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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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一、对传统行政法观念的冲击。

这本书一上来就像个调皮的捣蛋鬼,把美国传统行政法的观念搅得七零八落。

以前那些看似稳稳当当的规则和概念,在作者的笔下就像是被人发现有裂缝的旧城墙。

比如说,传统行政法老是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那种泾渭分明的关系,就好像两个性格迥异又互不干扰的邻居。

但作者指出,这种界限在现实中早就变得模糊不清了,就像下雨天画在地上的分界线,雨水一冲就没了。

行政机关在做决策的时候,司法机关的影子其实无处不在地影响着,反之亦然。

这让我不禁想起我家那只猫和狗,表面上各有各的地盘,但实际上总是互相踩过界,蹭吃蹭喝的。

二、行政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书里谈到公众参与行政过程这一块特别有趣。

就像是一场盛大的派对,以前行政决策就像是几个大佬在小黑屋里商量好事情,然后出来宣布结果。

但现在不一样了,公众都要进来凑凑热闹。

作者认为公众参与是行政法必须重视的环节,这就好比是做菜的时候,以前厨师自己闷头做,现在得把食客叫进厨房,问问他们想吃啥口味。

不过这也带来了不少混乱,公众的意见就像各种调料,放多了放少了都可能让这道菜变得难以入口。

有时候公众可能会因为不了解情况瞎提意见,就像不懂烹饪的人非要指挥厨师放盐放糖一样。

但是不管怎样,这种改变确实让行政决策更加透明,就像把厨房的门打开,大家能看到里面到底在搞什么鬼。

三、行政法的适应性与变革。

美国行政法在不断变革这一点让我感觉它就像一个不断换装的时尚达人。

时代在变,社会的需求也在变,行政法要是还穿着几十年前的老衣服,那肯定是不行的。

作者就像是这个时尚达人的造型师,在分析行政法如何根据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做出改变。

这就好比是以前人们出门只需要穿布鞋就行,现在要是去爬山就得换上专业的登山鞋,去参加舞会就得穿上漂亮的高跟鞋。

行政法也要根据不同的“场合”,也就是社会需求,换上合适的规则和制度。

四、对我国行政法的思考(如果有涉及的话)虽然这是讲美国行政法的书,但也让我不自觉地联想到我国的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书评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书评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书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书清晰地展示了美国行政法从传统模式到利益代表模式的发展历程,对每一种模式的产生和变化进行了深刻的原因分析和翔实的论述。

该书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等观点对于我国现今膨胀的行政权力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书是美国著名的环境法与行政法学者、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B.斯图尔特的著作。

该书成稿虽距今已30多年,但由于对美国行政法变迁历程构造进行了极为敏锐而深邃的解读,对自由裁量权运用了精确独到的分析,对利益代表模式采取了严密详细的推敲,故现在仍是了解美国行政法的不可多得的佳作之一。

一、全书内容简介本书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传统模式和行政自由裁量问题。

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将行政机关设想为一个纯粹的传送带,但是含糊概括的制定法引发了自由裁量权,并且威胁到以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为依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在发现通过严格使用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要求立法机关的指令更为具体明确的原理实施困难后,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替代该原理的技术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1]29。

这些技术在一定时期内使行政裁量权得到了相应控制,但随着行政裁量权的进一步扩张,这种控制开始失效,行政决定制作过程中出现了系统性的偏见问题和行政机关“失败”问题。

第二部分是关于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可替代方案。

为解决第一部分提到的系统性偏见问题和行政机关“失败”问题,人们提出了一系列方案:一是放松管制和撤销管制机关;二是贯彻实施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三是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标准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体化;四是采用资源配置效率作为衡量行政决定的一个实体标准[2]29。

作者将四种解决方案进行分析,发现每一种方案都存在缺陷,都不能很好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膨胀。

第三部分是关于传统模式的扩展。

行政法传统模式发生了四个发展变化:一是确立一种日益强化的推定,即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可以受司法审查;二是扩大有权获得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利益的范围,使其在受到行政机关侵犯之前可以得到行政听证;三是扩大制定法或行政规章授权参与行政决定正式程序的利益的范围;四是扩大有权就行政行为获得司法审查的利益的范围[1]69。

美国行政法 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 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读后感——从《美国行政法》思考我国行政权力行使的现状和监督体系美国,一个目前拥有超级大国力量的世界强国,原为北美洲中部的印第安人人聚居地,到1773,英国在此建立了13个殖民地,在1775年,北美爆发人民独立战争,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通过,自由至上、勇于突破尝试的美利坚合众共和国正式成立。

作为世界上一个年轻活力的国家,美国从独立战争结束起100年内积极对外扩张,国土扩张了几乎10倍。

而与当时中央集权制下的中国不同的是,美国是一个由最初13个州,到后来发展至50个各自独立的州联合组成的国家。

由于历史渊源和政治结构的差异,美国并没有建立君主制国家,而是组成了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完美地被美国应用在国家权力的制衡中,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形成了美利坚民族独有的自由、民主、平等的政治文化魅力。

在对《美国行政法》进行基础学习以后,认识了美国在以《联邦行政程序法》为基础,为行政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包括行政裁决和制订法律法规过程的中立原则、职能分离,禁止单方接触以及限制政治影响等,以各种制度保障行政过程中的中立性,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贯彻落实美国分权制衡的立法精神。

对比我国目前行政权力监督体系的现状和问题,如何在保证权力正常、高效的运行的前提下,加强行政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是我在学习了《美国行政法》以后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以下是我学习《美国行政法》后的一些认识、体会以及对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思考。

