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法 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一、对传统行政法观念的冲击。
这本书一上来就像个调皮的捣蛋鬼,把美国传统行政法的观念搅得七零八落。
以前那些看似稳稳当当的规则和概念,在作者的笔下就像是被人发现有裂缝的旧城墙。
比如说,传统行政法老是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那种泾渭分明的关系,就好像两个性格迥异又互不干扰的邻居。
但作者指出,这种界限在现实中早就变得模糊不清了,就像下雨天画在地上的分界线,雨水一冲就没了。
行政机关在做决策的时候,司法机关的影子其实无处不在地影响着,反之亦然。
这让我不禁想起我家那只猫和狗,表面上各有各的地盘,但实际上总是互相踩过界,蹭吃蹭喝的。
二、行政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书里谈到公众参与行政过程这一块特别有趣。
就像是一场盛大的派对,以前行政决策就像是几个大佬在小黑屋里商量好事情,然后出来宣布结果。
但现在不一样了,公众都要进来凑凑热闹。
作者认为公众参与是行政法必须重视的环节,这就好比是做菜的时候,以前厨师自己闷头做,现在得把食客叫进厨房,问问他们想吃啥口味。
不过这也带来了不少混乱,公众的意见就像各种调料,放多了放少了都可能让这道菜变得难以入口。
有时候公众可能会因为不了解情况瞎提意见,就像不懂烹饪的人非要指挥厨师放盐放糖一样。
但是不管怎样,这种改变确实让行政决策更加透明,就像把厨房的门打开,大家能看到里面到底在搞什么鬼。
三、行政法的适应性与变革。
美国行政法在不断变革这一点让我感觉它就像一个不断换装的时尚达人。
时代在变,社会的需求也在变,行政法要是还穿着几十年前的老衣服,那肯定是不行的。
作者就像是这个时尚达人的造型师,在分析行政法如何根据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做出改变。
这就好比是以前人们出门只需要穿布鞋就行,现在要是去爬山就得换上专业的登山鞋,去参加舞会就得穿上漂亮的高跟鞋。
行政法也要根据不同的“场合”,也就是社会需求,换上合适的规则和制度。
四、对我国行政法的思考(如果有涉及的话)虽然这是讲美国行政法的书,但也让我不自觉地联想到我国的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书评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书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书清晰地展示了美国行政法从传统模式到利益代表模式的发展历程,对每一种模式的产生和变化进行了深刻的原因分析和翔实的论述。
该书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等观点对于我国现今膨胀的行政权力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书是美国著名的环境法与行政法学者、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B.斯图尔特的著作。
该书成稿虽距今已30多年,但由于对美国行政法变迁历程构造进行了极为敏锐而深邃的解读,对自由裁量权运用了精确独到的分析,对利益代表模式采取了严密详细的推敲,故现在仍是了解美国行政法的不可多得的佳作之一。
一、全书内容简介本书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传统模式和行政自由裁量问题。
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将行政机关设想为一个纯粹的传送带,但是含糊概括的制定法引发了自由裁量权,并且威胁到以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为依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在发现通过严格使用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要求立法机关的指令更为具体明确的原理实施困难后,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替代该原理的技术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1]29。
这些技术在一定时期内使行政裁量权得到了相应控制,但随着行政裁量权的进一步扩张,这种控制开始失效,行政决定制作过程中出现了系统性的偏见问题和行政机关“失败”问题。
第二部分是关于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可替代方案。
为解决第一部分提到的系统性偏见问题和行政机关“失败”问题,人们提出了一系列方案:一是放松管制和撤销管制机关;二是贯彻实施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三是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标准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体化;四是采用资源配置效率作为衡量行政决定的一个实体标准[2]29。
作者将四种解决方案进行分析,发现每一种方案都存在缺陷,都不能很好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膨胀。
第三部分是关于传统模式的扩展。
行政法传统模式发生了四个发展变化:一是确立一种日益强化的推定,即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可以受司法审查;二是扩大有权获得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利益的范围,使其在受到行政机关侵犯之前可以得到行政听证;三是扩大制定法或行政规章授权参与行政决定正式程序的利益的范围;四是扩大有权就行政行为获得司法审查的利益的范围[1]69。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读后感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读后感《〈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读后感》读《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我来说,是一场颇为奇特的思想旅程。
刚开始读的时候,我感觉自己仿佛进入了一个复杂而严谨的法律迷宫。
这部宪法具有高度的条理性,先讲国家架构、权力的分配,再涉及公民的权利等方面。
当读到三权分立这部分时,特别是“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我觉得这是一种相当精妙的设计。
这就像一个机器里的各个齿轮,各司其职才能保证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在集体工作或者项目中的分工,每一个小团队或者个人如果能明确自己的职责,那么整个项目就能更好地推进,不会出现混乱或者权力的过度叠加。
然而,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有许多不理解的地方。
比如说,宪法修正案的流程虽然规定得很明确,但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它如何平衡政治集团之间巨大的利益分歧呢?比如在关于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相关宪法修正案讨论过程中,不同价值观、社会群体之间的角力又是如何体现在宪法程序这个看似固定的框架内的呢?这让我有些困惑。
特别触动我的是美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不断扩充与完善。
从早期的一些基本权利,到后来通过修正案逐步增加的种族平等、妇女选举权等权利。
我觉得这反映了社会在不断进步,民众的意识在觉醒,同时也反映出这部宪法本身的一种潜在的弹性与适应性。
