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
浅谈民法典施行后相关变通、补充规定的效力--从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趋势的角度
浅谈民法典施行后相关变通、补充规定的效力中央民族大学摘要:民族立法中的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不仅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表现。
通过准确把握民族变通立法的趋势,探究民法典施行后相关变通、补充规定的效力。
该文从民族立法中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的立法趋势入手,探究民法典实施后相关变通、补充规定的效力。
关键词: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立法趋势一、变通立法的种类及其效力来源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变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实施办法。
由于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所以其中并没有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婚姻家庭、计划生育以及义务教育和土地管理等方面的细化规定,难以从中得到少数民族变通立法的趋势。
而变通规定、补充规定通常是对已生效的部门法中的规定作出变通和补充,实施办法是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细化,从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变通立法的趋势。
(二)少数民族地区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的内容及数量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规定、补充规定和实施办法主要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婚姻家庭、计划生育、土地管理、草原森林管理等等方面做出了变通和具体化。
变通规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在宪法和授权法律原则大前提下,依据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对授权法律的有关条款进行变通,使变通的条款更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操作性更强。
补充规定则是在此前提下填补授权法律的空白,补充规定的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予以补充1。
婚姻家庭方面,少数民族的变通规定通常将男女的法定结婚年龄下调两岁,并放宽婚姻法中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的要求。
在计划生育方面,变通规定有条件地允许当地的少数民族人民生育两个甚至三个子女。
在土地管理方面,增大了少数民族人民宅基地的使用面积,延长了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手续的时间。
三、少数民族地区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内容上的变化趋势从1980年到2020年少数民族地区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关于婚姻家庭的高达47条,关于计划生育的高达23条,关于森林草原保护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也达到了18条。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范文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作为保障少数民族权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在实施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研究,深入探讨其内涵、价值、现状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内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地域特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上位法进行适当变通或补充的权力。
这一权力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法治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其核心在于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价值(一)保障少数民族权益通过立法变通权,可以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发展。
(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进行变通或补充,有利于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在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立法变通权也需要在国家法制框架内行使,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现状(一)实施情况目前,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行使立法变通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例如,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当地民族特点和地域特色,对上位法进行适当的变通或补充,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需求。
同时,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还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立法变通权的行使不够规范,导致立法质量不高;部分地区在行使立法变通权时过于强调地方利益,忽视国家整体利益等。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五、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建议(一)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提高立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其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为制定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提供保障。
浅谈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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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 国民族 自治地 方立法变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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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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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民族 自治地 方 立法 变通权 是 自治权 中的 重要 内容 , 民族 自治法规 立 法的灵魂 。 是 本文从 分析 民族 自治地 方 立法 变 通权 的法理依 据入 手 , 重分析 了民族 自治地 方立法变通权 的行 使权限 , 民族 自治地 方行使 变通 权的范 围进一步 明确 。 并着 使得
中图 分类 号 : 9 00 D 2.
