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法律与程序

国际法院的法律与程序
国际法院的法律与程序

国际法院的法律与程序

天讲些什么呢,我想主要讲一下国际法院法律程序的某些方面。今天的内容包括两方面,第一、国际法院管辖权以及由管辖权引起的一些案例;第二、关于实体法对海洋划界问题做出的贡献。

首先,我先讲一下国际法院管辖权。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其中咨询管辖权是指有资格提出诉讼的国家。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但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只有理约国的会员国有这种权利。那么理约国非会员国能否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可以,但必须借助安理会关于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例如瑞士,瑞士不是理约国的会员国,但他就借助了安理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有资格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不等于国际法院有管辖权。我来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大家还记得南斯拉夫危机时美国炸了我们的大使馆吧,当时我们国内很多人都主张把这个案子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这样就造成了两国紧张的局势。中国做为理约国的会员国有权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这一行为,但问题在于中国能否提出诉讼,提出诉讼的条件就涉及到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法院管辖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当事国双方自愿,大家考虑一下,如果中国对美国起诉法院的管辖权在什么地方?换个说法,如果被起诉方不同意国际法院该如何解决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例条第六款如果双方对管辖权发生异议将由双方自行解决管辖权问题。那么一个诉讼当事国怎样表达对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当事国决定法院管辖权有几种办法:第一种是借助法院规约第三条第二款即强制执行管辖权;第二种是当事国双方签订专门协定;第三种是制定解决争端的条款。第一种办法就是说当事国可以事先发表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执行,假定当事国双方都事先发表这样一份声明,那么事情就比较好解决了。在中美使馆这个问题上,如果中美同时发表过类似声明,那么我们说国际法院就有权执行管辖权。但在这个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发表声明时都持有一定的保留,并且国际法没有规定保留范围。例如美国曾经发表过在内政争端方面不接受管辖权,甚至美国还对内政这个词做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内政即由美国来决定的事。大家不难看出,事实上美国对内政这个词的解释就是对国际法管辖权的完全否认。因此在国际法院中有一部分法官认为这是非法的,而另一部分法官认为国际法对这方面的规定是不明确的,那么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第二种办法是当事国双方在谈判无效的情况下将案件交给国际法院裁判,双方通过裁判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一般情况下这种方法是最好的。第三种

办法就是如果当事国对公约中规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性发生分歧时可以通过国际法院进行裁决,但这只是公约的附加条件。例如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最后就有类似的条款,但这个公约的特点是如果你参加就没有保留权。大家都知道,中国和日本之间有一个旧的化学武器的问题。二战时日本在中国留下的化学武器问题根据公约日本就必须帮助中国解决,如果双方发生分歧可以通过国际院进行裁决。这里还有第四种办法,关于第四种办法有一个例子:英国与阿尔巴尼亚曾经在一次海上事故中产生争端。当时英国的船只在靠近阿尔巴尼亚领海的海域内被阿的水雷击中沉没,英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但阿认为国际法院没有执行管辖权的依据。而国际法院对阿的拒绝也做出了回答,国际法院的依据是:阿曾经在这之前对安理会关于在规定海域内有意阻挠别国船只航行并涉嫌武力攻击的国家,交予国际法院裁决的声明表示支持,而英国正是根据这一声明对阿进行起诉地,因此根据这一点国际法院认为有管辖权。

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这几种方式,但这也不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当事国双方是通过特殊协议将案件提交给国际法院的,否则他们不会接受国际法院的裁决。因为他们都会强调管辖权的问题,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法院没有管辖权;第二种情况是法院有管辖权但不允许法院来解决。

有这样一个例子能够反映第一种情况。大概在去年,巴基斯坦向印度提出诉讼。因为印度在印巴边界上用导弹击落了巴基斯坦的一架海军飞机,当时巴基斯坦在国际法管辖权方面的依据是根据印巴两国曾经在借助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方面发表过联合声明。但印度方面认为当时在作联合声明时他们是有保留地。其中声明中有这样一条:“曾经参加过英联邦的国家,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印度认为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印度这种说法事实上是针对巴基斯坦的,因为印度曾经在印巴冲突中由于同时与巴基斯坦接受管辖权而遇到过这方面的教训。为此印度立即在事后修改了声明中的一些条款,例如刚刚提到的那一条。巴基斯坦方面对印度提出的说法给予了反驳,巴认为印度的这些条款是对巴的歧视。但法院是怎样解决地呢?法院认为印度的保留是有根据的,因此法院宣判印度胜诉。说到这里大家肯定会问为什么要判印度胜诉。因为国际法院与一个国家的法院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法院是由直接政府控制地,因此在审理案件时不会考虑自身有无管辖权。而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考虑到公正性以及一些国际关系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依照国际法和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来受理。

