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行政法的解析
美国行政程序法
美国行政程序法导言:美国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性规定的总称。
它涵盖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以美国行政程序法为主题,探讨其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对美国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影响。
一、基本原则1.保障程序公正公平美国行政程序法的一个核心原则是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平。
这是由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
根据该修正案,任何一个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策的过程中都有权利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对待。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做出决策时应当遵守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定,并且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2.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行政程序法还确保了公民享有有效的救济措施。
在行政机关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策后,当事人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必须是迅速的、透明的和有效的,以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和有效的救济。
二、适用范围1.行政机关的决策美国行政程序法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决策。
行政机关是指在美国政府体系中从事行政管理的各个层级和机构,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政府组织。
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在处理公共事务和行使行政权力时都必须遵守美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2.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美国行政程序法还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可能会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如行政搜查、行政拘留、行政罚款等。
这些执法活动必须符合美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申辩的机会,并确保行政机关以公正的方式行使执法权力。
三、影响和意义1.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美国行政程序法对公民的权益具有重要保护作用。
通过规定行政程序的要求和限制,它确保了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策过程中享有公正公平的待遇,并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措施。
这使得公民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不受任意或滥用行政权力的侵害。
2.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权威美国行政程序法也对行政机关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行政法演变与现状
美国行政法演变与现状美国行政法是指在美国宪法框架下,通过行政机构制定、执行和解释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自美国建国以来,美国行政法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并在不同阶段形成了不同的特点和现状。
本文将探讨美国行政法的演变历程以及当前的现状。
一、美国行政法的演变历程1. 建国初期的行政法发展美国建国初期,美国行政法的发展主要以各州和联邦政府的法律和法规为主。
其中,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赋予国会权力制定法律与法规,同时第二章规定总统行使行政权。
此时,行政法相对较为简单,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也较为有限。
2. 《行政许可法》的出现19世纪中叶,随着美国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行政法开始逐渐出现变化。
186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行政法相关法律——《行政许可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该法律规定了行政机构的许可权以及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权,为后续的行政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3. 新政时期的行政法变革20世纪30年代的新政时期,美国行政法经历了一次重大的变革。
面对经济大萧条,罗斯福总统推动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扩大了联邦政府在行政领域的权力。
同时,行政机构的规模和职能也得到了显著扩大,行政法的领域和内容有了进一步的扩展。
4. 行政法的立法与司法保护后续的几十年间,美国国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有关行政法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反垄断法》(Sherman Antitrust Act)等。
这些法律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构的权力和行使程序,并确立了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如公平程序、合理裁量等。
同时,联邦法院也参与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与裁决,行政法得到了司法保护。
二、美国行政法的现状1. 行政机构的权力与自治在现代美国,行政机构的权力和职能越来越重要,既有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直接调控,也有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行政机构的自治性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法的制定与执行更加独立。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以《联邦行政程序法》为基础,美国为行政公正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其中突出的包括行政裁决和制规过程的中立原则、职能分离、禁止单方接触以及限制政治影响。
在本质上,这些制度保障的目的都可归结为实现行政过程的中立性,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贯彻落实立法精神。