行政法一词是在1893年才在美国的学术著作中首先出现,而在此前,美国行政法主要援引、接受英国的法律,通过法院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制,主要形式是令状制度。

1946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行政程序法,美国行政法有了一套规范的行政程序。

美国行政法由国会、行政部门和法院共同制定,是由法律规范文件中所载的行政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其中包括了调整行政机构的组成、职权的规范和调整行政活动程序的规范及调整监督、制约行政权行使,为被管理的组织、个人提供权利保障和救济手段、途径。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以《联邦行政程序法》为基础,美国为行政公正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其中突出的包括行政裁决和制规过程的中立原则、职能分离、禁止单方接触以及限制政治影响。

在本质上,这些制度保障的目的都可归结为实现行政过程的中立性,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贯彻落实立法精神。

关键词:行政公正、中立原则、职能分离、单方接触英文标题:TowardNeutralPrincipleofAdministrativeLaw:TheInstitutionalProtectionofAdministra tiveJusticeinAmerica一、引言近年来,司法公正已成为中国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普遍接受的理念。

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和法院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

另一方面,行政过程的公正虽然也被认为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但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下级部门,一直被认为是传达上级政治意志的喉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时常受到政治压力、上级命令、人情关系、个人感情或直接的利益交易等法外(extra-legal)因素之影响,从而不可避免地损害行政公正。

尤其是我们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必要性没有足够认识,因而在制度建设方面和法治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由于行政部门不仅负责贯彻执行立法者的意志,而且也在有限程度上参与制定立法政策,行政和政治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行政部门不可能像司法部门那样完全独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和政治就混为一谈。

事实上,在法治国家,行政和司法的主要使命都是实施(而非决定)宪法与法律的价值选择,因而都必须遵循基本公正和中立原则。

为了保证行政不受政治及其它法外因素的任意干扰,西方法治国家精心设计制度保障,通过保证行政中立来有效实现行政公正。

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精彩摘录
"在传统的行政法观念中,行政机关被视为一个纯粹的执行者,其行动受到法 律的严格限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机关职能的扩大,这种观念已经 逐渐被打破。行政机关在许多情况下需要拥有更多的裁量权,以适应复杂多变 的社会环境。"
"重构行政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权力关 系的一次重新审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各个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确 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适当的控制和监督。"
本书对美国行政法的历史演变进行了详细阐述。从早期殖民地时代的行政法萌芽,到独立战争后 的联邦政府成立,再到20世纪以来的行政国家崛起,美国行政法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作者深入挖掘了各个历史时期行政法的特点、背景及影响因素,揭示了行政法发展的内在逻辑和 规律。
本书对美国行政法的现状进行了全面剖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美国行政法 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例如,行政权力的扩张与公民权利的保障之间的矛盾,行政程序 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之间的平衡,以及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等。作者对这些现实问题进行了深 入分析,并提出了富有洞见的观点和解决方案。
从目录的内容来看,该书涵盖了美国行政法的多个方面,包括行政机构的权力 与责任、行政决策的法律审查、行政程序的规范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 制等。这些内容不仅全面反映了美国行政法的现状,而且深入剖析了行政法领 域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通过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作者提出了对于行政法的 重构建议,为未来的行政法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在传统模式下,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博弈始终存在。起初,法院采用激进的 限权做法,试图将大量的宽泛行政立法指令宣判无效。但很快,法院意识到这 样做有相当大的制度性风险,于是采取了加强审查、目的性限缩等替代性手段。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并没有因此消失。

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理查德B 斯图尔特 著)

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理查德B 斯图尔特 著)

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黄忠译(2005-11-3) / 已阅14472次(本文原载《纽约大学法律评论》(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第78卷(2003年5月出版)。

此次翻译未经原著者的同意,故仅供学术研究使用。

)目次(本目次为译者所加。

)一(一)引言及历史(二)行政管理法规的勃兴(三)行政法(四)美国行政法之演进1.普通法模式2.传统模式3.新政模式4.利益代表模式5.管理分析模式二(一)美国行政法之现状及未来构造(二)行政管理之疲软(三)新行政管理模式1.网络管理2.经济激励(四)中间性结论三行政管理及行政法的国际视角一、引言及历史我选的这个题目确实大的惊人,因而我必须用大手笔来加以阐述。

本文将集中探讨广义上的与政府管理有关的行政法。

首先,我将简要地对上个世纪美国行政法的主要理论(central elements)作以总结并展示一下这些理论是如何被发展和改造的。

然后,我将对那些针对日益严重的行政管理疲软(fatigue)现象而提出的旨在实现管理目标的新理论及其对行政法的意义做一评估。

在文末,我将对正在出现的行政法在国际化方面的问题作简要总结。

行政管理法规的勃兴刚刚过去的二十世纪见证了行政管理法规在广度和强度上引人瞩目的勃兴。

市场机制和其它私法规定的复杂形式无疑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益处。

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如市场失灵,经济权力被滥用,环境遭到恶化、安全受到威胁,使经济风险加剧、依赖性增加(dependency)以及其它内在问题(systemic ills)。

针对私法和刑法的不足,立法机关采用了广泛的行政管理方案来预防这些弊端,这些行政管理的方案主要诉诸于具有命令——控制(command-and-control)性质的行政管理法规。

