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局限性及其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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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应对策略分析

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应对策略分析

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应对策略分析摘要: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直接关系到民族地区公民权利义务的保障,研究民族地区法治建设问题,对于保障民族地区公民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以民族地区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为研究对象,对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建议措施,以期能为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可供参考的建议。

研究表明,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主要面临习惯法与国家法存在一定的冲突、民族地区法律执行通道不够畅通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速民族地区习惯法向国家法的变迁以及采取措施改善民族地区法律执行情况等方式进行应对。

关键词:法治建设变迁习惯法执法民族地区一、引言民族地区作为我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不仅关系到民族地区公民的权益保障问题,也关系到民族地区的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民族地区长期以来经济得不到较好的发展,民族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依然较大,与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也存在一定的关系。

在此背景下,研究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问题,不仅有利于保障民族地区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民族地区的公平公正,对于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除了面临着与非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相类似的问题之外,由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还面临着一些比较特殊的问题。

比如民族地区地广人稀的特点以及习惯法在民族地区较为深厚的影响力,以及民族地区存在的人员流动较低以及信息沟通成本较高的客观困难,这些客观困难的存在给民族地区法治建设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具体而言,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主要面临着习惯法与国家法存在一定的冲突、民族地区法律执行通道不够畅通等问题。

(一)习惯法与国家法存在一定的冲突民族地区习惯法作为民族地区居民长期生活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对于规范民族地区居民的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囿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影响,民族地区的习惯法虽然在规范民族地区公民的生活和工作以及人与人的交往、纠纷的解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依然存在部分习惯法与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的情况,甚至还存在部分习惯法约定与国家法存在冲突的情况。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我国55 个少数民族中世代居住生活在西部的就有38 个之多,由于受丰富、独特的地域、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西部民族地区仍处于较落后欠发达状态,其各类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统一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仍然是民族地方现代社会保持自身活力的一种积极的政策机制.①因此,作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不仅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还要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身优势,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逐步规范和调整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的各项事业.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现状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及相继出台的较为完善配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律地位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在经济不断发展、民生持续改善,各民族团结稳定共同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很好地结合起来,有力地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促进民族团结的稳压器,为民族自治地方法治的顺畅运行奠定了基础.但因受多种因素限制,我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还存在诸多困境,如果不对其进行充分研究并予以完善,势必影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发展,制约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和法治的健康运行.二、目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 立法范围窄,民众参与少,自治立法权行使不充分从目前已颁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其范围绝大多数是关于使用民族语言、照顾民族风俗、培养民族干部、发展民族人口等方面的规定,而有关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及生态保护的相关内容则少之又少,严重滞后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外,封闭循环式立法模式导致了立法化程度偏低.仔细分析立法的全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地方立法从项目建议的提出、审定,到正式提交审议,再到最后通过出台的整个过程,尽管包括大量的立法调研,并且也有部分专家参与,但基本上都是在国家机关内循环,社会公众和有关学者的参与程度非常低.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本来是调整地方性的事务,与各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可是,在相当多的地方,这些法规规章却鲜为人知.由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并未充分行使自治立法这一权利,因而使得自治立法权在少数民族地区行使不充分.( 二) 立法质量不高,民族特色不鲜明,自治特点不突出由于种种原因,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理论研究滞后,缺乏立法创新能力.很多自治条例都是为了盲目追求大而全或小而全; 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技术落后,缺乏规范性; 地方实际,针对性不强; 没有鲜明的地方特色,照抄、照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不能体现当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脱节,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脱节,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仍然存在.这样,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特惠性无法得到体现,严重影响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民族自治法规的权威性.( 三) 立法观念陈旧,人员素质及立法效率有待提高立法观念还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的立法理念中摆脱出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权利、权力不分,职权、职责不分,权利义务观念不强; 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思想仍然还没有真正根除.此外,立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低,外行立法现象比较普遍.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一部分是退役人员,一部分是近年来通过公务员录用渠道招收的大学生、研究生,其余绝大部分则是从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工作调动进入的,他们中尽管也不乏精通法律和熟悉法律的人才,但其组成人员的法律素质还是不尽如人意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自2009 年修改数年来,五个自治区还没有一个关于实施该法的具体办法获得通过.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缺失,不仅影响了自治区本身的民族自治工作,使自治区这一级民族自治优势没能充分发挥,而且影响了自治州、自治县这两级自治条例的制定与颁行,造成了我国民族立法体制不应有的严重缺陷.三、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 突出民族特点和区域特色,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首先,明确立法任务和方向,分清轻重缓急,突出立法重点,发挥法规的整体功能.同时,完善对法律法规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民族自治地方要敢于创新,勇于实践,积极主动地对法律法规进行变通或补充执行.其次,重视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和借鉴.要充分发挥习惯法的积极作用,摒弃其负面影响,为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提供空间和支持.( 二) 扩大立法范围,健全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经济立法要改变过去只重视制定关于使用民族语言、尊重民族风俗、培养民族干部等方面的自治法规的状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旅游资源、人文资源及沿边沿海的优势资源等,制定相应的自治立法.( 三) 提高立法效率,加快制定五大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针对我国目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缺失过多和立法质量不高的状况,应制定详备的自治法规的立法规划,经过科学、严密的立法论证,在国家总体立法规划的指导框架下,突出民族区域的自治特点,把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立法作为一个的立法体系加以考量.以确保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性.。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探究摘要: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为了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宪法中规定了对民族地区实行民族自治的原则。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实现这一原则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通过对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探究,探讨了该立法的意义、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和完善的方案。