关键词:行政公正、中立原则、职能分离、单方接触英文标题:TowardNeutralPrincipleofAdministrativeLaw:TheInstitutionalProtectionofAdministra tiveJusticeinAmerica一、引言近年来,司法公正已成为中国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普遍接受的理念。
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和法院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
另一方面,行政过程的公正虽然也被认为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但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下级部门,一直被认为是传达上级政治意志的喉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时常受到政治压力、上级命令、人情关系、个人感情或直接的利益交易等法外(extra-legal)因素之影响,从而不可避免地损害行政公正。
尤其是我们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必要性没有足够认识,因而在制度建设方面和法治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由于行政部门不仅负责贯彻执行立法者的意志,而且也在有限程度上参与制定立法政策,行政和政治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行政部门不可能像司法部门那样完全独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和政治就混为一谈。
事实上,在法治国家,行政和司法的主要使命都是实施(而非决定)宪法与法律的价值选择,因而都必须遵循基本公正和中立原则。
为了保证行政不受政治及其它法外因素的任意干扰,西方法治国家精心设计制度保障,通过保证行政中立来有效实现行政公正。
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行政法治
湖南省委党校
刘丹教授
本讲主要内容:
一、美国行政法的发展历史 二、美国行政法治的主要特色 三、美国行政法治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历史概况:
世界上最年轻的国家之一
从哥伦布发现新大陆:500余年历史
乘五月花号驶往新家园:近400年历史
从脱离英国统治建立新国家:200余年历史
马歇尔大法官:
“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 “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
(三)独立管制机构的兴起对行 政法治的刺激和促进
联邦 独立管制机构
联邦通讯 委员会
联邦能源 管制委员会
原子能 管制委员会
证券与交易 委员会
(四)通过发达的程序法治实现 实体法治
实体控制
两种控权模式
程序控制
美国的程序立法:
我国:政府红头文件违法事件:
山西省方山县委、县 政府联合发文,取缔 全县所有网吧,在全 国引起强烈反响。
福建省平和县政府办 公厅发文凡没有初中 毕业证书的一律不得 办理结婚证、就业证、 驾驶证等。
启示之二:
宪法是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
宪法图腾:宪法号\宪法大道\宪法宣誓
美国的克林顿总统绯闻事件:
中国的孙志刚案:
启示之三:“法院始终是我们制度中最
值得信赖的守护人。”
美国普罗帕特诉哥伦比亚特区案
中国河南种子案: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 法律冲突问题。承办该案的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 在判决书中做了“《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 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 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 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 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这样的表述“其实质 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严重违法行为。”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 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 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 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 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只等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概念(一)英国行政法的概念英国大部分学者在很长时间内对行政法存在一个错误⏹的观念,他们认为:英国没有行政法,行政法是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适用特别法保护管理特权的制度。
这种制度不符合英国的法治原则,不允许官吏的特权存在在;所以英国没有行政法,也不需要行政法。
这种对法国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的认识是错误的。
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由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法与私法的严格区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适用的法律和管辖的法院相同。
事实上,行政诉讼只是行政法的一部分,而且法国行政法院从18世纪末成立以来,逐渐演变,到19世纪末期已成为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在英国的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英国年轻一代的学者对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的认识加深,其中代表性的如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1.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2.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二)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当代美国,有关行政法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两种。
⏹1.狭义的行政法概念⏹狭义的行政法概念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不包括实体法。
狭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实际的观点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说明行政法的意义和作用。
因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主要发生在法律的执行当中,而法律的执行本质上是个程序问题。
所以,认为行政法是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便于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2.广义的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
这就是广义的行政法概念。
广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全面的观点来说明行政法,符合行政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特点(一)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主要由普通法规定。