在这些法规中,政府对私人部门的行为作了详细的禁止和规定。

比如,要求银行必须有最低保证金;发电厂不能超标排污;公民必须执行垃圾分类处理。

法律学习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

法律学习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

法律学习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例我国的行政法制传统是重实体而轻程序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中心,是一种控制行政权的程序和方法的法。

以自然正义或者正当程序观念为基础的行政程序(包括委任立法的程序和制定规章的程序,调查、听证、裁决的程序和司法审查的程序等),构成了这些国家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

我国目前的行政程序立法,仍然采取在各单行法中分散规定行政程序规则的方式。

然而本世纪以来,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成为趋势。

1889年西班牙议会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开现代行政程序立法之先河。

1946年美国国会将法院判例和学术研究的成果加以成文化而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可说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它以制约行政权为主旨,对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决的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公开、参与和公正等价值取向。

除《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之外,美国各州几乎都有自己的行政程序法。

但是提及美国的行政程序法,人们都会不约而同地谈到这部《联邦行政程序法》(APA)。

下面就以《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为例,试从四个方面分析一下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

一、从立法目的来看,美国行政程序法是一种公正型的行政程序法。

相对于效率型的行政程序法侧重于保障和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而言,公正型的行政程序法更多地关注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维护与救济。

早期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多以效率型为主,当时人们认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任务主要在于规范行政权的运行秩序,从而促进行政效率。

二次大战后,行政权的日益膨胀构成了对公民权利的潜在危胁,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则使人们企望借助于法律这一强力来压制行政权的强力,而程序控权观念的发达就使这一任务最终落到了行政程序法身上。

于是,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权的非法侵害构成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由此,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在结构上表现出以下特征:(1)法典内容的选择以其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是否可能构成重大影响为准,而不以行政管理过程作为线索进行"按部就班"的安排。

行政法必读书

行政法必读书

行政法必读书
行政法基础理论和秩序行政以德日为尊:
【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祖师爷,全本短小精悍。

【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德国教科书中最经典的作品,对体系搭建大有裨益。

赵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关于德国行政行为理论,此本属秘籍,啃下即功力大增。

刘飞:《行政诉讼制度专题研究》,中德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法著作
【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行政组织法》《行政救济法》,日本行政法入门必读教科书。

【日】芦部信喜:《宪法(第六版)》,日本宪法学入门必读教科书。

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关于日本行政诉讼法的经典之作。

给付行政以美国为尊:
美国行政法我不是很了解,但是入门的理查德·皮尔斯的《行政法》大三本肯定是要看的,巨厚,但是看完基本就入门了。

罗斯福的“炉边谈话”是一定要看的,里面讲的都是关于行政正当性最好的“著作”。

沈岿老师翻译的斯图尔特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也是一定要看的。

第三章--美国行政法---47页

第三章--美国行政法---47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 三、美国联邦政府的组成
• 1、总统 • 2、总统的执行机构 • 3、内阁 • 4、行政部 • 5、独立管制机构 • 6、政府公司
• 总统的权力和职务包括:
- 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下级联邦法院法官──所有任命必须得到参 议院确认批准; - 任命政府各部部长和直属机构负责人──所有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 确认批准; - 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 - 担任名义国家元首; - 谈判签署国际条约以及同美国印第安部落的条约──条约必须经参 议院通过批准; - 否决国会通过的立法提案; - 赦免或缓期执行联邦罪处罚(弹劾定罪除外)。
• 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兴起于19世纪末,于罗斯福新政时 进入全盛发展时期。
• e.g.1887年美国国会设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ICC), 主要负责对铁路的管制 。中央情报局 (CIA)。
• 特点:
1、独立性。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部门 之外,既不归国会领导,也不对总统负责,被称为“无头的第四部 门”, 集准立法权、准司法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行政权于一身。

• 4、联邦条例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收 集在《联邦登记》上正式发布的各行政机构的规章。
• 5、各州法规汇编——各州行政法的主要法源。 • 6、各州规章汇编——并非每一个州都有其州规章汇编,只
有38个州有。) • 7、各州政府手册(State Manuals)和州政介绍(The
• 这一时期的美国行政法着重关注行政法的宪法依 据、授权裁量的合法性以及对自由裁量的立法上 的控制等方面。因此,此时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可 以概括为议会依宪法制定的调整行政活动合法性 的法律。(“传送带”模式)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摘要:本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美国行政法的研究进行了一个学术史上的梳理,对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加以探研,并按专题对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并指出了美国行政法晚近发展的若干新趋势。

关键词:行政法美国行政法全球化民营化政府规制“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

[1]对于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初开始重建的行政法学而言,它堪称是一门“隐含的比较法课程”。

[2]而我国行政法学的诸多理念和制度,判例与学说,都深受美国行政法学的影响。

行政程序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法官制度,正当程序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成熟性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等,这些镌刻着美国法风情的制度与原则,已逐渐为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所吸纳。

同时,在许多实体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方面,例如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创设,电信、水务、燃气等自然垄断产业的民营化改革,也都打下了美国法的深刻烙印。

在此,笔者试图去探究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厘清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河川地脉,以期能对我国未来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构多少有些裨益。

一、“史的概观”与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

”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历史维度的简要勾勒,从而让读者能从整体上更好的明了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知识轮廓与学术脉络。

(一)筚路蓝缕:1980年代的美国行政法研究“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用这么八个字来概括我国这个时期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应该是最为确切不过。

在这个时期,我国初创的行政法学在体系建构上,受到了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较深的影响;而在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在关注问题的着力点上,也有着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刻印记。

