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霆案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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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许霆案法律分析

许霆案法律分析

深受社会各方关注的许霆最终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许霆案终于算是尘埃落定了,但是由许霆案所引发的思考却还在继续。

一、对许霆案的法律分析首先,对于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作如下分析:(一)罪与非罪对于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在对许霆案的讨论中,有很多学者都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把其纳入刑事法领域进行调整,而应当作为一般的民事违法,如不当得利等来评价。

我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应当在民事法领域进行调整,理由如下:一般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其实是具有很大的关联性的,而非绝对地对立的,我们把违反刑法的行为就称作为是犯罪行为。

所以刑法并非是空中楼阁,其一般都有其前置法,此前置法可以是民法,可以是行政法,也可以是经济法等,只有当一行为超出其前置法所能调整的范围之时,才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因而说刑法是对人们违法行为规制的最后一岗哨。

举例说,A殴打B致B轻微伤属于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我们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对于A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A的这个殴打行为造成了B重伤,则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能调整的范围,我们必须用刑法去评价它。

所以,在此案中,我觉得也是同样的道理,当许霆第一次取出1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其中的1元为有法律依据的合法所得,而另外的999元则属于民法中所指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对于此行为,我认为没有任何的异议,应当构成民法所调整的不当得利之债,如果许霆在这个时候停止行为,那么其所要承担的责任仅是民法上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可是许霆选择的是继续行为,从其第二次取款开始,其行为性质已经升格,民法已经无力再调整此行为了,进入刑法规制领域,而民法则成为此案中刑法的前置法,因此,我们应当进入刑法领域来评价此行为,而不应当再在其前置法中纠缠不休。

此外,有学者试图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免除许霆的法律责任,我认为同样不甚妥当。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五、结论
综上所述,“许霆案”是一起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件,它引发了法学界和社会 公众对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入思考。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 法律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同时也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因此,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也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司法实践的操作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等犯罪行 为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例如,“多次盗 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入户盗窃”的“户”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需要司法 实践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四、社会反思
透过“许霆案”,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社会对法律和道德的认识和态度。一方 面,“许霆案”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公正和公平的和期待;另一方面,“许 霆案”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道德和价值观的重视和追求。因此,我们需要在全 社会范围内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 也需要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和保护,避免出现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许霆案” 中,许霆取款时发现系统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 犯罪情节的裁量问题。在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如何量刑才能体现罪责 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肯德基劳务派遣案的法律分 析
在肯德基劳务派遣案中,劳务派遣机构将派遣员工派送到肯德基工作,肯德 基与派遣员工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而,由于肯德基未与派遣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因此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加班费、社保等问题,因此也引发了关于劳动合同 条款的争议。

许霆案案例法律解释(3篇)

许霆案案例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许霆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机器出错,连续多次取款1000元,共计取款17.5万元。

许霆被银行监控发现后,被警方逮捕。

经过审理,许霆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二审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二、法律解释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许霆案中,许霆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多次取款,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许霆连续多次取款,共计取款17.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 自首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许霆在案发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4. 悔罪表现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本案中,许霆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5. 量刑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多个罪名。

本案的法律渊源分析对于理解我国金融法律体系、金融犯罪认定标准以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深入分析。

二、许霆案的基本情况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发现机器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事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以盗窃罪被起诉。

经过一审、二审,许霆被判盗窃罪成立,但考虑到其自首、退赃等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三、许霆案的法律渊源分析(一)金融法律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金融犯罪案件认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许霆案中,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该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对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相关罪名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在许霆案中,法院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许霆的行为进行定性。

该修正案将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罪名的最高刑罚提高到无期徒刑。

(二)金融监管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范围、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

在许霆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监管职责涉及到对ATM机等自助设备的监管,以保障金融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我国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反洗钱的范围、反洗钱措施等。

在许霆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洗钱犯罪的发生。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因ATM机故障取款17.5万元,随后潜逃。