后来我明白了,它之所以能够保持这样的生命力,也许就在于它既有着相对固定的基本架构,但又允许随着时代变化进行调整。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这部宪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它是美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有着土生白人资产阶级思想的深刻烙印。
在阅读关于选举权部分时,早期的限制选举权的规定明显地偏向白人男性有产者,这种带有阶级与种族偏见的部分其实是不公平的。
而且在现代美国政治里,金钱似乎对宪法精神有着一定的腐蚀作用,政治的捐款、游说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宪法里本应平等的权力分配概念。
总之,阅读《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让我从多方面认识了美国这个国家的政治根基,它的一些理念与设计有着闪光点,但同样也有着缺陷。
美国行政法 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读后感——从《美国行政法》思考我国行政权力行使的现状和监督体系美国,一个目前拥有超级大国力量的世界强国,原为北美洲中部的印第安人人聚居地,到1773,英国在此建立了13个殖民地,在1775年,北美爆发人民独立战争,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通过,自由至上、勇于突破尝试的美利坚合众共和国正式成立。
作为世界上一个年轻活力的国家,美国从独立战争结束起100年内积极对外扩张,国土扩张了几乎10倍。
而与当时中央集权制下的中国不同的是,美国是一个由最初13个州,到后来发展至50个各自独立的州联合组成的国家。
由于历史渊源和政治结构的差异,美国并没有建立君主制国家,而是组成了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完美地被美国应用在国家权力的制衡中,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形成了美利坚民族独有的自由、民主、平等的政治文化魅力。
在对《美国行政法》进行基础学习以后,认识了美国在以《联邦行政程序法》为基础,为行政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包括行政裁决和制订法律法规过程的中立原则、职能分离,禁止单方接触以及限制政治影响等,以各种制度保障行政过程中的中立性,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贯彻落实美国分权制衡的立法精神。
对比我国目前行政权力监督体系的现状和问题,如何在保证权力正常、高效的运行的前提下,加强行政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是我在学习了《美国行政法》以后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以下是我学习《美国行政法》后的一些认识、体会以及对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思考。
行政法一词是在1893年才在美国的学术著作中首先出现,而在此前,美国行政法主要援引、接受英国的法律,通过法院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制,主要形式是令状制度。
1946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行政程序法,美国行政法有了一套规范的行政程序。
美国行政法由国会、行政部门和法院共同制定,是由法律规范文件中所载的行政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其中包括了调整行政机构的组成、职权的规范和调整行政活动程序的规范及调整监督、制约行政权行使,为被管理的组织、个人提供权利保障和救济手段、途径。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以《联邦行政程序法》为基础,美国为行政公正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其中突出的包括行政裁决和制规过程的中立原则、职能分离、禁止单方接触以及限制政治影响。
在本质上,这些制度保障的目的都可归结为实现行政过程的中立性,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贯彻落实立法精神。
关键词:行政公正、中立原则、职能分离、单方接触英文标题:TowardNeutralPrincipleofAdministrativeLaw:TheInstitutionalProtectionofAdministra tiveJusticeinAmerica一、引言近年来,司法公正已成为中国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普遍接受的理念。
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和法院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
另一方面,行政过程的公正虽然也被认为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但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下级部门,一直被认为是传达上级政治意志的喉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时常受到政治压力、上级命令、人情关系、个人感情或直接的利益交易等法外(extra-legal)因素之影响,从而不可避免地损害行政公正。
尤其是我们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必要性没有足够认识,因而在制度建设方面和法治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由于行政部门不仅负责贯彻执行立法者的意志,而且也在有限程度上参与制定立法政策,行政和政治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行政部门不可能像司法部门那样完全独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和政治就混为一谈。
事实上,在法治国家,行政和司法的主要使命都是实施(而非决定)宪法与法律的价值选择,因而都必须遵循基本公正和中立原则。
为了保证行政不受政治及其它法外因素的任意干扰,西方法治国家精心设计制度保障,通过保证行政中立来有效实现行政公正。
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的政治审判读后感
美国的政治审判读后感读完关于美国的政治审判相关的内容啊,那感觉就像看了一场大戏,而且是那种剧情特别混乱、规则特别奇葩的戏。
首先呢,这美国的政治审判,感觉就不是纯粹为了追求公平正义。
你看啊,有时候就像是政党之间互相掐架的工具。
一方抓住另一方的小辫子,就开始搞什么政治审判,这小辫子有时候还不一定是真的多严重的违法乱纪,可能就是政治立场不同,做事的风格跟我不合,那就得整你。
就好比在学校里,两个小团体互相看不顺眼,一方就找个莫名其妙的理由向老师告状,想要整倒对方,只不过美国这个是在政治这个超级大舞台上罢了。
而且这个审判的过程啊,受到各种势力的干扰。
那些有钱有势的利益集团,感觉就像躲在幕后的黑手。
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影响审判的走向,要么给这个议员施压,要么给那个法官塞点好处(虽然可能不是明着塞钱,但各种利益交换肯定少不了)。
这就好比一场球赛,本来裁判应该是公正的,但场外的大老板们想让谁赢就通过各种手段去左右裁判的判罚,那这比赛还有啥公平性可言呢?还有哦,这政治审判的标准感觉特别模糊。
同样的事情,换个政党执政,或者换个政治环境,审判的结果可能就完全不一样。
这就像是玩游戏,规则老是变来变去,全看那些制定规则的人心情。