法律学习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
法律学习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例我国的行政法制传统是重实体而轻程序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中心,是一种控制行政权的程序和方法的法。
以自然正义或者正当程序观念为基础的行政程序(包括委任立法的程序和制定规章的程序,调查、听证、裁决的程序和司法审查的程序等),构成了这些国家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
我国目前的行政程序立法,仍然采取在各单行法中分散规定行政程序规则的方式。
然而本世纪以来,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成为趋势。
1889年西班牙议会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开现代行政程序立法之先河。
1946年美国国会将法院判例和学术研究的成果加以成文化而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可说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它以制约行政权为主旨,对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决的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公开、参与和公正等价值取向。
除《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之外,美国各州几乎都有自己的行政程序法。
但是提及美国的行政程序法,人们都会不约而同地谈到这部《联邦行政程序法》(APA)。
下面就以《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为例,试从四个方面分析一下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
一、从立法目的来看,美国行政程序法是一种公正型的行政程序法。
相对于效率型的行政程序法侧重于保障和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而言,公正型的行政程序法更多地关注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维护与救济。
早期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多以效率型为主,当时人们认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任务主要在于规范行政权的运行秩序,从而促进行政效率。
二次大战后,行政权的日益膨胀构成了对公民权利的潜在危胁,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则使人们企望借助于法律这一强力来压制行政权的强力,而程序控权观念的发达就使这一任务最终落到了行政程序法身上。
于是,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权的非法侵害构成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由此,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在结构上表现出以下特征:(1)法典内容的选择以其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是否可能构成重大影响为准,而不以行政管理过程作为线索进行"按部就班"的安排。
美国行政法
• (4)、《私人秘密法》(Privacy Act) 制定于1974年,现属于行政程序法的内容, 其主要内容为行政机构获取、制作、保存、 管理有关私人情报的档案资料的规则、程 序及其他机构、个人查阅、获得有关私人 情况的档案资料的规则、程序等。
• (5)、《政府公开法》(在阳光下的政府 法,即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 制定于1976年,现亦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的 一部分,其主要内容是行政机构会议公开, 包括会前通知、会中允许公众查阅会议记 录材料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在行政机构不 依法公开举行会议时,公众请求司法救济 的规则。
• • • •
二、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共三个部分 (一)关于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 (二)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最重要的是 《联邦行政程序法》——简称APA,但关 于行政程序的法律并不仅仅限于联邦行政 程序法) • (三)关于司法审查的法律
• 三、美国行政法的法源 • 美国行政法的法源,即美国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亦即载有美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各种法律出版物。 美国行政法的主要法源有: • (一)《美国联邦法规汇编》(U.S Code and U.S Code Annoted),其中收有美国联邦国家机关 制定和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 • (二)美国政府手册(U.S Government Manual),其中主要收有有关对美国各政府机构 及职能权限的规定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美国行政法发展历史
• 一、援引英国先例时期(1875年前) • “行政法”一词在1893年才在美国的学术 著作中首先出现,但在“行政法”概念出 现之前,在美国就有行政法存在。 • 在1875年前,美国行政法主要是援引、接 受英国的法律,这一时期美国行政法的主 要内容是通过法院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 制,主要形式是令状制度,其中有执行令、 禁止令和调卷令。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概念(一)英国行政法的概念英国大部分学者在很长时间内对行政法存在一个错误⏹的观念,他们认为:英国没有行政法,行政法是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适用特别法保护管理特权的制度。
这种制度不符合英国的法治原则,不允许官吏的特权存在在;所以英国没有行政法,也不需要行政法。
这种对法国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的认识是错误的。
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由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法与私法的严格区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适用的法律和管辖的法院相同。
事实上,行政诉讼只是行政法的一部分,而且法国行政法院从18世纪末成立以来,逐渐演变,到19世纪末期已成为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在英国的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英国年轻一代的学者对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的认识加深,其中代表性的如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1.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2.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二)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当代美国,有关行政法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两种。
