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方立法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范文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篇一一、引言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中国宪法规定的重要法律之一,其旨在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与发展。
通过确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进步。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就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当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部分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实施细则。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问题,如自治权的行使、自治机关的职责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自治权行使不够充分虽然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定的自治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的自治权并未得到充分行使。
这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对自治权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自治机关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受到限制等方面。
3. 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障。
然而,当前监督机制尚不够健全,存在监督不到位、监督手段不足等问题。
这导致一些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三、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建议1. 完善法律体系为解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应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工作,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
同时,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各级政府和公民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认识和理解。
2. 充分行使自治权为确保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自治权得到充分行使,应加强地方政府对自治权的重视程度,提高自治机关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同时,应建立健全自治机关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确保自治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
3. 健全监督机制为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效实施,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自治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这包括加强人大对自治机关的监督、加强社会监督等手段。
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对国家立法的延伸、细化和补充,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和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职能。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希望大家喜欢!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立法项目的选题和立项还不够科学。
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哪些项目要立法,哪些项目可以不立或者缓立,目前仍缺少统一的可操作的立项标准,实践中随意性较大,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约束。
存在着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项目无人牵头起草,有关经济工作的立法相对滞后,而个别条件不成熟可以缓立的法规却列入了立法计划的情况。
二是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仍然不容忽视。
如何防止和避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一直是地方立法想着力解决而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表现得更为隐蔽或间接。
如在确定立法项目时,只注重申报有利于维护部门利益的项目,而对关系到改革自身利益的项目不热心;在法规起草过程中,考虑自身执法方便的较多,而考虑方便行政相对人、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较少;在法规草案修改时,对立法机关作出实质性修改或增加义务性条款往往不太乐意,认为违反了所谓的“立法初衷”。
三是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仍不够通畅,公民与立法机关之间的互动机制尚未建立。
公民除了被动参与立法机关公开征求意见的活动外,主动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的很少,公民参与立法的热情不是很高。
虽然近年来加强了专家参与立法的工作,但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发挥离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是对现行法规的清理不太及时。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客观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特别是上位法的出台和变更以及机构改革等原因,使某些法规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这些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和新形势的需要,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现状、问题及对策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现状、问题及对策作者:龙云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3期摘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简称民族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实施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关心。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越来越重视。
本文结合红河州实际,对红河州民族立法工作取得的成就、民族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社会发展与红河州民族立法工作的需要,提出几点对策建议,为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新形势下民族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族立法立法工作红河州作者简介:龙云飞,红河州民族研究所。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367“所谓民族立法,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等自治法规的立法活动。
” 它反映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特殊矛盾,也是我们党维护民族地区稳定,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工作之一。
同时也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中国立法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其中最主要的一方面是规范并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最大限度地保证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红河州是以哈尼族、彝族为主体,壮、傣、苗、回、拉祜、瑶、布依、布朗、汉等世居民族组成的边疆多民族自治州,在自治州13县市中有3个自治县,5个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占到全州总人口的60.40%。
因此,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完善民族法制建设,也就成为红河州事关全局、重中之重的大事。
一、红河州基本情况红河州是一个地处边疆、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发展不平衡、原战区五位一体的民族自治地方,也是全国哈尼族人口最集中的地区。
州内世居着哈尼、彝、壮、傣、苗、回、拉祜、瑶、布衣、布朗10个少数民族,到目前为止,共有少数民族274.89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60.40%。