一
、
我 国 民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变 通 权 的 法 理 分 析
我 国 民族 自治地 方 的立 法 变 通 权 是 指 民族 自治 地 方 的人 民代 表
大会及其 常委会 , 根据《 宪法》 《 、 民族 区域 1治法》 3 和其他法律 的授权
以 及 当 地 民族 的 特 点 , 变 通规 定 的形 式 , 证 困家 法 干 在 木地 区 的 以 保 4 { 正 确 贯 彻 实 施 的 一 种 地 方 性 民 族 自治 立法 权 。变 通 规 定 的 合法 性 依 据是《 宪法 》 《 、 民族 区域 自治 法 》但 其 直 接 的立 法 依 据 , 先 是 法律 的 , 首 明 文 授 权 。0 民族 1治 地 方 立 法 变 通 权 的 法 理 依据 , 主要 休现 在 这 样 儿个 方 3 面 : 是 民族 法 律 文 化 影 响 下 的法 主 体 、 一 客体 和 内容 都 具有 独 特 性 。 二 是 民族 自治 地 方 自治 权 的 存 在 是 立 法 变 通权 产 生 的权 力 基 础 。 民 族 自治 地 方 立 法 变 通 权 的行 使 是 自治 权 得 到 落 实 的重 要 标 志 之 。 三 是在 我 国 , 民族 自治地 方 的立 法 变 通 , 是 对 国 家法 律 适 用 的 科 学 就 合 理 的纠 正 , 使之 更 适 合 于 当地 的实 际 和 特 殊 情 况 。 是法 律 适 用 的 四 平 等要 求 。 家 法 制 的 统 一 , 求在 具 体地 区 和 具 体 公 民 的适 用 上 体 国 要 现 法 律 平 等 、 平 的 原 则 。 而在 不 同地 区 、 同 民族 的适 用 上 由于 历 公 不 史 、 化 、 理 、 济 发 展 等 方 面 的 事 实上 存 在 着 很 大 的 差 别 , 律 适 文 地 经 法 用 的 平 等 必须 立 足 于 这种 事 实 上 存在 差 别 和特 殊 的基 础上 , 什 面前 法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范文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实质是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
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一项重要的自治权,它为各民族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内涵、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内涵与意义(一)内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指在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基础上,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进行适当变通或补充的权力。
这种变通权主要体现在对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内容、执行方式等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二)意义1. 保障民族平等与团结:通过立法变通权,各民族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保障各民族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促进民族团结。
2. 推动地方发展: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变通,使其更加符合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的需要,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3. 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立法变通权,可以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其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具有中国特色。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立法变通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在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了各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问题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在行使立法变通权时存在滥用、误用现象,导致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上位法相违背或出现矛盾;此外,部分地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立法变通权的使用效果不佳等。
四、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加大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各地区对立法变通权的认识和理解。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范文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其实质是保障各少数民族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行使自治权,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
在这一制度中,地方法律变通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少数民族权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涵、特点、适用范围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内涵与特点地方法律变通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适当变通的一种权力。
其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性:地方法律变通权是民族自治地方在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的权力。
2. 针对性:地方法律变通权针对的是本地区特有的社会、经济、文化等问题,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3. 合法性:地方法律变通权必须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不能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地域性:地方法律变通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不同地区的变通措施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2. 灵活性:地方法律变通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变通。
3. 平衡性:地方法律变通权的行使需要平衡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少数民族权益与汉族权益等。
三、地方法律变通权的适用范围地方法律变通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适当的立法变通。
2. 行政执法中的变通措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变通措施,以更好地适应本地社会、经济、文化等特点。
3. 司法实践中的变通:在司法实践中,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适当的解释和适用。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状况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状况作者:看卓吉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2期摘要:我国是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
