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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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私人秘密法》(Privacy Act) 制定于1974年,现属于行政程序法的内容, 其主要内容为行政机构获取、制作、保存、 管理有关私人情报的档案资料的规则、程 序及其他机构、个人查阅、获得有关私人 情况的档案资料的规则、程序等。
• (5)、《政府公开法》(在阳光下的政府 法,即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 制定于1976年,现亦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的 一部分,其主要内容是行政机构会议公开, 包括会前通知、会中允许公众查阅会议记 录材料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在行政机构不 依法公开举行会议时,公众请求司法救济 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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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共三个部分 (一)关于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 (二)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最重要的是 《联邦行政程序法》——简称APA,但关 于行政程序的法律并不仅仅限于联邦行政 程序法) • (三)关于司法审查的法律
• 三、美国行政法的法源 • 美国行政法的法源,即美国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亦即载有美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各种法律出版物。 美国行政法的主要法源有: • (一)《美国联邦法规汇编》(U.S Code and U.S Code Annoted),其中收有美国联邦国家机关 制定和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 • (二)美国政府手册(U.S Government Manual),其中主要收有有关对美国各政府机构 及职能权限的规定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美国行政法发展历史
• 一、援引英国先例时期(1875年前) • “行政法”一词在1893年才在美国的学术 著作中首先出现,但在“行政法”概念出 现之前,在美国就有行政法存在。 • 在1875年前,美国行政法主要是援引、接 受英国的法律,这一时期美国行政法的主 要内容是通过法院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 制,主要形式是令状制度,其中有执行令、 禁止令和调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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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的特征: 1、 规章从属于法律或政策, 2、 规章具有普遍或特定适用力 3、 规章对后来具有拘束力 规章相对于国会立法的优势: 1、 规章制定程序简便,比国会立法更能灵活地 适应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和需要 2、 规章调整具 有专业性 3、 规章较法律具体、明确。 • 但相对于国会立法,行政规章的民主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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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障公正 2、 保障准确 3、 保障效率 4、 具有可接受性。
第四章 制定规章
• • • • 一、规章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一)规章的定义 (二)规章的特征 (三)规章的效力
•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规章的定义是“行 政机关为执行、解释、说明法律或政策, 或者为了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活 动程序或活动规则而发布的具有普遍或特 定适用力以及对未来具有拘束力的文件的 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它还包括规定或批准 未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和财务经体 制及其改革、物价、设施、器具、服务费 或津贴发及财产估价、成本费用、记账和 与上述各项相关活动的文件”。
• (6)、《联邦侵权赔偿法》( Federal Tort Claim Act) 制定于1946年,其主要 内容为私人因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失职行为侵害其权益、造成其人身或财产 损失时,要求取得损害赔偿的规则、程序。
• 思考题: • 1、 美国对行政法的理解与英国对行政法的理解 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结合第三篇的内容,找出其 中的相似之处,但两国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找出其原因。 • 2、 在行政法的法源上,美国行政法既与法国的 有一定的区别,与英国的也有区别。与法国行政 法相比,美国行政法有哪些独特的法源,与英国 的相比,美国又有哪些独特的法源,并进一步思 考造成美国行政法法源与其他两国的区别的原因。
• 行政部与独立管理机构的比较: • (一)、相同之处有: • 1、都是外部行政管理机构,可对外行使职 权, • 2、 二者都由国会立法设立,负责人的任命, 需要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后总统再加 以任命。
• (二)、二者的区别: • 1、 行政部通常具有多项行政管理职能,但一般 只限于行政职能,独立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则比 较单一,但独立管理机构集立法权、行政权、司 法权于一身。 • 2、 在法律地位上(独立性上的差异),行政部 直属总统,向总统负责,独立管理机构则不对总 统负责。 • 3、 独立管理机构的首长和成员通常是相应领域 管理事务的专家,行政部的首长通常是政治官员, 对具体行政事务的了解有限。
• 四、行政程序创建时期(1945-1965) • 标志: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通过。 • 1946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行政程序法, 其主要内容和规则有: • 1、 行政公开 • 2、 规定规章和行政裁判规则 • 3、 司法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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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革时期(1965年以后) 改革的主要措施有: 1、 扩大各种福利受益人, 2、 扩大程序制约的对象和范围 3、 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
美国行政法
第一章 美国行政法概述
• 一、美国行政法的概念 • 在美国,普遍被接受的定义是戴维斯的定 义,即: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机关权力和程 序的法律,其中特别包括调整对行政行为 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即美国行政法既有 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 对此定义,可以从四个层次进行理解:
• (一)美国行政法制定机关包括国会、行政部门 和法院。 • (二)美国行政法的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规 章和行政判例。 • (三)美国行政法的内容包括调整行政机构的组 织、职权的规范和调整行政活动程序的规范及调 整监督、制约行政权行使、为被管理的组织、个 人提供权利保障和救济手段、途径的规范三大部 分。 • (四)美国行政法是指由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中所 载的确行政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而 不具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第三章 行政机构
• 一、行政机构的体系 • 美国行政机构包括联邦政府机构、州政府 机构、地方政府(含县政府机构、市政府 机构和镇政府机构),在学习中主要针对 联邦政府机构,而不注重对州政府机构、 地方政府机构。
• 联邦政府机构,按其法律地位及与总统的 关系(总统对行政机构控制的紧密程度), 可分成3类: • 1、总统直属机构, • 2、行政部 • 3、独立管理机构。
• 二、 行政机构的职能 • 根据行政职能的内容,可将行政机构的职 能分为4类: • 1、 管理私人行为 • 2、 管理社会福利 • 3、 管理兵役征招和税收 • 4、 提供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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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机构的管理手段 1、 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规则和管理标准 2、 颁发许可证 3、 发布禁令 4、 财政资助 5、 判付赔偿金 6、 行政强制 7、 行政制裁 8、 调查和透露情报 9、 司法部起诉
• 美国行政法中的几部重要的法律 : • 1、《行政程序法》(APA,Administrative Proceduce Act) 制定于1946年,其主要 内容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影响行政相对 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程序和 原则,还规定了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 的侵害时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途径。
• (三)联邦登记(Federal Register),为联 邦政府的官方出版物,登载有总统和联邦 行政机构发布的所有公告、规章、命令和 其他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的效力” 的文件。 • (四)联邦条例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收集在《联邦登记》上正式 发布的各行政机构的规章。
• (五)各州法规汇编,是各州行政法的主 要法源。 • (六)各州规章汇编(并非每一个州都有 其州规章汇编,只有38个州有) • (七)各州政府手册(State Manuals)和 州政介绍(The Book of the States)(一种介 绍每一个州政府的活动情况的、由州政府 理事会编辑出版的出版物)。
• 总统直属机构,主要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管 理机构,是总统的咨询、参谋、辅助机构, 由总统根据需要设立,无需获得参议院的 同意。
• 行政部,由参议院设立,各部部长人选由 总统提名,并需获得参议院的同意,其法 律地位高于总统直属机构,总统对各部的 控制也不如对总统直属机构的控制有效。
• 独立管理机构,是行使一定专门职能,执 行一定专门任务,对于总统和行政部享有 相对独立性的管理机构,独立管理机构由 国会设立,其负责人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 统任命,但独立管理机构不对总统负责。
• (八)司法判例汇编,有联邦最高法院判 例汇编、联邦上诉法院判例汇编、联邦地 方法院判例、联邦专门法院判例及各州法 院判例汇编,其中最重要的是联邦最高法 院判例汇编。 • (九)行政裁决汇编
• (十)司法部长意见汇编 美国的司法部 长是美国政府的法律顾问,对总统和各部 部长所提出的法律问题负有回答的义务, 司法部长回答法律问题的意见只是顾问 (咨询)性质的,没有法定的约束力,然 而司法部长的意见具有很大的说服力,受 到行政部门和法院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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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机构实施管理的理论依据 1、 控制垄断的需要 2、 控制“横财”的需要 3、 分配额外耗费的需要 4、 提供情报和纠正不当情报危害的需要 5、 限制过分竞争的需要 6、 减缓萧条的需要 7、 加速科技进步的需要 8、 保护个人免受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损害的需 要
• 五、行政机构的发展及其控制 • 美国现在设置的行政机构,与1789年的相 比,种类和数目均有增加。 • 设置行政机构并赋予其职权时,就应当对 其职权划定一定范围,并采用法律手段使 其在职权范围内行政,即需要设置相应的 控制措施,法律对行政机构设置控制机构 时,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即应遵循 的原则):
• 执行令,其功能为命令政府官员授予公民 应享有的权利和恢复公民被侵害的权利, • 禁止令在于命令政府官员停止行使非属于 他们管辖的权力和停止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 调卷令主要用于审查下级法院的裁决和用 于审查行政机构的决定和撤销其没有法律 依据或其他超越行政管辖权的决定。
• 二、传统模式时期(1875-1930) • 这一时期的标志是独立管理机构的出现, 即第一个独立管理机构——州际贸易委员 会,这一时期对行政机构限制较多,对行 政机构持不信任态度,对行政机构的法定 权力的解释较窄。 • 传统行政Hale Waihona Puke 模式的基本要求:• • • •
规章相对于具体行政决定的优势: 1、 规章适用范围较具体行政决定广泛 2、 规章效力的时空范围优于具体行政决定 3、 规章的制定程序较具体行政决定正式、 严格。 • 尽管规章较具体和行政决定具有优点,但 它相对于具体的行政决定,也有其缺陷。
• 1、行政机构加予个人义务必须根据立法机 关的授权,并遵循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 则。 • 2、行政机构采用的决定问题的程序必须有 利于授权法的适用。 • 3、对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 4、行政机构决定问题的程序和形式必须便 于司法审查。
• 三、 新政时期(1931-1945) • 这一时期由于政府需要解决国内经济危机,对外 要面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严峻形势,所以在国家 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主要权力中,行政权获 得扩张,与以相应的是行政法的迅速发展,行政 法所涉及的领域也扩大。联邦最高法院在30年代 先是多次判决罗斯福总统需要的新政立法违宪, 使行政权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在罗斯福总统提出 了法院改组计划(虽然最终并没有成功)、法院 内部人事变动及某些法官改变其原有的立场而使 联邦最高法院对待新政立法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而 使行政权扩张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同,行政权 扩大也为美国行政法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 (2)《司法审查法》(Administration Orders Review Act) 制定于1950年,其 主要内容是有关司法审查的管辖、起诉、 审判地点、司法审查诉讼的参加人、诉讼 代理人、诉讼文书及诉讼程序等。
• (3)、《情报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制定于1967年,现被 归入行政程序法中,其主要内容为政府情 报公开和公众向政府机构获取公共情报以 及在政府拒绝依法提供情报时请求司法救 济的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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