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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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审终审制度

论两审终审制度

法学15班 18101512 李佳男

内容摘要: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其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维护了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社会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关注公平正义,而由于各种因素,我国的审级制度已经不能充分保护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越来越越突出。因此,改革我国的审级制度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两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司法公正

一、两审终审制度概述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定义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二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中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历史进程

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在中华民国时期,我国实行三审终审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院也实行三审终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实行两审终审,但在例外情况下允许有第三审,可以对二审裁判上诉至最高法院。1954年我国根据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等实际情况,颁布了《法院组织法》,正式确定了两审终审制,从此中国内地的民事诉讼完全实行两审终审,但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仍实行三审终审制。

在其辖区内行使管辖权。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使得当事人减少讼累,方便正常生活和工作,有利于法院提高审判效率,但也可以保证审判的质量。

(二)两审终审制的消极作用

两审终审制度虽然有优点,但也有缺点,具体体现在:

1.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为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法院体系中级别较低,水平也较低,致使有错误的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得到纠正,同时也造成了适用法律因地而异,不利于法律的统一使用。

2.一审法院的法官与二审法院的法官在情感上较为亲近,二审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容易先入为主地轻信一审法院的处理,尤其是一审在作出裁判前向二审法院作过请示汇报的案件,更无法通过上诉纠正其错误。

3.实行两审终审使终审法院靠近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终审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容易受到人情关系的干扰,不利于公正审判。

终审法院级别低,容易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现在地方政府把发展本地经济作为重要工作,而经济的发展与企业发展相关,一旦出现类似合同法的纠纷时,过度注重局部利益会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从而会有失公平。

三、两审终审制的完善与构想

两审终审制度的合理性已经逐渐丧失了,在实践生活中已经产生了越来越严重的弊端。我觉得,为了切实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保证司法公正,保证法院裁判中适用法律的统一,对现行的两审制进行改革,建立三审终审制是必要的。

(一)设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

并不是每个案件中的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两次上诉,对三审终审制度应该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关于上诉条件方面的限制,各国主要从上诉的案件范围、上诉理由、上诉主体、上诉期限等方面加以限制。从争议金额或案件类型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这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的一种通常的限定上诉方法,其主要理论依据源于诉讼费用相当性原理①。我觉得三审案件的适用可以是:1.诉讼标的额较大或者巨大的案件②;2.涉外的重大案件3.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取消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再审权,将再审权统一赋予三审法院。

再审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说,应该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途径,必须是在当事人用尽了一切法定权利仍然没有得到公正判决之后才能申请再审。实行三审终审制后,如果当事人充分行使了上诉权,那么案件的终审法院应该

①王梓:《试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的改革》,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4期。

②章武生著:《民事司法现代化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

是省一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

(三)取消最高法院直接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1.即使出现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可以由省级法院作第一审,最高法院作第二审。这样既可以由最高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又可以保持审计制度的完整性。

2.即使确有必要由最高法院作第一审法院,最高法院可以适用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将由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调上来审理③。

我的观点在之前已经表明了,尽管两审终审制有其积极影响,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两审终审制的弊端已经日渐突出,它给人们带来的已经不是纯粹的好处,反之,如果仍然沿袭,而不做一些改变,那么就很可能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甚至是社会秩序。所以,在适当的时候,应当结合我国司法的实际情况,对两审终审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将我国审级制度推上新的高峰。

结语

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和自身存在的缺陷,从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现实和社会对正义和公正、效率的追求的增长,两审终审制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目标的需求,并且影响了终审判决的确定性,影响判决效力的实现,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当其发展产生严重弊端时,对制度的重构便成为了必然。因此,应当对我国的审级制度进行创新,建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权利救济渠道,更好的纠正司法偏差,为判决效力的实现提供更充分的公正性资源④。

参考文献

1.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M]》,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页。

2.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

③李浩著:《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④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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