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医疗保障及医疗报销细则-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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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财务报销指南

上海交大财务报销指南

上海交通大学财务业务办理指南编写说明随着我校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学校各项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流程也和以前有了较大不同。

近几年,财务处以财务信息化工作为抓手,全面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网上预约报销系统”、“财务管理驾驶舱系统”、“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系统”等财务信息化工作的推进,极大地提高了我们服务的质量与管理的水平。

为使学校师生能更便捷地办理各项财务业务,更明确办理各类财务业务的流程与手续,我们编纂了这本《上海交通大学财务报销指南》,希望能给大家在办理具体财务业务时提供一点帮助。

对于本书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与不足之处,也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目录一、学校高级财务管理平台简介 (4)网上查询系统使用指南 (4)网上预约报销系统操作流程 (15)不等候报销凭证物流管理系统简介 (16)二、财务报销业务流程简介 (17)报销业务基本流程 (17)暂借款申请业务流程 (20)暂借款冲销业务流程 (20)酬金发放业务流程 (22)学生医药费报销业务流程 (25)市内交通费报销业务流程 (26)外埠差旅费报销业务流程 (27)私车公用核准备案及报销业务流程 (29)个人通讯费核准备案及报销业务流程 (30)外币业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国费用报销流程 (31)外币业务—非出国出境购汇业务流程 (34)仪器设备及家具购置业务流程 (36)主办会议业务流程 (38)专项资金使用业务流程 (40)修缮装饰工程报销业务流程 (41)三、财务其他业务流程简介 (42)培训班申请开办及收入入账分配流程 (42)科研项目预决算业务流程 (44)科研项目审计查询及复印会计凭证业务流程 (47)票据领用及核销业务流程 (48)预开发票、收据流程 (51)新办、补办银行卡业务流程 (53)支取公积金业务流程 (54)学生收费业务简介 (57)四、财务处办公信息一览表 (59)五、学校银行账户及税务登记号信息 (61)六、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63)一、学校高级财务管理平台简介网上查询系统使用指南一、系统登录方法教职工请使用工号登录,学生使用学号登录;教工初始密码为工资卡卡号后8位,学生初始密码为学号,进入网上查询系统后在二级菜单栏点击“修改密码”可以修改初始密码,密码至少为5位,可以为数字或字母;附加码为4位数字,请按照下边图片输入。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2011级)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2011级)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2011级)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的通知,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2011级上海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管理办法及服务细则》(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医疗管理第一条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财务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研究生工作党委(以下简称“研工委”)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管理和协调。

2、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

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裁决。

第二条享受医疗保障对象。

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后在医保规定的时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2011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未缴费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所有医疗费用自理。

第三条医疗保障凭证。

1、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一律使用上海大学学生证(及副卡)(以下简称“学生证”)。

2、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

如无学生证者一律按自费处理。

3、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看病,一旦发现,取消双方当事人医疗保障待遇半年。

学生证如遗失,可按规定手续进行补办。

第二章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市居民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治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

第四条住院医疗保障大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第五条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学生医疗就诊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医疗就诊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医疗就诊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市医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沪医保(2007)61号】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就诊管理方法。

第一条适用的对象1、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其中包括港、澳、台大学生。

港、澳、台大学生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不再享受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条校内医疗证的办理和适用2、凡属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学生均可办理校内医疗症。

自取得医疗证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每年开学后3个月内或取得正式学籍后,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到保健科办理医疗证,办理时提供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经审核后发放医疗证。

4、在校内就诊、转诊、报销医疗费时,需出示本人的医疗证。

5、医疗证不得转借、涂改使用。

一经发现,即取消当事人(或双方)医疗保障待遇半年。

6、毕业、退学时应到保健科办理离校手续,缴回医疗证,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7、如有遗失,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属部门出具证明,经保健科审核后补发。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8、我校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东院)。

第四条普通门急诊就诊制度9、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校内门诊医疗费的90%、校外普通门急诊费用的80%由学校支付,其余部分学生自负。

