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洗钱监管手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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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洗钱监管手段探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深入,反洗钱监管手段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分析,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法规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反洗钱监管主要法规依据是“一法四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在微观操作层面,主要依据人总行年修订出台的《反洗钱现场检查手册》。总体上讲,我国反洗钱现场检查目的明确,法规依据充分,检查程序也比较规范。但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深入,反洗钱监管有效性还存在一些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反洗钱监管现状分析

(一)注重合规监管,风险导向性不足。

依据我国现有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在履行反洗钱现场检查职能中,大都注重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合规性。虽然近两年倡导引进风险导向监管理念,但在执行中仍存在偏差,对金融机构识别洗钱风险以及控制和防范能力缺乏有效的评价和监管手段。首先,在检查对象的确定上,基本是“轮流坐庄”,按

金融机构比例抽查检查对象。现有的非现场监管体系缺乏科学的风险监管指标,很难为现场检查提供风险导向的监管目标。检查方案的制定也是遵循普遍适用的合规性原则,没有突出被查机构的业务发展实际和风险状况,缺乏针对性。其次,在现场检查的实施过程中,各项检查内容主要是围绕其合规性展开,尤其是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着重判断其“有”或“没有”,对其是否全面、充分,其风险控制水平是否与业务规模、结构、风险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等等,都缺乏评价的标准和手段。因此,检查人员就无法对其整体风险控制水平和能力作出准确的结论,并提出适当的监管意见,风险监管意识不足。

(二)检查、监测高风险业务手段不足。

随着我国银行卡、网上银行等新兴业务的迅猛发展,其隐蔽、开放性的服务,资金转移高效便捷的特点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钱的便利,逐渐成为洗钱犯罪的新动向。与传统的银行业务相比,这些新兴业务在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资料保存、大额交易审核等方面都存在制度执行上的难度,是银行机构识别、控制洗钱风险的难点和重点,而我国现行反洗钱监管中,对此类高风险业务还缺乏一套规范的目标操作程序和电子化的交易监测手段,只能采用传统的检查方式、方法,难以达到有效识别可疑交易资金,准确判断银行风险的目的。

(三)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操作性不足。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是反洗钱现场检查的依据和标准。从我国目前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看,还没有建立起适用于监管人员的检查操作制度,包括检查政策、手册、相关释义等。现行的《反洗钱检查手册》主要是明确了反洗钱监管的执法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就显得比较笼统和概念化,更谈不上风险管理的要求。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内部审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等,其有效性、充分性如何判断,存在哪些风险隐患,检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只能依据个人的理解,操作上存在较大差异。

二、反洗钱监管手段改善建议

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因此,建议尽快出台《反洗钱现场检查操作手册》,加快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高现场检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细化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操作程序。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建设、内控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交易资料保存、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法规条款,以合规检查和风险评估相结合为目的,结合金融机构各行业的业务特点,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并逐条制定出对应的检查程序,明确有关的检查内容、判断标准,检查方式、测试手段等等,进一步拓展现场检查的深度和广度。

(二)树立风险监管理念,实施风险导向性检查。

一是把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准确合

理地评价被查单位反洗钱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全面评估其反洗钱工作的风险状况,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被查单位建立健全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反洗钱合规制度。二是根据被查单位的业务发展实际,重点关注高风险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产品、服务、客户、地理位置等;区分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机构及不同性质的产品,制订相应的检查操作流程,尤其是银行卡、网上银行业务等等,确定其风险环节,评估其防控措施,判断其风险状况。三是强化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督促其持续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自我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严格执行风险为本的政策和程序,将反洗钱内控制度全面、充分地落实到各项业务制度、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中,融入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客户营销和客户服务的每一个环节,切实提高其反洗钱风险控制水平。

(三)加大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实现数据联网共享。

我们了解到,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能够迅速掌握各种银行信息,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很大程度上依靠其完善的监管信息系统的支持。目前,我国反洗钱信息系统的建设还远不能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大额可疑交易数据实行“总对总”报送后,基层央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可疑交易数据没有监测手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场检查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应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的电子化水平,逐步建立全面的业务信息反洗钱监控系统,实现与金融机构的数据联网共享,为反洗钱现场检查提供有力

的技术支持。□

(作者单位:人行新余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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