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刑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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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常表现为四种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②犯罪预备就是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其主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其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④条件:
a、防卫意图
b、防卫起因
c、防卫对象
d、防卫时间
e、防卫限度
⑤假想防卫三个基本特征:
a、行为人主观存在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b、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
c、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产生防卫意图。
4、故意、过失(概念)P105
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实行“先并后减”。
对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的,实行“先减后并”。P281
二、要求会简单应用
1、缓刑的概念和条件
缓刑就是指对于原判附条件不予执行的制度。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所谓一般缓刑,就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9、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就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基本上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3、正当防卫(相关概念、条件)P128
相关概念:假设防卫、偶然防卫
①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②理解:
a、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b、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c、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③意义:
a、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b、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犯罪行为;
c、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因果关系P76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复杂性等基本特征。认识因果关系还应当注意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等。
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8、自首与立功的概念P270
①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②属人管辖权: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权,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重要内容,是对属地管辖权的重要补充。现行刑法第七条分二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二款)。
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换而言之,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
适用战时缓刑必须遵守三方面条件: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适用缓刑应确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判处拘役的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三个基本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重要区别);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c、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犯罪未遂、中止、既遂的概念P146
①条件:
a、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b、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c、共同的犯罪故意
②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区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等四类八种。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犯罪中止就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类型。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应同时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三个特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前三个特征外,还应具备有效性的特征。
①故意概念、构成要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犯罪故意。
②故意与过失的界限: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的程度如何,即认识因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怎样,即意志因素。
所谓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就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遵守三方面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④普遍管辖权: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②罪刑法定主义的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③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惩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2、刑法管辖权(尤其属人、保护管辖)P32
①属地管辖权:领陆、领水、领空。我国刑法所说的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198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受我国刑事管辖。
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②立功制度: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对立功犯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P279
③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a、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分为两种。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b、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过失概念: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5、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病)P84
①年龄阶段:
a、<14: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b、≥14且≤16:相对负刑事责任
c、≥16:完全负刑事责任
②精神障碍
6、共同犯罪(条件)P162
2014《刑法学》复习提纲
P183
一、基本知识点
1、罪刑法定原则P25
①含义: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③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该条即是对我国刑法保护管辖权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但有下列限制:(1)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轻罪则不适用)。(3)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对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则不适用)。当然,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会有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在域外,我国要行使管辖权,就需要引渡罪犯,并涉及与犯罪地国家管辖权的冲突,存在诸多实际困难。但是,假如刑法对此不加以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那些犯罪的外国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进行侵害。我国必须在法律上表明自己的立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
②犯罪预备就是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其主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其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④条件:
a、防卫意图
b、防卫起因
c、防卫对象
d、防卫时间
e、防卫限度
⑤假想防卫三个基本特征:
a、行为人主观存在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b、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
c、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产生防卫意图。
4、故意、过失(概念)P105
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实行“先并后减”。
对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的,实行“先减后并”。P281
二、要求会简单应用
1、缓刑的概念和条件
缓刑就是指对于原判附条件不予执行的制度。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所谓一般缓刑,就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9、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就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基本上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3、正当防卫(相关概念、条件)P128
相关概念:假设防卫、偶然防卫
①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②理解:
a、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b、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c、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③意义:
a、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b、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犯罪行为;
c、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因果关系P76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复杂性等基本特征。认识因果关系还应当注意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等。
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8、自首与立功的概念P270
①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②属人管辖权: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权,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重要内容,是对属地管辖权的重要补充。现行刑法第七条分二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二款)。
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换而言之,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
适用战时缓刑必须遵守三方面条件: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适用缓刑应确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判处拘役的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三个基本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重要区别);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c、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犯罪未遂、中止、既遂的概念P146
①条件:
a、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b、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c、共同的犯罪故意
②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区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等四类八种。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犯罪中止就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类型。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应同时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三个特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前三个特征外,还应具备有效性的特征。
①故意概念、构成要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犯罪故意。
②故意与过失的界限: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的程度如何,即认识因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怎样,即意志因素。
所谓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就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遵守三方面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④普遍管辖权: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②罪刑法定主义的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③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惩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2、刑法管辖权(尤其属人、保护管辖)P32
①属地管辖权:领陆、领水、领空。我国刑法所说的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198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受我国刑事管辖。
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②立功制度: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对立功犯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P279
③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a、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分为两种。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b、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过失概念: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5、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病)P84
①年龄阶段:
a、<14: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b、≥14且≤16:相对负刑事责任
c、≥16:完全负刑事责任
②精神障碍
6、共同犯罪(条件)P162
2014《刑法学》复习提纲
P183
一、基本知识点
1、罪刑法定原则P25
①含义: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③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该条即是对我国刑法保护管辖权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但有下列限制:(1)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轻罪则不适用)。(3)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对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则不适用)。当然,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会有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在域外,我国要行使管辖权,就需要引渡罪犯,并涉及与犯罪地国家管辖权的冲突,存在诸多实际困难。但是,假如刑法对此不加以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那些犯罪的外国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进行侵害。我国必须在法律上表明自己的立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