另一种情况有这样一个例子。伊朗曾经起诉美国,原因是在两伊战争时美国炸毁了伊朗在海上的几个钻井平台,要求美国为此赔偿。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因为伊朗并没有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美国因为在尼加拉瓜案件上的失败也退出了强制管辖权。1949年伊美之间曾经建立了《合并通商友好条约》,伊朗提

出美国违背了条约的规定。而美国反驳伊朗,说这不涉及到自由通商法的问题,这与中立法和战争法有关,因此美国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那么法院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呢?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与自由通商法有着直接的,因为伊朗的海上石油平台有很多石油管道是与其他国家相连地,这就说明伊朗和其他国家有石油生意。那么法院认为这个案件触及了自由通商法,因此法院就有管辖权。但法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始审理此案,因为当事国双方都想再等一等。

通过以上这两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并不是由当事国单方面提出诉讼或认同才能执行地。因为这涉及到当事国双方的认同协议以及对法律适用性的认可。

下面我想讲一讲国际法中的实体法部分,对于这部分我想结合卡塔尔和巴林的案件来给大家做一下说明。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中东问题。从海洋法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很复杂的国际问题,而且通过这个案件更加丰富了海洋划界方面的很多法规。如果具体分析这个案件,我想就需要地图了,所以今天我只能原则性的给大家讲一讲。大家知道三十多年来,由于国际法对于海洋划界的法规较少,因此国际上类似的争端层出不穷。最初国际上对于海洋划界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等距离的方法、另一种是依据公平的原则进行划分。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现在海洋法可以区分领海划界、大陆架、捕鱼区以及专属经济区。但是国际法院目前又把大陆架、捕鱼区、专属经济区的相关法规进行了完善。下面就卡塔尔和巴林的地理位置进行说明。巴林是波斯湾中南部的一个岛国,卡塔尔是卡塔尔半岛南部的一个国家。两国东西部接壤、北部相对,因此这个案件就涉及到两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当时卡塔尔在诉讼中要求国际法院对整个海域单一分界线进行划分,国际法院认为两国海域的南部是接壤的,而两国的领海是

重叠的。两国的领海总共24海里,但许多地区没有超过24海里,所以大部分都是重叠的。因此南部存在一个划分领海的问题,不存在划分经济区的问题,而北部存在划分经济区的问题。

首先讲一讲划分领海的问题,在划分领海时国际法院遇到的一个问题是两国领海的海岸起点应该在哪?关于海洋划界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以正常基线为准;第二种是以领海基线为准。在1951年之前,国际上在领海划分问题上一直采用正常基线。直到1951年以后,由于英国的一些渔业方面的案子,国际上才开始采用领海基线。正常基线只适用于那些海岸线变化不明显的地区,领海基线是在1958年才正式启用。1982年的理约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此基线不得脱离

海岸线的总体走向,此基线以内的水域必须与大陆紧密的接触,使此基线以内的水域能够成为内水。国际法院在卡塔尔、巴林这个案子上第一次使用82年的这项条款,并且国际法院在判决这个案件时也特别强调了这项条款属于习惯国际法。为什么法院要强调这一点,因为巴林已经签订并批准了这一条款而卡塔尔还没有签,这项条款对单方是无效地。在基线这个问题上,巴林认为在他主岛东部的海域上包含了许多小岛以及重要资源,这些岛屿、资源与巴林的主岛形成了群岛。巴林从这个问题上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说巴林有权将这些群岛连接在一起,这样可以扩大他的领海。但是国际法院不同意巴林的观点,一方面国际法院承认了巴林群岛组成部分的观点,但国际法院认为这些组成部分并不是在海岸线以内,也没有紧靠海岸线的岛屿。并且巴林的情况并不符合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如果巴林有权划分领海,那么只有一种情况:按照海洋法公约宣布自己是群岛国,但这之前巴林并没有宣布过自己是群岛国,因此法院决定使用正常基线在巴林和卡塔尔之间划定一条等距离分界线做为临时分界线。这个案件的判决并不是只对巴林领海的划分,事实上是对巴林卡塔尔两国领海的划分。海洋法公约规定对两国领海的划分不仅仅靠正常基线的方法,如果涉及到历史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那么有必须采用不同的原则对领海进行划分。一般情况下使用正常基线划分是在双边条约的前提下进行地,但这个案件是国际法院在历史上第一次被要求在两国领海之间划一条分界线。