在这个起步时期,美国行政法的研究成果不算太多,也相对缺少体系化的探索,可能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行政体制改革以及领导干部体制改革的背景,研究较多的关切点在于对美国文官制度以及地方行政体制的介绍。

美国宪法与行政法

美国宪法与行政法
扎,依法律规定的方式除外”。 第四修正案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
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 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修正案 “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
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唯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 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 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 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未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 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 用”。
二、国家机构
(2)联邦法院的组织结构 94个联邦地区法院 13个联邦上诉法院 1个联邦最高法院 3、司法制度 (1)司法审查制度 (2)判例制度 (3)陪审团制度
联邦最高法院
二、国家机构
(四)联邦与州的权限划分 采取联邦列举、各州保留的原则。 全国性的涉及全国利益的事项由联邦行使权力
第六修正案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
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规定; 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 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权利法案》
第七修正案
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 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 重新审查。
——外交、军事、公民权利保护、缔结条约等。
宪法未授予联邦而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除人民 保留的之外,由各州行使——教育、警察、地方行政 与财政等。
禁止联邦和州行使的权力,由人民保留——不得授予 贵族爵位、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和追溯既往 的法律等。

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行政的政治化——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进入专题: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利益代表理论●周睿志【摘要】《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围绕“合法性”问题,依次对行政法学上的“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司法“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利益代表”理论进行分析验证。

本文梳理和归纳作者的逻辑思路,使他的论述逻辑从丰富却又驳杂的社会学分析中清晰地凸显出来。

【关键词】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利益代表理论引言对于政府理论和公法理论来说,当下的时代是一个“转型”的时代。

虽然二十世纪的“共产主义”运动没能从外部成功“埋葬”古典政府和公法理论,但古典的政府和公法理论本身却正在经历“破旧立新”、“自我否定”的命运。

西方国家发展了的经济社会现实使古典的政府和公法理论每个部件都在摇晃,一种崭新的、富有指导力的基本理论似乎正在孕育中。

在这个“转型”阶段里,从事政府理论和公法理论研究的学者们,似乎也都遭遇着混乱、迷茫、焦虑和无所适从。

斯图尔特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就是这种“转型”期焦虑在行政法治层面的典型体现。

行政法上传统理论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它的政府实践基础是“消极行政”的模式,但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政府职能扩张、“行政国家”形成、“积极行政”的时代来临了。

面对新形势,传统行政法在应对过程中显得手忙脚乱。

实践中,各种新措施轮番登场,理论上,各种新方案纷至沓来。

斯图尔特在他这篇论文中,它对各种行政法理论进行了准确而形象的概括,它们依次分别是“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司法上“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上的“利益代表”理论。

在进行概括的同时,他还对这些理论的效度进行社会学的、经济学的、司法行政学等各个层面的分析、验证。

最后,作者把关注的重心放在政治上的“利益代表”构想上,但同时,对这些理论所指涉的实践方案,并没有充分信心。

经过对各种方案分析梳理后,作者似乎仍然陷于深深的迷惘之中。

在我看来,斯图尔特非常留心的“利益代表”模式,不管是司法上的、还是政治上的,本质上都是主张“行政的政治化”(public administration operating in the way of politics),即在行政过程中开放程序,让利益相关人充分参与,“自己决定自己的利益”,从而是行政的过程变成一个公众参与的过程,使“执行法律”的过程变成一个利益相关人直接进行民主分配的过程,进而在法律上使行政过程具有初始的合法性(primary legitimacy, direct legitimacy, immediate legitimacy),因而化解“行政国家”时代行政法上“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问题。

美国作文之美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美国作文之美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美国作文之美国行政法读书笔记美国行政法读书笔记【篇一:一把打开美国行政法宝库的金钥匙——对王名扬先生《美国行政法》一书迟到的评论】杨海坤朱中一:一把打开美国行政法宝库的金钥匙——对王名扬先生《美国行政法》一书迟到的评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比较行政法学的研究工作起步很晚,以至80年代之前几乎无人丛书这方面的工作。

[1]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中国社会的迅猛发展,行政法学研究的蓬勃兴起,迫切需要借鉴国外行政法的实践与理论。

然而,最初的研究只是停留在引用少的可怜的第二手资料或转述台湾地区学者观点的阶段。

因此,就总体而言,我国行政法学的比较研究目前还处于拓荒时期。

王名扬先生在这关键时期迈出了坚实的三大步,为我国比较行政法学的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的三步曲——《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为我们分别介绍了英国、法国、美国这三个行政法制化程度较高国家的行政法,可称为我国比较行政法学的拓荒之作和奠基之作。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三步曲中最新的一部——《美国行政法》。

该书的出版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学者对美国行政法已开始进入全面叙述与评价阶段。

同时,由于该书篇幅巨大、内容丰富、资料详实(上下两卷,共100万字),从学术价值来看,要胜过《英国行政法》与《法国行政法》两书。

另外,与译成中文的美国学者施瓦茨所著之《美国行政法》相比,该书在语言的表达与材料的选择整理上更适合中国读者的口味,也更有益于中国读者比较全面的了解美国行政法。

朴实无华是王名扬先生一贯的学术风格。

《美国行政法》一书也是这样。

从表面上看,该书有多叙述、少评论的特点,但透过这些平实的叙述和精致的评论,读者会深有感悟,收获非浅王名扬先生写作此书的首要目的在于为我国研究美国行政法提供广泛而且可靠的资料,正如王名扬先生在序言一开头所表达的那样,“本文写作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对外国行政法学的学习和教学的需要。