比如说,对于一些对外政策失误的事情,要是这个政党跟那些大财团关系好,可能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是另一个政党失宠了,就把这事儿无限放大,非要搞出个大审判来。
不过呢,这美国的政治审判也有点搞笑的地方。
那些政客们在审判的时候的表现,真的是充满了戏剧性。
有的在法庭上慷慨激昂,说的话就像事先写好的演讲稿,完全是为了给自己拉选票或者抹黑对手,根本不是在认真对待审判这件事。
就像演员在台上表演,演得特别夸张,可台下的观众(民众)有时候还被蒙在鼓里,跟着他们的节奏走。
总的来说,美国的政治审判啊,就是一个被政治操弄、利益裹挟的怪胎。
它打着司法公正的旗号,实际上却在破坏民主和法治的根基。
真希望他们能好好反思一下,把这事儿弄成真正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机制,而不是现在这个乌烟瘴气的样子。
美国法律史读后感
美国法律史读后感读完美国法律史,就像是经历了一场超级复杂又超级有趣的大冒险。
美国法律的发展就像一个大杂烩的烹饪过程,东抓一把料,西抓一把料,最后混合出了独特的味道。
一开始,美国法律深受英国法律的影响,就像一个小跟班似的,英国普通法就像个严厉的老大哥,很多规则和概念都被美国早期的法律体系照搬照抄。
这就好比小孩子学走路,先得跟着大人的步伐。
但是呢,美国这个调皮的“小孩”可不会一直听话。
随着美国自己的成长,尤其是西部大开发的时候,各种新情况就像突然冒出来的调皮捣蛋鬼。
那些传统的英国法律规则有时候就不太管用了。
比如说,在处理土地问题上,英国那一套在广阔的美国西部就有点水土不服。
这时候,美国法律就开始自己想办法,各种地方法规就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来。
这就像是一个人发现原来的衣服不合身了,得自己动手改改或者做件新的。
美国法律还有个很有意思的地方,就是它和政治的关系。
那简直就是一对爱恨交织的冤家。
法律有时候就像是政治的小跟班,政治大佬们想做什么事,就会想办法在法律上找依据。
比如说,南北战争之前,关于奴隶制的法律就是政治斗争的焦点。
南方那些支持奴隶制的政客,就会拼命维护那些维护奴隶制的法律;而北方那些反对奴隶制的人呢,就想办法通过法律手段来抵制奴隶制的扩张。
这就像两个小孩抢一个玩具,都在说这个玩具应该按照自己的规则来玩。
说到美国的宪法,那可真是个超级厉害的存在。
它就像一座坚固的城堡,一直守护着美国的法律体系。
可是这座城堡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宪法修正案就像给城堡不断地添砖加瓦或者进行内部装修。
从保障公民权利的修正案,到关于总统权力的各种界定,每一个修正案背后都有一大堆的故事。
就像是城堡的主人根据不同的需求,不断地对城堡进行改造,让它能适应不同的情况。
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充满了戏剧性。
那些大法官们就像是舞台上的明星,他们的判决有时候会让人惊掉下巴。
像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大法官们一下子推翻了之前的“隔离但平等”原则,这就像是在平静的湖面上扔了一颗大石头,整个美国社会都被震动了。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导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相互学习与借鉴也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在行政法领域,外国行政法与中国行政法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差异。
本文将探讨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以期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意义在许多发达国家的行政法中,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被视为一项重要原则。
权力分立意味着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不互相侵犯对方的权力。
而制衡机制则通过相互监督与制约,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种机制的建立不但可以有效避免政府的滥用权力,还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
中国行政法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行政法的经验,通过完善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更加规范和有序。
二、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外国行政法中普遍注重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
行政机关的决策与行为需要充分的事先公告和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决策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用公正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公民权益的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外国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决策可以进行司法审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保障司法公正。
中国行政法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加强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和合法的行政管理。
三、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外国行政法还重视建立行政救济机制,为公民提供追求权益保护和申诉的途径。
行政救济机制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层次,当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程序,通过内部审查和决定的方式解决争议;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裁决。
这种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和透明度。
中国行政法可以通过借鉴外国行政法的行政救济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救济制度,为公民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途径。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美国宪政历程是一部关于美国政治发展和宪法演变的重要著作,它详细地描述了美国政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并对美国宪法的起草和修正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通过阅读这部著作,我对美国政治体系和宪法的演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美国的政治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美国宪政历程中,作者详细地描述了美国政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从美国独立战争开始,到美国宪法的起草和修正,再到美国政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每一个阶段都展现出了美国政治体系的独特魅力和不断进步的动力。