在强烈呼吁依法治国以及在我国现行的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下,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自治机关依据宪法以及法律的规定下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行使自治权最主要的内容是各自治机关的立法权,而笔者认为在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沟通国家法与习惯法的最主要的通道之一。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自治权;自治机关中图分类号:D92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20-02作者简介:看卓吉(1991),女,藏族,青海循化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民族地方立法变通权作为实现民族地方自治的重要方式,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一种特殊的地方立法权。
目前在法学界存在很多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争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已往对于民族地方的立法变通权的探讨较多的是在我国的立法体制和表现方式两方面,视立法变通权为一种国家的公权力,这是因为民族地方立法变通权是根据自治地方的自身实际而规定,是中央权力的下放。
本文通过把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的立法变通权实施状况作为选题,对黄南藏族自治州的立法状况以及立法变通权的现状、实践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探讨黄南藏族自治州立法变通权所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立法变通权的意见和建议。
一、黄南藏族自治州立法及变通权实施状况分析(一)黄南藏族自治州的立法基本情况青海省黄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黄南州民族立法的主体,1990年-2015年来制定规范性文件298件,单行条例8个,变通规定0个。
①而在1982年有一个对我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立法的内容涉及到经济、科教文卫、环境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及宗教、行政领域等方面,为了更好地建设法治黄南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综上图表一、二显示,30年以来,黄南州虽然有制定单行条例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但立法力度还不够,尤其是在立法变通权规定方面特别滞后,三十年以来没有对立法权范围内的上位法进行变通,而且在调研中发现已经规定的单行条例的内容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及其与适用
c aa t s c o oic, cn m n utr a d epii t u t a pido jc, c p n o dt n t e e t e rt t n h rc r t s f lis e o o ya d c l e n x l t s p l e p l be t so ea d c n io f ci l p o c a d e i p t i u cl i a y e i o f vy e
[ 摘要 ]立法法颁布 实施后 , 变通立法 的主体统一为 自治 区、 自治州和 自治县的人 民代表大会 , 大常委会 不再享有 自治立 法 人 权。 变通 立法具有一定 的限制, 变通对象为不适应民族 自治地 方的法律 、 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 变通立法一般适用 于 自治地 方
的少数 民族 , 但在 一些特殊情况 下却难 以保 障和平衡各民族 的具体权利。变通立法应全面考虑 当地政治、 经济和文化 的具体特 点, 在变通立法 中明确规定 适用对象和范围、 适用 的条件 , 以切实保 障和 实现各民族 的合法权利。 [ 关键词 ]民族 区域 自治; 变通规定;NALOF DAL VERST I UNI I Y
第9 第7 2 1年 7 卷 期 0 0 月
Vo. N . J 1 2 1 1 9 o7 u. 0 0
民族 自治地方变通立法及其与适用
张殿 军
( 南开 大学周恩 来政府 管理 学院 , 天津 30 7 ) 00 1
r aie lg lrg t ft e ehnc m io te . e l e a h so h t i n r is z i i
1 yw r s rg n l uo o yo h i m n ris f x l rg l i ; e i a o o d e i a a tn m f tnc io t ; l i e eua o lg lt n Ke j o e ie e b tn s i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角度
青年 与社会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
一
从 民族 区域 自治制 度 的 角度
苏鹏 杰
( 中南 民族大学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4)
【 摘
要 】当今A - 4  ̄ ' 1 越 来越 关注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因为这 少数 民族 地 区 自治权 力的立 法变通权就 日益成 为关注 的焦
一
同时 , 自治地方 根据 当地实 际情 况和 民族特点制 定的变通规 定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 触 ,这样 的变通规定在实际实施时 也能达到更好 的贯彻和实施 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果。 民族区域 自治是马克思 民族理论与 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 物 ,是我 国解决 民族 问题 的基本政策。是适合我国 国情的基 本政治制度 。我 国的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有两个显著特点 : 一 是 中国的民族 区域 自治 ,是在 国家统一领导下的 自治 ,各民 族 自治地方都是 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各民族 自治机关都 是 中央政 府领 导下 的一级 地方 政权 ,都必须 服从 中央 统一 领 导。二是 中 国的 民族 区域 自治,不只 是单纯 的民族 自治 或地方 自治 ,而是 民族 因素 与区域 因素的结 合 ,是政 治因素 和经济 因素 的结合 。我 国的民族 区域 自治正如周 恩来 同志所 说: “ 这种 民族 区域 自治 , 是 民族 自治与区域 自治的正确结合 , 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 。 ” 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有利 于发展平 等团结互助 和谐 的社会 主义民族关系。要想正确理解 民族 自治地方 立法 变通 权 ,一 定要以 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为前提 ,同时正确行使 民族 自治地 方立法变通权又有利于 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的发展 与完善。民 族 区域 自治中 “ 民族 自治”和 “ 区域 自治 ”就是说 民族 自治 地方在 行使 立法变通权时既要考虑 民族特色也要考虑 当地 的 特殊情况 。 从我们 的 民族 自治地方行使 变通权 的立法实践 中知道 , 主要是在婚姻 ,收养 ,继承 ,义务教育等主要方 面,即行使 民族 自治地方立 法变通权的工作主要是针对 民族 因素权利或 民族特 色 ,这 主要是 因为 民族特色 比较容易理解 和把握 ; 相 比之下 ,地 理因素或地方特色 的理解就有些 困难 ,这也影 响 了民族 自 治 地方立法变通权的行使 。民族 自 治地方立法权 的 制定要考虑很多 因素 , 不 仅仅是 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 ,还要 考虑 当地经济 的发展 状况 ,有针对性 的立法 。如何只考虑某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法理基础