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应对策略分析
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应对策略分析摘要: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直接关系到民族地区公民权利义务的保障,研究民族地区法治建设问题,对于保障民族地区公民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以民族地区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为研究对象,对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建议措施,以期能为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可供参考的建议。
研究表明,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主要面临习惯法与国家法存在一定的冲突、民族地区法律执行通道不够畅通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速民族地区习惯法向国家法的变迁以及采取措施改善民族地区法律执行情况等方式进行应对。
关键词:法治建设变迁习惯法执法民族地区一、引言民族地区作为我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不仅关系到民族地区公民的权益保障问题,也关系到民族地区的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民族地区长期以来经济得不到较好的发展,民族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依然较大,与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也存在一定的关系。
在此背景下,研究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问题,不仅有利于保障民族地区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民族地区的公平公正,对于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除了面临着与非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相类似的问题之外,由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还面临着一些比较特殊的问题。
比如民族地区地广人稀的特点以及习惯法在民族地区较为深厚的影响力,以及民族地区存在的人员流动较低以及信息沟通成本较高的客观困难,这些客观困难的存在给民族地区法治建设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具体而言,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主要面临着习惯法与国家法存在一定的冲突、民族地区法律执行通道不够畅通等问题。
(一)习惯法与国家法存在一定的冲突民族地区习惯法作为民族地区居民长期生活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对于规范民族地区居民的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囿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影响,民族地区的习惯法虽然在规范民族地区公民的生活和工作以及人与人的交往、纠纷的解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依然存在部分习惯法与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的情况,甚至还存在部分习惯法约定与国家法存在冲突的情况。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我国55 个少数民族中世代居住生活在西部的就有38 个之多,由于受丰富、独特的地域、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西部民族地区仍处于较落后欠发达状态,其各类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统一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仍然是民族地方现代社会保持自身活力的一种积极的政策机制.①因此,作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不仅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还要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身优势,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逐步规范和调整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的各项事业.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现状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及相继出台的较为完善配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律地位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在经济不断发展、民生持续改善,各民族团结稳定共同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很好地结合起来,有力地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促进民族团结的稳压器,为民族自治地方法治的顺畅运行奠定了基础.但因受多种因素限制,我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还存在诸多困境,如果不对其进行充分研究并予以完善,势必影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发展,制约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和法治的健康运行.二、目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 立法范围窄,民众参与少,自治立法权行使不充分从目前已颁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其范围绝大多数是关于使用民族语言、照顾民族风俗、培养民族干部、发展民族人口等方面的规定,而有关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及生态保护的相关内容则少之又少,严重滞后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外,封闭循环式立法模式导致了立法化程度偏低.仔细分析立法的全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地方立法从项目建议的提出、审定,到正式提交审议,再到最后通过出台的整个过程,尽管包括大量的立法调研,并且也有部分专家参与,但基本上都是在国家机关内循环,社会公众和有关学者的参与程度非常低.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本来是调整地方性的事务,与各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可是,在相当多的地方,这些法规规章却鲜为人知.由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并未充分行使自治立法这一权利,因而使得自治立法权在少数民族地区行使不充分.( 二) 立法质量不高,民族特色不鲜明,自治特点不突出由于种种原因,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理论研究滞后,缺乏立法创新能力.很多自治条例都是为了盲目追求大而全或小而全; 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技术落后,缺乏规范性; 地方实际,针对性不强; 没有鲜明的地方特色,照抄、照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不能体现当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脱节,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脱节,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仍然存在.这样,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特惠性无法得到体现,严重影响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民族自治法规的权威性.( 三) 立法观念陈旧,人员素质及立法效率有待提高立法观念还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的立法理念中摆脱出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权利、权力不分,职权、职责不分,权利义务观念不强; 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思想仍然还没有真正根除.此外,立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低,外行立法现象比较普遍.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一部分是退役人员,一部分是近年来通过公务员录用渠道招收的大学生、研究生,其余绝大部分则是从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工作调动进入的,他们中尽管也不乏精通法律和熟悉法律的人才,但其组成人员的法律素质还是不尽如人意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自2009 年修改数年来,五个自治区还没有一个关于实施该法的具体办法获得通过.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缺失,不仅影响了自治区本身的民族自治工作,使自治区这一级民族自治优势没能充分发挥,而且影响了自治州、自治县这两级自治条例的制定与颁行,造成了我国民族立法体制不应有的严重缺陷.