2007年,许霆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许霆因立功减刑至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许霆因涉嫌抢劫罪被释放。

许霆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

二、许霆案的法律渊源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许霆案中,宪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

例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许霆案的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2.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2)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犯罪主观方面。

许霆案中,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连续多次取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许霆案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了审理。

(2)证据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许霆案适用的法律解释(2篇)

许霆案适用的法律解释(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2日,许霆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因在广州市一家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故障,多次取出超过实际金额的钱款,共计17.5万元。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等。

二、许霆案适用的法律解释1.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并非有意为之,但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并未停止取款行为,而是多次取出超过实际金额的钱款,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客观方面:许霆在ATM机取款时,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未告知银行工作人员,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数额较大: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共计取出17.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

因此,从盗窃罪的角度来看,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盗窃罪。

2. 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未将钱款占为己有,但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并未将钱款归还,而是继续取款,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客观方面: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未将钱款占为己有,但其行为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数额较大: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共计取出17.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侵占行为。

然而,由于许霆的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考虑盗窃罪。

3.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许霆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许霆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许霆案引发的法律思考摘要: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在民间和法律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如今,许霆案已经审判结束了,然而人们对于本案的争议却依然存在,特别是由于本案引发出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非常值得人们细细思考。

本文主要从本案引发的“罪与非罪的问题”、“罪名的确定问题”、“量刑的问题”、“对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法律思考”这几个方面来进行思考。

关键词:许霆、A TM机、盗窃罪、侵占罪、法律思考、司法独立、司法监督2006年4月21日,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ATM机取款。

发现自己取了1000元,ATM机却只在卡里扣划了1元。

狂喜之下,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

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

此后一天之内,许霆从这台柜员机先后取出17.5万元,随后离开广州。

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许霆在外潜逃1年之后,于2007年5月被警方抓获。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许霆犯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75000元返还给银行。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在民间和法律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迫于舆论压力,检察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8年2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重新审理许霆案。

2008年2月22日中午“许霆案”庭审结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2008年3月31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其未退还的非法所得17万3千多元。

后许霆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驳回许霆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许霆案已经审判结束了,然而人们对于本案的争议却依然存在,特别是由于本案引发出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非常值得人们细细思考。

一、罪与非罪的问题罪与非罪是许霆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从本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理由及这次表态,可见法院方面是持有罪态度,笔者对此表示赞同,主要基于如下两点考虑:1、在主观上有恶性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

法律判断对许霆案的适用(2篇)

法律判断对许霆案的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经过二审后,许霆被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法律判断对许霆案的适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许霆案的法律适用问题1. 犯罪构成要件(1)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虽然许霆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其取款行为是在ATM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属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 犯罪情节及量刑(1)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的严重情节包括: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取款金额较大,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严重情节。

(2)许霆的量刑是否合理?一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改判有期徒刑5年。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二审法院的判决更加合理。

三、法律判断对许霆案的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许霆的行为虽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其在ATM机取款时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因此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许霆案件的法律方法分析(3篇)

许霆案件的法律方法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合计174540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银行财产权,扰乱了金融秩序。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对法律适用、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方法的角度,对许霆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二、许霆案件的法律方法分析(一)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 主体要件许霆,男,汉族,1983年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许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 客体要件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权,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3. 主观要件许霆在取款过程中,明知ATM机故障,却故意利用该故障进行取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犯罪主观要件。

4. 客观要件许霆的行为表现为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符合犯罪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二)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许霆案件中,其非法取款金额高达174540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法适用在许霆案件中,银行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许霆返还非法所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因民事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许霆案件中,法院应当判决许霆返还银行非法所得,并赔偿银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犯罪情节分析1. 犯罪主观恶性许霆在取款过程中,明知ATM机故障,却故意利用该故障进行取款,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大。

对“许霆桉”重审判决的法律思考

对“许霆桉”重审判决的法律思考

对“许霆桉”重审判决的法律思考对“许霆案”重审判决的法律思考内容摘要: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了重新审理,最后判决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

