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景府字[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景府字[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益,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财经制度,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市本级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设立了多项专项资金。
这些财政专项资金涉及面很广,具有专门用途,政策性较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结报。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
二、规范程序,严格按规定审批分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一)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坚持合理安排、突出重点,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其使用规定和用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擅自分配、拨付、使用专项资金。
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市财政局和市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提出意见,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景府办字[2013]13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字〔2013〕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31日景德镇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本级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资源)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江西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中共景德镇市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决定》(景党发[200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占有或控制,并实际享有使用权或收益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国有资产,在本办法中视同本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通过对外投资、合作、服务、担保或处置、租赁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经营服务性收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7〕4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25日景德镇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景德镇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
专项资金可用于市级部门单位开展专项工作,或安排县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资金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第四条市级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申报、管理、使用和监督,使用本办法。
市驻外机构申报、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
(二)统筹使用原则。
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
凡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可统筹安排的项目,一律不新增安排。
(三)规范管理原则。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评估结果反馈
定期对制度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相 关部门和人员。
要点二
改进建议
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不断完善和优 化制度。
06
相关文件与附件
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一)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 位和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才专项资金 。
人才专项资金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或指定部门负责管理,接受财政、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计划书
详细阐述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等 。
证明材料
提交相关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以证 明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格和实力。
申请提交与审核
01
02
03
线上提交
形式审查
内容审查
通过专门的线上平台提交申请材 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由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 的形式审查,确保材料齐全、格 式规范。
责任追究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05
制度实施与效果评估
实施时间与方式
实施时间
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实施。
实施方式
通过设立人才专项资金账户,按照规定程序划拨和使用资金。
实施效果评估指标
指标一
资金使用效率
指标二
人才引进与培养成果
描述
通过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评估,判断 资金是否得到充分利用。
用于奖励在科研、教育、文化、卫 生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人才。
用于奖励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中 发挥关键作用的人才。
用于奖励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 节能减排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人才。
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与人才的贡献 相匹配,并按照公平、公正、透明 的原则分配。
景德镇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解读
景德镇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解读一、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1.引进和培育领军人才经费资助和项目产业化支持;2.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科技项目资助和创新成果转化奖励;3.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支持;4.文化创意和交流展示高端平台支持;5.文化艺术领域名家工作室支持;6.人才对外交流合作支持;7.人才创新创业信贷支持、项目贷款贴息;8.人才新创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奖励、产业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奖励;9.吸纳人才相关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10.重大科研突破、重要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人才奖励;11.人才生活配套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人才住房建设、住房优租、购房补贴、配偶随迁安置、医疗保障、购车支持等;12.支持设立景德镇市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13.支持其他重大人才发展项目和活动。
二、专项资金申报程序1.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市委人才工作部署要求,确定项目后报市招才引智局审核批准。
2.市招才引智局确定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分配计划后,函告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将人才专项资金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
三、专项资金绩效考核1.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确定实施项目的绩效目标指标,报送市招才引智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2.项目单位按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
3.市财政局、市招才引智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1.市财政局、市招才引智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公开资金分配下达情况、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2.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字[2007]3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字[200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级以下人员的调动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减工作人员科学、合理、协调、有序的管理机制,有效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保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序流动,杜绝无计划增人增资、瞒报漏报减少人员和套取财政经费现象的发生,切实减轻财政供养负担,根据《公务员法》、《景德镇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调动工作的原则(一)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坚持执行核编进人的规定,严格控编进入,防止超编进人。
(三)坚持实行人员结构管理,严格按照编制结构比例配备人员。
(四)坚持部门内部调剂、总量平衡,严格控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增长。
(五)坚持在本级内调动人员,严格控制县(市、区)人员调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六)坚持严把逆向调动关,严格控制企业人员调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差额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机关单位、企业或事业单位人员调入机关单位。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1•【字号】•【施行日期】200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领导小组审议,现将《景德镇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景德镇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景德镇市经济转型,规范景德镇市资源城市经济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预[2009]3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转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省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我市可持续发展和经济转型。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转型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市转型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为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按专项资金用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接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占资金总额的60%;第二部分为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占资金总额的40%。
第六条接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调整优化传统陶瓷产业结构;发展壮大航空汽车、机械家电、新型陶瓷、医药化工、电子信息、电力能源、特色食品、旅游服务等接续替代产业;补助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缺口;补助城市基础设施尤其是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担保服务融资平台资金和补助企业贷款贴息,以及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短期周转资金。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景府发〔2015〕3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景府发〔2015〕3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2015年2月3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8日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2014年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简化程序、改进服务、加强监管,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健全企业投资由业主自主决策的管理机制,政府部门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引导民间投资。