2009年5月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M ay.2009筮箜鲞筮圣翅』婴!Qf!塑笪丛Q型鱼堕匹塑i!Y丛盥!丛型也笪(墅生墅塑堕2巡:箜№: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法理基础。
娜仁图雅(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内蒙古通辽028043)[摘要]自治权所包含的内容最重要的当数立法权。
在“自治”前提下的立法权就必然内涵着立法的变通权,从来源上讲,立法变通权源于自治权。
没有自治权,立法变通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缺乏产生的根据和基础。
反过来讲,如果仅有自治权未赋予立法变通权,自治权必将是残缺或虚幻的。
只有允许民族自治地方合法、合理地变通法律、行政法规中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特点和实际情况的条款,消除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实现的障碍和瓶颈,才能将立法变通权真正落到实处,实现实体正义,惠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
[关键词]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基础[中图分类号]D F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215{2009)03—0096—04根据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变通权包括立法变通权和适用变通权,也就是说立法变通权只是变通权中的一部分。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治权,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灵活处理,仅在本地方实施并受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监督的立法权。
从性质上讲,立法变通权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一种表现形式,它与自治立法权在本质上是同一的,都是一种立法权。
那么,为什么在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下,国家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赋予其立法的变通权?即国家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的原因或者依据是什么?笔者认为在民族自治地方赋予其立法变通权的法理根据,可以从自治权、法制统一、实体正义等方面看清立法变通权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存在的价值性和必要性。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研究丁继娥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研究丁继娥发布时间:2023-05-29T14:21:44.363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3年6期作者:丁继娥[导读] 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民族地区的发展,但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民族地区发展仍然相对滞后,法治建设亟待完善。
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重视自治立法的制定与完善。
但在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又要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性,赋予其更多的发展空间,助力其发展动能。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民族地区的发展,但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民族地区发展仍然相对滞后,法治建设亟待完善。
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重视自治立法的制定与完善。
但在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又要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性,赋予其更多的发展空间,助力其发展动能。
“立法变通”的意思是改变某些立法规定,以达到符合实际需要的目的,在这里面就包括修改上位法律法规某些规定,或者补充、添加某些规定内容。
立法变通权,顾名思义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基于本民族的发展需要变通立法,变通立法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立法法》第七十五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都对立法变通权做出了相关规定。
比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变通权是特殊的地方立法权。
立法变通权具有较大的自主性。
《立法法》规定,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可根据本区域内的特殊需要和特殊情况对上位法进行变通,赋予立法变通权以自主性、灵活性的特点。
立法变通权的本质是对上位法的突破和创新,实质是一种变相“修改”。
因此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变通类的法规具有优先适用性。
相较于一般地方立法能够涉及的立法领域和权限,立法变通权涉及的自主空间和弹性空间更大,甚至在改革实践中还存在对整部法律法规条文的变通情形。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之“底线”初探
,
武 装 力量 、 政 党 和各 社会 团体 、 各 各企 业 事业 组 织 , 业 的发展 , 都起 了巨大 的作 用 。事实雄 辩 地证 明 , 我
都 必 须 以宪 法 为根 本 的活 动 准则 , 且 负有 维 护 宪 国解决 民族 问题 的实 践是 成 功 的 , 国各 族 人 民大 并 我
根本法 ,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 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 团结和共同繁荣 的法 律效 力 和权 威 , 中国特 色 社会 主 义法 律 体 系 的原则 , 是 对发挥各族人 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 , 发展平 济 发展 、 社会 等 、 团结 、 助 的社会 主 义 民族关 系 , 固 国家 的统 互 巩 进 步 的根 本 保 障 。全 国各 族人 民 、 切 国家 机关 和 一 促 进 民族 自治 地 方 和全 国社 会 主义 各 项 建设 事
见, 在不 违 背 法律 或 者行 政 法规 立 法宗 旨和 基本 原 格 遵 守 执行 宪法 的 规定 , 得 对宪 法 的 规定 作 出变 不 则 的大 前提 下 , 民族 自治 地 方 的人 大在 制 定 自治 条 通 规定 。这 是 民族 自治地 方立 法 中必须坚 持 的一 项 例 和 单行 条 例 作 出变 通 规定 时 , 当 注意 在 以下 几 重 要政 治原则 和法制统 一原 则 。 应
定的“ 底线 ” 比较 难 以把 握 , 时稍 不 注 意便 有可 能 者 。任 何公 民享 有 宪法 和 法律 规 定 的权 利 , 有 同时 必
