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福建省建筑报建人员配备标准

福建省建筑报建人员配备标准
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高度≥60米;群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单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高度≥120米;群体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5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中型
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2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注: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
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
规模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
配备最低标准(人)
备注



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最新版】

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最新版】

省建设⼯程施⼯项⽬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员配备管理办法【最新版】省建设⼯程施⼯项⽬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员配备管理办法第⼀条为规范建设⼯程施⼯项⽬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程质量和安全⽣产,根据《省建设⼯程质量和安全⽣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企业安全⽣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产管理⼈员配备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程施⼯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本省⾏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装修⼯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等活动的施⼯项⽬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项⽬部是指建筑施⼯企业为完成建设⼯程施⼯合同任务派驻施⼯现场的施⼯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程监理合同派驻施⼯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项⽬部关键岗位⼈员是指项⽬负责⼈、项⽬技术负责⼈、施⼯员、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员是指总监理⼯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程师、监理员。

第三条建设⼯程施⼯项⽬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项⽬部关键岗位⼈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岗位职责(施⼯项⽬部关键岗位⼈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3,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4)。

当安全员为2⼈及以上时,其中⼀名安全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员为1⼈时,企业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员。

施⼯企业应根据⼯程需要配备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相应的管理⼈员,履⾏相关职责(施⼯项⽬部其他管理⼈员职责详见附件5)。

施⼯员兼任劳务员。

建筑施⼯企业、⼯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项⽬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员订⽴劳动合同、建⽴劳动⼯资关系。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与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高度≥60米;群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单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高度≥120米;群体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
规模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
配备最低标准(人)
备注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中型
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中型
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2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注: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
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闽建建[2008]42号

闽建建[2008]42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8]4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福建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福建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高度≥60米;群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单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高度≥120米;群体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5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中型
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2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中型中型中型工程工程工程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111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工程造价200020002000万元安全员增加万元安全员增加万元安全员增加1122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闽建建[2013]43号文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闽建建[2013]43号文
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高度≥60米;群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单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高度≥120米;群体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5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中型
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2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
规模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
配备最低标准(人)
备注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
规模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
配备最低标准(人)
备注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中型
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中型
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2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高度≥60米;群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单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高度≥120米;群体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厦建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筑〔2011〕8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管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对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变更等方面的管理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及《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9〕26号)的有关要求。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是已经在市建设与管理局网上“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中备案的人员。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及变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登记。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办理中标通知书前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

招标人在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应将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一并报送登记机构。

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提交工程开工报告时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

区管项目由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登记,登记的方式同市管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报送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采用在“备案系统”网上填报结合书面申请的方式,登记机构应及时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并在施工企业的登记申请表上盖章(详见附件1)。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福建省人员配备-施工许可等附件

福建省人员配备-施工许可等附件

附件1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2.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3.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由与工程项目施工相适应的工程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大型项目必须是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施工员应按专业配备;4.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在在建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附件2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注:1.可按工程实际进度需要分阶段、分专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2.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类、市政公用工程的市政工程类,以专监培训岗位证书为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其他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项目部监理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或其他在建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以上项目数的计算依据为项目监理合同。

- 2 -附件3编号:FJSGXK-059X-XX-XXXX-XXXXX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填表日期: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3 -填表须知1.编号说明,FJSGXK-XXXX-XX-XXXX-XXXXX(施工许可简称-区号-区县标识-年份-序号),例如FJSGXK-0591-MH-2012-00075表示2012年福州市闽侯县核发的第75份施工许可。

区县标识的代码为两个拼音首字母,由各设区市确定。

2.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可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填报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和提交申请要件,建设单位对提交的信息和要件的真实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福建省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福建省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管理与人事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一)

管理与人事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一)

管理与人事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一)管理与人事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文章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为一个实施生产和建设的现场,其管理和人事配备越来越重要。

为此,福建省出台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以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标准和方式。

这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该政策的重要性以及实施效果。

(一)政策的重要性1.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该政策明确规定了不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管理人员数量和职务,逐步规范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

这有效地提高了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2.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和效率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可以有效地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相应地,安全性的提高有利于施工的高效推进,避免因为事故或安全问题带来的延误,从而保证施工进度和工期。

3.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该政策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要求他们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

这有助于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使他们具备更好的能力来应对各种不同的施工现场和工程问题。

(二)政策的实施效果1.提高了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该政策的实施,使得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规范化,人员素质相对提高;这对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有着显著的推动作用。

2.减少了施工安全事故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充足,使得管理人员能够更加专业有力地指导现场作业,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减少了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3.提高了施工进度和工期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使得他们更加有效地管理现场,提高了施工工作质量,使施工进度更加顺利,保证了整个施工工期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出台对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保证施工进度和工期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政策应该继续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以进一步推进施工现场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Βιβλιοθήκη 工程规模施工阶段管理人员
配备最低标准(人)
备注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中型
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5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中型
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2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高度≥60米;群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施工企业按要求配备安管人员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施工企业按要求配备安管人员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施工企业按要求配备安管人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3.12.19
•【字号】榕建质安〔2023〕265号
•【施行日期】2023.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施工企业按要求配备安管人员的通知
榕建质安〔2023〕265号
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根据省住建厅工作要求,请各施工企业对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对本企业安管人员配备情况开展自查,对本企业安管人员数量不满足法定要求的,可登录“福州市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人员补充。

安管人员整改补充工作应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专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9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
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非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大小及工程进度,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

第八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九条人员变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并由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原报备机关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条未按上款规定擅自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未按上款规定擅自变更的,被更换人员6个月内不得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配备、不到位的,应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

附件1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注:1、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
2、施工员应按专业配备。

附件2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注:增加的监理人员中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附件3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单位(公章):日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