一、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意义中国境内存在着浩繁的少数民族,各民族都有其奇特的历史、文化和生活方式。

为了保卫和宏扬少数民族的特色文化,我国实行了民族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立法是实现这一制度的关键步骤之一。

通过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可以确保各民族地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增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进步。

二、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特点1. 合法性: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务必符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适应性:依据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特色立法,满足当地民众的需求。

3. 公平性: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兼顾各民族的利益,确保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对等权益。

4. 可行性: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务必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实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 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一套系统、统一的立法框架。

2. 立法层次不齐:不同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在立法层次和立法水平上存在差异,部分自治地方立法滞后,未能准时适应实际需要。

3. 监督制约不足:某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过程中,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立法行为可能存在诸如腐败、违法等问题。

4. 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成效评估缺乏统一、科学的标准,难以全面准确地评估立法效果。

四、完善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方案1. 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和一致性。

2. 加强立法层次与水平统一: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次和水平,确保立法的准时性和有效性。

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缺陷分析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极具灵活性,实践性,紧急性的立法形式,是政府进行社会事务管理最有效最及时的手段之一,但同时论文联盟其权力因缺乏有效监督而容易被滥用。

随着社会法制的健全,对政府立法的规范,是现代立法民主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立法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行政立法领域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纵观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立法现状,都或多或少存在着立法缺陷。

(1)行政立法理念存在偏差。

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第一条在列举立法目的时,常见的是“为了加强某方面的管理,实施某法律,或依据某法制定该规定、条例、办法”,立法者管理的意识是十分浓厚的,在管理理念支配下的行政立法,当然会有利于行政机关的权力扩张,对公民权利保护则不够。

(2)缺乏完备的民族行政法律体系。

民族法律体系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民族立法的民族特色不够突出,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大多尚未出台,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自治法》的现实操作难度。

也正是由于缺乏一些配套的法律制度,才使我国的民族立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看起来缺乏民族特色。

(3)行政立法主体混乱。

在立法实践中,各级政府都在制定类似于规章的文件,甚至连机关内设的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都在制定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4)行政立法内容存在缺陷。

第一,行政立法权利义务配置不平衡。

第二,立法内容粗放,缺乏操作性。

第三,行政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严重,行政立法中存在部门垄断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行政权力的部门化、部门权力的利益化及部门利益的法制化,导致立法带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功利主义和管理主义的色彩。

(5)行政立法程序不完善。

行政立法程序不完善突出表现在,行政立法技术落后,行政立法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程序违法严重。

