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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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规范,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由各类监测监控设备、仪器和软件组成的系统,用于监测和控制煤矿生产环境、人员安全和矿井安全设备状态的系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民主、规范、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宜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与煤矿生产管理相结合,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应当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系统建设方案,并报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煤矿的地质条件、采矿工艺、生产环境等因素,确保系统具有合理的布点、准确的监测指标和可靠的传输通道。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应当具备国家标准要求的性能指标,并经过国家认证或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软件应当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并与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相兼容,能够实时监测、分析和处理煤矿生产环境、人员安全和矿井安全设备状态的数据。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计划和步骤进行,确保系统能够按时启用。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重点应当放在矿井重点部位、危险源和高风险区域等关键部位。

第三章系统运行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24小时不间断运行,确保实时监测和掌握煤矿生产环境、人员安全和矿井安全设备状态的数据。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期间应当设有专人负责系统运行和数据分析的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软件运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和软件的正常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安装(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方案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煤矿的实际情况,具备可靠性、稳定性和先进性。

设备应具有防爆、防尘、防水等性能,符合煤矿井下的特殊环境要求。

(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

安装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系统安装质量。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应安装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传感器的安装数量、位置、报警值、断电值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五)安全监控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专用电缆,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避免与动力电缆等共用同一线路。

三、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一)煤矿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管理人员应熟悉系统的操作和管理,维护人员应具备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的能力。

(二)系统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严禁非操作人员擅自操作安全监控系统。

(三)安全监控系统应保持 24 小时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机。

因设备故障、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机时,应提前制定停机方案,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四)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设备的清洁、校准、检查等。

传感器应定期进行调校和检验,确保其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五)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

对无法立即处理的故障,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上报。

(六)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日志和维护记录,记录系统的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情况等。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一)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以及信息系统组成的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责任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煤矿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七条煤矿应当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要求、程序和时间进度。

第八条煤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和选型。

第九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工作场所特点,合理布置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确保设备的完整、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条煤矿应当从正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购买合格的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测试、调试和验收,确保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费用应当列入煤矿生产成本,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系统运行中的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各类设备、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的连续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的保存安全、完整,严禁私自篡改、删除或泄露系统数据。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文件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应当突出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技术和设备;(二)全方位覆盖,确保监测监控范围全面;(三)数据准确可靠,确保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四)及时报警预警,能够快速响应安全事件;(五)合理配置,保障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六)安全可靠,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性;(七)保护隐私,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的组织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专门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二)监测监控数据的处理和分析;(三)故障处理和维修工作;(四)系统升级和改造计划;(五)监测监控人员的职责和权益;(六)安全领域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当按照计划进行,不得间断。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档案,记录系统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和升级改造计划。

第三章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管理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测监控设备,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达标。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巡检工作应当详细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情况,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定期维护和检修制度,确保监测监控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当按照制度进行,确保设备的维修质量。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运营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对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测、监控和报警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时监测和监控矿井内外环境,对矿井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状态进行实时预警,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的原则是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公正性。

第五条各级煤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和可靠。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和技术措施,可以对矿井内外环境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控。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方案,并由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资质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技术方案、设备配置、工程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检验。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在经过建设、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我矿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嘉阳煤矿先于xx年将瓦斯监控kj90系统升级为kj95N系统、xx年安装了调度电话通讯系统、KJ214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副井口大屏系统。

xx年又升级了视频监控系统和KJ347人员定位监控系统、新安装工业环网传输平台、电力监控系统、皮带集中控制系统。

xx年更换了人员监控系统(KJ251),为确保各系统平稳安全运行,现对信息化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一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设计要求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xx)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xx)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xx)要求。

