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法律与程序
简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简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际纠纷。
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判决争端案件、解释国际法、给予咨询意见等。
国际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判决国际纠纷。
国际法院可以审理来自联合国会员国的争端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涉及领土争端、边界划定、国家责任等。
国际法院的裁决对于当事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裁决一旦作出,就是最终的,没有上诉程序。
国际法院还有解释国际法的职权。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行为的国际准则,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等。
当国际社会对于某一国际法规定的具体含义存在争议时,国际法院可以被当事国请求解释。
国际法院的解释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对于国际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国际法院还可以给予咨询意见。
联合国会员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有关国际法问题的咨询请求。
国际法院会根据请求给予咨询意见,这些意见对于有关国家在国际法领域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对于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的参考。
国际法院还有其他一些职权。
例如,国际法院可以裁定对于国家的国际责任以及赔偿金额。
国际法院还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当事国的管辖权异议,即判断国际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某一具体案件。
然而,国际法院的职权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国际法院只能审理来自联合国会员国的争端案件,而不能审理来自非会员国的案件。
其次,国际法院的裁决执行依赖于国家的自愿。
如果当事国不愿意履行国际法院的裁决,国际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具有重要的职权和责任。
国际法院通过判决国际纠纷、解释国际法和给予咨询意见等方式,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尽管国际法院的职权存在一定的限制,但它仍然在国际法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法院规约第一条联合国宪章所设之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其组织及职务之行使应依本规约之下列规定。
第一章法院之组织第二条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
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
第三条一.法院以法官十五人组织之,其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之国民。
二.就充任法院法官而言,一人而可视力一个国家以上之国民者,应认为属于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极利之国家或会员国之国民。
第四条一.法院法官应由大会及安全理事会依下列规定就常设公断法院各国团体所提出之名单内选举之。
二.在常设公断法院并无代表之联合国会员国,其候选人名单应由各该国政府专为此事而委派之团体提出;此项各国团体之委派,准用一九O七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纷争条约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派常设公断法院公断员之条件。
三.凡非联合国会员国而已接受法院规约之国家,其参加选举法院法官时,参加条件,如无特别协定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提议规定之。
第五条一.联合国秘书长至迟应于选举日期三个月前,用书面邀请属于本规约当事国之常设公断法院公断员.及依第四条第二项所委派之各国团体.于一定期间内分别由各国团体提出能接受法官职务之人员。
二.每一团体所提人数不得超过四人,其中属其本国国籍者不得超过二人。
在任何情形下,每一团体所提候选人之人数不得超过应占席数之一倍。
第六条各国团体在提出上项人员以前,宜咨询本国最高法院.大学法学院.法律学校.专研法律之国家研究院.及国际研究院在各国所设之各分院。
第七条一.秘书位应依字母次序,编就上项所提人员之名单。
除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外,仪此项人员有被选权。
二.秘书长应将前项名单提交大会及安全理事会。
第八条大会及安全理事会各应独立举行法院法官之选举。
第九条每次选举时,选举人不独应注意被选人必须各具必要资格,并应注意务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
第十条一.候选人在大会及在安全理事会得绝对多数票者应认为当选。
国际法完整版
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国际法院规则全文
国际法院规则全文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缩写为ICJ)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就合法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规则(Rules of Court)是该机构的内部规则,旨在确保审理案件的公正和公正性。
以下是国际法院规则的全文参考内容:第一章 - 通则第1条 - 应用范围和目的本规则适用于国际法院进行的所有诉讼。
第2条 - 申请提出方式正式诉讼应通过书面申请方式提出,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3条 - 翻译陈述、文件和其他书面材料应以法庭规则规定的语言提交,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供翻译。
第4条 - 公示和法庭文件提交的申请和文件应根据法庭规则的规定,向其他当事方公示并保密。
第二章 - 确认管辖权和受理申请第5条 - 确认管辖权国际法院应先确认其是否有管辖权,并取决于申请的性质和涉及的当事方。
第6条 - 受理申请国际法院应对仅涉及当事方之间的纠纷或与已注明诉讼授权有关的问题,以及涉及国际法院授权的特殊问题进行受理。
第7条 - 反驳国际法院应允许被申请方提出反驳意见,并给予当事方合理的时间和机会。
第三章 - 应答第8条 - 应答申请被申请方应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说明其立场和论点。
第9条 - 反对管辖权被申请方有权在期限内提出反对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意见。
第10条 - 仲裁国际法院可根据双方同意请求仲裁,并在相关规定下进行仲裁。
第四章 - 其他程序问题第11条 - 缓刑令和裁定国际法院有权发出缓刑令或制定适用于案件的裁定。
第12条 - 证据国际法院可要求或接受各方提供证据,并决定其使用方式和效力。
第13条 - 庭审国际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举行庭审,并遵守相应规则和程序。
第14条 - 质证和证人证言国际法院可允许各方进行质证和引用证人证言,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
第15条 - 司法调查国际法院可进行司法调查,以确定事实和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法律知识:国际判决的实施与执行
法律知识:国际判决的实施与执行国际判决的实施与执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判决的实施与执行的议题日益重要。
通常,一个国家的判决在该国内部得到强制执行是相对简单的,但是,当判决涉及到跨国行为或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利益时,实施与执行就会变得困难重重。