⏹1.狭义的行政法概念⏹狭义的行政法概念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不包括实体法。
狭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实际的观点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说明行政法的意义和作用。
因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主要发生在法律的执行当中,而法律的执行本质上是个程序问题。
所以,认为行政法是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便于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2.广义的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
这就是广义的行政法概念。
广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全面的观点来说明行政法,符合行政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特点(一)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主要由普通法规定。
第三章--美国行政法---47页
• 三、美国联邦政府的组成
• 1、总统 • 2、总统的执行机构 • 3、内阁 • 4、行政部 • 5、独立管制机构 • 6、政府公司
• 总统的权力和职务包括:
- 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下级联邦法院法官──所有任命必须得到参 议院确认批准; - 任命政府各部部长和直属机构负责人──所有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 确认批准; - 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 - 担任名义国家元首; - 谈判签署国际条约以及同美国印第安部落的条约──条约必须经参 议院通过批准; - 否决国会通过的立法提案; - 赦免或缓期执行联邦罪处罚(弹劾定罪除外)。
• 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兴起于19世纪末,于罗斯福新政时 进入全盛发展时期。
• e.g.1887年美国国会设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ICC), 主要负责对铁路的管制 。中央情报局 (CIA)。
• 特点:
1、独立性。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部门 之外,既不归国会领导,也不对总统负责,被称为“无头的第四部 门”, 集准立法权、准司法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行政权于一身。
•
• 4、联邦条例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收 集在《联邦登记》上正式发布的各行政机构的规章。
• 5、各州法规汇编——各州行政法的主要法源。 • 6、各州规章汇编——并非每一个州都有其州规章汇编,只
有38个州有。) • 7、各州政府手册(State Manuals)和州政介绍(The
• 这一时期的美国行政法着重关注行政法的宪法依 据、授权裁量的合法性以及对自由裁量的立法上 的控制等方面。因此,此时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可 以概括为议会依宪法制定的调整行政活动合法性 的法律。(“传送带”模式)
美国行政法
• • • • • •
规章的特征: 1、 规章从属于法律或政策, 2、 规章具有普遍或特定适用力 3、 规章对后来具有拘束力 规章相对于国会立法的优势: 1、 规章制定程序简便,比国会立法更能灵活地 适应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和需要 2、 规章调整具 有专业性 3、 规章较法律具体、明确。 • 但相对于国会立法,行政规章的民主性较差。
• • • • • • • • •
四、行政机构实施管理的理论依据 1、 控制垄断的需要 2、 控制“横财”的需要 3、 分配额外耗费的需要 4、 提供情报和纠正不当情报危害的需要 5、 限制过分竞争的需要 6、 减缓萧条的需要 7、 加速科技进步的需要 8、 保护个人免受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损害的需 要
• 行政部与独立管理机构的比较: • (一)、相同之处有: • 1、都是外部行政管理机构,可对外行使职 权, • 2、 二者都由国会立法设立,负责人的任命, 需要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后总统再加 以任命。
• (二)、二者的区别: • 1、 行政部通常具有多项行政管理职能,但一般 只限于行政职能,独立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则比 较单一,但独立管理机构集立法权、行政权、司 法权于一身。 • 2、 在法律地位上(独立性上的差异),行政部 直属总统,向总统负责,独立管理机构则不对总 统负责。 • 3、 独立管理机构的首长和成员通常是相应领域 管理事务的专家,行政部的首长通常是政治官员, 对具体行政事务的了解有限。
• • • •
二、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共三个部分 (一)关于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 (二)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最重要的是 《联邦行政程序法》——简称APA,但关 于行政程序的法律并不仅仅限于联邦行政 程序法) • (三)关于司法审查的法律
• 三、美国行政法的法源 • 美国行政法的法源,即美国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亦即载有美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各种法律出版物。 美国行政法的主要法源有: • (一)《美国联邦法规汇编》(U.S Code and U.S Code Annoted),其中收有美国联邦国家机关 制定和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 • (二)美国政府手册(U.S Government Manual),其中主要收有有关对美国各政府机构 及职能权限的规定的法律文件。
美国行政制度评析论文模板
标题:美国行政制度评析摘要:本文对美国行政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评析。
首先,本文简要介绍了美国行政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
然后,本文从政府结构、行政权力、行政法律体系、行政公开制度等方面分析了美国行政制度的特点。
接着,本文指出了美国行政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如行政权力过于集中、行政效率低下、行政决策透明度不足等。
最后,本文提出了对我国行政制度改革的启示和建议。
一、引言美国行政制度作为西方民主国家的代表,具有较高的行政效率和较为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行政制度的评析,为我国行政制度改革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美国行政制度概述1. 政府结构:美国联邦政府由三个分支构成,即行政、立法和司法 branch。
其中,行政机关由总统领导,负责实施法律;立法机关由国会组成,负责制定法律;司法机关由联邦法院组成,负责审判案件。
