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两审终审制度引言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具有深厚历史渊源的系统,其核心是双重审判制度。
在这一制度中,采用的是独立审判原则和两审终审制度。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文书只有经过两个审判阶段并得到确认之后,才能成为最终判决书。
两审终审制度的意义两审终审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根据这一制度,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需要通过两个审判阶段,所以有了两审终审制度,可以保证民事案件审查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此外,两审终审制度还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 有利于保证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两审终审制度可以防止一审判决不公正或错误的情况下,上诉受理机构就此而止,而是进入到第二审判阶段,通过根据既定的法律程序,进一步审核、审查和评估庭审程序、相关证据和法律适用,从而保证最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有利于确保法律的持续适用在判决案件时,法官需要将适用的法律条款、法规和制度等等进行综合考虑,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制度可能会有所变化,这时进行第二次审查,就可以使对该案件的判决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3. 有利于避免判决的误判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判断。
两审终审制度则使得在一审判决中,可能存在的“书记官主导”、因证据缺失而误判的情况得以避免。
此外,如果第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二审判决就可以纠正该错误。
两审终审制度的不足实际上,两审终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比如说:1. 可能影响诉讼效率由于要经过两道审判程序,这样就意味着整体审判时间会相对较长,有些案件甚至可以一审就可以判决的,但必须要等到第二次审判。
这就可能导致案件处理效率较低的问题,尤其在一些争议在证据清楚的情况下,需要快速了结的案件,比如婚姻案件等等。
2. 可能存在司法资源浪费由于需要经过两个审判阶段,二审的司法资源可能会相对一审而言更加紧张,因此可能会令一部分优秀的法官失去施展自己权力的机会,而且还可能导致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浪费的问题。
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二)
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二)
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诉讼案件在法院进行两次审理,并由最高法院进行终审的一种司法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审判公正、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也是对审判错误进行纠正的一种机制。
一审
•一审是指诉讼案件在基层法院首次受理并审理的阶段。
•在一审阶段,法院会组织庭审,听取原告和被告的辩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最终作出判决。
二审
•二审是指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审的阶段。
•在二审阶段,上级法院会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查,包括对证据的重新审视和重新评估,可以重审一审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并最终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决。
终审
•终审是指案件当事人对二审裁决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阶段。
•在终审阶段,最高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以及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等内容,并最终做出最终
判决。
审判公正
•审判公正是指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外界干扰和利益关系的影响,使当事人能够在法律面前享有
平等权利,受到公正待遇。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是指对同一法律问题的处理在各级法院之间保持一致,以确保法律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审判错误的纠正
•审判错误的纠正是指对于可能存在的审判错误,通过二审和终审的程序,及时纠正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对“两审终审制度”的名词解释,包括一审、二审、终审、审判公正、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审判错误的纠正等。
这一制度在司法
实践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社会主义公务员两审终审制度一、背景1、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是为把公务员聘任和安排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是国家依法管理和使用公务员的基础和基本准则;2、公务员担任的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特定的本职工作,尤其是办公室的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本职工作,部门机构的相应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本职工作等。
二、原则1、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原则即搭建适合条件的公务员招聘,安排工作的法律制度;2、严格按照岗位职责来确定社会主义公务员聘任与安排工作,科学规范任免公务员工作,从根本上建立公务员招聘、安排工作的规范制度体系;3、建立适应条件的公务员招聘安排工作的全面合理制度,坚持两审终审机制。
三、两审终审机制1、招聘复审:由机关本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复审,及报送本部门、人事部门负责审批的机制;2、安排工作终审:由机关人事部门、本部门负责组织讨论终审,安排工作报送本部门、人事部门审批的机制;3、依法把握审定和审批行政效能:未报送本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的招聘工作,以及经本部门审批后符合要求,未报送本部门本职职能授权审批的安排工作,均视为无效的公务员制度。
四、责任1、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应由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及它们所属直属机关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管理;2、各主管部门、机关及它们的直属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运用有关法律,严格执行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3、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4、负责组建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也要加强自身的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
五、结论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是国家依法人事管理的基础体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国家行政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实施公务员制度时,应该严格遵守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拒绝行政中介地位,强化两审终审机制,确保公务员招聘、安排工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浅论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浅论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来源: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政法教研室作者:商立刚,天津电大张胜利,天笫三,迳行判决、裁定的审理方式,不利于保证终审判决的公正正确,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这个条款中的第二层意思是说,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等等,不是在法庭上公开进行的,不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场参加并可以互相质证、辩论的情况下进行的,程序完全由审判人员操纵,审判活动缺少必要的透明度。
在这种审判人员无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审判人员能公正无私、秉公执法办案。