本文将探讨国际判决实施与执行的相关问题,并对当前主要的解决方案进行概述。
涉及哪些问题?国际判决的实施与执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跨国识别和执行。
当判决涉及到跨国行为或跨国纠纷时,原告方通常需要在被告方所在的国家获得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但是,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并不总是一致,因此,国际判决实施和执行面临许多困难。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尽相同,因此,在国际判决的实施过程中,通常需要将原判决翻译成被告方所在国家的语言,并遵守该国的程序。
其次,不同国家的法院和司法机构之间缺乏通信渠道和合作机制,因此,必须依靠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等法律工具来处理跨国纠纷和进行判决实施。
此外,实际执行国际判决的难度也增加了许多。
例如,涉及到的国家可能不同意执行国际判决,或者执行国际判决的程序在该国内部非常繁琐。
更进一步,甚至可能发生被告方拒绝执行判决的情况。
原告方必须面对这些挑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主要解决方案国际判决实施与执行的解决方案,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的应用。
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是国际判决实施和执行的主要法律工具。
例如,有些国家已经签署了《纽约公约》,该公约规定,签署国将承认和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奖励和外国判决。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还建立了双边协议,以简化和加快跨国判决的实施过程。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应用。
国际商事仲裁是涉及多个国家的商业纠纷的一种替代方法,其过程受国际仲裁规则的约束。
国际商事仲裁庭和机构类似于国际法院,其裁决也同样得到国际承认和执行。
因此,国际商事仲裁是实施和执行跨国判决的一种有效途径。
国际商事仲裁还有一个优点,即其过程相对较为迅速和简单,可以避免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中进行长期和繁琐的诉讼。
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法院规约1. 简介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国际法院的宪章,也是国际法院建立和运作的法律依据。
本文旨在对国际法院规约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2. 国际法院的设立和组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议。
国际法院由15名国际法专家组成,代表不同的国家。
这些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9年,可连任。
3. 国际法院的职责和权限国际法院的职责是根据国际法解决国家之间的争议。
国际法院对涉及国家主权、国际人权、国际人道法等领域的争议具有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国家必须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
4. 国际法院的执法机构国际法院设有一个执行法官会议,负责监督和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执行法官会议由5名法官组成,其中包括国际法院的院长。
执行法官会议的职责是确保国家履行国际法院判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实现判决的执行。
5. 争议解决程序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的争议解决程序包括对案件的受理、审理和判决。
当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发生争议时,一方可以向国际法院提交申请。
国际法院会根据法律程序对申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国际法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6. 国际法院的裁决执行国际法院的裁决执行是国际法院规约所强调的重要方面。
国际法院的判决必须由国家履行,并且国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实现判决的执行。
如果一方国家不履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另一方国家可以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寻求帮助,并请求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判决的执行。
7. 国际法院的改革和发展国际法院规约为国际法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可以通过修改规约来适应国际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国际法院也可以通过确立新的制度和程序来加强其在国际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8. 结论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的宪章,为国际法院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解决国际争端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解决国际争端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速,国际争端的发生和增多是不可避免的。
这些争端往往涉及到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海洋权益、贸易纠纷、人权问题等各方面。
在解决国际争端中,法律手段是最常用和最效果显著的途径。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解决国际争端。
一、国际法的地位国际法是司法判决的基础,是国家之间相互联系的规范和约束。
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律中,国家对其国际义务的遵循和执行是必须的,他们的行为是受着这些国际条约和法律的约束和制约的。
国际法作为一种公认的基本规则,有效地避免了战争争端的产生,保障了人权利益的平等和互相尊重。
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途径1.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由联合国成员国所建立的,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可以听取国家之间的纠纷,为国际法提供司法判决。
接受法院裁决是国家必须赞同执行的义务,这使得纠纷的解决保持平等和公正的原则,尤其是在领土争端和海洋权益方面,只有通过国际法院的仲裁,才能解决国际间的争端。
2.国际调解国际调解是另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手段。
它属于一种非正式的解决方法,即通过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以劝说、敦促的方式维持双方利益平衡的解决方式,以达成双方都能认同的最终和解决方案。
调解机构像国际法院一样,是一个承认和依据国际法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适用于一些较小的纠纷和领土争端。
3.谈判协商谈判协商是国际争端解决的基本方式。
在国际法库存下,国家之间争端的解决正常情况下应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
在谈判协商中,双方可以沟通自己的立场和需要,找到共同的利益点,并达成一个双赢的结果。
在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上,谈判互动也是缓和关系的重要手段,这为后续协商扫除了障碍,最终导致了和解。
4.仲裁仲裁是一种私人法律制度,用于解决各种类型的纠纷,包括国际争端。
