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广药〔200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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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997年制订,2014年11月第四次修订)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健全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原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粤高教成〔1995〕43号)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粤高教〔2004〕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施学年学分制管理制度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第一条凡按招生规定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电话向学校成人教育处、继续教育学院说明情况,并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姓名必须与统一招生审批表以及考生信息表相一致。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

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即予取消学籍,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的交费证明进行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否则以旷课论。

无故逾期三个月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凡取得学籍的新生,学校发给学生证。

(一)学生证是我校成人教育学生身份的证件,是成人教育学生参加学习、考试、办理注册手续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

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

(二)学生证只限本人签领、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利用学生证从事任何违纪违规活动,否则,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遗失学生证,须向成人教育处提出申请补发的书面报告。

申请报告要如实、详细地反映遗失情况,由班主任加具意见,经成人教育处审查同意后补发。

学生证遗失或转借他人,被他人利用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广东药学院教学管理制度

广东药学院教学管理制度
(一) 不符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者; (二) 在校期间受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者; (三) 在校期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 学分制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0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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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学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五年制专业毕业生曾有7门、四年制专业毕业生曾 有6 门、本科插班生曾有3门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因考试不及格,需要补考或重修才 能及格 者。以上课程按照课程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门数计算,同一门课程分在两个 学期以上开设,作一门计算,包括体育课; (六) 因其它原因,经学位评委审核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评定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 由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 关材 料,并按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分别汇总名单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教务处。 (二) 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审核 和汇总后,提交学位评委审批。 (三) 学位评委对各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全面审议,并以表决 等规范有效方式通过。 (四) 教务处根据学位评委会批准的名单制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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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生留、降级前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包括理论与操作考核)达到60分以上(含60 分),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准予免修。 留、降级学生学有余力,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准予学习部分后继课程,考核及格 的,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可补考或重修。 四、跳级、留(降)级及考核 第十一条 跳级。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上学期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如本人申请跳 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80分以上,其它 课程70分以上的,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跳级课程的考核,参照第九条要求处理。 第十二条 留(降)级。 (一) 学生经过第1次补考,1个学期或连续2个学期累计有3门课程或2门主要课程不及 格,予以留级或降级:凡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处理的,应降入下一年级的第二学期学习, 凡在学年的第二学期处理的,应留在同一年级的第一学期学习。 (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退学处理,如果学生本人申请留(降)级重修,二级学院主管 领导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可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留(降)级重修,并 按留(降)入班级标准缴纳学费。在编入班级中如因跨年级而未能重修到的课程,可申请跨 年级重修或安排在毕业前补考,在以后的学籍处理过程中该课程不再作为补考不及格科 目累计。 体育课和军事课的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选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要进行考核,其成绩登记入册,不记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附属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 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教基[2014]2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4.07.25【实施日期】2014.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7月25日以粤教基〔2014〕24号发布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学籍是学校对学生的一个重要管理手段,是学校对学生学业、行为表现的评价和监管的基础。

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的制度规定。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各级中小学校。

二、学籍管理的内容(一)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使用及学籍维护。

1. 学籍注册:所有在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需要提供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业情况、健康状况等相关资料。

学籍注册后,学校会为每位学生发放学生证,并留存学生相关材料备案。

2. 学籍变动:学生在校期间如有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转班、转学、留级、升级、退学等情况,必须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和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 学籍使用: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认真遵守学籍使用的相关规定。

学生使用学籍必须按照学校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学校及时跟踪学生学业和行为表现。

学生使用学籍过程中如有不当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学籍维护:学校要加强学籍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保证学生学籍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二)学籍管理的原则1. 公平原则:学校对所有学生要公平对待,在学籍管理上不得有任何偏袒和歧视。

2. 优质原则:学校要提供优质的学籍管理服务,确保学生享有合法权益。

3. 管理原则: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的管理,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4. 法制原则:学校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进行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5. 敬业原则:学校要敬业,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三、学籍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学籍注册的具体措施1. 学生入学时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照片等相关材料,并按学校要求填写《学籍注册表》。

广东药学院文件

广东药学院文件

广东药学院文件广药〔2009〕118号广东药学院学生实习工作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实习教学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

为加强我校学生的实习管理,妥善处理和解决实习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应通过实习,巩固已学理论知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掌握基本的专业实践知识和操作技能,培养动手能力;同时深入了解党的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国情,开阔视野,培养实事求是、艰苦奋斗、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