由于存在着上述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现行的第二审程序难以充分实现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而在再审程序上,也存在种种问题,使本来能够弥补一、二审程序不足的重要渠道又遭到现实的挑战。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案件已经审结,而又按审判监督程序再行审理的案件。
再审程序的启动由三种方式: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以及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③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基于审判监督程应当决定对案件再行审理。
具体包括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和上级人民法院三种方式。
但提起再审共同的条件是原裁判确有错误,具体的包括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及重大程序上的错误,但这种监督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如果存在包庇保护现象,这种无外力干预的监督方式就形同虚设了。
第二种监督方式是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第三种方式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这两种提起再审的方式,都要求原审法院在审判时有以下五种情况:(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论两审终审制度
论两审终审制度论两审终审制度论两审终审制度法学15班 18101512 李佳男内容摘要: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其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维护了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随着社会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关注公平正义,而由于各种因素,我国的审级制度已经不能充分保护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越来越越突出。
因此,改革我国的审级制度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两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司法公正一、两审终审制度概述(一)两审终审制度的定义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根据二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因此,中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历史进程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在中华民国时期,我国实行三审终审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院也实行三审终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实行两审终审,但在例外情况下允许有第三审,可以对二审裁判上诉至最高法院。
1954年我国根据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等实际情况,颁布了《法院组织法》,正式确定了两审终审制,从此中国内地的民事诉讼完全实行两审终审,但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仍实行三审终审制。
(三)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况1.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败诉方不能提起上诉。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实行一审终审,如果上述条件不存在,可以申请撤销已行的判决。
两审终审制度
关于两审终审制度的探讨摘要: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审终审制在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打击犯罪稳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意义,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它已不能有效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近几年再审案件的增多,冤假错案的不断出现说明我国司法制度存在不少缺陷。
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便是缺陷之一,必须尽快改革。
关键词:两审终审概述;改革与完善所谓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目前我国设立四级法院,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一、两审终审制度的理论基础所谓两审终审,是地方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一个尚未审判过的案件,这一审判过程就叫做第一审。
第一审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或裁定,并不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允许上诉的裁定除外)。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纠正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
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提出公诉的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重审,纠正错误。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第二审。
法律规定第二审的目的,是借助第二审,发现和纠正第一审的错误,仍然会有当事人对第二审判决、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到此为止,官司的处理就结束了,当事人不能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重审。
如果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只能申诉,不能上诉。
申诉不影响第二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一场官司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并不是说每一个官司都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才结束。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满意,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刑事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期限界满,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不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
两审终审是什么意思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
两审终审是什么意思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在我国,通常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除了那种一审终审制的案件,则一般都是适用的两审终审制,即原则上二审作出的判决会马上生效,而此时即使当事人不服,也是不允许再提起上诉了的。
那到底这个两审终审是什么意思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两审终审是什么意思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
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结束的审判制度。
也就是说,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1、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崔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2、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一审审判的案件,一经判决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审程序问题;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判决仍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还需报最高院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三、两审终审有哪些缺陷第一,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因为,终审法院的级别较低、数量庞大,各个终审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往往千差万别、因地而异。
第二,一些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相对较低,第一审不当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审得到纠正。