仲裁小组非常类似于法庭,但其主要动力在于仲裁员的判断,而不是任何行政机关或法院的裁决。
仲裁对于保护私法权益非常有能力,也是在商业纠纷和保险要求方面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但在国际纠纷处理中并不是常规工具。
2014年司考国际法第七章知识点: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法是指⽤仲裁和法院判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仲裁(⼀)仲裁的⼀般规则仲裁或称公断,是指根据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将争端交与它们选定的仲裁⼈作出对争端当事⽅具有拘束⼒的裁决,从⽽解决争端的⽅法。
仲裁是⼀种古⽼的解决争端的⽅法,1899年和1907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都将其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加以规定。
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仲裁程序⽰范规则》,对国际仲裁,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适⽤法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效⼒等的内容作了系统阐述。
其中仲裁协议是当事⽅之间在争端交付仲裁及相关事项上达成的协议,是进⾏国际仲裁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中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裁决的效⼒、仲裁地点和费⽤以及其他当事⽅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仲裁裁决对于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并为终局性决定。
当事国应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执⾏裁决中的义务。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前有许多的国际仲裁机构,其中多为解决贸易投资⽅⾯争端设⽴。
这些仲裁机构通常不是专门以国家作为当事主体,其当事⼈可以包括国家、法⼈和⾃然⼈。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它是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于1900年在海⽛设⽴,由从事⾏政事务性⼯作的常设⾏政理事会和国际事务局以及⼀份“仲裁员名单”构成。
常设理事会由荷兰外交⼤⾂任主席,成员还包括缔约各国驻荷兰的外交代表。
理事会负责监督和指导事务局的⼯作,制定有关的规则和章程。
国际事务局是常设仲裁法院的书记处,负责⽇常的⼯作和法院仲裁⽂件的登记、转达、档案管理。
“仲裁员名单”,由缔约的每个国家各⾃遴选的4名精通国际法并享有崇⾼道德声誉的法学专家组成。
各国提名不限于本国国籍的⼈。
仲裁员可以连选连任,任期6年。
法院的仲裁程序。
当事国将争端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时,可以在仲裁员名单中各⾃选定1~2名仲裁员,再由这些选定的仲裁员选定⾸席仲裁员。
国际法
与国内法关系
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
二元论 自从19世纪末叶以后,在国际法学界流行的是二元论,即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没有隶 属关系,而处于同等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转化”、“采纳”、“接受”等。他们认为,两者的主体、 对象、渊源都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际法调整 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 惯,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等等。但是,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是互有联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区别只是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后者是协议的各国意志的表现。国内法和国 际法同是国家制定的,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由一个国家独自制定,后者是由各国协议制定。因此,它们是互有联 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 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 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 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 渡成为新的法律。
公海自由
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包括(2篇)
第1篇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成立于1945年,总部位于荷兰海牙。
作为国际法的最高司法机构,国际法院的主要职能是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并对某些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国际法、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等。
以下将详细阐述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内容。
一、国际法国际法是国际法院适用的首要法律,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方面。
以下将分别介绍这三个方面的国际法。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等。
(2)国家责任: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包括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不履行国际义务、不当行为等。
(3)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之一,其法律地位、组织结构、职能和责任等均由国际法规定。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调整跨国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冲突法:冲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冲突的规则,包括适用法律、法律适用原则等。
(2)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是指国家之间在司法领域内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等。
3.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条约和惯例。
(2)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协定等。
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优先考虑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国际条约:1.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国际法院适用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联合国组织、职能和原则。
2. 1949年《日内瓦公约》:该公约规定了战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战争受难者、禁止使用某些武器等。
国际法院规约36条原文
第三十六条1. 国际法院的法官在执行其职务时,应避免任何可能妨碍其独立判断的行为。
2. 国际法院的法官不得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或执行任何其他职业或商业活动,不论位于何国。