误 入 “ 区” 发 生与 上位 法不一 致 、 禁 , 不适 应 、 不协 调 、 须履 行 宪 法和法 律 规定 的 义务 。 由此 , 民族 自治 地 也 甚至 相抵 触 的现象 。 以笔 者参 与地方 立法 实践 之浅 方 的人 大 在制定 自治条 例 或者 单行 条 例 时 , 要严
规范与实践的悖离——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的问题及对策
规范与实践的悖离——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的问题及对策孙丽君【摘要】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关于变通的规范与变通实践的悖离,这种悖离主要体现在宪法、法律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制机关立法变通权,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实践中却并未充分行使这种变通权,而宪法和法律并未授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变通权,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出于种种目的却大量进行着变通行为。
解决这种悖离现象的主要对策是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促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行使法律变通权,同时通过宪法或法律授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一定的变通权,但应明确变通权行使的目的及范围,以限制司法机关滥用变通权。
%The main problems of the legal modifications in ethnic autonomous areas are depart from the alternative specifications and alternative practice,that department the main enshrined in the right of the legislative modifications of the organs of self-government in ethnic autonomous areas which was given by Constitution and laws,but the organs of self-government in ethnic autonomous areas did not fully exercise this right in practice.However,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don't grant the right of the judiciary modifications of the ethnic autonomous areas,but in practice the judiciary has a large number of alternative behaviors for various purposes.The main countermeasures of this department is a sound legal system to promote the autonomous organs in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to actively exercise their legal alternative the right,at the same time,grant the judicial organs of the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same modifications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but itshould be a clear alternative right to the purpose and scope of the exercise,in order to limit the abuse of judiciary′s right.【期刊名称】《行政与法》【年(卷),期】2012(000)008【总页数】4页(P72-75)【关键词】立法变通权;司法变通权;法律变通规范;法律变通制度【作者】孙丽君【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甘肃兰州7300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1.8虽然我国法律变通制度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已经进入相对成熟阶段,且作为用法律方式协调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手段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我国的法律变通实践仍存在许多问题。
民族自治条例的立法变通权探讨
立 法 变 通 权 还 设 置 了批 准 后生 效 、 案 、 查 、 法 撤 销 的 监 督 制 度 。 备 审 违
关 键词: 自治条 例; 立法变通权 ; 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 630 D 3 .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6 6 X( 0 6 0 — 0 4 —O l o —3 5 2 0 ) 1 o O 4
立法 权 问题 是构 成 国家立 法制 度 的核 心 问 题 , 一个 国家 立法 制 度 的完 善很 大 程度 上
6年
第1 期
民族 自治 条例 的立 法 变 通 权 探 讨
汪 全 胜
( 东大学威 海分校 , 东 威 海 山 山 240 ) 6 2 9
摘要 : 民族 自 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 民族 自 治地 方制定的 自治条 例或单行条例的立法权 .其法 定依据 是宪法 、 立
法 变通 权 的概念 可 以看 出 : ( ) 法 变通权 是 以授权法 的规 定 为前 提 。 有法 律 或行 政法 规 的授权 ( 一 立 没 主要 是 指在
具 体 的部 门法 中以法 律 条 文 的方 式 规 定 民族 自治 地 方 的人 民代 表 大 会 可 以作 变 通性 规
定 ) 立 法 变通权 是不 存在 的或者 说 其存 在也 是非 法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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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变通 权 的行使 机关 是特定 地方 的人 民代 表 大会及 其 常委会 , 自治 区 、 三 立 即 自治
浅析民族地区立法变通权
说 也不 能 成立 。根 据 我 国宪 法 与法 律 的规定 , 享有 立 法变 通 权 的 主体 只 有 民族 自治 地方 的人 民代 表大 会 和 经 济特
区 的人 民代 表 大会 及 其 常 委会 ,即立法 变通 权 的 主体 只
是 国家 机关 . 人不 是 立法 变通 权 的主 体 。虽 然 我 国《 个 立 法 法 》 民族 自治 地方 立 法变 通 权规 定 :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 对 “ 条 例 可 以依 照 当地 民族 的 特点 .对 法律 和行 政 法规 的规 定 作 出变 通规 定 。” 这并 不 能作 为立 法 变通 权 是一 种权 但
在 多 民族 的 国家 中 , 国家 的法 律 在少 数 民族 地 区是 否
得 到有 效 实施 ,是衡 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国家 法 制建 设 程 度 的一 个 重 要 标
将 民族 自治 地 方 的立 法 变 通权 视 为 一 项 权利 ,并 归属 为
自治权 的重要 组 成部 分 。这 种 观点 有两 个 明显 的 问题 : 一
尚少专 门探讨 ,有学 者 曾对 民族 自治 地 方 法律 变 通 权 进
行 过 阐述 , 对 于 立法 变 通 权 的性 质 并 未 作直 接 分 析 , 但 只 是 涵盖 在法 律 变通 的性 质 分析 中 。笔 者认 为 , 法 变通 权 立