第三,不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人情关系的影响。
论再审程序对两审终审制度的影响
论再审程序对两审终审制度的影响再审程序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使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对一审判决进行再审,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而两审终审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保证案件审理速度和效率的同时,也保障了公正、权利的平等和司法的独立性。
在这两项制度的关系中,再审程序的实施对两审终审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首先,再审程序增强了公正性。
再审程序的设立,可以使案件在出现意外状况或审判错误时,得到迅速而正确的纠正。
它为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利的平等提供了更强的保障,使人们相信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判决的可靠性,从而对司法系统产生更多的信任和尊重,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再审程序有利于提高司法质量。
再审程序的实施,可以为终审裁判服务,纠正一审或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存在的过错,促进法律正确、公正、权利平等的实现,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保证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性,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再次,再审程序有助于完善司法制度。
再审程序的实施,也强化了司法制度的完善。
发现错误并及时改正,就是完善制度的一种体现。
通过再审程序的实施,及时发现和更正错误,不仅可以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增强司法公信力,还可以为未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制度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参考。
然而,再审程序也对两审终审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为再审程序可能会延长案件的审理周期,增加诉讼费用和司法成本,给司法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同时,再审程序也可能出现再审的滥用,这样就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机关的负担加重。
综上所述,再审程序是当代民事诉讼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和改进了两审终审制度。
通过再审程序实现司法的公正、权利的平等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同时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再审程序的具体办法和规则,将给今后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带来有益的启示。
唯有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利的平等。
论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
论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近年来,我国司法进入了新的阶段,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引入了两审终审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两审终审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
首先,两审终审制度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这一制度下,所有案件一律要经过两审,无论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如何,都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
然而,实际上,大部分案件并不需要经过两审,因为在初审阶段就可以明确事实与证据,做出正当的判决。
然而,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法院仍然需要进行两审,这无疑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其次,两审终审制度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正。
在这一制度下,判决结果取决于两个不同法官的判断,而不同的法官之间对于证据的评估和法律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这就意味着,在两审终审制度下,同样的案件可能获得不同的判决结果,从而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这种不公正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再者,两审终审制度可能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由于需要进行两次审理,当事人不仅需要支付两次律师费用,还需要耐心等待两次审理过程,这无疑会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
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变得特别沉重。
因此,两审终审制度可能会加大社会的不公平。
此外,两审终审制度可能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两审终审制度存在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但在实践中却可能产生反效果。
由于需要进行两次审理,案件的审理周期被拉长,当事人需要等待更久才能得到审理结果,这无疑会减缓司法实践的节奏。
而且,由于两次审理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司法机关可能会面临案量过大、办案周期过长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效率的下降。
最后,两审终审制度可能损害法官的独立性。
在这一制度下,法官需要在两个审理阶段做出判决,这会使得他们面临更大的压力和干扰,尤其是在二审阶段,因为他们的判决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终局。
这种压力和干扰可能会对法官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导致他们在判决过程中过度考虑外部因素,而不是真正遵循法律和证据。
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考量——以国外审级制度比较为视角
意义, 而且 在审判 制度 中更有 举足 轻重 的地位 。科学 合 理 的审 级制 度可 以使案 件 经 过诉 讼程 序 后得 以 解决 , 有利 于查 明案件 真实 , 并纠 正下级 法 院判决 和裁定 中可 能发生 的错误 , 保证 法律 得到 正确 的适用 。 同时还可 以缓解 和化解 当事 人 的不 满情绪 , 高判 决 、 定 的信 服 度 。然 而近 年来 , 少 学者 对 两 审终 提 裁 不 审制 度提 出质疑 , 认为 我 国现行 的两审终 审制 度 已不 适应 现实 审判 的要求 , 存在 种种 弊端 , 予 以改革 , 应 主 张改现行 的两 审终 审制为 三审终 审制 。对 于是否 应将 两 审终 审 制度 改 为三 审终 审 制度 , 从 比较 法 应
废 除。
关键词 :审级 制度 ;两审终审 ; 三审终审
中 图分 类 号 : 9 1 1 D 2 .4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8— 65 2 1 ) 1 0 6 0 10 5 4 (0 1 0 — 0 3— 5
0 引 言
审级 制度作 为 审判制度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和诉讼 中的一 项重 要 制度 , 但 在实 践 层 面上 具有 重 要 的 不
据进行 重新调查 , 根据 重新调查 的结 果做 出维持 原判或 做 出新 的判 决 。 并
13 两 种 审级 制度模 式 的 比较及 成 因分析 . 两 种审级 制度模 式 的主要差 别在 于不 同审级在 审理事 实 和法律 的适用 上 的不 同。三审终 审制 的三 审 区分 为事实 审和法 律审 。所谓 法律 审是指 上诉审 法 院只 审查 原审 裁 判在 法 律适 用 上是 否 正确 , 不 而 审查和 重新认定 事实 问题 。3 [I 】 对事 实 的审查主要 由一 审法 院通过 组成 大陪 审 团对检 察 官提 出 的被 告 人 的罪证是 否成立 进行 审查 , 决定是 否提起 公诉 , 由小 陪 审 团对 案件 进行 评 议 , 并 再 再对 被 告人 是 否 有 罪做 出判决 。4 即主要 由一 审法 院负责对 案件 事实 的认 定 和 审查 , _ ” 而二 审 、 审法 院 只进 行对 法 律 三 适 用 的审查 。两 审终 审制度 模式 的两级 法 院对 事实 审 和法律 审 没有 职 责和 权 限 的分 工 , 审 法 院既 审 二
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内容
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内容两审终审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由两级法院审判为终结的一种制度。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运用的就是两审终审制。