国际法院在划分两国领海时分两个步骤。首先在两国领海之间划一条临时分界线,然后再依据一些特殊原因进行调整。当时国际法院把这两国之间所有的小岛甚至是珊瑚礁都进行具体分析,但在进行这项工作时也遇到一个难题,就是在两国之间的海域中有很多退潮时露出海面的部分。按照海洋法规定,如果退潮时露出海面的部分在一个国家主岛的领海宽度以内,那么这些部分就可以做为测量领海宽度的自然基准。反之,如果这些部分在领海宽度以外,那么就不能做为测量基准。但巴林和卡塔尔有一个特殊情况,两国领海的退潮露出水面部分有些是重叠的,从原则上讲两国都有权以这些部分为基准进行领海宽度测量,这只是从一方面来看。但从划分界限来看,两国相互对立的权利已经抵消了。这时巴林提出了很早以前就已经取得了拥有退潮部分的权利,事实上巴林是在这个问题上把卡塔尔的测量权排除了。国际法院没有接受巴林的这一观点,因为国际法院认为两国领海重叠的部分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不能由其中任何一方独占或拥有,不能因重叠的部分对划分领海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巴林附近有一个很小的岛,长度有12米、宽度有4米,退潮时露出水面的高度只有4米。但法院也允许巴林把它做为一个特殊的分界点,使巴林的领海能够穿过小岛的东侧。这样就扩大了领海的范围,为什么

要选择这个岛呢?做为分界依据对巴林来说确实有它的重要性,从对面领海的角度来看这样做是十分公平的。中线原本是穿过小岛的,这样做也是对中线的调整。

在北面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问题,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国际法院经过多年案例的审理,建立起一套有权威性的案例法。在划分问题上最后依据了1958年日内瓦公约中的内容,在这个基础上国际法院考虑到两国海岸线的长度和这一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丰富程度将这条单一海洋边界线划在两国领海的中线以东。

通过这个案件,更加巩固了国际法院对领海划界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分方面的法规。国际法院在这方面最突出的贡献就是解决了两国领海相对情况下的划分问题。这就是我今天要讲的国际法院的法律程序和国际法院在领海划界方面的案例。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安全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要素 相关文件目录 文件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文件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文件2-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文件2-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文件2-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文件2-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文件2-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文件2-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文件2-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文件2-10事故管理制度 文件2-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文件2-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文件2-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文件2-1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文件2-17消防管理制度 文件2-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文件2-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文件3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要素 相关记录目录 记录1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记录(各部门的) 记录1-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1-2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审表 记录1-3法律法规符合性性评价记录 记录1-4 法律法规告知单 记录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记录 记录2-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记录 记录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修订记录 记录3-1 培训计划 记录3-2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记录台帐 记录3-3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记录 记录3-4 培训签到表 记录4-1 隐患整改台账 记录4-2 隐患整改通知单 记录5-1 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放记录(发放到车间、岗位) 记录5-2 文件发放(回收)登记 记录11 安全操作规程(车间的到各岗位) 记录1-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1-2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审表 另附样品 记录1-3 法律法规符合性性评价记录(每年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2010-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理解: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前的适用当时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后的适用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前而结果发生在后的适用侵权法