通过对这些历史事件的描述和分析,我深刻地认识到美国政治体系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演变和完善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凝聚着美国人民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和坚守。
除了对美国政治体系的发展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外,美国宪政历程还对美国宪法的起草和修正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作者通过对美国宪法的各个条款和修正案的解读,向读者展现了美国宪法的独特魅力和不断完善的动力。
通过对这些条款和修正案的解读,我深刻地认识到美国宪法是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石和灵魂,它凝聚着美国人民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和坚守,也是美国政治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动力源泉。
通过阅读美国宪政历程,我对美国政治体系和宪法的演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美国的政治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我深刻地认识到美国政治体系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演变和完善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凝聚着美国人民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和坚守。
我也深刻地认识到美国宪法是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石和灵魂,它凝聚着美国人民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和坚守,也是美国政治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动力源泉。
总的来说,美国宪政历程是一部关于美国政治发展和宪法演变的重要著作,通过阅读这部著作,我对美国政治体系和宪法的演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美国的政治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研究,我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美国政治体系和宪法的发展方向,为美国政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
美国的政治审判读后感
美国的政治审判读后感读完关于美国的政治审判相关的内容啊,那感觉就像是看了一场超级复杂又有点荒诞的大戏。
首先呢,美国的政治审判感觉就不是咱平常理解的那种单纯的判定对错的审判。
它就像是政治这个大棋盘上的一个特殊棋子,被不同的政治势力拿来摆弄。
比如说,弹劾这个事儿,表面上说是为了监督官员有没有犯错啥的,可实际上呢,背后掺杂了太多政党之间的明争暗斗。
民主党和共和党啊,就像两个爱吵架又互不相让的小孩,弹劾可能就变成了互相攻击的武器。
有时候你都怀疑,他们弹劾对方的人,到底是真的因为那个人做了不可饶恕的坏事,还是仅仅因为这个人来自对立的政党。
这政治审判还特别受舆论影响。
美国那媒体可是超级活跃,一旦有个政治审判的事儿冒出来,媒体就像闻到血腥味的鲨鱼一样围上去。
他们的报道啊,有时候感觉不是在客观呈现事实,而是在按照自己的立场或者背后的金主的想法去引导民众的看法。
民众呢,就被这些舆论的浪头打来打去,很多时候都搞不清真相到底是什么。
就像在雾里看花,看着热闹,但是很难分辨清楚到底是花还是雾。
而且啊,这政治审判的标准感觉就像橡皮筋一样,可松可紧。
对不同的人,可能就有不同的尺度。
同样的事情,要是发生在自己政党的人身上,就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是对立政党的,那就可能被无限放大,上升到超级严重的罪行。
这就有点不公平啦,就好像在一场比赛里,有的人遵守的是宽松的规则,有的人却要面对超级严格的标准,这比赛从一开始就不公平。
不过呢,这也让我看到美国政治制度的一个侧面。
它看起来很民主,有这么个政治审判的机制来监督官员。
但实际上,这个机制又被各种利益和党派斗争给扭曲了。
就像一个本来设计精美的机器,但是里面进了太多沙子,运转起来就磕磕绊绊的,还老是出故障。
这美国的政治审判啊,真的是让人看了又好笑又觉得有点无奈,就像看一场闹剧,演员们在台上争得面红耳赤,台下的观众却越来越迷糊。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读后感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读后感读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就像窥探了一场超级复杂又超级有趣的权力大游戏规则手册。
首先呢,这宪法一上来就给人一种很严谨的感觉。
它像是一个超级精细的拼图,每一块都有自己的位置和作用。
就好比它把政府的权力分成了三块——立法、行政和司法,这就像把一个大蛋糕切成了三块,各自有着明确的职责范围,谁也不能随便抢别人的那一块,这种分权制衡的设计可真是妙啊。
立法权归国会,行政权在总统手里,司法权属于法院系统。
这就像一场三人篮球赛,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任务,互相盯着,防止有人犯规或者独霸球权。
比如说国会想通过个什么法律,总统要是觉得不对劲,就能动用否决权,就像在球场上一个人想投篮,另一个人伸手把球盖下来一样。
然后国会又可以再以三分之二的票数把总统的否决给推翻,这又像是被盖帽之后不服气,再来个更厉害的反击。
而法院呢,就像是裁判,看着大家的动作是不是合法合规,要是有哪条法律违反了宪法这个最基本的规则,法院就能宣布它无效,这就像裁判吹哨判罚犯规一样干脆。
但是呢,这宪法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它毕竟是几百年前的一帮白人男性搞出来的东西,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有些东西现在看起来就有点奇怪了。
比如说刚开始的时候,奴隶的问题就被搞得很复杂,一个奴隶在计算人口的时候只能算五分之三个人,这简直就是对人权的一种畸形的对待,就好像把人当成了一种可以打折计算的商品,这是非常不人道的。
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女性的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女性在政治等很多方面就像是被关在笼子外面的小鸟,只能看着男人们在权力的舞台上折腾。
从这部宪法里,还能看到美国这个国家的一些价值观。
它强调个人自由,这就像美国人很爱说的“我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只要不违反法律”,这种对个人自由的追求就像空气一样弥漫在整个宪法里。
但是呢,有时候这种个人自由又有点过头了,导致社会的一些公共事务处理起来有点麻烦,就像一群人都只想着自己走自己的路,结果大家在十字路口就乱成一团了。
总的来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就像是一个充满故事的古老卷轴。