2. 行政权力:美国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权力,包括制定行政规章、实施法律、监督和执行等。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立法机关的授权。
3. 行政法律体系:美国行政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包括行政规章、行政命令、行政判决等。
行政法律体系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公开制度:美国行政公开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主要包括《情报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等。
行政公开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
三、美国行政制度的特点1. 分权制衡:美国行政制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不同分支的政府机关相互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2. 法治原则:美国行政制度强调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 公众参与:美国行政制度鼓励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提高了政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四、美国行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美国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权力,但在实际运行中可能出现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况,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对美国行政法的解析(上)
对美国行政法的解析(上)摘要:正当媒体充斥着取消管制和削减预算的讨论的时候,不知道未来几十年行政法向何处去的人提出了一个十分敏感而且无法回答的问题。
法学院的学生尤其应当注意到这个问题,因为他们可能会做的最糟糕的事情之一就是过早深深地完全地将自己的职业生涯投入到一个原来没有出路的法律系,这对选择某个特定的行政法实务部门作为其职业的人是尤其如此。
在华盛顿有些是以办理赚钱的出口执照为特长的律师。
近来商业部管制政策的改变实际上已经使得任何人想把办理出口执照作为可以养活自己的全职工作来做成为不可能。
有希望的是,这些律师还可以找到其他事情做。
当然,过份担心自己的前途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大家都意识到任一特定的法律门类将无法促进相应的职业生命能够持续30年或者40年,我们的法律体系的主要前提之一就是许多领域的法律仍然处在变化之中。
例如,期望进行诉讼的学生也应该考虑其他解决争端的方式,如仲裁和调停——因为法院已经越来越不堪负荷,争端将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
你们当中那些期望成为有利可图的损害赔偿实务律师的人应该注意州和联邦关于阻止诉讼的各种理由以及损害赔偿裁定的各种类型的立法。
在行政法领域,已有一些看得见的趋势。
但在过去四十多年里,美国行政法的基本模式未有重大变化。
预算的削减和税收的不足可能急剧减少某些行政领域的活动,但立法部门和一般公众似乎并不反感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方式。
自从1985年民用航空局(CivilAeronauticsBoard)寿终正寝以来还没有重要的联邦行政机关关门。
在州和地方一级似乎也少有彻底废除行政机关的例子,这显示了人们对我们的行政模式的基本信心。
美国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单是立法机关没有人力和时间掌控政府活动每一个方面的细微未节。
关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管理活动的细节问题不得不授权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必然会把大部分政府日常管理职能委托给个别行政机关,政府“第四部门”的观念在美国人的意识中已根深蒂固,在可预见的未来似乎没有可能改变。
外国行政程序法
3、公正原则
法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平正义, 法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平正义,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有许多此方面的规 其主要是: 一般法规应公布 否则,均不得要求人们遵守, 一般法规应公布, 定,其主要是:1.一般法规应公布,否则,均不得要求人们遵守,而 机密法规则除外。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或行政裁决时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或行政裁决时, 机密法规则除外。2.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或行政裁决时,应同等 地给予一切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机会,使其能够适当地表达其意见, 地给予一切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机会,使其能够适当地表达其意见,否 则有失公正原则。 主持听证的官员除可作初步决定外不得参与上诉 则有失公正原则。3.主持听证的官员除可作初步决定外不得参与上诉 或再审案件的决定,以求公正即实行审裁分开。 一切主持听证的官 或再审案件的决定,以求公正即实行审裁分开。4.一切主持听证的官 员或参与决定的官员,均应以超然态度履行职务,不得徇私、偏袒, 员或参与决定的官员,均应以超然态度履行职务,不得徇私、偏袒, 任何官员,如自认不能胜利时,或本于忠实的义务,自觉不宜时, 任何官员,如自认不能胜利时,或本于忠实的义务,自觉不宜时,可 行回避。 证据的取舍为求公正 任何当事人均可举证, 证据的取舍为求公正, 行回避。5.证据的取舍为求公正,任何当事人均可举证,对方也可反 并可相互对质。采用证据的官员应以不偏袒任何当事人的态度, 证,并可相互对质。采用证据的官员应以不偏袒任何当事人的态度, 采纳证据,以求公正无私。 在司法审查期间 在司法审查期间, 采纳证据,以求公正无私。6.在司法审查期间,任何机关基于公正原 则认为有必要,均可延续执行决定的日期。 则认为有必要,均可延续执行决定的日期。任何负责司法审查的法院 为避免不可弥补的损失发生, 为避免不可弥补的损失发生,在合理的情况下均可采取必要和适当的 程序,以延缓行政行为执行的日期。 程序,以延缓行政行为执行的日期。
美国行政程序法
美国行政程序法美国行政程序法是指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与操作所做出的规范,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同时确保政府机关的公正和透明,是现代法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基础。
下面,本文将就美国行政程序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基本概念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两个方面。
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方案和规划,制定规范和做出决策。
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决策转化为实际行动,实现决策的过程。
由此可见,行政程序包括一系列程序性的法律规定,作为行政机关的规范管理和约束。
二、原则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公正、透明、有保障和有效性。
行政决策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上,而行政程序必须遵守政策指导和法律程序,行政决策与程序必须公开透明,且必须保障公民的权利。