(6)行政立法监督乏力。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一、引言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自治权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西藏、新疆等地。

这些地方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和政策。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法律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这些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缺陷分析1. 缺乏统一标准由于我国各个民族自治地方所处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因此在制定法律时也会出现差异。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标准差异过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不仅会给人们带来困扰,也会影响到国家整体形象和统一运行。

2. 立法程序不规范在制定法律时,应该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但是,在某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立法程序并不规范。

例如,在一些地方立法机构的选举和组成可能存在违法情况,或者立法机构的职能范围不明确。

这些问题都会导致立法程序的不规范和效果的不确定性。

3. 法律内容不完善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到具体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适合该地区的法律。

但是,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立法机构的能力和素质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法律内容不够完善、条文表述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就会影响到法律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可操作性。

4. 法律执行难度大制定好了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人员流动、基层管理薄弱等原因,导致一些优秀的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这种情况下,就会使得民众对于立法机关产生怀疑和质疑,并且影响到自治地方整体形象。

三、完善建议1. 建立统一标准为了解决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统一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涵盖立法程序、法律内容、法律执行等方面,以确保各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质量和效果。

2. 规范立法程序为了规范立法程序,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立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选举和组成符合规范。

《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立法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成为了重要的国家战略。

在此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类自治权立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族自治地方在生态类自治权立法方面的问题,分析其现状、挑战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二、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的现状(一)背景概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自治地方在生态环境、资源分布、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为了保障各民族地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自治权,其中包括生态类自治权。

(二)生态类自治权的主要内容生态类自治权主要包括对本地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立法的挑战(一)立法滞后,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目前,尽管各民族自治地方在生态类自治权方面进行了一定的立法尝试,但总体来看,立法工作仍存在滞后现象。

部分地区的法律法规与当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实际需求不匹配,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二)立法过程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在立法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过度强调本地利益,忽视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这可能导致生态环境问题的区域性恶化,影响整个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执法力度不足,监管不到位部分地区在生态类自治权立法后,执法力度不足,监管不到位。

这导致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不佳,生态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四、应对策略(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满足现实需求,应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的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特点,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倡导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为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带来的问题,应倡导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合作。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范文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范文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中,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问题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它不仅关乎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和财政自主权的提升,也与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紧密相连。

本篇论文旨在分析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一)税收立法权的重要性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税收立法权,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财政自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税收立法,可以调节地方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进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税收立法权的现状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地区发展不平衡、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等,导致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和挑战。

三、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权限不够明确当前,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的具体权限和范围在法律法规中并未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这既影响了地方税收立法的效率,也制约了其效果。

(二)立法程序不够规范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立法过程中,往往缺乏规范的立法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可能导致立法过程的不透明、不公正,甚至出现滥用权力、违反法律的情况。

(三)立法与实际需求脱节由于对地方实际情况了解不足,或者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导致税收立法与地方的实际需求脱节。

这不仅影响了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削弱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一)明确立法权限和范围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的具体权限和范围,确保地方在行使税收立法权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应赋予地方政府在特定情况下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以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规范立法程序和监督机制应建立规范的立法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立法过程中的公正、透明。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表达和保护。

《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立法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的立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立法的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二、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立法的现状(一)立法背景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为了保障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我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生态类自治权。

这些法律法规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然而,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现有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三、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类自治权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重复、矛盾和空白的现象,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执行。

(二)执法力度不够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执法力度往往不够,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现象依然严重。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地区在执行生态类自治权时存在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三)公众参与度低当前,公众在生态类自治权立法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度较低,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和机制。

这导致公众对生态类自治权的认识和理解不够深入,难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保护的氛围。

四、解决路径(一)完善立法体系为了解决立法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应加强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各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确保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范文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范文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篇一一、引言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当前,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上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法律法规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在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时存在偏差,导致法律法规的落实不到位。

2. 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力配置不够合理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地区的自治机关在行使自治权时存在过度集权的现象,导致决策过程不够民主、科学;另一方面,一些地区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自治权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的困境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中,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然而,由于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地区的民族文化面临着保护与发展的困境。