其中挂号费按规定收取。

10、一般情况下,普通门诊需先到学校保健科就诊,就诊时凭医疗证挂号,领取门诊记录卡,就诊配药。

凡在校内就诊不携带医疗证的,一律按非医疗保障对象处理,费用自理。

11、在保健科就诊时,如病情严重,或缺少相关科室,或三次就诊不能明确,需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仅供一次性使用),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向学校申请报销。

未经转诊发生的费用,学生自负。

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本市住院结算凭证开具流程 - 上海交通大学校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本市住院结算凭证开具流程 - 上海交通大学校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
大学生本市住院结算凭证开具流程
1、参保大学生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需在出院结账前登录校医院网站,点击“新增”,选取“本市住院(住院结算凭证)”,逐项填写,并上传“住院通知单、身份证、学生证”影像作为附件。

2、住院大学生本人或委托办理人需前往学生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开具纸质版住院结算凭证,必须提供:“住院通知单、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窗口留存)。

生育者需同时提供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办理人需注明与住院学生关系,姓名及电话或邮件等联系方式。

3、住院结算凭证三联单由住院大学生本人或委托办理人去所在学院盖章(三联单每联都要盖章)。

4、学院盖章后,住院大学生本人或委托办理人将住院结算凭证三联单交至学生服务中心,盖具医保专用章后方生效。

5、第二联(蓝色单)和第三联(绿色单)由校医院保留。

6、第一联(白色)由住院大学生本人或委托办理人拿去就诊医院结算窗口进行住院结算。

注:住院通知单必须包含:患者姓名,疾病诊断中文名称,以及医院或医生签章。

校医院
2018年11月28日。

上海市学生医疗保障制度

上海市学生医疗保障制度

上海市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保障上海市学生身心健康,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市内所有全日制学校的学生。

二、组织机构1. 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由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学校卫生室:负责学生日常的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保障内容1. 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应参加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2. 重大疾病保险:学校应为学生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减轻学生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

3. 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应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学生在校内外意外伤害的医疗需求。

四、医疗服务1. 校内医疗服务:学校应设立卫生室,配备专业医护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2. 校外医疗服务:学生在校外就医时,应优先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 紧急医疗救助:学校应制定紧急医疗救助预案,确保学生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救治。

五、费用管理1. 医疗费用报销:学生就医产生的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报销。

2. 医疗费用补贴: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应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补贴。

3. 医疗费用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医疗费用报销情况,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六、健康教育1. 健康知识普及:学校应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提高学生的自我保健意识。

2. 健康行为培养:鼓励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预防疾病的发生。

3. 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设立心理咨询室,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

七、监督检查1. 定期检查: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学校医疗保障工作进行检查。

2. 问题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及时整改,确保制度的落实。

3.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对学校医疗保障工作的监督。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所有。

3. 本制度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更新。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示例模板,具体实施时需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上海大学生医药费报销

上海大学生医药费报销

上海大学生医药费报销上海大学生医药费报销上海大学生医药费报销【1】1、大学生住院报销范围及规定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完挂账手续后,出院时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其中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参保大学生需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病人不受此限制。

参保大学生凭指定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校门诊部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到医院住院。

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指定医院予以记帐与医保中心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学生本人收取。

住院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7日内有效。

学生因患大病需要住院及门诊治疗的,其具体医疗待遇为: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2、校外门急诊门诊部医生根据病情需要转诊至指定医院诊治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外院门诊医疗费用,凭校园一卡通、农行卡、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到学生事务中心后勤百事通处审核报销,到百事通现场审核前,需将报销费用进行校园网上登记。

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急诊范围内的疾病除外)。

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含寒暑假),可直接到就近的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凭校园一卡通、农行卡、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到学生事务中心后勤百事通处审核报销。

外省市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外省市住院或门诊大病学生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院急诊住院(含寒暑假),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联合培养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把出院小结、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总明细账单、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报学生事务中心后勤百事通处(同学在将所有资料交学生事务中心后勤百事通前,需自留复印件,以报后续的商业保险)。

关于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2014

关于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2014

关于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全校相关学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上海市高校学生应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保”)。

同时考虑到参加“居保”后,一旦涉及住院治疗,学生承担的费用仍然较高。

为此我校还组织学生参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团体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现就我校学生基本医疗和商业保险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保)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点说明如下:(一)、缴纳保险费从2011年9月起,参加居保的大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同时享受大学生居保待遇。