3. 国际法院的法官不得是任何国家的国民,也不得是任何国家的公民或永久居民。
4. 国际法院的法官不得是正在担任联合国任何机关或专门机构成员国代表的任何人,也不得是正在担任联合国任何机关或专门机构任何其他职务的任何人。
5. 国际法院的法官在执行其职务期间,不得参加任何政治活动。
6. 国际法院的法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接受任何国家的政府、任何国际组织或任何私人团体提供的报酬。
7. 国际法院的法官应遵守本规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保持其个人的道德和职业尊严。
8. 国际法院的法官如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充分理由,经法院同意,可以暂时停止执行其职务。
9. 国际法院的法官如被证明有行为不端或严重违反本规约所规定的义务,经法院以出席法官的过半数同意,得予以免职。
10. 国际法院的法官在任期届满后,如继续担任法院的任何工作,包括担任法院的任何委员会成员,应视为继续担任法官。
11. 国际法院的法官如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法院的任何工作,应由其所属国之政府指派新法官接替其职务。
12. 国际法院的法官应遵守本规约所规定的其他程序规则和指导原则。
13. 国际法院的法官应遵守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程序规则和指导原则。
14. 国际法院的法官应遵守联合国秘书处所规定的程序规则和指导原则。
15. 国际法院的法官应遵守联合国任何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所规定的程序规则和指导原则。
16. 国际法院的法官应遵守本规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17. 国际法院的法官在执行其职务时,应保持高度的道德标准,并应避免任何可能损害其个人或国际法院声誉的行为。
18. 国际法院的法官在执行其职务时,应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19. 国际法院的法官在执行其职务时,应保持公正和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国际法律争端解决国际仲裁与国际法院的法律程序
国际法律争端解决国际仲裁与国际法院的法律程序国际法律争端解决:国际仲裁与国际法院的法律程序在国际关系中,法律争端解决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和平的重要手段。
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是国际社会常用的法律程序,用于解决国家之间的纠纷。
本文将分析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法律程序,并探讨其在国际法律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和区别。
一、国际仲裁的法律程序国际仲裁是由争端双方自愿选派仲裁庭解决争端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国际仲裁的法律程序:1. 仲裁协议:争端双方需要签署仲裁协议,确认他们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
仲裁协议可以是独立的协议,也可以包含在其他合同中。
2. 选派仲裁庭:争端双方需要商议选派仲裁庭的成员。
通常,仲裁庭由多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自选派一名,再由这两名仲裁员共同选派一名或由仲裁机构指派。
3. 程序规则: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
这些规则通常包括提交证据、庭审、当事人陈述等。
4. 争端解决:仲裁庭依据争端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裁决。
裁决通常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国际法院的法律程序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际法争端。
以下是国际法院的法律程序:1. 提交诉讼:国家间的争端一方可以向国际法院提交诉讼。
诉讼必须基于国际法的适用,并符合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
2. 阅读辩词:国际法院首先会听取双方的辩词,了解双方的主张和论据。
3. 提供证据:双方可以提交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
国际法院将审查这些证据,并在必要时要求进一步提供信息。
4. 庭审:国际法院可能会进行庭审,双方在庭审中进行口头陈述和质询。
庭审过程通常对外公开,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5. 裁决:国际法院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裁决。
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国际法院没有执行裁决的权力。
三、国际仲裁与国际法院的区别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在法律程序和性质上存在一些区别:1. 主体性:国际仲裁是由争端双方自愿选择的,双方对仲裁庭成员具有选派权。
而国际法院是由国家提交诉讼,无法选择法院的成员。
国际法院的法律与程序
今天讲些什么呢,我想主要讲一下国际法院法律程序的某些方面。
今天的内容包括两方面:第一、国际法院管辖权以及由管辖权引起的一些案例;第二、关于实体法对海洋划界问题做出的贡献。
首先,我先讲一下国际法院管辖权。
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其中咨询管辖权是指有资格提出诉讼的国家。
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
但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只有理约国的会员国有这种权利。
那么理约国非会员国能否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可以,但必须借助安理会关于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
例如瑞士,瑞士不是理约国的会员国,但他就借助了安理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有资格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不等于国际法院有管辖权。
我来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大家还记得南斯拉夫危机时美国炸了我们的大使馆吧,当时我们国内很多人都主张把这个案子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这样就造成了两国紧张的局势。
中国做为理约国的会员国有权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这一行为,但问题在于中国能否提出诉讼,提出诉讼的条件就涉及到法院管辖权的问题。
法院管辖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当事国双方自愿,大家考虑一下,如果中国对美国起诉法院的管辖权在什么地方?换个说法,如果被起诉方不同意国际法院该如何解决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例条第六款如果双方对管辖权发生异议将由双方自行解决管辖权问题。
那么一个诉讼当事国怎样表达对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当事国决定法院管辖权有几种办法:第一种是借助法院规约第三条第二款即强制执行管辖权;第二种是当事国双方签订专门协定;第三种是制定解决争端的条款。
第一种办法就是说当事国可以事先发表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执行,假定当事国双方都事先发表这样一份声明,那么事情就比较好解决了。
在中美使馆这个问题上,如果中美同时发表过类似声明,那么我们说国际法院就有权执行管辖权。
但在这个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发表声明时都持有一定的保留,并且国际法没有规定保留范围。