三、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 突出民族特点和区域特色,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首先,明确立法任务和方向,分清轻重缓急,突出立法重点,发挥法规的整体功能.同时,完善对法律法规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民族自治地方要敢于创新,勇于实践,积极主动地对法律法规进行变通或补充执行.其次,重视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和借鉴.要充分发挥习惯法的积极作用,摒弃其负面影响,为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提供空间和支持.( 二) 扩大立法范围,健全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经济立法要改变过去只重视制定关于使用民族语言、尊重民族风俗、培养民族干部等方面的自治法规的状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旅游资源、人文资源及沿边沿海的优势资源等,制定相应的自治立法.( 三) 提高立法效率,加快制定五大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针对我国目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缺失过多和立法质量不高的状况,应制定详备的自治法规的立法规划,经过科学、严密的立法论证,在国家总体立法规划的指导框架下,突出民族区域的自治特点,把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立法作为一个的立法体系加以考量.以确保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性.。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探究摘要: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为了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宪法中规定了对民族地区实行民族自治的原则。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实现这一原则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通过对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探究,探讨了该立法的意义、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和完善的方案。
一、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意义中国境内存在着浩繁的少数民族,各民族都有其奇特的历史、文化和生活方式。
为了保卫和宏扬少数民族的特色文化,我国实行了民族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立法是实现这一制度的关键步骤之一。
通过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可以确保各民族地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增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进步。
二、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特点1. 合法性: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务必符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适应性:依据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特色立法,满足当地民众的需求。
3. 公平性: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兼顾各民族的利益,确保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对等权益。
4. 可行性: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务必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实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 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一套系统、统一的立法框架。
2. 立法层次不齐:不同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在立法层次和立法水平上存在差异,部分自治地方立法滞后,未能准时适应实际需要。
3. 监督制约不足:某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过程中,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立法行为可能存在诸如腐败、违法等问题。
4. 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成效评估缺乏统一、科学的标准,难以全面准确地评估立法效果。
四、完善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方案1. 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和一致性。
2. 加强立法层次与水平统一: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次和水平,确保立法的准时性和有效性。
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缺陷分析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极具灵活性,实践性,紧急性的立法形式,是政府进行社会事务管理最有效最及时的手段之一,但同时论文联盟其权力因缺乏有效监督而容易被滥用。
随着社会法制的健全,对政府立法的规范,是现代立法民主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立法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行政立法领域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纵观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立法现状,都或多或少存在着立法缺陷。
(1)行政立法理念存在偏差。
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第一条在列举立法目的时,常见的是“为了加强某方面的管理,实施某法律,或依据某法制定该规定、条例、办法”,立法者管理的意识是十分浓厚的,在管理理念支配下的行政立法,当然会有利于行政机关的权力扩张,对公民权利保护则不够。
(2)缺乏完备的民族行政法律体系。
民族法律体系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民族立法的民族特色不够突出,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大多尚未出台,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自治法》的现实操作难度。
也正是由于缺乏一些配套的法律制度,才使我国的民族立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看起来缺乏民族特色。
(3)行政立法主体混乱。
在立法实践中,各级政府都在制定类似于规章的文件,甚至连机关内设的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都在制定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4)行政立法内容存在缺陷。
第一,行政立法权利义务配置不平衡。
第二,立法内容粗放,缺乏操作性。
第三,行政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严重,行政立法中存在部门垄断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行政权力的部门化、部门权力的利益化及部门利益的法制化,导致立法带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功利主义和管理主义的色彩。
(5)行政立法程序不完善。
行政立法程序不完善突出表现在,行政立法技术落后,行政立法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程序违法严重。
(6)行政立法监督乏力。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 经济师}00 21 年第 8 期
人 。 均 未 就 听证 主持 人 的 资 格 问 题作 出具 体 但
我 地 立 程 存 的 要 题 解 对 国 方 法 序 在 主 问及 决 策
●张立群
摘 要: 文章从地方立法概念界定入手, 分 析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提 出解 决 对 策 。 关键 词: 方立法程序 问题 对策 地 中图分 类号: 0 文献标识码: D9 1 A 文章编号:0 4 9 42 1)8 f 6 0 10—4 1(0 00 一} — 2 9
立法听证制度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 进行有关 涉及到公民、 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权益 的立法 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 , 由 立法 主 体 听取 意 见 的程 序 的 法 律 制度 。 本 原 听证 制度在我 国的建立最初 只是 一种行政 活 动 , 作 出行 政 处 罚 决定 之 前 的 听 证 会 , 价 如 物
陈述人 形 成 紧 张 、 立 关 系。 对
政 府 制 定 地 方 政 府规 章 的 立 法 活 动 以及 地 方 人 民政府所发布的一些对公民人 身、 财产权利
