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原则有哪些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有: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2、等同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4、捐献原则。
5、先用权原则。
先用权原则即先用抗辩权,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6、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其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受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本文着重从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分析为什么等同原则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
等同原则的渊源历史:专利法通过授予发明临时的“垄断权”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
这种“垄断权”是一种财产权,像其他财产权一样,其边界应该是明确的。
边界的明确对促进科技进步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使我们能够对发明进行有效的投资。
专利持有人应该知道什么是属于他的,而公众应该知道什么不属于他(专利持有人)。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专利法要求发明人“清楚、简要地限定其发明”,这是法律试图在专利持有人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找平衡。
发明人基于法律承诺的“垄断权”利益不断促进科技进步,而公众也应该在专利持有人独享的权利范围之外被鼓励去追求发明、创造和创新。
但问题在于:任何语言都有其局限性,书面表达更是如此,文字很难抓住专利申请中某一事物的实质。
专利申请人在为其发明申请专利并将其公开的同时,也承担着其他人不遗余力地钻专利语言空子的风险。
一项发明大多以有形的结构或者一系列图纸的形式存在。
语言描述常常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在事后形成的。
这种从机器到语言的转化所带来的意思偏差,难以避免。
而且,一项新奇的发明无法用现存的语言描述,是合理现象;字典因其滞后性无法始终跟得上发明者的脚步。
从逻辑上而言,事物并不是以语言为基础才被制造出来的,事实正好相反,语言是以事物为基础才存在的。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语言可能无法抓住发明的每一个细微差别或者完全精确地描述该发明的新颖性。
如果专利仅仅以字面条款来解释的话,他们的价值则会被大打折扣。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1.文字解释原则:根据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文本,判断被指控产品或技术是否在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即为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范围,被指控产品或技术如果符合权利要求的所有要素,则构成侵权。
2.等效原则:即使被指控产品或技术没有直接落入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范围,如果实质上与专利权的技术内容相同或者近似,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这是因为专利侵权法律要求不仅针对字面上的侵权,还包括实质上的侵权。
3.直接侵权原则:指的是被指控产品或技术直接实施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
如果被指控产品或技术与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完全一致,则构成直接侵权。
4.间接侵权原则:指的是虽然被指控产品或技术自身并不实施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但通过其他方式对专利权所述的行为或方法提供了帮助或支持,导致他人实施了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
例如,提供专利技术的关键部件或销售与专利技术密切相关的产品,在被告知或应当知道他人将使用该产品实施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时,仍然销售该产品,构成间接侵权。
5.抽象原则:根据案例法和专利法学中对专利保护对象的要求,确保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不会过于宽泛或主观。
根据这个原则,法院或专利审查机构需要根据技术的具体实现来判断侵权行为,而不是依赖于对专利权文本的过度解读或解释。
这些原则通常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使用,根据具体的案件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原则来确定侵权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侵权的判定不仅仅是以上几个原则的简单叠加,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专利的有效性、技术的先进性等。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专业的法律人员和专利专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些原则来进行判定。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实施了专利权的排他性权利,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和评判。
一、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1. 专利权人原则:专利权人是专利法所赋予的权利人,享有对专利的排他性权利。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以专利权人的权益为核心,以确定专利权人是否受到侵权为标准。
2. 专利权的范围原则:专利权的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关键,也是专利保护的核心。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对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进行解读和界定,以确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3. 等同原则:等同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之一,即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技术在实质上等同或相似,能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综合考虑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等因素,以确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权构成等同。
4. 专利侵权的客观性原则:专利侵权的判定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意见的干扰。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详细分析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之间的技术联系和技术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5. 全盘比较原则:全盘比较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之一,即对比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技术的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等因素,全面比较二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之间的技术共性和技术特殊性,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6. 技术发展原则:专利侵权的判定应考虑到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充分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基于技术发展和进步所产生,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7. 恶意侵权原则:专利法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有明确的惩罚规定。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应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具有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以确定是否适用恶意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1. 技术比对法:通过对比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技术之间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等因素,全面比较二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
Suffering is the most powerful teacher of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包括了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多余制定原则以及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
一、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最基础的一个原则,要求将被控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物或方法侵权成立,那么其将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2、等同原则多数情况下,专利侵权适用的是这个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物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虽然不完全具备其全部技术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例如,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