坚持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要求,健全决策科学民主、审批透明合规、实施监督问效的政府投资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二、全面深化企业投资体制改革(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景德镇市负面清单,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三)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
根据江西省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及时修订我市目录,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投资事项,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取消核准。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景府字〔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景府字〔2015〕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赣府发[2011]3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14]35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复兴千年古镇、重塑世界瓷都、建设生态之城”的战略定位和“三大战役”的总体部署,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健全预算约束机制、调整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提高预算支出绩效、推进国有资本向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集中,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促进我市国有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原则:1、统筹兼顾、适当集中。
即确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和安排预算支出,既要考虑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也要考虑国有企业自身的积累和发展,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景府办字〔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4月19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5日景德镇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评审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评审程序和内容第五章评审资料要求评审工作时限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事业收入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
涉及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管理角度,对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依法审定投资项目预、决算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景府办字[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景府办字[2007]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近年来,市审计、财政部门加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监督管理,但仍发现不少薄弱环节与问题。
最近,审计机关对我市18家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主要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财经法制观念不强,财务管理不力和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预算执行不严格、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应缴未缴财政收入和税收,以及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设置帐外帐、无依据收费、部分经济事项未纳入市会计委派中心统一核算等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严重,存在极大的管理漏洞和隐患。
为切实解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是适应政府公共管理的客观需要,是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必然要求,不仅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单位财务行政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有利于从源头上反腐倡廉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各单位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景德镇市卫生健康事业单位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卫生健康事业单位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景府办字〔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卫生健康事业单位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卫生健康事业单位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3月20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景德镇市卫生健康事业单位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德镇市卫生健康事业单位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卫生健康服务,打造良好的招才引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和江西省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景德镇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因岗位需要面向社会引进卫生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是指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或者在三级甲等卫生健康机构现任业务科室主任及以上专业职务的专业人才;短缺专业人才是指景德镇市卫生健康事业单位连续两年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发布招聘信息但应聘人数均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是指现任其他卫生健康机构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卫生健康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引进卫生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应当编制人才引进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引进人才的岗位及条件、引进人才的时间、引进人才的数量、采用的人才引进方式等。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景府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发[2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景德镇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07]794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发改规划字[2010]9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专项规划是指市政府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第三条市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针对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以下领域:(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领域;(二)需要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市政府要求编制的领域。
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财税专项奖励
景德镇市“”产业人才财税专项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产业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景党发〔〕号),推进文件各项政策落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我市“”产业人才及其新创办的企业和牵头实施的项目。
二、政策内容. 企业所得税受益财政奖励支持。
对各类人才在我市“”产业体系范围内新创办企业,经评审认定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该企业纳税年度起,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的奖励,经评审认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由受益财政给予%的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创新项目建设,奖励期不超过年。
. 个人所得税受益财政支持。
对在我市创新创业满年的“”产业人才,经评审认定,视其个人对地方税收贡献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累计不超过万元的财政专项奖励。
三、申报程序(一)企业所得税奖励申报程序. 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填写《景德镇市“”产业人才新创办企业企业所得税奖返申请表》(附件),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提交景德镇市财政局。
提交申请表时一并提供:()营业执照;()人才认定证明(入选国家、省、市人才工程的证明文件及荣誉证书等,外籍人才提供市外国专家局核发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国内外所获得的荣誉及奖励证明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审查确定。
市财政局收集当年度全部企业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市税务局、市招才引智局、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奖返金额。
()市招才引智局、市科技局负责对人才类别信息、企业类别信息进行审查。
()市税务局负责对企业所得税缴交信息进行审查,并确认税款入库级次。
()市财政局负责对用于支持企业创新项目建设的企业所得税奖返金额提出意见。
(二)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程序. 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税奖励原则上应由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单位汇总填写《景德镇市“”产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奖返申请表》(附件),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招才引智局提出申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文号:景府发[2001]7号发布日期:2001-4-8执行日期:2001-4-8生效日期:1900-1-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3月26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一年四月八日景德镇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开发我市人才资源,加强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落实《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人才资源开发的财政性资金。
人才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市人才资金理事会。
市人才资金理事会负责管理人才资金,审批人才资金的使用。
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在市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人才资金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市人才资金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组成。
会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会长由市人事局局长担任,理事由市组织、科技、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人才资金的来源:(一)市政府的专项拨款;(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助;(三)资金的回收部分;(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市政府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捐助人才资金。
第七条人才资金主要用途:(一)为我市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组织赴外地开展人才交流活动提供资助;(二)为我市储备符合长远人才资源规划的专业技术人才提供资助;(三)为培养开发我市适用性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提供资助;(四)为我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研究开发和从事有较高科技水平或学术价值的论著出版提供资助;(五)其他经市人才资金理事会审定的人才资助项目。
第八条申请人才资金的程序:(一)申请人才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填报《景德镇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人才资金理事会审批。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市建设资金管
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3.29
•【字号】景府办字[2013]36号