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行政措 施等立法活动。 二、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 题及解决对策 ( 部 门立法现象严重, 一) 起草主体往往 由 相 关 利 益部 门 牵 头担任 在我 国当前的地方立法中, 大量 出现地方 人 大或 政 府 将 本 应属 于 人 大 或 政 府 法 制部 门 的立法职权 .委托给相 关行业或主管部 门, 由 其来直接担任地 方立法的起 草主体或 以其为 核心组成立法起 草主体 。这样就不 可避 免地 出现起 草者将会成为最终的法规 实施者 , 甚至 出现 了一些地方利益集团影响地 方立法现象。 我 国改 革 开放 3 的 立 法 实践 证 明 ,部 门立 0年 法 往 往 会 造 成 立 法主 体 在 立 法 时 受 狭 隘 的 部 门利益驱动 ,使得立法时造成条块分割不清 , 部 门权 力利 益化, 门利益合 法化 的现 象严 部 重 , 门利益割裂 了整体利益 。出现 了很 多起 部 草 部 门 “ 顾 权 力 的设 置和 利 益 的 合 理 分 配 , 不 只 顾 扩 大 自己部 门 的权 力或 只 考 虑 本 部 门 的 利益” 的现 象, 一些行 政部 门为本部 门的利 如 益 。在起草立法草案时不合理设定行政许 可 , 造成行政效率低下 , 这种行政许可一旦以地 但 方性 法规 的形 式 合 法确 定 下 来 以后 , 人 民 群 对 众生活和基层部 门的影响很 大。 同时部 门立 法 还容易出现在地方立法体 系中协调性差 , 造成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一、地方立法概念界定本文所探讨的地方立法不仅局限于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还应包括地方政府所发布的具有规范性质的行政措施的立法活动。
即认为地方立法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活动;这些地方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所发布的一些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措施等立法活动。
二、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一)部门立法现象严重,起草主体往往由相关利益部门牵头担任在我国当前的地方立法中,大量出现地方人大或政府将本应属于人大或政府法制部门的立法职权,委托给相关行业或主管部门,由其来直接担任地方立法的起草主体或以其为核心组成立法起草主体。
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起草者将会成为最终的法规实施者,甚至出现了一些地方利益集团影响地方立法现象。
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立法实践证明,部门立法往往会造成立法主体在立法时受狭隘的部门利益驱动,使得立法时造成条块分割不清,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严重,部门利益割裂了整体利益。
出现了很多起草部门不顾权力的设置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只顾扩大自己部门的权力或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的现象,如一些行政部门为本部门的利益,在起草立法草案时不合理设定行政许可,造成行政效率低下,但这种行政许可一旦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合法确定下来以后,对人民群众生活和基层部门的影响很大。
同时部门立法还容易出现在地方立法体系中协调性差,造成法律冲突;部门立法的约束性不够,科学性和规范性差等问题。
因此为解决此问题,在立法起草过程中,笔者认为首先要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固定地方立法的起草主体,地方性法规应由人大以专家立法的方式取代由主管部门立法,即应当尽量由法学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为主要起草者;以部门代表为辅的方式组成立法起草小组,以更好地约束行政部门的权力,努力消除部门立法的痕迹,避免负面效应。
论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论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民主与法治一直是近代以来文明国家所追求和向往的社会状态,它们共同构成宪政的基本要素。
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制化建设所体现的是正义和公平,而民主建设通常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社会发展目标。
它在满足社会的合法性诉求,制约国家权力和促进公民参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法治价值体现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只有有了法治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得到真正实现。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宪法、法律关于民族问题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主要是为了保证自治权得到充分实现、规范自治权沿着法治轨道运行。
它的建立,首先能够使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而且在促进民族团结、国家政局稳定上起到决定性作用。
它不只是民族地区的事业,而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事业;其次,它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行使相关的自治权,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所遇到的困境(一)体系结构不完整。
我国的法制建设在经历了曲折的发展,现在己基本构建起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等立法形式在内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
但是,这个体系结构还很不完整。
首先,各种立法形式仍不完备。
就国家立法而言,尽管己制定出《民族区域自治法》,但是现如今对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仍未能出台,致使该类人群的法律权益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纵观我国的地方立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中主体部分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问题最为最突,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有权依据宪法、法律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但是,时至今口,全国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仍未出台。
其次,缺乏法律配套实施细则。
《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立法法》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的主干,它们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们只能比较原则、抽象地作出相关规定。
它们在客观上需要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来将抽象的原则转化为易于操作的行为规范。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一、引言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自治权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西藏、新疆等地。
这些地方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和政策。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法律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这些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缺陷分析1. 缺乏统一标准由于我国各个民族自治地方所处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因此在制定法律时也会出现差异。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标准差异过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不仅会给人们带来困扰,也会影响到国家整体形象和统一运行。
2. 立法程序不规范在制定法律时,应该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但是,在某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立法程序并不规范。
例如,在一些地方立法机构的选举和组成可能存在违法情况,或者立法机构的职能范围不明确。
这些问题都会导致立法程序的不规范和效果的不确定性。
3. 法律内容不完善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到具体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适合该地区的法律。
但是,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立法机构的能力和素质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法律内容不够完善、条文表述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就会影响到法律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可操作性。