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行政的政治化——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进入专题: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利益代表理论●周睿志【摘要】《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围绕“合法性”问题,依次对行政法学上的“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司法“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利益代表”理论进行分析验证。
本文梳理和归纳作者的逻辑思路,使他的论述逻辑从丰富却又驳杂的社会学分析中清晰地凸显出来。
【关键词】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利益代表理论引言对于政府理论和公法理论来说,当下的时代是一个“转型”的时代。
虽然二十世纪的“共产主义”运动没能从外部成功“埋葬”古典政府和公法理论,但古典的政府和公法理论本身却正在经历“破旧立新”、“自我否定”的命运。
西方国家发展了的经济社会现实使古典的政府和公法理论每个部件都在摇晃,一种崭新的、富有指导力的基本理论似乎正在孕育中。
在这个“转型”阶段里,从事政府理论和公法理论研究的学者们,似乎也都遭遇着混乱、迷茫、焦虑和无所适从。
斯图尔特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就是这种“转型”期焦虑在行政法治层面的典型体现。
行政法上传统理论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它的政府实践基础是“消极行政”的模式,但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政府职能扩张、“行政国家”形成、“积极行政”的时代来临了。
面对新形势,传统行政法在应对过程中显得手忙脚乱。
实践中,各种新措施轮番登场,理论上,各种新方案纷至沓来。
斯图尔特在他这篇论文中,它对各种行政法理论进行了准确而形象的概括,它们依次分别是“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司法上“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上的“利益代表”理论。
在进行概括的同时,他还对这些理论的效度进行社会学的、经济学的、司法行政学等各个层面的分析、验证。
最后,作者把关注的重心放在政治上的“利益代表”构想上,但同时,对这些理论所指涉的实践方案,并没有充分信心。
经过对各种方案分析梳理后,作者似乎仍然陷于深深的迷惘之中。
在我看来,斯图尔特非常留心的“利益代表”模式,不管是司法上的、还是政治上的,本质上都是主张“行政的政治化”(public administration operating in the way of politics),即在行政过程中开放程序,让利益相关人充分参与,“自己决定自己的利益”,从而是行政的过程变成一个公众参与的过程,使“执行法律”的过程变成一个利益相关人直接进行民主分配的过程,进而在法律上使行政过程具有初始的合法性(primary legitimacy, direct legitimacy, immediate legitimacy),因而化解“行政国家”时代行政法上“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问题。
对美国行政法的解析(上)
对美国行政法的解析(上)摘要:正当媒体充斥着取消管制和削减预算的讨论的时候,不知道未来几十年行政法向何处去的人提出了一个十分敏感而且无法回答的问题。
法学院的学生尤其应当注意到这个问题,因为他们可能会做的最糟糕的事情之一就是过早深深地完全地将自己的职业生涯投入到一个原来没有出路的法律系,这对选择某个特定的行政法实务部门作为其职业的人是尤其如此。
在华盛顿有些是以办理赚钱的出口执照为特长的律师。
近来商业部管制政策的改变实际上已经使得任何人想把办理出口执照作为可以养活自己的全职工作来做成为不可能。
有希望的是,这些律师还可以找到其他事情做。
当然,过份担心自己的前途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大家都意识到任一特定的法律门类将无法促进相应的职业生命能够持续30年或者40年,我们的法律体系的主要前提之一就是许多领域的法律仍然处在变化之中。
例如,期望进行诉讼的学生也应该考虑其他解决争端的方式,如仲裁和调停——因为法院已经越来越不堪负荷,争端将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
你们当中那些期望成为有利可图的损害赔偿实务律师的人应该注意州和联邦关于阻止诉讼的各种理由以及损害赔偿裁定的各种类型的立法。
在行政法领域,已有一些看得见的趋势。
但在过去四十多年里,美国行政法的基本模式未有重大变化。
预算的削减和税收的不足可能急剧减少某些行政领域的活动,但立法部门和一般公众似乎并不反感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方式。
自从1985年民用航空局(CivilAeronauticsBoard)寿终正寝以来还没有重要的联邦行政机关关门。
在州和地方一级似乎也少有彻底废除行政机关的例子,这显示了人们对我们的行政模式的基本信心。
美国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单是立法机关没有人力和时间掌控政府活动每一个方面的细微未节。
关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管理活动的细节问题不得不授权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必然会把大部分政府日常管理职能委托给个别行政机关,政府“第四部门”的观念在美国人的意识中已根深蒂固,在可预见的未来似乎没有可能改变。
美国作文之美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美国作文之美国行政法读书笔记美国行政法读书笔记【篇一:一把打开美国行政法宝库的金钥匙——对王名扬先生《美国行政法》一书迟到的评论】杨海坤朱中一:一把打开美国行政法宝库的金钥匙——对王名扬先生《美国行政法》一书迟到的评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比较行政法学的研究工作起步很晚,以至80年代之前几乎无人丛书这方面的工作。
[1]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中国社会的迅猛发展,行政法学研究的蓬勃兴起,迫切需要借鉴国外行政法的实践与理论。
然而,最初的研究只是停留在引用少的可怜的第二手资料或转述台湾地区学者观点的阶段。
因此,就总体而言,我国行政法学的比较研究目前还处于拓荒时期。
王名扬先生在这关键时期迈出了坚实的三大步,为我国比较行政法学的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的三步曲——《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为我们分别介绍了英国、法国、美国这三个行政法制化程度较高国家的行政法,可称为我国比较行政法学的拓荒之作和奠基之作。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三步曲中最新的一部——《美国行政法》。
该书的出版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学者对美国行政法已开始进入全面叙述与评价阶段。
同时,由于该书篇幅巨大、内容丰富、资料详实(上下两卷,共100万字),从学术价值来看,要胜过《英国行政法》与《法国行政法》两书。
另外,与译成中文的美国学者施瓦茨所著之《美国行政法》相比,该书在语言的表达与材料的选择整理上更适合中国读者的口味,也更有益于中国读者比较全面的了解美国行政法。
朴实无华是王名扬先生一贯的学术风格。
《美国行政法》一书也是这样。
从表面上看,该书有多叙述、少评论的特点,但透过这些平实的叙述和精致的评论,读者会深有感悟,收获非浅王名扬先生写作此书的首要目的在于为我国研究美国行政法提供广泛而且可靠的资料,正如王名扬先生在序言一开头所表达的那样,“本文写作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对外国行政法学的学习和教学的需要。
