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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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财政局、招才引智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实施办法》(景党发〔2018〕14号)、《景德镇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景府发〔2017〕18号),我们制定了《景德镇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6日
景德镇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实施办法》(景党发〔2018〕14号)、《景德镇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景府发〔2017〕18号)以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人才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今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需要,逐步增加专项资金规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招才引智局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对市招才引智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五条市招才引智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对实施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根据市招才引智局的安排,实施市级重大人才项目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申报、筛选和实施。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引进和培育领军人才经费资助和项目产业化支持;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科技项目资助和创新成果转化奖励;
(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支持;
(四)文化创意和交流展示高端平台支持;
(五)文化艺术领域名家工作室支持;
(六)人才对外交流合作支持;
(七)人才创新创业信贷支持、项目贷款贴息;
(八)人才新创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奖励、产业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奖励;
(九)吸纳人才相关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
(十)重大科研突破、重要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人才奖励;
(十一)人才生活配套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人才住房建设、住房优租、购房补贴、配偶随迁安置、医疗保障、购车支持等;
(十二)支持设立景德镇市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
(十三)支持其他重大人才发展项目和活动。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市招才引智局、相关部门应建立项目库,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库中遴选。
第九条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市委人才工作的部署和重点,市招才引智局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扶持的指导意见。相关部门按照市招才引智局的指导意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以及各人才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项目的申报、筛选后报市招才引智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市招才引智局按规定程序确定资金安排计划后,于每年2月底前函告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分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在市人大批准市级预算后六十日内一个批次正式下达专项资金。特殊项目需要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的,市招才引智局应出具正式书面意见,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明确分批下达的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预算指标文件印发后,市招才引智局可下发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有关政策要求、任务清单等。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下达资金。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市招才引智局应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相关部门应具体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实施项目的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绩效指标,送市招才引智局、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合理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实施项目绩效目标,按有关规定和市招才引智局、市财政局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市招才引智局。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招才引智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招才引智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安排及实施情况等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资金分配下达结果在预算指标文件印发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招才引智部门应当及时将由其分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招才引智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招才引智部门、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招才引智局、市景漂景归人才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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