”[2]正因为如此,《美国行政法》一书经过一番评析之后,采用了中国读者习惯使用的广义行政法的概念,即认为行政法公共行政的全面的法律。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书报告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书报告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书报告一、文本的梳理文章背景:美国行政法的传统模式——禁止政府对私人自由或者财产的侵犯,除非侵犯得到立法指令的授权。

(司法审查+行政裁决程序)受到批评:1私人福利不在传统“自由或财产”范围之内;2失于维护公共利益职责。

法官的(为回应新兴利益阶层)拓展传统模式:摒弃起诉资格原理+广泛的利害关系人启动、参与行政正式程序的权利。

现实的发展形成了传统模式的根本性变革:从保障私人自主权——转变为——确保行政程序中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代表的政治过程。

第一部分传统模式与自由裁量传统模式:协调——①新兴政府权力主张+②对私人自由之关怀;协调对①的限制使得②得以保障的同时使得①得以合法化基本要素——非经立法授权,不得给予私人以制裁+行政程序的严格遵循+行政机关的决定程序必须使司法审查的进行更为便利+司法审查的可获得性——“纯粹的传送带”,在特定案件中执行立法指令。

自由裁量权制定法不可能很具体、很精确——引发自由裁量权。

拥护者——公共行政与政治无涉,行政官员是专家型的;只是表面上的自由裁量。

反对者——自由裁量违背分权原则+形式正义。

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1 审查行政机关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说明理由和保持前后一致+立法目的之明确表述。

问题的再度兴起批评一:“新”领域的私人权利没有的到传统模式的保护;批评二:行政机关被控暗中破坏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国民福利不再清晰可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本质上被认为是一个立法过程:对受行政影响的各种私人利益之间总的来讲:行政机关的政策持续固执地存在着偏见——行政机关偏向于企业:1行政官员依赖于企业的合作以实现其目标 2官僚机构醉心管制,消除竞争,支持已成企业 3管制机关的资源劣势1,必须与被管制机关达成妥协 4行政机关资源有限,其必须依赖外来的信息、政策开发、政治支持等——但是这样的分析并不总成立,政治压力和司法控制会迫使行政机关始终坚持与受管制企业利益相对立的政策1中国的国情是行政机关往往占有优势地位被管制机关往往是没有讨价还价的资格的比如“日照钢铁案”第二部分解决自由裁量权的可替代方案为解决系统性偏见和行政机关“失败的问题”,提出的四套方案①回归市场②禁止授权立法的复活产生政策的制度过程,市场、立法、修正的行政决定制作程序③塑造合理结构④实体性规则——衡量行政决定的实体标准回归市场——把管制机关的职能转由私人性质的市场经济承担,辅之以法院实施的法律责任规则分析:建立在资源配置效率上的放松管制主张,就特定行政管理体制而言是有价值的,但是1需有最低限度的管制保证一个富有竞争的市场结构 2某些情形下,行政管制是有效率的。

行政管理学必读书目

行政管理学必读书目

3、 里德和斯韦恩:《公共财政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年版 。
4、 鲁宾:《公共预算中的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
5、 理查德·马斯格雷夫、佩吉·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第五版)。中国财
政经济出版社 2003 年版 。
6 、杨肃昌:《中国国家审计:问题与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 年版 。
6、弗里德利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7 、奥斯本和盖布勒:《改革政府》。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 。
8 、亨廷顿:《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3 年 。
9 、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1 版本 。
( 三)方法论与研究方法
4.雅米尔·吉瑞赛特:《公共组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演进》,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
版。
5.格罗弗·斯塔林:《公共部门管理》,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
6.纳特、巴可夫:《公共和第三部门组织的战略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版社 1998 年版 。
6 . [ 法 ] 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中文版见商务印书馆 1
997 年版 。
7 . [ 法 ] 勒内·罗迪埃:《比较法导论》,中文版见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9 年版

8 . [ 英 ]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文版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城市管理与市政学
1 . F . J .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华夏出版社 1987 年版。
2 .西蒙:《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1994 年版。
3 .B.盖伊.彼得期:《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首先得说,以前我对美国行政法的印象那是模模糊糊的,感觉就像一团乱麻里藏着一些高大上的规则。

但是这本书一上来就像一个厉害的导游,带着我一点点梳理。

作者对于传统行政法的剖析就特别有趣。

传统行政法那些繁琐的规则啊,在作者笔下就像是一些老旧但又曾经辉煌的城堡,有它自己的结构和逻辑,可是在时代的发展面前,开始变得有点格格不入了。

比如说,以前的行政法在处理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关系上,就像是一场互相猜谜的游戏,规则不那么透明,双方都有点小心翼翼又有点互相试探。

然后呢,书里说到行政法重构的时候,就像在讲一个大破大立的故事。

就好比要把那个老旧城堡拆了一部分,然后重新建一些更现代化、更适合当下居住的小房子。

这里面最吸引我的就是对行政程序的重新思考。

以前那些程序有时候太拖沓了,就像一辆老破车,开起来慢慢吞吞还容易抛锚。

重构后的行政程序,那就是想让它变成一辆新能源汽车,又快又环保,能高效地处理各种事务,又能保障公民的权益。

还有啊,书中提到的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让公众更多参与进来这一点,感觉特别酷。

这就像是大家一起做菜,以前是行政机关自己在厨房闷头做,端出来啥公民就得吃啥,现在呢,公民可以进去厨房,提点意见,比如说“我觉得这道菜少放点盐”或者“能不能加个新食材呀”。