4、调度中心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5、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6、调度中心监控员、维修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配合相关的单位制定措施,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它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8、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作出设计,明确规定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规定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具备监测矿井内环境、人员安全情况的功能,能够实时、准确地监测矿井内各项安全指标,并能及时预警、报警,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及网络通信设备等组成部分,各个组成部分应当相互配合,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五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并把系统建设纳入矿井规划和安全生产建设方案中。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硬件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能够稳定工作,并具备可靠的数据采集功能。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软件系统应当具备可靠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能够实现各项安全指标的计算、预警和报警等功能。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网络通信设备应当稳定可靠,能够保证系统数据传输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按照矿井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监测监控点位,覆盖全矿各个区域。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能够实时、准确地监测矿井内的温度、湿度、气体浓度等环境指标,以及人员的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能够及时预警、报警,当监测到矿井内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通过声光报警、短信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相关人员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和分析机制,能够对监测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汇报。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具备容灾备份功能,能够在系统故障或断电等突发情况下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各种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煤矿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和远程监控的系统。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四条煤矿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建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第五条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系统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确保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煤矿应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并提供技术培训和更新知识的机会。

第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安全监测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分析与处理、远程监控与指挥等。

第八条煤矿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设监测设备和监控点位,并确保监测设备和监控点位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各类监测设备和监控点位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设备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煤矿应将系统建设情况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备,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系统使用第十一条煤矿应明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正确使用系统,并及时汇报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应定期组织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其使用系统的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资质认证,并保持证书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煤矿应及时更新系统软件和硬件,确保系统的功能完善和性能稳定。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安全监测数据进行合理采集和存储。

第十七条煤矿应确保安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备份至安全可靠的介质。

第十八条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测数据的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九条煤矿应根据需要,对安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监控系统的建设1. 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火灾报警、瓦斯抽采、无线通信等功能。

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4. 煤矿应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

5. 煤矿应定期组织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三、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1. 煤矿应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2. 煤矿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3. 煤矿应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计划,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4. 煤矿应定期组织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排除故障。

5. 煤矿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监控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1. 煤矿应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数据管理制度,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分析的要求。

2. 煤矿应定期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和归档,防止数据丢失和损毁。

3. 煤矿应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和统计,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

4. 煤矿应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报表生成和报送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监控系统的应急管理1. 煤矿应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应急工作任务和责任人员。

2. 煤矿应定期组织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3. 煤矿应建立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协调机制,确保应急工作的协同配合。

4. 煤矿应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故障报警和应急通讯机制,及时传达信息和指令。

六、监控系统的考核评估1. 煤矿应定期组织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通过视频监控、环境监测、火灾报警、通讯指挥等技术手段,对矿井内外环境、矿区设备设施、人员行为等进行监控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确保其正常、稳定、可靠运行。

第四条煤矿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明确责任,配备专业人员,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设置监控中心,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以及专业人员,并建立健全值班制度,24小时监控矿井安全状况。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第六条煤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规划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设备的布设、环境监测设备的选型、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等。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与矿井平面布置、通风系统、井下设施等相衔接,保证煤矿的整体安全管理。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进行设计方案编制、设备选购、施工监督等程序,并进行验收测试,确保系统能够按照设计要求正常运行。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确保其质量和可靠性。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运行,保证系统稳定、可靠、安全。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定期进行设备运行状态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期间,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相关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一、概述煤矿是重要的能源供应基础,但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工艺流程,安全问题一直是煤矿生产的重中之重。

为了及时、准确地监测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高效性,需要建立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二、系统建设1. 系统概述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通过网络传输技术、传感器等装置,实现对煤矿生产设备、环境等要素进行实时、准确的监测,以达到预警、报警和处理的一体化管理系统。

2. 系统组成(1)传感器:通过安装在关键位置的传感器,进行煤矿设备、环境等要素的监测,并将数据传输到监控中心。

(2)监控中心:负责对传感器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处理警报信息。

监控中心可以采用集中式或分布式管理模式。

(3)数据传输网络:通过局域网、广域网等网络技术,将传感器数据传输到监控中心。

3. 系统功能(1)实时监测:对煤矿设备、环境等要素进行实时监测,及时获取相关数据。

(2)数据分析:对传感器数据进行分析,确定潜在的安全隐患。

(3)预警和报警:根据分析结果,及时发出预警和报警信息,提醒相关人员采取应对措施。

(4)记录和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为煤矿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三、系统使用和管理1. 系统使用(1)系统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了解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系统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系统,及时处理系统报警信息。