例如美国曾经发表过在内政争端方面不接受管辖权,甚至美国还对内政这个词做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内政即由美国来决定的事。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摘要:一、国际法院概述二、国际法院的职权范围1.诉讼职权2. advisory opinion 职权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2.咨询管辖权四、国际法院的审判程序1.诉讼程序2.咨询程序五、国际法院的判决和执行1.判决的效力2.判决的执行六、国际法院在我国的应用和启示正文:一、国际法院概述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成立于1945年,位于荷兰海牙。
它是世界上唯一具有全球性司法管辖权的国际法庭,负责解决国家间的法律争端,同时也是联合国体系中最重要的司法机关。
二、国际法院的职权范围1.诉讼职权:国际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国家间的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涉及领土争端、边界纠纷、条约解释、国际责任等问题。
诉讼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是主权国家,且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2.advisory opinion 职权:国际法院还具有提供咨询意见的职权。
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此类意见对联合国会员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具有约束力,但不对个别国家产生约束力。
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基于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同意。
当两国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时,法院即可行使诉讼管辖权。
2.咨询管辖权: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此类意见对请求机关和专门机构具有约束力。
四、国际法院的审判程序1.诉讼程序: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分为书面阶段和口头阶段。
在书面阶段,各方提交诉状、证据和答辩;在口头阶段,各方进行口头辩论,最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2.咨询程序:咨询程序相对简单,法院在收到咨询请求后,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陈述意见,最后发表咨询意见。
五、国际法院的判决和执行1.判决的效力: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争端当事国必须履行判决。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海牙国际法庭,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
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成立于1946年。
国际法院也设在海牙市中心的和平宫,和平宫建于1913年,一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常设国际法院及其继承者——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国际法院均在此办公。
进得门来,厅廊宽敞,墙上悬挂着著名法学家的画像,楼梯旁陈列着各国赠送的礼品。
海牙国际法庭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联合国机关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和本身的《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法院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国际海洋法法庭,位于德国汉堡,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
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工作近况海牙国际法庭从1993年,其主要任务是对前南斯拉夫地区所谓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的人员进行起诉和审判。
在1995年波黑战争结束后,该法庭指控并通缉70多名涉嫌在波黑内战期间犯有各种罪行的人员。
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发动军事侵略后期,该法庭又以“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等罪名对米洛舍维奇等5名南联盟高级军政官员发出通缉令。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是国家。
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而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
该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数以上是领土和边界纠纷,同其他法院一样,国际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无权主动受理案件。
海牙国际法庭由15名法官组成。
法官候选人需要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三年。
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社会为了维护国际法治、促进国际法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它的作用是规范国际法院的工作程序和司法权力,确保国际法的正确适用,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国际法院规约最早可追溯至1920年建立的国际法院规程,该规程为国际法院规定了其组织结构、职权和程序规则。
然而,该规程并没有被普遍接受和遵守,国际社会对于建立一个真正有效的国际法院仍然缺乏共识。
随着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及其司法机构的重视日益增加,1945年成立的联合国为解决这个问题采取了一系列行动。
最终,1959年通过的《国际法院规约》成为国际社会共识的基础。
《国际法院规约》(又称《国际法院公约》)为国际法院的组织、权力和程序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规定了国际法院的组织机构和成员的选举程序,确保了法院的组织结构的公正和合理。
《国际法院规约》还规定了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力和辖区范围。
根据该规约,国际法院有权处理与国际法有关的争端,包括国家之间的争端,以及国际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争端。
法院的管辖权是根据当事国提交的声明或契约的约定来确定的。
此外,规约还确立了国际法院的程序规则,包括开庭、证据收集、辩论、休庭和判决等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
这些规则旨在保证争端的公正、透明和有效解决。
作为国际法院的基本法律文件,《国际法院规约》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方面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的存在和执行可以保证国际社会在各种争端中的公平和正义得以实现。
然而,国际法院规约也存在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国家对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持保留态度,仅接受其有关国际法解释的咨询意见,而不接受其诉讼判决。
这对于国际法院的有效运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
其次,一些国际争端的解决仍然存在难度,涉及到的国家利益复杂且纷争不断。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院的判决并不能很好地得到有关各方的支持和执行。