一方面,部分地区的传统文化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渐消失;另一方面,一些地区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忽视了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制定与执行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主要源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更加注重实际需求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需要更加严格和规范,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

2. 权力配置与监督机制的问题权力配置与监督机制的问题是导致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的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在权力配置上,需要更加注重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在监督机制上,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完善措施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解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范文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范文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篇一一、引言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为保障少数民族地区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而制定的一项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自治权的行使、自治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及与其他地方之间的关系等内容,是我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长期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虽然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

例如,某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部分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和责任分配不够明确等。

(二)行政机构执行不力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未能有效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同时,一些地方的行政机构存在行政不作为、滥用权力等问题,导致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不平衡尽管民族区域自治法旨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民族文化和传统受到冲击;同时,不同地区之间的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为了使民族区域自治法更加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实施细则。

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审查和修订工作,确保其与国家大政方针相一致;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

此外,还应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和责任分配,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二)强化行政机构的执行力度为了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效执行,需要强化行政机构的执行力度。

一方面要提高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视程度,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实施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防止滥用权力和行政不作为等现象的发生。

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对国家立法的延伸、细化和补充,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和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职能。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希望大家喜欢!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立法项目的选题和立项还不够科学。

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哪些项目要立法,哪些项目可以不立或者缓立,目前仍缺少统一的可操作的立项标准,实践中随意性较大,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约束。

存在着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项目无人牵头起草,有关经济工作的立法相对滞后,而个别条件不成熟可以缓立的法规却列入了立法计划的情况。

二是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仍然不容忽视。

如何防止和避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一直是地方立法想着力解决而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表现得更为隐蔽或间接。

如在确定立法项目时,只注重申报有利于维护部门利益的项目,而对关系到改革自身利益的项目不热心;在法规起草过程中,考虑自身执法方便的较多,而考虑方便行政相对人、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较少;在法规草案修改时,对立法机关作出实质性修改或增加义务性条款往往不太乐意,认为违反了所谓的“立法初衷”。

三是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仍不够通畅,公民与立法机关之间的互动机制尚未建立。

公民除了被动参与立法机关公开征求意见的活动外,主动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的很少,公民参与立法的热情不是很高。

虽然近年来加强了专家参与立法的工作,但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发挥离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是对现行法规的清理不太及时。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客观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特别是上位法的出台和变更以及机构改革等原因,使某些法规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这些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和新形势的需要,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民 族 自治 地 方 行 政 立 法 的 缺 陷 及 其 完 善
贾德 荣
( 宁夏行 政学 院, 宁夏 银川 7 0 2 是 地方立法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也是地 方法制建设 的重要 工程, 国民族立法体制 我
有 力地保 障了民族 自治地方的行政立法权 , 对加强 民族 自治地 方的法制 建设 , 固和发展 平 等、 巩 团结、 互助 、 和谐 的社 会主 义 新 型民族 关系, 都发挥 了重要作 用。但从 实际运作看 , 行政 立法也存在 着一些 不完善之 处需要 完善 。
21 00年第 1 O期 (第 l 2卷第 l O朋 )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u a fIa nn miitainColg o r lo ,o ig Ad nsrt lee n i o
N . 0. 0 0 o 1 2 1
fVo. 2 No 1 1 1 . . 0)
( ) 乏 完备 的 民族 行 政 法律 体 系 二 缺
民族 自治地方行 政立法要从 技术 上综合 考虑行政 法的 布局结构 , 形成 一个 协调 、 统一 、 和谐 的法 律体系。但 目前我 国 民族 自治地方的行政 立法 远不够 完备 、 学 , 科 整个行 政法 律体系缺乏科学 性与完整性 。首先从 全 国讲 , 国至今没有 我