2. 系统维护(1)定期检查和维护传感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定期备份系统数据,以防止数据丢失。

(3)及时更新系统软件和硬件,以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性能。

3. 系统保密(1)严格控制系统使用权限,限制非授权人员的访问。

(2)加强系统数据的保护,采取相应的数据加密措施。

(3)对系统的安全漏洞进行定期检查和修补。

四、系统改进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技术发展的需要,定期对系统进行改进升级,以提高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五、总结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具,在煤矿的生产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应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充分考虑人员、设备和环境的综合因素,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监控系统的高效运行。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人是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最终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组成和功能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由以下组成部分:(一)安全监测设备:包括视频监控设备、传感器、报警装置等。

(二)监测中心:负责接收和处理安全监测设备所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三)应急响应系统:负责接收监测中心的报警信息,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四)数据存储和分析系统: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存储和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电力供应系统:为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具有以下功能:(一)实时监测矿井内的气体浓度、温度、湿度等安全指标。

(二)实时监测矿井内的瓦斯、煤尘等有害气体的浓度。

(三)实时监测矿井内的火源等安全隐患。

(四)实时监测矿井内的人员和设备的位置和移动情况。

(五)及时报警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安全监测设备的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

(二)监测中心的管理制度:包括报警处理、紧急情况的处理和信息报送等。

(三)应急响应系统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的培训、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四)数据存储和分析系统的管理制度:包括数据的归档、备份和分析处理。

(五)电力供应系统的管理制度:包括电力设备的检修和备用电源的准备。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注重以下方面:(一)人员管理:包括人员的培训、岗位责任和安全意识的培养。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使用。

第二章安装和建设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安装在控制室、井下和生产区域。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可靠性。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和技术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认证和检测报告。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防止因安装不当导致的事故和故障。

第八条安装人员应当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验收和调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章使用和维护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将系统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用户应当定期进行系统使用培训,掌握系统的操作和维护方法。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系统,不得私自修改系统设置。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维护和修复工作。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程和操作规定,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和归档,做好记录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了解最新的系统操作和管理要求。

第五章罚则第十九条对于故意破坏、损坏或伪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配置和使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保系统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应当及时传输和处理,不能因为系统故障而造成数据丢失和信息滞后。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科学合理布置监控设备,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应当由本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各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共同落实安全监控工作责任。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具备实时监测、预警、报警、记录、追溯和分析的功能,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并保密存储,不得泄露或篡改。

第七条煤矿应当加强安全监控系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证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使用、泄露、篡改监控数据。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八条煤矿应当根据本矿实际情况和技术要求,编制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并提交技术管理部门审核。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软件及网络应当具备可靠性、稳定性和兼容性,能够满足实际生产需要,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进行,符合工程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不得有任何拖拉、偷工减料等行为。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软件的采购、安装、验收和调试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设备、软件运行正常,能够满足安全监控系统的需要。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设备应当确保准确、全面、连续的监测煤矿的各项数据,并及时上传到监控中心。

第十三条对于新建煤矿,应当在煤矿设计、施工、投产之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四条对于已建煤矿,应当在一年内完成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期间应当采取临时安全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第三章系统运行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应当24小时不间断,确保实时监测煤矿各项数据。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3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3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矿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测矿井内外环境、人员行为、设备运行状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一套设备和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煤矿的建设、安装、维护、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生产、安装和维护。

同时,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系统设备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

第二章设备建设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应当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和安全需求,合理布局,确保监控范围覆盖全面。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选型、设计、建设、安装和调试。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运行。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应当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三章设备维护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维护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机制,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维护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维护应当确保设备保养、保修等维护工作按照规定进行,防止设备因长期使用而产生故障。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维护应当及时更新维护记录和设备情况,保证维护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定期备份和存储监控数据,确保数据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监控数据的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数据管理部门或授权指定责任人负责。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监控数据的管理应合法合规,禁止私自删除、篡改或泄露数据。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规范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监测和生产管理水平,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由煤矿监控监测系统管理部门负责,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1.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和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对于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制定定期检查和维修计划,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和正常运行。