面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国际法和国际法院的认识,加强对于国际法的普及和宣传,以提高国际法院规约的有效执行和国际司法机构的权威性。
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争端中的重要性
• 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为和平解决争端提供了法律保障
• 国际法院的公正与公开原则,有利于维护国际法的权威与公平性
国际法院在处理国际法律问题上的贡献
国际法院在处理国际法律问题上的贡献
• 国际法院通过审理案件,促进国际法的发展与实践
• 国际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推动各国在国际法律问题上的合作与交流
• 国际法院的判决与意见,有助于提高国际社会的法治意识与水平
国际法院在促进国际合作与法治方面的重要性
• 国际法院的公正与公开原则,有利于维护国际法的权威与公平性
• 国际法院的补充性原则,有助于协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促进国际法的国内化
进程
二战后国际法院的发展
• 联合国成立,国际法院成为联合国的司法机构
• 1946年,《国际法院规约》修订,扩大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
• 1950年代至1970年代,国际法院审理了一系列重大国际争端案件
冷战时期国际法院的困境
• 冷战时期,国际法院的司法活动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 国际法院的权威与影响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国际法院的现状与挑战
国际法院的现状
•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际法律问题
•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来自不同国家,具有广泛的国际法背景
• 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国际法争端、国际条约解释等
国际法院面临的挑战
• 国际法院的法官选拔与任命机制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 国际法院的预算与资源有限,影响其司法活动的开展
国际法院的公开原则
• 国际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公开进行,接受国际社会监督
条约签订后的法律程序(2篇)
第1篇一、引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条约的签订是国际法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其签订后的法律程序对于确保条约的有效实施和遵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条约签订后的法律程序入手,探讨条约的生效、备案、登记、执行、监督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二、条约生效1. 条约生效的条件(1)条约文本的完整性:条约文本应包含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且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明确、具体。
(2)条约的签署:条约的签署是条约生效的重要条件,各方代表应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以正式、合法的方式签署条约。
(3)条约的批准:条约的批准是条约生效的关键环节,各方应按照本国法律程序,对条约进行批准。
2. 条约生效的时间(1)条约签署后生效:若条约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则条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条约批准后生效:若条约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则条约自各方批准之日起生效。
(3)条约规定其他生效时间:若条约规定其他生效时间,则条约自规定的时间起生效。
三、条约备案1. 备案的目的(1)便于各国政府了解国际条约的签订情况,维护国家利益。
(2)便于国际社会监督条约的履行情况,促进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
2. 备案的主体(1)条约的缔约方:条约的缔约方应将条约文本和批准书等文件提交给联合国秘书处备案。
(2)联合国秘书处:联合国秘书处负责条约的备案工作,对条约的备案情况进行登记和公告。
3. 备案程序(1)条约的缔约方将条约文本和批准书等文件提交给联合国秘书处。
(2)联合国秘书处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联合国秘书处将审查通过的文件进行登记和公告。
四、条约登记1. 登记的目的(1)便于各国政府了解国际条约的签订情况,维护国家利益。
(2)便于国际社会监督条约的履行情况,促进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
2. 登记的主体(1)条约的缔约方:条约的缔约方应将条约文本和批准书等文件提交给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2)联合国秘书处:联合国秘书处负责条约的登记工作,对条约的登记情况进行公告。
国际法复习重点
国际法复习重点国际法的渊源一.简述国际法的渊源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规定1、国际条约: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2、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4、国际组织决议:按照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书通过的决定和决议。
或者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法.3、国际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和最高权威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形成的方式和程序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二个: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协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补助资料二.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合法和有效的条约;一般而言是造法性条约,对于契约性条约,于签订国之间也可作为条约)比较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⒈概念不同:造法性条约则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契约性条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⒉造法性条约对所有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契约性条约仅对缔约方有效⒊性质不同造法性条约可以直接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国家渊源三.国际习惯 1.它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2.成为国际习惯的条件①各国重复类似行为(物质因素)②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心理因素) 3.在现代,国际习惯一般是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形成的⑴国家间的外交关系,表现于条约,宣言和声明,各种外交文书等⑵国际组织的实践,如决议,判决等⑶国家内部行为,如国内法规,判决和行政命令等比较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不同 1. 概念不同2.成文与否3.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四.一般法律原则是各个法律体系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为文明各国所承认。
国际法第一章
第六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P22