法律法规要求管理程序

法律法规要求管理程序 1 目的范围 确保与本组织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产品的安全环保要求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得以贯彻实施 本程序适用于产品与法律法规有关的情况 2 职责 2.1 综合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和管理并对留用的与法律法规有关的文件资料实施控制 2.2 技术部负责在产品设计开发产品实现过程中采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3 供应部负责在采购和采购品贮存等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其符合政府安全和和环保法规的要求 2.4 生产部负责在产品实现包装运输使用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2.5 质量部负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 工作程序 3.1 综合部会同技术部质量部根据组织产品的特点识别和确认与本组织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收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并向相关人员宣贯和提供技术部标准化人员协助 3.2 与本组织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 a. 与产品安全特性的符合性相关的有易燃车内人员保护转向控制灯光制动等 b.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排放噪声无线电干扰等 c. 其它强制性标准如汽车用安全玻璃 d. 相关的法规如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 3.3 法律法规贯彻要求 a. 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技术部应将影响安全特性的符合性相关的因素如易燃易爆车内人员保护转向控制制动等要求以规定的符号标识在相应的技术文件上以便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组织实施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规要求的产品

b. 对强制性标准规定测量监控要求必须纳入技术要求或产品标准中 c. 在整个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阶段如识别顾客要求的过程组织贯彻合同法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规 d. 采购品中若有毒性产品危险品和其限制产品时供应部在签订采购合同时要求供货商出示产品和包装符合政府法规的说明 e. 对表面处理如磷化电镀等过程的工艺介质槽液必须按法规标准处理达到要求 后方可排放 f. 工作场所的噪声如装焊车间冲压车间必须加以控制保持适宜的工作环境 g. 在确定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时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 h. 必要时留用的失效或作废文件要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需求 i. 对限用物质要按规定采购贮存和发放并加强监督检查 j. 在识别顾客要求和期望时必须确认与产品有关的责任义务及法律法规方面的要求 k. 最高管理者在建立和改进质量体系中应向员工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使他们在产品实现过程予以重视 3.4 质量部对产品实现过程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制止违反规定的行为 4 相关文件 合同法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GB 2894 安全标志 Q/ZQL-QP707-2000 标识管理程序 5 质量记录

谈完善程序机制到法律适用的统一

谈完善程序机制到法律适用的统一 一、改变劳动仲裁不可诉的规定,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能否成为行政主体,不在于它是否是一个法人,而在于它是否拥有行政权力。劳动争议仲裁所行使的仲裁权与行政裁决无异在行政权力非专属的潮流下,行政主体变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因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行政主体不应该有理论上的障碍。 目前,把劳动仲裁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适格行政诉讼的主体。理由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三方面代表组成,自身并不是行政组织,也不是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或行政组织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的组织,因而具有不可诉性(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的被诉主体(适格被告)是实施了经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 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组织或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所以不能成为适格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仲裁不是行政诉讼的可诉对象。理由是:劳动仲裁仅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并不是一裁终了,当事人对结果不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防止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过分迟延,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现在的救济机制已经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很好的保护,因此劳动仲裁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可诉对象。 笔者以为,以上两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其不足之处也在实践中暴露无遗。首先,劳动仲裁是行政仲裁的一个组成部分,具备行政仲裁所独有的行政行为性质,而行政与仲裁之间是不可兼容的。其次,现在的救济机制已为实践所证实,将导致劳动仲裁程序的可有可无,这种救济机制除了增加争议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外,并不具有科学性。实践证明,

模拟法庭 流程

模拟法庭流程 一. 书记员入场,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宣读法庭纪律: 1)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 除因审判需要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审判区 3)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 未经审判长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5)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6)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二. 传被告和被告代理人原告原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原告和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原告以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程序已经结束,可以开庭 三、开庭并为正式审理做准备 审判长:开庭。开庭前法庭已经将起诉书副本和答辩状副本送达个当事人,双方是否收到? 当事人:收到 审判长:本庭于庭前已经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双方是否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知道 审判长:本庭由审判长王远勇,审判员张雪利、唐卡组成本庭合议庭,由唐卡担

任书记员,原告对本庭的组成人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我是原告的代理人彭思,我的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这里是我的授权委托书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我是被告代理人刘晓芬。我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这是我的委托授权书 审判长:现在本庭适用民事诉法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案件。 四、法庭调查 (一)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以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疑,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依据并说明理由。 (二)当事人陈述 长: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 长:代理人是否有补充。 (原)代理人: 长:请被告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 被告: 长: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被告代理人:

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管理程序(EICC5.1版)