此种情况下,被控物被判定侵权。
3、多余制定原则多余制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但仅以必要技术特征来作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判定被控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若覆盖了,该被控物则构成侵权。
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非必要技术必须是与专利目的无关的次要部分,但是这种区分具有很大难度,所以在适用上要非常慎重。
4、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又称审批过程禁反言,是为了限制等同原则而出现的,即指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有哪些
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覆盖原则”,即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案应当包含(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必要特征。
覆盖不仅包括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特征数量与他人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完全相同,也包括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在包含(再现)权利要求全部必要特征的基础上,还有更多的技术特征。
例如,一项专利的技术特征是A、B、C,而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B、C,这就可以称为覆盖;而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B、C、D、E,也仍然构成覆盖,因为尽管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中仍然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特征,所以这也是一种覆盖的表现。
只有涉嫌侵权的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一项以上的必要特征,才不被认为是覆盖。
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必须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包含从属权利要求,每一项要求保护的都是一项独立的技术方案。
在一般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会将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为保护范围,因为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最大,但是专利权人也能以从属权利要求指控侵权人的行为,这就要根据专利权人提出的具体的权利要求。
例如,专利权人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对象和范围,则法院或行政机关在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时,就要看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再现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专利权人在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保护范围时,则应当看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再现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总合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全部再现,则构成覆盖,反之则不构成覆盖。
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二个細即“等同原则”。
所谓的“等同原则”也被称为“等价替换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或手段(等效手段)替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者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却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根据这一定义,如果对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某些改变与专利产品或者方法之间具有等效性,那么依然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是指在诉讼中判定行为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应该遵循的原则。
这里介绍几个判定侵权的原则。
首先,侵权必须具备侵犯专利权要件。
专利权是指授予专利权人对专利实施进行控制的一种独特的权利。
在诉讼中,要证明被控诉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必须要先证明行为是否具备侵犯专利权的要件。
这些要件包括专利权的主体、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权的有效性等。
其次,在诉讼中,要确定侵权是否存在,需要将被控诉方的行为与专利权要件进行对比,其中应包括专利权的独创性和公开性等。
如果被控诉方的行为在这些方面与专利存在重合,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最后,专利权人在诉讼中要证明被控诉方的行为与专利权要件相符,还需要证明这种行为是否具备侵权的目的和效果。
如果行为的目的和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案一致,即被控诉方的行为是为了获得专利权人的技术成果所带来的利益,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总之,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十分重要,需要在诉讼中认真遵循。
只有依据这些原则进行判定,才能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判定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
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二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2. 等同原则仅适用于判断被控侵权物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相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判断被控侵权物的整体技术方案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3. 等同侵权判定应以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4. 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5. 等同侵权判定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限,而不是以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公开日为准。
6. 根据等同原则判断侵权时,要满足两个条件: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映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的为您解答。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首先,根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由
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确定。
侵权行为应当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所
确定的技术特征相一致,即侵权行为如果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就构成侵权。
这一原则强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权的权利要
求书来确定的,侵权行为必须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才能构成侵权。
其次,根据技术特征的对比原则,对涉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
征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这一原则
要求对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和涉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进行细致比对,只有当涉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一致或
相似到达一定程度时,才能认定构成侵权。
最后,合法抗辩原则是指被告可以提出合法抗辩事由,证明其
行为不构成侵权。
合法抗辩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无效、专利权
不侵犯、合法使用等。
被告可以通过提出合法抗辩事由来否定原告
的侵权主张,从而免除侵权责任。
这三大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综合运用
这些原则,可以全面客观地判定专利侵权案件,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是:专利权的法定性原则、同一性原则和新颖性原则。
下面将逐个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是专利权的法定性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专利权的确权依据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即只有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专利申请程序,获得国家授予的专利权,才能享有专利权的保护。
