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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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0年9月28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9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编制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园林、房管、环境保护、气象、质监、文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郑州市户外⼴告和招牌管理条例郑州市户外⼴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为增强⽴法的民意基础,提⾼⽴法⼯作的透明度,公布了《郑州市户外⼴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草案)》,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郑州市户外⼴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户外⼴告管理,规范户外⼴告和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告法》、《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城市建成区; (⼆)城乡规划区内实⾏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三)⾏政区域内⾼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地范围; (四)市、县(市)、上街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告,是指利⽤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共设施、⼯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牌、标识牌、展⽰牌、灯箱、霓虹灯、电⼦显⽰屏、电⼦翻板、招贴栏、布幅、⽓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字等形式发布的商业⼴告或者公益⼴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作。

⼯商⾏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园林、⽔利、物价等部门及通信、⽓象、电⼒等单位应在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作。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常监督和检查。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筑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同意文件等。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五)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户外广告登记》批准文号和发布者名称。

第三章户外广告的审查和登记第十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具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农药、兽药等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广告业务。

第十二条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符合的经营资格;(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使用权;(三)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批文:(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合同、广告样稿(效果图);(四)场地使用协议和广告设置场地图;(五)广告设置地点、广告内容有关批准文件;(六)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有关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应当将批准文件同时送规划、城建部门。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核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证明文件、广告样本、批准编号等材料,造册建立档案。

档案保存时间自发布期满后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章广告准则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广告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

第十八条已经批准的户外广告,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进展和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直截了当或者间接介绍商品和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墙壁、店牌、招牌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竞赛以及采取其他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挂、绘制、散发、赠送、邮寄、张贴的商业性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旗县区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的监督治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治理。

市、旗县区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治理。

城建、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诈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按照都市规划,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工商、城建、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公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与街景和谐,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三)户外广告应当蒙汉文并用。

蒙文使用范畴由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另行规定;(四)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数据、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书写规范准确;(五)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其灯光要保持明亮;(六)户外广告应当定期修理、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户外广告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息传递手段。

然而,过度的户外广告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度,还可能对市民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干扰。

为了管理和规范户外广告,许多城市都出台了相关规定。

本文将就城市管理户外广告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广告面积限制为了控制广告的覆盖面积,许多城市规定了广告牌的最大尺寸和面积限制。

例如,广告牌最大尺寸通常不得超过10米高度和30米宽度,并且广告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这样的规定可以降低广告对城市景观的影响,同时保证广告的信息传达效果。

二、广告位置限制为了避免广告随意乱设,城市管理部门通常规定了广告设置的位置限制。

例如,广告牌不得设置在交通要道、人行道、公园等公共空间,并且距离住宅区、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区域要保持一定距离。

这样的规定可以减少广告对市民的视觉冲击和干扰。

三、广告内容审查为了防止出现虚假广告和不良信息的传播,城市管理部门通常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主需要提交广告内容和设计稿,并经过审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投放。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四、广告时限限制为了避免广告长期存在而造成视觉疲劳,城市管理部门通常规定了广告的时限限制。

例如,商业广告的投放时间通常不得超过半年,政府公益广告的投放时间则可能长一些。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持城市环境的新鲜感,同时鼓励广告主不断创新。

五、广告维护责任为了保持广告牌的整洁和安全,城市管理部门通常规定了广告维护的责任。

广告主需要定期检查广告牌的稳固程度,以及清洁广告面板上的灰尘和污渍。

如果发现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破损情况,广告主需要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更换。

这样的规定可以确保广告牌的质量和市民的安全。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的规定可以有效地控制广告的数量、质量和内容,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城市来说,户外广告规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规划和设计广告时,广告主需要充分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违规行为。

新的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新的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第八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同意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对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违反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第九条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广场东侧、西侧各100米范围内;三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四钓鱼台国宾馆北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南至钓鱼台国宾馆南侧院墙的沿街地区,东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西至阜成路南一街路段南侧的沿街地区;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对其他不适合设置户外广告的道路和区域,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禁止有车身广告的车辆通行;但是,因举行大型活动临时调用的车辆除外;第十一条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二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三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四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三环路以内的其他地区,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 第十二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二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三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居住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征得该建筑内居民的同意;禁止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飞行的飞行器上悬挂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出现空置;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第十六条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利用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的;四其他损害城市容貌和环境的; 利用公共交通的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并不得影响识别和妨碍通行;第十八条在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设置的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其他车辆包括小公共汽车禁止在车身设置广告;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的设置标准和规范;允许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运营线路和车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公布;第十九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挡,美化市容环境,但是禁止利用施工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在本市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不得在举办活动地的场所外或者举办活动的区域范围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条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可以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前到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在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设置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并依法接受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出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选择和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者,可以依照本市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也可以采取拍卖方式;对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其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新建电子显示装置等户外广告设施造价较高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超过4年;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确定的中标人为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用的,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通过拍卖确定的买受人为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特许权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获得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特许经营者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特许经营主体的,经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许权可以转让;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再次招标、拍卖的,原特许经营者在履行该户外广告设施特许协议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属于市人民政府已经授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规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任人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依法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技术标准的,出现空置、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应当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届满拆除;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使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受到损失,且损失是由有关行政机关过错造成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本市农村地区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户外广告作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其独特的宣传方式,对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户外广告的随意设置、内容不规范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影响了城市美观和市民生活环境。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管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户外广告的定义、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户外广告的定义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场所、道路、桥梁、建筑物、交通工具等地方设置的,以宣传、介绍商品、服务、活动等内容为目的的广告。