4. 法律执行难度大制定好了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人员流动、基层管理薄弱等原因,导致一些优秀的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这种情况下,就会使得民众对于立法机关产生怀疑和质疑,并且影响到自治地方整体形象。
三、完善建议1. 建立统一标准为了解决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统一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涵盖立法程序、法律内容、法律执行等方面,以确保各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质量和效果。
2. 规范立法程序为了规范立法程序,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立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选举和组成符合规范。
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律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进章一、地方立法要重视立法技术的运用所谓立法技术规范,通俗地说就是法律法规文字表达的规则和技巧,体现法律规范的形式要件,是在文字和文本形式上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
立法是一件专业性强,需要多方群体协同进行的复杂劳动和集体行为,作为立法成果的法律规范都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因此,立法活动需要有备方共同遵循的文本格式和行文规范,才能保证立法质量。
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和立法人员非常重视总结立法技术的运用和经验总结。
2009年10月和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稿(一)和(二)分别印发省级人大“供工作参考”。
省级人大在地方立法实践中,也很重视总结探索自己的立法技术规范。
如2005年12月,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这对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毋庸讳言,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和立法人员最为关注的还是在一个时期内地方应当立一些什么法,这些法应当解决什么问题,而对如何科学运用立法技术手段提高立法质量往往不够重视或者容易忽视。
殊不知立法技术规范的功能和作用,恰恰就在于它能够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使地方立法取得较高的效益。
第一,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运用立法技术规范,及时地把握立法时机,科学的选择立法项目,把本行政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及时列入立法计划或立法规划,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的紧密结合。
第二,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运用立法技术规范,保证地方性法规的表现形式同它的具体内容相符合。
形式和内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对基本范畴,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务内容。
第三,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运用立法技术规范,科学的构造地方性法规草案,使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结构布局,章节条款的设置,法律语言的表述,标点符号的运用等恰到好处,从而达到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局限性及其对策分析
发 现 、 改而 予 以 照顾 。 种 情 况 最 终 反 映 出来 的结 果 是通 修 这 过 的法规或不适宜或难予执行 。 这种立法机制上的弊病 ,在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方面 同样存在。所 以,国家要真正走向法 制化轨道 , 当尽快 改变这种委托有关行政或事业部门起草 应 法律 、 法规草案的做法 , 要逐渐 使立法机 关本 身能够独立地、 按照立法规划进行调查研究和起 草工作 。 3 变通权行使的不够充分 。 . 民族 自治地 方的变通 只局 限在婚姻 、计划 生育、 继承等
近些年,民族 自治地方立 法机 构积极主动研 究民族地 区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规律和客观要求 , 运用 国家赋予的地 方立法权 限, 健全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 , 初步形成 了以 《 宪法》 和 《 立法法》为基础 ,以 《 民族区域 自治法》为主干 ,包括 各项调整 民族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 、自治条例 、 单行 条 例在 内的民族法规体系, 对促进 民族经济 社会 发展发挥 了重 要作用 。然而,综观我 国民族 自治地 方立法 ,普遍存在立法 缺乏主动性,缺少民族特色 , 民族立法 中的部 门本位主义 思想 比较严重,变通 权行使 的不够充分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 力量 薄弱等诸多问题 。
方面, 没有考虑 民族 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出现 的特 殊 问题 和矛盾, 有针对性地运用立法变通权解决法律法规与 当地政治经 济文化发 展的冲突与 问题 。在现有 的变通规定 中,基本上集中在婚姻、继承、计划生育、选举 、义务教育 等不直接体现利益关系 的政治 、 社会领域 ,其中婚姻方面的 变通 、 补充规 定竟 然占了一 半, 民族 自治地方特别需要的 而 财税 、金融 、外贸 、资源开发等经济领域 的变通 、补充规 定
根 本 没 有 ;在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 快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色产 业 加 特 发展和教育 、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变通也明显不足。 4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力量薄弱。 . 从事 民族立法 工作的干部,虽有丰富 的民族工作实践 经验,但缺乏系统的民族立法理论和 立法 技能;民族 自治地 方立法理 论研 究基础薄弱,立法缺乏 理论研 究做导 引,加之 缺乏民主立法程序 ,公众难 以参 与立法 ,民族立法成果的施 行也 因理论 导向滞后 、社会支持不够而进展缓慢。目前 ,民 族 自治地方立法 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 。 大多 数民族地方立法 人 员 日常 忙 于 各 种 立 法 的具 体 事 务 , 暇 在 民族 立 法 理 论上 无 进行深入 的探讨 ; 而有关 的法学工作者又因很少接触民族立 法实践 , 也很难在 民族立法理论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 。其结 果,必然是 民族立法理论严重滞后于 民族立法实践,民族立 法 实 践 得 不 到 民族 立 法 理 论 有 效 的支 持和 指 导 , 终 导致 自 最 治地 方立 法质 量难 以突 破现 状而 获得 明显 的提 高 。 二 、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的 对 策 分 析 完 善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是 一个 全 方 位 的 长 期 性 工 作 。 鉴于 目前我 国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原因, 笔 者 提 出 民族 区 域 自治地 方 立 法 几 点 对 策 : i坚持正确 的立法指导思想 ,突出经济立法 .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要 以党 处理 民族 问题的基本纲领、 政策和 “ 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 为指导 ;以解放和发展生产 三 力为 出发点和立足点 ,促进 民族地区新的经济关系的确立, 从而实现各族人 民的根本利益,以宪法、民族区域 自治法和 立法法为依据,围绕少数 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为中心,突出经 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点, 坚持民族 立法 决策与改革 、 发展、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范文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篇一一、引言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当前,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上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法律法规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在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时存在偏差,导致法律法规的落实不到位。
2. 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力配置不够合理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地区的自治机关在行使自治权时存在过度集权的现象,导致决策过程不够民主、科学;另一方面,一些地区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自治权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的困境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中,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然而,由于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地区的民族文化面临着保护与发展的困境。