但是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海存在一定的缺陷。
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有关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内容的相关内容。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内容《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
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
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
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法院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结束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论民事审判中的两审终审制
东方企业文化·东方智慧 2012年10月193论民事审判中的两审终审制张 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摘 要: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需要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来保障。
在民事诉讼中寻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是我国审级制度的价值目标。
出于对我国的基本国情的考虑,两审终审制最终被确立为我国的审级制度。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两审终审制在实施过程中的弊端不断显现,其正当性基础正在发生蜕变。
两审终审制的重构与完善将成为不可避免的话题。
关键词: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 司法公 弊端 完善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93—02 一、审级制度的作用和目的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
审级制度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也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保障机制。
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审级制度的确立,能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保障司法的正确性,协调司法的终局性和正当性。
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设计之一,审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审判质量和效率。
没有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公正和效率就无从谈起。
保证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公正和效率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的目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或人身关系争议的一种活动,实际上也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的过程,它本质地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
人们寻求司法救济,不仅是为了平息纠纷,而且是为了将扭曲混乱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公正的程序中回复到有序状态。
公正是民事诉讼的生命和灵魂,是人们永久追求的目标。
审级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其首要的价值目标无疑是公正。
(二)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民事诉讼致力于将当事人之间错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回复正常,从而实现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目的。
上述目的的实现必须以诉讼的效率为基础。
因此,司法效率成为审级制度在设计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对我国两审终审制的理论反思
、
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 了一个 历史发展过程 。新 民主主义革命 不论 当事人 出于何种 目的上诉 , 可以因一方 当事人递交上 诉状 都 时期的各个根据地法院审级制度 不统一 , 的实行二审终审 , 有 有 而 引起二审程序 。这样做 的结果往往是 即使是诉讼标的额小 、案 的实行三审终审。1 8 年 和 19 年通 过的 铂 92 91 事诉讼 将两 情简单的案件 ,只要 当事人上诉 ,就可 以进入二审程序 。 审终审作 为一项基本制度来规定 , 并根据组织法的规定对案件 的 而且,由于上诉条件的过度宽泛 ,不可避免地为一部分 当事 管辖 、上 诉、再审等程序作 了具体的规定 ,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 人 出于非正 当目的提起非正 当上诉 , 乃至无理滥诉开启了方便之 门。如有些 当事人明知上诉无理 ,却故意利用上诉赢得时间 ,以 为什 么我们要采取两 审终审制} 么绝大多数 案件 由基层 转移财产 、逃避债务 ;有些 当事 人虽 明知上诉无理 ,却偏 要上 为什 法院 作为第一审 此 ,比较有代表性 的解 释是 :两 审终审制度 诉 ,目的是通过耍无赖 ,将对方当事人拖 累、拖倒、拖垮 ,以便 对 是适应我国国情而规定的审级制度。我国地域辽阔 ,很 多地方交 其束手就范 或无奈地 与上诉入 达成调解 或和 解协议 ;如此等等 ,
的一整套审级制度。 通不 方便 ,审级 过多 ,不 仅会给 当事人双方 造成 大量人 力 、物 不 一 而论 。
上述情形之大量存在 ,一方面造成了原本稀缺 的司法资 源被 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 利于社会 的安定 。实行二审 无形浪费 ,导致诉讼成本增 加与诉讼周期延长 ;另一方面 ,由于 不 终审 ,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可在当事人所在辖 区解决 , 一方面可以 法院负荷的增多 ,严重影 响二 审作为上诉审的正常功能 ,尤 其是
二审终审制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二审终审制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我国的庭审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不向一些欧美国家,有三审制度,我们还有简易程序等制度规定,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需要经过两级的法院审判之后,才可以宣告终结并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法院也分为院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还有高级最高级。
▲一、二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
在中外法制历史上,都曾出现过各不相同的审级制度。
中国建国初期曾实行三级三审制。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改为四级两审制,即两审终审制。
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上都为地方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1]在二审终审后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根据《民诉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度_宗贵章律师语音解答|律师》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因此,民事判决终审后,当事人仍旧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对于一个案件在我们国家的规定当中肯定是有很多的制度的,其中就有两审终结制度。
两审终结制度的意思就是说比如一个案件发生之后,经过了两个等级的法院进行审理的话是可以进行案件的终结的。
那么两审终结制度的意思是什么?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核准后,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两审终审制是怎么规定的
两审终审制是怎么规定的两审终审制是怎么规定的⼀、审级制度的概念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各国法院设置的级别不尽相同,有的设置四级,也有的设置三级。
但就审级制度⽽⾔,基本上分为两类:⼀类是两审终审制,指不论法院组织设置⼏级,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另⼀类是三审终审制,指不论法院组织设置⼏级,案件最多经过三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
⽆论哪⼀类,最后⼀级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均为终审判决、裁定,⼀经作出即发⽣法律效⼒。
我国⼈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民法院、⾼级⼈民法院、中级⼈民法院和基层⼈民法院。