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识别、获取并更新适用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标准及客户要求。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识别、获取和更新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以及确认其适用性。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整理、登记、识别、发放及保存适用于公司 EICC 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 法规,汇总各部门的评价情况。 3.2行政部负责组织对员工 EICC 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的教育培训;负责 收集劳工、职业健康安全、商业道德方面以及工程承包方、政府机构、社区邻居、 员工等相关方的要求和期望。 3.3营业部门负责收集客户在 EICC 管理体系方面的要求。 3.4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各类活动符合EICC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遵守情况的评 价。 3.5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编写和审核《合规性评价报告》。 3.6最高管理者批准《合规性评价报告》。 4.内容 4.1 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范围包括: 1)国家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及标准; 2)地方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及标准; 3)行业协议; 4)客户对公司在 EICC 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5)相关方对公司在 EICC 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4.2 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的识别收集: 4.2.1行政部从政府机关、新闻媒体、专业学术组织、专业杂志、互联网中有关劳工、 职业健康安全和商业道德的网站等渠道获取的国家有关贸易、人权、劳动社会保 障、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必要时,行政部可向管理者代表申请 其他部门协助。 4.2.2营业部门实时保持与顾客的沟通,通过接收其发送资料来收集有关 EICC 方面的 要求。 4.2.3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识别和收集至少每个季度做一次。 4.3 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的登记

第三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 法律适用 (C h a p t e r T h i r t y–t w o A p p l i c a t i o n o f l a w f o r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o m m e r c i a l A r b i t r a t i o n) 本章基本内容 一、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1.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 (1)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适用裁决作出地法 (3)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法律和仲裁地未确定时,依一般合同的冲突规则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一、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2.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一般不适用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如果当事人为自然人,其行为能力主要适用其属人法或仲裁协议缔结地法;如果当事人为法人,其行为能力主要适用该法人成立时所依据的法律。 一、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3.国家及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问题 关于国家及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问题,不同国家的态度有很大的差别。有的国家,如瑞士、英国、德国、法国等,对国家缔结仲裁协议不加限制;有些国家则明文禁止或限制国家与他国国民缔结仲裁协议。对于国家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的准据法,国际商会的实践是排除适用国家或其机构的本国法,国家及机构不得援引本国法的限制性规定对其同意提交仲裁的事实提出异议。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一)仲裁程序法的范围和独立性 1.仲裁程序法的范围 仲裁程序法在不少学术著作中被称为“仲裁法”,意指支配仲裁的法律。有些学者为将其与仲裁中可适用于争议的实体法明确区分起见,又将其称为仲裁程序法。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严格意义上的仲裁程序法即仲裁法,与仲裁程序规则是有区别的。程序规则通常是指调整仲裁内部程序的规则,而仲裁法不仅是简单地调整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内部程序,还确立了进行仲裁的外部标准,例如,管辖权决定的程序、仲裁过程中证据或财产保全的程序以及裁决撤销程序和撤销理由等。仲裁法一般是指国内的仲裁法体系,而仲裁规则除了包括国内仲裁法体系中所规定的仲裁规则和当事人自行拟定的仲裁规则。仲裁依照当事人选定的机构仲裁规则或当事人自行拟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一般都必须依从仲裁法(通常是仲裁地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否则,仲裁裁决可能被判定无效。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仲裁法是有关国家制定的可用以控制仲裁和在当事人无约定时可对仲裁起到 协助和支持作用的法律。仲裁法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用以确定实体法的冲突规则;仲裁是必须适用实体法规则,还是可以依公允善良原则解决争议或进行友好仲裁;以及法院对仲裁的某些监督或干预,主要涉及到仲裁员的任命、对仲裁程序的异议、裁决理由的说明和对仲裁裁决的异议等问题。 仲裁庭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例如,位于瑞士的仲裁庭可能适用美国纽约州或某一非洲国家的法律,判明争议的是非曲直,而仲裁程序却不受该国法律的支配,支配仲裁程序的法律是仲裁庭所在地的瑞士法。 2.仲裁程序法体系的独立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二)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1.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 2.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时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在当事人未明示选择仲裁程序法时:(1)推定当事人未明示的默示选择;(2)适用仲裁地法。

模拟法庭流程(简版)

刑事模拟法庭开庭流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值勤法警到庭执行职务(待到位后) 请法警带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待其到位后)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 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 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公 诉人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刑事诉讼活 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 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开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书记员报告时站立,面对审判长,审判员, 报告完毕后坐下) 审判长:(敲法锤)××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方×国,谢×平,张×辉,余×初到庭