”[2]正因为如此,《美国行政法》一书经过一番评析之后,采用了中国读者习惯使用的广义行政法的概念,即认为行政法公共行政的全面的法律。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书报告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书报告一、文本的梳理文章背景:美国行政法的传统模式——禁止政府对私人自由或者财产的侵犯,除非侵犯得到立法指令的授权。
(司法审查+行政裁决程序)受到批评:1私人福利不在传统“自由或财产”范围之内;2失于维护公共利益职责。
法官的(为回应新兴利益阶层)拓展传统模式:摒弃起诉资格原理+广泛的利害关系人启动、参与行政正式程序的权利。
现实的发展形成了传统模式的根本性变革:从保障私人自主权——转变为——确保行政程序中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代表的政治过程。
第一部分传统模式与自由裁量传统模式:协调——①新兴政府权力主张+②对私人自由之关怀;协调对①的限制使得②得以保障的同时使得①得以合法化基本要素——非经立法授权,不得给予私人以制裁+行政程序的严格遵循+行政机关的决定程序必须使司法审查的进行更为便利+司法审查的可获得性——“纯粹的传送带”,在特定案件中执行立法指令。
自由裁量权制定法不可能很具体、很精确——引发自由裁量权。
拥护者——公共行政与政治无涉,行政官员是专家型的;只是表面上的自由裁量。
反对者——自由裁量违背分权原则+形式正义。
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1 审查行政机关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说明理由和保持前后一致+立法目的之明确表述。
问题的再度兴起批评一:“新”领域的私人权利没有的到传统模式的保护;批评二:行政机关被控暗中破坏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国民福利不再清晰可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本质上被认为是一个立法过程:对受行政影响的各种私人利益之间总的来讲:行政机关的政策持续固执地存在着偏见——行政机关偏向于企业:1行政官员依赖于企业的合作以实现其目标 2官僚机构醉心管制,消除竞争,支持已成企业 3管制机关的资源劣势1,必须与被管制机关达成妥协 4行政机关资源有限,其必须依赖外来的信息、政策开发、政治支持等——但是这样的分析并不总成立,政治压力和司法控制会迫使行政机关始终坚持与受管制企业利益相对立的政策1中国的国情是行政机关往往占有优势地位被管制机关往往是没有讨价还价的资格的比如“日照钢铁案”第二部分解决自由裁量权的可替代方案为解决系统性偏见和行政机关“失败的问题”,提出的四套方案①回归市场②禁止授权立法的复活产生政策的制度过程,市场、立法、修正的行政决定制作程序③塑造合理结构④实体性规则——衡量行政决定的实体标准回归市场——把管制机关的职能转由私人性质的市场经济承担,辅之以法院实施的法律责任规则分析:建立在资源配置效率上的放松管制主张,就特定行政管理体制而言是有价值的,但是1需有最低限度的管制保证一个富有竞争的市场结构 2某些情形下,行政管制是有效率的。
美利坚共和国宪法读后感
美利坚共和国宪法读后感读完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就像是在看一场超级复杂又超级有趣的大戏。
首先得说,这宪法可真是个老古董了,但还能一直影响着美国,就像一个很老很老的武林秘籍,大家还都照着练呢。
它一开篇就说什么“我们人民”,这感觉就像是要把大家都团结起来,让老百姓觉得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这种想法挺酷的。
然后说到权力分配的时候,就像是把一块大蛋糕分成好几块。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就好比三个小伙伴在玩游戏,谁也不能独占所有的玩具。
立法权像个爱唠叨的大妈,整天想着制定各种规则;行政权呢,像是个忙忙碌碌的小管家,要把这些规则付诸实践;司法权就像个严肃的裁判,谁要是违反规则了,它就出来管一管。
这三权互相制约,谁也别想太张狂,这设计很巧妙啊,就像一个三角形,稳稳当当的。
不过呢,这宪法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你看,随着时代的发展,好多当时没想到的问题就冒出来了。
比如说种族问题,在宪法最初的时候,奴隶制居然还存在,这就像在一件漂亮衣服上有个大补丁,看着特别刺眼。
虽然后来经过了各种修正案,但这个历史的伤痕可不是那么容易就抹去的。
而且这宪法里那些弯弯绕绕的法律条文,对咱普通人来说,就像天书一样。
我有时候就想,那些制定宪法的人是不是故意把它弄得这么复杂,好显示自己的聪明才智呢?但是不管怎么说,它毕竟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就像一棵大树的树根,美国的整个政治体系、社会生活都是从这个根上长出来的。
从这个宪法里也能看出美国人的一些性格特点。
他们追求自由,害怕权力过于集中,想要通过各种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这宪法就像是一个大笼子,把权力这个猛兽关在里面,不让它乱跑。
总的来说,读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就像是一次奇妙的探险。
它有聪明的地方,也有让人觉得不太满意的地方。
但不管怎么说,它在世界宪法史上都是一个很重要的存在,就像一颗特别耀眼的星星,周围的小星球都得围着它转一转呢。
美利坚共和国宪法读后感
美利坚共和国宪法读后感读完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就像经历了一场穿越到美国建国初期的奇妙旅程。
首先得说,这宪法一开头就给人一种特别严肃、特别高大上的感觉。
就像是一群超级聪明、还特讲究规则的家伙坐在一起,商量着怎么把这个新国家给好好规整规整。
那些制定者们可真是脑洞大开又谨慎得很。
从三权分立这块儿看,那简直是一个天才的设计。
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个权力就像三个小伙伴,互相监督又互相制衡。
立法权像个爱唠叨的大妈,负责制定规则;行政权就像是个干活儿的大汉,负责把这些规则执行起来;司法权呢,像是个严厉的裁判,专门盯着前面两个有没有乱来。
这就好比玩游戏,有了明确的分工,还互相盯着不让作弊,这样整个国家机器才能有序运转。
要是其中一个权力变得太大,那就糟糕了,可能就会变成“独裁游戏”,这三权分立就像是给这种糟糕情况上了三道大锁。
再看看宪法里关于公民权利的部分,这可真是个好东西。
它就像是给每个美国人发了一个保障小盾牌。
无论是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还是其他权利,都像是盾牌上坚固的板块。
不过呢,这也不是说完美无缺。
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这些权利的真正落实也走了不少弯路,就像一个刚开始走路的小孩,跌跌撞撞的。
比如说黑人的权利,很长时间都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这就像是宪法这个盾牌上有一块被遮住了,没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还有修正案这个事儿。
这就像给宪法这辆车随时做改装,时代在变嘛,那宪法也得跟着变一变才能跟上趟儿。
有些修正案是为了让公民权利更加完善,有些则是为了适应新的社会情况。
就好比车开着开着发现少个零件或者需要升级,那就赶紧加上或者换上新的。
不过呢,这宪法毕竟是美国自己的宪法,它带有浓厚的美国特色。
它适合美国那块土地,就像一套衣服只适合特定身材的人穿一样。
别的国家要是想完全照搬,那肯定是会水土不服的。
总的来说,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就像一本超级复杂又超级有趣的说明书,指导着美国这个庞大的国家机器运转。
它有很多闪光点值得学习,也有它自身的局限性。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首先得说,以前我对美国行政法的印象那是模模糊糊的,感觉就像一团乱麻里藏着一些高大上的规则。