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不合理的,应当判决许霆无罪。

“许霆案”的发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我国立法应当尽快加以完善,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

关键词:许霆案;重审判决;盗窃罪;电子代理人2008年3月31日,令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许霆案”进行了重新审理。

经过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笔者认为,这一判决结果值得商榷。

一方面,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合理,另外,法院应当判处许霆无罪。

一、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合理在“许霆案”重审判决中,法院认定许霆的取款行为符合盗窃罪客观方面秘密窃取的特征,是不合理的。

(一)何谓秘密窃取在刑法理论中,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应当判处刑罚。

因此,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用自认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①。

而秘密窃取行为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主观性表现在: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是在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注视,也不影响行为性质为盗窃的认定。

相对性表现在:盗窃行为发生时,财物人无意志或违反财物人意志。

财物人无意志,是指财物人未发觉盗窃行为;违反财物人意志,是指财物人发觉了盗窃行为,但行为人拿走财物的当时与财物人的意志相违背。

许霆案件法律分析(3篇)

许霆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男,1990年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2006年考入武汉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2008年,许霆在武汉市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发现ATM机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0000元未被扣除,随后他连续取款171笔,共计17.5万元。

2009年4月,许霆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2. 许霆的犯罪性质及犯罪情节如何认定?3. 许霆是否应适用缓刑?三、法律分析1. 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资金17.5万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许霆的行为具有非法性,他明知ATM机出现故障,仍然采取连续取款的方式非法占有银行资金;其次,许霆的行为具有侵害性,他的行为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权;最后,许霆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2. 许霆的犯罪性质及犯罪情节如何认定?(1)犯罪性质: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首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采取连续取款的方式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其次,许霆主观上明知ATM机出现故障,仍然采取非法手段占有银行资金,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2)犯罪情节:在本案中,许霆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首先,犯罪数额巨大,17.5万元的犯罪金额已达到盗窃罪的“数额巨大”标准;其次,许霆连续取款171笔,具有多次盗窃的情节;最后,许霆的行为给银行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许霆承担啥法律责任(3篇)

许霆承担啥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一个普通的名字,却因一起特殊的案件而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2006年,许霆因涉嫌盗窃银行而被逮捕,此案因其特殊性和社会影响,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分析许霆在案件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案件背景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广州市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该取款机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0000元并未被扣除相应金额。

许霆先后多次利用这一故障,共取款17100元。

案发后,许霆被银行报警,后被警方逮捕。

三、刑事责任1.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许霆利用银行自动取款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资金17100元,属于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许霆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许霆在取款过程中,可能对自动取款机造成了损坏。

但由于损坏程度较轻,不足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许霆虽然非法占有银行资金17100元,但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误以为银行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因此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四、民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许霆案的思考

对许霆案的思考

姓名:陈伟班级:人力1001班学号:201011935许霆案引发的思考一段时间以前,沸腾了整个广州的“许霆案”已告一段落了。

我自己由始至终都在关注这个事情,并和父母讨论这个案。

对“许霆”的判决,我认为是合理的。

许霆案被当做一个经典的案例,被大家分析讨论。

与此同时,许霆案也引发了我的诸多思考。

也许许霆案只是一个特殊的个案,但是让现代化社会的法律体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与法律持不同意见者的法律工作者自愿为许霆案提供法律上的援助,网上更有人呼吁为他鸣冤叫屈。

小小的案件,可谓是声势浩大。

许霆案二审宣判,许霆重新审理,最终有了结果,推翻了一审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事情以许霆抗诉“胜利”而暂告一个段落,但是思考仍在延续着。

我们总把人的意识普遍高尚化,又普遍妖魔化。

其实人在诱惑的面前有时是很难把握的,因为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反思对与错的结论。