审判员:核对被告人身份。 审判员:被告人方×国姓名 方×国:方×国 审判员:出生年月 方×国:1971年1月20日 审判员:文化程度 方×国:初中 审判员:职业 方×国:无业 审判员:住址 方×国: 审判员: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 方×国:1999年因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0年11月30日减刑释放。 审判员:何时被逮捕 方×国:2006年4月7日 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 方×国:收到了。 以下依次询问被告人谢×平,张×辉,余×初 审判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01年6月12日受理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方×国,谢×平,张×辉, 余×初,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及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在法

法律法规与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与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安全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要素 相关文件目录 文件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文件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文件2-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文件2-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文件2-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文件2-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文件2-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文件2-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文件2-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文件2-10事故管理制度 文件2-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文件2-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文件2-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文件2-1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文件2-17消防管理制度 文件2-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文件2-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文件3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要素 相关记录目录 记录1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记录(各部门的) 记录1-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1-2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审表 记录1-3法律法规符合性性评价记录 记录1-4 法律法规告知单 记录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记录 记录2-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记录 记录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修订记录 记录3-1 培训计划 记录3-2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记录台帐 记录3-3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记录 记录3-4 培训签到表 记录4-1 隐患整改台账 记录4-2 隐患整改通知单 记录5-1 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放记录(发放到车间、岗位) 记录5-2 文件发放(回收)登记 记录11 安全操作规程(车间的到各岗位) 记录1-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1-2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审表 另附样品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香港: 当事人可自由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如HK1ACD内部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或诸如ICC之类的其他协会规则),但不能选择依照香港法律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程序规则。UNCIRAL示范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自由协商仲裁员适用的程序法。若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员可根据他们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仲裁。 对内部仲裁应当适用仲裁条例条款。该条例第14(1)节赋予仲裁员在程序中以较大的权力,它规定:“任何仲裁协议均应视为包括这么一个条款,即……有关当事人应依照要求呈送他们所有的全部文件给仲裁员,并做一切仲裁员可能要求他们做的事……”。另外,第14(6)节规定:法院有以下权力: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通过宣誓做证,为费用提供担保、保护、诉讼保全或拍卖相关货物、扣押、保护或调查任何相关财产以及临时委派涉讼财产管理人。 马来西亚: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自治原则也被马来西亚所承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在没有专门规定时,仲裁条例第13(1)节赋予仲裁员对仲裁程序相当宽的自由决定权(上述香港仲裁条例第14(1)节也用了同样的表述)。与香港立法相同,马来西亚仲裁条例第13(6)节授予法院干预仲裁程序的权力,诸如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等等。 根据仲裁中心规则(UNCITRAL规则第15条),仲裁庭可以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只要当事人受到同等待遇以及当事人给予充分的机会陈述案情。该规则对提出口头及书面证据作了专门规定。 新加坡: 按照新加坡仲裁法第一程序规则,仲裁员有默示的权力(受制于明示合同的意图)审查仲裁当事人和证人,要求披露文件,及采取在仲裁过程中可能要求的其他一切行为。该法第十三节授予仲裁员明示的权力,以便引导当事人和证人宣誓,纠正誊抄工作中的笔误。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1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商订仲裁程序。若当事人未能就仲裁程序规则达成一致协议,或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第16条规定仲裁庭将拥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按照可适用的法律、确保公正、迅速、节费和最终决定争议。

民诉庭审流程(用于模拟法庭)

庭审过程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 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现在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到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吴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刘大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法官敲法锤)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吴亚军,汉族,1950年2月2日生,A省书画协会会长,现住A省B市西江路10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代理律师):张安琪,A省B市旗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刘大东,汉族,1978年2月9日生,A省美术学院毕业研究生,住在美术学院学生宿舍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代理律师):张云波,A省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和解。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亚军与被告刘大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下 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本院法官左玉茹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张丽 芬,即我左边这位,李华锐,我右边这位,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冯博担 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 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 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