3. 对于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及时处理,保证设备的及时修复和更换。

四、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管理1. 对于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的采集、存储和传输,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可靠性。

2. 对于数据的备份和归档,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备份和归档计划,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3. 对于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应按照煤矿生产管理的需要进行数据分析和应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五、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和管理1. 针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和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 对于系统的升级和改造,应按照煤矿生产管理的需要进行,提升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3. 对于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熟练掌握系统的使用方法。

六、违规处理和纪律要求1. 对于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据煤矿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就是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监测监控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确保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煤矿安全是煤矿生产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了有效监控和管理煤矿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必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本文将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进行规定,旨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一、系统建设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由煤矿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自行建设,确保系统稳定可靠、运行正常。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a) 实时监测煤矿生产现场及相关设备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b) 提供各种报警机制,包括声音、光线、短信等,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报警。

c) 实现远程监控和管理,方便管理人员迅速了解煤矿生产情况。

d) 具备数据分析和统计功能,为管理人员提供决策参考。

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系统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系统管理1. 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系统设备和处理突发事件。

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每年接受一定的培训,提高自身技能水平,适应系统发展的需要。

4.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

5.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及时记录系统运行情况和异常事件,定期向上级报告系统的运行情况。

三、系统运行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运行,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设置和参数。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与其他管理系统相互配合,确保信息的准确流转和安全传输。

4.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5.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与煤矿下属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进行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作业。

四、责任追究1. 对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如发生因管理不当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控系统运行的正常和有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以及合作煤矿。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图像识别系统、环境监测系统以及声光报警系统等,用于监测煤矿井下和地面的安全情况。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配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定期进行系统检测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严禁私自删除、篡改或泄露监控数据。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布置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覆盖煤矿井下和地面的重要区域,包括采掘工作面、井口、巷道等。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布置和安装。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布置应当满足全天候、全方位的观测需求,并保证设备能够适应恶劣的工作环境。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设置统一的指挥中心,负责对监控系统的运行和数据进行管理和处理。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当设有备份系统,保证系统的连续运行,不受单点故障的影响。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禁止随意关闭、调整或更改系统。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维护记录应当详细,包括维护时间、维护内容、维护人员等。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系统运行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保证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存储,存档时间不低于一年。

第四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禁私自倒卖或改变设备用途。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开关和配置应当有专门的人员负责,严禁非授权人员操作。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包括矿井视频监控系统、气体监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准确敏感、安全高效的功能,满足煤矿生产实际需求,提高事故预警、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并由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根据煤矿生产工艺特点、设备布局及安全生产需要进行设计,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按照设计方案、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采购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保证设备的位置正确、连接可靠、操作方便。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调试和测试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系统的运行稳定和功能正常。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培训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确保其熟练掌握系统的使用方法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寿命。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和更换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保持系统的连续运行和信息完整性。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数据和报警记录应按照规定进行存储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处理,确保系统的及时响应和有效治理。

第四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效果评估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评估依据包括系统运行数据、事故处理情况、设备维护质量等,要求全面、准确、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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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4918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Management Measures for Coal M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了提高我矿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嘉阳煤矿先于20xx年将瓦斯监控kj90系统升级为kj95N系统、20xx年安装了调度电话通讯系统、KJ214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副井口大屏系统。

20xx年又升级了视频监控系统和KJ347人员定位监控系统、新安装工业环网传输平台、电力监控系统、皮带集中控制系统。

20xx年更换了人员监控系统(KJ251),为确保各系统平稳安全运行,现对信息化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一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设计要求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4、调度中心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5、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6、调度中心监控员、维修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配合相关的单位制定措施,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它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8、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作出设计,明确规定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规定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要求:1、生产技术科应在开工前(采煤15天、掘进7天)将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技术安全措施交于调度中心。