但是这本书一上来就像一个厉害的导游,带着我一点点梳理。
作者对于传统行政法的剖析就特别有趣。
传统行政法那些繁琐的规则啊,在作者笔下就像是一些老旧但又曾经辉煌的城堡,有它自己的结构和逻辑,可是在时代的发展面前,开始变得有点格格不入了。
比如说,以前的行政法在处理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关系上,就像是一场互相猜谜的游戏,规则不那么透明,双方都有点小心翼翼又有点互相试探。
然后呢,书里说到行政法重构的时候,就像在讲一个大破大立的故事。
就好比要把那个老旧城堡拆了一部分,然后重新建一些更现代化、更适合当下居住的小房子。
这里面最吸引我的就是对行政程序的重新思考。
以前那些程序有时候太拖沓了,就像一辆老破车,开起来慢慢吞吞还容易抛锚。
重构后的行政程序,那就是想让它变成一辆新能源汽车,又快又环保,能高效地处理各种事务,又能保障公民的权益。
还有啊,书中提到的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让公众更多参与进来这一点,感觉特别酷。
这就像是大家一起做菜,以前是行政机关自己在厨房闷头做,端出来啥公民就得吃啥,现在呢,公民可以进去厨房,提点意见,比如说“我觉得这道菜少放点盐”或者“能不能加个新食材呀”。
这样做出来的“菜”(政策)才更符合大众的口味嘛。
不过呢,这行政法的重构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书里也提到了不少阻力,就像要给一群顽固的老驴子换条新的拉车路线,那些驴子(既得利益者或者习惯旧规则的人)就会各种尥蹶子。
但是作者描绘出的那种变革的决心,又让人觉得不管咋样,这事儿都得朝着新方向走。
总的来说,读完这本书,我对美国行政法的认识不再是雾里看花了。
它让我看到了一个法律领域是如何在时代的浪潮里挣扎、变革和发展的。
这就像看一场精彩的魔术表演,旧的东西在你眼前慢慢消失,新的东西又一点点冒出来,而且还充满了无限的可能性。
这行政法的重构之旅啊,还真让我这个门外汉看得津津有味呢。
美国行政法重构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书笔记《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是由美国作家理查德• B.斯图尔特著写,沈岿翻译的。
在研一的课堂上,第一次接触到它的英文原版,但由于自己的英文水平有限,加之急于完成课堂任务,只是进行粗略的字面翻译,文不达意地通读了一遍,以至于课程结束后,感觉没有记住任何内容。
时隔一年,我又拿起它的中文版本,重新进行一次认真的阅读。
美国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形成于本世纪前60年的法院判决和立法机关的立法,其目的是力图协调政府权力和私人自主权利的冲突,因此禁止政府对私人自由和财产的侵犯,除非得到立法指令的授权,由此也便限制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当然这一模式因其自身的缺陷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批判。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法功能的变更,传统模式的变革已成为一种必然。
本书讨论的基础包括行政法的社会价值、如何在制度层面来实现这些价值以及以往既有的司法控制原则是否继续有效等问题。
全书共分为六个部分,以下内容便是对各个部分逐一的概括和总结。
本书第一部分为传统模式和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
要探究美国行政法传统模式,本书作者以政府管制私人商业行为所导致的一系列发展作为出发点。
行政机关要给予私人制裁,就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授权。
授权的方式便是制定控制行政行为的规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必须要遵循立法指令。
而行政机关所依循的决定程序,如听证程序,即是为前者服务的。
当然,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必须能够进入司法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程序和事实认定必须足以使法官根据他的合理确信,去判明立法指令是否在每个案件中得到了遵循。
由此可见,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将行政机关设想为一个纯粹的传送带,指责是在特定案件中执行立法指令。
同时,传统模式还提供了一个司法的制约机制。
因制定法的模糊、概括或模棱两可,引发了自由裁量权,随之以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为依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受到了威胁。
罗斯福新政时期,国会通过立法指令把大量权力授予了很多新成立的立法机关。
对此形成两种回应:拥护者盛赞由国会授予新建行政机关的宽泛自由裁量权,认为要恢复各个经济领域的繁荣,就需要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而很多法学家却批评授予行政官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违背了分权原则和传统模式意欲实现的形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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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读后感
——从《美国行政法》思考我国行政权力行使的现状和监督体系
美国,一个目前拥有超级大国力量的世界强国,原为北美洲中部的印第安人人聚居地,到1773,英国在此建立了13个殖民地,在1775年,北美爆发人民独立战争,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通过,自由至上、勇于突破尝试的美利坚合众共和国正式成立。
作为世界上一个年轻活力的国家,美国从独立战争结束起100年内积极对外扩张,国土扩张了几乎10倍。
而与当时中央集权制下的中国不同的是,美国是一个由最初13个州,到后来发展至50个各自独立的州联合组成的国家。
由于历史渊源和政治结构的差异,美国并没有建立君主制国家,而是组成了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完美地被美国应用在国家权力的制衡中,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形成了美利坚民族独有的自由、民主、平等的政治文化魅力。
在对《美国行政法》进行基础学习以后,认识了美国在以《联邦行政程序法》为基础,为行政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包括行政裁决和制订法律法规过程的中立原则、职能分离,禁止单方接触以及限制政治影响等,以各种制度保障行政过程中的中立性,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贯彻落实美国分权制衡的立法精神。
对比我国目前行政权力监督体系的现状和问题,如何在保证权力正常、高效的运行的前提下,加强行政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是我在学习了《美国行政法》以后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以下是我学习《美国行政法》后的一些认识、体会以及对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思考。
行政法一词是在1893年才在美国的学术著作中首先出现,而在此前,美国行政法主要援引、接受英国的法律,通过法院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制,主要形式是令状制度。