的性 质 应从 以下几 个方 面 进行 分 析: ( ) 法变 通权 是 立 法权 力体 系 中 的 一 项 权 力 , 一 立 而
致 有 三 个 层次 : 国家 基本 法 律 的变 通 : 国家 一般 法 规 的 变 通 ; 地 方 法规 的变 通 。对 于 立法 变 通 权 的性 质 , 术 界 对 学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范文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这样一个制度框架下,地方法律变通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其意义在于赋予地方政府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法律调整和变通,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发展的需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内涵、特点、行使方式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以期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二、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内涵与特点地方法律变通权是指地方政府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某些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变通,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发展的需要。
这一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 有限性:地方法律变通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2. 针对性:地方法律变通权主要针对的是地方性的、具体的法律问题,而非普遍性的法律原则。
3. 灵活性:地方法律变通权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法律调整,以适应地方发展的需要。
三、地方法律变通权的行使方式地方法律变通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立法变通: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方式,对某些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变通。
2. 司法变通:地方政府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某些法律条款进行灵活的解释和应用。
3. 行政变通: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措施、政策等方式,对某些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变通。
四、地方法律变通权在实践中的运用地方法律变通权在实践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法律变通权,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发展政策和法规,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2. 维护社会稳定: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法律变通权,对某些容易引起社会矛盾的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变通,以维护社会稳定。
3. 保护民族文化: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法律变通权,保护和传承本地区的民族文化。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范文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已经深入人心。
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中,地方法律变通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内涵、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以期为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内涵与特点(一)内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变通的一种权力。
这种权力是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
(二)特点1. 地域性:地方法律变通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其针对的是特定民族区域内的社会关系和实际问题。
2. 灵活性:地方法律变通权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变通。
3. 限制性:地方法律变通权必须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的前提下进行,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三、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实践运用(一)经济领域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法律变通权可以针对当地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例如,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变通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二)社会领域在社会管理中,地方法律变通权可以更好地解决民族地区的实际问题,如处理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
通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法规和政策,可以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社会和谐发展。
(三)司法领域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律变通权可以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司法解释和判决。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
《2024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范文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这一制度下,各民族地区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同时,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其中,地方法律变通权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各民族地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将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含义及法律依据1. 含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是指在国家法律框架内,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进行适当变通或补充的权力。
这种变通权是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民族地区的特殊需求和利益。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法律依据。
