断企业对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侵权法律关系。

垄断企业通过垄断市场,操纵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垄断企业与竞争对手之间的法律关系垄断企业与竞争对手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不正当竞争关系。

垄断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维持其市场垄断地位。

(3)垄断企业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垄断企业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

政府监管机构对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处罚。

四、垄断案件的法律适用1. 反垄断法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垄断行业监管措施

垄断行业监管措施

垄断行业监管措施垄断行业是指某个领域内只有少数几家公司垄断了市场份额,形成了高度集中的经济格局。

在垄断行业中,由于市场竞争不充分,企业往往能够操纵价格,限制市场准入,并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市场的运作。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安全措施来监管垄断行业。

本文将围绕垄断行业监管展开详细阐述,包括反托拉斯法律、监管机构设立、信息公开透明、行业准入规定等几个重要主题。

首先,反托拉斯法律是垄断行业监管的基础。

反托拉斯法律旨在禁止垄断行为,限制垄断企业的权力,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该类法律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为的标准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价格操纵、产能限制、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针对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诽谤等。

这些法律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也是监管垄断行业的重要举措。

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管理垄断行业的运行,防止滥用市场权力和操纵市场价格。

监管机构应该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可以对垄断行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罚款和行政处罚等。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该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以提高监管的效力。

通过建立监管机构,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垄断行业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信息公开透明是监管垄断行业的关键环节。

垄断行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消费者常常无法获得真实、充分的信息,难以做出理性的消费决策。

因此,监管机构应该要求垄断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市场信息,并且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此外,监管机构还应当与媒体合作,对垄断行业的市场信息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垄断行业的认识和了解程度,增加市场的透明度。

最后,行业准入规定也是监管垄断行业的有效手段。

行业准入规定是指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规定企业进入某一行业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作为一个参与了反垄断法草案审查修改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在反复研读《反垄断法》之后,我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有两大特点、三大特色制度、十大亮点制度、两个重大不足。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两大特点粗线条立法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之一。

我国是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并鲜有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国家,采取粗线条立法模式不尽是无奈,而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选择。

我们不仅不宜把粗线条立法等同于不足甚至缺陷,而且还是要看它积极的一面。

无论如何,《反垄断法》本身就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中国,所谓的经济宪法真的有了一个法典化的基础。

当然,粗线条的立法必然会给法的实施带来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和执法机构建设工作。

因此,一定意义上来讲,《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

尊重中国现实国情与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相结合,这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又一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制止三大经济性垄断,而且制止行政性垄断。

前者表现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因为只有市场经济才需要反垄断法;后者则是解决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在现阶段仍处于体制转型期,反垄断立法无疑不能脱离转型期的特殊国情。

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并未一味地迁就现状,而是尽可能地借鉴国际上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制度安排,突出地表现在微观制度的设计和构建。

例如,为节约执法成本和确保执法效果,引人了类似于行政和解的经营者承诺制度;为有效制止秘密卡特尔,借鉴了宽恕制度;为扩大《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了除外适用的情形;关于经营者集中,借鉴了国际上普遍采取的事先强制申报制度,等等。

可以这样讲,目前的文本几乎消化了国际上所有可资借鉴的制度,因而具备了这一特点。

二、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特殊国情建立的三大特色制度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我国《反垄断法》建立了三大特色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之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理性地看待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唯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总结经验,才能使其日臻完善,进而实现反垄断的立法目标。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毋庸置疑,《反垄断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竞争法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一项空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日趋健全和完善。

但该法仍然存在明显的阶段性与局限性,本文分析了其中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反垄断法》的特色和亮点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垄断法》也因此具有鲜明的国情色彩和浓厚的时代特征。

其特色和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为经营者之间实现自由、公平和有效的竞争秩序创造了有利条件。

行政垄断最表面、最直观的成因是非理性的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这种介入源于行政权力的经济化,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权时常常忽视行政权的固有属性,它通过行政权获取经济利益,把行政权等同于经济权。

因此,行政垄断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还侵犯了宪法关系和行政关系。

对此,《反垄断法》不仅在总则第8条确定了反行政垄断的原则;同时,还专设第5章对滥用行政权力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对行政性垄断进行全面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第37条突破了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允许提起诉讼的规定。

预示着法律应该赋予公民对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一切不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而切实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

(二)在禁止垄断行为的同时,对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豁免。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类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但是,在明确禁止这三类垄断行为的同时,《反垄断法》也确立了豁免制度与例外条款。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题库(一)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题库(一)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题库(一)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经济法的理念中的主导思想是()。

A、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B、高质量发展的理念C、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理念D、诚实信用的理念。

正确答案:A2、以下哪一项是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A、个体利益本位原则B、维护社会公平原则C、追求经济效益原则D、权责统一原则。

正确答案:B。

3、经济法律关系是()经过经济法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A、经济关系B、法律关系C、民事关系D、行政关系正确答案:A4、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典型的资合公司是()。

