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与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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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效合同
•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生效要件,在法律上 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部 分无效合同中无效条款不影响有效条款的效力。 • 根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合同无效不影响合 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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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对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主要的效力有: 1、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 2、保证人的代位权; 3、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既保证人 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前,因发生法定事由,可以向 主债务人请求除去保证责任的权利。 • (五)保证责任的免除 • 在下列情况下,保证责任可以免除: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 一、合同效力概述 •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 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 束力。 • 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效力状况有:有效合同、无 效合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 二 、合同生效的要件
• (一)合同生效要件,是衡量合同是否具备法律 效力的标准。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要 件有: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的区别) 2、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和可能的; 5、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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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 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 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2、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也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 若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的权利 范围内免除责任。 3、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而未征的保证人同意的; 4、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未征的保证 人同意的; 5、在主债务因履行、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 消灭时。
• (三)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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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一 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1)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 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2)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 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保证方式。 注意: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 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一是履行债务;二是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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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 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承担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具有的特征有: 1、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2、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 3、保证合同的无偿合同; 4、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5、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规定是书面形式。
二、保证
•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 行为。保证关系中有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三 方当事人,形成三种法律关系。具有的特征有: • 1、保证的人身性。主要指与保证人的人身有关系。 • 2、保证的从属性。它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 3、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要指与主债权债务相 对独立性。 • 4、保证的补充性。
(三)政府价格调整时的履行。
• 四、抗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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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合同担保
• 一、合同担保概述 • (一)合同担保概念和特征 • 合同担保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 方约定,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债权 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的特征有: • 1、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2、担保合同的补充性; 3、担保合同的法定性。 注意:合同担保和合同保全的区别。
• 案例三: • 3月15日上午,甲将乙委托保管的一重要公文 包丢失,被丙和丁拣到,二人在原地等候很久未 见失主。甲于3月20日在当地报纸登出寻物启事, 表示有“重谢”,3月23日,乙得知公文包丢失, 也在当地报纸上登出寻物启事,表示“一周送还 者酬谢一万元”。丙和丁看到启事后,找到甲和 乙,并要求酬谢,但甲和乙认为表示酬谢不是其 真实意思表示而拒绝。 • 问:1、寻包启事是否构成有效要约? • 2、以不是真实意思为由拒绝酬谢是否成立?
•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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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 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原则有: • (一)全面履行原则。 • (二)标的履行原则。 • (三)协作履行原则。
• 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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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 四、可撤消合同
• • (一)可撤消合同的概念 可撤消合同,是指违反了自愿原则,意思表示不 真实,通过撤消权人行使撤消权,是合同归于无 效的合同。特征有: • 1、可撤消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 2、对可撤消合同的撤消,是由撤消权人行使撤 消权来实现的; • 3、可撤消合同在被撤消前合同仍然有效。
• (三)合同订立的形式
•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 1、书面形式; • 2、口头形式; • 3、其他形式。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 采取书面形式,这是强制性规范。
• 二、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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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
•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 同中约定的免除或限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 民事责任的条款。“约定”是合同“自由原 则”的体现,“免责条款无效”是对合同自 由原则的限制。 • 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除有无效合 同情形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 的免责条款。
• 三 合同订立的程序
•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为要约承
诺程序。 1、要约 • 2、承诺
• 案例一:
• 上海甲服装厂于3月5号给西宁乙服装店 发函称:我们愿意给你提供1000套儿童服装, 函中就服装的款式、价格、交货时间、运输 方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同一天,乙服装 店给甲服装厂发函:我们愿意要你1000套儿 童服装,函中就服装的款式、价格、交货时 间、运输方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此后, 双方再没有音讯,一个月后,服装厂将1000 套服装送到服装店,服装店以合同未成立为 由拒绝收货。 • 问:服装店的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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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限制
• 合同一般具备生效要件,合同就具有法律拘束 力,但对于特殊合同,除了一般要件外,还应该 具备特殊要件,合同才具有效力。 • 1、附条件合同。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 件,将条件作为合同成立或解除的依据。主要有: 附生效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条件合同。 • 2、附期限合同。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 限,将期限作为合同成立或解除的依据。主要有: 附生效期限合同和附终止期限合同。
• (二)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
• •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有: •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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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 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是 无效合同。 •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 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
•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 • • •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合法原则
第二章 合同订立
•一、合同订立概念及主体 •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磋商取得 一致意见的法律行为和过程。 •合同订立的主体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主要有: 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 • 根据《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 以委托他人签定合同。
三、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 权给债权人,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法律行为。具有 的特征有: 1、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 存在为前提。 2、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就是说,债权人的债 权作用于抵押物的全部,抵押物全部灭失,抵押 权有效;抵押物部分灭失,抵押权作用未灭失部 分。 3、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也就是说抵押权的效 力作用于抵押物的替代物上。
• (二)抵押权的效力、实现和消灭
•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有:1、主债权;2、利息; 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抵押权的费 用。 • 抵押权的效力,既指抵押权所及于的标的物范围: 1、抵押物的从物;2、抵押物的从权利;3、抵押 物的附和物;4、抵押物的孳息。 •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1、折价;2、拍卖;3、 变卖。 • 抵押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2、抵押物的灭 失;3、抵押权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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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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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
• 案例五: • 甲与乙签定一份酒的购销合同,双方约定, 甲供应乙酒1000箱,总价款12万元。合同签 定以后,乙支付8万元后,提走全部货物, 甲多次催要剩余4万元,但都未能得到,双 方发生纠纷。(经法院查明酒为假酒) • 问:合同是否有效,应该如何处理?
• (二)合同可撤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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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胁迫。 4、乘人之危。
• 五、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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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发 生效力,尚未确定,必须经补正后方可生效的合 同。无效合同 ,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可撤消合 同,在撤消前,有效,撤消后,合同无效;效力 待定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权人的意思表示确 定。
合同法及招标投标法
专题讲座
主讲:西安交通大学 吴关龙
讲座构架
• 构架一、合同法基本理论及实践 • 构架二、招标投标法基本理论及实践
• 第二部分 合同法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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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法基础理论 第二章、《合同法》总论
பைடு நூலகம்
• 第一章
合同法基本理论
• 一、合同的概念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对合同的理解有三种理解: 1、 广义说,即认为合同除了民事上的合同外, 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等。 2、狭义说,即认为合同仅指民事合同,是一种 私法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3、最狭义说,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仅指 债权债务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
• (二)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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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错要约 2、意思实现 3、招标投标程序 4、拍卖程序
• 案例二:
• 原告与2月25号向被告发出书面要约,请求以 300万元购买被告位于确定地点楼房,3月29日,被 告向原告发出书面反要约中,声称愿意以450万元 将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4月3日前作 出答复,反要约中有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 明只要在此签字,就视为承诺。原告于4月2日在 承诺栏目中签字,并发出。被告代理人于4月3日 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出售该 楼房。 • 问:合同是否成立?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 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的履行自己所承担 的义务的行为。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一)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二)合同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当事人 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是否也是合同履行? (三)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 (四)合同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