我国实⾏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民法院审判案件,实⾏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个案件⾄多经过两级⼈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审⼈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等不得再提出上诉,⼈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地⽅各级⼈民法院按照第⼀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尚不能⽴即发⽣法律效⼒;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有上诉权的⼈没有上诉,同级⼈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才发⽣法律效⼒。
在法定期限内,如果有上诉权的⼈提出上诉,或者同级⼈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上⼀级⼈民法院应依照第⼆审程序对该案件进⾏审判。
上⼀级⼈民法院审理第⼆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即发⽣法律效⼒。
这样经过两级法院对案件审判后,该案的审判即告终结。
两审终审制的实质是允许⼀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也最多只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审级限制。
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1)最⾼⼈民法院审理的第⼀审案件为⼀审终审,其判决、裁定⼀经作出,⽴即发⽣法律效⼒,不存在提起⼆审程序的问题。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法律效⼒,交付执⾏。
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是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本⽂主要讲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两审终审制的,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和刑事两审终审制有什么不同,具体情况就由店铺⼩编来为⼤家讲⼀讲吧。
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
第⼗条审判基本制度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百七⼗五条⼆审裁判效⼒
第⼆审⼈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百七⼗六条⼆审审限
⼈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审⽴案之⽇起三个⽉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审⽴案之⽇起三⼗⽇内作出终审裁定。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的问题进⾏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家。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店铺致⼒于为⼤家打造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两审终审制:无法终审的现实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两审终审制:无法终审的现实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需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宣告终结的一种法律制度。
人孰无过,谁都难免犯错误,法官也不例外。
实行审级制度,目的在于使下级法院可能作出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能够及时地通过上诉程序得到纠正。
可以说,审级制度的建立和运作效果,直接影响着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现行审级制度的困惑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各个根据地法院,审级制度不统一,有的实行二审终审,有的实行三审终审。
解放初期,我国法院原则上采用两审终审制,但对个别特殊案件允许对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1954年,国家在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时,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等实际情况出发,确立了实行四级法院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1979年、1983年先后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沿用了两审终审的规定,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管辖、上诉、审判监督等程序又作了具体的规定,使我国初步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实行,对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及时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相对过去来说,80年代尤其是进入90年代后,法院受理的案件可以说是成倍增长,受案的范围也由过去单纯的少数几类发展成为复杂多样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法院地位和作用的日益突出,必然地带来人们对公正审判的强烈渴望和期盼。
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则越来越显得不能满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
一、两审终审制度:面对不能终审的现实进入90年代以后,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不断受到一些当事人的怀疑,许多案件虽然已由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但当事人仍然申诉缠讼不已,形成“官了民不了”。
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法院坚决勇敢地拿起了审判监督程序这一有力武器。
近年来,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经济案件越来越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 1997年,全国法院再审的民事、经济案件分别为44745件和20697件,均比上一年上升了%和%。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李园梅摘要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两审终审制度,虽然具有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审判资源的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案件类型与数量的剧增,两审终审制度的适时性和合理性都已逐渐丧失,它在实际运作中已显得弊端丛生,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于探讨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的改革方向,并为两审终审制的改革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多元化审级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3-118-02一、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弊端两审终审制在历史上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审判资源。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各种问题也开始逐渐凸显出来,并由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
(一)两审终审制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四级法院的建制基本上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并且地方法院的人事、财政、编制和经费也都依赖于地方政府。
这种体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同时也为地方保护主义埋下了隐患。
因为,在现行的审级制度下,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的,其审理范围一般都未超出地级市或地区的区域;即便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亦未超出省级的区域。
这样一来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属于不同的地区或省份,外地一方当事人就可能会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
(二)两审终审制的职能受到案件请示制度的削弱关于案件请示制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并有司法解释予以认可。