A、无限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两合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

正确答案:B5、与公司、合伙企业相比,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B、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归于投资人个人所有C、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D、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正确答案:A6、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

A、董事会B、股东会C、监事会D、高级管理人员。

正确答案:B7、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以下表述错误的是(《)A、应当经全体股东同意B、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C、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D、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正确答案:A8、下列主体中,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的是()。

A、购买信息安全软件的某公司B、购买化肥的农民许某C、采购复印机的某市财政局D、为自己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购买原料的自然人刘某正确答案:B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以下哪一项不在此范围内?()A、消费者定作的商品B、鲜活易腐的商品C、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D、家电产品正确答案:D1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消费者金融信息”()A、个人身份信息B、账户信息C、医疗信息D、信用信息正确答案:C11、回扣是指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在账外暗中给予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财物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论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特殊问题【摘要】在全球经济的背景下,当下的市场竞争是全球性的,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定不仅应面对国内市场,也应面对国际市场,使我国反垄断法与国际统一大市场相协调。

正因为如此,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既要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又要体现反垄断法的原则和理念,应对一些基于我国国情所特有的特殊问题。

【关键词】反垄断;竞争;执行一、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的执行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社会经济的基础产业,为了落实和实现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缘由主要有:(一)可以化解和减少农业生产的风险农业活动的季节性、连续性和长周期性,使得农业经济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因此需要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业活动中进行联合或协和行为,共同应对风险,从而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率。

(二)可以使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依靠联合力量增强自己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的适用使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可以以低成本进入市场,增强他们的竞争力,使农产品在市场谈判中获得相对有利的价格。

(三)可以实现以政治利益和宏观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公共利益的要求允许农业产业的联合行为有利于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四)可以促使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在面对国际竞争时处于优势地位,就必须改变我国农业领域分散经营的现状,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联合行为是改变这种现状的主要途径。

(五)可以建立自由、公平的农业经营机制正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指出:“竞争虽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有些市场因其特殊条件,优化资源的配置只有在限制竞争条件下才能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实现合理化就比自由竞争更可取。

”[1]笔者认为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执行的几点对策建议:第一,建议尽快制定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执行指南》。

第二,建议我国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关于促进农业领域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

第三,建议构建和加强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执行的合作和协调机制。

是否应该废除监管机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监管机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监管机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的存在并不总是能够有效地保护公众利益。

在很多情况下,监管机构可能被政治和经济利益所左右,导致其失去独立性和公正性。

因此,废除监管机构可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使市场更加自由和公平。

首先,监管机构的效率和公正性常常受到质疑。

例如,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未能有效监管金融市场,导致全球金融体系的崩溃。

这表明监管机构并不能始终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反而可能成为市场的一种障碍。

其次,监管机构的存在可能导致市场的僵化和垄断。

一些大型企业可能利用监管机构的规定来限制竞争,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

废除监管机构可以打破这种垄断,促进市场的竞争和创新。

最后,废除监管机构可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使市场更加自由。

正如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所说,“自由市场是唯一能够有效分配资源和创造财富的机制。

”监管机构的存在往往会限制市场的自由,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

因此,从效率、公正性和市场自由的角度来看,废除监管机构是有必要的。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废除监管机构可能会导致市场的混乱和不公平,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造成损害。

首先,监管机构的存在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例如,食品药品监管局(FDA)可以确保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避免不良产品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废除监管机构可能会导致市场上充斥着劣质和有害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

其次,监管机构的存在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监管机构可以监督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废除监管机构可能会导致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对市场参与者和投资者造成损失。

最后,监管机构的存在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例如,证券监管机构可以监督证券市场,防止欺诈和不当交易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废除监管机构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对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影响。

电网的电力市场监督与反垄断执法

电网的电力市场监督与反垄断执法

电网的电力市场监督与反垄断执法近年来,随着电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电网建设的日益完善,电力市场监督与反垄断执法成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电力市场监督的重要性、反垄断执法的目标及措施等方面,探讨电网在电力市场监督与反垄断执法中所扮演的角色。

一、电力市场监督的重要性电力市场监督是指对电力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市场机制进行监督,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正常运行。

它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维持市场的秩序,促进供需双方的平衡发展,并防止市场失灵、垄断行为的出现。

首先,电力市场监督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

通过监督与监管,可以推动电力市场的风清气正,避免不正当行为的出现,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同时,监督部门还可以对市场进行评估和数据分析,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其次,电力市场监督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市场价格、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性等方面的监管,防止不合理涨价、虚假宣传等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电力市场监督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监督部门可以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市场主体按照规则进行竞争,提高行业的发展活力和竞争力,推动电力行业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

二、反垄断执法的目标及措施反垄断执法是指对垄断行为进行打击和监管的行为,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电力市场作为公共事业的一部分,反垄断执法对于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反垄断执法的目标是防止垄断的出现和滥用。