其中,《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民族区域自治法》则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这些规定为地方法律变通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地方法律变通权的行使范围及方式1. 行使范围地方法律变通权的行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进行变通或补充;二是在本地范围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 行使方式地方法律变通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一是通过自治机关的立法活动,对上位法进行变通或补充;二是在执行国家法律的过程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
在行使地方法律变通权时,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确保变通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
四、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实践意义及作用1. 实践意义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实践意义在于,它能够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民族地区的特殊需求和利益,促进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若干问题研究_沈寿文
《云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SocialSciencesinYunnanNo.3一、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内涵中国目前实行的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1](P153),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中国的整个立法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呈现出一个“金字塔”式的结构:处于“金字塔”最顶端的是《宪法》,其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再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接着是由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再下来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是“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此外,地方的立法除了上述一般的立法之外,以下两类特殊的地方享有特殊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享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经过法律特别授权享有对有关法律的“变通规定”、“补充规定”的制定权。
因此,从中国的立法体制上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权指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根据不同的行政级别,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力,以及制定针对有关法律的“变通规定”、“补充规定”的权力。
从层级上看,就当前的行政区域划分而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其立法权相应地包括自治区的立法权、自治州的立法权和自治县的立法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三者的立法权限是不完全相同的:首先,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者相同之处是均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见《宪法》(1982年制定、2004年修正)第116条、《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制定、2001年修正)第4条、《立法法》(2000年制定)第66条第一款;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的权力,见《立法法》第66条第二款、《民法通则》(1986年制定)第151条);对法律进行补充规定的权力,见《民法通则》第151条①。
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的法理解析
民族⾃治地⽅法律变通的法理解析民族⾃治地⽅法律变通的法理解析张殿军(⼤连民族学院⽂法学院,辽宁⼤连 116605)摘要:民族⾃治地⽅法律变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治地⽅的⽴法⾃治权。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法律变通的认识都存在着误区,影响着法律变通权的正确⾏使。
以⾃治条例或单⾏条例为外在表现形式的变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确定有效的法律渊源,具有优先适⽤的效⼒。
“变通”包含“补充”,对法律、⾏政法规的补充也是“变通”的应有之义。
变通⽴法是基于民族区域⾃治制度安排的职权⽴法⽽⾮授权⽴法。
在特殊情况下对于法律的变通实施是司法能动的体现,民族⾃治地⽅不享有专有的法律实施变通权关键词:民族⾃治地⽅法律变通⾃治条例单⾏条例⽴法中图分类号:D921.8 ⽂献标识码:A法律变通是基于民族区域⾃治制度的政治安排,民族⾃治地⽅所享有的⽴法⾃治权。
变通从⼀般的字⾯意思来讲,即不拘泥于常规和惯常的做法,突破既有的⼀些规制,在不改变事物存在的基础和根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采取的灵活变动措施。
[1]法律变通就是民族⾃治地⽅的⽴法机关依据宪法、民族区域⾃治法和⽴法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化特点,对于法律、⾏政法规不适合于民族⾃治地⽅的部分作出适当变更或补充使之符合民族⾃治地⽅的⽴法活动。
对法律变通明确规定的是2000年7⽉1⽇开始施⾏的⽴法法,是指导民族⾃治地⽅变通⽴法的基本法律。
由于⽴法法出台前,变通与补充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的具体条⽂中,⽽且这些规定并不完全统⼀。
因⽽,对变通⽴法的研究不仅存在着理论上的困惑,变通⽴法实践也⾯临着诸多难题,进⽽影响变通⽴法的适⽤,阻碍了民族⾃治地⽅法治化进程。
⼀、法律变通的形式与位阶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态。
认识法的形式,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依此把握具体的法律内容,⽽且可以依此理解法的效⼒。
“认识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其⽬的并不仅仅在于知道‘标签’,其⽬的并不在于仅仅依照‘标签’去寻找‘标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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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
