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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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地位与作用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 有机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制度的完善推动 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
历史证明,加强民族立法,完善民族法制,是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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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的特点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其完善
教学目的 通过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的 地位、特点及内容的分析与讲解,使学 生了解立法自治权是民族自治权的前提 和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
立法自治权的特点和内容;立法自治权 的完善措施。
课时数
4学时
主要内容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地位与作用 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的特点 三、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定立法权 四、民族自治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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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定立法权
1、 民族自治地方(仅指自治区)享有宪法和法 律赋予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 合,民族自治地方首先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理应 享有与一般地方相同的立法权。
宪法第11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条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 的职权,而地方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就 是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第73条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 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 体行政管理事项。”
也就是说,不仅民族自治地方 (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且 其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地 方政府规章。
第三,享有立法自治权的民族 自治地方的层次较一般地方多,不 仅包括省一级的自治区,还包括自 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呈现出地方立法权 的三个层次,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立法权。
与民族自治地方相比,一般地方享有立法权 的层次则相对较少。宪法及其他法律只赋予 省、直辖市(相当于省级)、较大市的立法 权,与自治县同处一个行政级别的一般的县 并不享有立法权,只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的 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 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 划。”这些决议、计划均不属于广义的“法” 的范畴。
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民族自 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广 泛的自治权。
无论是宪法,还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规定自 治权时,均首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 权作出了规定。
宪法在继第115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的同时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之后,紧跟着第116条就 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第三章第19条—自治机关的自 治权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次,在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 有较为宽松的立法前提。
我国宪法规定了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 时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相抵触”,而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 民族自治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也理应以 这条原则作为立法前提。
由此可得出,民族自治地方也享有与一般 地方相同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
《立法法》第63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 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 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
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 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 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反映了宪法在法制统一的原则下,给予了民族 自治地方更为宽松的立法前提,在此基础上,民族 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大胆地根据 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 行变通也就有了总原则和总依据。
《立法法》第六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
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
具体来说,“不相抵触”原则有两层 意思:
一是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以及具体 条文的内容相抵触;
二是不能超越宪法、法律授予地方国 家权力机关的权力。
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主要依据确定为: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
首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作为自 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首要的基本的自 治权,对其他自治权的有效行使具有重要 意义。
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行使 的公权力,本质上是代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 族行使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的 民主权利。
自治权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它的 范围大小、能否真正行使,关系到民族区域 自治的品位、层次和成败。
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的区别
一是制定机关不同。地方性法规是由自治区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而地方政府规章 则由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制定。
二是效力不同。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 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三是规范的内容不同。地方性法规除了为执行法 律、行政法规外,主要是规范属于地方性的事务, 而地方政府规章除了对具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外,主要是对本行政区域的具 体行政管理事项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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