垄断行为会导致市场供给不足、价格过高、产品质量低下等问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监督部门要通过反垄断执法,保持市场竞争的活力,鼓励新进入者的进入,减少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发生。

反垄断执法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反垄断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测与调查、实施罚款和处罚措施等。

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垄断行为的举报渠道和投诉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及消费者积极参与到反垄断执法中来,共同监督市场的正常运行。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完善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完善

作者: 魏丽丽
作者机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河南郑州450002
出版物刊名: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页码: 99-100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
摘要:目前,我国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机构主要是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以及各行业监管机构。

现行“分立式”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会分散执法力量,导致管辖权冲突,并且降低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专业性。

为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和统一实施,我国应当建立一个具有独立性、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时还须处理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管辖权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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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一)
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垄断很多是来自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石油、民航、银行、保险等过去被视为自然垄断或者国家垄断的行业,媒体也经常讨论这些行业中的“垄断福利”。

这些情况说明,我国反垄断执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这些行业。

然而,另一方面,我国的这些行业现在都设立了行业主管机关或者监管机构,如信息产业部、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

鉴于这些行业的特殊性,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制度,如2000年颁布的《电信条例》,现在还在起草电信法。

因为行业监管法除了市场准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外,还涉及市场竞争秩序,如电信法把促进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作为该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管辖权上就会存在交叉。

现在,世界各国在解决反垄断执行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关系方面,基本上有两种做法:一是由竞争机构负责特殊行业的监管;二是在特殊行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一、反垄断机构监管特殊行业
有些国家或者地区把行业监管放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之内。

例如在欧共体委员会,竞争总局除了负责执行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企业合并控制以及国家援助政策外,它还负责在电信、能源、银行、保险、传媒等行业的监管任务。

例如,监管能源市场的任务属于B-1局,监管邮政市场竞争的任务属于C-1局,监管银行和保险业的任务则属于D-1局。

总体上说,电信、电力、银行、保险等行业在欧共体已经被视为竞争性的行业,它们在适用法律以及执法机构上与其他行业没有特殊的待遇。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没有负责电信、电力等行业监管的专门机构。

即这些行业同其他一般行业一样,监管它们的权力被交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

在澳大利亚,行业监管任务属于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委员会的下面设立了涉及电力、天然气、运输和电信等行业竞争问题的“监管事务局”。

新西兰的商业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

它除了执行竞争法,还执行新西兰1998年颁布的《电力改革法》、2001年颁布的《电信法》和2001年颁布的《奶制品业重组法》,承担着对电力、电信和奶制品业的监管。

上述欧共体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做法很值得提倡。

因为它们不仅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而且也考虑到这些行业改革的方向,从而把监管的指导思想定位在打破垄断和推动竞争的方面。

此外,这还可以节约执法成本,减少政出多门的现象,减少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的摩擦和纠纷,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

出于这样的考虑,荷兰从2005年7月1日起,也将过去独立的能源监管局(DTe)并入了荷兰竞争局,由此使竞争局成为负责执行荷兰1998年电力法和2000年天然气法的机构。

此外,运输监管的部分职能也归属于竞争局,使之有权监管铁路以及城市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部门的竞争问题。

二、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
除上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或者地区的模式,也有很多国家把行业监管任务授权给一个独立的机构,由这个机构处理被监管行业的竞争问题。

这种授权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限,但一般不会彻底剥夺这个机构对这些行业的管辖权。

如德国负责电信和邮政监管的机构(RegTP)有权处理电信和邮政市场上的滥用行为,但在界定相关市场以及认定企业的市场地位方面,这个机构则得征求联邦卡特尔局的意见。

此外,联邦卡特尔局在处理电信和邮政市场上的企业并购以及卡特尔案件方面有专属管辖权。

美国在电信、电力、金融和航空业也建立了监管机构,如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负责电信监管。

传统上,联邦通信委员会有权依据电信法或自己的监管标准审查电信市场的企业并购,但电信市场的其他竞争行为得由反托拉斯执法机构来处理。

如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司法部指控AT
在银行业方面,美国最高法院1963年关于费拉德菲亚国民银行案的判决有着很大的影响,该案涉及一个全国性银行和一个州政府批准的银行之间的合并。

随着这个判决,银行业并购
的管辖权在美国一直被分割给了反托拉斯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所有。

此外,美国国会1966年通过的银行并购法就反托拉斯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关系作了以下规定:第一,监管机构评价合并时必须适用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即任何导致垄断或者推动共谋或者企图垄断银行业的合并都得予以制止;第二,对银行监管机构批准了的合并,司法部在30天内有进行干预的权力。

这即是说,一个得到监管机构批准的合并,仅当这个批准后的30天内没有受到司法部的干预,它才最终得到了反托拉斯法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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