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 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 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 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 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 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 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 适用条约的规定
3、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含义: 禁止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首先 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止侵略 战争。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含义: 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 方法解决,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等, 但不得使用武力。
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18世纪甲国 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愿割让给 乙国。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一直统治至今。2001年,乙 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布脱离乙国建立 “亚金索国”。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但得到 甲国政府的支持和承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单选)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 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 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 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 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 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 进行干涉? (2002,多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 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 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因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问的国际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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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的法律与程序天讲些什么呢,我想主要讲一下国际法院法律程序的某些方面。
今天的内容包括两方面,第一、国际法院管辖权以及由管辖权引起的一些案例;第二、关于实体法对海洋划界问题做出的贡献。
首先,我先讲一下国际法院管辖权。
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其中咨询管辖权是指有资格提出诉讼的国家。
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
但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只有理约国的会员国有这种权利。
那么理约国非会员国能否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可以,但必须借助安理会关于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
例如瑞士,瑞士不是理约国的会员国,但他就借助了安理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有资格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不等于国际法院有管辖权。
我来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大家还记得南斯拉夫危机时美国炸了我们的大使馆吧,当时我们国内很多人都主张把这个案子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这样就造成了两国紧张的局势。
中国做为理约国的会员国有权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这一行为,但问题在于中国能否提出诉讼,提出诉讼的条件就涉及到法院管辖权的问题。
法院管辖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当事国双方自愿,大家考虑一下,如果中国对美国起诉法院的管辖权在什么地方?换个说法,如果被起诉方不同意国际法院该如何解决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例条第六款如果双方对管辖权发生异议将由双方自行解决管辖权问题。
那么一个诉讼当事国怎样表达对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当事国决定法院管辖权有几种办法:第一种是借助法院规约第三条第二款即强制执行管辖权;第二种是当事国双方签订专门协定;第三种是制定解决争端的条款。
第一种办法就是说当事国可以事先发表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执行,假定当事国双方都事先发表这样一份声明,那么事情就比较好解决了。
在中美使馆这个问题上,如果中美同时发表过类似声明,那么我们说国际法院就有权执行管辖权。
但在这个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发表声明时都持有一定的保留,并且国际法没有规定保留范围。
例如美国曾经发表过在内政争端方面不接受管辖权,甚至美国还对内政这个词做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内政即由美国来决定的事。
大家不难看出,事实上美国对内政这个词的解释就是对国际法管辖权的完全否认。
因此在国际法院中有一部分法官认为这是非法的,而另一部分法官认为国际法对这方面的规定是不明确的,那么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第二种办法是当事国双方在谈判无效的情况下将案件交给国际法院裁判,双方通过裁判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
一般情况下这种方法是最好的。
第三种办法就是如果当事国对公约中规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性发生分歧时可以通过国际法院进行裁决,但这只是公约的附加条件。
例如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最后就有类似的条款,但这个公约的特点是如果你参加就没有保留权。
大家都知道,中国和日本之间有一个旧的化学武器的问题。
二战时日本在中国留下的化学武器问题根据公约日本就必须帮助中国解决,如果双方发生分歧可以通过国际院进行裁决。
这里还有第四种办法,关于第四种办法有一个例子:英国与阿尔巴尼亚曾经在一次海上事故中产生争端。
当时英国的船只在靠近阿尔巴尼亚领海的海域内被阿的水雷击中沉没,英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
但阿认为国际法院没有执行管辖权的依据。
而国际法院对阿的拒绝也做出了回答,国际法院的依据是:阿曾经在这之前对安理会关于在规定海域内有意阻挠别国船只航行并涉嫌武力攻击的国家,交予国际法院裁决的声明表示支持,而英国正是根据这一声明对阿进行起诉地,因此根据这一点国际法院认为有管辖权。
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这几种方式,但这也不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