这样做出来的“菜”(政策)才更符合大众的口味嘛。

不过呢,这行政法的重构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书里也提到了不少阻力,就像要给一群顽固的老驴子换条新的拉车路线,那些驴子(既得利益者或者习惯旧规则的人)就会各种尥蹶子。

但是作者描绘出的那种变革的决心,又让人觉得不管咋样,这事儿都得朝着新方向走。

总的来说,读完这本书,我对美国行政法的认识不再是雾里看花了。

它让我看到了一个法律领域是如何在时代的浪潮里挣扎、变革和发展的。

这就像看一场精彩的魔术表演,旧的东西在你眼前慢慢消失,新的东西又一点点冒出来,而且还充满了无限的可能性。

这行政法的重构之旅啊,还真让我这个门外汉看得津津有味呢。

美国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

• (6)、《联邦侵权赔偿法》( Federal Tort Claim Act) 制定于1946年,其主要 内容为私人因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失职行为侵害其权益、造成其人身或财产 损失时,要求取得损害赔偿的规则、程序。
• 思考题: • 1、 美国对行政法的理解与英国对行政法的理解 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结合第三篇的内容,找出其 中的相似之处,但两国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找出其原因。 • 2、 在行政法的法源上,美国行政法既与法国的 有一定的区别,与英国的也有区别。与法国行政 法相比,美国行政法有哪些独特的法源,与英国 的相比,美国又有哪些独特的法源,并进一步思 考造成美国行政法法源与其他两国的区别的原因。
第二章 美国行政法发展历史
• 一、援引英国先例时期(1875年前) • “行政法”一词在1893年才在美国的学术 著作中首先出现,但在“行政法”概念出 现之前,在美国就有行政法存在。 • 在1875年前,美国行政法主要是援引、接 受英国的法律,这一时期美国行政法的主 要内容是通过法院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 制,主要形式是令状制度,其中有执行令、 禁止令和调卷令。
• • • •
1、 保障公正 2、 保障准确 3、 保障效率 4、 具有可接受性。
第四章 制定规章
• • • • 一、规章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一)规章的定义 (二)规章的特征 (三)规章的效力
•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规章的定义是“行 政机关为执行、解释、说明法律或政策, 或者为了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活 动程序或活动规则而发布的具有普遍或特 定适用力以及对未来具有拘束力的文件的 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它还包括规定或批准 未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和财务经体 制及其改革、物价、设施、器具、服务费 或津贴发及财产估价、成本费用、记账和 与上述各项相关活动的文件”。

美国行政法重构

美国行政法重构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书笔记《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是由美国作家理查德• B.斯图尔特著写,沈岿翻译的。

在研一的课堂上,第一次接触到它的英文原版,但由于自己的英文水平有限,加之急于完成课堂任务,只是进行粗略的字面翻译,文不达意地通读了一遍,以至于课程结束后,感觉没有记住任何内容。

时隔一年,我又拿起它的中文版本,重新进行一次认真的阅读。

美国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形成于本世纪前60年的法院判决和立法机关的立法,其目的是力图协调政府权力和私人自主权利的冲突,因此禁止政府对私人自由和财产的侵犯,除非得到立法指令的授权,由此也便限制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当然这一模式因其自身的缺陷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批判。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法功能的变更,传统模式的变革已成为一种必然。

本书讨论的基础包括行政法的社会价值、如何在制度层面来实现这些价值以及以往既有的司法控制原则是否继续有效等问题。

全书共分为六个部分,以下内容便是对各个部分逐一的概括和总结。

本书第一部分为传统模式和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

要探究美国行政法传统模式,本书作者以政府管制私人商业行为所导致的一系列发展作为出发点。

行政机关要给予私人制裁,就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授权。

授权的方式便是制定控制行政行为的规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必须要遵循立法指令。

而行政机关所依循的决定程序,如听证程序,即是为前者服务的。

当然,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必须能够进入司法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程序和事实认定必须足以使法官根据他的合理确信,去判明立法指令是否在每个案件中得到了遵循。

由此可见,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将行政机关设想为一个纯粹的传送带,指责是在特定案件中执行立法指令。

同时,传统模式还提供了一个司法的制约机制。

因制定法的模糊、概括或模棱两可,引发了自由裁量权,随之以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为依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受到了威胁。

罗斯福新政时期,国会通过立法指令把大量权力授予了很多新成立的立法机关。

对此形成两种回应:拥护者盛赞由国会授予新建行政机关的宽泛自由裁量权,认为要恢复各个经济领域的繁荣,就需要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而很多法学家却批评授予行政官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违背了分权原则和传统模式意欲实现的形式正义。