在一审程序中的这种案件请示,实质上是将两审终审制变成了一审终审,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因为案件尚处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级法院就对案件如何处理做出明确、具体的指示,下级法院依此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如果对一审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会根据本院给予第一审法院的批复意见对上诉案件进行裁判,致使上诉流于形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两审终审制度
论两审终审制度
法学15班 18101512 李佳男
内容摘要: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其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维护了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随着社会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关注公平正义,而由于各种因素,我国的审级制度已经不能充分保护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越来越越突出。
因此,改革我国的审级制度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两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司法公正
一、两审终审制度概述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定义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根据二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因此,中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历史进程
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在中华民国时期,我国实行三审终审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院也实行三审终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实行两审终审,但在例外情况下允许有第三审,可以对二审裁判上诉至最高法院。
1954年我国根据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等实际情况,颁布了《法院组织法》,正式确定了两审终审制,从此中国内地的民事诉讼完全实行两审终审,但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仍实行三审终审制。
在其辖区内行使管辖权。
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使得当事人减少讼累,方便正常生活和工作,有利于法院提高审判效率,但也可以保证审判的质量。
(二)两审终审制的消极作用
两审终审制度虽然有优点,但也有缺点,具体体现在:
1.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为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法院体系中级别较低,水平也较低,致使有错误的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得到纠正,同时也造成了适用法律因地而异,不利于法律的统一使用。
2.一审法院的法官与二审法院的法官在情感上较为亲近,二审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容易先入为主地轻信一审法院的处理,尤其是一审在作出裁判前向二审法院作过请示汇报的案件,更无法通过上诉纠正其错误。
3.实行两审终审使终审法院靠近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终审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容易受到人情关系的干扰,不利于公正审判。
终审法院级别低,容易造成地方保护主义。
现在地方政府把发展本地经济作为重要工作,而经济的发展与企业发展相关,一旦出现类似合同法的纠纷时,过度注重局部利益会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从而会有失公平。
三、两审终审制的完善与构想
两审终审制度的合理性已经逐渐丧失了,在实践生活中已经产生了越来越严重的弊端。
我觉得,为了切实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保证司法公正,保证法院裁判中适用法律的统一,对现行的两审制进行改革,建立三审终审制是必要的。
(一)设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
并不是每个案件中的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两次上诉,对三审终审制度应该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
关于上诉条件方面的限制,各国主要从上诉的案件范围、上诉理由、上诉主体、上诉期限等方面加以限制。
从争议金额或案件类型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这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的一种通常的限定上诉方法,其主要理论依据源于诉讼费用相当性原理①。
我觉得三审案件的适用可以是:1.诉讼标的额较大或者巨大的案件②;2.涉外的重大案件3.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取消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再审权,将再审权统一赋予三审法院。
再审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说,应该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途径,必须是在当事人用尽了一切法定权利仍然没有得到公正判决之后才能申请再审。
实行三审终审制后,如果当事人充分行使了上诉权,那么案件的终审法院应该
①王梓:《试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的改革》,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4期。
②章武生著:《民事司法现代化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
是省一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
(三)取消最高法院直接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1.即使出现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可以由省级法院作第一审,最高法院作第二审。
这样既可以由最高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又可以保持审计制度的完整性。
2.即使确有必要由最高法院作第一审法院,最高法院可以适用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将由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调上来审理③。
我的观点在之前已经表明了,尽管两审终审制有其积极影响,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两审终审制的弊端已经日渐突出,它给人们带来的已经不是纯粹的好处,反之,如果仍然沿袭,而不做一些改变,那么就很可能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甚至是社会秩序。
所以,在适当的时候,应当结合我国司法的实际情况,对两审终审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将我国审级制度推上新的高峰。
结语
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和自身存在的缺陷,从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现实和社会对正义和公正、效率的追求的增长,两审终审制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目标的需求,并且影响了终审判决的确定性,影响判决效力的实现,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当其发展产生严重弊端时,对制度的重构便成为了必然。
因此,应当对我国的审级制度进行创新,建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权利救济渠道,更好的纠正司法偏差,为判决效力的实现提供更充分的公正性资源④。
参考文献
1.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M]》,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页。
2.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
③李浩著:《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④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
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
3.王梓:《试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的改革》,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4期。
4.章武生著:《民事司法现代化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
5.李浩著:《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6.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