【摘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行使变通权方面值得探讨,在我国,立法变通权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实践情况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并提出了很多有益的观点和建议,通过相关的研究进一步推动了云南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实践研究。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对于自治权性质的来源的理论基础,存在诸多不同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英美型”以英国为典刑,包括英联邦各国,“大陆型”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英美型”的理论基础是“固有权说”,认为地方自治团体先于国家而产生,所以自治权为自治体所同有,并非国家让与的。
因此,如同个人的“天赋人权”一样,地方自治权是不可剥夺的。
“大陆型”的理论基础则是“授予权说”,认为作为一种地方政治制度,地方自治是国家为了施政便利,其权力来自于中央的授子。
“中央政府通过立法将部分行政管理权限授子地方政府,由实行自治的地方政府自主地处理”。
二、国内研究动态及现状
从目前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行使变通权的诸多方面都值得探讨,笔者主要在立法变通权的制度基础、法律依据、主体、范围、行使程序、实践研究等问题将有关学者的文献和观点进行了整理和归纳。
万方数据库搜索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相关期刊有25篇,学术论文36篇。
谷歌搜索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96100条结果。
通过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将检索项定为“篇名”检索词键入“立法变通”检索年限在“1998-2012年”搜索范围为“全选”,搜索结果共计776条。
(一)从立法变通权的制度基础方面进行研究
国内许多学者从立法变通权的制度基础方面进行研究,主要有汪全胜、娜仁图雅、胡胜等学者。
他们主要论述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在哪种情况下进行变通的,还有变通的模式等。
具体来说论述了变通法的法律渊源是全国统一的法律,是它赖以存在的基础和赖以制定的前提。
(二)从立法变通权的主体方面进行研究
国内许多学者从立法变通权的主体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有雍海滨、汪全胜、李步云、汪永清、胡启忠、陈云生、张文山等。
他们的主要观点是: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只能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应该扩大到常委会。
①人大常委会虽然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人大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于补充,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但是决不应赋予其常委会行使变通立法,维
护立法体制的统一是最重要的问题,如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的权利不应赋予其常委会行使的性质一样的。
②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变动的变通立法,这是比较重要的民族自治地方行为,需要由当地权利机关谨慎行使,这是属于地方的重要事务。
一些国内的学者关注立法变通范围的问题,主要的视角是从能够变通的法律范围来研究的,以此角度来研究的学者有康耀坤、徐晓光、黄逢忠等等学者。
总结出他们的研究主要突出在地方立法中能够变通的方面,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关于变通的条款,但法律法规不完全与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相适的,也可以进行变通。
③对此有研究的学者有孙晓咏、覃晚萍、何立荣、徐晓光、黄逢忠、娜仁图雅、康耀坤等等学者。
他们的主要观点是:1.宪法规定不能变通,2.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不能变通,3.立法法规定不能变通,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是不能变通,《立法法》规定只能以法律形式制定的事项也是不能变通的。
刘锦森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之“底线”初探》中提到变通的范围是1.对宪法的规定不得作出变通规定,2.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得作出变通规定,3.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得作出变通规定,4.对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得作出变通规定,5.对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得作出变通规定,6.对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得作出变通规定。
孙晓咏在《试论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变通权”》中提到关于能否对未授权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通的问题。
有两种观点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对未授权法律、行政法规不能进行变通。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未授权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作出变通,作者持后一种观点。
(三)从云南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实践方面进行研究
1.婚姻家庭习俗的改革方面。
尊重民族传统文化、宗教信仰和变通不符合婚姻法原则的落后习俗在变通规定中都有涉及。
2.子女的民族从属方面。
少数民族地区有自己的民族特点和民族风俗习惯。
不同的少数民族必须在尊重少数民族特点的基础上正确地处理所生子女属于父方民族还是母方民族的问题。
3.法定婚龄方面。
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将《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降低两岁。
最低婚龄规定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
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等都是如此规定的。
4.计划生育方面。
少数民族也要实施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政策上可以适当放宽。
有些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具体情况,作了适当变通的规定。
也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计划生育规定是同国家的生育政策完全一致的。
比如凉山彝族自治州、北藏族自治州。
④
注释:
①张文山.论自治权的法理基础[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7).
②胡启忠.论民族地区的法律变通[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7).
③康耀坤.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J].人大研究,2005(2).
④刘诚.民族自治地区立法变通权之文化维度[J].贵州民族研究,2008(2). 参考文献:
[1]吴宗金主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刘锦森.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之底线初探[J].人大研究,2012(9).
[3]娜仁图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J].前沿,2012(3).
[4]张芸.浅论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