三、程序1. 行政程序起点行政程序的起点是个人或组织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收集和核实相关资料,随后做出决策。
2. 行政程序实施过程中的程序行政程序实施过程中有四个关键环节:公众参与、程序规定、证明要求和决定性机构。
其中,公众参与是指公众有权参与决策过程,即公众听证会;程序规定是指行政部门在程序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指定的程序条例;证明要求是指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决策性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委派有权力做出决策的人员,而决策必须建立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之上。
3. 行政程序终止行政程序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众作出决定,并告知其救济途径。
四、诉讼和救济如果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决策违反了法律或者权益受到了损害,公民就可以考虑启动诉讼或其他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美国,行政救济程序非常细致,例如:行政机关内部申诉、决定的改变或撤消、以及对行政决策的司法审查等。
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美国行政程序法的本质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保障行政机关公正、透明、有保障和有效。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首先得说,以前我对美国行政法的印象那是模模糊糊的,感觉就像一团乱麻里藏着一些高大上的规则。
但是这本书一上来就像一个厉害的导游,带着我一点点梳理。
作者对于传统行政法的剖析就特别有趣。
传统行政法那些繁琐的规则啊,在作者笔下就像是一些老旧但又曾经辉煌的城堡,有它自己的结构和逻辑,可是在时代的发展面前,开始变得有点格格不入了。
比如说,以前的行政法在处理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关系上,就像是一场互相猜谜的游戏,规则不那么透明,双方都有点小心翼翼又有点互相试探。
然后呢,书里说到行政法重构的时候,就像在讲一个大破大立的故事。
就好比要把那个老旧城堡拆了一部分,然后重新建一些更现代化、更适合当下居住的小房子。
这里面最吸引我的就是对行政程序的重新思考。
以前那些程序有时候太拖沓了,就像一辆老破车,开起来慢慢吞吞还容易抛锚。
重构后的行政程序,那就是想让它变成一辆新能源汽车,又快又环保,能高效地处理各种事务,又能保障公民的权益。
还有啊,书中提到的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让公众更多参与进来这一点,感觉特别酷。
这就像是大家一起做菜,以前是行政机关自己在厨房闷头做,端出来啥公民就得吃啥,现在呢,公民可以进去厨房,提点意见,比如说“我觉得这道菜少放点盐”或者“能不能加个新食材呀”。
这样做出来的“菜”(政策)才更符合大众的口味嘛。
不过呢,这行政法的重构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书里也提到了不少阻力,就像要给一群顽固的老驴子换条新的拉车路线,那些驴子(既得利益者或者习惯旧规则的人)就会各种尥蹶子。
但是作者描绘出的那种变革的决心,又让人觉得不管咋样,这事儿都得朝着新方向走。
总的来说,读完这本书,我对美国行政法的认识不再是雾里看花了。
它让我看到了一个法律领域是如何在时代的浪潮里挣扎、变革和发展的。
这就像看一场精彩的魔术表演,旧的东西在你眼前慢慢消失,新的东西又一点点冒出来,而且还充满了无限的可能性。
这行政法的重构之旅啊,还真让我这个门外汉看得津津有味呢。
美国依法行政制度考察条例
美国依法行政制度考察条例美国依法行政制度,是指美国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程序和程序,公正、公正、公开地执行各种职能和事务的一套行政制度。
其核心价值是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为美国市民提供公正有效的政府服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拓展我对该制度的看法。
一、宪制保障美国宪法是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通过对运行政权的权力分配、限制和平衡,保障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根据宪法规定,总统作为行政部门的领导人和元首,首先承认了发展和维护行政部门的重要性,同时为行政部门划定了清晰的边界。
同时,美国的司法部门独立于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是行政部门的唯一独立审判机构。
这种严格的宪制保障保证了美国行政系统的法律性和透明度,可以使美国政府行政工作更规范和合法。
二、行政透明美国行政透明度高,一般而言,美国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是多元化的。
政府会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各类信息,比如预算报告、政策文件等,方便公民随时查阅。
同时,政府也会通过传统媒体和社交媒体,和公民互动,回应疑问,积极反馈公民意见。
行政透明度促进了政府部门的效率和责任感,也增强了社会各界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三、行政效率美国行政效率高,一部分原因是它启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工具。
美国政府的许多部门实行电子化申请、审批、办理等服务,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手续和等待。
行政体制内的招标采购制度也比较规范,争取最优质的服务,同时控制成本费用。
此外,行政部门分工明确,根据不同的功能分为不同的机构,各司其职,效率相对较高。
四、公民参与美国政府十分看重公民参与,对公民的意见和反馈十分享有价值。
美国政府不仅定期组织开放日、听证会等活动,作出公正公正公正决定,也会编纂一份政府告诉你的指南。
这些行动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政府的决策和规划。
在重要政策的决策过程中,政府也会召开公开磋商等活动,加强政府与公民的沟通和理解。
民主参与促进了政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增强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和参与感。
美国行政法
• (2)《司法审查法》(Administration Orders Review Act) 制定于1950年,其 主要内容是有关司法审查的管辖、起诉、 审判地点、司法审查诉讼的参加人、诉讼 代理人、诉讼文书及诉讼程序等。
• (3)、《情报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制定于1967年,现被 归入行政程序法中,其主要内容为政府情 报公开和公众向政府机构获取公共情报以 及在政府拒绝依法提供情报时请求其功能为命令政府官员授予公民 应享有的权利和恢复公民被侵害的权利, • 禁止令在于命令政府官员停止行使非属于 他们管辖的权力和停止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 调卷令主要用于审查下级法院的裁决和用 于审查行政机构的决定和撤销其没有法律 依据或其他超越行政管辖权的决定。
美国行政法
第一章 美国行政法概述
• 一、美国行政法的概念 • 在美国,普遍被接受的定义是戴维斯的定 义,即: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机关权力和程 序的法律,其中特别包括调整对行政行为 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即美国行政法既有 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 对此定义,可以从四个层次进行理解:
• (一)美国行政法制定机关包括国会、行政部门 和法院。 • (二)美国行政法的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规 章和行政判例。 • (三)美国行政法的内容包括调整行政机构的组 织、职权的规范和调整行政活动程序的规范及调 整监督、制约行政权行使、为被管理的组织、个 人提供权利保障和救济手段、途径的规范三大部 分。 • (四)美国行政法是指由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中所 载的确行政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而 不具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 (五)各州法规汇编,是各州行政法的主 要法源。 • (六)各州规章汇编(并非每一个州都有 其州规章汇编,只有38个州有) • (七)各州政府手册(State Manuals)和 州政介绍(The Book of the States)(一种介 绍每一个州政府的活动情况的、由州政府 理事会编辑出版的出版物)。
中美行政法差异
一、行政法基本概述
(二)行政法的特点
美国
1.美国行政程序法较完善
行政程序法在美国行政法中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行政程序法除了规 定行政机构实施的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的基本程序和规则 外, 还规定了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请示行政救济和司法 救济的途径。
2.行政立法完善
美国的行政立法是判例法和成文法的融合,立法完善,美国每成 立一个行政机关, 国会都以法律明确规定其职权并确立其监督机制。
二、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 美国
行政法著作通常不设“行政组织”的专门编章,只在有关编章中 附带研究。
美国学者认为,行政组织问题(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有关问题属 于“公共行政(行政学)”而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行政法学的研 究对象应限于行政权力和对行政侵权的救济。
(二)公务员
美国 1.政务类:
4.行政规章
(行政机关根据国会授权制定)
5.判例法
(高级法院适用)
中国 1.制定法法源:
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与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 立法、条约与协定
2.非制定法法源:
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 例、行政法理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
美国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较为宽松。极力构建的裁量控制模 式支点都是司法审查,而且这种司法审查的地位是相当坚固的。对司 法审查的一个主要限制是“无害错误” (harmlesserror)理论:即使行政 行为பைடு நூலகம்实体或程序上有瑕疵, 如果纠正瑕疵并不能改变结果,那么法 院仍将维持行政行为。
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与相 应的政党共进退或是其他政 治性较强的职位的行政人员。
2.业务类:
通过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 中立,无重大过错即可长期 任职,并受一般公务员法调 整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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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行政法的解析摘要:正当媒体充斥着取消管制和削减预算的讨论的时候,不知道未来几十年行政法向何处去的人提出了一个十分敏感而且无法回答的问题。
法学院的学生尤其应当注意到这个问题,因为他们可能会做的最糟糕的事情之一就是过早深深地完全地将自己的职业生涯投入到一个原来没有出路的法律系,这对选择某个特定的行政法实务部门作为其职业的人是尤其如此。
在华盛顿有些是以办理赚钱的出口执照为特长的律师。
近来商业部管制政策的改变实际上已经使得任何人想把办理出口执照作为可以养活自己的全职工作来做成为不可能。
有希望的是,这些律师还可以找到其他事情做。
当然,过份担心自己的前途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大家都意识到任一特定的法律门类将无法促进相应的职业生命能够持续30年或者40年,我们的法律体系的主要前提之一就是许多领域的法律仍然处在变化之中。
例如,期望进行诉讼的学生也应该考虑其他解决争端的方式,如仲裁和调停——因为法院已经越来越不堪负荷,争端将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
你们当中那些期望成为有利可图的损害赔偿实务律师的人应该注意州和联邦关于阻止诉讼的各种理由以及损害赔偿裁定的各种类型的立法。
在行政法领域,已有一些看得见的趋势。
但在过去四十多年里,美国行政法的基本模式未有重大变化。
预算的削减和税收的不足可能急剧减少某些行政领域的活动,但立法部门和一般公众似乎并不反感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方式。
自从1985年民用航空局(CivilAeronauticsBoard)寿终正寝以来还没有重要的联邦行政机关关门。
在州和地方一级似乎也少有彻底废除行政机关的例子,这显示了人们对我们的行政模式的基本信心。
美国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单是立法机关没有人力和时间掌控政府活动每一个方面的细微未节。
关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管理活动的细节问题不得不授权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必然会把大部分政府日常管理职能委托给个别行政机关,政府“第四部门”的观念在美国人的意识中已根深蒂固,在可预见的未来似乎没有可能改变。
而且似乎也无兴趣在各级政府设立新的行政机关或实施新的管制计划。
未来几年的特点似乎是保持行政机关固有的地位。
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也是最受责难的管制活动是从事经济管制的项目。
在我们发展起来一套更为复杂的政治系统或更为熟练地运用经济分析的时候,传统的经济管制,例如州际商业委员会或联邦海事委员会的工作就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了。
用控制价格的方式进行的管制几乎注定要失败。
实际上在美国历史上还没有过价格管制真正成功的例子。
在观察前苏联解体的时候,我们看到了价格控制失败的更为惊人的例证。
在过去,高压的经济管制也许并不是一件坏事,但是政府监管的许多形式好像还要继续下去。
在美国,储蓄和信贷的混乱显示政府在未来许多年将会对金融机构的活动给予密切的注意。
由于广播和电信方面频道拥挤和新技术的发展使得政府对这些领域实施监督。
由于公众注意力的加强,这很可能促进各级政府对健康和安全问题实施管制。
的确,越来越多的专家人士把这类管制称作对“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或“生活质量”(qualityoflife)的管制。
由于环境和安全问题的管制范围交叉,因此在这些领域更加需要创造性的思维。
由于我们认识到这些问题跨越国际疆界这一事实——如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以及欧洲和北美洲的酸雨问题——我们必须寻求国际解决方案,而似乎大部分解决方案将包括行政因素。
如果诸如雇工和消费品安全这类事务由政府来管理而不是由市场来调节,那末,这种管制必须公平地适用于所有公司,以便尽可能减少由于个别公司试图做他们认为正确的事情不顾产业界广泛的反对而引起的经济问题,经济的外部环境概念(economicconceptofex temalities)要求全面的公正的管制。