确具体的规范 , 难于 操作 。第 三 , 行政 法律规 范之 问冲 突严 重, 行政立法 中存在部 门垄断主义 、 方保护主 义倾 向 , 政 地 行
( ) 政 立 法 内容 存 在 缺 陷 四 行
领域有权 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 纵观 民族 自治地方 的行 政 立法现状 , 都或多或少存在着立法缺陷。
( ) 政 立 法理 念 存 在 偏 差 一 行

浅析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决策法治化

浅析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决策法治化

浅析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决策法治化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为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在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及各项社会事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改变民族自治地方的落后状况,需要多元力量的推动,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決策法治化建设至关重要。

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决策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1.制度建设相对落后近些年来,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制订了一些行政决策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往往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

对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具体的日常事务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决策的公开与咨询、决策的跟踪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却很少涉及。

大部分的规定决策的内容比较单一,或者局限于某一个方面,有的制度设定比较笼统,不能满足具体工作中遇见的问题。

2.行政决策权界定不合理政府职能转变相对滞后,行政决策的权责配置不尽合理,缺乏科学性。

如,在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支配角色没有真正发挥,必将使决策机制在决策主体的选定中出现偏差,导致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降低。

就当前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的状况分析,存在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决策权本身的缺位,而是决策主体与决策权之间,决策主体之间的决策权的双重缺位与错位。

权责的不明确,造成了一部分地方领导的独断专行,一旦决策出现问题或失误,就相互推卸责任或逃避责任某些程度上还会付出政治代价。

3.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程度不高程序是为了防止无序性、随意性而在制度上的规定,行政程序的设立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必然要求。

在传统的决策理念下,决策权比较集中,决策者往往带有比较浓厚的个人主观主义倾向,有时仅凭政府机关个别领导人的主观意志,发布一道指示命令或下达一个通知,一项政策的制定过程便宣告完成。

现代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巨快,决策的客观环境不断在发生着变化,以往的好多决策经验已经过时,但是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领导依然盲目遵循以往经验,按部就班,不敢进行改革和创新。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范文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范文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篇一一、引言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它旨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当前,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

例如,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范围、行使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法律条文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2. 实施过程中的执行力度不足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够、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等,导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行力度不足。

这使得一些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也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效果。

3. 跨区域、跨民族问题的处理难度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跨区域、跨民族的问题日益增多。

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利益关系复杂,处理难度较大。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三、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应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范围、行使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同时,还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各族人民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认识和了解。

2. 加强执法力度其次,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有效实施。

这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素质和水平。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3. 强化跨区域、跨民族问题的协调与处理针对跨区域、跨民族问题的处理难度大这一问题,应加强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跨区域、跨民族的协调机制。

同时,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确保在处理跨区域、跨民族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范文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范文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立法权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权不仅是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保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优化民族地区税收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背景及意义在中国的政治和经济体制中,民族自治地方作为特殊的区域,具有独特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特征。

给予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主权和经济发展动力,还能有效保护各民族的特色产业和文化,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在税收立法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但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权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立法权的行使范围和程度有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

其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区域性差异和不平衡性。

此外,税收立法权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不匹配现象。

四、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1. 立法权行使的局限性:当前,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立法方面的权力相对有限,难以满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2.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旧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需求,但新的法律法规又未能及时出台,导致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

3. 执行过程中的不均衡性: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政策执行力度等方面的差异,导致税收立法权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均衡现象。

五、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建议1. 扩大立法权的行使范围:应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适度扩大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立法方面的权力。

2. 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应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及时修订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求的法律法规。