2014—210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元。

(二)、可享受居保学生范围1、全体本专科生(包括港澳台生);2、在校研究生(包括非定向、自筹、少数民族骨干硕士(定向))均应投保上海市居民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但以下几类研究生除外:(1)定向(除少数民族骨干硕士)、委培生不享受公费医疗;(2)MBA、MPA、旅游管理硕士不享受公费医疗;(3)免费师范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不享受公费医疗;(4)教育博士不享受公费医疗;对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比例分担。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2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3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40%。

涉及医保外的自费费用全部个人负担。

二、高校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学生住院费用属于医保范围的,学生个人承担25%-45%的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则全部由学生个人承担。

因此,即使有上海市居民医保,学生一旦生病住院,还将承担很重的经济压力。

为了增加学生医疗保障,根据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鼓励学生参加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

新生入学健康教育(1)

新生入学健康教育(1)

华东政法大学新生入学健康教育新生入学健康教育内容第一篇在校学生医保相关政策第二篇学期期间学生普通门诊就诊流程第三篇在校学生普通门急诊医药报销流程第四篇在校学生开具住院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流程第五篇常见传染病防治第一篇在校学生医保相关政策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的文件精神,从2011年起,入学的新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2011年以前入学的学生仍以原《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华政办[2007]122号)执行。

第一章医疗管理第一条管理机构(一)校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管理。

(二)校卫生所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事宜,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条医疗保障凭证(一)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在校卫生所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需出示本人的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证(以下简称“学生证”)和校园卡,无学生证和校园卡者一律按自费病人处理。

(二)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看病,一旦发现,按《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政办[2010]213号)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如遗失学生证,可凭学生处开具的补办证明就诊。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适用对象(一)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非在职研究生。

(二)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且其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港、澳、台学生。

(这三类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对象的人员,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在校学生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后,在医保规定时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2013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以后年度缴费标准根据市级相关文件要求确定)。

未缴费的在校学生,所有医疗费用自理。

第四条起止时间(一)缴费参保的在校学生自报到当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自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学生医疗保障服务细则(2017修订版)

学生医疗保障服务细则(2017修订版)

学生医疗保障服务细则(2017修订版)沪工程后[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人社医(2011)45号、沪人社医(2011)783号、沪人社医发(2014)37号、沪人社医发(2015)5号、沪医保中心(2015)74号、沪人社医发(2015)43号、沪府办发(2016)5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保障学生身体健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缴费和医疗待遇第三条学生实行个人缴费。

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2017年为每人每年110元。

第四条学生校内门诊就医,医药费学校支付90%,个人自负10%。

第五条急诊和转诊至校外定点医院就医,回学校报销。

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第六条学生住院,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设置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60%,个人自负40%。

第七条学生患大病[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学生就诊和医药费报销规定

学生就诊和医药费报销规定

学生就诊和医药费报销规定为了保障我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校大学生就诊和医药费报销规定如下:第一条我校大学生必需参加“上海市大学生城乡居民医保”,简称“居保”。

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上海大学生“居保”补充医疗综合保险,简称“居保补充综合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条大学生医疗就诊管理如下:1.凡是大学生生病就诊必需先到校医务室,经医生就诊,开出转诊单后,方可到学校定点医院:罗店医院就诊。

如果要做进一步检查或治疗,必需转上一级定点医院的,由罗店医院转诊(病历本上显示转诊证明),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2.凡双休日、国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急诊可以在家附近的国家医保定点医院就诊,但私立医院、部队医院一律不予报销。

3.凡是学生住院医疗需凭入院通知书、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学生证带有照片页的复印件等材料,至校医务室开具“大学生住院凭证”,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4.寒暑假期间学生住院必需电话联系校医务室,凭以上材料开具“大学生住院凭证”,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条大学生医药费报销细则如下:1.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启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启付线以上部分,三甲医院报销50﹪、二级医院报销60﹪、社区医院报销70﹪。

2.其他特别提醒(1)大学生在外就医的中医及中草药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需报销部分的医药费发票、对应病历卡诊断书复印件必需上交医务室,缺一不可,否则不予报销。