处理这些外部环境问题通常需要全国性的政府的某种管制。
解除管制解除管制是里根政府8年期间的热门话题。
然而,在我们进入本世纪最后10年时,冲向解决管制的步伐已经非常缓慢了,尽管在政府活动的许多领域解除管制的讨论仍在继续。
(一)立法活动由于行政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创造物,因此,只有源动力来自立法机关解除管制的努力似乎才能真正起作用。
在过去几年里,国会已经取消了一系列管制活动。
一个从事航空工业经济管理的完全独立的管制委员会民用航空管理局在1978年到1985年期间逐步地退出了历史舞台。
而只有它的一些安全和消费保护方面的职能转移到了交通部的其他机构。
1980年,国会制定了一个解除对汽车货物运输管制的范围广泛的法律。
这一法律使进入汽车货运市场变得非常容易。
而且实际上取消了由货车运输公司收取运费的所有联邦管制政策。
类似的解除管制的情形也出现在铁路行业方面。
这种法律上的变化已经取消了州际商业委员会的大量的传统性事务,尽管国会还没有采取有意义的步骤废除这些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解除管制度的某些行为并非完全一致,在能源和自然资源领域,国会于1989年废除了1978年制定的天然气政策法(NaturalGasPolicyAct)第一篇,事实上是取消了对天然气价格的管制,虽然天然气管道仍然受制于经济管制,州公共公用事业委员会仍然对商业机构和居民的天然气销售进行管制。
对于这些解除的法律有人拥护也有人反对。
一些评论家把美国航空工业目前的灾难归结为废除了CAB(民用航空管理局),但是,攻击汽车运输和铁路管制的声音一直很微弱。
国会里一直有人试图重新对这三种行业实行管制,尽管还没有一个动议有很大的成功的可能性。
从另一角度看,这些法律保持了美国行政模式的完整性,因为它代表了国会所确定的我们管制结构的变化。
宪法要求行政机关遵循国会的指令。
除了已经发生过的由于取消对一些行业的管制,尤以在航空领域为显著而导致经济混乱以外,过程进行得相当顺利。
(二)执行部门79美国行政法的新动向在联邦一级,管理与预算局已经促成了在其监督范围之内的行政执行机关解除管制或者至少停止新的管制的许多尝试,许多行政机关已经自行开始了解除管制的努力。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几个途径来解除管制。
他们可以修正或废除法规。
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deralEnergyRegulatoryCommission)已经采取重大步骤发展一种管理天然气管道的市场机制而且无需对基本法律作任何改变。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可以先占领该领域然后却不对它进行管制。
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CommunicationCommission)已经在对某些类型的广播活动如卫星天线的管制方面这样做了。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不作为或者推迟行动来尝试解除管制。
行政机关放慢行动的步伐向受到管制的行业发出了一个微妙的但却是有力的信号。
管制者不再对被管制者给予太多的注意,信息一传出,被管理的行业人士就不会顾忌纸上规定的行政机关的管制了,80年代全国的储蓄和信贷机构的行为就是例证。
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与实际情况更为协调和受管制更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管制。
联邦通讯委员会在70年代实施了一些创新性的计划,通过抽签或拍卖的方式颁发某些类型的执照,这样就无需在每个案件中举行比较证据听证。
这些尝试时常受到批评。
当行政机关试图创立一种新的管制方式而不相应改变其基本法律时,它就可能会有麻烦了。
有两类案件值得回顾。
在第一例里面,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根据《清洁空气法》(CleanAirAct)的授权对汽油含铅量进行管制。
因会认定解决汽油含铅问题的唯一有效途径是迫使炼油商在制造汽油过程中减少或者消除铅。
因为在汽油循环燃烧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没有可以控制铅发散的节省成本的手段。
环境保护署进行了大量的法规制定工作并且多次被各种喜欢争论的当事人告到法院。
环境保护署在法院赢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华盛顿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了一个措辞强硬的判决,支持行政机关试图逐渐减少汽油里铅的含量,并且采取不同寻常的措施,命令行政机关,如果它收集到铅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结果的记录,就会获准完全禁止汽油含铅。
有了此命令作后盾,环境保护署就等于可以把任何东西都塞进炼油商的喉咙。
而环境保护署则创设了一个新的计划,在把使瓦解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的同时,逐渐消除铅的含量。
在几年期限内炼油商获准购买和出售在汽油里添加铅的权利。
过渡期结束时将禁止汽油含铅。
这个法规的制定是联邦行政机关允许被管制的抵购时下叫做“污染权”的第一类例子。
环境保护署本身在这个期限内避免对进行过分的高压管制。
在几年期限里逐步消除汽油含铅从而允许炼油商在较长时期内把他们的投资用来发展除铅设备,而不是把他们置于一种困难的管制计划之中。
尽管炼油商都不喜欢这些措施,但是,由于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的判诀(炼油商实际上没有任何应付逐渐消除含铅量的防御手段)的冲击,环境保护署有节制的市场导向方法使任何事情都为各方更乐于接受。
只有很少对环境保护署的市场导向计划有抵触情绪,至少和这些在较早时候取得巨大成功时的情况相比是如此。
由于环境保护署的功劳和炼油商的信赖,逐步消除汽油含铅量的计划运作顺利。
如果说这里有什么启示的话,可能就是:当政府的管制更能适合的实际和基本的市场机制的时候,它们就能发挥作用。
现在美国是世界上完全禁止汽油含铅的几个国家之一,这将对国民的健康大有益处。
第二类案件表明,只是通过高层行政机关人事任命改变机关的行事态度也可以实现解除管制的目标。
80年代,里根政府通过人事任免权可以全部更换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的成员。
实际上所有这些新任命者的上任都担负着消除或者修正该委员会大量传统管制方式的义务。
特别是里根所任命的人就决定了他们将为天然气管道制定市场导向规则。
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通过传统的公共公用事业价格制定模式控制天然气管道的价格。
因此价格受到牢固的控制。
价格的变动需要经过一个通常耗时数年才能结束的审判听证程序。
在里根时代的那些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的委员们看来,最终结果是人为地使天然气消费者为天然气付出了高昂的价格。
而且传统的价格制定机制人为地保护管道公司不采取适当的市场激励措施和商业决策。
这里有一些有益的目标,但在此案中,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在不对其法定职权作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就着手制定法规。
其结果是,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试图通过法规解除管制的想法比环境保护署逐步降低汽油含铅量的经验(该汁划由立法上的改变而引发)遇到了更大的麻烦。
为了实现其市场导向目标,联邦能源委员会的委员们开始把天然气管道的经营者从合同承运人(contractcarrier)转变为普通承运人(moncarrier)。
这个表面上看来只是一个标签的改变,而实际上却会对这个行业带来深刻的变化。
由合同承运人变为普通承运人意味着管道公司将要为任何需要的人输送天然气,而不是只为与管道公司签有合同的天然气生产商输送天然气。
同时也意味着天然气生产商可以直接与美国任何地方的天然气消费者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