试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困境与完善——以青海省地方立法为例

试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困境与完善——以青海省地方立法为例
久安 的 策略 ,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完善 与 否 , 直 接 影 响 到 区 域 自治 的发 展 。通 过 对 青 海 省 地 方 立 法 的 考 察 , 发 现 近
年 来 青 海 地 方 立 法 质量 明显 提 高 , 但 仍存 在 诸 多 问题 , 如 公 众 缺 乏 参 与 地 方 立 法积 极 性 、 立 法机 关界 限 模 糊 等 导
( 二) 保 障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的 贯 彻 落 实
我周《 宪法 》 《 立法法》 《 民族 区 域 自治 法 》 均赋予民族 自 治 地 区享 有 立 法 权 , 可 以 根 据 自治 地 区 的 情 况 , 对法律 、 行 政 法 规 进 行 变 通 施 行 。 民族 自治 地 方 依 法 行 使 地 方 立 法 权, 是 其 自治 权 的 一个 重 要 表 现 , 为 区域 自治 的实 现 提 供 法 律保 障。
切人点进行考察 。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法 完 善 的 必 要 性 一 的 、 分层次 的,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是 我 同 立法 体 系 的一 大 特 色 , 在 我 国 立 法 体 系 中 占据 至 关 重 要 的地 位 。完 善 的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法 , 是巩 固、 凝 造 和 谐 的 民族 关 系 , 维 护 少数 民族 利 益 的根 本 , 更 是 社会 稳 定 经济 发 展 的 必然 选 择 。
试 论 我 国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的 困境 与 完 善
以青 海 省地 方 立法 为例
樊 静
8 1 0 0 0 7 )
( 青 海 民 族 大 学 法 学 院 ,青 海 西 宁
[ 摘 要 ] 地 方 立 法 是 民族 自治 地 方 行使 自治权 、 对 区域 内事 务进 行 管理 的一 种 重 要 方 式 。作 为 国 家 长 治

《2024年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范文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逐渐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立法权方面的实践和探索,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旨在探讨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问题及应对策略,以期为完善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1. 立法现状我国在宪法和税收相关法律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有效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 实施效果实践证明,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在推动地区经济发展、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三、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面临的问题1. 立法权限不明确当前,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立法方面存在权限不明确的问题。

一方面,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够清晰;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在制定具体税收政策时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受限。

2. 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但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导致一些地方在执行税收政策时无法可依。

3. 执法不严、监管不力部分地区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导致税收政策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些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惩处。

四、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对策建议1. 明确立法权限应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同时,要确保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2. 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法律体系,填补法律空白和漏洞。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税收政策有法可依。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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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 l y 2 0 1 5


Vo L 4 1 No . 4
论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李 巍
( 海 南政 法职 业 学 院 法 务技 术 系 , 海南 海 口 5 7 1 1 0 0 )
[ 摘
要) 民族 自治立 法是 我 国地 方 立 法 的特 殊 组 成 部 分 , 是 实现 民 族 自治 地 方 自治 权 的 重 要 法律 保 障 。
中黎族 苗 族 自治县 五个 少数 民族 自治 县也相 继 颁 布
了 自治条 例 。2 0 0 6至 2 0 0 7年 间 , 六 个 少 数 民族 自
治县又根据修改后的《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 , 结合彼时
经济 社会 发展 的需 要 , 对 各 自的 自治条 例 进 行 了重
新修 订 。


民族 自治 地方 立法 的现 状
原因, 但 主要 原 因 是 民族 自治 立 法 与 中央 立法 权 权
民族 自治 立 法 , 是少 数 民族 地 区行 使 地 方 立 法 自治权 的重要 体 现 。我 国《 宪法 》 、 《 立法法 》 及《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 中均 规定 了“ 民族 自治 地方 的人 民代 表 大会 有权 依 照 当地 民族 的政治 、 经济 和文 化 的特 点 , 制 定 自治条 例 和单 行 条 例 , 制 定 变 通 或 者 补 充 的规
自《 民族 区 域 自治 法 》 颁 布 实施 以 来 , 我 国 民族 自治地 方 立 法取 得 了显 著 的 成 绩 。但 与 地 方性 法 规 相 比 , 自治 法 规 无 论 在 立 法数 量 亦或 立 法 质 量 上 仍 比 较 滞 后 , 在 立 法 自治 权 的行 使 中 尚 存 在 诸 多 问题 。健 全 与 完 善 民