1946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行政程序法,美国行政法有了一套规范的行政程序。
美国行政法由国会、行政部门和法院共同制定,是由法律规范文件中所载的行政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其中包括了调整行政机构的组成、职权的规范和调整行政活动程序的规范及调整监督、制约行政权行使,为被管理的组织、个人提供权利保障和救济手段、途径。
一、职能分离原则
美国行政能保持中立,起重要作用的主要是行政组织内部职能分离的制度保障。
谈到制度分离,根本上就是美国立法原则中体现的“三权分立”的理论精神,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分离。
美国行政机构中的官员不得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严格实行职能分离,奉行“无人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治基本原则。
例如,在《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4(d)条针对个案裁决明确规定,行政机构不得将调查或起诉与决策职能集中于同样一个人之手。
因此,如果机构领导已经在争议中做了专家证人,那么他就没有资格再审查听证事实。
在1980年,主持听证的行政法官(ALJ)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一名委员,由于他的顾问律师参与了案件的调查与起诉,因此这名律师被以可能使决策者掌握听证以外的信息为由,被判决违反了《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职能分离原则。
对比我国目前的行政组织的现状,官员中有多重身份的现象并不罕见,立法者同时是执法者,权力的制定者往往就是权力金字塔最上层的决策者,这让我国目前许多不合理的社会问题追根溯源到权力制定的根本上便只能得出无法解决的结论。
就像目前热议中的“公务员热”的社会现象,上千人抢一个公务员职位仍乐而不疲,原因无非就是公务员这个特殊的职业,在工资和福利方面与普通劳动者存在着较大区别,而制定公务员福利待遇的,也正是一群同样为公务员身份的官员,要为“公务员热”降温就需要缩小公务员与普通劳动者在待遇方面的差距,而这样无疑就会损害到公务员的利益,也即是政策制定者的利益,但矛盾的是,有权力颁布相关政策法规来缩小这个差距的人,也正是这些受益的政策制定者。
二、中立性原则
行政过程中要求的中立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宪法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要求决策者在普遍政策与具体案件的决定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带有偏私或成见;否则,决策者就很有可能不能作出公正的决定,因而应要求取消其参与决定的资格。
《美国行政法》中提及到,在中立性原则的要求下,行政官员被要求在处理具体案件、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排除一切私人因素,像一名公正中立的法官一样判定案件的事实,而不能考虑如决定给个人带来的利弊影响或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等而令公共决定带上官员的私人特征。
违反中立性原则,决策者在政策或案件的决定过程中考虑决策的结果对自身的得失或与其他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最后演变成的就是自古以来人民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
我国目前腐败现象虽然有所遏制,但因贪污腐败而获罪的官员依然不少,一方面是监督机构对于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揪出不少行政组织中的腐败分子,另一方面是腐败现象依然没有被杜绝,而且在行政组织里是并不罕见的现象。
事实上,每个人都会有私心,不可能所有官员都能消灭个人欲望,因此,对于腐败行为的预防不能只是对官员在思想上的预防,更重要的是从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上对官员权力的行使加强约束,这包括政府部门的决策,同样也需要有同等地位的监督机构对权力的行使加以监督约束,用完善的条文和系统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发生。
三、禁止单方接触的原则
《美国行政法》中谈到要保证行政过程的公正,除了要求官员必须适当地职能分离,在决策和审查时保持中立性原则不带有偏见,还必须要求保证行政官员的决定是完全建立在按照法定程序所发掘的可靠事实基础上,要求决定的事实依据完全来自争议各方都在场的听证,而禁止行政官员接受在听证之外的其他当事人不在场的“单方接触”。
这个原则深刻体现了美国极力追求和保证公平的立法精神,禁止一切会令作出决策的行政官员听信一面之词、缺乏当面对质而可能出现的“偏私”或“先入为主”。
禁止“单方接触”原则更多是比较适合应用在法官的判决中,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在庭上提出证据,相互对质。
在我国的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很多政策的制定、出台甚至推行都缺乏听证程序,以至于许多与民意相悖的政策在大部分民众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推出,人民的权益无法得到全方位的保障。
例如目前议论纷纷的长假制度,几乎每一年都在变化的假期制定,在缺少多方听证的情况下,由国务院自行制定,人民群众在具体方案出台之前并不能提出自己意见。
方案政策在社会中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实施过程中推行不畅,最后又要重新修改制定,导致行政权力行使不能高效运行。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在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制约方面仍有不少的缺陷,归根究底,我国的行政权力的监督体系依然不够完善成熟,各级行政机关在具体工作中凸显了如政令不畅、机构庞大繁杂、人浮于事以及行政权力异化等现象,在现行
的权力监督体系中,外部约束对地方各级党政的约束力较少,主要是靠官员的道德意识、自律能力在起关键作用,权力约束效果并不明显。
而本应发挥重要作用的监督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对于一些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尚不清晰,是行政监督难以到位,加上中立性原则在行政官员思想中的缺失,更加削弱法律相关的约束力。
学习完《美国行政法》以后,对于美国的行政法里所彰显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原则的体现,都让我不禁崇尚美国的法治精神。
回顾我国的历史发展和社会进程,与美国有着十分明显的差异,对于美国的法律制度,我们不能忽视国情而照搬全抄。
但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权力监督方面的现状与问题,美国行政法中关于权力监督与制衡方面的精神体现十分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用以推动我国行政体系监督法律的制定和颁布,以及从行政组织内部和外部社会监督方面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是我们一代代法律人必须为之努力和奋斗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年版
[2]王旭磊,《从美国行政法研究中看我国行政法》[J],2013
[3]张杰,《我国行政法制监督问题研究》[J],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