高院司法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法规标准控制程序

1. 目的 及时更新和宣贯法律法规标准内容,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公司合法经营。 2. 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行政部门、协会的通知的获取、识别、执行、更新与评价的控制。。 3.定义 4.职责 4.1 信息部负责将接收到与公司产品和其他相关的外来法律法规标准和通知等转发ISO专员,并告知需分发的相关部门或人员。 4.2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接收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外来法律法规标准和通知等转发ISO专员,并告知需分发的相关部门或人员。 4.3 ISO专员负责将接收到的资料分发给相关部门或人员。 4.4 公司各部门根据ISO专员要求更新文件。 公司各部门根据其归口管理职责范围获取、识别、执行、更新与评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5.作业内容 5.1与公司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 a)产品贸易相关的国际公约; b)国家、行业、地方质量、环境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它规范性要求; c)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门机构发布的税务管理、人资关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它规范性要求。 5.2 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 5.2.1 公司获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途径为:报刊、杂志、网络、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或购买有关书籍等。 5.2.2 公司各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获取渠道,负责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 5.2.3 每年收集一次新的法律法规,并更新。 5.3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确认、分发和更新 5.3.1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a) 是否与公司管理体系的活动、产品、服务有关; b) 是否为最新的版本; c) 上级政府等相关方的意见、建议。 5.3.2 当上述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各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信息部、ISO 管理部门修整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文件做相应的处理,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5.3.3 信息部汇总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电子文本库”,各部门可保存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书面文本,也可以到公司网站获取相关电子文本。 5.4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向员工进行传达和培训,并遵照执行。 5.5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评价 5.5.1 各职能部门通过日常例行的监视测量,对责任管辖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符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5.2 每年最后一次内审结束后, 由信息部组织各职能部门参加,对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遵循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相邻两次评价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并保存符合性评价的记录。 5.5.3 每年管理评审时,对公司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审。 6.参考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7.表单 7.1【资料接收清单】(**P-**-01)。 8.附件 8.1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控制程序流程图。

关于国际仲裁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的探索

关于国际仲裁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的探索 韦孝诚(12013128) 摘要: 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既包括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又包括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两者既有联系而有所区别。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程序法;关系 Abstrac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lso known as the Foreign Trade and Maritime, foreign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ans of dispute in different countries citizens, legal persons to their place in foreign trade and maritime economy, in writing, voluntarily handed over to a third party conduct judgment and ruling. Applicable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include both procedural law applicable to the arbitration, and arbitration procedures, including applicable law, both of which differ both connections. Key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substantive law; procedural law; relations 仲裁(Arbitration)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的方式,早在古希腊以及中世纪时欧洲国家就已经出现。随着交通和通讯手段的不断发达,国际经济贸易交流日益频繁,国际经济贸易模式越发复杂化、专门化,国际商事争议也相应大幅度增加。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常用方式,在国际社会得到普遍认可和长足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仲裁法,专门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的有关问题,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受理或专门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确定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核心部分,与国内法院实体法的选择和适用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选择和适用要复杂得多,主要体现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冲突规范并不是确定争议实体法的唯一根据;仲裁员在仲裁中一般要解决“二级冲突”即冲突法规则的选择和适用问题;如果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仲裁庭一般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者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其他冲突规则等,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此外,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他认为适当的实体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事项的法律既包括仲裁程序法(或称仲裁法),也包括仲裁规则。前者通常表现为单独的仲裁法,或者包含在民事诉讼法典等程序法之中,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相关解释也构成仲裁程序法的组成部分。而后者则仅指各仲裁机构根据其本国仲裁法制定的关于如何进行仲裁所遵循的程序规则。仲裁庭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而各国的具体规定迥异,这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独立性的体现,也恰恰是研究仲裁程序法的难点所在。 1.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法律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通常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但在一些法治国家,如英国等,还同时奉行“对于个人的私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通过这种原则规定确立的个人的自由,往往也被认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法定职权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和行使,在上述法治国家,同时还奉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准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因为要是每个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超越权限实施行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标准法规 1、建立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1)获取的内容 ①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②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③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 ④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⑤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⑥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2)获取的渠道 ①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②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③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④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⑤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3)获取方式 ①项目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②项目部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及时传递到各部门。各部门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上报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项目部每年整理一次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处于最新状态。 (4)法律法规更新 为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部门每年确认、登记、摘录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单》,经领导批准后,提供给项目部,再按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部门。各部门对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5)符合性评价 项目部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对于新近实施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应在实施之日前进行符合性评审。 2、各部门定期识别、获取本部门适用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并向部门汇总: (1)安全管理人员应主动、经常地识别与本公司安全生产活动相关适用的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通过各级政府、团体、媒体、网络等方式获取最新信息。 (2)对获取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进行登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存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书库。 (3)安全管理人员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8日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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