第二章实习的目的和要求第三条实习的目的是接触和了解社会及本专业实际,增强学生劳动观点、敬业精神和责任心;学习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获取本专业的实际技能,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具体要求如下:(一) 了解社会和实习单位的一般情况,增加对本专业学科范围的感性认识。

(二) 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三) 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四) 熟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的初步知识。

(五) 虚心学习,培养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的品德。

第三章实习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全校各类实习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教务处是全校各类实习的主管机构,负责宏观管理与指导。

各教学单位全面负责学生的实习工作。

一、教务处职责(一) 审定汇总各教学单位制定的年度实习计划。

(二) 编制年度实习经费预算,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实习经费总额,确定并分配各教学单位实习经费定额指标,监管经费使用情况。

(三) 检查各教学单位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四) 协调全校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五) 会同有关方面检查实习质量,总结实习工作,组织实习经验交流等。

(六) 听取教学实习基地对我校实习工作的意见和提出的要求,组织力量为实习点服务。

(七) 检查、督促和协助各二级学院制定本专业的实习方案和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含教学实习基地安排、管理、基地教学巡点、教学实习质量评估等)。

关于征求《广东药学院教材建设管理

关于征求《广东药学院教材建设管理

关于征求《xx药学院教材建设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各二级教学单位:《广东药学院教材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修订完毕(见附件),现请各二级教学单位及全体教师认真阅读,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5月1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交学院教务处教材科。

教务处2009年5月5日附件xx药学院教材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教材是教学的基本工具,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

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和保障。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1.本条例所提及的教材,是指列入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教材,包括规划教材(国家级和省、部级规划教材)、协编教材(高校联合编写或出版社规划编写的教材)、学院特色教材、讲义。

2.教材编写需由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对获准编写的教材,学院给予经费资助,并在一定时间内优先或推荐使用。

3.教师在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遵守《着作权法》,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若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版权纠纷,由教师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4.教务处负责对学院的教材建设进行管理。

二、教材编写(一)规划教材与协编教材1.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家、省、部级规划教材的编写,组织并推荐教师参加主编、副主编、编者的遴选。

2.学院支持教师参加协编教材的编写。

3.已担任某一课程教材主编的教师,三年内不得申报同一层次相同或相似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参编;已担任某一课程教材副主编的教师,三年内不得申报同一层次相同或相似教材的副主编和参编;已担任某一课程教材参编的教师,三年内不得申报同一层次相同或相似教材的参编。

(二)特色教材1.学院支持教师编写体现学院办学理念、反映学院教学成果、突出学院办学特色、符合学院教学实际的特色教材。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加强广东省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凡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普通高中,均应执行《办法》。

二、学籍(3)高中一年级新生经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4)新生被录取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

如因病或特殊事故,经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新生入校后,经学校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取消学籍。

和成绩等介绍到乙地学校入校。

(5)学生因家庭迁移,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时,可凭户口迁移证和有关证明向原校申请转学。

凡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持原校发给的转学证明,直接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取得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考试合格,即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学生的档案和学籍表,由原校转给转入学校。

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

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

转学均限于一年级下学期和二年级,高三不收转学生。

复员、退伍军队干部的子女要求转学到家长工作地区时,均按上述规定办理。

华侨、港澳台学生提出转学要求,原校应负责与转入学校联系,并按上述规定办理。

(6)学生在学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个时期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过学校审查批准可再休学一年。

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退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校申请复学,由休学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学生复学时,如原校已改办、停办、搬迁或与他校合并,可持休学证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由教育部门安排到性质相同的学校复学。

广东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广东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广东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广药教〔2014〕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科学发展的趋势以及优化学生知识和技能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选修课的修读和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包含六大板块(人文社科类、公共艺术类、计算机信息类、经济管理类、医药生物特色类、创业就业类),其中公共艺术类板块和就业创业类板块各需取得2学分。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开课学时一般为36学时,2学分。

第四条原则上同一门课程必须在各个校区同时开设,且同一主讲教师的同一门课程各校区开班数不超过2个。

第二章课程的开设第五条公共选修课的开设(一)已申报、批准开设的公共选修课教务处根据已申报、批准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于每学期第15周前公布下一学期公共选修课的开课计划。

(二)新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申报原则1、新开课的教师能完成二级学院和教研室安排的教学任务。

2、主讲教师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专长,具备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3、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课程有实验要求的,教师必须有从事实验教学的经验。

4、为保证开课计划和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凡不按时间申报、不符合开课要求的课程均不予开设。