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范围(1)所有医院特需门诊涉及到的所有费用。

(2)使用相关医疗仪器、设备、材料进行相关检查、化验、手术和用药治疗等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服务类项目类A.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磁卡工本费等B.出诊费(不包括家庭病房查房费)、会诊费C.特需医疗服务项目(4)非疾病治疗项目类A.各种美容、整形项目:如皮肤色素沉着、痤疮、面膜、疤痕美容、激光美容、脱痣、祛除纹身、除皱、祛雀斑、开双眼皮、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治疗秃发、植发、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等项目。

大学生医保报销范围

大学生医保报销范围

大学生医保报销范围
大学生医保报销是为了保障大学生们的健康,因此,报销的行为涉及到一系列的医保政策。

首先,大学生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享受包括就诊、药品及检查等等在内的补偿支出。

此外,一些特定的事项也可以在大学生在医院就诊时申请报销,比如疤痕修复、牙齿矫正等疾病治疗的外科手术费用。

另外,交通工具所涉及的费用也可以申请报销,包括就诊过程中的摆渡费、长途客运费及交通补贴等等。

此外,为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大学生,还有一些更具体的大学生报销政策。

比如,大学生在参加政府认可的各类医疗补助计划时,所产生的费用也可以申请报销;并且,若大学生申请进行特殊治疗,包括中西医结合治疗、重症抢救、家庭出院病人长期护理及假体植入等,医保也会给予一定的补贴。

总之,大学生医保可报销的范围涵盖了很多,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多数可以获得一定的医疗报销补贴。

因此,大学生要想更好的享受到医保的便利,最好还是积极了解一下医保报销政策,及时申请报销。

大学生住院医保报销有关事项

大学生住院医保报销有关事项

大学生住院医保报销有关事项
一、上海市住院
1、携带医院开具的入院单、身份证及学生证的复印件,来医务室办理《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单,凭此凭证单出院时,医院会直接按大学生医保结算费用,不存在出院后回医务室报销住院费用。

2、该凭证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有效,请确认好具体住院日期后再来办理。

3、该凭证单一定要在办理出院手续前办理。

4、所住医院必须是公立医保定点医院。

5、若出院时未按大学生医保结算的,请先与医院协商,医院同意按大学生医保重新结算费用的,请带好上述材料复印件来补开住院结算凭证单。

6、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个人自负40%。

二、外省市(原籍)住院
1、根据规定外省市住院费用,只有在寒暑假期间能给报销,且为急诊住院,非急诊住院一律不予报销。

2、开学后30天内将住院发票、出院小结、住院期间总的明细清单(以上三样必须是原件)、身份证及学生证的复印件交到医务室,再由医务室汇总交至徐汇区医保办公室。

如因出差等其他原因在非原籍医院急诊住院,另需各所研究生部出具情况说明文件。

3、请在学生证复印件上写上联系电话。

4、待徐汇区医保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销费用会统一汇至生科院专用账户,由医务室老师通知学生来领取费用。

办理地点:生科院医务室小白楼1楼105室。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7.03.31【实施日期】2007.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㈠《若干意见》所称“院校”,包括本市所有部属、市属的公办、民办、系统行业办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学生的成人高校,以及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非在职研究生的科研院所。

㈡《若干意见》所称“大学生”是指在上述“院校”中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二、医疗保障起止时间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所在院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三、医疗保障登记和注销㈠各院校应于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至院校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为本院校符合规定的学生办理集中登记手续。

㈡学生在集中登记之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院校应及时到所在区县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上海学生医保门诊报销流程

上海学生医保门诊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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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上海交通大学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上海交通大学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所在学院:________ 姓名:______ 性别:男、女 年龄:______
学号:________ 本人电话:______学院联系人电话_________
就诊医院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就诊医院性质:医保定点/非医保定点
就诊科室______ 就诊日期________就诊费用总额:________
本人因以下情况,按我校《学生健康管理及医疗保障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特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门诊医疗费报销:
1.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学校非定点转诊医院就诊。
2.未按正常转诊手续在定点医院就诊者。
3.学校假期,在外省市家庭住址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急诊医疗。
4.因病休学期间,外省市学生在住址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普通门急诊。
5.按学校规定的外省市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门急诊医疗。
6.其他:
本人签名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学院主管领导批复意见:
签名:
盖章(学院章)
校医院医疗费报销处审核意见:
签名:
盖章:
校医院主管领导批复意见:
签名:
பைடு நூலகம்盖章:
为方便学生报销,减少繁琐流程,经学院批复后,由本人持学院主管领导批复、盖章后的纸质书写申请表,校园卡、就诊病史、费用票据来校医院医疗费报销处办理报销事宜。
校 医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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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及医疗报销细则第一章医疗保障第1条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由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大学生城镇居保)与学生系列保险组成。

