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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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

宁夏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水平,明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合理保证、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一)本所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所和执行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各级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只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可以签署业务报告。

第五条本所的具体项目质量控制层次分为三级:签字注册会计师一级复核、总稽核二级复核和主任会计师终级复核。

第六条各级复核人员应履行各自的复核职责,复核责任不能互相减轻、替代或免除。当二、三级复核人员在复核时发现工作底稿差错较多或认为前一级复核人员未能充分履行复核职责的,可将工作底稿发回上一级复核要求重新复核。

第七条从事质量复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担任。

第八条项目质量复核的制度建立、组织实施工作由主任会计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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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

第二章

签字注册会计师一级复核

第九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对分派的每个业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

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项目组其

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业务的质量: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项目;

(二)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此外,签字注册会计师还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好整个项目组各成员的工作。第十条一级复核的重点是工作底稿技术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复核人员通过详细复核,应当合理保证:

(一)所有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均已编写工作底稿,并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二)具体审计计划已经实施,相关事项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已得到记录和执行;

(三)工作底稿在形式上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在内容上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论明确;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已完整、清晰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四)每一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的审计结论均有相关审计证据的支持,即所有重要或异常的数据已有适当的解释及相关证据;

(五)所有审计程序的改变和其他值得签字注册会计师关注的重大事项都已在审计小结中予以列示;

(六)已审财务报表已正确、完整地编制,且每一项数据对应到试算平衡表,财务报表附注的数据也与相关工作底稿一致。

第十一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确信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方可出具审计报第2 页共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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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十二条对于规模较大的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可以委派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但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对复核结果负责。第十三条一级复核工作应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

第三章

总稽核二级复核

第十四条本所设置专职总稽核对具体业务进行二级复核。

第十五条二级复核除对一级复核足够与否予以评价外,应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其他重要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进行复核。复核人员经过全面复核,应当合理保证:(一)已按照规定完成了相关工作底稿的一级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满意;

(二)拟定的审计计划恰当描述了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

(三)对重要业务流程和重要交易类别,以及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识别及其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

(四)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针对存在特别风险的审计领域,设计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且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五)提出的建议调整事项恰当,相关调整分录正确;

(六)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七)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八)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二级复核工作应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报告审核稿后及时完成。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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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计师终级复核

第十七条本所主任会计师对具体业务进行终结复核。

第十八条三级复核通过重点复核,从总体上把握审计工作是否充分,已审财务报表的反映是否公允。复核人员经过复核,应当合理保证:

(一)已按照规定完成了相关工作底稿的二级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满意;(二)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针对存在特别风险的审计领域,设计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且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三)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恰当合理;

(四)项目组提出的建议调整事项恰当合理,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

(五)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六)拟出具的审计报告措辞恰当,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十九条三级复核工作应在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前及时完成。

第五章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记录

第二十条所有复核内容都应记录于工作底稿,执业人员整改的过程和意见分歧得出的结论也应记录于工作底稿。

在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已完成;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不适当的前提下,复核人员应在复核记录上明确签署“同意出具报告”的字样。

第六章

意见分歧

第二十一条在复核中,当项目组内部、各级复核人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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