分析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救济途径

分析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救济途径
(二)实施《自治法》中存在的问题
自治权行使的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自治法》不断得到贯彻落实,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的环境比过去已大为改观。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方面原因,依法行政的法制环境和体制条件还未真正形成,因而自治权用得不够、用得不活的情况是存在的。这一方面固然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思想不够解放,常常坐等上级给政策、发红头文件而不敢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大胆行使自治权有关,另一方面也确与依法行政的法制环境和体制条件尚不具备密切相关。这就使自治机关在行使自治权时,不得不从政治、经济等方面考虑与上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贫困问题比较突出,自治权难以完全行使。大多数的云南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滞后,尤其是财政收入普遍入不敷出,有的地方连保工资、保运转都困难,干部的出差费、医疗费都报销不了。这就使自治地方一方面缺少行使自治权的必要财力,另一方面要依赖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才能生存和发展,在许多事务上难以行使自主权。有些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款仍然未能落实。譬如,《自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云南省《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维护生态平衡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而影响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然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保护野生动物作出了重要贡献,全州19125平方公里的土地就有400万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植物种类占全国的I/5,动物种类占全国的1/4,现约有大象270头左右,随之而来的是野生动物肇事严重,造成人畜伤亡、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损失严重,而补偿经费却难以兑现,群众对此意见较大,给贯彻执行《自治法》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带来了很大困难,等等。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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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现 、 改而 予 以 照顾 。 种 情 况 最 终 反 映 出来 的结 果 是通 修 这 过 的法规或不适宜或难予执行 。 这种立法机制上的弊病 ,在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方面 同样存在。所 以,国家要真正走向法 制化轨道 , 当尽快 改变这种委托有关行政或事业部门起草 应 法律 、 法规草案的做法 , 要逐渐 使立法机 关本 身能够独立地、 按照立法规划进行调查研究和起 草工作 。 3 变通权行使的不够充分 。 . 民族 自治地 方的变通 只局 限在婚姻 、计划 生育、 继承等
近些年,民族 自治地方立 法机 构积极主动研 究民族地 区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规律和客观要求 , 运用 国家赋予的地 方立法权 限, 健全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 , 初步形成 了以 《 宪法》 和 《 立法法》为基础 ,以 《 民族区域 自治法》为主干 ,包括 各项调整 民族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 、自治条例 、 单行 条 例在 内的民族法规体系, 对促进 民族经济 社会 发展发挥 了重 要作用 。然而,综观我 国民族 自治地 方立法 ,普遍存在立法 缺乏主动性,缺少民族特色 , 民族立法 中的部 门本位主义 思想 比较严重,变通 权行使 的不够充分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 力量 薄弱等诸多问题 。
方面, 没有考虑 民族 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出现 的特 殊 问题 和矛盾, 有针对性地运用立法变通权解决法律法规与 当地政治经 济文化发 展的冲突与 问题 。在现有 的变通规定 中,基本上集中在婚姻、继承、计划生育、选举 、义务教育 等不直接体现利益关系 的政治 、 社会领域 ,其中婚姻方面的 变通 、 补充规 定竟 然占了一 半, 民族 自治地方特别需要的 而 财税 、金融 、外贸 、资源开发等经济领域 的变通 、补充规 定
根 本 没 有 ;在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 快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色产 业 加 特 发展和教育 、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变通也明显不足。 4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力量薄弱。 . 从事 民族立法 工作的干部,虽有丰富 的民族工作实践 经验,但缺乏系统的民族立法理论和 立法 技能;民族 自治地 方立法理 论研 究基础薄弱,立法缺乏 理论研 究做导 引,加之 缺乏民主立法程序 ,公众难 以参 与立法 ,民族立法成果的施 行也 因理论 导向滞后 、社会支持不够而进展缓慢。目前 ,民 族 自治地方立法 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 。 大多 数民族地方立法 人 员 日常 忙 于 各 种 立 法 的具 体 事 务 , 暇 在 民族 立 法 理 论上 无 进行深入 的探讨 ; 而有关 的法学工作者又因很少接触民族立 法实践 , 也很难在 民族立法理论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 。其结 果,必然是 民族立法理论严重滞后于 民族立法实践,民族立 法 实 践 得 不 到 民族 立 法 理 论 有 效 的支 持和 指 导 , 终 导致 自 最 治地 方立 法质 量难 以突 破现 状而 获得 明显 的提 高 。 二 、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的 对 策 分 析 完 善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是 一个 全 方 位 的 长 期 性 工 作 。 鉴于 目前我 国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原因, 笔 者 提 出 民族 区 域 自治地 方 立 法 几 点 对 策 : i坚持正确 的立法指导思想 ,突出经济立法 .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要 以党 处理 民族 问题的基本纲领、 政策和 “ 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 为指导 ;以解放和发展生产 三 力为 出发点和立足点 ,促进 民族地区新的经济关系的确立, 从而实现各族人 民的根本利益,以宪法、民族区域 自治法和 立法法为依据,围绕少数 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为中心,突出经 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点, 坚持民族 立法 决策与改革 、 发展、
理{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 的局 限性及其对策 分析
徐 旭
摘 要: 民族 自治地方的立法是 我国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 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 的一项基本 内容, 是宪法 、自治法和立法法所赋予 自治机关 的~项重要权利 。随着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 的逐 步建立 ,民族 自治地方加快 了民 族立法步伐,有力地推动 了民族地方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的发展 。但 是,在 民族 自治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立法 问题 。所 以必须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以推动 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 。 关 键 词 : 民族 自治 地方 ; 民族 立 法 ;局 限性 ;对 策 分 析