前者是上海市政府为学生提供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后者是保险公司为学生提供的商业性医疗保险。

学生系列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建立在大学生城镇居保参保基础上,是对大学生城镇居保的补充性医疗保险。

第2条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还包括大学生医疗帮困基金,对符合困难补助标准大学生的个人缴费、门急诊起付线及对个人自负医疗费(含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有困难者给予帮助。

第3条大学生城镇居保实行个人缴费制。

享受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障者,按规定缴纳每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用后,从2011年秋季入学起始享受本市大学生城镇居保(2011年秋季前入学者按原大学生医疗保障规定执行)。

补充性医疗保险(大学生系列保险)的缴费与补充保险的各项内容,可参照《关于组织学生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的若干规定》。

第4条大学生医疗保障基金具有明确的享受范围及使用规定,接受上海市财政局、审计局及医保局的监督检查。

享受大学生城镇居保者,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各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管理、规范审核、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对发生违规操作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大学生城镇居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5条大学生城镇居保的适用人员: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不适用在我校就读的非全日制学生或非本校学生、已享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及自费就读的外国留学生。

第6条大学生城镇居保的适用期限:学生取得学籍、领取有效证件并缴纳年度医保费,可享受本市大学生城镇居保。

2011年大学生城镇居保实施前入学者,注销学籍后即停止享受本市大学生城镇居保;2011年秋季后入学者,自注销学籍起至本年度结束之日(12月31日)停止享受本市大学生城镇居保;非因病休学,如因私或因公出境、兵役期间等学籍异动,按学籍异动类型暂停或停止享受本市大学生城镇居保。

第7条大学生城镇居保的适用范围:大学生城镇居保享受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卫生局有关文件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负。

以下费用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健康体检费、疫苗接种前检查费、救护车费,各类矫形手术,美容、镶牙、洁齿、治疗秃发、植发、植皮、斗殴、酗酒、吸毒、自残、不孕不育症、交通事故及其他医疗费票据上标明的“非医保报销范围”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均不属医保享受范围。

第8条大学生城镇居保参保缴费: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本市学生居医保标准执行,并随本市学生居医保标准同步调整。

第9条大学生城镇居保的支付分类及报销比例:1.在校医院或校医院门诊部就诊,个人支付10%,学校支付90%。

——(就诊时直接支付,不用报销)2.经校医院或校医院门诊部转诊后,于校外医保定点医院的门急诊就诊时,产生的医保报销费用,年累计超过起付线3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者,个人自负35%,报销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者,个人自负45%,报销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者,个人自负50%,报销50%。

3.住院医疗者,按住院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以上校外医保定点医院的门急诊与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与本市学生居保标准接轨,并随本市学生居标准接轨同步调整。

2013年后如有调整,每年医疗费用支付按新标准执行。

第10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属大学生城镇居保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非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学生本人收取。

第11条大学生城镇居保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大病,具体是: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门诊治疗。

第二章就医指南第12条大学生城镇居保的普通门诊、住院、急诊均须是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大学生城镇居保实行校内定点医疗与校外定点转诊医疗制(急诊或急诊住院除外)。

第13条我校的校内定点医疗机构为闵行校医院、徐汇校区门诊部,卢湾校区门诊部。

我校的校外定点转诊医院为:瑞金医院、仁济医院、中山医院、第六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闵行区中心医院(莘庄)、市精神卫生中心、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龙华医院。

在外省市因急诊或急诊住院治疗的医院必须是国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14条校医院普通门诊凭校园卡就诊。

如需转诊,由校医院开具转诊证明(一周之内一次有效),未经转诊、自行去任何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因急诊不能到校内医院就诊,可直接去上述指定的定点医院或就近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急诊(非医保定点医院除外)一次有效。