5、公共选修课批准开课后,由主讲教师在学生选课前将课程简介、教师简介和课程大纲等资料上传,供学生查阅。

6、如连续两个学年(4个学期)未开课,将取消该门课程开课资格,再开课时需重新申报。

(三)新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申报程序1、教师申请。

每学期第8周前,由开课的教师按要求填写“广东药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向所在系(教研室)提出开课申请。

2、二级学院审批。

经系(教研室)主任同意后,由二级学院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以及学生对课程的需求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由二级学院教学秘书汇总后统一报教务处审批。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三条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巾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八条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三章休学、复学和退学第九条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旦跟原班级学习确实有困难者。

广东药学院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处理办法

广东药学院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处理办法

广东药学院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处理办法广药〔2010〕1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的精神,为建立和完善我校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应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建立健全学术评价制度,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

二、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不仅是研究生的学术指导者,也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直接责任人,要将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教育贯穿于培养的全过程,自觉维护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以下舞弊作伪行为,应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含课程学习),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的,取消其成绩;情节严重的,不予毕业。

(二)在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其行为严重程度分别作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已获得学位者)的处理。

(三)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对所发表论文不予承认,取消其与该论文有直接关系的奖励项目及各种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作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已获得学位者)的处理。

(四)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可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已获得学位者)的处理。

(五)对于出现舞弊作伪行为者的指导教师,或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并按学校有关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广东药学院教学质量评价暂行办法(修订)

广东药学院教学质量评价暂行办法(修订)

广东药学院教学质量评价暂行办法(修订)广药教[2007]39号教学质量评价是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根据《广东药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年”活动实施纲要》(广药[2006]46号)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评价对象全院在编专任教师,逐步扩展到“双肩挑”、外聘、外籍教师。

二、评价课程全院各门必修课、限选课,逐步推行到公共选修课。

三、评价分类教学质量评价按参加评价人员的身份分为:学生评教、教学督导评教。

四、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分为五级:优秀≥85;7 5≤良好<85;65≤中等<75;60≤合格<65;不合格<60。

五、评价时间及组织(一)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在期中教学检查后到期末考试前之间进行。

(二)教务处负责全院教学质量评价的指导与组织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控科具体实施。

(三)各二级学院、部(馆)分管教学的院长负责本单位评教领导工作,组织督导组评教,学生办负责组织学生评教。

(四)各教学单位应做好学生评教的宣传动员工作,每个教学班至少应有90%的学生参与评价,该门课程的评价结果才算有效。

六、评价结果(一)教务处负责对评价数据统计处理,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评价结果。

(二)每学期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定、聘任及各项评优、评奖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各教学单位应认真分析评教结果,对评价得分在60—75分的教师应采取传、帮、带措施,力求使其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不断改进,提高教学质量。

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者,暂停其上课资格,由二级学院、部(馆)安排其进修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重新上课。

对于两次受停课处理的教师,建议人事部门重新安排其工作岗位。

(三)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不合格,不能达到教师素质要求的教师,学校将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1.一年内不能申报晋升职称。

2.一年内不能按时聘任有关职称。

3.二年内不能评选各级各类先进。

广东药学院2009年综合测评实施方案

广东药学院2009年综合测评实施方案

广药〔2009〕92号广东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立志、修身、博学、报国,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学风和校风,按照国家教育部素质教育的总体要求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具有我校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表现、智育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这三方面表现的积分构成综合测评成绩。

综合测评成绩是学生评优、享受奖学金及学校向用人单位择优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

综合测评的评定内容是从上一年的9月份至当年的8月份之间发生的事实。

第四条综合测评的总积分(S)由德育成绩积分(D)、智育成绩积分(Z)和文体成绩积分(T)三个方面组成,其中:德育成绩积分占20%,智育成绩积分占65%,文体成绩积分占15%。

综合测评总积分S按以下公式计算:S=0.20D+0.65Z+0.15T。

班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

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为在校综合测评总分,毕业生按在校综合测评总分排定名次。

第二章德育成绩积分第五条学年德育成绩积分D计算公式如下:D=D1+D2-D3其中:D1——学年品德操行基本评定积分D2——学年品德操行加分D3——学年品德操行扣分第六条学年品德操行基本评定积分D1学年品德操行基本评定积分满分为65分。

由学生个人自我测评、班评议小组测评、班主任(学生辅导员)测评构成,分别占10%、50%、40%。

测评内容如下:第七条学年品德操行加分D 2学生学年品德操行加分可累计,满分为35分。

(一) 荣誉加分注: 1、上述所有荣誉奖项指由各级党政机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等授予的奖项。