在这个原则下,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的范围也受到法律明确的限制。
对于他人未经许可在专利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其次是同一性原则。
同一性原则要求对于同一技术方案,其在实质上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和实施要素,无论实施方式有何差异,只要能够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就应该视为同一技术方案。
这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非常重要,也是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的重要依据。
如果他人在没有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采用了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特征和实施要素,那么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最后是新颖性原则。
新颖性原则要求所申请的专利技术在申请前从未在国内外公开过,也就是说要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要求。
如果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他人提出了前于该专利申请日的技术文件或公开资料,揭示了与该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方案,那么该专利技术就失去了新颖性。
这样的技术文件或公开资料被称为“先知技术”,如果他人在该专利技术申请日之后实施了先知技术所揭示的技术方案,那么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即专利权的法定性原则、同一性原则和新颖性原则,共同构成了专利侵权的基本依据和判定准则。
专利侵权的行为依据这些原则进行判断,只有在明确违反这些原则时,才能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进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维权和惩罚。
这些原则的制定和遵守,有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促进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同时,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司法公正性和依法治理的原则。
专利侵权判断原则哪些
一、专利侵权判断原则有哪些1、折衷原则;2、禁止反悔原则;3、相同原则;4、全面覆盖原则;5、相同原则;6、等同原则;7、多余指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断原则有哪些二、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
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
2、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
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3、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事实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这里强调了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须有过错。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专利权人无须承担被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专利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以及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他人无意闯入权利范围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权利大得多。
考虑到无过错给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困难和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容易,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采用了特殊规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不知道他人享有专利权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本身就没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义务,是有过错的,因为专利授权公告是完全开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的救济方法以及侵犯专利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有《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修正)》等。
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侵权判定一、全面覆盖原则1.定义: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全面覆盖原则是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的基础,只有满足了全面覆盖原则,才可以进一步判断有没有构成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
如果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则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都无从说起。
3.全面覆盖原则是对“变劣发明”构成侵权的否定。
变劣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省略”或者说缺少相应特征的变劣,另一种是具有相应特征的变劣。
前一种情况根本不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缺少可比的特征,就不可能进行比对,侵权就无从说起。
第二种情况要作具体分析,只要技术方案不同,就不在等同侵权的范围之列。
4.全面覆盖原则并不考虑被诉产品是否具有超出该权利要求记载内容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
除非该较之专利权利要求多出的技术特征,导致了两者在整体上形成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二、字面侵权1.定义:字面侵权又称相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只有当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相同或等同时,方能认定被控侵权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行为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行为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行为判定原则是指对专利权利的侵犯行为进行判定的基本原则。
在判定专利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到专利权的内容、使用方式、技术特点等因素,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下面是一些参考内容。
1. 权利要素匹配原则:根据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即使有一些次要的差异,也可能构成侵权。
2. 构成整体规避原则:当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在外观上、结构上或使用方式上与专利相似,并且具备专利技术的重要特征,即使细节上有些不同,也可能构成侵权。
3. 构成等同替代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只要能够实现专利技术的同样效果,即使通过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也可能构成侵权。
4. 组合特征原则:对于专利权仅仅是对一部分技术特征进行了保护的情况,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如果使用该部分特征,且与该部分特征和其他技术特征的组合效果相似,也可能构成侵权。
5. 法定例外原则: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某些特定行为可能不构成侵权,如个人及非商业目的的个人使用、试验使用、科研使用等例外情况。
6. 损害赔偿原则:如果侵权行为已经给专利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判侵权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可以包括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带来的利润。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专利侵权行为判定原则的参考内容。
实际判定专利侵权行为时,还需要考虑具体的案件情况、专利技术的独创性、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市场影响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完整word版)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提纲:本文作者列出专利侵权的几个判定原则:1、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如果缺少就不侵权。
2、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
3、改劣发明: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4、多余制定原则(贯彻全面覆盖原则时的特殊情况):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缺少的是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影响整个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则任判定为侵权.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技术问题。