美国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

• (2)《司法审查法》(Administration Orders Review Act) 制定于1950年,其 主要内容是有关司法审查的管辖、起诉、 审判地点、司法审查诉讼的参加人、诉讼 代理人、诉讼文书及诉讼程序等。
• (3)、《情报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制定于1967年,现被 归入行政程序法中,其主要内容为政府情 报公开和公众向政府机构获取公共情报以 及在政府拒绝依法提供情报时请求其功能为命令政府官员授予公民 应享有的权利和恢复公民被侵害的权利, • 禁止令在于命令政府官员停止行使非属于 他们管辖的权力和停止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 调卷令主要用于审查下级法院的裁决和用 于审查行政机构的决定和撤销其没有法律 依据或其他超越行政管辖权的决定。
美国行政法
第一章 美国行政法概述
• 一、美国行政法的概念 • 在美国,普遍被接受的定义是戴维斯的定 义,即: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机关权力和程 序的法律,其中特别包括调整对行政行为 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即美国行政法既有 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 对此定义,可以从四个层次进行理解:
• (一)美国行政法制定机关包括国会、行政部门 和法院。 • (二)美国行政法的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规 章和行政判例。 • (三)美国行政法的内容包括调整行政机构的组 织、职权的规范和调整行政活动程序的规范及调 整监督、制约行政权行使、为被管理的组织、个 人提供权利保障和救济手段、途径的规范三大部 分。 • (四)美国行政法是指由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中所 载的确行政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而 不具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 (五)各州法规汇编,是各州行政法的主 要法源。 • (六)各州规章汇编(并非每一个州都有 其州规章汇编,只有38个州有) • (七)各州政府手册(State Manuals)和 州政介绍(The Book of the States)(一种介 绍每一个州政府的活动情况的、由州政府 理事会编辑出版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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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政治化——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进入专题: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利益代表理论●周睿志【摘要】《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围绕“合法性”问题,依次对行政法学上的“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司法“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利益代表”理论进行分析验证。

本文梳理和归纳作者的逻辑思路,使他的论述逻辑从丰富却又驳杂的社会学分析中清晰地凸显出来。

【关键词】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利益代表理论引言对于政府理论和公法理论来说,当下的时代是一个“转型”的时代。

虽然二十世纪的“共产主义”运动没能从外部成功“埋葬”古典政府和公法理论,但古典的政府和公法理论本身却正在经历“破旧立新”、“自我否定”的命运。

西方国家发展了的经济社会现实使古典的政府和公法理论每个部件都在摇晃,一种崭新的、富有指导力的基本理论似乎正在孕育中。

在这个“转型”阶段里,从事政府理论和公法理论研究的学者们,似乎也都遭遇着混乱、迷茫、焦虑和无所适从。

斯图尔特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就是这种“转型”期焦虑在行政法治层面的典型体现。

行政法上传统理论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它的政府实践基础是“消极行政”的模式,但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政府职能扩张、“行政国家”形成、“积极行政”的时代来临了。

面对新形势,传统行政法在应对过程中显得手忙脚乱。

实践中,各种新措施轮番登场,理论上,各种新方案纷至沓来。

斯图尔特在他这篇论文中,它对各种行政法理论进行了准确而形象的概括,它们依次分别是“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司法上“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上的“利益代表”理论。

在进行概括的同时,他还对这些理论的效度进行社会学的、经济学的、司法行政学等各个层面的分析、验证。

最后,作者把关注的重心放在政治上的“利益代表”构想上,但同时,对这些理论所指涉的实践方案,并没有充分信心。

经过对各种方案分析梳理后,作者似乎仍然陷于深深的迷惘之中。

在我看来,斯图尔特非常留心的“利益代表”模式,不管是司法上的、还是政治上的,本质上都是主张“行政的政治化”(public administration operating in the way of politics),即在行政过程中开放程序,让利益相关人充分参与,“自己决定自己的利益”,从而是行政的过程变成一个公众参与的过程,使“执行法律”的过程变成一个利益相关人直接进行民主分配的过程,进而在法律上使行政过程具有初始的合法性(primary legitimacy, direct legitimacy, immediate legitimacy),因而化解“行政国家”时代行政法上“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问题。

斯图尔特的这篇论文一边创设理论范畴来归纳说明实践过程,同时又从实践的角度来分析、验证和推进他的理论归纳,将“大胆假设、小心验证”的经验、实证主义方法运用得炉火纯青,使得文章的意义高峰一浪高过一浪。

他率领读者内在地体验了一段智识发展的探险过程,让我对他卓越的学术能力击节赞叹。

下面,我们就来梳理和阐释他这篇文章的脉络。

一,概述“合法性”(legitimacy)是斯图尔特论述美国行政法主题、梳理美国行政法理论的中心概念。

无论是“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还是司法上和政治上的“利益代表”理论,都是为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产生的。

所谓“传送带”理论,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是强制力)来源于议会立法的授权,而议会立法过程则是民主过程,它具有民主合法性(legitimacy from democracy);具体说来则是,合法性在议会立法过程中产生,通过立法(statute)授权,行政机关取得行为的合法性。

“专家”理论则是指,行政机关往往处理的是技术性的事务,技术事务处理权的合法性来自于技术本身,而不是民主授权。

因此,“专家”理论主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技术合法性”(legitimacy from special skills),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就像医生实施医疗行为一样,其内在合法性是技术而非民主。

司法上的“利益代表”理论是指,在行政规制中,为了维护私人的权利,尤其是无组织的私人权利,比如说消费者权,一方面放宽行政起诉资格,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公益性起诉,从而使行政规制过程中“被忽视或被低估”的利益得到充分救济的可能性。

更重要的是,这种司法救济过程的的参与,被折射到行政行为过程中,体现的是公众意见对行政过程的支配,进而是行政行为过得更多合法性。

政治上的“利益代表”理论是指,通过对行政机构官员实施利益相关人的民主选举,使其对相关选民直接负责,进而是行政管制政策的制定直接具有合法性。

它是一种彻底改造行政机构属性的方案,使行政机构由执行法律的事务性、技术性机构转化成政治性、协商性的机构。

二,合法性及其起源合法性问题自古以来就是政治统治的一个核心问题。

统治权(authority)的建立和持续存在,必须有合法性(legitimacy)作为基础。

在古代希腊城邦和古罗马时代,统治或权利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主选举,到了中世纪,统治权主要来源于征服(如诺曼征服)和神授,并且征服和神授往往被混合起来运用。