民族 自治地 方立法 的局限性分析
i 民族 自治特 色 应 当是 结 合本 地 区 实 际 , 补 国 家 尚未 . 填 制定的法律、法规 的空 白;细化法律 、法规的原则规定:对 已有法律、法规做 出补充规定;在法律允许变通的权限 内对 法 律 、 法 规作 出变 通 。 然 而 , 观 民族 治 地 方 制 定 出来 的 自治 条 例 ,基本 上是 综 照抄照搬宪法或 民族区域 自治法的现成条文 , 或简单地模仿 其他的 自治条例 ,内容过时, 跟不上 形势 发展需要 的现象 比 较普遍 。单行条例 已经制定了一些 , 由于受到观念上和制 但 度 上的一些限制, 对于那些特别需要照顾 的民族特点而应当 制 定 的单 行 条 例 ,则 没 有及 时制 定 , 其 是那 些 急 需 的具 体 尤 规 范经济 自治权 的单行条例,仍然很少 。 以经济建设为中 在 心 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 单行条例主要被用于具体规范 经 济 自治 权 , 是 由于 各 民族 自治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政 策 一直 不 可 够稳定 , 对经济 自治权 的认识一直不 够清晰和准确 ,所以没 能很好地运用单行条例这种形式。 至于 由民族 自治地方的 自 治机关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 ,有权根据本 民 族的本地方 的实际情况可以作 出变通规 定和补充规定 , 乎 几 是空 白 其结果 , 就使各 民族 自治地 方的 自治机 关制定 出来 的各类 自治法规, 总体 上显得地方特色 、 在 民族特色不明显 。 2 民族 立 法 中 的 部 门本 位 主 义 思 想 比较 严 重 。 . 在我 国立法机制 中,长期 以来都存在 一种违背立法原 则 的做法 , 即法案的起草工作通常都不是 由立法机关本身承 担 ,而是委托有关行政 部来承担。行政部 门在起草的法律草 案 中不恰当地、过多地 反映本部 门的愿望和要求,如机构设 置 、人 员编制、干部职级待遇 、经 费、办公设施、行政处罚 等不适 当的具体 内容都写进法规草案 中, 图用法规的形式 试 固定下来 ,使法规草案 内容繁琐 、冗 长,而这些愿望和要求 往 往 与 其 他 部 门 的利 益 或 全 局 的利 益 不相 一 致 。 各 级立 法 而 机关在审议有关 的法案时 , 有时也出于照顾关系的考虑 , 对 不 适 当 的部 门利 益予 以照 顾 , 者 虽 无 意 照 顾 但 也 没 有及 时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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