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我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
本章将讨论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基本原则,着重探讨其中的等同原则,因为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第一节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
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专利侵权判定的主要规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主要规则专利侵权的判定主要遵循以下规则: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是对于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的独占权利,其保护的范围决定了专利侵权的界限。
根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2.专利主张的内容:专利侵权的判定中,需要参考专利权的主张内容,即专利权的权益要求。
原告需要说明这些权益要求与被告的产品或方法是否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同时也需要证明被告是否实施了这些技术特征。
3.技术特征的解释:专利权中的权益要求通常会使用专利文件本身的说明书和权益要求部分来解释。
对于有争议的技术特征,法院或专利评审机构将解释说明书中的相关术语和概念,以及专利领域的常规解释。
在解释技术特征时,还需要考虑专利权的整体精神和目的。
4.实质性侵权:在判定专利侵权时,不仅需确认被告在事实上实施了专利权中描述的技术特征,还需确定这些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了专利权的实质部分。
对于专利权中仅仅是技术手段的描述,法院或专利评审机构通常不会认为这些手段构成了专利权的实质部分。
5.先占原则:专利侵权判定中还需要考虑到先后申请原则。
在同一技术领域相同或相似的技术解决方案中,先申请专利的权利人享有更高的权利地位。
如果被告的技术解决方案在先于原告的技术解决方案获得专利权,那么通常不会构成专利侵权。
6.技术实施的限制:专利权是对于技术解决方案的独占权利,但专利权并不意味着对任何使用该技术的限制。
法院或专利评审机构将根据实施权的保护范围和使用限制来判断被告是否侵权。
例如,如果被告是在合理范围内私自使用了专利技术,那么可能不会构成专利侵权。
7.效力的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有所限制。
在专利权终止后,该专利便不再有效,并且依赖该专利的产品或方法也不再构成专利侵权。
以上是专利侵权判定的主要规则,法院或专利评审机构将根据这些规则来判断专利侵权的成立与否。
然而,实际的专利侵权判定过程可能还受到当地法律,案例判例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我国规定的专利包括了三种,即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
而在认定专利侵权的时候,需要区分不同的专利类型进行认定。
那么你知道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吗?呱呱知道网小编马上就来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一)判定原则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字面侵权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上位概念侵权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特征数量侵权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从属专利侵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又称依存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作用上的等同,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
故被控侵权产品该三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与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应认定是等同的。
外观专利侵权 比对方法
外观专利侵权比对方法
外观专利侵权的比对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原则。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来观察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同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禁止混淆原则。
如果两个产品存在相似之处,可能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这种行为就构成侵权。
3. 在先设计原则。
如果在先设计的外观已经公开并被广泛使用,那么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可能不被认为是创新性的。
4. 特殊元素的处理。
对于一些特殊的元素,如线条、形状、颜色等,需要考虑其组合方式和使用环境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5.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些证据可以是图片、照片、实物等。
6. 其他因素。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也会影响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例如产品的用途、销售渠道、生产时间等。
总之,外观专利侵权的比对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并且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来进行判断。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咨询专业人士。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首先,专利权的有效性是指在判定侵权时需要确认被侵权的专利权是否有效存在。
这包括专利权是否已经注册、是否符合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是否存在专利权的无效性等方面的考量。
只有确认专利权的有效性,才能进行后续的侵权判定。
其次,侵权行为的客观依据是指需要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客观的分析和比对,以确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冲突。
这需要对专利权的技术特征、侵权行为的实施情况等进行详细的比对和分析,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最后,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是指在判定侵权时需要考虑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恶意。
主观恶意是指侵权行为人是否知晓其行为构成侵权,或者是否存在故意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意图。
主观恶意的存在会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责任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涵盖了对专利权有效性的确认、侵权行为的客观依据分析以及对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考量。
只有综合考虑这三个方面,才能全面准确地判定专利侵权行为并作出相应的法律裁决。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多余指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多余指定原则专利侵权案件中,多余指定原则是一种用于判断侵权行为的原则。
它的基本思想是,对于专利技术的实施行为,如果在实施中存在超过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即存在多余技术特征,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多余指定原则是根据专利法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规定得出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权利要求是保护专利技术的范围,任何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实施行为,只要其实施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相同或相当,就构成侵权。
然而,在实施专利技术时,有时候会出现一些技术特征是多余的情况。
也就是说,这些多余的技术特征并不是决定专利技术效果的关键因素,即使去掉这些多余技术特征,专利技术的实施效果也不会受到影响。
对于这种情况,多余指定原则的作用就是在判断专利是否被侵权时,将其排除在外,只考虑与专利权利要求相同或相当的技术特征。
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无论是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还是专利权的维权过程中,多余指定原则都会被应用。
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明人或专利代理人应当尽量避免在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多余的技术特征,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在专利权的维权过程中,多余指定原则可以帮助判决法院正确地判断侵权事实,从而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多余指定原则的应用并非一成不变的,也会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做出相应的调整。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存在多余的技术特征,依然可构成侵权行为。
