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其完善
人民大2024宪法学第九版教学课件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与类型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 1.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2.尊重历史传统 3.各民族共同协商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类型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从民族构成看,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延边朝鲜 族自治州。 (2)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其他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 建立的自治地方(3)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湘西土家 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在现代国家中,单一制和联邦制是其基本的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制 2.联邦制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理由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原因 2.民族原因 3.社会长期稳定的需要 4.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北京·
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 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划 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 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就 是统治阶级对国家的领土如何划分,以及划分以后如何规范国家整 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权限的问题。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政权组织形式同属国 家形式。
如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如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政府对于民族团结和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如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强化法律保障、加强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支持以及推进民族交流等方面,探讨如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强化法律保障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第一步,是要加强对法律保障的力度。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明确各级政府和自治机关的权责边界,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切实保障。
二、加强政府责任政府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要加强政府责任,确保自治区各级政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政府要加强对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指导和支持,加强对民族自治机关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治理能力和水平。
同时,政府还要积极推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协调发展,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加大财政支持加大财政支持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保障之一。
当前,一些民族地区的经济相对欠发达,面临着发展基础薄弱、资金匮乏等问题。
因此,要加大对这些地区的财政支持,增加转移支付和财政投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民族共同繁荣。
四、推进民族交流民族交流是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要推动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互鉴,加强各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在教育领域,要加强民族教育,推动各民族语言文字的普及和发展,培养各民族的优秀人才。
在文化领域,要鼓励各民族保护和传承自己的文化遗产,推动各民族的文化发展。
通过推进民族交流,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团结,有利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总结起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力量和努力。
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及其特点
第一节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和地位 民族区域自治及其特点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
含义
特点 依据
内容
原则 历程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 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 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 使自治权利 。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物质基础
•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
•
――社会条件
•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自治 机关的建设及自治权的行使 ――组织保障
三、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与监督机制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体系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 民族区域自治的各种法规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3.有利于调动少数民族积极性,推动民族地区发展
包头钢铁基地
青藏铁路
新疆克拉玛依油田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4.有利于巩固边疆、维护祖国统一
中国为什么不实行苏联式的民族共和国联邦制 度,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与苏联的国情不同
历史不同
民族分布不同
革命发展模式不同
民族分布不同
苏联集中连片居住
大杂居,小聚居,各民族交错杂居
苏联民族分布图
革命发展模式不同
苏联革命从城市到农村
中国革命从农村到城市
三、民族区域自治形成和发展过程
1921到1935——初步探索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道路模式时期
1936到1945——民族自决原则和自治政策并提时期 1945到1949——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逐步确立时期 1949到195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推行时期 1957到1976——民族区域自治曲折发展和遭到严重破坏时期 1978以后——民族区域自治恢复和发展时期
从立法原则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完善
从立法原则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完善王涛(天津师范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07224014)摘要:本文从立法原则的角度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的完善展开论述,论述了立法变通权的存在基础,与立法原则的关系以及在立法体系中的地位,重点论述了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的完善提出一些笔者的建议,以期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能够更加顺利更加有效的实施。
关键词:立法原则立法变通权完善引言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涵义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和当地民族的特点,以变通规定的形式,保证国家法律在本地区的正确贯彻实施的一种地方性民族自治立法权力。
”1然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在实践的存在着这样或那样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立法内容、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本文想从立法原则的角度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予以审视并力求对完善这一立法变通权有所裨益。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存在基础1、政治基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存在是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治地方国家认同感的需要。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问题是我国政治生活中一个重要内容,如何处理好民族关系问题也是每一位国家领导人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可以说是我国政府基于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一种“自治”制度安排形式,其关系到各民族政治关系的协调,关系到少数民族对国家的政治忠诚与义务,其最终的政治目的是实现少数民族自决之上的“国家认同”。
“国家认同是一个‘人’确认自己属于某个国家以及这个国家究竟是怎样一个国家的心理活动。
除了世界主义者和乌托邦无政府主义者外,每个人都需要国家认同,国家认同不仅是个人最重要的集体认同,同时也是国家主权合法性的来源。
”2国家需要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这就需要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国家认同,国家主权合法性的来源就成了无源之水。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探究摘要: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为了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宪法中规定了对民族地区实行民族自治的原则。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实现这一原则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通过对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探究,探讨了该立法的意义、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和完善的方案。
一、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意义中国境内存在着浩繁的少数民族,各民族都有其奇特的历史、文化和生活方式。
为了保卫和宏扬少数民族的特色文化,我国实行了民族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立法是实现这一制度的关键步骤之一。