当事国双方是通过特殊协议将案件提交给国际法院的,否则他们不会接受国际法院的裁决。
因为他们都会强调管辖权的问题,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法院没有管辖权;第二种情况是法院有管辖权但不允许法院来解决。
有这样一个例子能够反映第一种情况。
大概在去年,巴基斯坦向印度提出诉讼。
因为印度在印巴边界上用导弹击落了巴基斯坦的一架海军飞机,当时巴基斯坦在国际法管辖权方面的依据是根据印巴两国曾经在借助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方面发表过联合声明。
但印度方面认为当时在作联合声明时他们是有保留地。
其中声明中有这样一条:“曾经参加过英联邦的国家,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因此印度认为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
印度这种说法事实上是针对巴基斯坦的,因为印度曾经在印巴冲突中由于同时与巴基斯坦接受管辖权而遇到过这方面的教训。
为此印度立即在事后修改了声明中的一些条款,例如刚刚提到的那一条。
巴基斯坦方面对印度提出的说法给予了反驳,巴认为印度的这些条款是对巴的歧视。
但法院是怎样解决地呢?法院认为印度的保留是有根据的,因此法院宣判印度胜诉。
说到这里大家肯定会问为什么要判印度胜诉。
因为国际法院与一个国家的法院有着本质的区别。
国家法院是由直接政府控制地,因此在审理案件时不会考虑自身有无管辖权。
而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考虑到公正性以及一些国际关系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依照国际法和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来受理。
另一种情况有这样一个例子。
伊朗曾经起诉美国,原因是在两伊战争时美国炸毁了伊朗在海上的几个钻井平台,要求美国为此赔偿。
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因为伊朗并没有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美国因为在尼加拉瓜案件上的失败也退出了强制管辖权。
1949年伊美之间曾经建立了《合并通商友好条约》,伊朗提出美国违背了条约的规定。
而美国反驳伊朗,说这不涉及到自由通商法的问题,这与中立法和战争法有关,因此美国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
那么法院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呢?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与自由通商法有着直接的,因为伊朗的海上石油平台有很多石油管道是与其他国家相连地,这就说明伊朗和其他国家有石油生意。
那么法院认为这个案件触及了自由通商法,因此法院就有管辖权。
但法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始审理此案,因为当事国双方都想再等一等。
通过以上这两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到。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并不是由当事国单方面提出诉讼或认同才能执行地。
因为这涉及到当事国双方的认同协议以及对法律适用性的认可。
下面我想讲一讲国际法中的实体法部分,对于这部分我想结合卡塔尔和巴林的案件来给大家做一下说明。
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中东问题。
从海洋法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很复杂的国际问题,而且通过这个案件更加丰富了海洋划界方面的很多法规。
如果具体分析这个案件,我想就需要地图了,所以今天我只能原则性的给大家讲一讲。
大家知道三十多年来,由于国际法对于海洋划界的法规较少,因此国际上类似的争端层出不穷。
最初国际上对于海洋划界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等距离的方法、另一种是依据公平的原则进行划分。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现在海洋法可以区分领海划界、大陆架、捕鱼区以及专属经济区。
但是国际法院目前又把大陆架、捕鱼区、专属经济区的相关法规进行了完善。
下面就卡塔尔和巴林的地理位置进行说明。
巴林是波斯湾中南部的一个岛国,卡塔尔是卡塔尔半岛南部的一个国家。
两国东西部接壤、北部相对,因此这个案件就涉及到两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当时卡塔尔在诉讼中要求国际法院对整个海域单一分界线进行划分,国际法院认为两国海域的南部是接壤的,而两国的领海是重叠的。
两国的领海总共24海里,但许多地区没有超过24海里,所以大部分都是重叠的。
因此南部存在一个划分领海的问题,不存在划分经济区的问题,而北部存在划分经济区的问题。
首先讲一讲划分领海的问题,在划分领海时国际法院遇到的一个问题是两国领海的海岸起点应该在哪?关于海洋划界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以正常基线为准;第二种是以领海基线为准。
在1951年之前,国际上在领海划分问题上一直采用正常基线。
直到1951年以后,由于英国的一些渔业方面的案子,国际上才开始采用领海基线。
正常基线只适用于那些海岸线变化不明显的地区,领海基线是在1958年才正式启用。
1982年的理约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此基线不得脱离海岸线的总体走向,此基线以内的水域必须与大陆紧密的接触,使此基线以内的水域能够成为内水。
国际法院在卡塔尔、巴林这个案子上第一次使用82年的这项条款,并且国际法院在判决这个案件时也特别强调了这项条款属于习惯国际法。
为什么法院要强调这一点,因为巴林已经签订并批准了这一条款而卡塔尔还没有签,这项条款对单方是无效地。
在基线这个问题上,巴林认为在他主岛东部的海域上包含了许多小岛以及重要资源,这些岛屿、资源与巴林的主岛形成了群岛。
巴林从这个问题上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说巴林有权将这些群岛连接在一起,这样可以扩大他的领海。
但是国际法院不同意巴林的观点,一方面国际法院承认了巴林群岛组成部分的观点,但国际法院认为这些组成部分并不是在海岸线以内,也没有紧靠海岸线的岛屿。
并且巴林的情况并不符合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
如果巴林有权划分领海,那么只有一种情况:按照海洋法公约宣布自己是群岛国,但这之前巴林并没有宣布过自己是群岛国,因此法院决定使用正常基线在巴林和卡塔尔之间划定一条等距离分界线做为临时分界线。
这个案件的判决并不是只对巴林领海的划分,事实上是对巴林卡塔尔两国领海的划分。
海洋法公约规定对两国领海的划分不仅仅靠正常基线的方法,如果涉及到历史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那么有必须采用不同的原则对领海进行划分。
一般情况下使用正常基线划分是在双边条约的前提下进行地,但这个案件是国际法院在历史上第一次被要求在两国领海之间划一条分界线。
国际法院在划分两国领海时分两个步骤。
首先在两国领海之间划一条临时分界线,然后再依据一些特殊原因进行调整。
当时国际法院把这两国之间所有的小岛甚至是珊瑚礁都进行具体分析,但在进行这项工作时也遇到一个难题,就是在两国之间的海域中有很多退潮时露出海面的部分。
按照海洋法规定,如果退潮时露出海面的部分在一个国家主岛的领海宽度以内,那么这些部分就可以做为测量领海宽度的自然基准。
反之,如果这些部分在领海宽度以外,那么就不能做为测量基准。
但巴林和卡塔尔有一个特殊情况,两国领海的退潮露出水面部分有些是重叠的,从原则上讲两国都有权以这些部分为基准进行领海宽度测量,这只是从一方面来看。
但从划分界限来看,两国相互对立的权利已经抵消了。
这时巴林提出了很早以前就已经取得了拥有退潮部分的权利,事实上巴林是在这个问题上把卡塔尔的测量权排除了。
国际法院没有接受巴林的这一观点,因为国际法院认为两国领海重叠的部分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不能由其中任何一方独占或拥有,不能因重叠的部分对划分领海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巴林附近有一个很小的岛,长度有12米、宽度有4米,退潮时露出水面的高度只有4米。
但法院也允许巴林把它做为一个特殊的分界点,使巴林的领海能够穿过小岛的东侧。
这样就扩大了领海的范围,为什么要选择这个岛呢?做为分界依据对巴林来说确实有它的重要性,从对面领海的角度来看这样做是十分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