比如,当多余的技术特征导致侵权行为的实质内涵发生了变化,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或者侵权人采用的技术与专利权人技术之间存在显著的技术关联等情况下,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会有所调整。
总之,多余指定原则是一种重要的判断侵权行为的原则,其应用有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专利制度的有效实施。
无论是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还是在专利权的维权过程中,多余指定原则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但在具体应用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我国规定的专利包括发明创造、实⽤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侵犯其中⼀种专利项⽬都是违法的,那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发明和实⽤新型专利侵权判定(⼀)判定原则1、全⾯覆盖原则全⾯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与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应并且相同。
全⾯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个最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种形式:(1)字⾯侵权⼜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上位概念侵权当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采⽤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特征数量侵权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在利⽤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从属专利侵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对在先专利技术⽽⾔是改进的技术⽅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称依存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员在侵权⾏为发⽣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作⽤上的等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案的整体等同。
故被控侵权产品该三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与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是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应认定是等同的。
专利权侵权的判定
专利权侵权的判定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1)、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要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2)、相同侵权相同侵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即被诉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者二者虽然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一定区别,但经过一一比对,所述区别仅仅是文字表述的不同,其技术内容完全一致。
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为下位概念。
三)、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技术特征。
3)、等同侵权等同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4)功能性特征相同/等同侵权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折衷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
社会或国家授予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专利申请人必须以技术公开为对价,在技术公开的同时,其专利保护的范围也必须公开,以明确专利权利的边界。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的公开是通过公开权利要求书来实现的,各国法律都承认权利要求书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例如,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因此,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判断是否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标准。
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方法上或者说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上,世界上曾经有过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作法,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心限定制,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周边限定制。
中心限定制,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可以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
中心限定制的理论依据是专利权人很难写出恰倒好处的权利要求书,有时难免把个别不应当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从而导致专利保护范围过窄,实质上是对专利权人的宽恕政策。
采用中心限定制的结果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局限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对专利权人可以提供较多的保护。
采用中心限定制的立法,是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中心的立法本位,随着立法本位的转移和法律理论的发展,很多国家逐步放弃了中心限定制的理论。
因为采用中心限定制,专利保护的边界处于模糊状态,公众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之后,仍不能准确地判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对社会公众而言有时是不公平的。
为了克服中心限定制的缺陷,一些国家,如美国,后来采用了周边限定制。
所谓周边限定制,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确定,不能作扩大解释,被控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才被认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
采用周边限定制,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书清楚地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必作随意性的推测。
周边限定制的理论基础是:专利权是国家或社会用以换取技术公开的对价,作为对价的权利范围应当是确定的和清晰的。
采用周边限定制虽然对公众有利,但对专利权的保护有时是不利的。
因为在社会实践中,完全仿制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完全照搬他人的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并不多见,而常见的是对他人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或某些技术特征加以简单的替换或变换,从而达到只有实施他人专利才能达到的目的。
如果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确定,专利权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中心限定制对社会公众有失公平,而周边限定制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又不利,为了弥补上述两种方式的不足,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曾采用中心限定制的德国和曾采用周边限定制的美国,已转向折衷原则。
有些地区性的国际公约,对权利要求应有的解释也从理论上加以阐明。
《〈欧洲专利公约〉的补充议定书》对《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的解释为:公约第六十九条不应当被解释为:欧洲专利给予的保护范围必须按照权利要求书文字的字面含义来理解,说明书和附图仅限于用作解释权利要求中含混不清之处;另一方面,第六十九条也不应被解释为权利要求只是一个向导,而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仔细研究说明书和附图后所能理解的范围,也就是专利权人所希望的保护范围。
相应地,应在两个极端状况之间寻求该条的解释,既考虑给予专利权人以公正的保护,又给第三者以法律的稳定性。
这一解释表明,欧洲大陆国家已从中心限定原则转向折衷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上采用的也是折衷原则。
其中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确定了一个大前提,即不允许严重背离权利要求的内容,明确排除了将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仅仅作为中心,随后可以作出较大扩张的偏激作法。
其中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在承认上述大前提的条件下,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表达的范围作一定程度的修正,以达到更加合理的结果。