通过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可以确保各民族地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增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进步。
二、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特点1. 合法性: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务必符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适应性:依据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特色立法,满足当地民众的需求。
3. 公平性: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兼顾各民族的利益,确保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对等权益。
4. 可行性: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务必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实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 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一套系统、统一的立法框架。
2. 立法层次不齐:不同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在立法层次和立法水平上存在差异,部分自治地方立法滞后,未能准时适应实际需要。
3. 监督制约不足:某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过程中,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立法行为可能存在诸如腐败、违法等问题。
4. 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成效评估缺乏统一、科学的标准,难以全面准确地评估立法效果。
四、完善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方案1. 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和一致性。
2. 加强立法层次与水平统一: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次和水平,确保立法的准时性和有效性。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一、引言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自治权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西藏、新疆等地。
这些地方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和政策。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法律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这些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缺陷分析1. 缺乏统一标准由于我国各个民族自治地方所处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因此在制定法律时也会出现差异。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标准差异过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不仅会给人们带来困扰,也会影响到国家整体形象和统一运行。
2. 立法程序不规范在制定法律时,应该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但是,在某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立法程序并不规范。
例如,在一些地方立法机构的选举和组成可能存在违法情况,或者立法机构的职能范围不明确。
这些问题都会导致立法程序的不规范和效果的不确定性。
3. 法律内容不完善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到具体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适合该地区的法律。
但是,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立法机构的能力和素质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法律内容不够完善、条文表述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就会影响到法律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可操作性。
4. 法律执行难度大制定好了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人员流动、基层管理薄弱等原因,导致一些优秀的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这种情况下,就会使得民众对于立法机关产生怀疑和质疑,并且影响到自治地方整体形象。
三、完善建议1. 建立统一标准为了解决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统一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涵盖立法程序、法律内容、法律执行等方面,以确保各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质量和效果。
2. 规范立法程序为了规范立法程序,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立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选举和组成符合规范。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性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方略。
而且通过长期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的融合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平衡这些差异,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助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交流和融合发展。
各个民族在自治区内都有权利在文化、语言、教育、宗教信仰等方面进行自由表达和发展。
同时,各民族之间也能够进行广泛的交流和交流,加强沟通和合作,增进自信心和认同感。
最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增强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在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一旦关系出现问题,就容易引发社会动荡。
而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可以实现统一和稳定,避免出现任何不利的因素。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虽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促进我国民族和谐、维护国家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需不断完善和拓展。
下面就是一些如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方法和建议:完善自治区相关机构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要完善自治区相关机构。
这些机构要有更高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更加贴近民间,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信仰。
同时,还应建立起完善的机制来解决他们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完善自治区的经济体系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下,我们要更加注重发展经济和提高民生水平。
这就需要在自治区的经济体制上做出改变和调整,给予少数民族相应的支持和鼓励。
同时,还需要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资源投入,引导各族群众发展经济,努力提高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效益。
完善教育和文化事业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样非常重要。
我们要加强对教育的支持力度,提升少数民族人民的文化素质和教育水平,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和传承,为其它民族文化的交流作出积极贡献。
宋才发: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制定与完善
宋才发: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制定与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制定与完善宋才发马琴*(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081)[摘要]民族自治地方应当依法制定单行条例,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一种主要法规形式,它只能以自治权限的范围为依据规定相关事项。
自治地方单行条例是一项特别的立法授权,是规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的有效方式,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立法决策和程序,建立单行条例实施、适用的法律环境,健全单行条例的立法监督机制,促进自治区单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
[关键词] 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法制建设;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单行条例是专门针对民族自治地方某一种特定关系而做出规定的法律条文,是自治条例在某一方面内容的具体化。
它是民族地区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完善民族法制体系的必要条件。
本文拟就自治区制定与出台单行条例为重点,对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制定与完善略陈管见。
一、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基本内涵民族自治地方应当依法制定单行条例。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自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法定机关批准或备案的,调整本地方内的部分民族关系以及本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关系的单项自治法规。
它是一项针对某一种特定关系做出规定的法规,具有极强的民族性、地域性、针对性、实践性及时效性特点。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多部单行条例来规范当地的社会关系。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范文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篇一一、引言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为保障少数民族地区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而制定的一项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自治权的行使、自治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及与其他地方之间的关系等内容,是我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长期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虽然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