调度中心负责按作业规程或技术安全措施的要求铺设缆线和安装、调试监测监控设备。

开工前由矿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

2、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各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掘进工作面内;(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3、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监控范围内的电工负责维护,与安全监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调度中心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5、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队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维修人员在场监护。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审定。

6、工作面完工后由遥测室负责回撤剩余设备及线缆并及时交回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库房。

三、监控系统的使用与日常管理:1、施工前调度中心负责按作业规程或技术安全措施要求安设好监测监控设备,经矿组织验收后交付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监管和维护。

2、各分站由调度中心负责监管和日常维护。

线缆、接线盒、各类传感器由责任区内的使用单位负责标准化维护和监管,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甲烷传感器3千元、缆线每米5元、接线盒每个80元、光纤接线盒每个300元)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掘进工作面:调度中心负责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及故障的处理。

掘进队电工负责日常标准化维护检查、加传感器、电话线和一般性故障的处理,掘进工负责监控设备、缆线的保护。

通风队瓦斯检查员负责放炮时传感器距迎头回撤的距离不小于100米,放炮后挂在距迎头不大于5米及传感器的校对,调度站遥测室负责提供电缆钩和缆线,施工单位到调度中心领取缆线运到龙坡上备用。

4、采煤工作面:调度中心负责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及故障的处理。

采煤队电工负责日常标准化维护检查、回收监控设备、缆线、电话线和一般性故障的处理,回收的传感器、无线基站交回调度室,缆线、电缆钩存放在石门内指定地点,通风队瓦斯检查员负责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将传感器向外回撤不小于50米,放炮后挂在距工作面10米范围内及传感器的校对。

5、调度中心要建立校验制度,负责对井下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工作,校验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等,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二日,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必须每月进行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每十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试一次,每十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6、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半年,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确需停止运行的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停止运行。

7、瓦斯检查员完成正常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辖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每班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误差数大于允许误差0.1%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测结果报监控中心值班员,瓦检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汇报内容,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8、调度中心应备有不少于使用数量20%的监控设备的设备、材料、零配件,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1、调度中心每班必须有一名监控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查看监控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如实填写《调度中心原始记录》,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警后,应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积极安排处理。

并填写《瓦斯报警原始台帐》和记录。

2、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批。

3、调度监测监控系统信息的采集要保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去监控中心采集数据;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使用打印机打印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的数据必须经分管矿领导同意,方可采集有关资料并签字存档。

五、调度监测监控中心技术资料:调度中心要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建全以下台帐和报表并定期保存。

井下事故记录还应长期保存。

1、设备仪表台帐2、安全监控故障登记、处理记录3、监测监控系统检修记录4、监测监控系统巡查记录5、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原始记录6、瓦斯监控日报表。

7、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8、瓦斯报警原始记录9、瓦斯报警周、月分析报表。

10、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六、调度中心的设置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电力监控系统的主机、人员定位监控系统的主机、工业视频监控系统的主机、工业信息化平台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运行。

调度中心由6千伏站和洗加队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2、调度中心中心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置。

监测监控中心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应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2Ω。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4、调度中心监测专用电话:2223。

电力监控专用电话:2222。

5、调度中心计算机不得用作从事与安全生产监控无关的工作。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二次。

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备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轮换一次。

6、调度中心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

机房应保持20℃衡温。

7、对安全监测场所的定义,要严格按照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如实进行。

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调度中心运行原始纪录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

调度中心技术员要根据变更情况及时进行修改设置和图纸。

七、监测监控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1、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

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2、两根环网光纤应分别敷设在皮带井、人行斜井形成环路。

3、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4、相关单位每月检查一次所辖范围内敷设的监控缆线及巷道内支护情况,发现影响巷道支护隐患影响监控通信,及时报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必须及时安排处理。

5、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米、穿墙或转弯、过江线路两边挂一个长度不小于100毫米的标志牌,标志牌注明型号、用途、长度、管理人等,以便识别管理。

6、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

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

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7、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片帮挤伤。

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

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以便查找故障。

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

8、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300毫米。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9、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应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

八、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及电源箱1、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才能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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