2、荣誉奖项以表彰证书为加分凭据;二级学院级荣誉以书面表彰材料为加分凭据。

广东药学院章程

广东药学院章程

广东药学院章程序言广东药学院的前身是年月成立的广东省卫生干部进修学院,年月在广东省卫生干部进修学院的基础上成立广东医药学院。

年月更名为广东药学院。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传统,以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和产业发展、造福人类健康为办学使命,崇尚学术、注重实践,致力于建设“以药为主、医药结合”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医药大学,使其成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医药专门人才和医药创新与应用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广东药学院;英文名称:。

第三条学校设立四个校区,分别是广州大学城校区、中山校区、赤岗校区和宝岗校区。

广州大学城校区地址:广州市大学城外环东路号。

中山校区地址: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大街号。

赤岗校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海大道号。

宝岗校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光汉直街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光汉直街号。

学校网址:。

第四条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三)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和程序;(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组织实施教案活动;(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的交流和合作;(七)确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决定各机构的人员配置;(八)调整岗位结构比例,评定聘用人员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九)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可以自主决定的2 / 24其他重大事项。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8月修订)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学生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超过两周(含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检查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以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校卫生保健部门审核,学生处批准,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一年7月份前,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规定,复查合格后,方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按时返校,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对不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最新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最新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教职成[2001]9号文《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籍规定的原则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中等职业学习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高中毕业生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学生。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考试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及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新生入学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六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

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两级分制(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记评定方式。

百分制、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分制需要换算成百分制进,取中值分即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

广东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报到须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并附上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新生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应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通八达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统一编定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予办理更改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手续。

学籍档案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

学生离校后,学籍档案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六条在籍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或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在籍学生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缴费,未按时缴费者,不予注册。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费者,必须办理缓交手续。

未经批准无故拖欠费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凡自动退学者,学籍不得恢复。

第九条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如有遗失,应向发证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申请补办。

广东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广东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广东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进步学生的道德素质,标准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具有广东药学院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那么,以事实为根据,与考试违规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四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本方法所称考试违规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犯考试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企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对学生考试违规的纪律处分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对以下考试违纪的行为,给予警告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过程中擅自分开考场;(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完毕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在试卷、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互借考试用品或者自带草稿纸;(七)在考场或考场外喧哗、吸烟或者施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八)其他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

第八条对以下考试违纪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二)擅自以各种手段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三)别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四)其他严重违犯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学籍管理条例

学籍管理条例

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参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综合能力,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理念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勤工俭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以及第二课堂教学要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六)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院的形象和声誉。

(三)按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或学院为其提供的助学贷款。

(四)服从学院管理,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五)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科研、实践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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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广药〔2009〕113号(本规定适用于2009级及以后学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一、新生入学与注册要求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内容和日期到校办理报到和注册等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新生按要求填好学籍表等有关表格、办完各项手续后,由二级学院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图书馆发给借书证、门诊部发给诊疗证,即注册完毕,取得本校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招生部门和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由教务处签发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办理离校手续。

2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离校(回家)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在校生注册要求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回校注册:持学生证及学费缴费凭据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的注册工作由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中山校区教务办)协同学生办负责安排,每学期第3周前,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中山校区教务办)必须将学生注册情况和各班级学生人数统计数据报教务处教务科汇总。

第六条遗失学生证、校徽等证件,学生应向所在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或辅导员核实,由二级学院教学秘书(中山校区教务办)集中分别于每学期第6周和第15周交教务科办理补发,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学生离校(含毕业、退学、转学等),要将学生证等证件交回发证部门注销。

第三章学习年限和学分要求第七条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础。

对于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难于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年限,本科生最长可延长四年,专科生可延长三年。

第八条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应修满的学分为依据,原则上五年制本科生应修满的总学分为210-216学分,四年制本科生应修满的总学分为180-186学分,三年制专科生应修满135-140学分。

五年制本科插班生应再修满50-55学分,四年制本科插班生应再修满75-80学分,其中专业自选课和公共选修课至少(共)要修满8学分。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一、考核与成绩评定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 考试。

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一般为考试科目,其考试命题、试卷印发、评卷等系列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二) 考查。

专业自选课和公共选修课为考查科目。

主要考查学生综合分析、应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能力,其形式灵活多样,具体由教研室自定。