犯罪有时是冲动性的,却又后悔莫及。

从许霆案判决来看,缺少的是人文的关怀。

我不知道这十七万元是否要去返还?如果返还能否给于免责呢?众所周知,柜员机是为了方便存款人取钱而设立的一种取款设备。

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决许霆无期徒刑,依据的是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两项重刑中的一项,也就是把柜员机定性成了“金融机构”。

利用柜员机程序出错多取现金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就财产所有而言,ATM机内的现金来源于金融机构——银行,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也可以视作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

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也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ATM机可以视为金融机构。

但是,这里面有两点值得研究。

一是柜员机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对许霆的量刑轻重。

过去盗窃金融机构就是撬开银行的门,进去盗窃。

许霆取钱是在柜员机上,柜员机与金融机构能否等同,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具体规定。

但至少可以肯定二者是有差别的。

把一个有差别的东西用来作为量刑标准,最起码的不能说是无懈可击。

再说,我国刑事处罚的重要原则是罪刑法定。

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案件(3篇)

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发生在2006年,许霆因ATM机故障连续取款17万元而被判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法律角度来看,许霆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适用与反思。

二、许霆案件的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许霆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所有权,损害了银行的经济利益。

(3)犯罪主观方面: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许霆连续取款17万元,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

2. 犯罪性质关于许霆行为的犯罪性质,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侵占罪。

(1)盗窃罪: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侵占罪: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刑罚适用对于许霆的刑罚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

(1)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有期徒刑: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霆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三、许霆案件的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许霆案件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许霆案的法学思考

许霆案的法学思考

许霆案的法学思考一.案情介绍2006 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广州商业银行的A TM自动柜员机取款。

银行卡里原本只有170余元,本打算取出100元,因为不小心在“100”后面多按了个“0”,但ATM 机“吐”出了1000元。

他取出1000 元后,却惊讶地发现他的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回到住处后再次前往提款,并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广东省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经广州中院重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 元。

①二.意见分歧综述许霆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参与人员包括法律实务界、理论界和普通老百姓。

对于本案的争议。

总体来说集中几个方面: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受我国《刑法》调整还是《民法》调整、或者是道德谴责?如果构成犯罪是成立何种罪,是盗窃罪、侵占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成立盗窃罪,本案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情形?本案是否存在“期待不可能”的问题,即许霆是否因为“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或减轻而勿须承担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本文也将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三.许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许霆的行为,有人认为按照现行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许霆的辩护人还提出了“不当得利”之说。

此类观点主要的论述为,许霆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不具备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有人认为他“没有实施法律明确规定的盗窃手段”,他的行为也就不构成盗窃罪。

有人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具备秘密性,因为他没有也不可能进入金融机构的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

他的所有行为都是按照柜员机的既定程序进行的,都是系统可以辨认的。

许霆案的法律分析及思考

许霆案的法律分析及思考

许霆案的法律分析及思考【摘要】本文对“许霆盗窃ATM”一案从许霆利用ATM升级后出现的漏洞恶意多次取款行为的定性分析入手,得出许霆的取款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存在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数额符合达到特别巨大标准这两个因素,因此一审法院对许霆的无期徒刑判决是符合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然而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数额标准这两个因素的规定不合理和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量刑案情基本情况:2006年4月21日晚10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保安许霆与同事郭某到法院附近的ATM机取款。

由于ATM机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情况, 许霆取出1000元后, 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了1元。

许霆先后在这台ATM机上取款171次, 合计17.5万元。

携款逃跑一年后, 许霆被抓获归案。

2007年11月20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许霆盗窃金融机构, 数额巨大, 构成盗窃罪, 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以盗窃(金融机构)罪, 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 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余元违法所得。

2008年4月9日许霆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许霆盗窃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马克思一、引言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且又特殊的刑事案件。

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且掺杂着太多的案件之外的社会问题,案件的讨论在很多情况下都偏离事实和法律层面的讨论。

本文拟从对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定性分析入手,并着重对法律规定上影响本案量刑重要因素进行探讨。