例如,某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部分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和责任分配不够明确等。
(二)行政机构执行不力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未能有效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同时,一些地方的行政机构存在行政不作为、滥用权力等问题,导致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不平衡尽管民族区域自治法旨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民族文化和传统受到冲击;同时,不同地区之间的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为了使民族区域自治法更加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实施细则。
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审查和修订工作,确保其与国家大政方针相一致;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
此外,还应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和责任分配,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二)强化行政机构的执行力度为了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效执行,需要强化行政机构的执行力度。
一方面要提高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视程度,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实施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防止滥用权力和行政不作为等现象的发生。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萎
民 族 自治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的 缺 陷 及 其 完 善
贾德 荣
( 宁夏行 政学 院, 宁夏 银川 7 0 2 是 地方立法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也是地 方法制建设 的重要 工程, 国民族立法体制 我
有 力地保 障了民族 自治地方的行政立法权 , 对加强 民族 自治地 方的法制 建设 , 固和发展 平 等、 巩 团结、 互助 、 和谐 的社 会主 义 新 型民族 关系, 都发挥 了重要作 用。但从 实际运作看 , 行政 立法也存在 着一些 不完善之 处需要 完善 。
21 00年第 1 O期 (第 l 2卷第 l O朋 )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u a fIa nn miitainColg o r lo ,o ig Ad nsrt lee n i o
N . 0. 0 0 o 1 2 1
fVo. 2 No 1 1 1 . . 0)
( ) 乏 完备 的 民族 行 政 法律 体 系 二 缺
民族 自治地方行 政立法要从 技术 上综合 考虑行政 法的 布局结构 , 形成 一个 协调 、 统一 、 和谐 的法 律体系。但 目前我 国 民族 自治地方的行政 立法 远不够 完备 、 学 , 科 整个行 政法 律体系缺乏科学 性与完整性 。首先从 全 国讲 , 国至今没有 我
一
确具体的规范 , 难于 操作 。第 三 , 行政 法律规 范之 问冲 突严 重, 行政立法 中存在部 门垄断主义 、 方保护主 义倾 向 , 政 地 行
( ) 政 立 法 内容 存 在 缺 陷 四 行
领域有权 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 纵观 民族 自治地方 的行 政 立法现状 , 都或多或少存在着立法缺陷。
( ) 政 立 法理 念 存 在 偏 差 一 行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其完善
《立法法》第73条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 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 体行政管理事项。”
也就是说,不仅民族自治地方 (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且 其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地 方政府规章。
关于代表名额问题民族自治地方法定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仅指自治区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是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立法权上的主要体现民族自治地方还享有变通规定补充规定的制定权返回目录返回一级目录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1在思想观念上对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立法权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够深入有的上级国家机关的一些职能部门将民族自治地方视为一般的地方行政区域对其立法权乃至自治权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尊重有的民族自治地方自身对享有的立法权也缺乏深刻的认识全国至今尚有5个自治区5个自治州23个自治县没有出台自治条例一是法规形式上不恰当地追求大而全或者小而全
与民族自治地方法定的单行条例制定权 不同的是,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的制定权是 一种特别权或特定权,它只适用于法律有特 别规定的界域范围,是部分法律根据自己的 特殊性,在自己特定的调节领域内,对宪法 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 立法权作一定的扩展。
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12部法律明 确授予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规定制 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范文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篇一一、引言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它旨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当前,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
例如,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范围、行使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法律条文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2. 实施过程中的执行力度不足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够、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等,导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行力度不足。
这使得一些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也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效果。
3. 跨区域、跨民族问题的处理难度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跨区域、跨民族的问题日益增多。
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利益关系复杂,处理难度较大。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三、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应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范围、行使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同时,还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各族人民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认识和了解。
2. 加强执法力度其次,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有效实施。
这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素质和水平。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3. 强化跨区域、跨民族问题的协调与处理针对跨区域、跨民族问题的处理难度大这一问题,应加强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跨区域、跨民族的协调机制。
同时,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确保在处理跨区域、跨民族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试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困境与完善——以青海省地方立法为例
年 来 青 海 地 方 立 法 质量 明显 提 高 , 但 仍存 在 诸 多 问题 , 如 公 众 缺 乏 参 与 地 方 立 法积 极 性 、 立 法机 关界 限 模 糊 等 导
( 二) 保 障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的 贯 彻 落 实
我周《 宪法 》 《 立法法》 《 民族 区 域 自治 法 》 均赋予民族 自 治 地 区享 有 立 法 权 , 可 以 根 据 自治 地 区 的 情 况 , 对法律 、 行 政 法 规 进 行 变 通 施 行 。 民族 自治 地 方 依 法 行 使 地 方 立 法 权, 是 其 自治 权 的 一个 重 要 表 现 , 为 区域 自治 的实 现 提 供 法 律保 障。
切人点进行考察 。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法 完 善 的 必 要 性 一 的 、 分层次 的,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是 我 同 立法 体 系 的一 大 特 色 , 在 我 国 立 法 体 系 中 占据 至 关 重 要 的地 位 。完 善 的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法 , 是巩 固、 凝 造 和 谐 的 民族 关 系 , 维 护 少数 民族 利 益 的根 本 , 更 是 社会 稳 定 经济 发 展 的 必然 选 择 。
试 论 我 国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的 困境 与 完 善
以青 海 省地 方 立法 为例
樊 静
8 1 0 0 0 7 )
( 青 海 民 族 大 学 法 学 院 ,青 海 西 宁
[ 摘 要 ] 地 方 立 法 是 民族 自治 地 方 行使 自治权 、 对 区域 内事 务进 行 管理 的一 种 重 要 方 式 。作 为 国 家 长 治
最新整理民族自治地方行政自治权的完善.docx
最新整理民族自治地方行政自治权的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自治权的完善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的法定权限自主地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特殊权利。
xxxx是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少数民族人口达xxxx3.7万人,占总人口数的33.37%,是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数超过千万的3个省区(xxxx、xxxx、xxxx)之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土地面积为27.6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70.2%。
人口数超过100万的少数民族就有彝族、哈尼族、白族、傣族、壮族、苗族6个。
设有八个民族自治州,占总州市数的50%。