一方面,部分地区的传统文化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渐消失;另一方面,一些地区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忽视了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制定与执行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主要源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更加注重实际需求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需要更加严格和规范,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
2. 权力配置与监督机制的问题权力配置与监督机制的问题是导致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的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在权力配置上,需要更加注重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在监督机制上,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完善措施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解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范文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篇一一、引言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为保障少数民族地区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而制定的一项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自治权的行使、自治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及与其他地方之间的关系等内容,是我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长期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虽然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
例如,某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部分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和责任分配不够明确等。
(二)行政机构执行不力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未能有效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同时,一些地方的行政机构存在行政不作为、滥用权力等问题,导致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不平衡尽管民族区域自治法旨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民族文化和传统受到冲击;同时,不同地区之间的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为了使民族区域自治法更加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实施细则。
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审查和修订工作,确保其与国家大政方针相一致;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
此外,还应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和责任分配,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二)强化行政机构的执行力度为了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效执行,需要强化行政机构的执行力度。
一方面要提高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视程度,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实施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防止滥用权力和行政不作为等现象的发生。
我国地方立法存在问题之探讨及解决
关键词:地方立法;问题;解决途径
一、引言
立法,从广义上而言,即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 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 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地方立法,即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创制,在我国指的是地方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
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地方立法与当地经济 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直接反映当地经济社会状况和发展需要。
系要遵循法理、与一般竞争法的法理 相匹配。同时,自身内部的协调完备 也是必需的,把体系的普适性和权威 性充分表现出来;该解释体系要可以 便利地转化为操作步骤,具有可操作 性,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 不存在明显的缺陷。
七、结语
违反爬虫协议的行为构成了对其 他主体及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理应 从法律层面进行管控、规范。而只有 网站的内容具备独创性,才能取得《著 作权法》层面的保护,再加上知识产 权法定主义的约束,导致《著作权法》 在面对爬虫协议时,能起的规制作用 明显受限。而《著作权法》与《反不 正当竞争法》之间联系密切,由《反 不正当竞争法》对爬虫协议进行规制 于法理而言并无不当。这一点,不管 是爬虫协议的实际效果还是在《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中均有体现。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对其进 行有效规制,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适用思路还是存在一定的不 足,就像在爬虫协议和《自律公约》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现状、问题及对策——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为例
它反映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特殊矛盾,也是我们党维护民族地区稳定,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工作之一。
同时也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中国立法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其中最主要的一方面是规范并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最大限度地保证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红河州是以哈尼族、彝族为主体,壮、傣、苗、回、拉祜、瑶、布依、布朗、汉等世居民族组成的边疆多民族自治州,在自治州13县市中有3个自治县,5个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占到全州总人口的60.40%。
因此,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完善民族法制建设,也就成为红河州事关全局、重中之重的大事。
一、红河州基本情况红河州是一个地处边疆、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发展不平衡、原战区五位一体的民族自治地方,也是全国哈尼族人口最集中的地区。
州内世居着哈尼、彝、壮、傣、苗、回、拉祜、瑶、布衣、布朗10个少数民族,到目前为止,共有少数民族274.89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60.40%。
全州辖4市(即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弥勒市)9县(即建水县、石屏县、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有3个自治县5个民族乡。
区域内以红河为界,南北发展不平衡;河口、金平、绿春三县与越南接壤,拥有两个国家级一类口岸,边境线长达848公里。
红河州资源富集、生物多样、文化多元、区位独特,后发优势突出,发展潜力巨大。
二、红河州民族立法现状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成立后,为了推进民主法制进程,红河州人大常委会把民族立法工作放在首位来抓。
为加快民族立法步伐,自1993年开始,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四个《红河州人大常委会五年民族立法规划》,确定了届期内开展民族立法工作的原则、重点和基本要求,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州民族立法步伐。