第15条在非定点医院急诊后需继续治疗时,应回校办理转诊手续,到上述指定的定点转诊医院就诊。

急诊报销不包括以下内容:中医诊疗费、中药费、慢性病检查费、健康体检费等非急诊所需项目。

第16条住院医疗。

本人需带好《住院通知单》、校园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校医院医保办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

门诊大病治疗者,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第17条校园卡是学生就诊、医疗费报销的凭证。

校内就诊后按10%的比例,从校园卡内扣除医疗费用。

校园卡转借或冒用者,按医保监督管理规定予以经济与行政处罚。

校园卡遗失或损坏期间,就诊先自付费用,二周内用校园卡补办相关退费手续。

第18条就诊用药由医生按病情处方。

一般急性病不超过一周,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不超过二周。

就诊者不得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处方。

病假证明根据病情由医生按规定出具,不得强行索取或事后补假。

门诊病假一般不超过三日,校医院值班期间仅处理当日病假。

病假证明不作他用,仅为疾病诊断及诊疗建议。

第三章审核报销第19条校医院学生医疗费报销处为学生医疗费报销常设部门,负责急诊、转诊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报销与向市、区医保局报送大病医保与外省市急诊或住院治疗的就医材料等。

学生医疗费报销处设于闵行校医院北楼120室、徐汇门诊部一楼大厅报销窗口、卢湾门诊部。

医学院学生在就读校区变更至卢湾校区后,校外就诊由卢湾门诊部实施定点医院的转诊,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审核报销由卢湾门诊部受理。

第20条急诊或门诊转诊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

在医疗结束后三个月内,(当年第四季度账单与次年一月底截止),凭校园卡、转诊单(急诊例外)、医院就诊病历(包括检查单)、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到学生医疗费报销处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报销费用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划拨至本人银行卡内。

报销比例请参见第9条。

第21条门诊大病申办流程:凭医院开具的《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本人身份证与学生证(复印件)到学生医疗费报销处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由所在院系与学生医疗费报销处盖章后交所在诊疗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医疗费由医保统筹资金支付。

第22条住院治疗申办流程(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本市住院,凭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与学生证(复印件)到学生医疗费报销处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办理入院手续。

外省市住院治疗者,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时凭就诊医院出院材料、本人身份证与学生证(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到学生医疗费报销处登记后报送医保局审核报销。

审核完毕,将报销金额划拨至学校账户后,由校财务处划入学生银行卡内。

第23条因病休学结束,携带就诊医院病史、相关的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复学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与学生证(复印件)、到学生医疗费报销处受理后审核报销。

第24条门诊大病、住院治疗、意外伤害等与《学生系列保险》相关的医疗保险部分,携带门诊病史、或住院小结,相关医疗费用票据,身份证、校园卡复印件,先去学生事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后,携带上述材料的原件,来校医院学生医疗费报销处办理医保审核报销。

第25条以下情况须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格,向所在院系学生主管部门及校医院学生医保办申请并备案,经所在院系学生主管领导批复,签字盖章,由校医院主管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销:因病情需要,在本市非学校定点转诊医院就诊的普通门诊或住医治疗的患者。

学校假期,外省市学生于家庭住址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急诊医疗费用。

因病休学期间,外省市学生于住址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本市就诊者仍按定点转诊流程办理。

学校规定的外省市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由院系先至校医院学生医保办备案,期间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可按本市就诊报销。

市学生未经转诊,在非转诊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此项不需申请,备案批复审核即可)。

以上就诊医院均指本市或外省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第四章其他事项第26条本市重残与低保家庭的学生,参保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费用享受本市政府补助。

此二项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参保缴费凭缴费发票由住地民政局给予全额补助。

门急诊起付线费用年底由住地民政局根据区医保中心提供的信息按实补助。

第27条大学生医疗帮困基金着重补助非本市生源的贫困家庭大学生的个人参保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费用。

对个人自负医疗费(包括大病重病治疗过程中所需非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困难,需从医疗专项帮困基金中给予困难补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向所在院系申报,经校医院学生医保办审核,学指委学生事务中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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