第十一条实践课的考核一般采用综合测评的方式进行。

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学生平时听课学习的表现,包括参加实验、操作、实习、见习时的学习态度,出勤情况等)、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提问、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做出综合评定。

综合评定的考查项目,应有3项以上。

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考核纪律。

(一) 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包括实验实习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含习题或实验报告)、实验课旷课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或实验课总数的三分之一者,或实验考核不及格者,不予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和学期初补考。

(二) 凡擅自旷考者,取消该门课程成绩,不给予学期初补考。

平时测验擅自旷考者,取消该次平时测验成绩,不给予补测验。

(三) 学生考试违规,取消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不给予学期初补考。

第十五条考核成绩评定和管理。

考核成绩评定及报送、成绩更改和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广东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六条考核成绩查询学生考核成绩通过二级学院学生办向学生公布。

学生对成绩评定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报告,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会同主讲教师查阅试卷和评定情况,一周内向学生做出答复。

二、学分绩点与学习质量评定第十七条为了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专业自选课及公共选修课不纳入计算范围)。

(一) 课程绩点的计算及要求。

90-100分折合为4.0-5.0(90分折4.0绩点,91分折4.1绩点,下同);优秀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二)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及要求。

1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

1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所修累积课程学分绩点除以所修累积课程学分数。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修业期间所修累积课程学分绩点除以所修累积课程学分数。

第十八条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4.0分以上者(其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等级以上),为学习优秀生,作为评定“三好学生”和获取奖学金的优先条件之一。

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4.0分以上,作为评定优秀毕业生的优先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参加各种科技、文体活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设立综合素质学分,具体按《广东药学院综合素质学分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三、留级第二十条留级(一) 学生在一个学年内,未取得的必修课、限选课课程学分累计超过15(含)学分,必须留级。

(二) 留级学生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中山校区教务办)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 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关专业班级学习,已取得的课程学分学校给予承认。

学费按相关规定收费标准收取。

四、缓考、补考第二十一条缓考学生因病因事等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核,应在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批准后,一份于考试前交课程主讲教师,一份由二级学院(中山校区教务办)保存备案,一份由学生本人保存。

缓考与下学期初补考同时进行,学生凭《缓考申请表》参加,不在规定时间参加缓考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二条补考补考包括学期初补考、学年重考、毕业补考和结业换证补考。

补考由教务处统筹安排,二级教学单位(中山校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一) 学期初补考学生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实践课正常考核不及格或申请缓考,一般在下学期初安排考核。

(二) 学年重考学生在一个学年内,未取得的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课程学分累计低于15学分,可以参加学校每年秋季组织的学年重考。

在校期间学生每门课程允许重考1次。

(三) 毕业补考学生未参加学年重考或学年重考仍不及格,本科插班生未通过全国成人学位英语统考,可以参加毕业补考。

(四) 换证补考未达到规定学分而结业的学生一年内只准予申请补考(补做)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旷考或仍不及格者不再有补考和换证机会。

第二十三条缓考课程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按总评得分记载成绩和计算绩点。

补考不设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得分记载,但及格以上的课程均按60分计算绩点。

五、免听、免修及其考核要求第二十四条免听、免修及其考核要求。

(一) 免听。

允许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的学生,在开学第1周提出申请,经开课教研室同意,经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批,获准后可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主要课程不得免听。

每个学期免修学分不超过6(含)学分。

(二) 免修。

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成绩及格,开课教研室同意,经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批,获准后可以免修。

1、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如果所修读的学时数及课程的层次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基本一致,可在开学第3周前申请免修,并提交相关材料及考核成绩证明,申请获准后,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学生通过自学申请免修下一学年的某些课程,可在该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年开学后第3周向教务处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课程的自学材料,由开课教研室审核,申请获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一般安排在相同专业上一年级的期末考核同时进行,考核成绩及格者,可免修该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三) 政治理论、德育课、体育课、实践课不得免听、免修。

学生因伤病残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体育部批准后,可以免参加部分或全部体育项目的训练和测试(或换测其它项目)或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但体育部应为学生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的成绩合格,体育部在上报此类学生体育成绩时应注明原因。

《体育免考申请表》由二级学院(中山校区教务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表由体育部存档,在学生毕业时与《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放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考勤第二十五条考勤及要求。

(一)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

上课、实习、实验、劳动、社会调查、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一律以旷课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其中:学生实习期间,每天按8学时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集体劳动、社会调查及军训等,每天按4学时计。

(二) 学生的考勤工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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