虽然法律上对折衷原则没有下准确的定义,不同的人对折衷原则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但折衷原则是对中心限定制和周边限定制的折衷应该是没有异议的,具体来说,在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不能完全按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来理解,也不能由专利权人或法官完全按其主观意志作任意扩大解释。
采用折衷原则顺应了20世纪民法的立法本位从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中心的个人本位向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的社会本位转移的发展趋势,同时也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因此,在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采用以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以说明书和附图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
二、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折衷原则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时还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该一致。
专利权人不能为了获得专利,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作出狭义的或较窄的解释;而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为了使权利要求能够覆盖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又对权利要求作出广义的、较宽的解释。
对那些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已经作出修改或放弃的内容,专利权人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反悔。
这一原则在很多国家采用,《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草案》也将禁止反悔原则写入其中,我国专利法没有对禁止反悔原则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是应当采用的。
禁止反悔原则旨在防止专利权人采用出尔反尔的策略,这实际上是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应用,我国在以后的专利立法中应增加禁止反悔原则的规定。
三、相同原则所谓相同原则,是指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特征时,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侵权的判定原则。
根据相同原则判定的侵权称为相同侵权。
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含有的技术特征最少,其保护范围也最宽,独立权利要求中既包括专利技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区别特征,也包括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共有特征,专利法所保护的既不是区别特征,更不是共有特征,而是保护包括在权利要求中的由区别特征和共有特征组合而成的完整的技术方案,每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就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将整个独立权利要求作为比对对象,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只有利用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完全覆盖了专利权保护范围,才构成侵权,因此,相同原则又称全面覆盖原则。
根据相同原则,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这时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规定: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件中使用和公开的是卤素,发明专利申请中选用的是氟,因卤素相对于氟是上位概念,则对比文件中卤素的公开并不损害用氟对其作限定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但是,如果一项专利权利要求中公开的技术特征是卤素,而被控侵权方法使用的是氟,显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也就是说,即使具有新颖性的技术方案,也可能构成相同侵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还规定,若一项专利申请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连续的数值范围,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一个较宽的数值范围,并且该两数值范围无共同端点或部分重叠的,则以较窄数值范围为限定技术特征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
上述基准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该类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判断。
例如,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浓度范围是X=10%~80%,而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浓度范围是Y=30%~60%,同时给出该范围内的特定值50%,其余的技术特征均相同,则以Y=30%~60%和50%为限定特征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并可授予专利权。
但是,这种情况下,若对比文件是一有效的专利,后取得专利技术方案仍全部落入前一专利的保护范围,若未经前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该专利,仍构成相同侵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适用相同原则,并不是要求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所涵盖的技术范围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所涵盖的技术范围完全吻合或相同,而是要求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特征。
四、等同原则正像世上完全相同的事物并不多见而相似的事物却很多一样,在司法实践中,完全仿制他人的专利产品或完全照搬他人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并多见,而常见的是,对他人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或某些技术特征加以简单的替换或变换,从而达到只有实施他人专利才能达到的目的。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相同原则,那么专利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专利权人以公开其发明创造所换来的专利权就会落空,这与专利制度鼓励公开发明的宗旨相悖。
如何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专利侵权,于是,等同原则应运而生。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手段或产品,替换所要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使两者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两者在形式上或技术上存在非实质性的某些不同点,但应认定为侵权。
对等同原则的创立和发展产生最大作用的是美国,其采用等同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18年,后来,这一理论被德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用,逐步成了国际公认的理论。
现代等同理论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50年在一个判例中建立的,该判例提出了一种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的准则,即判断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行为客体的各个技术要素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
上述准则被称为功能方式效果准则。
《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草案》将等同原则纳入了对专利法进行实质性协调的范围,建议规定: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同时规定:一个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是指它们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上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上相同的效果,而且产生相同的效果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等同原则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有应用,我国的专利法虽经两次修改,但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对等同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为了弥补立法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法第56条进行了扩大解释,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中对等同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17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可见,我国的司法解释完全采纳了《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草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