到2015年,红河州共制定(修订)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金湖管理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五里冲水库保护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气象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以及三个自治县自治条例等20多个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为全省八个自治州前列。
分析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救济途径
自治权行使的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自治法》不断得到贯彻落实,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的环境比过去已大为改观。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方面原因,依法行政的法制环境和体制条件还未真正形成,因而自治权用得不够、用得不活的情况是存在的。这一方面固然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思想不够解放,常常坐等上级给政策、发红头文件而不敢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大胆行使自治权有关,另一方面也确与依法行政的法制环境和体制条件尚不具备密切相关。这就使自治机关在行使自治权时,不得不从政治、经济等方面考虑与上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贫困问题比较突出,自治权难以完全行使。大多数的云南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滞后,尤其是财政收入普遍入不敷出,有的地方连保工资、保运转都困难,干部的出差费、医疗费都报销不了。这就使自治地方一方面缺少行使自治权的必要财力,另一方面要依赖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才能生存和发展,在许多事务上难以行使自主权。有些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款仍然未能落实。譬如,《自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维护生态平衡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而影响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然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保护野生动物作出了重要贡献,全州19125平方公里的土地就有400万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植物种类占全国的I/5,动物种类占全国的1/4,现约有大象270头左右,随之而来的是野生动物肇事严重,造成人畜伤亡、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损失严重,而补偿经费却难以兑现,群众对此意见较大,给贯彻执行《自治法》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带来了很大困难,等等。无忧论文网
地方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地方立法相关问题研究【摘要】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地方立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必要条件并且在社会主义明主政治的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对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地方立法;相关问题;对策地方立法是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的立法,是构成国家整个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必要补充,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具有重大意义。
一、地方立法的地位与作用(一)地方立法中的地位地方立法中的地位主要根据立法法规进行确立,其中政府和地方人大可被给予一定的立法权力。
用根本大法及基本法律形式对地方立法的合法地位进行确立。
既有合法性,又低于中央立法,这是现行中国地方立法的法定地位的主要特点。
(二)地方立法的作用地方立法主要指对国家、公民及社会生活所具备的效用及功能。
我国目前地方立法的主要作用包括:1)使得我国法律、宪法及国家政策方针有效地实施。
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地方立法要统一实施;在一些特区和民族自治区内,一些法律要根据政治机关或当地政府进行有效地实施。
2)能够对中央立法暂时不能或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
在立法上,有的时候存在地方和中央分权的情况,所以中央和地方立法应进行各自的分工对其范围进行调整。
二、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问题研究对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的研究就是指所立条文法规的研究。
通过研究可以适用性、针对性、实用性的对实际的问题进行解决。
所以说,对法律及行政法规细化的补充和说明是地方立法的主要功能,同时也是立法质量要求的原则。
(一)可操作性不强是地方立法的普遍缺陷地方立法在1979年确立以来,其主要的缺点是可操作性差,虽然立法的质量在不断的提高改善,但是针对性很强,很管用的法规很少。
也就是说,操作性差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已经成为地方立法普遍存在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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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方立法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面临的问题和对策(06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张熙宇)摘要:中国法制与国际接轨,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在这种大背景下,一般地方立法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必须深入研究和反省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才能使地方立法适应形势的需要,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本文通过分析现阶段自治地方立法出现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五点对策以解决以上问题,更好为我过法制与国际接轨。
我国现阶段主要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观念陈旧,还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的立法理念中摆脱出来。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权利、权力不分,职权职责不分,权利义务观念不强。
第二个方面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思想仍然还没有真正根除。
杨景宇同志曾全面客观地把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列举为四个方面,即:自觉不自觉地企图通过立法,片面地强化、扩大部门权利,主要是争得为本部门、本系统带来实际利益的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不大重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自觉不自觉地单纯从本地方的所谓“法律体系”出发,各搞一套;自觉不自觉地企图通过立法解决日常工作中难度较大的实际问题,主要是机构、编制、经费(财政拨款、减免税收、银行贷款、社会集资)以及具体工作问题、技术问题、思想教育问题;超越职权、擅自解释法律、法规,或者各搞各的规章,‘打规章仗’,于扰、冲击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的确,这些现象,在地方立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是一些不符合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不符合WTO法律法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有待于进一步清理、修改和废止。
与市场经济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大量的地方性配套法规,有待于制定。
(三)是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是一般地方立法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中的顽症。
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照搬照抄中央立法,与当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脱节,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脱节;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
以至于严重影响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民族自治法规的权威性。
(四)是立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低,“外行立法”现象比较普遍。
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一部分是部队退役人员,一部分是近年来通过公务员录用渠道招收的大学生、研究生,其它绝大部分则是通过调动从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调入的,他们的法律素质从来没有作为任职的重要考核标准。