本人拟根据对《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专题研究》的学习,就这一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和想法。
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自治权的含义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自治权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行使行政自治权的主体是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xxxx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xxx x”。
第二,行使行政自治权的客体是民族自治区域内的人民群众。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三,法定行政自治权的内容全面丰富。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行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二、目前民族自治地方行政自治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问题第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自治权法制建设不健全。
三是监督机制不健全。
第二,行政自治权的行使受到不适当的限制。
一是民族自治地方权力落实得不够。
中央有些行政机关缺乏运用唯物辩证法的眼光去管理民族地区的事务,不能一切从实际出发去解决问题。
二是中央一些行政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对民族自治地区的市场和企业进行过度的干预和行政管制,想法设法地设租和寻租,扰乱了区域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自治地方政府的不当行政。
第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缺乏创新。
一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主能力弱化。
二是民族自治政府机构重叠,人员臃肿。
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目标及路径
作者: 黄木
作者机构: 武汉工业学院思政课部
出版物刊名: 学习月刊
页码: 35-36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4期
主题词: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少数民族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立法自治权 路径 地方立法工作 法律法规 自治机关
摘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是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种民族立法自治权。
它是由法律法规确认、保障和制约的权利,是民族本身固有的权利,也是宪法和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化。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是实现各少数民族权利的基本保障.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价值获得正当性的重要途径。
现实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虽有了长足的进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定立法权
1、 民族自治地方(仅指自治区)享有宪法和法 律赋予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 合,民族自治地方首先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理应 享有与一般地方相同的立法权。
宪法第11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条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 的职权,而地方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就 是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返返回回目目录录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地位与作用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 有机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制度的完善推动 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
历史证明,加强民族立法,完善民族法制,是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保障。
返返回回一级目目录录
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的特点
具体来说,“不相抵触”原则有两层 意思:
一是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以及具体 条文的内容相抵触;
二是不能超越宪法、法律授予地方国 家权力机关的权力。
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主要依据确定为: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
由此可得出,民族自治地方也享有与一般 地方相同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
《立法法》第63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 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 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的区别
一是制定机关不同。地方性法规是由自治区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而地方政府规章 则由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制定。
二是效力不同。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பைடு நூலகம் 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三是规范的内容不同。地方性法规除了为执行法 律、行政法规外,主要是规范属于地方性的事务, 而地方政府规章除了对具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外,主要是对本行政区域的具 体行政管理事项进行规范。
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民族自 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广 泛的自治权。
无论是宪法,还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规定自 治权时,均首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 权作出了规定。
宪法在继第115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的同时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之后,紧跟着第116条就 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第三章第19条—自治机关的自 治权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次,在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 有较为宽松的立法前提。
我国宪法规定了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 时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相抵触”,而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 民族自治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也理应以 这条原则作为立法前提。
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
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 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 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立法法》第73条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 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 体行政管理事项。”
也就是说,不仅民族自治地方 (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且 其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地 方政府规章。
首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作为自 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首要的基本的自 治权,对其他自治权的有效行使具有重要 意义。
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行使 的公权力,本质上是代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 族行使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的 民主权利。
自治权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它的 范围大小、能否真正行使,关系到民族区域 自治的品位、层次和成败。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其完善
教学目的 通过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的 地位、特点及内容的分析与讲解,使学 生了解立法自治权是民族自治权的前提 和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
立法自治权的特点和内容;立法自治权 的完善措施。
课时数
4学时
主要内容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地位与作用 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的特点 三、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定立法权 四、民族自治立法的完善
反映了宪法在法制统一的原则下,给予了民族 自治地方更为宽松的立法前提,在此基础上,民族 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大胆地根据 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 行变通也就有了总原则和总依据。
《立法法》第六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
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
第三,享有立法自治权的民族 自治地方的层次较一般地方多,不 仅包括省一级的自治区,还包括自 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呈现出地方立法权 的三个层次,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立法权。
与民族自治地方相比,一般地方享有立法权 的层次则相对较少。宪法及其他法律只赋予 省、直辖市(相当于省级)、较大市的立法 权,与自治县同处一个行政级别的一般的县 并不享有立法权,只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的 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 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 划。”这些决议、计划均不属于广义的“法” 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