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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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商场现代化》2012 年 8 月(下旬刊)总第 693 期
3.生 命 权 的 主 体 生命权的主体均为自然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 法律意义 上的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国籍和外国国籍,也包括无国籍人,即所 有人都享有不可侵犯的生命权, 生命本身的价值也没有高低之 别。 生命是每个自然人行使其它一切权利的根本,自然人的任何 一项权利都无法换回生命主体, 生命权一旦遭受侵害将导致其 它一切权利的终止。 生命的始终都是一种自然现象,生命权的主 体的认定是一种法律行为,通过立法规定生命的权利最终确定。 三、 生命权应得到切实的宪法保护 尊重生命权的主体地位, 维护生命权不受侵害是宪法体例 的根本。 人的生命权如果被肆意践踏、侵害,那么宪法中规定的 其他一切权利都会随之丧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通过系统的分 析,本文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生 命 权 指 的 是 享 有 生 命 的 权 利 ,防 御 权 和 保 护 请 求 权 ,而 生存权是人类基本生活的需要得到满足的权利, 两者有着截然 不同的意义。 2.生 命 权 宪 法 保 护 的 哲 学 基 础 不 是 传 统 的 功 利 主 义 哲 学 , 而 是康德伦理学。 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和宪法的权利保护功能是 生命权宪法化的法学基础。 3.生命权在我国的宪法中有充分体现。 任何一个国家都会积 极尊重公民的生命权,保障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害。 在我国的立 法过程中, 凡是涉及生命权的立法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后制定。 生命权的宪法保护是保障公民其它权利的现实根本,是 完善宪法及其它法律的需要,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注解: [1]自 齐 玉 苓 案 件 后 最 近 又 出 现 了 “齐 玉 苓 案 ”的 “河 南 版 ”。 请 见 《 人 民 法 院 报 》[N]2002年 8月 9日 。 参考文献: [1] 袁吉亮.论立法解释制度之非[J].中国法学,2004.(4) [2] 郭 道 晖.宪 法 的 演 变 与 修 改[D].宪 法 比 较 研 究 文 集(2).北 京 :中 国 民 主 法 制 出 版 社 ,2005. [3] 胡锦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M]. 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
焦点透析
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
■赵 瑜 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
[摘 要]生命是人之所以为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和前提,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与部门法对生命权的保护性规定相比较, 现行宪法却没有对生命权有相关的规定,应该说这是值得商榷的。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命权价值日益受到冲击与挑战,出现 了许多损害生命wenku.baidu.com价值的现象。 本文以生命权的宪法价值为基础,系统分析了生活权的宪法寄出,提出了生命权应该得到切实的宪 法保护。
护自己的生命不被侵害。 享受生命的权利是指每一个社会主体 都能平等地享有生命的价值,其主体地位受到法律的维护。 生命 保护的请求权是指当生命受到不法侵害时, 受侵害方有权向国 家提出请求保护的权利。 生命权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处分性是指 生命权的专属性,其只属于特定的个人,个人的生命处分权不能 委任于他。 宪法上并不允许自我处分自己生命权的自杀权,也禁 止把生命的处分权委任给他人。
[关键词]生命权 宪法保护 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生命权的宪法价值是现代宪法学的重要命题, 也是宪法体 制的基石,构成了宪法体制存在的基础。 本质上来说,宪法体制 以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作为其存在与发展的根本。 在文明高 度发达的当今社会, 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都对个人的生命权 提到最高的人格利益。 然而严酷的社会现实表明,生活中仍然存 在着否定、忽视甚至摧残生命的现象。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基本权利保护已得到公众的 关注,基本权利立法体系也在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完善。 特别是, 有关基本权利的案例出现后宪法问题开始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 热点问题。 社会成员关注宪法,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本身是法治 社会的基本要求。 但目前出现的案例主要是有关平等权方面的 内容,有关生命权的案例相对比较少,对已经出现的生命权的一 些案例学术界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 总之, 无论在国际社会还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生命权问题已 经成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学术界给予必要的关注。 在 目前已出版的宪法学的著作和发表的论文中有关涉及生命权的 论述寥寥无几, 在研究基本权利时我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平 等权等领域, 对构成基本权利价值基础的生命权没有给予必要 的关注。 基于上述理由,本文中笔者就有关生命权的基本理论与 实践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唤起学术界的关注。 二、生命权的宪法基础 1.生 命 权 的 宪 法 意 义 与 性 质 生命权不同于其他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 生命权体现的 是自然的性质, 人类生存于世最自然的意义就是要保证其生命 的权利。 生命权的宪法化,是其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并 围绕其制定其它相关法律。 此外,生命权的宪法化也明确了国际 及国家机关负有尊重生命、保障公民生命权利的义务。 公民的生 命权能否得到真正的尊重与维护不仅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实 现程度,也是衡量整个社会人权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生命权的 宪法化就表明生命权的权威性,在众多社会活动中,生命权是高 于其他一切权利的。 2.生 命 权 的 内 容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姓名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 权。 各国的立法都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 护。 在对生命权的规定上各国的立法体例都大同小异,通常来讲 生命权的内容主要有防御权、享受生命权、生命保护权和生命权 的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处分性。 生命的防御权是指对一切侵害生 命权价值的行为,每一个社会主体有权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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