根据广告形式的不同,户外广告可分为以下几类:1. 墙体广告:在建筑物外墙、围墙、围栏等地方设置的广告;2. 桥梁广告:在桥梁两侧设置的广告;3. 交通工具广告:在公交车、出租车、地铁等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4. 悬浮广告:在空中悬挂的广告;5. 水面广告:在湖泊、河流等水域设置的广告;6. 其他户外广告:除上述广告形式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

三、户外广告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广告管理条例》)3. 部门规章:《户外广告发布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四、户外广告主要法律规定1. 广告内容规范《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2)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3)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4)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误导消费者等内容;(5)不得含有涉及暴力、恐怖、赌博、色情等不良信息。

2. 广告形式规范《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形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损害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2)不得占用城市公共空间;(3)不得影响交通安全;(4)不得妨碍市民生活;(5)不得破坏城市生态环境。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杭州市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管理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第三章设置许可与备案第四章设置与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设置,维护户外⼴告经营者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合理开发利⽤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建成区的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管理适⽤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告设施,是指利⽤建(构)筑物、场地、公共交通⼯具、低空飘浮物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商业⼴告设施及公益宣传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本条例所称指⽰牌,是指除依法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外,利⽤公共场地设置的指⽰牌、标识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作;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作。

市、区市容环卫监管机构负责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设置的具体管理⼯作。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对户外⼴告和招牌、指⽰牌的⽇常监督检查⼯作。

城乡规划、建设、国⼟资源、⼯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绿化、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管理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都有权对违反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管理规定的⾏为进⾏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特⾊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广告形式,在商业宣传、文化传播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户外广告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广告内容不规范、广告设施破坏环境、广告侵权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城市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户外广告的定义、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场所、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工具等户外设施上发布的广告。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建筑物广告:在建筑物外墙、屋顶等位置设置的广告;2. 墙体广告:在墙体上设置的广告;3. 亭牌广告:在亭牌、亭子等设施上设置的广告;4. 车载广告: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5. 公交站牌广告:在公交站牌上设置的广告;6. 其他户外广告:包括立柱广告、围挡广告、高空广告等。

二、户外广告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宪法及相关法律;2. 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3. 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4.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法律规定1. 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我国户外广告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户外广告的发布原则、内容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1)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等成分;(2)广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4)广告不得使用国旗、国徽、国歌等国家象征和标志;(5)广告不得利用宗教、民族、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性用语。

2. 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拆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1)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2)户外广告设置前,应当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3)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4)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设置、拆除的户外广告进行处理。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强制拆除。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发布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因行政机关的违法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设施或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又不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形式、材质和设置地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秽、破损、褪色、散塌和空置,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又不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涉及强制拆除的,其费用由设置者、发布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予发布者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在城市的繁华街头,户外广告如同城市的“名片”,展示着城市的商业活力和文化特色。

然而,不当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会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合理且严格的管理规定与细则至关重要。

一、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妨碍交通视线,不得危及行人、车辆的安全。

对于设置在高空、人流密集区域等特殊位置的广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审批。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应与城市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符合城市的美学标准。

其设计、色彩、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不得破坏城市景观的和谐与统一。

4、公益性原则在城市的重要公共区域,应适当设置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新风尚等内容,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和社会责任感。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分类管理1、屋顶广告禁止在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商业广告。

非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广告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顶部,且面积不得超过屋顶面积的三分之一。

广告的结构和材质应具备良好的抗风、抗震性能,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2、墙面广告建筑物墙面广告不得遮挡窗户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内的建筑物墙面广告设置,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

3、道路沿线广告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标志、信号灯的识别。

距离道路交叉口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广告,以避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

4、电子显示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的亮度、闪烁频率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周边居民和行人造成光污染。