关于许霆案的思考

关于许霆案的思考

关于许霆案的思考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九成以上的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许霆。

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重审后判刑5年。

法律评析:一、本案反映了当前社会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

从许霆的个人经历来看,其文化素质并不算低,毕竟还上过大专,更为重要的是,他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保安。

结合其个人学习经历来看,按照我国现行的教育课程内容的安排,许霆不可能没有接受过法律基础知识教育,从其工作的经历来看,他不是在什么别的地方当保安,也不是在什么一般的法院工作,而是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当保安,可以说其工作的过程也是耳濡目染法律的过程,然而令人惋惜的是,当他面对违法事件即将发生时,表现“狂喜”并“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而没有表现出一点点的守法意识,如果不是其父亲的介绍,我们很难将其行为与其学习和工作经历联系在一起。

就是这样一位有知识有“法律”工作经历的人的法律意识尚且如此,而社会一般民众的法律意识之淡薄也就可见一斑了。

许霆案法律原则的适用性(2篇)

许霆案法律原则的适用性(2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许霆案中法律原则的适用性,分析法律原则在案件中的具体体现,以期为我国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

二、许霆案概述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河南省许昌市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发现ATM机出现了故障,连续取款1000元未扣款。

许霆在一个月内,利用ATM机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后被银行发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许霆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表现良好,于2011年获得减刑。

三、许霆案法律原则的适用性分析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1)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许霆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

许霆在ATM机上取款时,并未得到银行的授权,其行为具有非法性。

②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许霆在ATM机上取款时,明知银行的钱财不属于自己,仍采取非法手段取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③许霆的行为是否达到盗窃罪的数额标准。

许霆在ATM机上取款共计17.5万元,已达到盗窃罪的数额巨大标准。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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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潜逃。后经 警方查 实 , 许霆 先后 取 款 1 1笔 , 7 合计 l . 75
万元 ; 安山则取款 18 郭 . 万元 。同年 1 1月 7日, 郭安 山 向公 安机关 投案 自首 , 并全 额退 还赃 款 18 元 。经 天河 区法 院 .万 审理后 , 法院认定其构成 盗窃 罪 , 考 虑到 其 自首并 主动退 但 赃, 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1年 , 处罚金10 0 。 并 0 元 20 0 7年 4月 2 日, 霆 辞 去其 在 广 州 的工作 , 4 许 携款 潜 逃 。一年后 , 霆在 陕西宝 鸡 火车 站被 捕归 案 。20 许 0 7年 1 1
人利用的行为应该更符 合刑 法 中侵 占罪 或者 民法 中的不当得
万元。当晚 , 许霆 回到 住处 , 此 事告诉 了同伴郭 安 山。两 将
人随即再次前往 提款 , 之后 反复 操作 多次 。事后 , 二人 各携
利 。但这个判决结果 , 也是不无道理的。
二 、 什 么 不 是 “ 占罪 ” 为 侵
侵 占罪是指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将他人的交 给 自己保 管 的财物 、 忘物或者埋藏 物非法 占为己有 , 遗 数额较大 , 拒不 交 还 的行为n] l 。侵 占罪具有 如下构成要件 : 1 .客体要件 侵 占罪侵害的客体是 他人 财物 的所有权 。侵 占罪的犯
持 有他人财 物的行 为。这 是构成侵 占罪 的重要前 提, 也是侵
占罪区别于其他 犯罪 的重要特 征。核心是 必须有将 他人 的 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 , 拒不交还 的行为 。
开 审理 , 合议庭 当庭作 出终 审裁 定 : 法 裁定 驳 回许 霆 的上 依
诉 , 持原判 。就此 , 维 许霆仍将获刑 5年并 处 罚金 2万元 , 继 续追缴非法所得1386 。 7 2 元 裁定一经作 出 , 在社会 中引起 了很大反 响。许 多学者认 为许霆的行为不符合 盗窃罪的构成 要件 , 主要原 因是许霆 的
来到 A M机 盗窃银行 的钱 , T 而是 A M 机本 身出故障 , T 客户 取 1 0 元在账户上 只扣 除 1元 钱 , 0 0 这种故 障诱 惑了正 常的
20 0 6年 4月 2 1日晚上 1 O时许 , 许霆到广 州天河 区黄埔 大道某银行 的 A M取款机取 款时 发现 , 出人 民币1 0 元 T 取 0 0 后, 银行卡账户里 只被扣 1 。狂喜 之下 , 元 许霆 连续 取款54 .
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 自己保管 的财物 、 遗忘物和埋藏物。
2 .客观要件
月2 9日, 广州中院一审 以盗窃罪 判处 其无期 徒刑 。同年 1 2 月 , 霆案 经 媒体 报道 后 引起 舆 论 广泛 关 注 和争 议 。20 许 08
年 1 1 月 4日, 东省 高院 以事实不 清为 由将该案 发 回重 审。 广
收稿 日期 :0 0— 4— 8 2 1 0 2
作者简 介 : 李智宇 (9 8一) 男 , 17 , 黑龙江鸡西人 , 党政办公室助教 , 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
李智 宇 , 尚有 江
(. 1 鸡西 大学 , 黑龙 江 鸡西 180 ;. 5 10 2 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 , 黑龙江 鸡 西 18 0 ) 5 10