启蒙时代以来,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最经典范本,权力(authority,包括抽象的统治权和具体的管理权)必须有民主基础才是合法的。

二十世纪以前,合法性的问题主要是在“政治”(politics)层面被关注。

那个时候,国家权力的权能较少,一般主要是征税权和司法管辖权;“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尚未被当做一种独立的权力行为,在理论上也没有被当做一个独立的概念。

随着而是世纪“行政国家”的崛起,行政职能不断扩展,“政治”和“行政”两种行为的差别就突出来了,前者被看做是一种民主决策,后者被看做是一种对政治决策的执行。

美国行政学家伍德罗•威尔逊首先提出“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论,论证了前者的民主性、后者的执行性;随后的行政学家古德诺深化了这种区分,从而使“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成为“传统公共行政学”(traditionalpublic administration science,简称TPA)的基本理论架构。

这种区分突出了“行政”的自主性,使它从“政治”中独立出来。

在行政法上,这就引起了一个巨大的理论问题,既然“行政”与“政治”是不同的,公民为什么要服从于未经民主选举、而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而成为行政官员的人命令呢?行政这些没有民主合法性基础的官员之行为的合法性在哪里呢?这种理论追问,随着行权职能的扩张,自由裁量权的扩大而越来越凸显出来。

现代国家主要通过行政机关实施公共治理,如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得不到解决,整个现代国家的统治将面临普遍的危机。

三,“传送带”理论在行政法上,对这个问题首次进行系统回应的模式就是斯图尔特概括并命名的“传送带”理论。

国会依据民主程序和民主表决,通过法令(statute),行政机构依据法令而获得存在的合法性及运行的合法性。

这种合法性的基础是国会中的民主,它通过立法授权程序“传输”到具体行政行为中。

在行政实践中,它表现为“无授权则无行政”。

然而,这种理论存在内在的矛盾,所包含的解释力非常有限。

一方面,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是在行政职能极大扩张之后才凸显出来的,它所面对的,是大量无议会授权、或者是无议会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但另一方面,这种理论却提出只有“传输”、授权,行政行为才具有合法性。

这一理论的出现非但没有解决大量无授权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反而是这个问题的矛盾更加白热化。

这个理论颇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欲盖弥彰、却把自己暴露得更彻底的意味。

依据这种理论所进行的法治实践被看成是“传统模式”,也导致“削足适履”,限制行政权能的合理发挥、窒息行政活力这样的消极后果。

斯图尔特说:对传统模式,有两个基本的批评。

第一,在私人福利方面,政府权力的扩张看来势不可挡,由此角度观之,传统模式将去保障的范围限于以往所公认的自由和财产的利益就不再是适当的。

第二,在某些特定的行政领域,许多行政机关失于履行各自维护的公共利益的职责,而传统模式无法矫正行政机关的这些失败。

四,“专家”理论面对扩大的行政权,传统的“传送带”理论在理论上缺乏解释力,在实践上带来束缚行政活力糟糕后果,取代它的理论自然而然就诞生了。

这种理论是“专家”模式理论。

“专家”模式理论主要产生于罗斯福“新政”时代。

当时,司法系统固守“无授权则无行政”的行政法传统,对积极作为的行政活动常常进行不合法的(unlawful)的判决。

支持“新政”的法官和法学家转而从新的角度论证行政行为,尤其是无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源。

他们认为,行政行为不是政治行为,而主要是技术行为;政治行为的合法性依赖民主,而技术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技术理性或实践理性,因此,行政行为作为一种管理性的、专业性的、具有行政科学性的技术行为,它是否合法要通过它是否符合专业标准来判断,更重要的是,行政官员本质上不是政治家,而是技术专家(specialist)。

在司法裁判中,熟悉法律但不熟悉行政技术的普通法官,不应该过多干预行政的技术过程,对行政官员所做的专业判断应当尊重。

然而,这种力图使行政脱离司法控制的理论主张,在“法治”观念如此浓厚的美国,并没有得到全面的采信。

行政行为和合法性问题,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问题,依然存在。

面对拥有社会合理性的扩大了的行政权,法院系统也没有完全把它束缚在狭隘的传统范围内,而是采取了一些司法上的钳制措施。

斯特尔特认为这些措施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协调式”的反应,这些措施主要包括:首先,更详细地审查行政行为过程中所获证据的实质证明力;第二,要求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行为具有一贯性,不能反复无常;第三,在法令的合法性审查方面,要求立法机关对立法目的做详细说明。

五,“司法上的‘利益代表模式’”在经验主义盛行的美国,诸事往往实践先行,理论常常上跟在实践后面起总结归纳的作用。

当理论上对行政行为,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问题一筹莫展时,美国的法院却早已改进了自己的手段,创造了一种新的实践天地。

斯图尔特说:面对看起来难以处置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法院已经改变了司法审查的关注点,司法审查的主要目的因而不再是防止行政机关对私人自治领域未经授权的侵入,而是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利益在行政机关行使其被授予立法权力的过程中得到公平的代表。

美国法院在合法性问题上拥有最后的话语权。

这种优势使它在美国公法的发展演变中起了主导型作用。

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事实上确立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并夯实了宪法上“三权分立”的基本政体架构;后来一系列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重塑了美国公民与国家的权力结构,使选举权、平等权、一系列的社会福利性权利的含义得到确立或与时俱进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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