在夜间,应根据周边环境适当降低亮度或调整显示模式。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尺寸、内容、期限等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资料。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下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的场地、空间、建筑物设置、悬挂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立体造形物、条幅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县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设置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七条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保持灯光明亮;二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四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离墙壁不得超出1.5米;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园林绿化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条户外广告应当由发布者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第十一条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第三章申请登记第十二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设置、发布;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及商品质量检验的证明文件;三广告合同、广告设计样稿、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纸;四经拍卖取得的使用权证明或者自有产权证明、场地和设施使用协议;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文件;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登记时提供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文件;没有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文件、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中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标明批准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第十六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登记后,必须在九十日内发布;逾期未发布的,由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九条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在期满后的十日内,临时性户外广告在期满后的三日内,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行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二十条已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对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遮盖、损坏、迁移、拆除;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征用者应当事先征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通知广告发布者办理注销手续;征用者应当给予广告发布者适当补偿;第二十二条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广告张贴栏内,不得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第二十三条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不正当竞争;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广告经营者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限制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者拒绝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户外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三、四项和第十、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清除或者整修,费用由发布者承担;违反第十二、十六条规定的,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发布地点和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在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条由于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倒塌、坠落、起火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户外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审查、登记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审查机关应当依法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三十三条户外公益广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199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规定(3篇)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规划和管理,保障城市容貌和环境质量,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或者利用公共空间、街道、广场等设置的,以发布商业、公益、服务性信息为目的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第六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户外广告总体布局和分区规划;(二)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规格、数量、高度、面积等;(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和技术规范;(四)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消防通道等公共资源;(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风貌;(三)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四)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设置审批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

第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户外广告设计图;(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参数;(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方案;(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设置人负责。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出现破损、褪色、污损等情况。

重庆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户外广告发展,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引导消费,美化城市,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交通设施上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交通、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户外广告文字运用应当规范。

第五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地和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监督、实施。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本条例第十二条禁止设置的除外。

第九条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的管理者可以出租公共场地、设施或者公开拍卖场地、设施使用权,以设置户外广告。

出租或拍卖场地、设施,应当向使用权人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其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市政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投入。

第十条户外广告场地、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广告经营者,可以按照设置规划的统一要求建造广告专用设施,为设置户外广告服务。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服务等广告的户外广告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出现在室外公共场所的广告,包括海报、电子幕墙、固定灯箱、LED广告牌、封装式广告牌、翻转广告牌、候车亭广告和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第四条国家广告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授权管理第五条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性广告”管理规定,并收回相关广告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户外广告管理细则,并设立管理机构及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并负责对户外广告的安装、维护、改造和拆除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海报营业部、公交营业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广告进行管理,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广告信息。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经营场所外张贴、张贴违规广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章广告审批与安装第十条开业、促销类广告除了政府或政府认可的机构之外,必须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各类广告必须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符合审批标准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规定及安全规范,必须采用标准合格的广告材料和设备,防火防盗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广告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监测和技术评估,严厉打击违规安装行为,确保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各地政府应当进行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形象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在指定广告地点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保护市容市貌。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路线、广告内容、广告数量、广告形式、广告材质等加以限定和规范。

第十六条广告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程序,经过申请、审批、监督和验收后,方可进行安装。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一)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二)利用彩旗、条幅在户外发布的广告;(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六)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等物质载体。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容、市政、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清晰、规范、准确。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合法的费用。

对不能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行政收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权拒绝。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规划、建设、市容、市政、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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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
●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
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利用道路两侧绿树、电线杆及其它设施的;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的控制地带;
●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
●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重庆市: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
(三)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
(六)在距离道路、相邻建筑不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落地式广告;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
(八)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
(九)横跨道路设置广告;
(十)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

但是,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表明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展示的除外。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市政设施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

但是,设置期限在三十日以内的户外公益广告除外。

济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
的;
(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的。

广州:
第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核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审核和对张挂、张贴户外广告审核管理。

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城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二章发布规划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的;
(六)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广场(商业街、步行街除外)、绿化带等公共场地设置招牌广告的(包括企业名称指示牌);
(八)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告的;
(九)非商业区内的建筑外墙、裙楼、楼顶、栏杆及围墙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严格控制在市区道路上设置路牌广告。

在商业街道、步行街占道设置路牌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在本市中山路、环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长堤路、农林下路、署前路、环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洪德路等重点商业街区设置户外广告的,鼓励用霓虹灯形式。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在下列地段和场所占道设置户外广告的数量:
(一)广州火车站、广州火车东站、机场;
(二)海珠广场、天河体育中心、珠江新城;
(三)东风路、解放路、流花路;
(四)收费站、桥梁、高架桥、桥墩、人行天桥(广告集资的除外)。

在上述地方设置长期固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脑画等形式。

第十二条人行天桥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以通透、霓虹灯形式,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桥体本身。

第十三条装饰性灯饰用于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广告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广告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
(四)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
(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六)户外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置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横额、标语的张挂不能横跨马路;张挂期限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

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安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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