也就是说,立法机关,尽管也不乏精通法律和熟悉法律的人才,但其组成人员的法律素质是不尽如人意的。
(五)是“重立法,轻实施”的偏向,仍然没有改变。
主要表现为: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本来是调整地方性的事务,与各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可是,在相当多的地方,这些法规规章却鲜为人知。
(六)是“封闭循环式立法”,导致了立法民主化程度偏低。
仔细分析立法的全过程,就会发现,地方立法从项目建议的提出、审定,到正式提交审议,再到最后通过出台的整个过程,尽管包括大量的立法调研,尽管也有部分专家参与,但基本上都是在国家机关内循环,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参与程度非常低。
立法的民主化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受到了阻滞。
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是前进中出现的阶段性的问题,我们应该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并以大胆改革的精神,深刻反思,提出对策:(一)地方立法理念现代化主要是要转变传统的法的价值观,树立现代的法的价值观。
由于深受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传统意义上,我们理解法的价值时,往往偏重于其专政价值,而忽视其社会调节器的价值,往往偏重其集中价值,而忽视其民主价值,往往偏重其义务价值而忽视其权利价值。
通过引入、移植和继承,改造传统的法的价值观,树立现代意义上的法的价值观,是十分迫切的现实问题。
当前,在地方立法中主要的是要全面树立民主、人权、平等、效益、公正、公开透明、权利和义务对等、可持续发展等立法理念,并将其贯穿于立法实践中。
(二)地方立法民主化立法民主化是市场经济形势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立法民主化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民主化的立法,即立法的实质民主、价值民主或立法的内容民主;二是立法的民主化,即立法的形式民主、程序民主或立法过程民主。
立法民主的途径:1、不能简单地把立法民主化理解为全民直接立法。
简单地把立法民主化理解为全体公民直接参加立法,把参加者多或少,作为决定民主与否的决定因素,或是决定制定出的是“良法”还是“恶法”的标准,并由此而推论出参加者越多越民主,全民直接立法就是民主化的终极目标的结论,那就大错特错了。
2、代议制民主仍然是立法民主化的基本途径。
在现代社会,除了代议,找不到第二条更好的立法民主化道路。
比起直接民主立法形式而言,代议制民主能够克服普通民众直接立法在专业知识、参政议政能力方面的不足,减少外行立法的概率,节约成本,提升议事效率和立法的科学性、稳定性。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代议机关,民意机关。
地方立法要民主化,必须紧紧依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由代表民意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控制立法权,才能使地方法规真正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代表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
抛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谈立法民主化,不过是脱离国情的空谈。
3.公开透明,民众参与立法,是立法民主化的创新。
当前,全国许多地方的立法机关正在推出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立法草案的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建立专家顾问委员会和立法助理制度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在地方立法中探索出了一条以立法机关为主,公众和社会参与为补充的地方立法民主化之路,为立法民主化之路打开了另一扇门。
(三)地方立法者职业化地方立法队伍职业化,根本的是要使地方立法机关立法队伍的职业化。
当前迫切的一个问题是要大胆改革立法机关的用人机制,把地方立法机关作为真正的立法专业机关,严把代表、委员、工作人员的“入口关”,把法律素质作为他们进入立法队伍的重要指标。
同时把法律专家和具备法律知识的一大批人才吸收进地方立法机关。
对现有代表、委员、工作人员,则要加强培训,使他们成为合格的立法职业者。
在时机成熟的时候还应当建立立法执业资格制度,把立法真正作为一项知识、智力和技术含量都很高的行业对待,没有取得立法执业资格者,应当禁止参与一切立法活动。
(四)地方立法监督全程化一切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这是政治文明、政治民主的一条基本原则,立法权也不例外。
立法法确立的监督制度基本上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的、不全面的监督制度。
因此,确立一个主动型的、全过程的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在当前显得尤其迫切。
这样的制度,除了前面的监督内容外,还应当增加以下三个方面:1、建立立法项目审查核准制度,加强对立法活动的事前监督。
2、严格立法审议制度,加强立法的事中监督。
3、建立立法实施情况跟踪制度和法规规章定期清理制度,加强立法的事后监督。
(五)地方立法视野国际化世界经济一体化首先,要大胆学习和借鉴国外在地方法制和民族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当前,世界上的地方法制和民族法制建设方面可供借鉴学习的经验和做法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1、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在处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关系中,都有向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权力配置和立法体制发展的趋势,因而通过联邦的“默示权力”以及通过调整州际商业、征税,财政和经济补助等渠道,来扩大联邦的权力,使联邦中央的集权日益增强。
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上,无论是过分强调中央集权,还是过分强调地方分权都是不可取的。
2、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地方法制出现趋同化,他们之间逐渐相互吸收、渗透、融合。
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地方法制中互相渗透和融合现象日益显著。
首先,通过互相借鉴、吸收、融合,有利于用各国共同确认并都能接受的法律原则调整地区间、地区和国家间的经济政策,解决相互伺的矛盾。
其次,有利于建立起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济政治关系,特别是发达国家管理地区经济的地方法制经验很值得发展中国家在地方法制建设中予以借鉴。
3、注意保护地方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特别是注意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利益,积极慎重地处理国内的民族问题。
一旦地方产生怨恨,一旦民族问题暴发,就会使国家的安定、统气和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使整个国家崩溃。
前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血的教训使很多国家引以为戒,加拿大保护少数民族利益,尊重各民族合法权益的“多元文化立法”受到许多国家的学习和借鉴。
其次,地方立法机关要适应加入WTO后的需要,研究地方立法与国际接轨的方法和步骤。
杜绝一切与世贸组织规则、协定冲突的诸如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色彩的法规规章的出台,其次,要适时制定各种与入世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尤其是与知识产权保护、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营造投资环境、保护外商合法权益、加强环境保护、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等方面的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条例,应当及时制定和出台。
同时,要通过清理,适时废止和修改己经不适应入世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第三、要强化有关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公开透明的力度,改革“封闭循环式立法”惯例,通过各种媒介,通过网络,公开地方立法的程序和内容,扩大地方立法的社会参与范围;第四、要大胆改革地方立法的各种制度,包括立法机关的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立法监督制度改革、立法程序制度改革,加强地方立法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走立法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的道路。
主要参考书目和资料:1.戚渊著:《论立法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乔晓阳主编:《立法法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孙敢、侯淑雯主编:《立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戴小明等著:《民族法制问题探索》,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7.「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8.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