•【施行日期】2013.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领导
小组成员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城市建设资金,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
刘昌林市长
副组长:
于秀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汪剑平副市长
成员:
舒超英市财政局局长
葛祖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董小明市规划局局长
陈振中市建设局局长
江列东市财政局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由汪剑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江列东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常务),市财政局余时久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2013年3月29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景府办字[2013]53号【发布部门】景德镇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24【实施日期】2013.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府办字〔2013〕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全市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4日全市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民生资金监管,确保中央、省和市保障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6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开展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检查、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紧紧抓住“教育、自纠、查处、规范”四个关键环节,切实解决民生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规范和完善民生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确保民生资金运行安全、最大限度地惠及于民。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重点检查2011年至2012年卫生专项资金、新农合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助学金及免学费资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等民生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群众反映强烈、案件线索清楚的可追溯至2011年以前。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景府发[2015]11号【发布部门】景德镇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12【实施日期】2015.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景府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2日景德镇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15〕11号)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和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与市级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财政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资金。
财政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而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包括四个部分:(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部门、留在本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包括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设专户当年未实现支出的财政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部门、留在本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三)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尚未下达到部门、留在本级财政部门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也包括已经下达到部门,部门当年未列支出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设专户当年未实现支出的财政资金);(四)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各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及年度追加调整,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包括已经拨付部门但部门尚未形成支出的财政性资金及尚未拨付的财政资金。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建设资金财政集中支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建设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布部门】景德镇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11【实施日期】2011.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建设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城市建设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7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景德镇市城市建设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项目是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并直接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工程。
项目建设单位(下称“建设单位”)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负责项目建设的机构。
第三条城市建设资金属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公共工程建设。
其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一)由市属融资企业或以建设单位名义向金融单位借贷的,且到期后由市本级财政归还本息的资金;(二)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城市建设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
为切实加强核算管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城市建设资金应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将应付未付的款项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供货方、个人等)。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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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财政局、招才引智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实施办法》(景党发〔2018〕14号)、《景德镇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景府发〔2017〕18号),我们制定了《景德镇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6日
景德镇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实施办法》(景党发〔2018〕14号)、《景德镇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景府发〔2017〕18号)以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人才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
今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需要,逐步增加专项资金规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招才引智局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对市招才引智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五条市招才引智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对实施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根据市招才引智局的安排,实施市级重大人才项目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申报、筛选和实施。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引进和培育领军人才经费资助和项目产业化支持;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科技项目资助和创新成果转化奖励;
(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支持;
(四)文化创意和交流展示高端平台支持;
(五)文化艺术领域名家工作室支持;
(六)人才对外交流合作支持;
(七)人才创新创业信贷支持、项目贷款贴息;
(八)人才新创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奖励、产业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奖励;
(九)吸纳人才相关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
(十)重大科研突破、重要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人才奖励;
(十一)人才生活配套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人才住房建设、住房优租、购房补贴、配偶随迁安置、医疗保障、购车支持等;
(十二)支持设立景德镇市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
(十三)支持其他重大人才发展项目和活动。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
市招才引智局、相关部门应建立项目库,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库中遴选。
第九条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市委人才工作的部署和重点,市招才引智局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扶持的指导意见。
相关部门按照市招才引智局的指导意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以及各人才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项目的申报、筛选后报市招才引智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市招才引智局按规定程序确定资金安排计划后,于每年2月底前函告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分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在市人大批准市级预算后六十日内一个批次正式下达专项资金。
特殊项目需要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的,市招才引智局应出具正式书面意见,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明确分批下达的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预算指标文件印发后,市招才引智局可下发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有关政策要求、任务清单等。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下达资金。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市招才引智局应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相关部门应具体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实施项目的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绩效指标,送市招才引智局、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合理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实施项目绩效目标,按有关规定和市招才引智局、市财政局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市招才引智局。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招才引智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招才引智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安排及实施情况等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资金分配下达结果在预算指标文件印发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级招才引智部门应当及时将由其分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招才引智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招才引智部门、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招才引智局、市景漂景归人才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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