要 : 东省 高级人 民法 院于 2 0 广 0 8年 5月 2 2日对许 霆案进行 了公 开 审理 , 合议 庭 当庭 作 出终 审裁定 : 法 依
3 .主体要件 侵 占罪 的主体为 一般 主体 , 凡年 满 1 岁具有刑 事责 6周
任 能力的 自然人均可构成 本罪 。
4 观要件 .主
侵 占罪在主观方 面必须 出于故 意 , 即明知属 于他人交 与
自己保管 的财物 、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 占为己有 。
行为是公开进行 的 , 他是在使 用有其真实姓名 的信 用卡取钱
驳回许 霆的上诉 , 维持原判 。就此 , 霆仍将 以盗窃罪获 刑 5年并 处罚金 2万元 , 续追缴非 法所得1 386 许 继 7 2 元。虽 然这个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案件 画上 了句号 , 但是其在 法学界产 生的影响至今也 未结 束。盗窃罪、 占罪与不当得 侵 利等观 点还依 然围绕这个案件在 不断地被 争论。通过 对这 些观 点的 法律 分析及许 霆 案本 身的具体性 和特 殊性剖 析, 以期达到提 高普通公 民法律 意识的 目的 。
侵 占罪 在客观方面表现 为将他 人交 由 自己代 为保管 的 财物、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 占为 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还
的行为。前 提是 , 行为 人要 有通过 正 当、 善意 、 合法的手段 ,
20 0 8年 3月 3 1日, 广州市 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 审理 , 以
盗 窃罪判处许霆 5年有期 徒刑 , 罚金 人 民币 2万 元 , 并退 赔 其从银行 A M机上 取 出的138 6 T 7 2 元。许霆 不服 提起上诉 。 20 0 8年 5月 2 2日, 广东 省高级 人 民法 院对许 霆案进行 了公
21 00年 7月
黑 龙江教 育学院学报
Ju a o e o g a gC l g d c in o r l f i n i n ol eo E u m o n H l i e f
J12 1 u. 0 0
V0 . 9 N0 7 J2 .
第 2 第 7期 9卷
关 于 许 霆 案 的 法 律 思 考
关键 词 : 霆 案 ; 窃 罪 ; 占罪 ; 当得 利 许 盗 侵 不
中图分类号 : 9 5 2 D 2 .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1 7 3 (0 0 0 0 1 — 2 10 — 86 2 1 )7— 0 1 0


案情简介
的, 是完全公开的行为 , 他并 不是用 作废或 者虚假 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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